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大股东爆仓有什么后果有什么作用

大股东控制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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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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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是指在公司股权结构中,拥有半数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东,也称为绝对控股股东,随着公司股权的分散化,持股未达到半数以上的相对控股股东也能有效地控制公司董事会及公司的经营行为。现在市场上所说的大股东也大多都是相对控股股东,即不再单纯强调比例,而是着重看对公司的控制权。
大股东控制内涵
在市场上,股东(包括大股东和中小)是公司所有者,所有股东都关心公司的。具体到股东内部来看,大股东投入较多,相对其他股东有更强的动机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更关心公司经营状况和回报。从股东持股的目的来说,控制权是各股东追求的目标,大股东更是想控制公司的经营决策。
在我国,《公司法》将控制权赋予大股东,并实行一股一票和简单多数通过的原则,第一大股东,无论是绝对控股,还是相对控股,其在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及在选举上实质上都拥有绝对的控制权,这一现象也被实践所证实。大股东控制并积极行使控制权来管理企业,对中小股东利益来说并非有害,中小股东可以用相对较低的成本获取收益,得到“搭便车”的好处。但是,大股东往往会利用其垄断性的控制地位做出对自己有利而有损于中小利益的行为,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大股东控制问题。
大股东控制权力偏斜
我国目前还处于市场发展的初级阶段,鼓励投资、繁荣经济仍然是这一阶段的主要目标。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对于这一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目前的公司法也是围绕着股东利益来制定的。根据公司法构建的治理结构,大股东的利益是通过拥有控制权来得到保障的,但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障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中小股东投资的目标无疑也是追求投资的回报,特别是在上市公司中,中小股东成为纯粹的投资者,由于其投入的资本少,有较少的动机去参与管理,它可以是机会主义者,享受搭便车的好处,即以较低的管理成本取得较高的投资收益;最极端的作法是用脚投票,一走了之,这正是股票市场资源配置的机制。而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中小股东的退出是有难度的,参与管理又不容易,投资者会很慎重,所以有限责任公司一般都是在有一定程度的相互了解后才设立的,包含更多相互信任的成份在内,而合伙制则干脆把大家都绑在一起。共担风险。
事实上,存在控制权,就有可能发生行为的偏斜,因为“以所有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公司行为目标”的假设在现实中不是永远都存在的。比如在有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应外商要求,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决策权由外商来控制,但是,如果该外商同时还设有独资企业,那么,它是有动机将盈利好的项目转移给其独资企业的,现实中这种做法也时有发生。
再比如内部人控制的产生,就是管理者成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其行为也可能与股东目标不一致。可见,公司中是存在控制权的,我们反对大股东控制,但如果是小股东控制,同样也可能造成危害,主要是由于其权利与责任不匹配,从而更倾向于冒险和行为短期化。由此,形成了控制权的困境,即控制权交给谁都可能产生行为的偏斜。
控制权的偏斜可能会造成哪些不利影响呢?最显然的,就是大股东经常利用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源从而给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害。这些机会主义行为,违背了市场竞争的公允原则,侵害了其他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人的利益,因此是不被允许 并应加以控制的。
大股东控制行为分析
大股东控制破坏资本市场、侵蚀中小股东利益的手法
在我国目前的股权结构下,当国家股成为一股独大的控股股东时,通常会产生政企不分,导致企业目标政治化,公司治理的结果往往是上市公司演变为大股东的“金库”,大股东与公司内部管理人员联手,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无偿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最终为保留公司形象与在资本市场上的相应资格,编制出虚假报告欺骗中小股东;当不法分子成为一股独大的控股股东时,通常将不可避免存在公司治理的缺陷,导致大股东疯狂地掠夺公司财产,并通过编制虚假报告掩盖其侵吞其它股东利益的行为,破坏公司发展。以上两种大股东控制主体不一样,但控制手法大致相同,具体有以下几种:
