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承诺补偿股份的会计处理 题目很长 看业绩承诺部分就行

公司并购中业绩承诺补偿的会计处理问题研究
并购作为最大化企业价值和创造持续竞争力的有效手段,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青睐,并购方案的设计也越来越多样化。业绩承诺补偿既可以弥补交易双方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削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负面效应,又可以有效的促进业绩承诺方管理层积极提高标的企业的业绩。上市公司签订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数量和金额逐年增加。与此同时,近几年的业绩承诺未完成率出现了明显的上升,2010年至2015年未完成的业绩承诺补偿分别有0、1、14、33、42和107项。并购时的业绩承诺补偿是否要确认,业绩不达标触发的业绩补偿在会计上该如何处理,不同原因导致的业绩补偿处理方法是否一致,目前的会计准则并无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对业绩补偿的会计处理各不相同,在公开信息中的披露也存在很多问题,研究出针对这些会计处理难题的解决方法迫在眉睫,故本文对业绩承诺补偿这一课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首先,本文开篇描述了业绩不达标事件频发导致的业绩承诺补偿的会计处理问题,由此引出本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在对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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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转型、市场竞争加剧、资本市场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并购重组中引入了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它的出现是为了抑制高估标的资产价值,以及双方在交易完成后的一定期间内共担标的资产的经营风险,同时可以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但随着市场发展,基于买卖双方的谈判及不同的利益需求,业绩承诺补偿的方式存在一定的差别。在标的资产未实现承诺利润时,有以现金补偿的,有基于并购交易发生时的股价以退回股份补偿的,有些则两者兼有。同时,就业绩承诺补偿的承诺主体来看,主体是标的资产的原股东,也存在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出面,对标的资产的业绩进行承诺并补偿的情况。本文通过对我国资本市场控股合并中业绩承诺补偿的概念与分类进行阐述,归纳了业绩承诺补偿的特征与风险,阐述了上市公司实务操作中业绩承诺补偿的交易视角,并探讨业绩承诺补偿的经济实质,推导出业绩承诺补偿存在两类会计认定:或有对价与权益性交易。进而根据具体界定范围深入探讨确认为或有对价的业绩承诺补偿的确认与计量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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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制度中的对价平衡原则:基于与收支相等原则的对比二、保险法上对价平衡原则的一般认知:基于与民法中公平原则的对比三、对价平衡原则功能论四、基于对价平衡原则的保险法律规则设计五、结语对价平衡原则,是一项众多保险法学者所默认的重要原则。这一原则在保险法中发挥着公理性作用,在司法实务层面,法院往往以对价平衡原则来证成判决的合理性;[1]同时,许多学者在论证具体的保险法律制度时,也将其作为一项不证自明的定理来予以适用。主流的保险法以及保险学教科书一般仅承认“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为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2]但事实却是,所谓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是存在理论认识误区的,例如,最大诚信原则只是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自然延伸而已,保险法的特殊性并不能将诚信原则上升到比一般私法中的基本原则更高的地位;再如,近因原则只是判定特定危险同被保险人所受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具体规则,将近因原则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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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认为契约是一个允诺或者是一系列允诺的总称,且没有对价支持的非正式允诺无强制力,因而对价原则的主要功能是判断允诺是否具有强制力。在英美契约法传统理念中,对价被视为契约效力的基石,伴随着诉讼形式的发展,对价已从简单的对等物概念发展为复杂完整的效力体系,其间充斥着诸多矛盾性。正是这些矛盾的推动,使得对价原则发展成为一个具有高度开放性及包容性而并非封闭的体系。一、对价原则概念的矛盾性及其解读1.对价原则概念的矛盾性“对价”(Consideration)一词有着丰富的内涵,在契约法中表现为一定的矛盾性,即概念界定之矛盾。(1)对价的含义可确定。有些学者认为对价原则是可确定的,即通过把握对价内涵的核心要素,从而界定其含义。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界定对价的概念为:“对价是指对另一方的要约或者行为对等地给付、完成一定行为或者暂不行使权利……对价可能是一个做某事或者不做某事的承诺,或者是依要约方的要求承受某些损失或者损害。通常是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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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价博弈的标准与基本原则评价对价支付方案是否达到同一上市公司流通股东与非流通股东的利益平衡点,就要看该方案是否符合下述的标准与基本原则:1.对价博弈的标准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总股本≤股权分置改革前上市公司总股本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应只改变上市公司股份存量结构,而避免上市公司股份增量扩大。这更有利于稳定目前还较难摆脱资金推动型市场特征的我国证券市场态势,同时也符合管理层提出的股权分置问题解决前暂停市场融资与慎重“新老划断”的政策意图。2.对价博弈的基本原则①非流通股股东不得利用股权分置改革变相扩容。如果股权分置改革后的股权结构中总股本大于股权分置改革前的股权结构中总股本,意味着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中实施了股权的变相扩容,这将会考验市场对再融资的承受能力,加剧流通股股东对股价预期的不确定性。此外,这还意味着经过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的讨价还价程序后,上市公司可以利用股权分置改革跨越股份增发的审批门槛,达到变相融资的目的。②非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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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对股市究竟产生何种影响.在政策推出之时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经过两个多月的 实践,期间推出了两批试点上市公司,上证综指从4月29日收盘价1159.15点跌至7月19日1014.36点, 跌幅为论.49%。于是持利空观点的人开始预测上证综指会跌到800点、700点甚至500点。