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发生资产转让税收无偿划转时,税收应如何处理

与股权重组相关的企业产权无偿划转如何纳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郭洪荣 赵宇晶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关于企业产权无偿划转的纳税问题,主要有两个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企业产权无偿划转应确认为捐赠和受赠交易关系,按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第二种观点认为企业产权无偿划转应确认为企业产权重组交易,包括企业债务重组和企业股权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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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产权无偿划转的纳税问题,主要有两个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企业产权无偿划转应确认为捐赠和受赠交易关系,按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第二种观点认为企业产权无偿划转应确认为企业产权重组交易,包括企业债务重组和企业股权重组。与企业债务重组相关的产权无偿划转,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处理基本一致,本文重点讨论与企业股权重组相关的产权无偿划转的税务处理问题。
一、什么是企业产权无偿划转
按照会计要素来分析,接受投资企业的产权包括债权和股权,在负债表的右方反应,属于资本市场交易事项,交易方式包括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接受投资企业的资产在负债表的左方反应,属于商品市场交易事项,交易方式主要是买卖商品、接受或提供劳务。
现实生活中,如果从产权交易对价形式(资产)的角度定义产权划转,则称为资产划转,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第八条的标题就使用了&资产划转&的提法;如果从产权交易内容(债权或股权)的角度定义产权划转,则称为产权划转,比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号,以下简称239号文件)文件通篇都使用&国有企业产权无偿划转&的概念,而没有关于&资产划转&的概念。239号文件规定,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通俗地说,与股权重组有关的&企业产权划转&是出资人(企业股东方或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对接受投资企业之间的资产划转,对划出企业而言是出资人的减资行为,对划入企业而言是出资人的增资行为。
二、产权无偿划转交易过程中不发生横向的交易关系,仅发生了纵向交易关系
假设,母公司甲集团公司将全资子公司A持有孙公司C的100%股权,划转到全资子公司B。本案交易中涉及母、子、孙三个级次的四个法人企业,各级之间均是100%全资控股。本案交易各方,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母公司甲集团公司,被重组企业有两个级次的主体,一是被减资的子公司A和接受增资的子公司B,二是变更股东的孙公司C。
本案交易结果是,甲集团公司以减少对子公司A的股权出资为对价,让子公司A放弃了持有孙公司C的长期股权投资;甲集团公司以增加对子公司B的股权出资为对价,使子公司B持有了孙公司C的长期股权投资;被重组企业孙公司C的股东由子公司A变为了子公司B。
本案交易中,未发生横向的两个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关系,仅发生了母公司、子公司和孙公司之间的纵向交易关系。两个子公司之间未发生横向交易,二者都不是本案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二者的交易地位与孙公司C一样,都属于被重组企业。本案的纵向交易关系有两条线,一是甲集团公司划出子公司A对孙公司C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收回对子公司A的部分股权出资;二是甲集团公司将孙公司C的长期股权投资划转到子公司B,同时增加对子公司B的股权出资。
三、产权无偿划转过程中不发生视同销售行为和捐赠行为
分析上述交易情况,可以看出本案交易中甲集团公司划转孙公司C股权的对价形式,是甲集团公司的股权出资。具体对价支付情况为:甲集团公司收回对子公司A的股权出资,增加对子公司B的股权出资,子公司A和子公司B之间未发生对价。这类交易对价形式,在实际产权交易当中被定义为企业产权无偿划转。
所谓无偿,是指两个子公司之间不发生对价关系,仅对同一控股的母公司发生对价关系,而不是说整个交易过程当中既不发生横向交易关系,也不发生纵向交易关系。
捐赠关系的最大特点是:横向和纵向的交易关系都是单向的,只发生单向的捐出或受赠法律关系,捐出方不取得对价,受让方不支付对价。
本案中,两个子公司均对甲集团公司发生了对价关系,是典型的双务合同关系,而不是捐赠性质的单务合同关系。单务合同关系中,作为捐赠方只履行捐出的义务,而没有收回对价的权利;作为受赠方只享有接受捐赠的权利,而不承担任何回报的义务。
本案确定为产权无偿划转资产,从母公司层次看,是减少子公司A的股权出资,增加子公司B的股权出资;从两个子公司来看,共同点是孙公司C的股权,被甲集团公司由原股东子公司A无偿划出,无偿划入到子公司B的行为。
本案交易过程中,两个同一控制下的子公司A和子公司B之间不存在对价支付关系。因此,子公司A和子公司B之间不可能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或捐赠受赠行为。
从所得税的角度讲,本案交易性质定义为企业产权无偿划转,是企业产权重组行为,而且是复合型连续重组行为。既不是资产视同销售行为,也不是两个子公司之间的捐赠受赠行为。本案如果定性为视同销售或捐赠受赠行为,就注定发生交易定性错误,误认为发生了子公司A对子公司B无偿赠送孙公司C股权的行为。事实上,在整个交易过程当中,子公司A并没有&白送&,子公司B也并没有&白得&。子公司A放弃孙公司C股权的同时也发生了对价支付,以减少甲集团公司的股权出资作为对价形式。子公司B增加孙公司C股权的同时也发生了对价支付,以增加甲集团公司的股权出资作为对价形式。
四、产权无偿划转交易税务处理应避免适用法律错误
如果将产权无偿划转确认为视同销售行为或捐赠行为,就发生了交易事实认定不清、交易定性错误,并进一步引发适用法律错误。产权无偿划转交易不适用有关捐赠业务税务处理的文件。产权无偿划转所得税处理的适用文件,主要有5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涉税问题探讨(转)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涉税问题探讨(转)
( 09:55:19)
资产无偿划转的定义最早出现于财管字[号《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的通知》中,其第二条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文件的规定仅限于国有资产。当今社会,经济日益发展,各种经济类型企业的重组已成为一种常态,同一投资主体之间资产无偿划转已不仅限于国有企业,其他类型纳税人也存在资产无偿划转的问题。本文仅从税收角度探索资产(土地、房屋)无偿划转过程中存在的税收问题。
  一、资产(土地、房屋)无偿划转涉及的税收政策及存在争议的税收问题
(一)、 营业税
由于资产(土地、房屋)无偿划转发生的产权转移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即使是同一投资主体但由于是不同的法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规定,应按赠与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征收营业税。比如母公司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划转到其全资子公司名下;比如一人有限公司、私营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资产(土地、房屋)划转到投资者名下等。