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发放年终奖金人才补助多久才能发放更加节税

年终奖这样发才最节税,教你多拿钱,少缴税!!!
转眼间已经到了年末,俗称“年关”,作为员工,辛辛苦苦工作了一年,自然希望在过年前拿到一笔可观的年终奖开开心心回家过年,作为企业来说也在头疼这年终奖该怎么发才更合适?
(一)为什么多发1元,到手少了好几百?
产生“年终奖多一元,到手少几百”的根源实质是一个数学问题,问题出在税率表中的“速算扣除数”。
由于速算扣除数是根据税率表计算出来的,不同税率表计可以计算出不同的速算扣除数。因此,当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其除以12的商数来确定税率时,实际上已经改变了税率表中的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此时速算扣除数就需要重新计算了。但现行政策却仍然沿用税法规定的速算扣除数,所以就出现了上述的怪现象。这一点亟需改进。
(二)一般的年终奖(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
1.如果员工月工资高于3500,将【全年一次性奖金/12】,按得出的数额确定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员工月工资低于3500,将【全年一次性奖金—(3500-工资)】/12,按得出的数额确定适用的个税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2.若员工月工资高于3500,则
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税率—速算扣除数
若员工工资低于3500,则
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全年一次性奖金—(3500-工资)]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举个栗子:假设百度员工月薪为2w,按50个月算年终奖为100w,则个税为
100/12=8.3w,适用45%税率和13505的速算扣除数
即需要缴纳约43.65万的个税,几乎占了税前年终奖的一半!
实际上年终奖中包含股权激励,此处仅作为计算案例探讨
(三)关于年终奖的临界值还有这样的悲剧
假设税前工资为9000,年底双薪则年终奖为1.8w,则经计算需要缴纳个税为540元,实际到手的年终奖为17460元。
但老板任性,偏要给你多发一块钱,当年终奖变成18001时,则需要缴纳的个税就变成1695.1元,实际到手的年终奖为16305.9元,多发1元就少了1154.1元!
关于各临界值的情况请参见下表:
(以上计算案例均以月工资超过3500元为前提)
(四)年终奖的无效区间
正如上述在某些临界点会产生“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的问题,而这个临界区间就称之为年终奖的无效区间。在无效区间中,企业多发奖金,员工税后领取奖金比未多发时少。
经计算,年终奖各临界点的无效区间如下:
所以,企业在发放年终奖时,为了实现劳资共赢,可以参考上表,尽量避免年终奖的数额在无效区间之中,对年终奖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
除了需要避免年终奖的无效区间,年终奖与员工工资之间也需要进行合理筹划,以达到节税和劳资共赢的目的。
来源:每日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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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发放年终奖节税建议
&&&&&&&&年关将至,一些财务负责人又要开始琢磨如何发钱了。特别是那些效益较好的单位,如何将年终报酬“足额”——少纳税或缓纳税——发到员工手中,可能已经上了领导们议事的案头。其手法多是“改头换面”——比如把部分业绩提成改为劳务报酬发放;或“以票冲账”,让员工找发票通过“报销”的方式领取其高额的工资、奖金或分红等;更有甚者,直接从小金库发放年终报酬,偷逃国家税款。这显然是违法乱纪行为。但这种行为在我国的一些企业或单位、部门已经成为“习惯”;法不责众,也就成了税收监管部门的无奈。
& & 我们认为:在高税负的现实环境中,与其让一些单位违法乱纪地胡来,不如给他们指出一条正道,在税收政策的约束范围内,合法地减轻税负。
& & 鉴于此,我们想在现行税法环境下,分别从工资与福利、奖金与分红,以及劳务报酬三个方面,系统探讨年终报酬的发放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节税建议。
& & 一、工资与福利的发放及其节税建议
& & 1.工资的节税建议
& & 企业的薪酬制度与工资的税负密切相关。在实务中,企业一般根据薪酬制度确定发放方法,进而产生相应的纳税基数及其税负。所以,要想节约工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必须从设计薪酬制度入手,依据现行的税收政策,制定更为节税的薪酬制度(今年肯定晚了,明年开始吧)。
