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商业模式b to b对各股东量大的好处和坏处有哪些

众筹大时代
   “众筹”是2015年的资本市场绕不开的两个关键词之一(另一个是“新三板”),越来越多的巨头开始瞄准众筹,折射出该领域蓬勃的爆发潜力。这种近年来兴起的融资方式,有望成为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最佳实践形式。
   众筹应该怎么玩?国际、国内有哪些重量级玩家?会面临哪些风险?如何解决这些风险?清科研究中心推出《2015年中国众筹市场发展报告》,从宏观到微观,详细剖析了国际众筹市场和国内众筹市场的发展状况。
参与众筹模式的三大主体
   众筹,翻译自国外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是由发起人、跟投人、平台构成,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是指一种向群众募资,以支持发起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
   众筹使社交网络与“多数人资助少数人”的募资方式交叉相遇,通过P2P或P2B平台的协议机制来使不同个体之间融资筹款成为可能。构建众筹商业模式要有项目发起人(筹资人)、公众(出资人)和中介机构(众筹平台)这三个有机组成部分。
   项目是具有明确目标的、可以完成的且具有具体完成时间的非公益活动,如制作专辑、出版图书或生产某种电子产品。项目不以股权、债券、分红、利息等资金形式作为回报。
   项目发起人通常是需要解决资金问题的创意者或小微企业的创业者,在实现筹资目标的同时,也可强化众筹模式的市场调研、产品预售和宣传推广等延伸功能。
   公众(出资人)往往是数量庞大的互联网用户,每个出资人都成为了“”。公众所投资的项目成功实现后,对于出资人的回报不是资金回报,而可能是一个产品样品。
   出资人资助创意者的过程就是其消费资金前移的过程,这既提高了生产和销售等环,也满足了出资人作为用户的小众化、细致化和个性化消费需求。
   中介机构是众筹平台的搭建者,又是项目发起人的监督者和辅导者,还是出资人的利益维护者。多重身份的特征决定了众筹平台的功能复杂、责大。
   首先,众筹平台要拥有网络技术支持;其次,在项目筹资成功后要监督、辅导和把控项目的顺开。最后,当项目无法执行时,众筹平台有责任和义务督促项目发起人退款给出资人。
运筹模式运作的四大流程
   第一步:项目发起人将项目策划交给众筹平台,经过相关审核后,通过视频短片、图片、文字介绍等形式在平台上发布创意项目,而出资人在平台中选择自己中意的项目。
   第二步:项目发起人在平台筹集资金时,设定筹资项目的目标金额以及筹款的截止时间,对项目感兴趣的出资人在目标期限内进行一定数量的资金支持。
   第三步:在项目到达截止时间时,如果成功达到目标金融,该项目融资及算成功,创意者将获得融资资金,支持者确认资助,如果未达到目标金融,该项目融资及算失败,将撤回创意者融资资金返还给支持者。
   第四步:项目发起人开始运行项目,出资人对项目进行监管并获得项目产品作为回报,对实物产品项目的融资,其回报即为产品,对购买股权进行的融资,其回报即为企业的股权。
作为全球知名的众筹平台,Kickstarter平台上众筹的项目包含艺术、电影、新闻、工艺品、时尚、设计、漫画等15个品类。
资金需求者可申请筹集资金,来偿还学生贷款、支付学费,或做创业启动资金。作为回报,需在未来10年内,每年拿出收入的7%返还给投资人。
Angellist是国内大部分股权众筹平台的原型,旨在搭建创业公司和投资人之间的桥梁。而双方需要同时在Angellist的平台上提交注册信息后才能进行项目对接。
它能否投入生产由消费者决定,若设计品在一个月限时内达到预购人数目标,设计师就会将设计付诸实行,再送到预购人的手上,否则就要下架。
旅游众筹要求融资者在平台发布自己独特的旅游计划,并在集资成功后实时的分享旅途中的文字、照片、视频等资料来保持较高的社会关注度。
Unbound是世界上第一家众筹出版社,作家发布需要筹措资金的作品,当融资目标完成之后,作家才会开始下笔,而投资人则可以与作品进行互动。
Fundrise允许每个人购买一项物业的股份,企业会搬进商业办公楼,而股东可以通过租金收益赚钱,若有企业想购买物业,也会提供房地产评估。
Tilt并非典型的众筹平台。用户的筹资范围仅限于自己的好友圈,而筹资目的则可以多种多样,多数是集体活动或集资购物。
Dragon Innovation帮助创业公司进行融资,并在达到预期后进行生产,投资者则可以第一时间收到所关注的智能硬件产品。
是一家小型的P2P慈善捐助网站,专门为公立学校老师们的教案开发和创新募集资金。目前已经募集了超过2.25亿美元资金。
国内四大主流众筹平台
成立于2011年11月,是国内首家发布众筹规则的平台,中国最大的中小企业众筹融资平台。
中国首个“众筹模式”天使投资与创业项目私募股权投融资对接平台,是中国版的AngelList ,股权投融资版的Kickstarter。
追梦网是一个分享创意,推动梦想的Kickstarter筹资平台,在这里你可以发起,支持不同的创意梦想项目,也可以浏览他人的梦想故事。
为网信金融集团旗下的众筹模式网站,是中国最具影响力的众筹平台,为项目发起者提供募资、投资、孵化、运营一站式综合众筹服务。