另一种观点则持不同意见认为资产(土地、房屋)无偿划转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的行为,并不是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权属没有发生实质性的转移,因此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二)、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进一步规定“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财税字(1995)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第四条又进一步对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进行了明确“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作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对于上述规定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资产(土地、房屋)的无偿划转要区分企业的经济性质,对于国有企业有文件规定不在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内,一般是一事一批,因此不用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其他类型企业则应认定为赠与行为且不属于上述不征税的赠与行为,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另一种观点认为这只是同一投资主体之间的无偿划转行为,不论经济性质是否国有都应依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认定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不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该文件指出了不视同销售的范围只限于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并没有将子公司包括在内。那么是不是意味着总机构无偿划转资产的行为要视同销售征收企业所得税呢?对取得资产的子公司是不是也要按无偿取得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呢?可不可以按企业重组进行处理呢?这些,文件规定的都不是十分明确。
(四)、契税
  财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第七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同时规定执行期限为日至日。
  另外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二、资产无偿划转税收政策相关建议
通过资产重组有利于企业做大做强,同一投资主体内部之间的重组也有利于企业优化投资结构、产业结构,更好的盘活资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因此,对于相关税收政策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营业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资产(土地、房屋)的无偿划转,我们认为既属于企业的资产重组也是一种投资行为,不属于赠与行为。由于是同一投资主体,那也就意味着不论投资到所属哪一家企业,投资主体都要承担投资的全部风险,建议可以比照“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明确不征收营业税。
对于将个人创办的私营独资等企业的房地产更名至自己名下,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属无限责任的企业,企业的财产与投资人的财产不可分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有类似规定,如《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等将房地产更名到投资人自己名下,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变更,建议明确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二)、土地增值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资产(土地、房屋)的无偿划转,对于国有企业一般都是经过批准,以文件的形式明确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如京地税地〔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改制重组有关契税、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税法应该体现中性的原则,体现公平性,况且条例也并没有明确征收土地增值税要区分纳税人的经济性质。建议不要区分国有与其他经济类型而分别对待,应一律明确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于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我们认为既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也属于投资行为。应根据财税字(1995)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和财税(2006)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加以判断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对于非涉及房地产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投资行为涉及房地产的则应严格征收。
(三)、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了企业重组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几中方式,并没有将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资产(土地、房屋)的无偿划转列入重组的范围,但我们认为这也属于企业的一种特殊重组方式。资产的无偿划转客观上会造成转出企业利润的增加和转入企业的利润减少等,会影响到企业所得税,也有可能存在企业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但我们认为资产的划转只要符合“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等几个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认定条件,就应该予以税收扶持,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建议比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
(四)、契税
  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文件制订的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号)。而这两个文件已被财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所取代,建议对国税函〔号进行进一步明确。
另财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了执行期限为日至日。为支持企业不断发展壮大,通过重组促进企业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建议政策到期后继续予以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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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涉税处理及例解
&&企业内部单位转移资产的避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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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资产划转的会计和税收政策最初主要针对国有企业设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号,以下简称109号文)将资产划转业务拓展至包括国企、民营、混合所有制在内的所有企业,为集团公司内部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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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划转的会计和税收政策最初主要针对国有企业设定,《》(,以下简称&109号文&)将资产划转业务拓展至包括国企、民营、混合所有制在内的所有企业,为集团公司内部资产重组与资源整合提供了新的路径。本文以109号文的补充征管文件《》(,以下简称&40号公告&)列举的资产划转的几种情形对其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税种的处理作简要分析,供大家在实务工作中参考。
一、资产划转的概念
资产划转是指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