& & (1)工资税前扣除的范围。依据现行税法,合理工资薪金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合理的部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这就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成本。所以,明确税法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范围,才能让发放的工资薪金全额在税前扣除。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明确:“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并要求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 & 这就要求企业必须依据上述五条原则,设计、制定工资薪金制度,确保工资薪金全额在税前扣除。
& & (2)工资薪酬制度要具有节税功能。现代企业的工资薪酬制度,除了激励功能外,还应具备节税功能。依据国税函[2009]3号“五条原则”,企业可以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所得税。在此基础上,若遵循“分开发(分工资和奖金两部分报酬发放”和“平均发(每月的工资薪酬尽量平均发放)”两点设计原则,又可减轻个人所得税。这也是我们的一贯主张。
& & 举例说明如下:假设某位员工(或高管)年薪160 000元,为了减轻其个人所得税,依据现行税率和相关制度,我们可以将这160 000元分为工资、奖金和扣除款项三部分处理。比如每月工资发放8 000元,扣除3 500元起征点,应税收入为4 500元,适用10%的税率,全年工资总额为96 000元(8 000×12);年终奖设计为54 000元(不超过此临界点),依据2005年9号文的规定,除以12个月,为4 500元,适用税率仍为10%;余下的10 000元,可以作为经营风险保证金予以扣除,攒在一起以后发放。这样设计,就能把该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控制在10%之内,达到最好的节税效果。
& & (3)工资薪酬制度应考虑的相关问题
& & 1)一些单位在年终发放“第13个月工资”,依据税法该工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纳税。所以,作为“第13个月工资”发放是否合适,要不要改为年终奖(可以享受2005年9号文的优惠政策),各个单位要算一算账,根据结果进行选择。
& & 2)工资与社保基金密切相关,很多地方的社保基金就是跟着工资走的,所以要考虑工资变动引起的社保基金的变化,及其相关成本。
& & 3)企业发放实物、有价证券等非货币工资,应并入当月工资总额纳税。
& & 2.福利费的节税建议
& &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号)对企业福利费的范围界定得比较宽泛,甚至包括了“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但现行税法规定,只有符合规定的福利费在工资总额的14%内允许在税前列支,这就锁定了福利费的税前扣除比例;国税函[2009]3号更是对财企[号进行了“瘦身”,将允许在税前扣除的14%福利费的范围缩小为:(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 & 至于发放给职工的福利费要不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依据国税函[2009]3号并参照《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我们总结出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仅仅包括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而“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都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 & 对于年终发放的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在纳税上也有个选择:那就是并入工资纳税还是并入年终奖纳税,这其中的税负应该是不一样的。各单位可依据自己的工资薪酬制度,计算之后再进行选择。
& & 二、奖金与分红的发放及其节税建议
& & 1.年终奖的节税建议
& & 年终发放的奖金即为年终奖。在现行税率体系下,两档税率能差10个百分点,或者说,发放的年终奖一旦超出低档税率的临界点——那怕是1元钱,就要按高档税率纳税,之间的税率最大相差10%.所以,我们建议年终奖的发放要遵循“不超标”的原则。
& & 举例说明如下:依据2005年9号文,年终奖可以除以12个月,按得到的数额适用相应的税率。假设某单位发给职工小李年终奖18 000元,除以12个月,为1 500元,适用3%的税率,纳税540元(18 000×3%),小李拿到手的奖金为17 460元(18 000-540);而发给小张年终奖18 001元,除以12个月,为1 500.08元,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105元,纳税1 695.1元(18 001×10%-105),小张拿到手的奖金为16 305.9元(18 001-1 695.1)。
& & 因多领1元钱,小张比小李净损失1154.1元。这是比较冤的。
& & 可以看出,在现行税率下,多发1元钱,最大可增加纳税成本88 000.45元。所以,在发放年终奖时,一定要注意临界点,牢牢把握“不超标”的原则。