    2014年,这13家众筹平台预期募资规模38.44亿元人民币。其中,奖励类众筹模式预期募资规模2.81亿元人民币,占拟募资规模的7.3%,股权类众筹预期募资规模35.63亿元人民币,占拟募资规模的92.7%。
    可以看出,股权类众筹项目融资金额占所有众筹融资金额的78.4%,大大高于奖励众筹融资金额所占比重。但从预期募资金额上看,股权众筹领域仍存在巨大资金缺口,其融资需求超35.63亿元人民币,但实际市场资金供给规模仅占资金需求的31.04%,这一组数据也侧面反映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渠道有限等问题。而奖励类众筹投资对象是某个具体项目而不是新创立的公司,并不能像股权众筹模式一样真实的反应中小企业所面临的生存现状。
国内现状2、天使汇领跑股权众筹
    在2014年国内主流股权众筹领域中,天使汇的募资金额遥遥领先于其他股权类众筹平台,项目数量较多,上千个参与投资的投资者中能提供7.69亿的项目资金,成为该5家股权众筹平台中吸金能力最强的网站。
    今年前11个月仅3家VC支持的企业于境外上市,分别分布于纽约证券交易所、NASDAQ和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境内IPO退出主要集中于深圳创业板,共38家VC支持企业上市,VC退出80笔。在退出回报上,近期上市的YY语音不仅为今年中概股NASDAQ上市破冰,也为背后的投资者带来10.19倍的平均账面回报,是今年VC支持企业上市退出回报最高的市场。
国内现状3、京东众筹后劲十足
   2014年,在8家奖励类众筹网站中,京东众筹、众筹网、淘宝众筹各项数据均领先于其他平台。在项目数量上,众筹网以1,964的项目个数遥遥领先;支持人数低于淘宝众筹和京东众筹;从已募资金额来看,众筹网占比17.6%,一系列数据表明众筹网在奖励类众筹平台中发展速度较快。
    京东众筹于2014年7月上线,是继供应链金融、消费金融、支付业务及平台业务之后,京东金融推出的第五大业务板块。京东众筹在募资金额上独占鳌头,以1.47亿元人民币的募资金额远远领先于其他平台,上线项目301个,显示出强劲的发展势头。
中国众筹行业监管政策完善中,股权众筹受政府关注较高
   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该征求意见稿就股权众筹监管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初步的界定,包括股权众筹非公开发行的性质、股权众筹平台的定位、投资者的界定和保护、融资者的义务等。
    此次《意见稿》并未对进入标准提出过高要求,但对于投资者实施适当性管理制度。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新态,股权众筹的重要性已获得政府认可,2014年11月,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会议便明确指出要“建立资本市场小额再融资快速机制,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
股权众筹行业主要面临规范性、合法性等风险
    根据股权众筹不同的运营模式,将其投资风险来源于划分为六个方面:一是运营的合法性受到质疑的风险;二是项目审核机制不规范的风险;三是参与主体的专业能力不足的风险;四是参与主体利益平衡机制不完善的风险;五是资金链运作不规范的风险;六是退出渠道匮乏的风险。
通过增加约束和信息披露等方式,有利于防范股权众筹模式风险
1创新和保守方式相结合
部分采取创新和保守的方式,采用实名认证的投资人,限于特定的投资人中间并不对外,然后采用线下一对一方式单谈,再以合伙基金方式投入股权。
2线下撮合机制
线下撮合机制便可以使投资人与筹资人先行在网上进行撮合,之后再进行线下撮合,通过面对面的实际接触来降低审核机制不规范的风险。
3中介机构加强专业能力,政府抬高门槛
解决投资人普遍化的思路:一是交给市场化中介,由专业的、权威的众筹平台制定投资者审核标准,并附加必要的金融教育。二是交给政府,通过法律来抬高投资门槛。
4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
保护中小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要求政府立法来规范,另一方面,要求众筹平台担负起应有的信息披露义务。
5制定约束机制
为实现股权众筹平台中项目资源的合理更新与优化配置,应当对项目的筹资期限予以明确的限定。
6搭建报价系统或对接新三板
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计划推出股权众筹报价系统,以及新三板的完善中的挂牌条件规定,都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合法的退出渠道。
清科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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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我国众筹融资的模式、现状及风险分析
