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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讯技巧揭秘(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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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令人敬畏的警方审讯技巧
第一节&& 引言
很多法律爱好者总以为自己能让罪犯招供。怒视嫌犯,当面与其对质,再告诉他杀人凶器上遍布着他的指纹,一切就行了!于是嫌犯交代了所有犯罪事实。在现实中,警方审讯靠的不仅仅是自信和创造力(尽管这两点对审讯工作确有帮助)——审讯者还要在交际影响的心理战术方面接受过高水平训练这就证明了警察在心理操纵方面的过人之处。没有两次审讯过程是完全相同的,不过审讯大多都利用了人性中的某些弱点。这些弱点的暴露一般依赖于人在经历截然相反的极端时所产生的压力,如主宰和服从、控制和依赖以及后果的最大化和最小化。如果审讯者能根据嫌犯的个性和经历,将环境和技巧有效地结合起来加以利用,那么即使是最顽固的罪犯到头来也会坦白招供。学者估计,在约有42%到55%的嫌犯都是在审讯时认罪的。
警方审讯并非总是都是这么复杂。直到20世纪初期,在美国,刑讯逼供还是一种广为接受(即便是不合法的)的做法。只要嫌犯签下一份弃权书,声明供词是自愿招出的,那么警方通过“酷刑逼供”(不给食物和水、用强光照射、折磨身体和长期隔离,用橡胶管和其他一些不会留下伤痕的器械鞭打)获得的口供通常在法庭上都是可以被采纳的。不过,在20世纪30年代至60年代间,对警务战术的整顿逐渐改变了审讯方法。
虽然美国最高法院早在1897年就反对非自愿招供,但是直到1937年情况才开始真正发生变化。在布朗(Brown)诉讼密西西比州一案中,最高法院抛出一份“自愿”供词,而这份供词是在警察反复将嫌犯吊在树上鞭打后获得的。法院的裁决很清楚:通过暴力获得的供词不能作为法庭审判的依据。到了20世纪50年代,不仅警察通过殴打嫌犯得到的供词被视为非自愿供词,而且通过以下这些方法获得的供词,也将被视为非自愿供词:对嫌犯的拘留时间超过必要长度、不允许他睡觉、进食、饮水或者上厕所、许诺当嫌犯招供后给其某些好处,或者威胁嫌犯如果不招供则将对其实施某些伤害。
1966年,米兰达(Miranda)诉亚利桑那州一案被上诉到最高法院,使逼供的警察审讯方法再次受到重击。埃内斯托米兰达(Ernesto Miranda)在两个小时的审讯后,供认强奸和绑架系他所为。但是在向最高法院的上诉中,米兰达宣称不知道自己有保持沉默(第五修正案)和请求律师帮助(第六修正案)的权利。法院做出了有利于米兰达的判决,这个判决结果创立了我们今天熟知的“米兰达权利”。为了避免嫌犯误以为自己除了说话别无选择而造成非自愿招供,警察必须确切、清楚、完整地告知嫌犯所拥有的权利:在审讯以及其他任何让嫌犯招供的尝试开始前,嫌犯有保持沉默和获取律师帮助的权利。米兰达一案的判决结果旨在消除因嫌犯无知而造成的非自愿招供。
为了寻求一种方法取代非法的强迫式审问,警方转而去借助于一些非常基本的心理技巧,比如悠久的“一人唱红脸一人唱白脸”的审讯套路。在这种方法中,一名警察恫吓嫌犯,另一个则装作对嫌犯很照顾的样子。人倾向于相信自己的保护者,并愿意与其交谈。另一个基本技巧是最大化,在用到这个技巧时,警察会告诉嫌犯如果被认定有罪将面临的所有可怕后果,从而达到恫吓嫌犯,使其开口的目的。恐惧往往能使人打破沉默、开始讲话。警方曾尝试借助之类的仪器来检测嫌犯是否在说谎,不过测谎仪和测谎训练很昂贵,而且其结果几乎从未被法庭认可过。但是有些测谎分析师,例如一名叫约翰里德(John Reid)的分析师,开始注意到被测对象都呈现出某些外在的、一致的生理信号,而这些信号与测谎结果相一致。里德继而发明了一种不以机器为基础的审讯体系。它依靠一套特定类型的问题和答案来暴露嫌犯的弱点,审讯者可以利用这些弱点从嫌犯口中获得供词。里德的九步心理控制法是目前美国使用最广泛的审讯技巧之一。在下一部分,我们将详细了解此体系。
第二节、常用审讯技巧
现代审讯是对人性的研究。我们中的大多数更喜欢与看似和自己类似的人交谈。一旦交谈开始,就很难止住。一旦我们开始说实话,就很难再说假话。当警察告诉我们,在一户两天前失窃的人家中,发现室内的门把手上有我们的指纹,我们会变得紧张,哪怕在入室行窃过程中我们一直戴着手套。
除少数情况外,为得到嫌犯的供词,警察可以对其撒谎。因为我们认为,即使面对着证明其参与作案的假物证,一个无辜的人也绝不会承认她并未犯过的罪行。遗憾的是,事实并非总是如此(下一部分将谈到更多的假供词)。不过,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警察为什么在审讯中使用欺骗性战术。