& & 应该强调的是,2005年9号文一年只能使用一次。一些单位按季度发奖金的制度应该调整一下,将奖金的大头放在年终发放,发放时使用2005年9号文的优惠,以降低职工的个人所得税。
& & 2.分红的节税建议
& & 分红是回报股东的方式。但对自然人股东来说,一旦分红,依据现行税法就必须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尽管这是“税后税”,但国家税法不改变,这个税就必须交纳。
& & 我们认为,对在职的自然人股东来说,其回报是有选择的:分红或者发奖金。
& & 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分红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的政策环境下,两道税率带来40%的综合税负,而工资薪酬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最高才45%,且要减掉速算扣除数。由此可以直观判断,回报在职的自然人股东,发奖金比分红更节约税金。
& & 其实在自然人投资的企业账面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两个账户上所挂的金额,都含有20%的个人所得税。一些企业为了避税,采取不分红的方法规避纳税,其实是很不理智的——那些利润你总得分配,越积越大,以后反而不好处理。在税务征收实践中,我们对合伙企业“未分配利润”的账面利润,超过1年不分配的,视同分红,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一些地区对存在自然人股份的企业,也比照执行。
& & 三、劳务报酬的发放及其节税建议
& & 1.劳务报酬的“税款抵冲”作用
& & 一些企业年终还要发放很多劳务报酬。其实很多企业的财会人员并不清楚,劳务报酬具有“税款抵冲”的作用。企业在支付劳务报酬时,一方面要代扣代缴领取人的个人所得税,履行纳税义务;另一方面,交纳税款后手续完备的劳务报酬支出,又可以依据完税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冲减企业所得税。这就形成了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税款抵冲”作用。
& & 举例说明如下:假设企业发放劳务报酬20 000元。依据税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
& & 应纳税额=(20 000-20 000×20%)×20%=3 200(元)
& & 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这20 000元劳务报酬进入税前扣除后,可抵冲的企业所得税为:20 000×25%=5 000(元)
& & 通过上述计算可以看出,企业代扣代缴了3 200元的个人所得税,却抵冲了5 000元的企业所得税,中间还赚了1 800元。
& & 2.劳务报酬“税款抵冲”的平衡点及其发放建议
& & 通过计算,我们找到了三个“税款抵冲”平衡点:
& & 一是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的条件下,劳务报酬若不涉及营业税,“税款抵冲”的平衡点为100 000元。验证如下:
& & 100 000元劳务报酬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 000-100 000×20%)×40%-7 000=25 000(元)
& & 100 000元劳务报酬抵冲的企业所得税为:100 000×25%=25 000(元)
& & 缴抵的税款均为25 000元,相等。
& & 二是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的条件下,如果属于“对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取得收入”,要征收营业税,涉及5.5%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其“税款抵冲”的平衡点为62 893.08元。验证如下:
& & 62 893.08元劳务报酬交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为:62 893.08×5.5%=3 459.12(元)
& & 62 893.08元劳务报酬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2 893.08-3 459.12)×(1-20%)×30%-2 000=12 264.15(元)
& & 合计为:3 459.12+12 264.15=15 723.27(元)
& & 62 893.08元劳务报酬抵冲的企业所得税为:62 893.08×25%=15 732.27(元)
& & 缴抵的税款均为15 732.27元,相等。
& & 三是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的条件下,“税款抵冲”的平衡点为50 000元。验证如下:
& & 50 000元劳务报酬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0 000-50 000×20%)×30%-2 000=10 000(元)
& & 50 000元劳务报酬抵冲的企业所得税为:50 000×20%=10 000(元)
& & 缴抵的税款均为10 000元,相等。