资产划转涉及资产在不同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属改变,就业务实质而言,需通过相关法律主体之间资产转让、增资、减资等步骤才能实现。《》(,以下简称&59号文&)中关于企业重组的定义为:&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尽管59号文未将资产划转列入企业重组范围,但就其业务实质仍属于企业重组的一种特殊形式。
资产划转与资产调拨不同。资产调拨只能发生在同一法律主体内部,例如,A公司将产成品由甲仓库调拨到乙仓库,或者从甲分支机构调拨到乙分支机构。资产调拨发生在同一法律主体内部,资产的所有权并未转移,不需要支付对价。《》()也明确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属于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资产划转(过去常被称之为资产无偿划拨),作为一种特殊的资产重组形式,通常发生在国有企业集团内成员企业之间。例如,国资委(或地方国资委投资成立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同)将其直接控股一家公司的资产(实物或股权)转入到国资委直接控股的另一公司,财务处理时,一方减少资产和资本公积,另一方增加资产和资本公积。这种以资本公积作为对价的资产划转,其实是以权益工具作为对价,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无偿划拨&。40号公告将资产划转扩展到符合条件的所有居民企业之间,而不仅限于国有企业,文件列举了资产划转的四种形式。
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
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二、资产划转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
依据109号文件第三条及40号公告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扣除。
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是指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或批复生效,且交易双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
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交易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采取一致处理原则统一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资产划转的交易双方需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
现依据40号公告分别说明资产划转的四种情形及企业所得税处理:
1.母公司向子公司划转资产
(1)母公司取得对价
40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该资产划转形式应理解为母公司将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按原账面净值对子公司增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
& & & &累计折旧
& & & &累计摊销
& & &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 & &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 & &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
贷: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税务处理:母公司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母公司取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出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借: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税务处理:子公司取得股权、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按被划转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2)母公司未取得对价
40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借: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 & & &累计折旧
& & & &累计摊销
& & &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 & &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 & &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
贷: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税务处理:母公司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
借: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税务处理:子公司取得股权、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母公司划出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2.子公司向母公司划转资产
40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该资产划转形式可理解为子公司将资产以账面净值转让给母公司,同时母公司等额减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
税务处理:母公司取得股权、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子公司划出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借: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 & & &累计折旧
& & & &累计摊销
& & &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 & &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 & &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
贷: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税务处理:子公司不确认资产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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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财税处理
15:56:22互联网字体:
  涉及产权转移书据就得缴纳印花税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号)规定,无偿划转双方应签订无偿划转协议。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如果涉及到产权过户登记的,则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有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均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另外,通过证券交易所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权的印花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号),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不征收契税
  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已经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的规定,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因此,公司间无偿划转如涉及到厂房和房屋等不动产资产应按视同销售缴纳5%的营业税,并按照规定比例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责任编辑:初晓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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