心理控制甚至在审讯者开口之前就已经开始了。审讯室的实际布置旨在让嫌犯感到最大程度的不适,并使他从刚迈入室内的那一刻就开始感到无助。经典的审讯手册《刑事审讯与供述》中建议,审讯室应该是一间狭小、隔音的房间,其中只有三把椅子(两把给警察,一把给嫌犯)、一张桌子和四面空空的墙。这样的布局能营造出一种无所遁形、陌生而又孤立无援的感觉,从而在审讯过程中强
化嫌犯“让我出去”的意识。
这本手册还建议让嫌犯坐在一张不舒服的椅子上,使他无法触到任何控制器,如电灯开关或者温度调节器,以便加剧他所感到的不适,诱发他的依赖感。单向透视镜是审讯室中的理想附加摆设,因为它不仅能增加嫌犯的焦虑,还能让其他还能让其他警察观察到审讯过程,并帮助审讯者确定哪些技巧有效,哪些技巧无效。
在里德审讯的九个步骤开始进行前,会安排一个首次会谈,来确定嫌犯是否有罪。在首次会谈中,审讯者尝试着用随意的谈话创造出一种没有威胁氛围,从而在自己与嫌犯之间建立起友好信任的关系。人们更喜欢和信任那些与自己类似的人,因此警察可能会要求分享嫌犯的某些兴趣或信仰。如果嫌犯开始向审讯者谈及一些无关痛痒的东西,那么当讨论转到犯罪问题上时,他就很难停下不说(或开始说谎)。
在首次会谈中,警察通过观察嫌犯的反应(包括语言反应和非语言反应)建立在开始真正施加压力前的基准反应。警察随后会将此基准作为参照点。
确定基准的方法包括:向嫌犯提出各种能够让其使用大脑不同部分的问题。警察会问一些无关紧要的问题,有的需要回忆(仅仅是回想),有的需要思考(带有创造性)。当嫌犯回忆某些事情时,他的眼睛经常会右移。这就是他的大脑正在刺激记忆中枢的外部表现。当他在思考某事时,他的眼睛会上移或左移,这是他的认知中枢正在活动的反映。警察要牢牢记住嫌犯的这些眼部活动。
下一步是质问嫌犯。警察首先会问几个有关犯罪事实的基本问题,并将嫌犯的反应与基准进行比较,判断他究竟在说真话还是在撒谎。如果审讯者询问嫌犯案发当晚在什么地方,并且嫌犯如实回答,那么嫌犯就会回忆当晚的情况,他的眼睛就会右移;如果他在编造不在场的供词,那么他会进行思考,他的眼睛就会因此而左移。如果审讯者确定嫌犯的反应表明他在撒谎,并且其他所有证据都证明是他有罪,那么便将开始进行针对有罪嫌疑人的审讯。
我们前面提到过一本广为使用的《刑事审讯与供述》手册,“里德”技巧就是这本手册的主要依据。这本手册列出了指导审讯的九个步骤或一些重点。其中的许多步骤是交迭进行的,并没有什么“通用”审讯过程;不过里德技巧为如何展
第三节&& 对质:
警察陈述嫌犯的犯罪事实,并告知已获得对嫌犯不利的证据。证据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编造的。警察一般会用很自信的口气陈述案件过程,表明已经确定嫌犯参与了犯罪。于是嫌犯的心理压力开始增加。同时,审讯者可以绕着房间走,并侵入嫌犯的私人空间,借此进一步增加后者的不适感。
如果嫌犯开始烦躁不安、舔嘴唇和/或整理自己的外表(比如用手拢头发),警察会将这些小细节视为嫌犯撒谎的暗示,并且可以确定警察的审讯方向是正确的。
1、主题编制:
审讯者会编造一个关于嫌犯为什么会犯罪的故事。主题编制是通过观察嫌犯的眼神,来揣测为什么他会作案、为什么嫌犯愿意认为案件是其所为以及什么样的理由能让嫌犯认罪。嫌犯是否比别人更频繁地运用某种特殊的推理模式?例如,他是否好像愿意把犯罪原因归咎于受害者?警察设计一个主题(一个故事),使嫌犯可以利用这个主题为自己参与犯罪开脱或者找出理由,然后警察再观察嫌犯,以确定后者是否喜欢该主题。是否他比以前更注意听了?他在点头吗?如果是这样,警察将顺着这一主题继续编造;如果不是,他将换一个主题并重新开始。主题编制隐于审讯过程背后,并贯穿始末。在编制主题时,审讯者的语气轻柔、温和,说话声音让嫌犯丝毫感觉不到威胁,诱使嫌犯误以为十分安全。
2、阻止否认:
让嫌犯否认自己的罪行会增加其信心,所以警察会设法打断嫌犯对罪行的所有否认,有时会告诉嫌犯一会儿将给他说的机会,但是现在他需要听警察说。从审讯开始,警察就会留意嫌犯否认罪行的意图,并在他开口前予以阻止。阻止嫌犯否认罪行,除了能使其的信心保持低落,还能使嫌犯保持安静,因此没有寻求律师帮助的机会。如果在主题编制过程中嫌犯没有进行否认,警察会将此视为确定嫌犯有罪的信号。如果在主题编制时,否认的最初尝试渐渐消减或停止,审讯者便知道他找到了一个好的主题,嫌犯离招供越来越近了。
3、击破反驳:
在审讯者完整地编制一个涉及嫌犯的主题后,嫌犯可能会提出逻辑上的反驳,而非简单的否认,比如“我绝不会强奸别人——我妹妹曾被强奸,我亲眼看到这给她带来多么大的痛苦。我不会对别人这么做的。”警察对这种反驳的处理与对否认不同,因为这些反驳能给警察提供一些信息,用以反过头来对付嫌犯。审讯者可能会说“看,你说的不错,你告诉我你这样做决不是预谋已好的,而只是你一时失控。你关心像你妹妹那样的女性 ——那只是个一时的错误,不会再发生了。”如果警察处理得当,嫌犯提出反驳的结果将更像是在认罪。
4、掌控嫌犯的注意力:
到这时,嫌犯会感到灰心丧气、举棋不定。他可能想要寻找一个人来帮助他摆脱这种局面。审讯者要尽量利用嫌犯的不安全感,装作和他站在一边。并在后续的主题编制中尽力表现得更为真诚。为了使嫌犯更加难以从这种局面中脱身,审讯者可以在身体上更靠近嫌犯。审讯者还可以运用一些表示友好和关怀的肢体语言,比如触摸嫌犯的肩膀或者轻拍他的背部。
5、嫌犯丧失决心
如果嫌犯的肢体语言表示出他放弃抵抗——他双手抱头,双肘置于膝盖上,肩膀耸动——审讯者会抓住机会开始引导嫌犯招供。他将开始从主题编制转向动机选择(参见下一步),迫使嫌犯选择一个犯罪理由。到了这一阶段,审讯者会竭尽全力与嫌犯进行目光交流,以强化嫌犯的心理压力以及想要摆脱这种局面的渴望。如果此时嫌犯开始哭泣,警察便可将此视为确定嫌犯有罪的信号。
审讯者为犯罪行为的某方面提供两个截然不同的动机,有时会从次要方面开始,这样不会使嫌犯产生过度的胁迫感。一种选择是可以接受的(“由于一时冲动而犯罪”),另一种则是道德败坏的(“你为了钱而杀害了她”)。警察增大两种选择之间的反差,直到嫌犯表现出选择其中一种动机的迹象,比如点了一下头或者增加了暗示放弃抵抗的信号。然后,警察就可以加快审讯进展的速度了。
7、让嫌犯开口说话:
一旦嫌犯选择了动机,供述也就由此开始了。审讯者鼓励嫌犯讲述犯罪过程,并安排至少两人为口供作证。其中一人可以是审讯室里的另一位警察,而引入第三位警察的目的则在于强迫嫌犯向一个新来的警察供述——向一位新来的人供述不仅能增加嫌犯的心理压力,还能让他更加渴望赶紧在供词上签字并离开那里。在审讯室内引入新人还可以强迫嫌犯重述他那可以被社会接受的犯罪动机,从而强化其招供木已成舟的想法。
审讯的最后一个步骤是让供词能够在审判时被认可。审讯者会让嫌犯写出供词或者将他的口供录到录像带上。这时的嫌犯为了摆脱审讯,通常什么事情都愿意做。嫌犯确认他的供述是自愿的,不是被强迫的,并当着见证人的面在供词上签字。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审讯的任何时候,如果嫌犯设法向律师求助或行使其保持沉默的权利,审讯就必须立即中止。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在初始阶段打断嫌犯说话的企图是多么重要——只要嫌犯行使他的权利,审讯就结束了。
我们介绍的上述步骤展示了警察在向嫌犯套口供时用到的一些心理技巧。不过,真正的审讯可不是总按照书本进行。下面,让我们来看一场真正的警方审讯,这次审讯最终获得了可以被采纳的供词。
第三章&& 一次真正的审讯
2003年9月1日,密歇根州底特律市诺维警察局的维克托劳里亚(Victor Lauria)用他在里德技巧培训中学到的知识对尼科勒米歇尔弗雷德里克(Nikole Michelle Frederick)进行审讯。弗雷德里克两岁的继女安玛莉(Ann Marie)被送往急诊室时已经奄奄一息,身上有多处明显遭到虐待的痕迹。弗雷德里克是她的第一监护人,在安玛莉被送往医院之前一直是弗雷德里克在看护着她。由于在第一次正式调查后弗雷德里克便被控有罪,于是两天后警方展开了
对她的审讯。
劳里亚先做了一次简单会谈,只是通过一种无威胁的谈话方式来确立弗雷德里克的基准反应:
劳里&亚:作为一个母亲,你如何评价自己?
弗雷德里克:嗯,我认为我、我很称职。我的意思是,你知道我有点过于苛刻和严厉,但有时候孩子犯错我却没有及时管教。
劳里亚:你觉得安玛莉是一个什么样的孩子?
弗雷德里克:她是个非常难伺候的孩子。她会,嗯,一直哭个不停。总想被人抱着……我是说安她,我是说她看起来总是像被别人打过一样。你知道,她总是到处乱爬或干点别的什么。我总能在她背上看到淤伤或擦伤之类的痕迹。她的腿总被撞伤。
由于弗雷德里克看起来在为安玛莉的受伤找借口并为自己辩护——“她是个很难伺候的孩子”——而且由于当伤害发生时她正在照看安玛莉,所以劳里亚推断弗雷德里克有罪,并对其展开了审讯。他进入了微妙对质环节,让弗雷德里克知道她会怎样被识破:
劳里亚:警方有一整套调查办法,可以判定伤害是怎样造成的以及伤害发生的时间。
弗雷德里克:……我认为我们实在无法弄清到底发生过什么,因为只有安自己才知道事情的真像,而如果确实发生过什么,要让安说出来也实在是太困难了。我这么说并非想要表现出无礼或有什么其他用意,我只是想知道调查需要花多长时间。
劳里亚:是这样,像我之前所说的,对于这些伤痕我们能做的是,根据其是新伤还是已经开始愈合的旧伤来判断伤痕产生的时间。你知道,因为医生、法医学家和病理学家都会来研究这些东西的……
&&&&&&&&&&&&&&&&&&&&&&&&&&&&&&&&&&&&&&&&&&&&&& 弗雷德里克:好吧。&&&&&&&&&&&&&&&&&&&&&&&&&&&&&&&&&&&&&&&&&&&&&&
劳里亚:如果鉴定结果表明,淤伤是在最近24小时内造成的,你对此作何解释?而且,如果有人怀疑这些伤痕是你造成的,你觉得他们为什么会怀疑你?
弗雷德里克:嗯,除了我还有别人在那里。我不知道为什么要怀疑我。
劳里亚:你怀疑还有谁会这么干?
