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科技人员取得职务技术成果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半计征优惠的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现将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校。
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校:
(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三)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科技人员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科技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按规定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国防专利转化除外),具体公示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
(二)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
(四)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转化科技成果,应当签订技术合同,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核算,不得将正常工资、奖金等收入列入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享受税收优惠。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时,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本通知自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自施行后36个月内给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适用本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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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金享个税优惠
七月一日起科技人员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金享个税优惠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通知,为进一步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7月1日起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可享优惠。
通知明确,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科技人员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科技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按规定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国防专利转化除外),具体公示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
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转化科技成果,应当签订技术合同,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核算,不得将正常工资、奖金等收入列入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享受税收优惠。
《人民日报》(日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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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明确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按50%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财政部等&   |
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现将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三、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校。
  四、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校:
  (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三)经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五、科技人员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科技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按规定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国防专利转化除外),具体公示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
  (二)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
  (四)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转化科技成果,应当签订技术合同,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核算,不得将正常工资、奖金等收入列入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享受税收优惠。
  六、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时,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七、本通知自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自施行后36个月内给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适用本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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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为进一步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现将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三、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校。四、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校:(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二)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三)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五、科技人员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科技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按规定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国防专利转化除外),具体公示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二)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四)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转化科技成果,应当签订技术合同,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核算,不得将正常工资、奖金等收入列入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享受税收优惠。六、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时,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七、本通知自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自施行后36个月内给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适用本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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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号
2016年科技人才政策盘点
2016年科技人才政策盘点
2016年是“十三五”的开局之年。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的系列重要讲话、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中央下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为做好“十三五”科技人才工作指明了正确方向。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本刊就2016年中央、地方及各有关部门陆续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中关于科技人才政策要点进行摘选刊发一、2016年国家科技人才政策3月17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1.建设规模宏大的人才队伍。推动人才结构战略性调整,突出“高精尖缺”导向,实施重大人才工程,着力发现、培养、集聚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社科人才、企业家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培养一批讲政治、懂专业、善管理、有国际视野的党政人才。善于发现、重点支持、放手使用青年优秀人才。改革院校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引导推动人才培养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2.促进人才优化配置。建立健全人才流动机制,提高社会横向和纵向流动性,促进人才在不同性质单位和不同地域间有序自由流动。完善工资、医疗待遇、职称评定、养老保障等激励政策,激励人才向基层一线、中西部、艰苦边远地区流动。开展东部沿海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东北等老工业基地人才交流和对口支援,继续实施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工程。3.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完善人才评价激励机制和服务保障体系,营造有利于人人皆可成才和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社会环境。发挥政府投入引导作用,鼓励人才资源开发和人才引进。完善业绩和贡献导向的人才评价标准。保障人才以知识、技能、管理等创新要素参与利益分配,以市场价值回报人才价值,强化对人才的物质和精神激励,鼓励人才弘扬奉献精神。营造崇尚专业的社会氛围,大力弘扬新时期工匠精神。实施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人才引进政策,完善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放宽技术技能型人才取得永久居留权的条件。加快完善高效便捷的海外人才来华工作、出入境、居留管理服务。扩大来华留学规模,优化留学生结构,完善培养支持机制。培养推荐优秀人才到国际组织任职,完善配套政策,畅通回国任职通道。中共中央3月21日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1.在改革人才管理体制方面。一是建立政府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推动人才管理部门简政放权,消除对用人主体的过度干预。二是全面落实国有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用人自主权。创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逐步实行备案制管理。改进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模式,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探索高层次人才协议工资制等分配办法。