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能买卖吗买卖后又违约怎么办

经济适用房能买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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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了缓解住房压力而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对于经济适用房的相关问题我国出台了相关政策,那经济适用房能买卖吗?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但是可以将房屋以不高于购房单价的房价出售于满足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人。
  2、政策规定满5年后,可以上市交易,但是要按照访问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
  补交综合地价款计算方式:例如一套面积为80㎡的经济适用房,原购房价格为4000元/㎡,市场出售价为5000元/㎡,补交价款为%=40000元。
  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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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能买卖吗-优质问答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要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你好,协议约定内容是有法律效力的,不过协议履行存在现实的无法过户、发对方违约仅可获违约赔偿无法取得房屋产权的风险
您好!首先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存在无效风险,建议谨慎签订;其次,如果共有人放弃自己产权,是可以发生法律效力的,但是建议及时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
您好,一般而言,军队的经济适用房是在总后备案的,经过层层批准才能开工建设。先是建房计划上报,然后是售房计划上报,有个统一的售价,经过总后批准,在当地办理房证后才能按照售价进行出售
经济适用房是可以买卖的,不过要要先搞清楚相关法律规定。
  新修订的《经济适用住房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一是明确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二是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三是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四是明确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你如果要买经适房,首先需要了解,你卖之前,该房产是一手房还是二手房。如果是已经上市交易的二手房,只要对方的房产证件齐全,你再次接手是没问题的。如果对方的房产是一手房,那么你就要弄清楚,对方在卖房给你之前是否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是否取得了完全产权。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子,可以交易,并能够正常过户。没有获得完全产权的房子是无法过户的。
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介入,代书起草合同,甚至做有关的交易见证。
你好,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即是合法有效的。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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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有哪些?
随着近年来房价的急剧攀升,钻法律、政策漏洞买卖经济适用房的当事人不在少数,纠纷案有增多之势。那违反政策进行经济适用房买卖发生的纠纷有哪些因素呢?下面小编给你介绍下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的两种现象。一、借名“借名买房”即指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人以具有购买资格的人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上的所有权人系名义上的购买人,而实际出资的则是另外的人。“借名买房”的当事人双方在前都会私下签订一个协议,对“借名”行为做出约定:1.双方明确约定一方将自己所有的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房号转让他方;2.双方不明确约定买卖房号,仅签订协议约定,房屋购买后有关房屋的所有权利归属于实际出资人一方,名义买房人要无条件协助实际出资人办理相关手续;3.名义买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房之后即与实际出资人签订,约定将该套房屋出卖给实际出资人,待政策允许后再办理手续。双方产生纠纷一般有以下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名义买房人想实际占有房屋,起诉实际出资人腾房;第二种是实际出资人起诉名义买房人,要求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法院判决倾向:实际出资人享有长期居住权双方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使不具备购买经适房资格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买到了经济适用房,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应属于无效协议,但是按照《》的规定,也同样出现了该《管理办法》是否具有法律、行政的法律效力问题。对“借名买房”案件,法院一般以证上登记的名字认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实际出资人想要回出资,首先必须提供充足的。即便能够证明其是房屋的实际购买人,其要求退还的房款也不是按现在的市场价退还,而是按当初买房时的价钱退还。法院同时考虑到,这样判决对实际出资人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反之出借身份一方会获取房屋涨价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鉴于此,若实际出资人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法院一般认定实际出资人对该房屋享有长期居住权,不用腾房。但这种判决也让法院颇为尴尬,因有房屋所有权的人不能居住该房屋,而实际居住该房屋的人却不享有所有权。二、黑白合同根据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未住满五年,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确需出售的,可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经济适用房的“黑白合同”则是指,在对购买时间不满五年、不满足上市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房进行交易时,房屋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经济适用房当时的购买原价进行交易,而在合同附件或另一份合同中将购房总价款分为两个部分,即购房款和装修装饰设备补偿款,前者是经济适用房当时的购买价,后者是现时价格与经济适用房价格之差价。该类合同表面上是按照原价转让经济适用房,而实质上买卖双方又同时约定过高的装修装饰设备补偿款,确保卖方从中赚取差价。涉案合同表面上符合经济适用房转让的形式,实质上为。因以商品房价格出卖经济适用房存在着极大的利益驱动,“黑白合同”的现象便应运而生。卖家与买家在签订了“黑白合同”后,因为房屋升值而毁约的现象大量出现。目前法院对经济适用房“黑白合同”是否无效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类。因“黑白合同”实质上违反了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条件的政策规定,侵害了国家利益,符合合同无效的条件。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合同并非无效。因《合同法》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属无效,而关于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即目前适用的《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不仅不属于法律,亦不属于法规,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角度出发,该类合同不应判归无效,合同双方如果能够按照规定补缴税收,合同仍应属有效。因两种观点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导致法院在裁判此类案件时陷入了困境。涉及经济适用房“借名买房”和“黑白合同”案件存在法律盲点的问题,去年北京市一中院曾主持所辖基层法院确定了审理原则,即原则上按照《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认定合同无效。但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建议立法部门或国务院颁布经济适用房管理的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将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政策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体现。以上就是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的两种现象,看完之后都有一定的了解了吧。那么在生活中为了以后不会出现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的事情请按照法律程序来走,还有遇到这种事情后可以多在网上搜索了解,或者咨询律师365了解更多的和寻求律师的帮助。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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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是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是国家保障住房的一项政策。经济适用房买卖也跟商品房买卖一样会产生纠纷,也需要拟定相关合同。
由于经济适用房的价格相比商品房而言要便宜一些,因此很多购房者都想要购买经济适用房,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购买这种类型的房屋的,我国对于经济适用房的买卖是有相关规定,那么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是什么呢?