弗雷德里克:不,我不知道。这正是我要说的,有好长一段时间我都不敢相信她受伤了,正如我所说的,我们要是听见动静就好了,你知道……
劳里亚:在昨晚房子里的所有人或来过的人中,告诉我你能保证绝对不会伤害安玛莉的人。
弗雷德里克:……我知道约翰(John)是不会这么做的。布雷恩(Brian)也不会。
劳里亚:谁能为你担保?
弗雷德里克:嗯,也许约翰可以吧。但我不可能去伤害她,我不需要有人为我担保,嗯,我相信医生说的话以及造成淤伤的原因,医生说的话我都相信。
警察开始编制一个关于失控情况的主题——弗雷德里克并未预谋进行虐待,她只是一直没有清楚意识到她的行为已经就是虐待。不过弗雷德里克不喜欢这个主题。她问警察为何不肯相信她说的话。于是劳里亚将主题改变为“一瞬间”的失控,在那一刹那,弗雷德里克伤害了安玛莉。他认为,安玛莉的淤伤明显不是跌倒造成的。淤伤的造成另有其人,也许正是因为凶手在一刹那间失去理智。这回弗雷德里克开始倾听,明显在坚持“一瞬”这一限定条件。
劳里亚又进一步地发展了主题,加入了安玛莉难缠的性格以及照顾她的难度——责备受害者,弗雷德里克之前就已经显示出了这种倾向。她开始点头,而劳里亚则已准备好了选择。他告诉弗雷德里克,“如果不给已经发生的事情一个解释,人们便会往最坏的地方想”。暗含的两个极端已经呼之欲出:一个冷血、恶毒、向蹒跚学步的孩子伸出魔爪的母亲,和一个在照顾难伺候的孩子时瞬间失去自制能力的母亲。这种方法见效了。根据劳里亚的陈述:
在两天的审讯中,弗雷德里克从未问起过安玛莉的状况。当审讯快要结束的时候,我向她提到了这一点。她尽力想让我相信,已经数次询问过安玛莉的伤势。然后她问我孩子的最新情况。我告诉她安玛莉已经脑死亡,恐怕救不活了。弗雷德里克说道:“哦,上帝啊。我要变成杀人凶手了。”于是我又花了45分钟,运用各种主题试图从她口中得到更多信息。在几次试图否认知道任何详情或曾有过导致安玛莉受伤的行为后,她承认了自己曾摇晃过安。在承认摇晃过安之后,弗雷德里克崩溃了,她哭了起来。她说:“我杀死了那个小姑娘。我杀死了那个小姑娘。”
安玛莉最终不治身亡,尼科勒米歇尔弗雷德里克因一级谋杀重罪受审。她被认定有罪,被判处终生监禁,并且不得假释。
确保在审判时能够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并使其为所犯罪行付出应有代价的最好方法就是让她招供。问题在于,尽管供词在法庭上的作用举足轻重,但用它证明嫌疑人有罪并不可靠。这是围绕警方审讯战术的一项主要争议。
第四章、关于审讯的争议
审讯一直是个备受争议的话题。任何时候,只要一名执法人员带着一位平民走入房间并关上房门,人们便会问房间中到底会发生什么。在任何时候,只要警察带着一份供词离开房间,更多的问题便会接踵而至。招供是被强迫的吗?警察是否侵犯了嫌犯的权利?
但真正更大的问题可能是下面这个:警方的审讯过程能否一直公正?究竟该如何设计审讯程序,才能使嫌犯自愿坦白招供?关于警方审讯技巧的公正性和道德性的辩论一直在继续,并且其中有几个问题一直是争论的焦点。
首先,审讯是一个假定有罪的过程。其目标是使嫌犯招供。审讯一旦开始,警察在努力使嫌犯招供的过程中就会不自觉地忽略一切可证明其无罪的证据。这是一种普遍的心理现象——人们通常会“过滤掉”那些不符合自己既定观点的证据。审讯旨在让嫌犯极度紧张,因此嫌犯会由于承受压力而表现出一些信号(如整理外表、焦躁不安等),警察会认为这些是嫌犯有罪的有力证明,但这些信号有可能只是一个无辜者在被冠上莫须有罪名时的一种紧张表现。还存在一种潜在强迫的问题。尽管警察没有明确表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但是他们可能会在措辞和语调中暗示出类似的承诺和威胁。比如,当警察劳里亚告诉尼科勒弗雷德里克“如果不给已经发生的事情一个解释,人们便会往最坏的地方想”时,弗雷德里克可能把这句话理解为:如果认罪,但是只要解释清楚为什么这样做,后果就会比保持沉默要轻。
一般来说,围绕警方审讯的对许多人权问题的都与一个事实有关,那就是心理审讯技巧和洗脑技巧之间有着惊人的相似。审讯者不经嫌犯同意便试图影响嫌犯,人们认为如此使用心理战术是不道德的。在洗脑过程中用来使洗脑对象感到不适、混乱和不安全的技巧,都与审讯中使用的技巧类似:
&&&&&&&&&&&&&&&&&&&&&&&&&&&&&&&& 侵入嫌犯的私人空间
&&&&&&&&&&&&&&&&&&&&&&&&&&&&&&&& 不允许嫌犯说话
&&&&&&&&&&&&&&&&&&&&&&&&&&&&&&&& 使用恰恰相反的两种选择
&&&&&&&&&&&&&&&&&&&&&&&&&&&&&&&& 把招供作为摆脱审讯的手段
嫌犯经受的压力越大,他能够进行审慎、独立思考的可能性就越小,也就更加容易受他人建议的影响。如果嫌犯是未成年人或是***人,这一点会表现得更为明显,因为他可能缺乏对精神控制策略的识别和抵御能力。如果审讯过程的设计目的在于造成被审者产生非常巨大的压力,以至于使其为了逃离这种局面而招供;那么这一过程得到的很可能会是假供词。研究者估计,美国每年会出现65到300起假供词事件。下面是调查人员披露的几例假供词事件:
&&&&&&&&&&&&&&&&&&&&&&&&&&&&&&&& 1973年彼得赖利(Peter Reilly)一案当彼得赖利的妈妈被发现在家中遇害时,他只有18岁。经过康涅狄格警方八小时的审讯后,他终于供认是自己残忍杀害了母亲。根据他的供词,陪审团判定他犯有一级谋杀罪。后来,直到有新证据表明罪犯另有其人,法官才将其释放。这时他已在狱中服刑三年。