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三是健全市场化、社会化的人才管理服务体系,积极培育各类专业社会组织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培养、评价、流动、激励等职能。四是加强人才管理法制建设,完善人才政策法规体系。2.在创新人才评价机制方面。一是制定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人才,克服唯学历、唯职称、唯论文等倾向。不将论文等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建立符合中小学教师、全科医生等岗位特点的人才评价机制。二是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改进人才评价考核方式,加快建立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评价制度。注重引入国际同行评价。加强评审专家数据库建设,建立评价责任和信誉制度。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评价考核周期。三是制定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突出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合理界定和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自主评审。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清理减少准入类职业资格并严格管理,推进水平类职业资格评价市场化、社会化。放宽急需紧缺人才职业资格准入。3.在强化人才创新创业激励机制方面。一是加强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快出台职务发明条例,研究制定创新成果保护办法。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服务机制,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支持。二是允许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转让转化,加大创新人才激励力度。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政策,依法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定权,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研究制定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股权期权激励政策。探索高校、科研院所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才获得现金与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三是鼓励和支持人才创新创业,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科技型企业兼职并按规定获得报酬。允许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兼职,鼓励和引导优秀人才向企业集聚,打造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开放式的众创空间。中共中央、国务院5月19日印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1.加快建设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围绕重要学科领域和创新方向造就一批世界水平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工程师和高水平创新团队,注重培养一线创新人才和青年科技人才,对青年人才开辟特殊支持渠道,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面向全球招聘人才。倡导崇尚技能、精益求精的职业精神,在各行各业大规模培养高级技师、技术工人等高技能人才。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实施更加积极的创新创业人才激励和吸引政策,推行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和股权期权激励制度,让各类主体、不同岗位的创新人才都能在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得到合理回报。2.发挥企业家在创新创业中的重要作用,大力倡导企业家精神,树立创新光荣、创新致富的社会导向,依法保护企业家的创新收益和财产权,培养造就一大批勇于创新、敢于冒险的创新型企业家,建设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职业经理人队伍。3.推动教育创新,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把科学精神、创新思维、创造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培养贯穿教育全过程。完善高端创新人才和产业技能人才“二元支撑”的人才培养体系,加强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衔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月18日印发《关于加强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的意见》1.在畅通人才申请永久居留的市场化渠道方面。积极发挥市场在外国人才和智力资源配置中的主体作用,挂钩工资、税收和社会信用等市场评价要素,探索计点积分制等评价机制,建立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反映市场需求、条件简明量化的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指标评价体系。2.在调整在华工作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门槛方面。扩大聘雇单位类型范围,取消职务级别限制,放宽居住时限要求。对在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和领域工作的外国人,畅通从工作居留向永久居留的转换机制。放宽外国优秀留学生在华工作限制,为其毕业后在中国境内工作和申请永久居留提供渠道。3.在对家庭团聚人员和曾经具有中国国籍人员申请永久居留方面。扩大家庭团聚人员申请永久居留类型,放宽居留年限要求,对长期在华居住、曾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提供申请永久居留的渠道。4.在推动落实永久居留外国人资格待遇方面。明确了永久居留外国人在出入境、就业、购房、办理金融业务、申领驾照、子女入学、交通出行、住宿登记、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资格待遇,有关部门应当明确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永久居留外国人享有国民待遇的事项范围,并对外公布和加强落实。将永久居留外国人纳入本地常住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永久居留外国人融入服务模式,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语言培训、就业服务、法律服务等社会融入服务,努力以更广阔的事业发展平台、更便利的生活条件、更开放的文化氛围、更有效的市场和公共服务,激发永久居留外国人创新创业的活力和激情,为永久居留外国人安居乐业提供制度保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7 月31 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1.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人员及时使用项目资金。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2.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 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 万元至1000 万元的部分为15%,1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3.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4.改进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5.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会议管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1月7日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1.推动形成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在保障基本工资水平正常增长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体现科研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承担政府和社会委托任务等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水平,并建立绩效工资稳定增长机制。鼓励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合理收入。2.扩大科研机构、高校收入分配自主权。赋予科研机构、高校更大的收入分配自主权,科研机构、高校要履行法人责任,按照职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制定以实际贡献为评价标准的科技创新人才收入分配激励办法,突出业绩导向,建立与岗位职责目标相统一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合理调节教学人员、科研人员、实验设计与开发人员、辅助人员和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等的收入分配关系。3.进一步发挥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在实施转化时,应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和完成人之间的收益分配比例。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委托项目,人员经费使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执行;项目合同没有约定人员经费的,由单位自主决定。4.加强科技成果产权对科研人员的长期激励。强化科研机构、高校履行科技成果转化长期激励的法人责任。科研机构、高校应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内部管理与奖励制度,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奖励方案,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予以免责。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作为对科技人员的奖励涉及股权注册登记及变更的,无需报科研机构、高校的主管部门审批。加快出台科研机构、高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企业形成的国有股,在企业上市时豁免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转持的政策。5.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鼓励科研人员公益性兼职,积极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活动。国务院3月2日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1.促进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的部分,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对于科技成果协议定价,应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国家鼓励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方式投资的中小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国务院财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技术入股形成的国有股在企业上市时豁免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转持的有关政策。2.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国务院部门、单位和各地方所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国务院5月20日印发《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健全融合发展人才培养体系。