我认为对股 权分置改革后股市的走向不能凭一时的市场表现来枉下结论,而应对影响股市的各种因素综合分析之后, 才能得出正确的判断。在改革期间,影响股市走向的主要因素有: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改革后原非 流通股股东的控股比例及股市资金供应状况、改革实施时的大盘位置等。这些因素都会对未来股市的走 向产生重要影响。 一、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为影响股市走向最重要因素 在所有影响股市走向的主要因素中,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因素最为重要。这是因为股权分置改 革方案的核心就是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以换取所持股份流通权。对流通股股 东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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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自2005年9月开始在全国进行试点以来,已经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一场无法回转且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运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这场改革中遇到了很多的问题,也引发了很多人们关注的焦点,其中“对价补偿”就一直是人们关注焦点中的一个重点。从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时就表明,支付对价是否合理已成为股权分置改革能否顺利推进的关键所在。对价问题不仅仅是股权改革之初的问题,它还是改革中应该被给予持续的关注和总结的长期性问题。就我国具体情况来说,对价不仅是股权改革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资本市场化转型过程中的一种思路,其机制在完成后对市场发展和功能完善也意义重大。而近期股市下跌,或多或少也与市场预期对价水平将会再下降不无关系。能否完善股权分置改革政策和合理对价水平,不仅是继续做好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基础,也必将影响广大公众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与热情。随着改革进程的加快,对价水平也应该在稳定基础上有所提高。一、对价补偿的现状1.对价水平总体偏低股权分置改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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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补偿的演进历程,曾经的业绩补偿如何变更,未来的业绩承诺将如何发展。
6月17日并购重组新规解读系列文章:
1、新规下,不得变更业绩补偿承诺
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重组方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能否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进行变更?
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重组方的业绩补偿承诺是基于其与上市公司签订的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该承诺是重组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重组方应当严格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履行承诺。
重组方不得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规定,变更其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
此次关于业绩补偿承诺的问答中不得变更业绩补偿的规定,也是社群小伙伴们最近讨论的热点之一。曾经在A股市场并购重组中屡见不鲜的高估值、高承诺现象能否得到遏制? 不得变更业绩补偿对未来上市公司重组是否存在影响?
小汪@并购汪就从业绩承诺的历史开始,和大家一起探讨,新规到底有什么不一样?
2、业绩承诺机制形成的历史沿革
股权分置改革时期,业绩承诺的雏形初步形成。交易所通过发布监管备忘录、指引的方式,要求以注入优质资产、承担债务等资产重组方式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上市公司公布业绩承诺。当业绩未达标时,需要向流通股股东追送一定比例的股份或现金。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的有关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上市公司及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资产评估机构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
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评估报告中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这是中国证监会第一次以法规文本的形式,明确要求交易对方需要进行业绩承诺。中国证监会以备忘录的形式,从交易对方、交易标的和交易价格等方面规定了必须进行股份补偿的情况。
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规定: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
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未来发展前景、当年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
修订《重组管理办法
》删除了: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
上市公司拟进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还应当提供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上市公司确有充分理由无法提供上述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下同)中作出特别风险提示,并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就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发展前景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
取消了上市公司向非关联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补偿的强制性要求。
此次修订可以看出监管层对于公司自治,市场化现象的鼓励。但是目前A股绝大多数采用收益法估值的并购案例,标的资产方均作出了相应的业绩承诺。业绩对赌依然是推动A股并购最终得以完成的关键要素。尤其当下诸多新兴行业公司历史业绩并不出众,甚至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更需要未来高额承诺业绩的“背书”。
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相关问题与解答说明:
无论标的资产是否为其所有或控制,也无论其参与此次交易是否基于过桥等暂时性安排,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均应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
在交易定价采用资产基础法估值结果的情况下,如果资产基础法中对于一项或几项资产采用了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也应就此部分进行业绩补偿。
业绩承诺变更的常用套路解析,以及对于未来的业绩承诺启示?