&&&&&&&&&&&&&&&&&&&&&&&&&&&&&&&& 1982年小厄尔华盛顿一案小厄尔华盛顿是一个IQ只有69、被心理学家描述为“轻度智障”的人。在接受审讯后,他承认自己奸杀了一名19岁少女。仅凭供述,他就被判有罪并在监狱中度过了18年,其中有一半的时间都是在死囚区。在原定行刑日之前的第九天,弗吉尼亚州的州长将其赦免,因为DNA证据显示,真正的罪犯是另外一名男子。
&&&&&&&&&&&&&&&&&&&&&&&&&&&&&&&& 1989年“中心公园五人团伙”一案在长达20多小时的审讯后,五个十几岁的少年 ——14岁的雷蒙德桑塔纳(Raymond Santana),16岁的哈雷怀斯(Kharey Wise),16岁的安特罗恩麦克卡里(Antron McCray),14岁的凯文理查森(Kevin Richardson)和15岁的优素福萨拉姆(Yusef Salaam)——承认强奸并殴打了一名在纽约市中心公园慢跑的。在真凶于2001年认罪前,他们已在狱中被监禁了6到12年(五人中有四人作为未成年人接受审判)。DNA证据表明,这个人才是真正的中心公园强奸犯。
&&&&&&&&&&&&&&&&&&&&&&&&&&&&&&&& 1998年迈克尔克罗(Michael Crowe)一案迈克尔克罗接受警方审讯时只有14岁,并且审讯室中没有其父母或其他成年人在场。当审讯者欺骗迈克尔已掌握了对其不利的物证后,迈克尔终于承认自己刺死了他12岁的妹妹。他被控有罪,但是在审前听证会上,一名审判员认为他的供述是非自愿的。之后,DNA证据帮助警方找到了杀害小女孩的真凶。
迈克尔克罗的整个审讯过程都被录像,正是那盘录像带帮助审判员确定了迈克尔的供述是非自愿的。仅仅录下供述不足以确保审讯过程的合法性;因此,批评警方审讯技术的人士指出,作为将审讯过程引向正确方向的重要一步,应强制对所有审讯从头到尾进行录音。解决假供词问题的另一个可行办法是对警察进行培训,使其对一些很可能会导致出现假供词的精神疾病有足够的了解,能够识别出这些疾病的一些细微信号。但是许多执法者把控制成本作为不采纳类似上述解决方案的理由,他们坚持认为假供词问题并没有批评者描述的那么严重。作为我们中的多数人来说,我们每个人所看到的由于假供词而造成的冤假错案还是太多了。
第五章&&& 审讯技术可让无辜者相信自己犯罪
给无辜者安上莫须有的罪名,再用一些审讯技巧对其进行盘问,他多半会俯首招供,即使有可能因此身陷囹圄……给无辜者安上莫须有的罪名,再用一些审讯技巧对其进行盘问,他多半会俯首招供,即使有可能因此身陷囹圄……
1986年9月28日星期天,法国梅斯市郊区。下午5点半,8岁的亚历山大和西里尔跨上自行车去离家几百米外的铁道旁兜风,直到晚上7点,两个男孩还未回家。家长感到不安,便报了警。可是,当消防员和警察找到他们时,两人已被人用石头砸死。此案在当地激起了极大民愤,将凶手绳之以法的呼声很高。所以,当次年4月,16岁的帕特里克·迪尔供认自己是凶手时,民众才终于松了一口气。然而,1个月后,迪尔又矢口否认犯下凶案,可是为时已晚,所有人都相信他是真凶。最终,他被判处15年徒刑。他为此上诉了3次,直到2002年才被确认无罪。大家一定会想,他既然是清白的,为何要承认有罪呢?我绝不可能这么做。其实不然!美国数项研究显示,有15%~20%的无辜犯人在审讯之初存在被逼供的情况。要知道在美国,有些罪行是要被判处电刑的。既然如此,为什么有人会承认自己并未犯下的罪行呢?心理学家认为,这是因为警方使用的审讯技巧使之发生了心理崩溃。而其他各国的警察对此也十分熟悉,课堂和书籍都传授相关知识,其中上世纪60年代出版的《刑事审讯与供述》(Criminal Interrogation and Confessions)已经成为经典。该书大致教授三个审讯战术:&&&&&
首先把嫌犯单独关在一间狱室反思,然后夸大事实使其恐惧,最后假装同情故意将事情轻描淡写。美国心理学家索尔·卡辛(Saul Kassin)对假供认的研究得到全球认可。他认为每个战术具有不同的作用,三个战术相辅相成。第一个战术类似于感觉剥夺,也就是关塔那摩监狱常用的心理折磨,嫌犯被单独关押在狭小的狱室里,没有窗、时钟、电话和任何声音。由于没有任何外界干扰,嫌犯脑海中会不断重复相同的一幕:被捕,警察走上前给自己戴上手铐……这些画面带来无休止的心理折磨,使其越来越焦躁不安。嫌犯会自问这种情况还将持续多久,接下来会发生什么等,而后面的情况恰恰会更加糟糕!因为,审讯人员通常不会怎么照顾他,特别当他们确信嫌犯有罪的时候。
索尔·卡辛认为,让嫌犯招供根本不必大费周章。教科书上白纸黑字写着,谦恭过头、张口结舌、额头冒汗、双目低垂、面对提问时面红耳赤,这些都表明嫌犯心中有鬼!如果仅仅是独自冥思苦想数小时后面对警察心理紧张所致,那么只能自认倒霉。在审讯员看来,嫌犯的这些反应符合罪犯的所有特点,于是进入到教科书的第二阶段,也就是引发其恐慌。审讯员会说“你会为此坐20年牢”之类的话,甚至还会不惜撒谎和制造假证据,比如说:“好啦,别否认了,我们提取到了你的指纹”,或者“撒谎没用的,某某看到你了”。这么一来,嫌犯很可能会顷刻之间俯首供认。实验已经证实了这些。
实验结果令人惊讶
在纽约的威廉姆斯学院,索尔·卡辛和卡特琳娜·基耶舍尔(Katherine Kiechel)召集了79名大学生参加实验,名义上是测试敲击计算机键盘的速度。研究人员告知学生不得碰Alt键,否则计算机程序和以往的所有数据会被破坏。由于计算机事先被做了手脚,会突然停机导致测试中断。这时,研究人员便指责受试者触到了Alt键,然后若无其事地要求其在一份承认误触到此键的纸上签字。令人惊讶的是,平均有69%的人会乖乖就范,承认没有做过的事!