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完善激励创新的股权、期权等风险共担和收益分享机制,吸引具备创新能力的跨界人才,营造有利于融合发展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支持高校设置“互联网+”等相关专业,推进高等院校专业学位建设,加强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培养。在重点院校、大型企业和产业园区建设一批产学研用相结合的专业人才培训基地,积极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结合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等,加强融合发展职业人才和高端人才培养。在大中型企业推广首席信息官制度,壮大互联网应用人才队伍。国务院8月8日发布《“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1.推进创新型科技人才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科学研究、工程技术、科技管理、科技创业人员和技能型人才等协调发展,形成各类创新型科技人才衔接有序、梯次配备、合理分布的格局。2.大力培养和引进创新型科技人才。发挥政府投入引导作用,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个人等有序参与人才资源开发和人才引进,更大力度引进急需紧缺人才,聚天下英才而用之。促进创新型科技人才的科学化分类管理,探索个性化培养路径。加大对国家高层次人才的支持力度,加大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  3.健全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激励机制。改进人才评价考核方式,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实行科技人员分类评价。改革薪酬和人事制度,为各类人才创造规则公平和机会公平的发展空间。4.完善人才流动和服务保障机制。优化人力资本配置,按照市场规律让人才自由流动,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用有所成。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人才,制定相应管理政策和服务保障措施。拓展人才服务新模式。搭建创新型科技人才服务区域和行业发展的平台,探索人才和智力流动长效服务机制。国务院10月10日印发《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1.完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在加强行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基础上,探索建立体现行业特点的高校、科研机构薪酬调查比较制度。鼓励科研事业单位聘用高端科研人员实行协议薪酬。赋予科研单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保障科研人员的合理工资待遇水平。2.改进科研项目及其资金管理。发挥科研项目资金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引导作用。全面取消劳务费比例限制,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完善间接费用管理,项目承担单位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下放科研项目部分经费预算调整审批权,砍掉科研管理中的繁文缛节,推行有利于人才创新的经费审计方式,充分尊重智力劳动的价值和科研规律。3.健全绩效评价和奖励机制。深入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完善单位内部科技成果转化中对科研人员进行现金和股权、期权奖励办法。实施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探索完善科研人员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提供资金、资源支持职工创新,营造宽容失败、勇于突破的创新氛围。鼓励社会资本设立专项奖励基金,补偿优秀科研人员的智力投入。多渠道募资,加大对基础性和前沿性科研课题的长期资助力度,加大对青年科研人才的创新奖励力度。对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智库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加大对科技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国务院办公厅2月18日印发《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支持科技人员到众创空间创新创业。高校、科研院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关规定,落实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政策。对本单位科研人员带项目和成果到众创空间创新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利。探索完善众创空间中创新成果收益分配制度。对高校、科研院所的创业项目知识产权申请、转化和运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支持。进一步改革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使用制度,使之更有利于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转化成果的积极性。国务院办公厅5月12日印发《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促进创业创新人才流动。鼓励示范基地实行更具竞争力的人才吸引制度。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落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政策,促进科研人员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开展外国人才永久居留及出入境便利服务试点,建设海外人才离岸创业基地。国务院办公厅9月11日印发《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更具吸引力的海外人才集聚政策,突破外籍人才永久居留和创新人才聘用、流动、评价激励等体制和政策瓶颈,推进中关村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开展外籍人才出入境管理改革试点,对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简化永久居留、签证等办理流程,让北京真正成为人才高地和科技创新高地。开展人才引进使用中的知识产权鉴定制度试点。深入实施北京市“雏鹰计划”、“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支持计划”、“科技北京百名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等人才计划,完善人才梯度培养机制,推进人才结构战略性调整。建立灵活多样的创新型人才流动与聘用模式,鼓励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人才互聘,允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企业人才兼职。研究制定事业单位招聘外籍人才的认定标准,探索聘用外籍人才的新路径。鼓励科研人员潜心研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动力和积极性,完善市场化的人才评价激励机制,创新评价标准和办法。完善事业单位内部分配机制,推进绩效工资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优化人才服务保障体系,在住房条件、子女就学、配偶就业、医疗服务等方面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便利。落实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相关管理政策。科技部、发改委、外交部、商务部9月8日联合发布《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科技创新合作专项规划》强化人才支撑。促进科技人才往来便利化,推动国际交流,建立双向互动的人才体系。促进科技人才与金融资本对接,推进面向“一带一路”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充分发挥驻沿线国家使领馆作用。加大科技管理干部队伍培训力度,提升科技管理国际化能力。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国防科工局、国务院扶贫办10月13日印发《科技扶贫行动方案》脱贫带头人培养行动。以“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为抓手,发挥科技特派员作用,加强对贫困地区返乡农民工、大学生村官、乡土人才、科技示范户的培训,每年培养15000名左右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脱贫致富带头人和新型职业农民。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省市科技管理部门向贫困地区选派优秀干部和科技人才挂职扶贫,择优接收贫困地区优秀年轻干部到国家部委学习锻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7 月1 日发布《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1.改革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一是完善符合基层实际的评价标准。突出以品德、能力、业绩和贡献为主的评价导向,克服唯学历、唯论文等倾向,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实践能力、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评价权重。对论文、科研等不作硬性要求,可用体现工作业绩和水平的工作总结、教案、病历等替代。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可不作要求。二是创新评价机制。改进职称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评价为基础的评价机制,灵活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等不同评价方式。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试行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级职称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对长期扎根基层工作、做出重要贡献业绩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破格参加职称评审。三是完善和落实职称倾斜政策。全面落实中小学教师、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结合其他系列职称制度改革,研究制定对基层倾斜支持政策。支持探索建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管理制度,完善岗位聘用、工资待遇、离开基层后资格转评确认等具体管理办法。2.完善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岗位管理制度。一是改进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式,适当放宽条件,降低招聘门槛,强化对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倾斜政策。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可采取直接考察等方式招聘。二是上级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时,应拿出一定数量岗位招聘有基层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经历的人员。三是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动态调整机制,适当提高基层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四是乡镇事业单位通过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所聘岗位等级可放宽至专业技术八级,且不受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制。五是通过实施农村教师、农技推广、全科医生等特设岗位计划,重点支持中西部等老少边穷地区补充人才。3.加大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激励力度。一是健全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深入推进基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正常增长机制,实行乡镇工作补贴,对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进一步倾斜,保障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合理工资待遇水平。