作者: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
陈志编辑:金融咨询网 赵洋
众筹融资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发展迅猛。2014年11月,国务院出台的新版&融十条&中首次提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因此,研究众筹融资模式既满足了市场发展需要,又契合国家政策引领的发展方向。
一、我国众筹融资运作模式及发展现状
& & & & 1.众筹融资运作模式
& & & & 除纯公益众筹外,众筹融资的运作可分为三个阶段:项目准备、项目融资和项目经营。项目准备阶段即项目在众筹平台对外展示并筹资之前的准备工作期,具体包括发起人的项目申请和众筹平台的项目审核;项目融资阶段即从项目展示到收获筹资的整个融资过程,包括项目展示、项目评估、项目支持、筹资管理、收获佣金、收获筹资等;项目经营阶段即筹资结束后开始项目经营到项目成果分配的全过程,具体包括项目经营、项目监管、成果分配、收获回报等。(见下图)&
& & & & 2.众筹融资发展现状
& & & & 从世界范围看,众筹融资模式发展时间不长,一般以2009年美国Kickstarter众筹平台的出现为标志。我国众筹融资模式始于2011年7月&点名时间&众筹平台的出现,而后追梦网、天使汇、大家投等百余家平台也迅速上线,整个行业发展仅3年左右时间,还处于萌芽期。我国众筹行业呈现如下发展现状。一是众筹平台数量迅猛发展。根据零壹数据监测显示,截至2014年底,国内已有128家众筹平台,比2013年增加84家。其中,股权众筹平台32家,占比25%;商品众筹平台78家,占比60.9%;纯公益众筹平台4家,占比3.2%;另有14家股权+商品性质的混合型平台,占比10.9%。二是众筹项目筹资额快速增加。2014年度,15家主要商品众筹平台成功完成筹资的项目总数为3014个,成功筹款金额约为2.7亿,活跃支持人数至少在70万以上。而2011年7月至2013年年底,所有商品众筹平台累计成功筹资不足1亿元。股权众筹方面情况同样如此。2011年11月至2013年年底,股权众筹的筹资总额累计不超过3亿元。而2014年度,成功融资项目261个,筹资总额5.8亿;考虑到第一梯队的天使汇、创投圈、原始会等平台未公开具体项目数据,预计筹资总额至少在15亿元以上。三是众筹平台数量主要分布在经济发达地区。目前,线上众筹平台已遍布国内17个省,其中&北上广&三地合计84家,约占总数的2/3;其次为浙江和江苏两省,分别为10家和9家。值得注意的是,这五个地区已停运或倒闭的平台也相对较多,2014年,北京、上海、广州、浙江和江苏倒闭的平台分别为7家、2家、3家、1家和2家。
二、我国众筹融资模式的风险分析
& & & & 1.法律风险
& & & & 众筹平台以崭新的运营模式为其带来广阔的前景,但也正因是新模式,立法速度无法与之企及,导致诸多法律问题相伴而生。目前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众筹平台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代持股的风险、项目发起人知识产权权益易受侵犯、是否突破《证券法》关于禁止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监管制度缺失所引发的问题等。
& & & & (1)非法集资的风险
& & & & 关于对&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标准上,最高院给出的司法解释是应当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从形式上看,众筹平台这种运营模式未获得法律认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推介;并确实承诺在一定限期内给以回报(募捐制众筹除外)&&其中股权制众筹平台以股权方式回报出资者,商品众筹平台主要以物质回报的方式,债权众筹平台以资金回馈方式回报出资者,且均公开面对社会公众。从法律条文看,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与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相吻合。
& & & & (2)代持股风验
& & & & 部分股权式融资平台的众筹项目以融资为目的吸收公众投资者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但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人以下股东出资成立。&那么,众筹项目所吸收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五十人。如果超出,未注册成立的不能被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已注册的,超出部分的出资者不能被工商部门记录在股东名册中享受股东权利。因此,现实情况中,许多众筹项目发起者为了能筹集足够资金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普遍采取对出资者建议采取代持股的方式规避《公司法》关于股东人数的限制。采用代持股的方式虽然在形式上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在立法精神上并不鼓励这种方式。当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发生股东利益认定相关的争端时,由于显名股东是记录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因此除非有充足的证据证明隐名股东的主张,一般会倾向于对显名股东的权益保护。所以这种代持股的方式可能导致广大众筹项目出资者权益受到侵害。
