转账支票 出票日期出票以后有什么效力

一、支票不是支票?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可以看作汇票的特例。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必须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支票在商务活动中必不可用少,是使用最多的票据,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借机搞鬼,业务人员在收支票时要加倍小心提防“支票陷阱”。二.这些你不知道的支票秘密1.首先要说明的是关于支票签名盖章,出票人在支票上签名盖章,是负担票据债务的一种具体表示,没有签名盖章的支票千万不能收,银行有理由拒付,鉴章空白的支票是“不完全票据”,这种票据无法律效力。&2.出票签名或盖章模糊不清的支票不能收。这种签名或盖章不清楚或不明的支票也是无法律效力的,经常被银行退票,想要成功兑现的话必须请出票人补盖印鉴,银行方可接收。签名盖章的位置要正确,要盖在支票上出票人栏的位置,盖在其它地方,就不发生签名盖章的效力,属于不合格支票。3.特殊情况出现了有一些情况是可以收的,例如:图章颠倒的支票是有效的,可以收受。盖错印章涂销后,再加盖正确印鉴的支票,可以收。支票上签章处只有出票人的指印,没有其他签名或盖章,最好拒收。按道理来讲当支票退票时,要负起出票人的责任,偿还支票上所记载的金额。来点实际: 在实际业务中,使用最多的票据存在的陷阱,要提防,实际操作收取支票的过程中,收票人应注意:签名盖章是否清晰有效,没有签名盖章或签名或盖章模糊不清的支票不能收。&4.什么样的支票不要收?对于一些支票是坚决不能收的:1、对于没有填写出票年月日的支票,最好不收。2、在填写金额的位置:票面大写金额栏内漏写“元”字的支票,不可收受。3、对于没有签名盖章的支票千万不能收。4、出票有签名或盖章,但是模糊不清的支票,不能收。5、出票年月日改写后,涂改的不要收,除非在改写处盖章。如不盖章,这种支票会被银行退票。6、支票上签章处只有出票人的指印,没有其他签名或盖章,最好拒收。作为经济活动中的业务人员,需要收取支票的情况很多,掌握什么样的支票是不可以收的是非常重要的,这样就不会因为银行的退票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大家能看出来这张支票上的错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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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出票后多少天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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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的有效期为十天,从开具支票之日起计算。一、大写日期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月:如果是壹到玖这样的单数的话要在月份前加零零壹月、零贰月如果是拾月、拾壹、拾贰要在前面加壹壹拾月、壹拾壹月、壹拾贰月。日:同上。零壹日、零贰日……零玖日壹拾壹日、壹拾贰日……壹拾玖日贰拾壹日、贰拾贰日……贰拾玖日叁拾日、叁拾壹日。二、金额:大写比如壹仟伍佰陆拾捌万叁仟贰佰壹拾壹元伍角贰分记住,金额到元要写整,到角可写可不写,到分绝对不能写。三、密码器产生的密码不要写错。密码器的密码是根据开票日期、支票号码、金额等输入密码产生的。四、印鉴没有盖错(和银行预留印鉴一致、没有油墨涂抹或者模糊等)五、银行账户余额不能低于支票金额(不然就是空头支票)只要以上要素正确,银行就会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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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支票出票后对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的效力。
支票出票后对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的效力是:(1)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签发支票后,依法只负担保付款责任;(2)对付款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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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出票的效力 支票出票的效力,是指出票人签发支票后,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所承担的责任或享有的权利。支票出票人一经出票,即对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产生如下法律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对支票出票人来说,一经签发支票,就应承担担保支票付款的责任。我国
  出票的效力
  支票出票的效力,是指出票人签发支票后,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所承担的责任或享有的权利。支票出票人一经出票,即对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产生如下法律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对支票出票人来说,一经签发支票,就应承担支票付款的责任。我国《》规定,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即使支票因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等原因而不获付款,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支票出票人的这种担保责任,从其性质上来说既不同于出票人(在汇票承兑以后)的第二次责任,也有别于出票人的付款责任。
  2.对付款人的效力。对支票付款人来说,出票人签发支票的行为对其没有强制性的效力,支票上的出票行为本身不会必然给支票付款人赋予付款义务。支票出票人的出票行为是出票人单方面的委托付款人付款的行为,付款人在符合法定条件下的付款,仅仅一项代出票人付款的权限,而非强制性义务。至于付款人是否接受出票人的委托向持票人付款,则完全由付款人自己决定。可见,支票的出票行为不能约束付款人。然而,付款人在一定条件下负有向持票人付款的义务,即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资金关系的情况下。对此,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这是票据法规定的义务,而汇票付款人则不受此约束。
  3.对收款人的效力。对支票收款人来说,出票人一经签发支票,便取得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权利。由于支票属委付证券,出票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至于付款人是否付款,收款人(持票人)无从确知。可见,收款人因出票行为享有的,仅是一种,除非付款人在支票上为保付行为,该权利只有在得到票款时,才变为现实权。而为保付行为,并非付款人的义务,也非付款的必经程序,因此,收款人没有请求付款人为保付行为的权利。除请求付款外,收款人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行使追索权。如收款人遭付款拒绝,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保全手续后,即可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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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你好,购票时用谁的身份证,取票时也需要用相应的身份证才能取票成功。具体的建议咨询以下汽车站服务人员。
A只要你没有去取到钱,你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就没有消失消失,起诉法院会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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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持票人合法取得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票据并对收款人名称补记后依法享有票据权利。出票人应当依法承担付款责任。近日,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太仓法院审理的该起票据追索权纠纷。
2013年9月初,景程公司向案外人朱某签发了一张票面金额13万元但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银行转账支票,授权朱某对外借款并以该支票作为担保。随后朱某向王某借得借款10万元并向其交付了上述支票,但朱某并未将借得的款项交予景程公司,并谎称其已将票据遗失。几经流转,原告余某收取货款时从雨云公司处取得了上述支票,并随即在收款人处填写了自己的名字,向银行提示付款,但因景程公司账户余额不足而被退票。遂诉至法院,请求景程公司支付票据款。
太仓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收款人名称并非支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并不导致支票无效。原告余某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取得支票,并对收款人名称补记后提示付款。景程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余某非法、恶意取得票据,故余某取得票据合法有效,依法享有票据权利。在其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遭退票时,其向出票人景程公司行使追索权,于法有据。遂作出上述判决,并已生效。
【法官提示】
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支票的必须记载事项为1、表明“支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而本案中收款人名称并非支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并不导致支票无效。(陆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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