对招聘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的基层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倾斜。支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转移转化科技成果,落实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有关规定。二是加大表彰奖励力度,在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表彰、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等重要表彰奖励工作中,适当提高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比例。4.积极引导各类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一是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加快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完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办法,为人才向基层流动提供便利条件。加大职称、工资等政策倾斜力度,鼓励人才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流动。二是树立“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理念,创新双向挂职、对口支援、短期工作、项目合作等灵活多样的基层柔性引才方式,组织各类人才到基层创新创业和开展服务活动,制定优惠政策,保障落实相关待遇。三是通过政府购买岗位、实施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提供创业扶持等方式,积极引导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和创业,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服务期满后留在基层工作。财政部7 月19 日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中支持40 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牵头负责科研工作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年度预算的30%。教育部、科技部8月3日发布《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1.简政放权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要审批或备案。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学校,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在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2.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机制。高校要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统筹成果管理、技术转移、资产经营管理、法律等事务,建立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平台;明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机构和职能,落实科技成果报告、知识产权保护、资产经营管理等工作的责任主体,优化并公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流程。3.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建设。鼓励高校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立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专业化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通过培训、市场聘任等多种方式建立成果转化职业经理人队伍。4.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益分配政策。高校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总额的50%。成果转移转化收益扣除对上述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移转化等相关工作,并支持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担任高校正职领导以及高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学校制定的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学校制定的成果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5.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人事管理制度。高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征得学校同意,可以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者离岗创业在不超过三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6.支持学生创新创业。探索建立以创新创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机制,完善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模式。支持高校与企业、研究院所联合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和研究生科研实践等教学科研基地,提高学生创新创业实践能力。7.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制度和绩效评价机制。高校要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评价机制,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业绩突出的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高校主管部门要根据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情况,对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高校给予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纳入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考核评价体系。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部8月22日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1.鼓励院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设置转移转化岗位,培养一支了解知识产权运营和成果转化内在规律的,精通科研、管理和法律的高端复合型专业化人才队伍。健全转移转化人才评价体系,突出市场评价和绩效奖励,实现技术转移人才价值与转移转化的绩效相匹配。2.鼓励科技人员带着科技成果离岗创业。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的,由所在单位合理确定其离岗创业时限,原则上在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满确需延期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2年。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岗位等级晋升、社会保险、住房、医疗等方面的权利。3.允许科技人员在适当条件下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并在兼职中取得合理报酬。各单位应书面约定兼职人员的权利义务,兼职人员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单位备案,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4.院属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政策与实施细则,并报院条财局备案。在确定“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时,院属单位可以根据成果特点做出规定,也可以采用合同收入扣除维护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转化交易所产生的费用而不计算前期研发投入的方式进行核算。5.院属各单位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担任院属单位正职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可在任职后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教育部8月25日印发《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1.加强师德考核力度。推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绩效考核、职称(职务)评聘、岗位聘用和奖惩的首要内容。实行师德“一票否决”。2.突出教育教学业绩。严格教育教学工作量考核。把教授为本专科生上课作为基本制度。教师担任班主任、辅导员,解答学生问题,指导学生就业、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各类竞赛以及老中青教师“传帮带”等工作,计入教育教学工作量,纳入年度考核内容。提高教师教学业绩在校内绩效分配、职称(职务)评聘、岗位晋级考核中的比重,教学工作量不能达到学校规定要求或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其年度或聘期考核不合格。3.完善科研评价导向。扭转将科研项目与经费数量过分指标化、目标化的倾向,改变在教师职称(职务)评聘、收入分配中过度依赖和不合理使用论文、专利、项目和经费等方面的量化评价指标的做法。探索建立“代表性成果”评价机制。4.重视社会服务考核。鼓励引导教师积极开展科学普及工作,鼓励引导教师主动推进文化传播。充分认可教师在政府政策咨询、智库建设、在新闻媒体及网络上发表引领性文章方面的贡献。完善科研成果转化业绩的考核。大力促进教师开展科研成果转化工作。5.引领教师专业发展。增设教师专业发展考评指标,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细化对教师专业发展的具体要求。鼓励青年教师到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到国内外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访学以及在职研修等。职业院校专业课教师每5年到企业顶岗实践不少于6个月。中国科学院9月13日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国家创新人才高地建设的意见》1.在深化人员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改革方面。一是对高层次科技人才试行预聘—长聘制度,经过3~6年的预聘期考察,择优遴选一批高层次科技人才,予以长期聘用。对未通过预聘期考察的科技人员,用人单位促进其合理流动。二是调整领导人员兼职和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放宽研究所领导人员在学术期刊、国际学术组织、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本单位出资企业的兼职限制。中层领导人员可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由所在单位进行审批和管理。允许单位副职和中层领导人员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贡献,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三是实行博士后聘用制度,充分发挥研究所在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培养中的主体作用。研究所合理设置博士后岗位,与博士后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建立博士后人员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规范博士后人员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险等管理。四是放宽岗位管理权限。在高级岗位不突破国家规定的总比例前提下,院对研究所高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允许研究所对高级岗位的结构性比例进行自主调整。2.在建立符合现代科研院所特点的分配与保障体系方面。一是扩大用人单位薪酬分配自主权。研究所可根据自身学科布局和人才队伍建设需求,自主确定适合不同层次和人才类型的分配制度;自主确定体现岗位职责、业绩贡献的工资结构比例和经费保障方式。二是改革完善我院分配制度,着力解决我院现行“三元”结构工资中,工资结构、分配决策和经费保障等与高端人才的实际贡献不相适应的问题,允许研究所自主进行调整。