在关联方并购占比较高的时期,业绩承诺对中小投资者起到了积极的保护作用。但是,随着非关联方并购越来越多,业绩承诺制度被利用于推高并购交易标的估值,并购交易的高估值又导致上市公司的股价提高。并购标的原股东通过出售资产获得了超额收益;上市公司股东也可以通过质押或减持的方式获取大量现金。
在此情形下,标的资产的存在较大的可能性无法完成业绩承诺。虽然相对于高估值,业绩补偿的金额并非不能承受,但是不少公司还是通过变更业绩补偿以避免相关补偿。
3.1 业绩承诺不达标,变更补偿方案的合规性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第五条规定: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通过上述法规可以看出
,在上市部本次关于业绩补偿承诺解答前,只要承诺方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的新承诺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就盈利预测补偿方案变更发表了同意的明确意见,相关业绩承诺就是合规的。
3.2 曾经的业绩承诺补偿方案变更都有哪些?
在本次关于业绩补偿承诺问答发布前,承诺方业绩承诺不仅会变更,变更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
股份补偿变更为现金补偿
2013年,掌趣科技收购上游信息70%股权。上游信息承诺、年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0.75亿元、1.25亿元、1.56亿元、1.9亿元。若发生补偿义务,交易对方先以其各自在本次交易中尚未获付的对价现金对冲;若未能补足,交易对方以其各自取得且尚未出售的股份进行补偿;若仍未能补足,以其现金进行补偿。上游信息年的净利润分别为1.02亿元以及1.11亿元,完成率分别为82%和71%。2016年1月,掌趣科技调整上游信息业绩承诺补偿方式,将前述补偿方案变更为:全部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原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方、补偿义务、补偿金额等均不发生改变。
2014年银星能源收购6家风电厂资产,这部分风电资产在2015年仅完成盈利预测总数的43.46%。宁夏能源集团申请以现金方式补偿2694.4万元。
逐年补偿变更为累计补偿
2015年,*ST建机购买天成机械100%股权。承诺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净利润应分别不低于0.255亿元、0.34亿元、0.415亿元。标的资产2015年度实际净利润为968.65万元,业绩承诺实现比例为37.99%。该业绩承诺现已变更为:三个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应累计不低于10100万元,三个年度届满时一次性测算和补偿,业绩承诺总额不变。菲达环保、台海核电、金龙机电等公司也采取了类似做法。
延长承诺期限
2015年9月,洲际油气公告称,广西正和称因国际油价持续大跌等不可抗力影响,此前承诺的马腾石油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难以实现,因此将业绩承诺期限从3个会计年度(年)变更为7个会计年度(年),净利润总和仍然是不低于31.46亿元。
美丽生态收购标的资产八达园林2015年只完成承诺业绩的54%,八达园林的业绩承诺由2015年、2016年、2017年实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6600万元、23100万元以及33000万元,变更为2016年、2017年、2018年及2019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6800万元、24300万元、30000万元以及30000万元。
变更现金补偿乘数
2013年,华伍股份对金贸流体进行增资,金贸流体承诺、2016年的税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0.1亿元、0.12亿元和0.144亿元。若未达到承诺利润,孙述全将对金贸流体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承诺的该年度净利润与实际净利润的差额乘以该年度对应系数(2014年对应系数为7.6,2015年对应系数为6.3,2016年对应系数为5.3)。该方案变更为:若审计报告显示、2016年公司实现的合计税后净利润(含政府补助)低于3640万元,则原股东孙述承诺净利润与实际净利润的差额乘以系数5后得出的金额以现金方式支付给金贸流体。
2013年,雷柏科技收购乐汇天下70%股权。乐汇天下原股东承诺、实现净利润分别为0.6亿元、0.8亿元、1亿元、1.2亿元,实际实现净利润分别为6万,161万、9,922万、1,714万。经上市公司与乐汇天下原股东的协商,在将乐汇天下未分配利润按比例进行分配后,乐汇天下原股东回购公司持有的70%乐汇天下股权。
2013年,众生药业收购凌晟药业,凌晟药业承诺2014年、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0.15亿元、0.25亿元、0.335亿元。凌晟药业连续两年不仅不能达成承诺业绩,而且亏损较大。经过商谈,上市公司同意按公司原始投资价格,将公司所持有的凌晟药业全部股权回售原股东,公司退出凌晟药业。
在本次关于业绩补偿承诺解答之后,除了出售股权之外,上述其他的方法
通通失效。
4、未来——业绩承诺将产生什么样的变化
业绩承诺制度作为一种交易双方的平衡机制,以及上市公司的市值管理机制,在交易实践中存在被滥用的可能。业绩承诺能否实现、不达标情况下能否及时足额补偿,对重组交易定价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影响重大。
随着问答的生效,业绩承诺可能有如下变化:
4.1 业绩承诺趋于谨慎
