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帐户已查封公司租金收入,公司的收入不入帐会犯规吗?会违犯哪些规定?

别人公司的收入从我公司帐上走对我公司有何影响_百度知道
别人公司的收入从我公司帐上走对我公司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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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洗黑钱
那我跟你说,影响到公司了还有自己
如果金额大的话会跟法律 纠缠在一起的 最好不要和那个样子做
想被查封了吗,只要有人举报。
你们公司多交税,他们公司不用,有可能他们公司怕被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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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球比赛中技术犯规计不计入个人犯规总数里面?
今天看到有人吹比赛,球员技术犯规一次,技犯前个人犯规次数0,技犯后个人犯规次数直接被记成了2次,这样的吹罚有没有问题?期待您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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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A的计算方式技术犯规不计入个人犯规次数之内,算在球队犯规技术之中,FIBA技术犯规算入个人犯规以及全队本节犯规次数之中。在国际篮联的比赛规则中规定:场上队员的技术犯规,记在该队员名下,并累计个人全场和全队该节(犯规时比赛正在进行的该节)犯规。场下(替补)队员和随队人员及教练员本人的技术犯规(包括比赛开始前的技术犯规)记在教练员名下,同时累计教练员个人犯规及该队该节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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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A的计算方式技术犯规和个人犯规分开统计,FIBA技术犯规算入个人犯规中。但是LZ说的情况下面,如果只有这个技术犯规,那么应该只有1次个人犯规;如果是先被判个人犯规,但不服裁判的,再被判技术犯规的,算2次个人犯规(1次个人犯规+1次技术犯规)。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NBA的计算方式技术犯规和个人犯规分开统计,互不影响总数。只有在国际篮联FIBA技术犯规才算入个人犯规中。
篮球分很多种犯规,如普通犯规,技术犯规,恶意犯规等。普通犯规6次,被罚下,可以下场休息。技术犯规两次就要被罚出场了,在nba还会被罚款,恶意犯规会被直接驱逐出场,并可能追加禁赛等!但是这些犯规之间没有联系,如本场比赛科比4次普通犯规和一次技术犯规.
技术犯规当然不计入 个人犯规里 啊
应该计入吧,同样是犯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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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不要求开票,但款打入公司帐户内,此类情况是否要交税
客户不要求开票,但款打入公司帐户内,此类情况是否要交税??? 旅行社,发票属性为服务业普通发票。。。。。税率5%
《会计法》第二十六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但从经验来说:企业经常会发生销售商品后,对方客户不开票的情况;既然未公司未开票,可以不纳税;现在是客户已把货款汇入你公司银行账户内,可以以老板与客户的往来借款来入账,计入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1.银行收到客户汇款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收款-XXX2.次日,可以以现金方式支付这笔借款,开具付款单及客户签章;借:其他应收款-XXX贷:库存现金
采纳率:71%
来自团队:
营业收入要交营业税。是否为营业收入款项,只要是因提供服务而收到对方支付的对价款,则不论是否开具发票,均为营业款项。
客户不管他要不要发票,也不管是交现金还是将款打入公司账户,都应该按税法要求缴纳税款。否则,一旦被 税务机关查到,是要被重罚的。
不管开不开发票,只要这笔钱作为公司的收入记账了,就需要缴税。
既然没有开票 ,就不会记入到金税卡(IC卡),就不会交税了,但款已打入公司账户 ,要看你如何记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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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一搜便知。
职务侵占罪 一、概念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人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帐,但未来得及结帐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一)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二)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共同侵占单位财物如何定性处理