手法之一,是庞大的集团先注册登记一个同名但性质不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变为股份公司)的公司,由集团注入资产推动股份公司上市融资,集团顺当地成为上市公司的母公司、第一大股东,然后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分红等各种方式将资源回送给集团,留给市场的上市公司最后经常只剩下一个债务负担相当沉重的 “壳”,这个债务“壳”却要中小股东一起来负担。
手法之二,是大股东勒令上市公司为其提供债务担保或质押,结果大股东将担保或质押来的资源挥霍殆尽,作为担保或质押方的上市公司最终被一同端上被告席偿还大股东的债务。现在ST尤其是PT公司的问题大多源于此,如曾被作为公司购并经典案例的“恒通”收购“棱光”。
手法之三,是通过大量的关联方交易或重组,将集团的劣质资产,或者价值很低的资产通过所谓的“评估”跃身一变成为优绩资产,转让给上市公司,以抵冲集团对上市公司的欠款或直接套回上市公司的资金,金额上亿元甚至十几亿元。如典型的“粤宏远”为其评估的公司“反水”事件。
大股东控制控制比较
大股东控制细分差异
在股权高度分散的资本市场上,大股东有着与小股东不同的投资目的。大股东掌握着更多的资金,其投资的主要目的是拥有控制权进而取得收益。而小股东往往并没有真正的投资意识,他们更关注于公司股票的短期回报而非长期利益,以从股票交易的市场差价中获取投资收益。这样,资本市场细分的结果形成了一批投资集中、要求拥有控制权的大股东和大量投资力度相对小、只要求取得短期利得的小股东。由此可见,大股东控制是在资本市场上与小股东经过投资力度及投资目的的细分过程形成的。
在上市公司的决策过程中,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拥有公司的终极所有权,理当对公司的经营负责,但市场上股东不会也不可能直接经营企业,而是委托具有企业家才能的职业经理人来管理企业,这就形成了股东投资、公司内部人经营的细分。比如我国的国有上市公司,从理论上来说全体人民拥有所有权,是直接所有者,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一个机构,具体有哪些部门行使所有者职能,并且能切实有效地行使职能始终是一个正在逐步探索并取得阶段性成果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就是通过代理人——最终形成内部人——来掌控公司的运行。由此可见,内部人控制是在市场上内部人与所有者经过委托代理的细分形成的。
大股东控制博弈异同
从资本市场的分布来说,大股东相对集中,与公司的沟通渠道便捷,而中小股东分布在各地,结果行使股东权利成本高于因此可能的收益,成本不经济,因此中小股东在与大股东博弈的过程中往往不是积极地行使股东权利,而是有利就收,没利就“用脚投票”,选择出让股票。在这个博弈的过程中,中小股东或者因为没有足够的精力来行使股东权利,或者因为缺乏相应的能力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们的选择是在大股东的选择既定——大股东按公司的收益获取较大的收益份额的情况下的最优选择,这种博弈的结果必然是在公司的大政方针以及重大事项中大股东占优,即大股东控制。
从公司治理的方式来说,股东是资金以及资源的所有者,其身份、地位决定他是从宏观上掌控企业,尤其在多方投资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因而股东直接经营企业的成本可能高于因此获得的收益,成本不经济,而内部人受托专注于公司的运营,获取代理收益。因此所有者在与内部人博弈的过程中往往不可能达到事无俱细面面俱到的控制,他们的选择是在内部人的选择既定——内部人按公司的绩效获取较大的薪酬——的情况下的最优选择,这种博弈的结果必然是在公司的实际决策权中内部人占优,即内部人控制。
大股东控制控制途径
综上所述,如果任由大股东控制行为对其它投资人利益造成损害,将会使社会投资得到极大抑制,使公司制丧失存在的基础。所以,要对大股东的这种行为进行控制。一般来说,对大股东控制的控制可以从结构、行为和市场监管等几个途径着手。
大股东控制结构控制
既然大股东控制的根源在于大股东具有控制权,那么,解决这一问题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分散公司的控制权,使各股东股权结构类似,形成相互制衡的机制。这一解决办法最直接,但也最需要充分研究。
一般来说,随着股权集中度的提高,控制股东对公司进行“掠夺”的动机会越强,导致公司“掠夺成本”上升,而同时公司经营发展思路会越一致,管理成本会越低;反之则相反。所以,最佳的股权集中度实际上是掠夺成本与管理成本之和最低的股权设置。股权集中度降低了,掠夺成本会下降,但是股东之间达成一致的成本会提高,可能使企业在摇摆中丧失发展机遇,更有甚者,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可能使股东不能将精力放在发展主业上。
由于企业规模、业务特点不同,最佳股权集中度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这就决定了对股权结构不能进行制度性的规定。我国正处于以鼓励投资促进发展的阶段,在历史上形成的优势股东的特殊关系治理合约,即国有股或非国有股一股独大占主导的情况仍将持续。对于结构控制,虽然分散的股权有利于削弱大股东行为的随意性,但是其政策影响也不容忽视。如原某省经贸委规定发起设立股份公司时,第二大股东出资额应不低于第一大股东出资额的一定比例。结构虽然可以规定,其后果却是未知的。就像前南斯拉夫搞的工人自治式的民主企业,虽然从结构上满足了某些理念追求,但是造成的客观结果是企业发展的停滞。
分散控制权的有效运作,在股东人数少的时候,依赖的是志同道合和彼此信任;在股东人数多的时候,则意味着更高的协调成本,更多的搭便车行为和更多的机会主义行为。发展思路的不统一可能导致失去合作的基础,投资和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下降,退出的意愿增强。在股东权力下降的同时,内部人控制的力量在增强。可见,企业必须是有控制权的,不是在股东手中,就是在经营管理层手中;不是在大股东手中,就是在小股东手中。任何人拥有控制权都可能产生控制权的偏斜,因此,不能单纯通过结构途径来进行控制。