这个比例的确很高。研究人员清楚地知道造成假招供的原因,先是怀疑,然后是假证据。为此,他们测试了这两者的影响。为了引发自身怀疑,他们让受试者按节拍器的节奏敲击键盘,速度或快或慢。慢速时,学生因时间充裕能够准确击键;快速时,他们会因容易出错而精神紧张,事后回答提问时不太确定手指是否曾触到Alt键。测试结果表明,慢速击键的受试者承认出错的仅为35%,而快速击键的则高达65%!
研究人员让同事扮演撒谎者提供伪证时,这个数字还会上升。后者假装与受试者搭档参与测试,他口述,受试者击键输入。两人说好轮换,但往往轮换前计算机就罢工了。这时,两位心理学家要求搭档作证,后者便说:“我都看见了,他敲了不该敲的键!”起先,受试者矢口否认,于是,研究人员假意敲敲键盘说:“你看,程序不运行了,所有一切都被删除了。”面对造成的结果和第三方作证,受试者很可能承认误操作。令人惊讶的是,如果击键速度慢,受试者认错率为89%;在击键速度快的情况下,这个数字会达到100%!
在认错书上签字的受试者中,有些人确信自己并未犯错,其他人则完全相信自己闯了祸。研究人员是如何知道这一点的呢?在受试者承认犯错时,研究人员会让他在自己的办公室与第三人一起呆上一段时间,由第三人询问受试者究竟是怎么回事。如果受试者击键快,而且被搭档责怪出错,那么其中65%的人会回答:“我敲错了键……”虽然是无辜的,受试者仍然会坚信自己犯了错!
相信自己犯错误
最令人吃惊的是,35%的认“错”的受试者会杜撰各种细节来解释为什么会敲到这个可恶的键!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听到他人说自己误操作,最终对此确信无疑。
人们一定认为,承认电脑操作失误与供认犯下凶杀案完全是两码事。的确如此,但这些实验结果还是让人脊背发冷。事情的性质虽然不同,但实验气氛显然并没有警署那么令人紧张!受试学生没有独自面壁数个小时,没有被人10多次重复提问同一个问题,最后更没有被一脸和善的警察哄骗。索尔·卡辛和大多数心理学家认为,《刑事审讯和供述》一书教授的这套技巧会让大多数人最终招认。
年轻人更易中招
1987年4月,年轻的帕特里克·迪尔在警署度过一整夜后,警官大致上对他说:“好啦,说出真相吧。让我们想象你看见了自行车。你走上铁路路堤边坡,发现了两个男孩。他们取笑你,你就拾起一块石头吓唬两人。不幸的是,其中一个被击中而倒在地上。你惊慌失措,又拾起一块石头砸向另外一个男孩。不过,不要紧,这是意外,我们能理解。”于是,筋疲力尽的年轻人为了“让警察开心”,也为了能回家与父母团聚,最终招供了。事件发生后,这已是他第三次被传唤,此前曾在1986年10月和12月被传唤并释放。除他之外,还有两人也招供了,但一直自由。这些令他相信自己也能平安回家,也表明日后可以洗清罪名。假招供者往往会这么想。年轻人更易被他人左右,招供者以年轻人居多。美国曾对1971年至2002年期间的125项假招供作过调查。结果显示,63%的招供者年龄不满25岁,32%不足18岁。这个数字让人吃惊,这些年轻人很可能因为根本没有犯下罪行而坐牢数年!
