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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务工可以认定工伤的三个文件
时间:&&|&&作者:王金良&&|&&浏览:23765
超龄工伤指的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养老保险或退休金的在职工人因工负伤,而退休工伤指的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已经领取养老保险或退休金的在职工人因工负伤。
区别在于在2007年的解答中要求已经交纳工伤保险,但2010年的解答中不再要求。在讨论前,必须先区分开“超龄工伤”与“退休工伤”这两个不同的概念。超龄工伤指的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领取或的在职工人因工负伤,而退休工伤指的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已经领取养老保险或退休金的在职工人因工负伤。对于“超龄工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仍系劳动关系,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对于“退休工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劳务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如何理解我国的退休年龄与退休制度?《》并未对劳动者何时退休、怎样退休作出具体规定,目前关于退休的规定仍执行国务院于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退休。但需要注意的是,该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对于农民工、无业人员等,则不在达到规定年龄就应当退休之列,达到退休年龄不必然就是退休人员。值得一提的是,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可以依法(指及实施条例)与员工终止。但如果用人单位选择不终止劳动合同,则对于农民工群体目前仍然需要承担劳动法上的用工责任而非民法或上的雇佣责任。一、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答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问题的答复(日[2007]行他字第6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在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附:山东高院意见山东高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后认为,法律并未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而且作为农民也无所谓何时退休。超过六十周岁继续在城市务工的农民比较多,有些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依法应当保护这些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其平等对待。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也没有将这些人排除出去,既然用人单位已经实际用工,职工在工作时间受伤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精神,应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2)苏行他字第0902号《关于杨通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终止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相同问题我庭日在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已经明确。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附:江苏高院的两种不同意见江苏高院审委会多数意见认为:原告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受理条件,本案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理由如下:1.应当认定当事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工伤保障的本意是保护因工受伤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鉴于我国目前工伤保障范围在逐步扩大,职工退休年龄有延长的呼声,且农民工进城务工有老龄化的趋势,为了更好地保障依然务工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2.与民事赔偿方式相比,工伤保障更有利于维护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果要求申请人走民事赔偿途径,采用的是过错责任,保障范围相对较窄,且申请人举证相当困难,这不利于充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工伤认定采用的是原因责任,在保障范围、举证责任等方面更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从保护因工遭受伤害的劳动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劳动保护的角度出发,也应当将其纳入保障范围。3.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受伤职工除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与其他职工并无任何差异,仅仅一句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不予工伤认定缺乏法律依据。从平等保护角度看,也应当认定符合申请条件。江苏高院审委会少数意见认为:原告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本案不应进行工伤认定。理由如下:1.因为当事人与用工单位没有书面劳务合同工;2.超过法定年龄的农民工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如果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认定工伤,则突破了法律的界限,应当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救济。二、关于超龄工伤的相关判例(2014年新出炉)1.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行终字第00180号行政判决书【本院认为:……本案中,景仁翠虽然到上诉人公司上班时以及申请工伤认定时已达到退休年龄,但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实景仁翠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故上诉人称景仁翠与其之间构成劳务关系缺乏证据支持,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景仁翠遭受的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并认定为工伤,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2.省人民法院(2014)辽中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母亲姜丽香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上班期间因身亡是否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二款及《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被告辽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姜丽香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具有职权依据。但因该不予受理决定中所适用的《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规定不一致,该条例未对工伤人员的年龄上限予以限制,所以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母亲姜丽香在工作时间和工作现场发生交通事故,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笔者注:辽宁该法院显然是认为省级政府规章与行政法规冲突,故而排除或否定了省级政府规章的效力,与南京中院排除当地法规有异曲同工之处。)3.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279号行政判决书【本院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与用人单位仍系劳动关系。本案中,上诉人日出生,原审第三人从2008年7月开始为上诉人购买工伤保险至2012年9月份。日上诉人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之时,上诉人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其与用人单位原审第三人仍系劳动关系。上诉人已依据上述规定向被上诉人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而被上诉人作出海人社工伤受(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认为上诉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决定对其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与上述规定不符,依法应予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被上诉人作出的上述不予受理决定处理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上诉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笔者注:广州中院更进一步,明确指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领取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仍然为劳动关系。市区人民法院(2014)松行初字第45号行政判决书亦持相同观点)三、基本结论: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如其未领取养老保险或退休金,则与用人单位仍系劳动关系,应当认定工伤;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如其已经领取养老保险或退休金,则与用人单位系劳务关系,不能认定工伤。