在我国目前阶段,结构控制更多地要从降低参与治理成本从而鼓励中小股东行使投票权的角度出发。例如,赋予中小股东对若干重大事项的特别表决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控制大股东行为的作用。2004年12月,中国证监会出台《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所推出的流通股股东类别表决制度有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而网络投票则大大简化了投票程序,降低了中小股东的治理成本,在结构控制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大股东控制行为控制
国外由于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给予了高度重视,并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律保护和法律救济制度,使大股东控制问题并不象我国那样突出。而我国正是由于缺乏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司法保护,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大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根据深交所统计,截至2003年底,深市506家上市公司中,317家公司存在大股东占款问题,总发生额1580亿元,仅几百家上市公司就达到如此程度,更不要说全国了。
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在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但在更广泛的公司股东利益保护制度建设方面却进展很小。为解决这一问题,证监会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8月联合发布了56号文对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进行限制。但是,由于缺乏执行的详细界定,使得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的困难很大,大股东违规占款的低成本令其有增无减。而且由于只借助于行政力量并且只适用于上市公司,而使其作用有限。
目前,建立适用于普遍意义上的公司利益的司法保护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其基本做法是确立任何股东或控制人都不能利用股东地位产生自己得利而有损于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立法原则,并建立起股东诉讼和惩罚制度,对于违反这一原则的行为应能进行司法诉讼和赔偿、救济。大股东规则是我国《公司法》奉行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公司法应不允许公司大股东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损害公司小股东的利益,否则法律会给予小股东以各种法律上的救济。我国《公司法》目前无此方面内容的规定。从立法角度来看,如果缺乏这一内容将使更广泛的公司运作无法可依。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源的行为,如擅自挪用资金,属于犯罪行为,法律如果对这些类似大街上可能发生的抢劫行为都没有约束的话,那么还谈何控制呢?修订中的《公司法》如果能增加关于股东诉讼的规定,将是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突破。
另外,应对危险交易予以禁止。建立大股东行为监督机制,即通过股东合约,如公司章程,把容易产生大股东控制的行为罗列出来并加以禁止,如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及资源,利用关联交易掏空公司等,形成对大股东控制行为的惩罚机制。
大股东控制市场控制
市场控制通常有以下几个渠道:为中小股东在利益受到侵害时提供退出通道;控制权市场的存在使现有股东受到失去控制权的威胁,从而潜在地促使大股东依法经营;通过市场上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起到共同监督的作用。但是,由于大股东控制行为通常是隐密操作,小股东得知的时候往往控制行为已完成了,存在着信息滞后反映的问题,所以,市场对其大股东控制的影响往往是间接的事后控制。在公司资源受到大股东侵占后,中小股东的利益已经受到侵害,若想退出,也难以找到买方,所以,退出通道和控制权市场的作用是有限的。而且非上市公司利用市场退出更加困难。
市场控制的关键是使信息披露制度真正地发挥作用。在市场上应实行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使涉及股东的关联交易,包括资源转移方案的提出、决策过程以及执行的结果都应及时告知中小股东和有关主管机构,接受社会的监督。以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为例,目前,市场上得知大股东占用了资金,都是资金已经转移完成了,转移之前和转移期间都未经过正常的公告和审批程序,挪用资金显然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在大股东占用资金曝光后,上市公司董事会却认为与自己没有关系。可见,目前的信息披露和惩罚机制是多么地薄弱。通过形成独立公正的中介机构体系和建立信息披露责任制,才能有助于提高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保证信息的及时披露,也才能使市场控制真正地发挥作用。
大股东控制参考文献
马惠,姚晓方:《浅析管理层收购中内部人控制问题》,《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7期。
何志毅:《上市公司案例》,2003年版,第211页。
清除历史记录关闭能介绍一下第二大股东和第三大股东的背景吗?对公司业务发展起什么作用?_移为通信(300590)股吧_东方财富网股吧
能介绍一下第二大股东和第三大股东的背景吗?对公司业务发展起什么作用?