录像是解决之道
要避免司法错误,最显而易见的解决方法是将审讯过程拍摄下来。有几个国家已经采用了这个方法,法国从2001年起规定对不满21岁的未成年人审讯必须进行拍摄,从2007年起对涉嫌刑事案的成年人审讯必须录像。斯特凡妮·博尔德尔(St巔hanie Bordel)是法国研究招供问题的寥寥无几的心理学家之一,她指出:“问题是,通常只录审讯的一部分,而且录的不是嫌犯濒于崩溃、哭泣并最终承认的一段,而是警察让其在3分钟内重复交待的部分。如果诉讼时放了这段录像,就会让嫌犯陷于绝境!设想一下陪审团听到他冷静地说‘是的,我拿起一块石头,然后把他砸得头破血流……’会作何感想?”比起其他人说嫌犯认罪,嫌犯亲口供认无疑糟糕得多。
斯特凡妮·博尔德尔认为,解决的办法是让警察明白审讯技巧有可能歪曲事实,并且在假招供问题上进行培训。而可能有朝一日面临受审的公民也应当对此有所了解。因为,嫌犯一旦招供,陪审团通常会相信其有罪,造成帕特里克·迪尔身陷囹圄多年的就是这个原因。如今,他获得了自由,但世界上有多少无辜者还在为此而蒙难啊。
浅谈贪污贿赂案件中使用“惑”的审讯技巧
“惑”,顾名思义,就是迷惑也。利用虚假的方法迷惑对手,使之产生错误的认识和判断并作出错误行动。在审讯活动中,使用“惑”的意义在于,隐蔽自己,暴露对手,以最大的限度将自己掌握的有限材料的内情隐蔽起来,迷惑犯罪嫌疑人,使其暴露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文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结合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特点,浅谈贪污贿赂案件审讯中使用“惑”的几点体会,谨供参考。
技巧一:兵临城下,黑云压城城欲摧
此种方法,亦称威慑法或气氛加压法。俗话说“做贼心虚”,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慑于法律的威严,产生强烈的畏罪心理,这时审讯人员就通过审讯中的交流造势,语言刺激,心理暗示,营造气氛,使犯罪嫌疑人有一种兵临城下、退路已断的感觉,破坏其心理平衡,使其产生心理压力,直致使其精神崩溃,缴械投降。为营造这种气氛,光靠法律的震慑力还不够,审讯人员个人的威严也十分重要。这就要求审讯人员在审讯时:
一是要正襟危坐,态度严肃而不失亲切,语气坚定而不失呆板,给犯罪嫌疑人一个刚正不阿,执法如山,不犯人权的气质;
二是要神态沉着镇定,不要因犯罪嫌疑人不交待问题而着急惊慌,露出急燥情绪,应该给犯罪嫌疑人一个胸有成竹、无坚不摧、精神饱满的威严形象;
三是要以法制人,训斥有道,切忌不着边际的乱吼乱叫,应该给犯罪嫌疑人一个逻辑严密、以理服人、明查秋毫的形象。为了使气氛逐渐加压,可采取下列方法:一是审讯地点逐渐拉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先在犯罪嫌疑人的单位讯问,再到检察院讯问,再到检察院以外的近办案点讯问,最后到距离远的办案点讯问;二是审讯场地逐渐偏僻;三是审讯力量逐步升级,可采用:承办人——科长——局长——分管检察长——检察长的模式;四是使用证据加压,在侦查实践中,侦查人员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一般是有限的,也是极其宝贵的。
为了使有限的、宝贵的证据能达到摧毁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逼其彻底交待罪行的目的,使用证据加压必须把握好时机。一般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使用:
一是犯罪嫌疑人与审讯人员经过数次的较量,出现了精神疲劳,意志薄弱的生理和心理压力,但其仍心存侥幸,他们或夸夸其谈,掩盖事实真相,或避重就轻,摸底试探,或色厉内荏,态度假装蛮横。这时恰当、隐含地使用证据,会促使其侥幸心理的破灭,或打击其嚣张气焔;
二是经过侦查人员巧妙讯问,犯罪嫌疑人已感到退路已断,抗拒心理开始瓦解,举棋不定,犹言又止,进退两难。这时就需要一定的外力作用,加速他的“动摇心理”向交待问题的方向转化,这时抛出的证据无疑起到一个“助力器”的作用,使其精神防线彻底崩溃,缴械投降。证据的出示切忌在初始阶段使用,因为这时犯罪嫌疑人刚刚进入审讯室,有很强的戒备心理和对抗心理,出于自卫的本能,对出示的证据他们也会狡辩抵赖,不仅达不到使用点滴证据促使其交待全部犯罪事实的结果,反而暴露了审讯的意图,使犯罪嫌疑人摸清了审讯人员的“底牌”,增强了他们的抗审心理和侥幸心理。
技巧二:动之以情,审供双方产“共鸣”
营造了气氛加压法之后,审讯人员就运用“先厉后亲”的策略,与犯罪嫌疑人融通感情、消除对立、建立信任、达成同感共识,使他们按照审讯人员所指引的“出路”中走出。如何融通感情?