未来的重组方案中的业绩承诺有很大的可能趋于谨慎和更有弹性。没有变更业绩补偿规则作为兜底,曾经在A股市场并购重组中屡见不鲜的高估值、高承诺现象有可能得到遏制。
4.2 加强业绩承诺完成性
正如小汪@并购汪在《如何实现高额业绩承诺?公司金融魔法棒,你会怕么?》所说,即使可以变更业绩承诺,但是不管采用什么样的补偿方案变更方式,都无法变更公司没有完成业绩承诺的事实。如果无法完成业绩承诺,上市公司将面临巨大的减值风险,而且会放大市场对未完成业绩承诺公司的负面预期。所以与其忧虑不能变更业绩补偿,不如努力实现业绩承诺。
4.3 超额业绩奖励成为新的选择
在并购交易中,超额业绩奖励或许可以成为实现标的资产股东超额收益的新途径。
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并购重组业绩奖励有关问题与解答说明:
业绩奖励安排应基于标的资产实际盈利数大于预测数的超额部分,
奖励总额不应超过其超额业绩部分的100%,且不超过其交易作价的20%。
上市公司应在重组报告书中充分披露设置业绩奖励的原因、依据及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及对上市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
现行奖励机制主要依据为净利润,且明确规定了奖励比例不超过交易作价的20%。虽然目前对超额业绩奖励的上限做出了限制,但是相关政策意味着,交易双方可以通过谈判确定相应的奖惩机制,从而不需要借助高估值而实现超额收益。这种做法将使重组双方的收益来源于重组的成功,而非二级市场套利。
4.4 业绩承诺对赌方案将更有弹性
业绩承诺对赌方案将存在更多的弹性,越来越多的对赌方案可能采用三年累计补偿、现金补偿的方式。同时,业绩补偿金额也将成为交易双方在交易时协商的重点。如何在合规的前提下,使对赌方案更具有弹性将是未来业绩承诺对赌方案的重点。
相较于成熟市场,A股并购交易中普遍需要业绩承诺的现象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市场需要进行更多的探索,通过其他途径保障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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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补偿受让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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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正业绩补偿协议通常是在资产交割前出让方对受让方的保证,在涉及购买重大资产的资本运作中,本着对公众股东负责的态度,上市公司一般会与交易对手签订利润承诺协议,若标的物资产业绩不达标则将启动利润补偿条款。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尚未对业绩补偿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做出明确规定,目前实务中关于受让方收到业绩补偿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总结起来共有五种观点,即捐赠说、违约说、担保说、价款调整说和金融工具说。前三种观点均将其作为收
  【作者单位】: 厦门瑞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大学管理学院;
  【关键词】: 期股权;所得税法;投资单位;非同一控制;应纳税所得额;账面价值;未分配利润;出让方;初始投资成本;差额部分;
  【基金】:厦门大学重大横向课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分类号】:F275;F233
  【正文快照】:
  业绩补偿协议通常是在资产交割前出让方对受让方的保证,在涉及购买重大资产的资本运作中,本着对公众股东负责的态度,上市公司一般会与交易对手签订利润承诺协议,若标的物资产业绩不达标则将启动利润补偿条款。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尚未对业绩补偿的会计和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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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东奥2016真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及其子公司2×13、2×14、2×15年进行的有关资本运作、销售等交易或事项如下:
(1)2×13年9月,甲公司与乙公司控股股东P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以发行甲公司股份为对价购买P公司持有的乙公司60%股权。协议同时约定:评估基准日为2×13年9月30日,以该基准日经评估的乙公司股权价值为基础,甲公司以每股9元的价格发行本公司股份作为对价。
乙公司全部权益(100%)于2×13年9月30日的公允价值为18亿元,甲公司向P公司发行1.2亿股,交易完成后,P公司持有股份占甲公司全部发行在外普通股股份的8%。上述协议分别经交易各方内部决策机构批准并于2×13年12月20日经监管机构核准。甲公司于2×13年12月31日向P公司发行1.2亿股,当日甲公司股票收盘价为每股9.5元(公允价值);交易各方于当日办理了乙公司股权过户登记手续,甲公司对乙公司董事会进行改组。改组后乙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甲公司派出5名,对乙公司实施控制;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8.5亿元(有关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乙公司2×13年12月31日账面所有者权益构成为:实收资本40000万元、资本公积60000万元、盈余公积23300万元、未分配利润61700万元。