移为通信:公司第二大股东人员为财务、投行专业人士,并具有多年信息技术行业工作经验以及海外市场经验,对公司在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和内控建设及客户资源介绍等方面提供过帮助;第三大股东人员具有多年行业背景,在介绍海外客户资源和组建海外销售团队等方面提供过支持。他们对公司提高业务经营、拓宽销售渠道、提升治理水平等方面均各自发挥了作用,对公司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也欢迎各大股东对公司多做贡献,一起将公司越做越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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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冒子戏法的精辟文章:ST中华大股东疑涉内幕交易,欲成为流通股东的"掠食者"! 小股东专星致志近日阅读公司财报有惊人发现:“公司所有权受限资产:本公司为子公司香港中华向招商银行贷款750 万美元提供担保,因香港中华未能偿还到期债务,被招商银行起诉至深圳中院,该院查封了本公司宝安区龙华镇油松村 127,333 平方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公司财报还表明,深中华位于罗湖水贝的旧厂近3万平方米。专星通过与周边地块比较,估算两块地的价值不低于120亿!根据最新财报,公司净资产-17.4亿元,每股净资产-3.15元,但是,如按油松、水贝两地块实际价值120亿元估算,公司实际净资产将达120-17.4=102.6亿元,每股净资产达18.65元!这是多年前被法院查封的土地而一直没有拍卖,物是人非,如今油松地区已成了深圳新行政中心,地价逼近老区,成全了ST中华。设想一下,如果法院现今拍卖,支付欠款17亿,余款1百亿返还给ST中华,ST中华岂不是摇身一变成了一只超级绩优股!专星从ST中华这只垃圾股中掏出的两块"金砖",是我们以前没有发觉到的。大股东派员长期入驻霸占ST中华董事会,进行一系列眼花缭乱申请撤回反复捣鼓破产重整ST中华,原因也解释得通了,原来是为了模糊大家的视线,觊觎这两块"金砖",掠食中小流通股东!郭树清曾说,小偷偷白菜遭谴责 ,有人偷股民钱却不被发觉,讲到了ST中华的根子上,真是好经典。郭树清还总结我国的内幕交易有两种情况,有一部分人有目的地利用特殊地位和关系,谋取不正当利益;也有一部分人主观意识不甚明确,没有认识到这是与贪污、盗窃、欺诈性质相近的犯罪行为。小偷从菜市场偷一棵白菜,人们都会义愤填膺,但是若有人把手伸进成千上万股民的钱包,却常常不会引起人们的重视。这就是内幕交易的实质。我们有理由怀疑大股东欲通过破产重整进行让渡和定向増发,从而扩大ST中华的控股比例至70一80%,直接將两"金砖"揽入怀中,进行掠食。大股东目的险恶,但已涉内幕交易,可能他们还"没有认识到这是与贪污、盗窃、欺诈性质相近的犯罪行为"!这篇文章写的好,对大股东起到了一个震慑作用。大家往死里转!我支持我支持我支持我支持我支持我支持我支持我支持支持楼主!支持楼主!支持楼主!支持楼主!支持楼主!支持楼主!支持楼主!支持楼主!支持楼主!支持楼主!支持楼主!支持楼主!支持楼主!支持楼主!支持楼主!支持楼主!支持楼主!支持楼主!支持楼主!支持楼主!支持楼主!支持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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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大股东注入资金有哪些好处?