三是在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中试行协议薪酬制度,给予更多的稳定经费保障,体现知识价值导向。四是改革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年薪核定方式,由研究所依据本单位分配制度和规定程序拟定法定代表人年薪标准,经职代会审议后报院备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月20日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1.对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纳税人在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暂不征税,在转让该股权时一次性征税,以解决在行权等环节纳税现金流不足问题。2.在转让环节一次性适用20%的税率征税,比原来税负降低10~20个百分点,有效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3.对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或个人可以选择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同时规定,无论投资者选择适用哪一项政策,被投资企业均可按技术成果评估值入账并在税前摊销扣除。4.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缴税期限,新三板企业享受非上市公司政策。二、2016年地方科技人才政策北京:中共北京市委6月13日印发《中共北京市委关于深化首都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1.分类推进用人主体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备案制管理,探索不再纳入编制管理,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国有企事业单位引进或聘用经市级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国际薪酬标准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方式支付,人才薪酬不受单位工资总额限制。逐步建立科研院所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设立相对独立、责任明确的出资机构,减少行政干预。2.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制定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开展新兴领域职称评审试点,根据人才需求在部分职称系列开设正高级职称,扩大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适用范围。鼓励支持更多的学会、行业协会、专业人才评价机构等社会组织承担职称评价的服务工作,完善“个人自主申报、社会统一评价、单位择优聘任”的职称评价机制。合理下放评审权限,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自主评审,取消统一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由用人主体根据研究领域和岗位特点确定评价依据。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渠道。对有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下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限,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探索中等职业学校、技校开设正高级职称。3.协同推进京津冀区域人才管理改革。建立跨区域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推动京津冀在人才职称互认、医师多点执业、博士后联合培养、外籍人才出入境等方面开展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协作试点。建立京津冀干部人才挂职交流的常态化机制,健全区域内流动人才的待遇保障机制。鼓励人才异地创新创业,对于异地创业的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探索建立京津冀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协同运行和区域内知识产权维权机制。4.实行更具竞争力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探索外籍人才担任新型科研机构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相关驻外机构负责人的制度。推进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对外开放,支持外籍高层次人才领衔或参与承担。落实公安部支持北京创新发展有关出入境的政策措施,在中关村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开展外籍人才出入境管理改革试点,出台外籍人才及团队出入境实施办法。5.建立由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决定的人才培养机制。推动高校打通一级学科或专业类别相近学科专业的基础课程,开设跨学校、跨院系、跨学科、跨专业交叉课程,培养复合型、创新型人才。支持高校实行弹性学制,放宽学生的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加大校企人才联合培养力度,支持一批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办学,在专业建设、课程改革、技术研发、办学评价、招生就业等方面开展试点,推进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职业院校招收企业职工参加非全日制学习,实行弹性学制教学,建立学分累积和转换制度。6.支持科研人员在职创业或离岗创业。完善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的政策措施。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科技型企业兼职并按规定获取报酬。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对接其他单位开展技术攻关、提供科技服务所得资金收入,可由所在单位和企业自主决定资金使用和分配,用于奖励人才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50%。在职或离岗创业的科研人员在参加所在单位职称评聘与岗位考核时,其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可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技术转让成交额可与纵向课题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河北: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7月10日出台《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1.改革人才管理体制。一是给用人主体足够的自主权。改进事业单位人事编制管理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保障政策不变的基础上,按规定推行“四自一特”管理办法,自主确定编制控制数、自主设置内设机构和所属院所、自主设定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聘用、自主选人用人,实行备案制管理;用人单位对优秀人才可特设岗位,实行协议工资等分配形式,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科研院所可在核定机构编制限额内自主设置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调剂使用编制,实行高层次人才周转编制制度。二是实行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制定符合人才创新规律特点的科研项目管理和审计办法,赋予项目负责人更大的技术管理决策权,可由其自主确定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赋予更大的选人用人权,可根据科研需要自主组建团队选聘人员;赋予更大的经费支配权,将科研项目直接费用中多数科目预算调剂权下放到承担单位,由其自主使用科研经费。2.创新更具吸引力的人才引进机制。一是大力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积极引进院士,驻冀工作的省财政给予每人10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200万元安家费;积极引进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等高层次领军人才,每人给予200万元至10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100万元安家费。对海内外顶级高层次人才团队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来我省创新创业和转化成果的,省财政给予500万元至2000万元支持资金。对引进特殊人才和团队,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殊支持。二是加大柔性引才力度。以京津为重点,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通过挂职兼职、技术咨询、周末工程师等方式,柔性汇聚国内外人才资源;建立区域资源共享的京津冀专家人才库、科技成果库、需求信息库,推进区域人才评价标准和资格证书互认制度;支持人才带科研成果在我省转化落地,来冀工作不计时间长短,视业绩贡献可与省内人才在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为我省提供智力服务的高层次人才,省财政视贡献情况对用人主体给予10万元至50万元的引才补贴。三是激发企业引才聚才动力。制定支持企业引进人才的政策措施。对企业整建制引进的创新团队,在平台建设、科研项目等方面优先支持,即时受理,不受指标限制;对企业从省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依据成果产业化程度可给予企业奖励资助;企业用于招才引智的投入包括薪酬等支出实行税前扣除。企业从省外引进或自主培养的国家、省高层次人才,省财政给予企业30万元至50万元奖励资助。3.完善符合人才成长规律的培养机制。一是强化领军人才和团队培养力度。创新人才教育培养模式,集中力量打造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形成与河北发展相契合的重点学科体系;完善产学研用相结合的育人机制,制定鼓励企业、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联合培养人才的支持措施,加快培育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深入实施各类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制定分类培养支持人才成长的措施。对成功入选院士等国家高层次人才的,省财政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资金。二是壮大创新型企业家和“燕赵工匠”队伍。实施万名创新型企业家培养工程,研究制定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创新民营企业家队伍培养方式,推进与国有企业双向挂职,开展创业导师帮带工作,实施“百万燕赵工匠培养支持计划”。三是促进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强化对青年人才普惠性支持,深化拓展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深化拓展“名校英才入冀”计划,吸引名校毕业生来我省工作,省市财政5年内每人每月发放1000元房租补助。4.改进人才评价激励办法。一是深化人才分类评价和职称制度改革。研究制定人才分类评价办法,制定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合理界定和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省属骨干本科院校和科研单位、有条件的省委管理领导人员企业可自主评审主系列正高级及以下职称,有硕士授权的普通本科院校可自主评审主系列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紧缺急需和贡献突出的优秀人才,可实行高级职称直评直聘制度。二是加大科研成果转化激励力度。高校、科研院所可以协议方式,进一步将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授予研发团队。三是释放博士后和大学生创新创业潜能。提高进站博士后工作补助,鼓励博士后到企业挂职,领取相应报酬。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支持建立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优秀创业项目由当地财政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经费。山西: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月25日印发《山西科技创新城高端人才支持暂行办法》1.设立高端人才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城引进国内外一流创新团队和高端人才,以科研经费资助、创业项目扶持和生活补助的形式支持。