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如何防范 及应对中国待遇好的十大外企商标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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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近年来,笔者代理了若干起外国商标在中国遭遇抢注的案件,经过与外方无数次的反复沟通、艰难举证,最终大多数案件都获得较为理想的结果。通过事后归纳与总结,笔者发现此类型案件存在以下几个共同特点:1、外方的商标在国外经过大量的使用与宣传,在该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但尚不足以认定为驰名商标;2、外方是在中国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或通过马德里协议指定中国进行保护时才发现自己的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上已遭他人抢注;3、外方虽然在国外已经大量使用该商标,甚至有的在中国也已经使用了相当长一段时间,但是,能够提供的符合中国审查标准的有效证据很少。& & & & &总体来说,外方在上述类型的商标抢注纠纷案件中往往处于一种十分被动的状态,且由于中外商标的制度的差异,外方在确权纠纷程序中通常难以搜集到符合中国标准的有效证据,导致此类案件的代理难度较一般的中国主体之间的商标抢注纠纷案件的代理难度更大。笔者认为,这一现象的出现,除了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外,更多的是由于外方的风险防范意识薄弱所造成。与其被抢注后花费大力气举证证明自己的在先权利以及抢注者的恶意,不如在品牌知名度形成的初期,预先在中国构建一张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网,使得别有用心的抢注者没有可乘之机。至于保护网的搭建,具体可从以下方面考虑:1、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序推进本国及其它国家(包括中国)的商标注册申请工作。笔者曾经代理过的一件案件中,外方的商标不仅在中国被抢注,甚至连在自己本国也从来没有注册过,可见,权利人本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极其薄弱。要知道,中国实行的商标保护制度是注册在先原则,商标没有注册就没有商标权,甚至长期使用而不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也会被视为是一种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因此,我们认为,只要外方未来有进入中国市场的打算,就应当尽早向中国商标局提交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大量的商标抢注行为同时也发生在相类似的商品/服务上,故外方在核心商品/服务上成功注册以后,应及时将注册保护范围扩大到相类似的商品及服务上,避免他人“搭便车”,造成品牌被淡化情况的出现。2、及时在中国注册与外文核心品牌对应的中文商标。中国人习惯用中文进行交流,因此,外国品牌进入中国后往往需要配套设计相应的中文商标,以顺利打开中国市场。如世界知名的“cokecola”,对应的中文商标是“可口可乐”,“facebook”对应的中文商标是“脸书”、“google”对应的中文商标是“谷歌”。实践中,很多外国公司都能做到预先将自己的外文商标在中国提交注册,却往往忽视了与之对应的中文商标其实同样需要得到注册保护,最终导致中文商标被抢注的情况。笔者认为,注册对应的中文商标应当是外国品牌进入中国不可或缺的一步,权利人应当将中文商标的地位保持与外文商标一致。& & & & 除此以外,外方权利人还应当根据该商标在中国市场的实际使用情况及时补充注册对应的中文简称,例如当年“索尼爱立信公司”的“索爱”商标被抢注,就是其中的典型。3、与中国的合作伙伴开展合作前,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商标权的归属、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归责条款,在合作过程中,应当注意收集业务往来的证据材料(如来往邮件、合同、发票、报关单等)。根据过往的案例显示,大部分的商标抢注行为均是外方在中国的代工厂或经销商所为,其抢注的最终目的无非是想以此作为筹码与外方“讨价还价”,胁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合作条件。因此,即使是最亲密的合作伙伴,也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责,以防止产生纠纷以后陷入举证困难的境地,而且,明确的书面约定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国的合作方造成威慑,使其不敢随意实施抢注行为。4、为具有较高独创性的图形商标办理作品著作权登记,或者在国内外正规的、有影响力的纸媒体(报纸、杂志)上发布广告。《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中的“在先权利”即包括著作权。虽然《巴黎公约》规定著作权是自动产生的,不以登记为要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原始作品的实际完成日期是很难证实的。而在先登记的著作权登记证、正规出版物上的广告记录则是享有在先著作权的有力证明。通过以上几项预防措施,可有效降低外国品牌在进入中国过程中发生抢注的可能性。但是,在高额利益的驱动下,恶意抢注现象不可能完全杜绝,在不得不启动商标抢注纠纷程序时,通过以上第三、第四点搜集到的证据,应当符合中国商标局及法院的审查标准,能够有效支持外方的诉求,夺回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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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gTitle:'宁夏注册商标代办公司|外企如何防范 及应对中国商标抢注',
