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持有的银行业股权比例股权怎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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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名称:兴业银行.601166&时间:&标题:金融产品超比例持有的银行股权怎么处置?银监会设1年整改期
&&此外,《实施通知》明确,在《办法》施行前,未经批准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应于《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也就是日之前)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股东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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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金融产品超比例持有的银行股权怎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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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金融产品超比例持有的银行股权怎么处置?银监会设1年整改期)
3月9日,中国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下文简称“实施通知”),作为配套文件落实1月5日下发的《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实施通知》显示,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产品持有同一银行股份超过5%,预留一年时间进行整改。3月2日,银监会法规部主任刘福寿曾表示,对于不完全符合办法规定的商业银行现有股东,银监会将按照“依法合规、分类处置、稳妥推进、保持稳定”的原则,有序开展清理规范工作。此前出台的《办法》要求,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制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其中,“主要股东”指的是“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实施通知》对此规定,在《办法》施行前成为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但不符合《办法》入股商业银行数量规定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按照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量只减不增的原则引导其逐步符合《办法》要求。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量被动增加的除外。持股比例被动增加,主要指因其他股东持股变化,导致该主要股东持股比例增加的情形;持股数量被动增加,主要指因配股等情形,导致该主要股东持股数量增加。除了对作为主要股东入股、控股的银行数量进行了严格限制之外,《办法》对金融产品入股上市银行也做了严格规定。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商业银行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实施通知》要求,在《办法》施行前,一旦金融产品入股上市银行发生上述情形,原则上应于《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整改。由于《办法》是在1月5日正式出台的,也就是原则上要在日之前完成整改。据澎湃新闻不完全统计,从各家上市银行三季度披露的股权数据看,安邦通过旗下保险产品所持有的民生银行、招商银行股份,富德生命人寿所持有的浦发银行股份以及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旗下子公司持有的兴业银行股份,均超过了5%的监管红线。《实施通知》对违规授信也提出了整改要求:商业银行对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主体的存量授信余额不符合《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等规定的,应根据存量授信业务期限制定整改方案,在整改完成前,不得续作或新增授信业务。在关联授信方面,《办法》明确了授信限额。参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对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单个主体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个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此外,《实施通知》明确,在《办法》施行前,未经批准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应于《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也就是日之前)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股东资格申请。提出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股东资格条件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或未按时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进行查处。
银监会还于同日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下文简称“规范通知”),要求商业银行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上市商业银行股东也需要同样上报。《规范通知》明确,需提供股东穿透信息和证明材料,股权结构逐层说明要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披露股东真实背景,说明持股真实目的。在此前《办法》中曾提到,存在虚假陈述、隐瞒的股东将可能被限制股东权利。“将中小商业银行股东与股权作为公司治理重点内容,纳入2018年现场检查计划,并加强对商业银行及股东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本文来源:澎湃新闻
责任编辑:杨泽宇_NF6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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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3月9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下文简称“实施通知”),作为配套文件落实1月5日下发的《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实施通知》显示,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银行股份超过5%,预留一年时间进行整改。>3月2日,银监会法规部主任刘福寿曾表示,对于不完全符合办法规定的商业银行现有股东,银监会将按照“依法合规、分类处置、稳妥推进、保持稳定”的原则,有序开展清理规范工作。此前出台的《办法》要求,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制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其中,“主要股东”指的是“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实施通知》对此规定,在《办法》施行前成为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但不符合《办法》入股商业银行数量规定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按照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量只减不增的原则引导其逐步符合《办法》要求。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量被动增加的除外。持股比例被动增加,主要指因其他股东持股变化,导致该主要股东持股比例增加的情形;持股数量被动增加,主要指因配股等情形,导致该主要股东持股数量增加。除了对作为主要股东入股、控股的银行数量进行了严格限制之外,《办法》对金融产品入股上市银行也做了严格规定。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商业银行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实施通知》要求,在《办法》施行前,一旦金融产品入股上市银行发生上述情形,原则上应于《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整改。由于《办法》是在1月5日正式出台的,也就是原则上要在日之前完成整改。据澎湃新闻不完全统计,从各家上市银行三季度披露的股权数据看,安邦通过旗下保险产品所持有的民生银行、招商银行股份,富德生命人寿所持有的浦发银行股份以及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旗下子公司持有的兴业银行股份,均超过了5%的监管红线。《实施通知》对违规授信也提出了整改要求:商业银行对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主体的存量授信余额不符合《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等规定的,应根据存量授信业务期限制定整改方案,在整改完成前,不得续作或新增授信业务。在关联授信方面,《办法》明确了授信限额。参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对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单个主体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个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此外,《实施通知》明确,在《办法》施行前,未经批准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应于《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也就是日之前)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股东资格申请。提出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股东资格条件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或未按时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进行查处。银监会还于同日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下文简称“规范通知”),要求商业银行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上市商业银行股东也需要同样上报。《规范通知》明确,需提供股东穿透信息和证明材料,股权结构逐层说明要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披露股东真实背景,说明持股真实目的。在此前《办法》中曾提到,存在虚假陈述、隐瞒的股东将可能被限制股东权利。“将中小商业银行股东与股权作为公司治理重点内容,纳入2018年现场检查计划,并加强对商业银行及股东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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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9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下文简称“实施通知”),作为配套文件落实1月5日下发的《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办法”)。