先期从省财政安排的科技城资金中设立2亿元的高端人才专项资金。2.给予科研资助。对于科技城认定的高端人才,根据其携带科技成果入驻孵化器或组建研发机构的情况,给予30~100万元科研资助,其团队给予20~100万元科研资助。对于引进人才发起成立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并提出科研项目的,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给予优先支持。对于在科技城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后留在科技城创新创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科研资助。对于院士、“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特殊人才实行协商引进的政策措施。3.支持创新创业。对于科技城高端人才获得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给予10%~30%配套资金;对于申报省级科技计划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山西: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月25日印发《山西科技创新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1.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资金。重点用于支持科技成果中试、推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以及知识产权融资风险补偿等方面。先期从省财政安排的科技城资金中设立2000万元的科技成果转化引导资金。2.提高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收益。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在科技城实施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在科技城实施产业化的,可以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3至5年内,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黑龙江: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7月14日印发《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1.推进人才管理体制改革。推动人才管理部门简政放权,省、市、县三级政府全部建立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对符合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编制备案管理。对在我省工作和引进的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杰青及团队核心成员,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和年薪制,所需薪酬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引进上述人员可自主设置特定岗位,不受编制结构、岗位数额和结构比例限制。2.改进人才培养引进机制。对全省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由省财政给予项目主持人及团队最高1000万元的扶持资金;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高校、科研院所可聘任高层次人才为本单位所属院系所及内设机构的行政正职或副职;实施“龙江千名企业家培育计划”,重点培养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新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省财政给予每人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每年奖励200名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省财政给予每人2万元奖励;梯次开发青年优秀人才,在重大人才项目中设立青年专项;对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单位,省财政给予10万元或20万元的补贴。3.强化人才激励保障机制。根据实际需要,为优秀人才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股权投资。支持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在省内创业,离岗5年后返回原单位的,接续计算工龄并按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安排工作。对大学生优秀科技创业项目,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不低于20万元的资助。实行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职务成果知识产权由所在单位和发明人共有。健全完善技术入股、股权期权激励、分红奖励等激励政策。改革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提高省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比例,放开横向课题经费的管理使用。加大人才发展投入,设立省人才开发基金。黑龙江: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8月20日印发《关于大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意见》1.改革科技人员评价制度。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要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研究开发和基础研究的人员采取差异化的岗位评聘和考核评价标准。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应当设定一定比例,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在职称评价工作中,科技人员以市场委托方式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本单位或企业给予科技人员的股权和奖金奖励,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等,均与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同等对待,作为对其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2.授予成果研发团队及个人优先处置权。利用专项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应按与立项部门约定的期限进行转化;逾期1年未实施转化的,资助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授权第三方或许可他人有偿或无偿实施成果转化,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拥有科技成果转化的优先处置权。其它职务科技成果,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完成科技成果之日起逾期1年不实施转化的,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可以自行实施转化。3.给予科技人员资金奖励或股权激励。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办科技型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获得现金奖励;以科研工作为主的副职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其他以科研工作为主的管理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可以在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兼职,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4.提高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的,从技术合同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上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9月15日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十三五”规划》1.实施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人才引进政策。一是在海外人才引进方面。逐步有序放宽为境外高层次人才聘雇的外籍家政服务人员签发相应期限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扩大外籍高层次人才在口岸和境内申请办理R字签证(人才签证)的范围。扩大来沪创新创业的外国人在口岸申请Z字签证(工作签证)和S2字签证(私人事务签证)范围。探索实施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在上海创新创业政策,符合条件的外国留学生可直接办理就业手续、签证和工作类居留许可。争取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试行海外人才技术移民政策。二是在国内人才引进方面。优化调整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畅通创新创业人才、特定公共服务领域人员享受居住证积分待遇通道,简化居住证积分申办流程。研究制定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积分落户政策,实现人才落户由条件管理向积分管理转变。完善人才直接落户政策,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2.创新人才培养政策。逐步建立上海人才计划与国家级专家选拔的衔接机制,上海推荐的国家级专家候选人原则上从上海领军人才中产生,畅通上海高层次人才的成长通道。探索建立人才计划的社会化管理制度,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才计划的规划研究、评估监管,充分发挥社会和市场作用,形成公开、透明、高效的人才资助机制。加大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选拔资助力度,进一步向企业一线和青年科技人才倾斜。3.完善人才双向流动政策。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履行所聘岗位职责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岗创业或者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攻关等。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保留基本待遇离岗创业。允许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科研人才兼职。鼓励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科研院所聘任企业、行业高层次人才担任研究生兼职导师或者指导教师。制定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实施办法,打通博士后培养机构与企业创新平台之间的流动通道。4.改革人才评价政策。建立市场化、社会化人才评价机制,落实创新主体对创新人才的最终评价权。完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分类评价体系。率先在中小学教师、工程领域中建立新型人才评价机制。开通优秀人才职称评审“直通车”,对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成果显著的优秀中青年工程技术人员,可打破学历、任职资历要求,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5.创新人才激励政策。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研发团队所得不低于70%。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用于人员激励部分,可一次性计入高校、科研院所当年工资总额,但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积极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研究实施股权奖励递延纳税试点政策。开展高校经费使用自主权改革试点。探索提高科研项目人员经费比例。探索实施委托社会机构开展上海杰出人才遴选工作,大力表彰创新创业的杰出人才。上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9月2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1.进一步加大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推动将外籍高层次人才工作团队成员纳入直接申办永久居留证范围。