该项交易中,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法律、评估等中介机构费用1200万元。
协议约定,P公司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的2×14、2×15和2×16年三个会计年度乙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0000万元、12000万元和20000万元。乙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低于上述承诺利润的,P公司将按照出售股权比例,以现金对甲公司进行补偿。各年度利润补偿单独计算,且已经支付的补偿不予退还。
2×13年12月31日,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在2×14年至2×16年期间基本能够实现承诺利润,发生业绩补偿的可能性较小。
(2)2×14年4月,甲公司自乙公司购入一批W商品并拟对外出售,该批商品在乙公司的成本为200万元,售价为260万元(不含增值税,与对第三方的售价相同),截至2×14年12月31日,甲公司已对外销售该批商品的40%,但尚未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对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按照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对1-2年的应收账款按照20%计提坏账准备。
(3)乙公司2×14年实现净利润5000万元,较原承诺利润少5000万元。2×14年末,根据乙公司利润实现情况及市场预期,甲公司估计乙公司未实现承诺利润是暂时性的,2×15年、2×16年仍能够完成承诺利润;经测试该时点商誉未发生减值。
2×15年2月10日,甲公司收到P公司2×14年业绩补偿款3000万元。
(4)2×14年12月3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栋房屋,该房屋在甲公司的账面价值为800万元,出售给乙公司的价格是1160万元。乙公司取得后作为管理用房,预计未来仍可使用12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零。
截至2×15年12月31日,甲公司原自乙公司购入的W商品累计已有80%
对外出售,货款仍未支付。
乙公司2×15年实现净利润12000万元,2×15年12月31日账面所有者权
益构成为:实收资本40000万元、资本公积60000万元、盈余公积25000万元、
未分配利润77000万元。
其他有关资料:
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P公司在并购交易发生前不存在关联关系;本题中有关公司均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不计提任意盈余公积;不考虑相关税费和其他因素。
(1)判断甲公司合并乙公司的类型,说明理由。如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计算确定该项交易中甲公司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如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确定该项交易中甲公司的企业合并成本,计算应确认商誉的金额;编制甲公司取得乙公司60%股权的相关会计分录。
(2)对于因乙公司2×14年未实现承诺利润,说明甲公司应进行的会计处理及理由,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3)编制甲公司2×15年合并财务报表与乙公司相关的调整抵销会计分录。
第二小问答案:
(2)对于因乙公司2×14年未实现承诺利润,说明甲公司应进行的会计处理及理由,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甲公司应将预期可能取得的补偿款计入预期获得年度(2×14年)损益。
理由:该部分金额是企业合并交易中的或有对价,因不属于购买日12个月内可以对企业合并成本进行调整的因素,应当计入预期取得当期损益。
2×14年末补偿金额确定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3000
(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贷:投资收益 3000
2×15年2月收到补偿款时: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我的问题:为什么这里业绩补偿属于或有事项,不计入其他应收款?
望大佬指点,感激不尽
看一下凤哥第八章第7讲的视频,或有对价提示2,我的理解,每年对业绩有个最佳估计,对价公允就是根据这个估计来确定的,有变化的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总的第98讲开头
magique 发表于
看一下凤哥第八章第7讲的视频,或有对价提示2,我的理解,每年对业绩有个最佳估计,对价公允就是根据这个估 ...
感谢大佬,刚刚去看了志凤哥的视频,还有问题进一步请教
志凤哥举得例子里面说已经确定的金额通过其他应收款,不确定的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
题目中这3000万的业绩补偿是已经确定的为什么不通过其他应收款来核算
我记得凤哥说准则里没有定论,答案给的就是按交易性金融资产来确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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