& & 若低于平衡点发放劳务报酬,交纳的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就低于节约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就占了便宜。但不是所有企业都知道占这个便宜。
01/24 16:07
再过几天就是春节了,很多人眼前最关心的,莫过于年终奖.年终奖怎么花,很多人估计心里都已经有了筹划,有的人计划旅游,有的准备提前还房贷,有的准备进军股市. 不过,如果问大家一句:你知道年终奖的税是怎么扣的吗? 很多人可能就会给出这样一个答案:“不知道,单位说扣多少就扣多少.” 那如果再告诉你,你税前年终奖多,不代表扣完税之后,你拿到的一定也比别人多,你信吗? 很多人可能更疑惑了:“啊?怎么可能,我税前拿的多,扣完税之后,肯定也比别人拿的多啊,怎么可能还比别人少呢?” 有这样疑问的人,一定不知道年终
01/21 16:12
发放年终报酬如何节税 作者: 葛长银 来源:肖宏伟博客年关将至,一些财务负责人又要开始琢磨如何发钱了.特别是那些效益较好的单位,如何将年终报酬&足额&--少纳税或缓纳税--发到员工手中,可能已经上了领导们议事的案头.其手法多是&改头换面&--比如把部分业绩提成改为劳务报酬发放:或&以票冲账&,让员工找发票通过&报销&的方式领取其高额的工资,奖金或分红等:更有甚者,直接从小金库发放年终报酬,偷逃国家税款.这显然是违法乱纪行为.但
01/31 01:30
警惕!年终奖扣税陷井! 你的年终奖到手了吗?你的销售提成兑现了吗?你的年薪拿齐了吗?如果是,那么恭喜你,你显然比那些辛苦一年,盼望一年,等过了公历年底,又熬过了中国春节,上班之后仍存有一线希望,但终于醒悟到什么都是浮云的同学要幸福多了! 可是你知道吗,你的年终奖虽然比你的同事多,可是到手的收入反而少吗?你拼命工作成为了公司的销售冠军,业绩超过第二名数万元,可是扣税以后,反而比第二名拿得要少? 你可能会很疑惑,不是应该多劳多得吗?为什么我多劳反而少得了呢?是不是你们搞错了? 作为以&个人收入.一清
02/17 10:48
A公司准备给员工发放年终奖,因公司管理原因,需要将年终奖分次发放,计划安排1月份发放70%,4月份发放30%.A公司发放年终奖的账务处理方式,将直接影响员工奖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进而影响员工的税后所得. 第一种处理方式 A公司1月份发放70%的年终奖,以及4月份发放30%的年终奖,都是按如下分录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奖金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此种处理方式,仅就1月份发放的70%部分年终奖可以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扣税,而4月份发放的30%年终奖需要和当月工资合并,计
11/27 13:33
问:企业发放工资有哪些节税建议? 答:企业的薪酬制度与工资的税负密切相关.在实务中,企业一般根据薪酬制度确定发放方法,进而产生相应的纳税基数及其税负.所以,要想节约工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必须从设计薪酬制度入手,依据现行的税收政策,制定更为节税的薪酬制度. (1)工资税前扣除的范围 依据现行税法,合理工资薪金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合理的部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这就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成本.所以,明确税法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范围,才能让发放的工资薪金全额在税前扣除.
08/19 02:57
专家建议企业发放年终奖时避开征税临界点 http://www.sina.com.cn
国际先驱导报 “关于年终奖个税征收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可别光顾着‘辟谣’,‘假公文’虽然是假的,但比起真的公文,哪个更合理呢?哪个更符合公民的利益.哪个更公平.公正呢” &国际先驱导报&记者张皓雯发自北京最近几天,国税总局有点烦:一份不知道谁“炮制”出来的47号文件打着它的名号“逍遥”了一整个周末,并且在一些主流媒体认可得以传播.让国税总局尴尬的是,当它8月15日紧急辟谣,
03/10 08:08
政协委员:年终奖计税方法不合理 建议修改计税方法 日 07:52:46来源: 广州日报 4 [字号:大 中 小][打印] [纠错] CFP供图. 年终多发一元钱多交千元税
全国政协委员钱锋认为:年终奖计税方法有不合理处 全国政协委员钱锋昨天表示,当年终奖数额超过某个临界点哪怕1元时,对应的纳税税率将提高一档,如从3%提高到10%.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出现纳税人的纳税额大幅增加,导致年终奖&多发少得&.实际收入不升反降的情况.全国政协委员.华东理工大学副校长钱锋
02/15 01:21
2012年终个税计算方法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施行,2011年末的年终奖是首次发放,根据新个税法税率以及级次级距的变化,纳税人需要交纳的个税会有所改变,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一旦遭遇了计税的临界点,可能会出现&多发少得&,最极端的情况是,多发1元反而少收入8万多元.