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按主犯的基本特征定性,如主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那么同案犯都定贪污罪;如主犯的身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同案犯定侵占罪。另一种意见是: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公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全案郁定侵占罪;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应分别定罪,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定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定侵占罪。我们基本倾问于第二种意见,实践中仅供参考。
(三)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而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而且多为犯罪行为前不被自已所控制的他人财物。
3、犯罪手段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实际掌管的本单位财物;而盗窃罪则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4、法定刑不同。本罪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朋徒刑,法定刑较轻,且量刑的幅度较小;而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量刑幅度较宽。
(四)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就在于: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本公司企业的财物,这种财物实际上已被行为人所掌握,而诈骗罪的对象是不为自己实际控制的他人财物。
3、犯罪的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而诈骗罪则是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
(五)本罪与侵占罪的界狠
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本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本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发[1995]23号)
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 的,构成侵占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四、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处罚。
《决定》第十二条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 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吊身份的人员。
五、《决定》第十四条所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工。
六、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受贿、侵占、挪用的定罪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上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12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号《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 几个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15号)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 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中国民办教育“十杰”郭魁斌  新华社北京11月1日电曾荣获“第二届中国民办高校十大杰出人物”称号的原北京途锦高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工商管理专修学院董事长、包括5所学院在内的途锦教育集团的创办人郭魁斌,日前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责令其退赔人民币3万元,发还北京工商管理专修学院。  根据检方指控,2001年9月和2003年9月间,郭魁斌从三家公司借款8990万元,冒充注册资本成立北京途锦高科投资有限公司和东方途锦控股有限公司。待公司注册成立后,即将借款归还。