  《实施通知》显示,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银行股份超过5%,预留一年时间进行整改。
  3月2日,银监会法规部主任刘福寿曾表示,对于不完全符合办法规定的商业银行现有股东,银监会将按照“依法合规、分类处置、稳妥推进、保持稳定”的原则,有序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此前出台的《办法》要求,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制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其中,“主要股东”指的是“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施通知》对此规定,在《办法》施行前成为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但不符合《办法》入股商业银行数量规定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按照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量只减不增的原则引导其逐步符合《办法》要求。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量被动增加的除外。持股比例被动增加,主要指因其他股东持股变化,导致该主要股东持股比例增加的情形;持股数量被动增加,主要指因配股等情形,导致该主要股东持股数量增加。
  除了对作为主要股东入股、控股的银行数量进行了严格限制之外,《办法》对金融产品入股上市银行也做了严格规定。
  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商业银行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
  《实施通知》要求,在《办法》施行前,一旦金融产品入股上市银行发生上述情形,原则上应于《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整改。
  由于《办法》是在1月5日正式出台的,也就是原则上要在日之前完成整改。
  据澎湃新闻不完全统计,从各家上市银行三季度披露的股权数据看,安邦通过旗下保险产品所持有的民生银行、招商银行股份,富德生命人寿所持有的浦发银行股份以及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旗下子公司持有的兴业银行股份,均超过了5%的监管红线。
  《实施通知》对违规授信也提出了整改要求:商业银行对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主体的存量授信余额不符合《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等规定的,应根据存量授信业务期限制定整改方案,在整改完成前,不得续作或新增授信业务。
  在关联授信方面,《办法》明确了授信限额。参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对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单个主体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个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
  此外,《实施通知》明确,在《办法》施行前,未经批准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应于《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也就是日之前)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股东资格申请。提出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股东资格条件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或未按时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进行查处。
  银监会还于同日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下文简称“规范通知”),要求商业银行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上市商业银行股东也需要同样上报。
  《规范通知》明确,需提供股东穿透信息和证明材料,股权结构逐层说明要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披露股东真实背景,说明持股真实目的。在此前《办法》中曾提到,存在虚假陈述、隐瞒的股东将可能被限制股东权利。
  “将中小商业银行股东与股权作为公司治理重点内容,纳入2018年现场检查计划,并加强对商业银行及股东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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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9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下文简称“实施通知”),作为配套文件落实1月5日下发的《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办法”)。
  《实施通知》显示,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银行股份超过5%,预留一年时间进行整改。
  3月2日,银监会法规部主任刘福寿曾表示,对于不完全符合办法规定的商业银行现有股东,银监会将按照“依法合规、分类处置、稳妥推进、保持稳定”的原则,有序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此前出台的《办法》要求,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制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其中,“主要股东”指的是“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施通知》对此规定,在《办法》施行前成为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但不符合《办法》入股商业银行数量规定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按照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量只减不增的原则引导其逐步符合《办法》要求。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量被动增加的除外。持股比例被动增加,主要指因其他股东持股变化,导致该主要股东持股比例增加的情形;持股数量被动增加,主要指因配股等情形,导致该主要股东持股数量增加。
  除了对作为主要股东入股、控股的银行数量进行了严格限制之外,《办法》对金融产品入股上市银行也做了严格规定。
  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商业银行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
  《实施通知》要求,在《办法》施行前,一旦金融产品入股上市银行发生上述情形,原则上应于《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整改。
  由于《办法》是在1月5日正式出台的,也就是原则上要在日之前完成整改。
  据澎湃新闻不完全统计,从各家上市银行三季度披露的股权数据看,安邦通过旗下保险产品所持有的民生银行、招商银行股份,富德生命人寿所持有的浦发银行股份以及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旗下子公司持有的兴业银行股份,均超过了5%的监管红线。
  《实施通知》对违规授信也提出了整改要求:商业银行对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主体的存量授信余额不符合《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等规定的,应根据存量授信业务期限制定整改方案,在整改完成前,不得续作或新增授信业务。
  在关联授信方面,《办法》明确了授信限额。参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对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单个主体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个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
  此外,《实施通知》明确,在《办法》施行前,未经批准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应于《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也就是日之前)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股东资格申请。提出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股东资格条件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或未按时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进行查处。
  银监会还于同日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下文简称“规范通知”),要求商业银行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上市商业银行股东也需要同样上报。
  《规范通知》明确,需提供股东穿透信息和证明材料,股权结构逐层说明要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披露股东真实背景,说明持股真实目的。在此前《办法》中曾提到,存在虚假陈述、隐瞒的股东将可能被限制股东权利。
  “将中小商业银行股东与股权作为公司治理重点内容,纳入2018年现场检查计划,并加强对商业银行及股东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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