& & & & (3)知识产权权益受到侵犯的风险
& & & & 这一问题主要针对商品众筹平台,其特点是众筹项目以具备创新性为主。商品众筹平台成立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挖掘创意、鼓励创新;其上线众筹项目发起者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贩卖其创意;而出资者的投资出发点在于支持创意、购买新颖的产品。但发布在商品众筹平台的众筹项目大都是还未申请专利权的半成品创意,故不能依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保护其权益。与此同时,几个月的众筹项目预热期给了盗版商&充分的&剽窃时间。因此从保护知识产权利益角度出发,许多众筹项目的发起者只向公众展示其创意的部分细节。具有出资意愿的创新爱好者由于无法看到项目全貌而无法对产品形成整体、全面的印象,大大降低了其投资的兴趣和热情。所以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在创新性众筹项目方面的缺失降低了创意发布者的创新积极性,也使众筹项目出资人对创新项目的支持力度大打折扣,桎梏了众筹行业的发展。
& & & & (4)存在&公开发行证券&的风险
& & & & 《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两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众筹平台在募集资金过程中毫无疑问是面对不特定对象,且人数常常超过两百人,很容易触犯《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商品众筹平台为规避这一风险采取不以现金回馈的方式回报出资者,将投资行为演变为团购、预购行为,使众筹法律关系与《证券法》撇清。股权制众筹平台对这一问题则采取成立有限合伙的方式,即由众筹出资者成立有限合伙,再由合伙企业对众筹项目发起者投资。然而根据《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股权式众筹平台的这种方式即属于变相公开的一种形式。
& & & & (5)监管制度缺失引发的风险
& & & & 目前成立一个众筹平台只需进行工商登记和网站备案,对于众筹项目的审核由众筹平台全权负责。也就是说,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众筹平台的监管部门,没有专门针对众筹平台的监管规定。众筹平台涉及大量的公众资金和社会群众,一旦失控,会产生大量争诉,容易引发社会经济和社会稳定问题。所以监管制度的缺失使众筹平台的出资者面临投资风险,不利于众筹平台整体行业发展。
& & & & 2.信用风险
& & & & 上述讨论的法律风险针对不同模式的众筹平台有不同程度的影响,但目前在我国,各种模式的众筹平台均存在信用风险。这是众筹行业面临的共通性问题,也是众筹行业要发展壮大急需解决的问题。
& & & & (1)项目发起者信用风险
& & & & 项目发起者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众筹平台对项目发起者的资格审核不够全面引起的问题以及项目发起者在募集资金成功后不能兑现其承诺的问题。首先,关于项目发起者的资格问题,现行法律并未有专门规定,根据民法上&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可在众筹平台上发布众筹项目。众筹平台对项目发起者的资质无过多要求和硬性审核,容易产生以虚假身份发起项目的信用风险问题。其次,关于项目发起者在募集成功后不能兑现承诺的问题。对成功募集资金的众筹项目,众筹平台通常会一次性将款项拨付到众筹项目发起者的账户,之后,将不再负有对众筹项目监督的义务,后期的监督缺乏会导致权力滥用。对于此类风险,众筹平台均声明不承担任何责任。
& & & & (2)众筹平台的信用风险
& & & & 众筹平台的信用风险主要在于资金托管。实际操作中,出资者将资金拨付至众筹平台的账户,众筹平台再将资金划到成功募集的项目上,众筹平台在其中担当了支付中介的角色。而&支付宝&发展起来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互联网支付服务做出了新规定,第三条第一款&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根据本办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第三款&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可知,目前只有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才能从事支付业务,而众筹平台目前属于普通的互联网线上平台,其注册为普通工商企业,并不具备这种支付资格。