blogAbstract:'外企如何防范 及应对中国商标抢注& & & & 近年来,笔者代理了若干起外国商标在中国遭遇抢注的案件,经过与外方无数次的反复沟通、艰难举证,最终大多数案件都获得较为理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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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 defined('wl')}
{list wl as x}{/list}中华商标2015年第01期
编辑出版:中华商标杂志编辑部主办:中华商标协会 出版周期:月刊出版地:北京市语种:中文  ISSN:
电子杂志订阅本期:9.60元全年:7.68元/期,全年12期,共9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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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方在上述类型的商标抢注纠纷案件中往往处于一种十分被动的状态,且由于中外商标的制度的差异,外方在确权纠纷程序中通常难以搜集到符合中国标准的有效证据,导致此类案件的代理难度较一般的中国主体之间的商标抢注纠纷案件的代理难度更大。
  外国在中国遭遇抢注,外企该如何防范,今天为您支招。
  通过事后归纳与总结,笔者发现案件存在以下几个共同特点:
  1、外方的商标在国外经过大量的使用与宣传,在该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但尚不足以认定为;
  2、外方是在中国提交时或通过马德里协议指定中国进行保护时才发现自己的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上已遭他人抢注
  3、外方虽然在国外已经大量使用该商标,甚至有的在中国也已经使用了相当长一段时间,但是,能够提供的符合中国审查标准的有效证据很少。
  外企可以从以下方面对网进行防范:
  1.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序推进本国及其它国家(包括中国)的商标注册申请工作。
  2.及时在中国注册与外文核心品牌对应的中文商标。
  3.与中国的合作伙伴开展合作前,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明确约定的归属、侵权责任归责条款,在合作过程中,应当注意收集业务往来的证据材料(如来往邮件、合同、发票、等)
  4.为具有较高独创性的图形商标办理作品著作权登记,或者在国内外正规的、有影响力的纸媒体(报纸、杂志)上发布广告。
  总体来说,外方在上述类型的商标抢注纠纷案件中往往处于一种十分被动的状态,且由于中外商标的制度的差异,外方在确权纠纷程序中通常难以搜集到符合中国标准的有效证据,导致此类案件的代理难度较一般的中国主体之间的商标抢注纠纷案件的代理难度更大。笔者认为,这一现象的出现,除了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外,更多的是由于外方的风险防范意识薄弱所造成。与其被抢注后花费大力气举证证明自己的在先权利以及抢注者的恶意,不如在品牌知名度形成的初期,预先在中国构建一张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网,使得别有用心的抢注者没有可乘之机。
  中国企业在国外的商标也正在遭遇商标抢注,中国企业的国际化进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道牢固的屏障,需要冲出国门走向世界的企业,必须为自己的商标未雨绸缪,海外维权之类异常艰难,请注意您的。
A你好,如果是被恶意抢注商标的话,对方当然是违法的行为,你可以到法院去进行维权。但是目前在我国来说,想要打赢这个官司,你需要找到充分的证据。就是对方明知道这是你已经在使用的商标,并且已经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仍然恶意抢注。
A您好!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同时,《商标法》第63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你描述的这个抢注情况不是很清晰,但是赔偿计算是固定的,可以参考下。
A应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供你的在先使用的证据材料
A可以提起商标异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A你可以申请注册,但是外国公司可以以你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为由,无效。
A您好,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如果是在交易当中明知他人正在使用的商标具有显著性而抢先注册的属于商标的相对无效行为,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因此,恶意抢注他人的商标是违法的。但是商标资源本来就是有限的,因此先注册的人当然享有商标权,不能说因为你注册的商标他人也在用属于违法。根据您的描述,你们单位与另外单位互相没有业务来往,双方只是同时使用一个商标而已。仅从这一点来看你们注册商标没有其它违法情况的就是有效的,与一般商标受到同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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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如何防范 及应对中国商标抢注
