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中介,个人借贷利息多少合法前置合法吗,合同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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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金融中介信息服务机构监管的建议
  金融机构是指从事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服务的机构。与此相对应的金融中介信息服务机构是指,通过向消费者提供投资信息咨询以及向相关金融机构推荐投资主体而收取报酬和佣金的公司、企业或者个体。
  近年来,随着金融行业的高速发展,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信息服务机构数量呈现急速增长态势,在整合资金链,促进资金流通,提高资金利用率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金融中介信息服务机构管理和经营不规范,也导致了金融风险加大,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需要相关部门开展综合治理,引导金融中介信息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当前金融中介信息服务机构存在的问题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波动等原因使投资者不能获得预期收益的风险。目前,通过金融中介信息服务机构进行投资的主体很大一部分是作为个体的社会自然人,这类人多为工薪阶层,理财投资知识和风险评估能力有限,在一些未进行专业培训、未获得金融行业专项资质的金融中介信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介绍下,易盲目投资。同时,由于中介信息服务机构在此过程中只提供咨询服务,不承担任何具体责任,无形中又加大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合同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在对大量金融中介信息服务机构的监管中我们发现,大部分机构借助店堂广告、印刷品广告等宣传方式诱惑投资者,宣称投资的高收益、高回报,同时谎称某知名财团为担保保障,骗取投资者的信任。在利益的驱使下,众多投资者不能保持理性认识,盲目参与投资,上当受骗。近来频繁曝出的金融中介信息服务机构伙同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推荐投资项目,最终投资后中介机构人走楼空的情况便是如此。上述诈骗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部门的形象。
  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因交易或管理系统操作不当引致损失的风险。按照工商登记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大多数金融中介信息服务机构被核准的经营范围是投资、理财咨询服务。然而,在联合执法检查中我们发现,部分金融中介信息服务机构依靠向社会个体推荐投资项目,帮助公司、集团募集社会零散资金,通过借贷间利息差额和双向佣金获得违法收入。这些金融中介信息服务机构并未取得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前置许可,也缺少具有相应资质的从业人员,专业性差、管理混乱、超范围经营,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金融风险,同时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影响市场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强化金融中介信息服务机构监管的建议
  严把企业名称关。核名主要指向信息咨询,而不是投资理财咨询或投资理财服务,防止少数人专门利用模糊的金融投资咨询企业名称欺骗投资者,从事非法投资、融资活动。
  严把经营范围核准关。要提高业务办理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引导业务办理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明确标注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的经营范围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并建议确切注明严禁从事借贷、募集、融资、代理投资、招标等服务,以此起到警示经营者和投资者的作用。营业执照是投资者选择投资的首要凭证,严把登记管理关口,对打击非法投资、融资违法行为会起到积极作用。
  创新日常监管方式,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一是加强违法广告监管。广告是各行各业开展业务的重要途径。金融中介信息服务机构一般采用网络广告、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告等方式进行宣传。工商部门应结合自身职能,依法监管辖区各金融中介信息服务机构的广告,严格管控广告内容,让虚假违法广告无处容身。二是强化市场主体监管。加强行政指导,要求金融中介信息服务机构建立台账,明细业务项目,规范经营行为,有效打击和防范金融中介信息服务机构超范围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三是加大执法查处力度。金融秩序的稳定关系国计民生,关系社会稳定大局,在强调依法治党、治国的大环境下,加大对金融中介信息服务机构非法投资、融资的查处力度,坚持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不仅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行为,更是维护了法律尊严和社会稳定。整合执法资源,形成优势互补。在一个飞速发展的环境中,金融市场交易量、产品数目不断增加,交易复杂程度不断提高,防范风险愈发必要。金融行业监管涉及众多职能部门,如果各职能部门间各自为战,就无法形成整体合力,给违法犯罪分子造成可乘之机。因此,必须齐抓共管,真正形成共治局面,才能有效规范和打击金融中介信息服务机构非法投资、融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市场监管局城关市场监管所 余宁
【编辑:张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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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找的金融公司帮忙在银行贷款,和金融公司签了合同是利息前置一部分如果想维权要怎么办?
律师你好:我老公找的金融公司帮忙在银行贷款,和金融公司签了合同是利息前置一部分。现在银行放款后没有扣这部分利息,金融公司要求把这部分利息打给他们。这样是不是我们被骗了,如果想维权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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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推荐律师买二手房冒出项“金融服务费” 这8000块啥情况?
无线济南4月10日讯 据济南电视台都市频道《都市新女报》报道,市民李先生给我们打来电话,说自己前两天在大明湖附近买了套二手房。本来挺开心,可等李先生通过中介签完合同,该交中介费的时候,结果发现要交的这个中介费和自己预估的不一样,多出了一块金融服务费和评估费。
李先生说这个费用之前从没有听中介提过,有点坐地起价的意思。
李先生说,房子一共是七十九万多,按照两个点来收中介费的话是一万六千块钱,但是中介说还有个金融服务费和评估费,一共算下来是两万四,自己交了一万六,现在还有八千块钱的欠条在他们手里。
在李先生看来这所谓的金融服务费收得莫名其妙,当时他也向中介提出了这样的疑惑。
在李先生提供的买卖合同中,记者看到中介收取的费用中确实含有评估费和金融服务费两项,但没有标注具体的金额,对此,李先生表示自己是在签了合同后才知道具体的金额的。
李先生说,自己觉得这个程序不对,应该是先把钱说清楚了,再来签合同。而对方都没有告诉具体怎么弄,直接告诉自己要是嫌多就别买了,但是当自己合同都签了,定金都交了,不买就成了毁约了。
此外,李先生认为,这两项费用太过高昂,自己根本无法接受。如果提前知道这些钱,肯定不会选择签合同,李先生问了问别的中介,他们说评估费也就是几百块钱的事,自己想知道他们这个标准是怎么制定的,有没有依据。
李先生说,自己事后多次和中介协商,但一直没有什么结果。
到底中介在签合同之前有没有和李先生说清楚,他们这个标准又是怎么来的呢?
李先生认为中介收取的这八千块钱金融服务费和房屋评估费不合理,认为不应该缴纳。
随后,记者跟随李先生来到这家房屋中介,中介公司的店长告诉我们记者,他们早就告知过李先生要收取金融服务费和房屋评估费。
然而李先生认为,墙上收费标准的第四项,也就是关于评估费和金融服务费的标准,之前是没有明文标准的。
这位店长告诉记者,李先生并不是全额付款,因此在购房的过程中会涉及到贷款和房屋评估的工作,他们收取这种费用是理所应当的。而李先生认为对方收取的金融服务费和评估费价格偏高,而且没有依据。
与此同时,该房屋中介的一位负责人表示,李先生的收入证明涉嫌造假。
对于此事,我们也咨询了律师,律师表示在签订合同之前中介部门有义务告知购房者收取的费用。至于这金融服务费和房屋评估费是否合理这事还得看市场。律师表示,中介部门需要尽到告知义务,客户同意以后才能签字,如果觉得欺诈,可以向上级部门去投诉。而这项费用是可以收取的,价格也没有物价部门规定,一般是市场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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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金融服务中介,利息前置合法吗,合同上面都注明了,我签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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