据介绍,2011年9月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式没有做出调整,计税方法分两种情况: 1.月工资超过35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照得出的数额找出所对应的税率,然后用奖金全额
12/02 04:34
年终奖多发1元税后或少得万元 日 14:27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作者:严丽梅 字号:T|T 0人参与0条评论打印转发 羊城晚报记者 严丽梅 年关将近,许多企业.单位又开始筹划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以下通称&年终奖&,指在一个月内发放的属于年度性的奖金).由于这是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施行后的首个年终奖发放季节,因此,搞清楚年终奖发放与计税问题中的道道,对一些纳税人和企业.单位来说无疑是必需的. 有税务专家特别提醒:年终奖发放请尽量避开&盲区&,否年终奖发放的六大节税途径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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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发放的六大节税途径
&&年终奖发放的六大节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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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年终奖节税建议
&&&&&&&&年关将至,一些财务负责人又要开始琢磨如何发钱了。特别是那些效益较好的单位,如何将年终报酬“足额”——少纳税或缓纳税——发到员工手中,可能已经上了领导们议事的案头。其手法多是“改头换面”——比如把部分业绩提成改为劳务报酬发放;或“以票冲账”,让员工找发票通过“报销”的方式领取其高额的工资、奖金或分红等;更有甚者,直接从小金库发放年终报酬,偷逃国家税款。这显然是违法乱纪行为。但这种行为在我国的一些企业或单位、部门已经成为“习惯”;法不责众,也就成了税收监管部门的无奈。& & 我们认为:在高税负的现实环境中,与其让一些单位违法乱纪地胡来,不如给他们指出一条正道,在税收政策的约束范围内,合法地减轻税负。& & 鉴于此,我们想在现行税法环境下,分别从工资与福利、奖金与分红,以及劳务报酬三个方面,系统探讨年终报酬的发放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节税建议。& & 一、工资与福利的发放及其节税建议& & 1.工资的节税建议& & 企业的薪酬制度与工资的税负密切相关。在实务中,企业一般根据薪酬制度确定发放方法,进而产生相应的纳税基数及其税负。所以,要想节约工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必须从设计薪酬制度入手,依据现行的税收政策,制定更为节税的薪酬制度(今年肯定晚了,明年开始吧)。& & (1)工资税前扣除的范围。依据现行税法,合理工资薪金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合理的部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这就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成本。所以,明确税法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范围,才能让发放的工资薪金全额在税前扣除。&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明确:“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并要求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 这就要求企业必须依据上述五条原则,设计、制定工资薪金制度,确保工资薪金全额在税前扣除。& & (2)工资薪酬制度要具有节税功能。现代企业的工资薪酬制度,除了激励功能外,还应具备节税功能。依据国税函[2009]3号“五条原则”,企业可以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所得税。在此基础上,若遵循“分开发(分工资和奖金两部分报酬发放”和“平均发(每月的工资薪酬尽量平均发放)”两点设计原则,又可减轻个人所得税。这也是我们的一贯主张。& & 举例说明如下:假设某位员工(或高管)年薪160 000元,为了减轻其个人所得税,依据现行税率和相关制度,我们可以将这160 000元分为工资、奖金和扣除款项三部分处理。比如每月工资发放8 000元,扣除3 500元起征点,应税收入为4 500元,适用10%的税率,全年工资总额为96 000元(8 000×12);年终奖设计为54 000元(不超过此临界点),依据2005年9号文的规定,除以12个月,为4 500元,适用税率仍为10%;余下的10 000元,可以作为经营风险保证金予以扣除,攒在一起以后发放。这样设计,就能把该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控制在10%之内,达到最好的节税效果。& & (3)工资薪酬制度应考虑的相关问题& & 1)一些单位在年终发放“第13个月工资”,依据税法该工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纳税。所以,作为“第13个月工资”发放是否合适,要不要改为年终奖(可以享受2005年9号文的优惠政策),各个单位要算一算账,根据结果进行选择。& & 2)工资与社保基金密切相关,很多地方的社保基金就是跟着工资走的,所以要考虑工资变动引起的社保基金的变化,及其相关成本。& & 3)企业发放实物、有价证券等非货币工资,应并入当月工资总额纳税。& & 2.福利费的节税建议& &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号)对企业福利费的范围界定得比较宽泛,甚至包括了“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但现行税法规定,只有符合规定的福利费在工资总额的14%内允许在税前列支,这就锁定了福利费的税前扣除比例;国税函[2009]3号更是对财企[号进行了“瘦身”,将允许在税前扣除的14%福利费的范围缩小为:(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 至于发放给职工的福利费要不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依据国税函[2009]3号并参照《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我们总结出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仅仅包括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而“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都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 对于年终发放的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在纳税上也有个选择:那就是并入工资纳税还是并入年终奖纳税,这其中的税负应该是不一样的。