新闻来源:&&&江门日报&&&&&&信息整理编辑:&&&路飞
导读: 近年来,笔者代理了若干起外国商标在中国遭遇抢注的案件,经过与外方无数次的反复沟通、艰难举证,最终大多数案件都获得较为理想的结果。
&&&&近年来,笔者代理了若干起外国商标在中国遭遇抢注的案件,经过与外方无数次的反复沟通、艰难举证,最终大多数案件都获得较为理想的结果。通过事后归纳与总结,笔者发现此类型案件存在以下几个共同特点:
1、外方的商标在国外经过大量的使用与宣传,在该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但尚不足以认定为驰名商标;
2、外方是在中国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或通过马德里协议指定中国进行保护时才发现自己的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上已遭他人抢注;
3、外方虽然在国外已经大量使用该商标,甚至有的在中国也已经使用了相当长一段时间,但是,能够提供的符合中国审查标准的有效证据很少。
&&&&总体来说,外方在上述类型的商标抢注纠纷案件中往往处于一种十分被动的状态,且由于中外商标的制度的差异,外方在确权纠纷程序中通常难以搜集到符合中国标准的有效证据,导致此类案件的代理难度较一般的中国主体之间的商标抢注纠纷案件的代理难度更大。笔者认为,这一现象的出现,除了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外,更多的是由于外方的风险防范意识薄弱所造成。与其被抢注后花费大力气举证证明自己的在先权利以及抢注者的恶意,不如在品牌知名度形成的初期,预先在中国构建一张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网,使得别有用心的抢注者没有可乘之机。至于保护网的搭建,具体可从以下方面考虑:
&&&&1、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序推进本国及其它国家(包括中国)的商标注册申请工作。笔者曾经代理过的一件案件中,外方的商标不仅在中国被抢注,甚至连在自己本国也从来没有注册过,可见,权利人本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极其薄弱。要知道,中国实行的商标保护制度是注册在先原则,商标没有注册就没有商标权,甚至长期使用而不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也会被视为是一种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
&&&&因此,我们认为,只要外方未来有进入中国市场的打算,就应当尽早向中国商标局提交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大量的商标抢注行为同时也发生在相类似的商品/服务上,故外方在核心商品/服务上成功注册以后,应及时将注册保护范围扩大到相类似的商品及服务上,避免他人“搭便车”,造成品牌被淡化情况的出现。
&&&&2、及时在中国注册与外文核心品牌对应的中文商标。中国人习惯用中文进行交流,因此,外国品牌进入中国后往往需要配套设计相应的中文商标,以顺利打开中国市场。如世界知名的“cokecola”,对应的中文商标是“可口可乐”,“facebook”对应的中文商标是“脸书”、“google”对应的中文商标是“谷歌”。实践中,很多外国公司都能做到预先将自己的外文商标在中国提交注册,却往往忽视了与之对应的中文商标其实同样需要得到注册保护,最终导致中文商标被抢注的情况。笔者认为,注册对应的中文商标应当是外国品牌进入中国不可或缺的一步,权利人应当将中文商标的地位保持与外文商标一致。
&&&&除此以外,外方权利人还应当根据该商标在中国市场的实际使用情况及时补充注册对应的中文简称,例如当年“索尼爱立信公司”的“索爱”商标被抢注,就是其中的典型。
&&&&3、与中国的合作伙伴开展合作前,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商标权的归属、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归责条款,在合作过程中,应当注意收集业务往来的证据材料(如来往邮件、合同、发票、报关单等)。根据过往的案例显示,大部分的商标抢注行为均是外方在中国的代工厂或经销商所为,其抢注的最终目的无非是想以此作为筹码与外方“讨价还价”,胁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合作条件。因此,即使是最亲密的合作伙伴,也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责,以防止产生纠纷以后陷入举证困难的境地,而且,明确的书面约定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国的合作方造成威慑,使其不敢随意实施抢注行为。
&&&&4、为具有较高独创性的图形商标办理作品著作权登记,或者在国内外正规的、有影响力的纸媒体(报纸、杂志)上发布广告。《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中的“在先权利”即包括著作权。虽然《巴黎公约》规定著作权是自动产生的,不以登记为要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原始作品的实际完成日期是很难证实的。而在先登记的著作权登记证、正规出版物上的广告记录则是享有在先著作权的有力证明。
