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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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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理机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京01民终?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人员:刘婷;孙鑫;张岩;韩悦蕊;杜明洋
原始文档:无&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女,????年??月??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女,????年??月??日出生。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民初10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被上诉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上诉请求:1.撤销(2017)京0114民初10010号民事判决;2.改判驳回刘??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3.本案诉讼费用由刘??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在刘??与沈雅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沈雅南出示了和刘??的聊天记录,可以证实杨?在借贷宝中的账号是王扬控制的小号,刘??出借的款项最终都通过小号转移到了王扬账户内。本案的真实借款人是王扬。2.借贷宝是电子借款平台,《借款协议》是借贷宝提供的格式合同,借贷宝仅凭身份证号和手机号进行注册,掌握了注册账号、密码的人都可以进行登录操作。刘??将通过借贷宝借入款项,加息后再通过借贷宝王扬控制的小号转借给王扬。在刘??和王扬均认可借贷宝《借款协议》不是杨?操作的前提下,不能机械地依据借贷宝平台的《借款协议》认定杨?是借款人。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3.刘??曾多次借款给王扬,并获得了丰厚的利息差回报。刘??明知王扬利用他人借贷宝账户借款,仍继续向王扬控制的小号提供借款,应承担借款无法收回的风险,不能将风险转嫁给无辜的人。二、一审审理程序错误。本案应追加借款人王扬为被告。在刘??起诉沈雅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一审法院同意追加王扬为该案被告,但本案中未同意杨?的申请,依法追加王扬为被告,违反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另,因王扬涉嫌集资诈骗已被羁押,尚未作出处理,本案需要王扬作证以证明本案借款均是由其本人操作,故杨?申请中止审理本案。刘??辩称,《借款协议》是刘??和杨?在借贷宝平台上签订,刘??不清楚实际借款人是谁,故不同意杨?的上诉意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维持。刘??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杨?立即偿还刘??借款本金30000元和利息560.13元(合同到期日即????年??月16日),之后利息按年息24%计算至杨?履行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全部由杨?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与杨?均系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运营借贷宝平台实名认证会员。????年??月17日,刘??通过借贷宝平台与杨?签订1份《借款协议》,并于当日向杨?转出约定借款,其金额为:30000元。合……(本文书还有233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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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悬赏5积分我来回答
提问者:&&canr&|[云南 红河州];& 20:5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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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借款人,至于借贷宝是否有责任需要看具体的情况才能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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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后炮吧!已经大面积形成,关键是如何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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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才能进行评论“借贷宝”上借款&拒还被诉法院
“借贷宝”上借款 拒还被诉法院
作者:黄淑丽
  近日,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通过网络转账方式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朱某借款人民币5750元。
  法院查明,人人行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依法设立的互联网金融公司,自主开发经营手机软件“借贷宝”,“借贷宝”的注册用户可在自己的好友间自由依法约定和进行借款。原、被告均为借贷宝的实名注册用户。自日起,被告在借贷宝平台上发布了借款要约,约定到期还本付息。原告于日在借贷宝平台上阅读并同意相关内容,先后确认出借给被告3笔:分别为日1000元、1000元,日3750元,借款共计人民币5750元。上述每笔借款均明确约定了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时限等内容。同时,原告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鹰皇金佰仕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将上述款项转至被告的支付宝帐户上。因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未足额还本付息,原告催收无果,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财产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成立,原告出具的借款协议是原、被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此法院予以认可。被告陈某尚欠原告朱某借款人民币5750元事实清楚,在借款到期后其并未出现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故其对该借款应予以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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