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年离开原单位是否医保视同缴费年限规定

企业职工辞职前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怎么算_百度知道
企业职工辞职前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怎么算
1976年参加工作,1998年自动辞职,个人缴纳社保4年,2003年进入私营企业至今一直在缴纳社保。明年退休,请问企业职工辞职前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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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以前参加工作有视同缴费,1992年以后就必须交养老保险了。1、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7]26号 日“视同缴费“是针对1992年前,国企的员工而言,即国企员工从参加工作时起至实行社保缴费制度时止这一个时间段视为已经缴费年限,在退休时合并计入累计缴费年限。2、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企业职工辞职前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现在国家认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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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事业单位开除,之前的工作年限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吗?
被事业单位开除,之前的工作年限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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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事业单位人员被开除、刑事处理的,工作年限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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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个单位的临时工,现在已经怀孕了不能上班,单位以我违反计划生育第二胎为由让我自己辞职,请问单位有权利开除我吗?我现在是怀孕期间如果单位开除我了我该怎么办,能有补偿吗,一般是按照工作年限或什么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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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您所说的情况,您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单位有没有权利开除您主要是看单位有没有相关政策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触犯刑法被开除公职怎么参加社保,开除前(2013年12月)是财政开支不用交养老保险,开除后(2014年10月)开始了养老金并轨工作.请问前面的三十五年工岺能算做视同缴费年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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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过了.说没资格参加.工岺清零.社保局的答复是否合法.如不合法.我该怎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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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咨询求助:1996年以前事业单位的工龄能否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养老保险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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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1996年以前事业单位的工龄能否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本人是一个男性科技人员,1996年以前在国家某部委在北京的下属事业单位工作。1996年因单位领导腐败、在一些重要事情严重不守信用而辞职(本人没有犯任何错误或出什么问题。两年后单位第一负责人因贪污罪被判处死缓)。辞职时有 21 年工龄。之后户口虽留在北京,但本人回到外地的家乡,身份为自由职业者或民间科技人员,未曾办社保手续。再过两年就到退休年龄了。亲友多次催促参保,说以前的工龄还能用。我的问题是:
如果现在参与养老保险的话,是否须交纳许多钱?有人说,事业单位与企业不同,以前的工龄不能简单地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因此我必须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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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的情况比较特殊。上面的问题也比较长。非常不好意思。本人对这些事情的确很外行。衷心希望能得到行家的帮助、指点。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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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了,原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能否视同缴费年限?
江西-抚州&10-11 22:54&&悬赏 0&&发布者:高原滇池 & 回答:(0)
我1996年到学校工作,为正式在编教师,2008年考研,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按自动离职处理,未通知我本人。2011年回原县学校教学,成为合同工,并办理了养老保险缴费。请问,在原单位工作的十二年能否视同缴费呢?请尽快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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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法商之家
摘自:劳动法库
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社厅函〔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有关问题的请示》(粤人社报〔2017〕6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以下简称5号规)明确规定:“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按此规定,参保人员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在确定计算地时与当时工作地有关,并不以工作地和参保地或户籍地一致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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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远、广海成建制转移的问题,5号规明确规定:“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转移,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在省级政府主导下的规模以上企业成建制转移,可根据两省协商,妥善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对于参保人员离开成建制转移企业的,不应使用成建制转移企业协商的相关规定,而应该执行国家统一规定。
请你们严格按照5号规政策,责成广州市核实朱国森同志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工作地,明确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年限,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核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切实保障其养老保险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总体运行平稳,较好地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导致部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困难。为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问题。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执行,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一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二、关于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客观原因,参保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日之前缴费信息或者提供的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关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管理。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地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按照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规定全额转移。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四、关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五、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六、关于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安置地后,安置地应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计算为安置地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
退役军人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在日至日间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转出地应按11%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所需资金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七、关于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转移,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在省级政府主导下的规模以上企业成建制转移,可根据两省协商,妥善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八、关于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归集责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未在户籍地参保,但按国家规定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待遇领取地为户籍地的,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将各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户籍地,并核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九、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号)、《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参保人员已经按照原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予以调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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