2003年至2004年间,郭魁斌担任北京工商管理专修学院董事长期间,在有能力执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3000余万元工程款判决、裁定的情况下,指使下属转移资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2005年3月,郭魁斌利用担任北京工商管理专修学院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将3万元人民币占为己有,用于其朋友在电视台播出节目。  对于检方的指控,郭魁斌辩称,其注册成立公司是满足他人从事金融活动的意愿,成立的全过程由他人负责,自己并不知情;学院欠债两亿元左右,年收入仅8000万元,没有能力执行上述判决裁定。郭魁斌的辩护人认为,郭魁斌转移的钱款属应予保留的生产、生活必需品以维持学校的正常运转等。  法院查明,郭魁斌在法院向北京工商管理专修学院和途锦高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后,仍指使下属将收取的学费转移到其他关联公司,并在法院对相关账户查封后,仍指使下属将收取的学费存入个人账户,以逃避法院执行。事实证明,郭魁斌负责的学院和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属于法律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法院认为,郭魁斌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了本单位利益,指使下属实施上述行为,致使巨额财产无法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对其依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予以处罚。尽管郭魁斌向单位投入了资金,但该资金一经交由单位使用,其所有权就归单位,如要支取,必须履行正当的财务手续,不能随意为之。郭魁斌取走的3万元钱,系单位存放于张某(郭魁斌的司机)个人账户中的学费,郭魁斌在支取时未履行任何手续。而且按具体情况分析,郭魁斌也不可能出具正规的票据以做账务处理。所以郭魁斌有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资金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且数额较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郭魁斌表示要上诉。
某人2年前从事制造、出售假冒商品,涉案金额30万元左右,现被公安机关发现立案侦查,现其本人为投案自首型,目前处于取保候审状态。请问接下去的程序该是怎样的,要是让法院不判刑,只是罚款有什么办法?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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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公司涉嫌非法招工500余人被查封
日00:25  
近2个多月来,大连商贸有限公司以每天张贴两三千张野广告的规模疯狂招聘人员,500多名打工者受聘于此,而所谓的工作就是半夜出去张贴野广告。
? | ?推广 |
应聘者向本报提供的部分名单显示,他们共交了45789块钱、手机34部、相机1部以及手表2块。
7月16日,西岗区民乐街派出所将该公司依法查封,原因是涉嫌非法招工、骗取他人财物。
中介明确告诉应聘者“你被骗了”
昨日,西岗区大菜市541路终点站的站牌上,贴着一张大连商贸有限公司的招聘广告,上面信息显示:长途押运员每月3000元、送货员每日50元、接待员每月1200元另加奖金。
5月初,来自于吉林省的小A就是在大连火车站附近看到了这样的一则广告,他前去应聘。在劳动协议书上,长途押运员主要职责是“负责跟车点货,押车看管车上货物,主要去往北京、深圳、广州、上海等地,每趟押运车走前先付750元,到达地点后再付750元,每月跑两趟”。
小A看这个工作“挺轻快、挣得还很多”,就同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老高(公司工作人员)让小A交650元,给“办保险”。
老高让小A到沈阳去跟车,在沈阳火车站有公司的人接站。当日下午,小A到沈阳站后,给接站的人打电话,对方让他到五爱市场。可到了五爱市场,接站人改口称,让小A找地方先住下,明天再见面。
当晚,小A跑到沈阳火车站蹲了一宿。第二天,他怎么给接站人打电话,对方都不接,于是,他转而给公司的打电话,公司让他“再等等”。
小A在沈阳火车站又蹲了一晚,接站人依然不接电话。此时,他兜里只剩下了10块钱,无奈下,他给大连的姐姐打电话求助,在姐姐汇过来后,小A才返回了大连。
小A怒气冲冲地到公司“兴师问罪”,可公司的人很坦然地告诉他:“你被骗了,公司现在没有押运员空缺。”
小A提出了要退钱,但公司的人称,“钱已经入帐了,退不了,要不你在公司当业务员吧,每月2000块”。
无奈下,小A当起了业务员。在公司寝室住下后,他发现所有的业务员都是与自己同样的经历。
“只要不贴到人家玻璃上就没人敢管”
当上业务员后,小A才知道自己的工作就是满大街张贴野广告,而张贴的全是公司的招聘广告。
“我问这允许吗?公司的人说,咱们老板有背景,就说是赵二的买卖就行,只要不往人家玻璃上贴,就没人敢管。” 小A听后,就大胆地干起了这一行。
每天半夜十一二点钟,小A等10多个业务员都会被公司派出去贴野广告,早上三四点收工,一个晚上能贴出两三千张。
B今年42岁,吉林市人,初次到大连。他说,在不到一个月时间里,自己的足迹遍布了大连的大街小巷,“哪都去贴,可啥也没记住,都是晚上出去,还担心被警察抓住,哪儿有心思看风景”。
10多天前,老板买了一辆金杯面包车,开始的四五天,老板晚上开车拉着10多个业务员出去贴野广告,每到一处,老板催促众人“快点下车,然后一齐上来”。