允许注册在“双自”地区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投资性公司和外资研发中心聘用世界知名高校应届毕业生来上海就业。进一步提高持B证人员的市民待遇。加快推进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两证合一”试点等。2.创新科学高效的人才管理制度。深化“双自联动”建设国际人才试验区;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完善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模式;改进创新型科技人才支持方式;促进青年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包括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职称评审的前置条件,逐步将职称评审权下放给用人主体、行业组织等,引导建立由行业组织或者龙头企业牵头,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型企业共同参与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双向流动;促进人才向重点发展区域和基层一线流动;优化科研教学机构学术领导人员管理方式,包括完善出国管理、学术兼职政策。3.强化人才创新创业激励机制。完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制度;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机制,包括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扣除其处置过程中直接费用后,其净收入的70%或者以上可用于奖励个人和团队;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税收政策;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工作机制;加大创新创业人才激励力度;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4.进一步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的生态环境。完善创新创业法治环境;加强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拓宽人才创新创业投融资渠道;加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体系建设;营造人才宜居宜业环境。江苏: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7月14日出台《江苏省“十三五”人才发展规划》1.发挥考核指挥棒导向作用。把人才发展纳入市、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体系,建立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将人才工作列为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述职的重要内容。全面加强对市和县(市、区)、职能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等人才工作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评优、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2.充分激发人才活力。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前提下,可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攻关,经单位同意离岗创新创业的科研人员,可保留人事关系3年,工龄连续计算,正常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聘任,从而打消教授创业的后顾之忧。3.创新金融支持政策。通过新型金融产品撬动社会资本投资人才创新创业。未来5年江苏将建立更加多元便利的融资渠道,大力发展人才金融,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撬动社会资本共同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同时制定知识产权、技术等作为资本参股的办法,推行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融资,鼓励设立股权激励代付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及团队给予支持。4.提供优质服务保障。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建设省级人才公寓,打造高层次人才集中居住服务区。设立人才定点医院,为高层次人才配备家庭医生,让高层次人才享受个性化的医疗保健服务。协调和开发优质教育资源,妥善解决人才子女受教育问题。加强人才工作立法力度,建立创新人才维权援助机制。浙江: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6月6日出台《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1.创新更具竞争力的人才集聚机制。一是高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可以设立特设岗位,引进顶尖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不受岗位总量、岗位等级、结构比例限制。企业引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有企业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产生的人才专项投入成本可视为当年考核利润。二是试点降低在浙外籍人才申请永久居留、长期居留门槛,扩大聘雇单位类型范围,取消职务级别限制,放宽居住时限要求。简化来浙创业创新的外籍人才入境、居留手续,已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外籍人才,其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永久居留许可,对其他外籍人才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给予停(居)留便利。试点扩大R字签证(人才签证)申请范围;硕士以上学位外国留学生毕业后可直接到浙江创业就业。对外籍人才聘雇的外籍家政服务人员,可以签发限定人数和期限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允许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内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金)可全部以技术出资。2.构建充满活力的人才使用机制。一是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职创业并按规定获得报酬。担任公益类、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中层领导职务、且从事教学科研任务的科研人员,经本单位批准可以在不涉及本人职务影响的企业兼职,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事业单位科研人才可以与单位签订离岗协议,明确离岗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社会保险、科研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事项后,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二是创新创造、成果转化、社会服务等业绩突出的单位或团队,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对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经主管部门审核,可单独制定收入分配倾斜政策,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科研人员承担企业科研项目所获收入、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研经费绩效奖励,均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三是改革职称评审前置条件,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将专利创造、标准制订及成果转化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横向课题与纵向课题指标同等对待。将企业工作经历和工作业绩作为高校工程类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开辟海外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绿色通道。3.健全市场化、社会化的人才管理体制。一是建立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探索取消高层次人才服务机构行政许可,逐步探索高校、公立医院不再纳入编制管理,事业单位招录(聘)特殊人才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二是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实行分类管理,参加高层次国际交流合作活动,不计入本单位和个人年度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出访团组、人次数和经费单独统计。浙江: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9月10日出台《浙江省人才发展“十三五”规划》1.创新更具竞争力的人才集聚机制。试点降低在浙外籍人才申请永久居留、长期居留门槛,扩大聘雇单位类型范围,取消职务级别限制,放宽居住时限要求。试点扩大R字签证(人才签证)申请范围,硕士以上学位外国留学生毕业后可直接到浙江创业就业。引进海外或省外高层次人才,可不受原户籍所在地的限制,选择在省内实际居住地或工作地落户,与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2.构建人才分类评价机制。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等不同类型人才,建立体现职业特点和成长规律的分类评价标准体系。改革职称评审前置条件,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将专利创造、标准制订及成果转化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横向课题与纵向课题指标同等对待。将企业工作经历和工作业绩作为高校工程类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业绩突出的优秀工程技术人员,可以破格或越级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开辟海外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将县以下医疗卫生单位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至各设区市,省级医院高级职称试行自主评聘。3.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人才激励机制。合理分配职务科研成果转化收益,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得低于70%,并鼓励成果优先在省内转化。高校、科研院所等拥有的专利,单位在专利授权后超过1年未实施,且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签订实施专利协议的,发明人、设计人可实施该项专利,所得收益归发明人、设计人所有。创新创造、成果转化、社会服务等业绩突出的单位或团队,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对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经主管部门审核,可单独制定收入分配倾斜政策,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科研人员承担企业科研项目所获收入、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研经费绩效奖励,均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承担企业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单位统一管理,用途由企业与人才自行约定。安徽:中共安徽省委12月2日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1.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加快推进人才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健全市场化、社会化的人才管理服务体系,加强人才管理法制化建设,深化合芜蚌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2.大力推进合芜蚌引智试验区建设,积极实施国际化人才引育行动计划。加大对试验区企事业单位引进外籍科技人才扶持力度,引进人才年薪达50~150万元,并在我省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省、市每年分别按其年薪的一定比例奖励用人单位,用于科技研发,奖励资金省、市按3∶7比例承担。