  上市公司大股东注入资金有哪些好处?  (一)通过资产注入延长上市公司的产业链  大股东注入的资产是其还未上市的资产,在注入完成后,这部分资产就不再孤立于上市公司之外,而是与上市公司形成一个整体。当大股东注入的资产都与上市公司的产业链密切相关时,通过资产注入,有助于实现大股东与上市公司间的内部产业链垂直整合,形成完整、一体化的产业链条并加以拓展延伸,推动规模经济形成,提高上市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例如,日,上海汽车(600104)公告重组预案,上海汽车的控股股东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将其持有的从事独立零部件业务、服务贸易业务、新能源汽车业务相关公司的股权及其他相关资产注入上海汽车,总计285亿元,这就为公司进一步整合汽车产业链业务资源、提升核心竞争能力提供了资源保障。  (二)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  在股权分置改革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较高,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现象,大股东控制了公司的多数股权,中小股东处于明显劣势地位,难以对大股东形成制衡。2005年的股改,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股权集中度,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趋同度有较大提高,中小股东对大股东的制衡效应有所增强。但不可否认,大股东依然保留了对上市公司的高控制权,只是其关注焦点由上市公司的净资产逐渐转移到了市值上面。出于对自身股东价值最大化的考虑,加上大股东很清楚公司需要什么样的资产,因此,大股东有很强的动机将所持有的非上市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以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全流通背景下,优质资产的注入,是提高上市公司盈利水平较为直接有效的手段,在公司财富显著增加的同时,大股东也将从股票市场获得可观收益,进一步巩固其控制权。  (三)实现整体上市,减少关联交易  我国证券市场因发行审核制度的特殊性,导致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公司为了保证各自正常运行,常常要通过彼此间的关联交易来维持相应的“上下游”链条,造成多头管理,增加公司的额外管理成本。股改后,大股东向上市公司大量注入相关资产,有助于实现集团公司整体上市,从而也就减少了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公司间由于关联交易所产生的监管成本和信息披露成本,降低了不规范交易行为的发生率,起到增加上市公司的业务透明度、增强投资者信心和市场预期的作用。例如,铜都铜业(000630)于日完成了对其控股股东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的相关资产收购,矿山、国贸公司、硫酸销售公司等都会进入到铜都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这些都是之前铜都铜业和控股股东进行关联交易时所涉及的主要资产或单位,控股股东完成资产注入后,将消除或大大减少铜都铜业向集团公司采购及销售的关联交易,公司独立性得到进一步增强。  (四)减少上市公司与集团公司的同业竞争  我国不少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的资源种类、经营范围、产品及业务类型等都比较相似,容易形成集团内部的同业竞争,也不利于资源的高效利用。借助资产注入的形式,上市公司从大股东处获得了与自己的主业资产相同的那部分资产,实现了集团内部资源的优化配置,能有效消除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公司间的同业竞争问题,产生一系列协同效应。此外,如果注入的资产是上市公司急需的稀缺性资源,对于增强上市公司乃至整个集团在行业内的核心竞争力,将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例如,日,日照港集团将其持有的裕廊公司70%的股权、外轮理货公司84%的股权、集团拖轮业务及相关资产注入其控股的日照港(600017),一旦资产收购完成,集团的干散货业务会全部进入上市公司,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而日照港集团的实际控股比重从37.66%上升到44.15%,实际控制权也得到了巩固和增强,可谓是一种“双赢”。  相关阅读:  江西公司法律师推荐:陈瞻律师(chenzhan.faweishi.com)  陈瞻律师,现执业于江西维商律师事务所,系该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陈瞻律师拥有近十年的法律行业经验,陈瞻律师拥有近十年的法律行业经验,先后担任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西宝华山集团、赣州市地方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经营中心、赣州宾馆、江西丰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等三十余家公司、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的法律顾问,办理了几百件民商事诉讼类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掌握了娴熟的办案技巧,形成了稳定、执着、高效、优质的办案风格。  想了解或咨询更多公司法领域方面的问题,请找相关领域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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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现象在民营企业比较普遍,这样的行为可能会涉及两方面的风险:
第一,法律层面的风险。如果公司有外部小股东,大股东从公司抽走资金没有取得小股东的同意,很可能会被怀疑挪用资金或职务侵占,一旦落实,会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税务层面的风险。按照税务的规定,股东借款当年没有归还,且不能证明是用于生产经营的,税务会将之视作分红。不少企业的大股东个人资金、企业资金不分,或许无心逃税,但又可能会躺着中枪。
要防止这两类风险,建议做法是两个:一、借款之前通过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二、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约定借款利息,企业逐月计提借款利息。(作者:袁国辉 经授权,尊重原创,来源:指尖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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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泥巴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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