一次凌晨在大连火车站附近的电线杆上贴广告,小A刚贴了几张,就听见有人喊:“站住,干什么的!”
他回头一看,两个警察从110巡警车上跑了过来。小A和众人撒腿就跑,钻上车后,老板开车飞快地溜了。
贴野广告胳膊被打骨折
小C的遭遇是所有业务员中最让人痛心,就因为贴野广告, 因得罪了“同行”,胳膊被打得骨折。
6月20日左右的一个凌晨4点,小C和一个同伴正在火车站前的邮政宾馆附近贴野广告,突然,他看到7个人拎着镐把、铁棍、铁尺等家伙从黑暗处向自己跑来,看到对方“气势汹汹”,小C预测情况不妙,撒腿就往火车站方向跑,“那里人多,或许可免予被打”。
可刚到邮政宾馆门前,他的头上就挨一镐把,被打倒在地,他本能地抬起右胳膊抵挡雨点般落下的家伙,只听“咔嚓”一声,他感到胳膊撕心地疼痛,然后就昏了过去。
跑向另一方向的同伴赶了过来,他抱着小C,拨了几下脑袋,问能不能起来,但小C没有任何反应。
公司的一个同事恰巧路过此处,拦了一辆出租车,将被打的两个人带回了公司。老板获悉此事后,安排两个人到他开的洗浴中心养伤。“第二天,老板说,他查到了是谁下的手,并让我们去青泥洼桥派出所报了案。”
被打后,老板带小C到大连造船医院进行了检查,发现胳膊被打得了骨折。小C说,自己的同伴的腰椎也骨折了。
现在,小C的胳膊还鼓了一个小包,手腕不能弯曲。他说:“医生当时只是捏了捏,骨头没对上,要想回弯,必须作手术。”
小C原以为干满一个月后,老板会给他开工资,但现在,他没拿到工资,胳膊的事老板也不管了。
垃圾箱捡回五百多份欲销毁合同
在火车站北,公司在一楼给租了一间十五六平的房子,给业务员当宿舍。里面有上下铺的铁床,10多个业务员就挤在这个有些阴暗、潮湿的住所。
小A说,他们每天只能吃午晚两顿饭,老板给扔下了一袋大米,他们自己做饭,而菜就是用土豆、头菜熬汤。一些人干了几天后就离开了。而每走一些人,就有新人进来,贴野广告的队伍一直维持在20个人左右。
小A、小C等人原希望干满一个月,可以拿到工资,然后走人。可在五六天前,他们发现事情不妙了。“老板拉我们到他的洗浴中心洗澡,我看到洗浴中心的人鬼鬼祟祟地往丝袋里装东西。” 小A说。
小A和几个机警的同伴洗完澡后,先出来了,他们洗浴中心的人往垃圾箱里扔东西。小A等人从垃圾箱里找到了一个袋子,发现里面全是他们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协议书。
“不好,老板想毁灭证据。” 小A说,他们一商量,将这500多份的劳动协议书分成4个人保管,“老板骗我们钱物的证据就在于此”。
昨日,一个业务员向本报出示了他保管的劳动协议书。经查,共183份。这些协议书都是有编号的,许多协议是连号的。这些协议中,最小的号是020,最大的号432。
部分应聘者交了45789元和34部手机
当初,所有应聘者与公司都签订了一份劳动协议书,都归公司保管。
捡回劳动协议书后,小A等人开始搜集所有应聘者“被骗”的财物,他们从公司内部,偷偷地记录出了一份不完全的名单。
在他们提供的这份214人名单中,应聘者共向公司交了45789块钱、手机34部、相机1部已经手表2块。
B来应聘时,因交不起650块钱,他把半个月前花1800块买的电话押在了公司。“如果没钱,公司就让押东西,只要值钱,什么东西都行。” B说。
在一份劳动协议书中的职工档案一页中,写有1(100)、欠(550)、备注(手机)等字样。小A说,这表明该应聘者交了100块钱,还欠公司550元,所以用一部手机做抵押。在上述183份劳动协议书中,大多数都有这样的记录。
在劳动协议书上的数字显示,不同的工种,交的钱也不一样:押运员是650元、接待员200元、送货员100元。应聘者交得最少的是20元,最高的1300元。
中介被警方查封
6月16日上午,20多位应聘者一同到西岗区华乐街派出所报了案。
该所一位负责人表示,他们听到此事后,从西岗分局到所里对此都“非常震惊、非常重视”。该所的民警立即来到大连商贸有限公司,发现这里已经人去楼空,房内只剩下了两台电脑,“一些重要资料也没了”。经请示上级机关,警方当场将该公司查封。
当日下午,记者来到位于大连火车站北的胜利街的这家公司时,西岗分局的封条斜贴在门上。透过玻璃,可看到门一左一右的两张桌子上,摆着货运部、综合部的牌子。这个办工场所里面是一个经理室、财务室、外面是4个隔断的办公间。
昨日上午,记者再次来到该公司时,发现西岗根据的封条已经被红色的塑料不粘胶覆盖。
昨日,华乐街派出所一位负责人表示,他们将这个涉嫌非法招工、骗取他人财物的公司查封,目前正在调查该公司是否有营业执照等合法证件、是否具有招聘资格。
这位负责人表示,目前,警方已经查实了公司的法人,若应聘者投诉的情况属实,警方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为应聘者尽量挽回损失。
“受骗的滋味我知道,不想其他人再受骗了”
昨日上午,西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祖立军与记者一同来到该公司。祖立军表示,应聘者在应聘时,首先要考察该公司的规模,一个商贸公司是否能提供大量的工作岗位。另外,对于外来务工者,在干满一个月后,才能交工伤、医疗保险,都全部由用人企业承担,不存在刚上岗就个人就交保险的说法。
小A说,公司老板曾警告他们,“你们档案永远都存在我的电脑里”。“那言外之意,谁要是不听话,就小心被报复”。
在前往派出所报案时,小A说,一些人都没敢去,而去了的一些人,都没敢报实名、留电话。
“在沈阳火车站我蹲了两晚上,那无依无助的受骗滋味我知道,宁可被报复,我也要揭露他,我不想起他人再受骗了。” 小A说。
目前,保管劳动协议书的4位应聘者仍然不愿从“隐身”处走出来,他们期待手中的证据能成为警方的有力证据,他们审慎地进行着观望和选择。
(为当事人安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本报特别报道组
(摄影赵法旭、周蕾、马万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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