鼓励和支持各地开展人才管理改革试验。3.坚持发展需求导向,大力改进人才培养机制。创新人才教育培养模式,改进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支持方式,完善符合人才创新规律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优化企业家成长环境,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促进青年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福建: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9月12日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1.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实行一定数量高层次人才专用编制,专编专用、人退编收。在高校、公立医院等事业单位试行“人员控制数”等管理办法。科研院所可在核定机构编制限额内自主设置内设机构,调剂使用编制,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科学合理配置高校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创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备案制管理。2.改进人才培养引进支持。一是促进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在科技类科研项目、社科类科研项目和科研奖项中设立青年专项。省自然科学基金和省社科规划项目设立“青年科技人才创新项目”和“杰出青年项目”专项,用于支持博士后和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的科研工作。二是完善引才方式。对具有成长潜力但未入选省引才“百人计划”的创新创业预备项目团队,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允许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内资企业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可全部以技术出资。3.改革人才评价制度。一是健全人才评价考核体系。探索政府授权学会、行业学会、行业领军企业和新型科研机构自主开展人才评价工作。探索在高层次人才评价中引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等市场化评价要素。二是改革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人事档案关系不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管理的科技人员,与用人单位签有正式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可通过现工作单位,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三是完善高级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奖(排名前3)、中国发明专利金奖(发明人排名前2)、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人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可直接确认相应专业最高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直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其高级岗位职数单列。改革国有企业技术人员主要依靠职务提升的单一晋升模式,拓宽技术人员晋升渠道。4.促进人才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一是大力推进人才特区建设。以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改革平台,在人才管理、投资融资、税收、股权激励、成果转化等方面进行创新试点,推动福州、厦门、平潭人才特区建设。二是统筹人才培养开发与产业发展。对能实现重大产业突破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实行“一事一议”,从人才、科技、工业等专项经费中统筹给予最高1亿元的综合支持。三是创新非公经济组织人才工作。非公经济组织与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纳入全省专业技术资格经常化评审范围,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对待。对具备条件的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可组建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自主开展职称评审,自主发放证书。山东:中共山东省委7月18日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1.对担任行政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实行有别于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方式。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领导班子成员经审批后,可兼任与本单位或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正职外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所属的院系所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兼职数量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审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单位与个人的出国批次数、组团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经组织批准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配偶(或子女)已移居国(境)外的,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可担任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2.构建更加灵活开放的引才用才机制。建立精准引才机制,开发网上人才需求精准对接平台,定期派出专业化、小型化团组赴国(境)外点对点对接“高精尖缺”人才,符合条件的经评估认定,可直接入选省级重点人才工程,直接发放人才服务绿卡。对全省重点产业发展能够产生重大影响、具有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国际一流或顶尖人才团队,实行“特事特办、一人一策”,通过项目资助、创业扶持、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每个人才团队3000万元~5000万元的综合资助。对高层次领军人才创新项目,省级引导基金可给予单个项目最高6000万元的直投股权投资支持。研究制定加快推进人才国际化的意见,建立符合国际规则和惯例的引才机制、政策和服务模式。研究制定离岸创新人才引进使用办法,支持用人单位“走出去”在国(境)外、省外建立前端孵化基地、离岸研发中心(机构)等,在全球布局创新资源。3.建立以创新创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支持机制。健全产学研用协同育人机制, 实行符合人才创新规律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的意见,研究制定高技能人才激励办法,研究制定支持青年人才创新创业的意见。4.强化体现人才智力价值的激励保障机制。建立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评估机制,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对单位予以支持的重要参考。对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按规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免责政策。科技成果转化后,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正职可以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副职可以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所属的院系所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单位,由本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山东: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7月25日印发《山东省“十三五”人才发展规划》1.优化多元化投入政策。建立稳定持续的人才投入增长机制,各级政府优先保障对人才发展的投入,优先保障高层次人才培养、紧缺人才引进、杰出人才奖励以及重大人才开发项目所需经费。充分发挥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的作用,通过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子基金加大对人才项目的投入。推广政府人才资金和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运用后补助、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方式,引导和支持人才创新创业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银行在我省设立“科技银行”“人才支行”,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实现投贷联动,为人才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知识产权质押、高层次人才个人信用抵押等新型融资服务方式。2.优化人才向企业集聚政策。研究制定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意见。探索将人才评价权下放到部分重点企业,以“特事特办、一事一议”方式直接引进人才。坚持省市县三级联动,开展“人才政策送企业”活动。支持建立以政府为引导、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战略联盟,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培养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鼓励企业在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人才基金,建立研发机构。支持高校选聘企业高层管理人才和高科技人员担任教授。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首席科学家制度,引进培养一批本行业、本领域内的创新领军人物。3.优化人才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深化人才公共服务机构改革,大力推动人才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分离,明确人才公共服务机构的公益属性,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建设网上人才服务大厅。大力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才市场,放宽人才服务业准入限制,培育一批实力雄厚、影响力大、核心竞争力强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引进一批国内外知名的高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强人才服务行业协会建设。大力发展猎头、人力资源服务外包、薪酬管理、人力资源咨询等新兴服务产品,不断开发云招聘、云咨询、云测评、云培训等新型服务业态,推动人才社会化服务转型升级。湖北: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6月7日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1.完善人才引进方式。更大力度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增设青年百人项目,将用人单位境外取得国外居留证员工和外籍员工纳入“百人计划”实施范围。引进省外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国内优秀高层次人才来鄂创新创业,对为企业发展和地方财税增收作出突出贡献的,由本级财政予以奖励。建立产业领军人才认定制度,对具有世界一流或国内顶尖水平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实行“一事一议”特殊政策,开辟专门通道引进。2.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积极推进部分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高校转型,建成一批特色专业点和特色专业群,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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