三、相关建议
& & & & 1.法律制度与时俱进
& & & & 首先,从法律层面上解决众筹平台存在的非法集资及公开发行证券的隐患。要肯定众筹平台的合法性及划清其与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的界限:对于股权众筹融资模式,可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不通过人数,而是通过单一资本量控制资本总量和股权的模式。其次,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针对众筹项目创意易被剽窃以及申请专利时间过长的问题,可建立知识产权备案制度,拥有发明等众筹项目发起者在公布其创意之前可对其创新之处做登记备案,备案期间其创意受侵犯的,当专利获得审批通过后可对侵权行为追责。这样不仅保护了众筹项目发起者的知识产权权益、保证知识产权的审批质量,还不影响众筹项目发起人的融资行为。最后,健全众筹行业的监管体制,并确立具体监管部门。同时,与众筹相关的政策法规也应紧锣密鼓地筹划,法规应当给众筹平台预留发展空间。监管过于僵硬,将无法适应层出不穷的众筹模式;法令的朝令夕改也会使法律的公信力大打折扣。保守的民众为规避风险会对此行业持观望态度,不利于众筹行业长远发展。
& & & & 2.建立健全我国的信用体系
& & & & 要根治众筹平台存在的信用风险,一套针对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健全的信用体制必不可少。完善的信用体制很大程度上能提升行业整体信用度。具体而言,一是监管机构对众筹平台要赋予一定的责任,众筹平台要加强对项目发起者的审核深度,保证出资人的利益和其平台自身的信用;二是当众筹项目成功融资后,平台要跟进该项目的后续发展,直至众筹项目发起者对全部出资者完成了承诺的回报;三是众筹平台的自身信用则应由监管部门进行监管管控,防止众筹平台出现操作风险。
& & & & 3.积极做好与政府部门的沟通
& & & & 众筹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尽管在与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进行沟通时可能存在一定的难度,但若积极与主管部门沟通,取得相应的指导或进行项目备案,将大大化解在法律模糊地带摸索的法律风险。虽然众筹的某些模式与国内目前法律法规相抵触,而且国内的互联网融资环境在信息真实、出资者保护、中介服务上都与互联网金融发展较快的国家存在较大差距,但众筹模式依然可以尝试从金融创新角度入手,允许个案试水。
(文章来源:《金融电子化》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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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的商业模式是什么?
我有更好的答案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现在这种模式的公司像腾讯众创空间不是很多,优先认股权是指当股份公司为增加公司资本而决定增加发行新的股票时,原普通股股东享有的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认购一定数量新发行股票的权利。优先认股权又称股票先买权,是普通股股东的一种特权。在我国,又习惯称之为配股权证。指当股份公司需再筹集资金而向现有股东发行新股时,股东可以按原有的持股比例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新发行股票。公司这样做的目的,一是不改变老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和享有的各种权利;二是因发行新股将导致短期内每股净利稀释而给股东一定的风险补偿;三是增加新发行股票对股东的吸引力。   优先认股权是可以有价转让的
现代众筹指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更为开放,能否获得资金也不再是由项目的商业价值作为唯一标准。只要是网友喜欢的项目,都可以通过众筹方式获得项目启动的第一笔资金,为更多小本经营或创作的人提供了无限的可能。简单来说,就是创业者通过众筹平台发布创意,设置一定时间内的筹资目标,支持者如果对该项目感兴趣,可以通过平台进行投资,如果在规定期限内实现筹资目标,该众筹项目即成功,开始运转。去陌筹君这一类的回报众筹平台多看看就容易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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