作者: [江苏-徐州]专长:劳动纠纷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律所: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12816积分 | 帮助5942人 | 409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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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明确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养老金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发布时间: 9:43:39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根据相关部署要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养老金有关问题已达成会议纪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日
&&&&&&& &&&&&&&&&&&&&&&&&&&&&&&&&&&&&&&&&&&&&&&&&&&&&&&
关于明确社保经办机构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养老金问题的纪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全市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决定》等规定精神,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商,就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扣划被执行人(即退休、退职人员,下同)基本养老金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
&&& 一、人民法院因办案需要,可向社保经办机构发送查询函。查询函应明确查询的具体内容,包括被执行人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开户银行信息、银行账号、月发放金额等,社保经办机构应在签收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 二、人民法院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协助扣划被执行人月基本养老金以抵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督促被执行人在其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同一银行另行申请办理银行卡,该银行卡用于从被执行人基本养老金中划入必要生活费用。人民法院在参考当地生活水平、被执行人实际情况等基础上,明确被执行人必要生活费用标准,并告知被执行人。
&&& 三、人民法院需社保经办机构协助扣划被执行人月基本养老金以抵偿债务的,应向社保经办机构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执行需冻结、扣划的总金额、月扣划金额、扣划起始年月,同时载明被执行人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银行账号和其另行申请办理的银行账号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姓名、联系电话。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协助办理,并将被执行人月基本养老金分别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 四、社保经办机构在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月基本养老金实施扣划措施期间,不允许被执行人变更基本养老金开户银行及账号,如确需变更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征得人民法院同意,或收到人民法院出具的解除冻结/扣划通知书后方可办理。如被执行人提前偿还完毕其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于当月20日之前书面告知协助执行的社保经办机构。
&&& 五、如被执行人死亡(或宣告死亡)且债务尚未清偿,社保经办机构扣划工作自动终止。因被执行人未办理资格认证手续、判刑、失踪等原因暂停基本养老金发放的,扣划工作同步暂停执行,待基本养老金恢复发放后继续履行扣划工作。
&&& 六、因被执行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判刑、失踪等不再符合法定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且家属或有关单位延迟申报上述情况的,发生多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函告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社保经办机构函告次日起暂停扣划基本养老金转给债权人,并协助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多扣划金额的退还手续。
&&& 七、县一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和社保经办机构如在执行本纪要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可分别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与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反映,由两局协商处理。如两局处理意见不一致的,提交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商处理。
&&& 本纪要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 附件:
&&&&&& 1.养老金查询函
&&&&&& 2.养老金查询回复函
&&&&&& 3.协助执行养老金通知书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养老金查询函
&&&&&&&&&&&&&&&&& (&&&& )浙02执& &&号
&&&&&&&&&&&&& :
&&&& 一案,&&&&&&&&&&& 法院作出的(&&&& )&& 字第&&&&&& 号&&&&&&& 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
(身份证号:&&&&&&&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现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配合查询该被执行人下列有关情况:
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开户银行信息、银行账号、发放金额。
请在签收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 年&& 月&&& 日(院印)
浙江省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养老金查询回复函
&&&&&&&&&&&&&&&&&
&&&&&&&&&&&&& :
根据& &&&&&&&&&&&&法院发出的(&&& )浙02执&& 号养老金查询函,要求我局配合查询被执行人&&&&&& 有关情况,现回复如下:
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开户银行信息:
银行账号:
发放金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 年&& 月&&& 日(局印)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协助执行养老金通知书
&&&&&&&&&&&&&&&&& (&&&& )浙02执& &&号
&&&&&&&&&&&&& :
关于&&&&& 一案,&&&&&&&&&& 法院作出的(&&&& )&&
第&&&&&& 号&&&&&&& 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办理以下事项:
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 (身份证号:&&&&&&&&& )的基本养老金,总额共计为&&&&& 元,月扣划&&& 元,发放至开户银行为:&&&&&&&&&&&
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银行账号为:&&&&&&&&&&&&&&&& 内。&&&&
&&& 2.为被执行人&&&&&&&& 保留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 元(每月),发放至开户银行为:&&&&&&&&&&&&&&&&&& ,
银行账号为:&&&&&&&&&&&&&&&&&&&&&&&&&&&&&&&&&&&& 内。&&&&&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附&&&&&&& 书&&&&& 份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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