现实生活中,房屋有很多种不同的类型,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商品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以及回迁房,其中以回迁房的纠纷最为常见,很多人都想要知道回迁房可以买卖吗,它和商品房的区别究竟有哪些呢?下面律师365小编来为大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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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丁桥拥有一套经济适用房,小面积60多方,房子已于2012年4月交房,现出租(知道不合法,但大家都这么干)三年,签订了出租协议(租金还是比较低的,今年因此我还涨了一百元房租,协商同意的),我这个人也不喜欢折腾就同意了。承租方是给他弟弟租的,他们是亲兄弟,他弟弟也购买了经济房但14年底交房,刚好装修完等三年协议到了刚好搬过去。租住三年中,和承租方一直交流挺愉快,有什么事大家一起沟通、协商都能各退一步的解决。我当时是毛呸,他们负责简单装修,购置了一些旧家具,设施也算全,当时协议是搬走后硬装留下,软装可以拿走。我的房子购买于2011.6月,大概2016.6就可以补偿土地出让金大概6-7W元就可以上市交易。我也有这个打算的。昨晚他给我打来电话,说到明年三月合同到期他弟弟搬走后,他有朋友想续签(刚来杭州的新人),续签对我来说肯定是好事,省时省力,但我说合同肯定是一年一签,根据市场价略低一点都是可以的。他说他跟他朋友商量后回复我。大概半小时后,他打来电话,他朋友和他商量了一下,咨询我了一下我对这个房子后续的处理方式,居然想一次性买下来(方便他实际装修、结婚、生孩子),先私底下签订一个购房合同,将一半的钱打给你,等到了2016.6月等我交完补偿金后,直接过户给他,接下来完成剩下余款的支付。我感觉一下子蒙了,他这样操作我很清楚不合法,但这种合同对双方都有很大的风险。哪一方违约,另一方都是很大的麻烦,靠诚信做这种交易,我感觉有点不靠谱,我不太清楚他们的用意,难道只是趁现在房价低(丁桥经济房目前已经上市的成交价大概在元,我这个房子户型、地段、交通都是丁桥最好的,户型小总价低我是知道有市场的)早点购置用方便将来的生活?也许他们还有别的用意?我一下子根本无法猜测到实际目的是什么?其实最终说到我自个身上,这套房子我是想早点出让掉,因为我是家里有房子但户主是我爸,我名下没有房子的前提下钻了政策漏洞才申请到的,而且我家里的房子还是有份额,所以这套房超面多,我有赚差价的机会。我总价是22W多,加上后期补偿金大概30W不到,再加上5年的房租,估计总成本在25W左右。如果现在以9K一方的价格卖掉,我有30W的利润,关键是我想套现,可以做别的投资。所以我一直想不好,我该如何操作?发发贴子,看看大家的意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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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说你有门道,人家举报下你啥都没有,侵占国家资源,买不起房的人多了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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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1只能说你有门道,人家举报下你啥都没有,侵占国家资源,买不起房的人多了去了我名下无房,完全符合国家政策,没有做过一丁点不该做的事,只是钻了政策漏洞而已,这是正常得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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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是想抄底,但是不能过户,对双方都没意思啊,没有约束力的,相对你而言,下家更没有什么能约束你的,万一房子涨了你不买了,退他房款和利息,他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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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只交六七万土地出让金就行了?象你这样的情况下卖经适房需将收益的55%上交政府。你买进22万60方,假设卖出65万差价是33万,33x55%=18.5万要交给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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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1怎么只交六七万土地出让金就行了?象你这样的情况下卖经适房需将收益的55%上交政府。你买进22万60方,假设卖出65万差价是33万,33x55%=18.5万要交给政府。你们懂得太少了,我也不是04.9月前的,我自己家的房子有份额,自己的名下没有超48平方,所以我的60方里超面的面积较多,大概有40多方的面积是超面买的,超面价4000元,这部分不计算享受面积的,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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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1怎么只交六七万土地出让金就行了?象你这样的情况下卖经适房需将收益的55%上交政府。你买进22万60方,假设卖出65万差价是33万,33x55%=18.5万要交给政府。引用:2你们懂得太少了,我也不是04.9月前的,我自己家的房子有份额,自己的名下没有超48平方,所以我的60方里超面的面积较多,大概有40多方的面积是超面买的,超面价4000元,这部分不计算享受面积的,懂不?是这样啊!开头你也不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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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起诉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你好,可以要求其按照协议履行。
你好,按照你们的购房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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