各单位可依据自己的工资薪酬制度,计算之后再进行选择。& & 二、奖金与分红的发放及其节税建议& & 1.年终奖的节税建议& & 年终发放的奖金即为年终奖。在现行税率体系下,两档税率能差10个百分点,或者说,发放的年终奖一旦超出低档税率的临界点——那怕是1元钱,就要按高档税率纳税,之间的税率最大相差10%.所以,我们建议年终奖的发放要遵循“不超标”的原则。& & 举例说明如下:依据2005年9号文,年终奖可以除以12个月,按得到的数额适用相应的税率。假设某单位发给职工小李年终奖18 000元,除以12个月,为1 500元,适用3%的税率,纳税540元(18 000×3%),小李拿到手的奖金为17 460元(18 000-540);而发给小张年终奖18 001元,除以12个月,为1 500.08元,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105元,纳税1 695.1元(18 001×10%-105),小张拿到手的奖金为16 305.9元(18 001-1 695.1)。& & 因多领1元钱,小张比小李净损失1154.1元。这是比较冤的。& & 可以看出,在现行税率下,多发1元钱,最大可增加纳税成本88 000.45元。所以,在发放年终奖时,一定要注意临界点,牢牢把握“不超标”的原则。& & 应该强调的是,2005年9号文一年只能使用一次。一些单位按季度发奖金的制度应该调整一下,将奖金的大头放在年终发放,发放时使用2005年9号文的优惠,以降低职工的个人所得税。& & 2.分红的节税建议& & 分红是回报股东的方式。但对自然人股东来说,一旦分红,依据现行税法就必须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尽管这是“税后税”,但国家税法不改变,这个税就必须交纳。& & 我们认为,对在职的自然人股东来说,其回报是有选择的:分红或者发奖金。& & 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分红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的政策环境下,两道税率带来40%的综合税负,而工资薪酬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最高才45%,且要减掉速算扣除数。由此可以直观判断,回报在职的自然人股东,发奖金比分红更节约税金。& & 其实在自然人投资的企业账面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两个账户上所挂的金额,都含有20%的个人所得税。一些企业为了避税,采取不分红的方法规避纳税,其实是很不理智的——那些利润你总得分配,越积越大,以后反而不好处理。在税务征收实践中,我们对合伙企业“未分配利润”的账面利润,超过1年不分配的,视同分红,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一些地区对存在自然人股份的企业,也比照执行。& & 三、劳务报酬的发放及其节税建议& & 1.劳务报酬的“税款抵冲”作用& & 一些企业年终还要发放很多劳务报酬。其实很多企业的财会人员并不清楚,劳务报酬具有“税款抵冲”的作用。企业在支付劳务报酬时,一方面要代扣代缴领取人的个人所得税,履行纳税义务;另一方面,交纳税款后手续完备的劳务报酬支出,又可以依据完税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冲减企业所得税。这就形成了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税款抵冲”作用。& & 举例说明如下:假设企业发放劳务报酬20 000元。依据税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 & 应纳税额=(20 000-20 000×20%)×20%=3 200(元)& & 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这20 000元劳务报酬进入税前扣除后,可抵冲的企业所得税为:20 000×25%=5 000(元)& & 通过上述计算可以看出,企业代扣代缴了3 200元的个人所得税,却抵冲了5 000元的企业所得税,中间还赚了1 800元。& & 2.劳务报酬“税款抵冲”的平衡点及其发放建议& & 通过计算,我们找到了三个“税款抵冲”平衡点:& & 一是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的条件下,劳务报酬若不涉及营业税,“税款抵冲”的平衡点为100 000元。验证如下:& & 100 000元劳务报酬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 000-100 000×20%)×40%-7 000=25 000(元)& & 100 000元劳务报酬抵冲的企业所得税为:100 000×25%=25 000(元)& & 缴抵的税款均为25 000元,相等。& & 二是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的条件下,如果属于“对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取得收入”,要征收营业税,涉及5.5%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其“税款抵冲”的平衡点为62 893.08元。验证如下:& & 62 893.08元劳务报酬交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为:62 893.08×5.5%=3 459.12(元)& & 62 893.08元劳务报酬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2 893.08-3 459.12)×(1-20%)×30%-2 000=12 264.15(元)& & 合计为:3 459.12+12 264.15=15 723.27(元)& & 62 893.08元劳务报酬抵冲的企业所得税为:62 893.08×25%=15 732.27(元)& & 缴抵的税款均为15 732.27元,相等。& & 三是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的条件下,“税款抵冲”的平衡点为50 000元。验证如下:& & 50 000元劳务报酬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0 000-50 000×20%)×30%-2 000=10 000(元)& & 50 000元劳务报酬抵冲的企业所得税为:50 000×20%=10 000(元)& & 缴抵的税款均为10 000元,相等。& & 若低于平衡点发放劳务报酬,交纳的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就低于节约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就占了便宜。但不是所有企业都知道占这个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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