&&&&通过以上几项预防措施,可有效降低外国品牌在进入中国过程中发生抢注的可能性。但是,在高额利益的驱动下,恶意抢注现象不可能完全杜绝,在不得不启动商标抢注纠纷程序时,通过以上第三、第四点搜集到的证据,应当符合中国商标局及法院的审查标准,能够有效支持外方的诉求,夺回商标权。外企如何防范 及应对中国商标抢注近年来,若干起外国商标在中国遭遇抢注的案件,经过与外方无数次的反复沟通、艰难举证,最终大多数案件都获得较为理想的结果。通过事后归纳与总结,此类型案件存在以下几个共同特点: 1、外方的商标在国外经过大量的使用与宣传,在该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但尚不足以认定为驰名商标; 2、外方是在中国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或通过马德里协议指定中国进行保护时才发现自己的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上已遭他人抢注;
3、外方虽然在国外已经大量使用该商标,甚至有的在中国也已经使用了相当长一段时间,但是,能够提供的符合中国审查标准的有效证据很少。 总体来说,外方在上述类型的商标抢注纠纷案件中往往处于一种十分被动的状态,且由于中外商标的制度的差异,外方在确权纠纷程序中通常难以搜集到符合中国标准的有效证据,导致此类案件的代理难度较一般的中国主体之间的商标抢注纠纷案件的代理难度更大。笔者认为,这一现象的出现,除了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外,更多的是由于外方的风险防范意识薄弱所造成。与其被抢注后花费大力气举证证明自己的在先权利以及抢注者的恶意,不如在品牌知名度形成的初期,预先在中国构建一张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网,使得别有用心的抢注者没有可乘之机。至于保护网的搭建,具体可从以下方面考虑:
1、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序推进本国及其它国家(包括中国)的商标注册申请工作。笔者曾经代理过的一件案件中,外方的商标不仅在中国被抢注,甚至连在自己本国也从来没有注册过,可见,权利人本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极其薄弱。要知道,中国实行的商标保护制度是注册在先原则,商标没有注册就没有商标权,甚至长期使用而不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也会被视为是一种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 因此,我们认为,只要外方未来有进入中国市场的打算,就应当尽早向中国商标局提交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大量的商标抢注行为同时也发生在相类似的商品/服务上,故外方在核心商品/服务上成功注册以后,应及时将注册保护范围扩大到相类似的商品及服务上,避免他人“搭便车”,造成品牌被淡化情况的出现。
2、及时在中国注册与外文核心品牌对应的中文商标。中国人**惯用中文进行交流,因此,外国品牌进入中国后往往需要配套设计相应的中文商标,以顺利打开中国市场。如世界知名的“cokecola”,对应的中文商标是“可口可乐”,“facebook”对应的中文商标是“脸书”、“google”对应的中文商标是“谷歌”。实践中,很多外国公司都能做到预先将自己的外文商标在中国提交注册,却往往忽视了与之对应的中文商标其实同样需要得到注册保护,最终导致中文商标被抢注的情况。笔者认为,注册对应的中文商标应当是外国品牌进入中国不可或缺的一步,权利人应当将中文商标的地位保持与外文商标一致。 除此以外,外方权利人还应当根据该商标在中国市场的实际使用情况及时补充注册对应的中文简称,例如当年“索尼爱立信公司”的“索爱”商标被抢注,就是其中的典型。
3、与中国的合作伙伴开展合作前,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商标权的归属、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归责条款,在合作过程中,应当注意收集业务往来的证据材料(如来往邮件、合同、发票、报关单等)。根据过往的案例显示,大部分的商标抢注行为均是外方在中国的代工厂或经销商所为,其抢注的最终目的无非是想以此作为筹码与外方“讨价还价”,胁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合作条件。因此,即使是最亲密的合作伙伴,也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责,以防止产生纠纷以后陷入举证困难的境地,而且,明确的书面约定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国的合作方造成威慑,使其不敢随意实施抢注行为。
4、为具有较高独创性的图形商标办理作品著作权登记,或者在国内外正规的、有影响力的纸媒体(报纸、杂志)上发布广告。《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中的“在先权利”即包括著作权。虽然《巴黎公约》规定著作权是自动产生的,不以登记为要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原始作品的实际完成日期是很难证实的。而在先登记的著作权登记证、正规出版物上的广告记录则是享有在先著作权的有力证明。 通过以上几项预防措施,可有效降低外国品牌在进入中国过程中发生抢注的可能性。但是,在高额利益的驱动下,恶意抢注现象不可能完全杜绝,在不得不启动商标抢注纠纷程序时,通过以上第三、第四点搜集到的证据,应当符合中国商标局及法院的审查标准,能够有效支持外方的诉求,夺回商标权。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专业的人 以专业的态度 做专业的事---------------------------------------------安徽省国元商标事务所商标申请量连续3年全国百强商标服务成功率全省第一大品牌 值得信赖商标快速注册Tel: 0551-6****277QQ: 235****10 235****12商标代理人立即为您提供一站式服务!---------------------------------------------该作者最新发布网友推荐的文章最新发布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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