一是要强调犯罪嫌疑人走向犯罪的客观方面的原因。任何一种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意识起了很重要的作用,贪污贿赂犯罪也不例外,但这类人由于自己特殊的社会地位,产生了与一般刑事犯罪分子不同的心理需求,他们往往对“名声”、“面子”、“前途”看得比较重,在被审讯时,还要寻求心理上的解脱和安慰。一个优秀的审讯人员就要因势利导,顺应他们的这种心理需求,不要强调其犯罪的主观原因,特别是不要说一些刺激犯罪嫌疑人的话,如:“你贪心作怪”、“你贪婪成性”、“你不顾单位职工的死活”等等。相反,要重点强调犯罪的客观原因:如:“现在的社会环境不是很好,很容易诱导人犯罪,走向犯罪与现在的社会风气有很大的关系”、“在某些行业、某些领域不同流合污,就要受排挤!”、“现在事情已经过去了,做错的事情已经暴露了,你也不必用过多的精力去责备自己,你现在应该考虑怎样认识错误,怎样改正错误,总结原因,吸取教训,走从轻的路,不要执迷不悟、一错再错”、“我们党的政策向来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只要改正错误,我们党是不会抛弃她的任何一个子女的”······说这些话时,审讯人员一定要做到情真意切。
二是要少用“忌讳用语”。犯罪嫌疑人都有很强的畏罪心理,害怕因为犯罪受到刑事追究,如果频繁地使用“忌讳用语”,如“犯罪”、“贪污”、“挪用公款”、“受贿”,就会使他们联想到“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联想到刑事追究,联想到失去面子、名声和前途而面临牢狱之灾,从而产生畏罪心理而不敢交待问题。最好的办法是更换“忌讳用语”,例如把“犯罪”更换成“做错了”;把“贪污”更换成“拿了”;把“受贿”更换成“收了”等等,这样做既满足了犯罪嫌疑人爱名声、顾面子的心理,又使其放松了戒备。
三是要对犯罪嫌疑人生活上充满关怀。由于犯罪嫌疑人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有些需求被限制,如果审讯人员这时能适时地予以满足,哪怕是微乎其微的点滴关怀,犯罪嫌疑人就会产生感激之情。如给他倒一杯水,给他抽一支烟,犯罪嫌疑人衣服单薄了,把自己的衣服拿给他穿,晚上审讯时,只有一包方便面,审讯人员不吃而留给了犯罪嫌疑人等等······这些感人的情节,如果客观情况不具备,审讯人员还可以专门打造,特意设置,以加强感情融通的步伐。
通过以上工作,达到融通感情,消除犯罪嫌疑人的戒备心理后,再次对其晓之以理,分析他们面临的处境,使他们与审讯人员之间达成同感共识:事情暴露了,已无法掩盖了,要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处理,只有一条路——主动交待自己的问题,创造从轻处理的条件,引导他们按照审讯人员给他们设置的“出路”中走出。
但有一点要引起审讯人员的注意:与犯罪嫌疑人融通感情,一定要把握时机,时机不好,事与愿违。
在审讯的初期,犯罪嫌疑人有很强的戒备心理,这时的他们又处在索取状态,他们迫切需要的是审讯人员到底掌握了自己多少犯罪证据,如果此时涉于情感语言,反而会使其认为审讯人员没有掌握其犯罪证据,结果事与愿违。
什么时候是涉于情感的最佳时机?
犯罪嫌疑人处于动摇和其谎言被攻破的时候,是濒于情感的最佳时机。
犯罪嫌疑人处于动摇阶段,供还是不供,处在进退两难的境地,不供,退路已堵死;供了,是否能得到从轻处理?这时不管在哪一方(供与不供)加一点力,就会会使天平向一方倾斜。这时审讯人员如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把犯罪嫌疑人往“供”的方面拉一把,就能达到审讯目的。
再者犯罪嫌疑人的谎言被识破,已经给了他们心理上极大的震摄,这时运用先“历”后“亲”的办法,借威施恩,严厉地指出其说谎话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再濒于情感,经他一个台阶下,成功的系数较高。
技巧三:陈仓暗渡,过桥不知桥下水
犯罪嫌疑人由于自己知识面的原因,对不是犯罪的行为误认为是犯罪,对是犯罪的行为误认为不是犯罪,从而产生法律上的认识错误,而这种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有时正好被审讯所利用,审讯人员这时巧妙地暗渡陈仓,千万不要用“忌讳用语”(挪用、贪污、受贿等)“提醒”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不认为自己是犯罪的情况下,对自己“用了”、“拿了”、“收了”的行为侃侃而谈,只要这种行为符合某种犯罪构成,就达到了审讯的目的,至于犯罪嫌疑人对某罪名所持的态度则无关紧要,使犯罪嫌疑人过了桥而不知桥下有水。如我院2003年在办理曾都区新街镇经管站原站长程某挪用公款、贪污、受贿一案中,就运用了此法。程到案后,拒不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而大摆自己对单位如何有功,如何搞活本单位的经济,不经意间,他讲了把单位的公款5万元“借给”他人做生意的事实,此时审讯人员并没有指出他的行为就是挪用公款,而是不动声色,任其侃侃而谈,为突破此案撕开了一个口子,为此后突破程的贪污、受贿罪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技巧四:含而不露,曲径通幽求真经
含而不露,就是审讯人员在持有部分证据的情况下,不直接使用证据。为什么不直接使用证据?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一是自侦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办案人员不可能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犯罪事实。为了使宝贵的、有限的证据取得更大的成效,办案人员就要采取隐含暗示的方法与犯罪嫌疑人攻心斗智,使犯罪嫌疑人在不知晓审讯人员手中有多少“货”的情况下,尽可能地供述完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少”求“多”。二是办案实践证明,在审讯的初期,直接使用证据,不仅达不到以少求多的效果,也达不到使犯罪嫌疑人供述交罪的目的。因为这时的犯罪嫌疑人思想还没有受到钳制,心理防线还没有被攻破,出于自卫的本能,即使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他们无理也要“蛮搅”三分。
1998年,我院某办案组在办理原随州市殷店镇邮政支局邮政人员殷某贪污一案中,就遇到类似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殷某,利用自己邮政收发员的职务
之便,冒充收件人某村民李某的签名,冒领赵某汇给李某的汇款1.5万元,事隔1年有余,因赵某举报而案发。我院侦查人员秘密调取了殷某冒充李某签名的汇款单,与殷某的字迹相核对,确认为是殷某所为,便正面接触了殷某,并向殷某出示了有其签名的汇款单,出乎办案人员的意料之外,殷某拒不承认汇款单上的签名属自己所为,更不承认领了这笔汇款,殷某并信誓旦旦说,可以进行笔迹鉴定,办案人员只好无功而返。回到本院后,经联系笔迹鉴定机关后得知,在没有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情况下,笔迹鉴定的证明力将大打折扣,最后经研究决定,派出有丰富预审经验的办案人员再次接触殷某,经过十几个小时的攻心斗智,殷某才承认为了还赌债而冒领李某汇款的犯罪事实。办案实践一再证明,审讯中迂回曲折的道路看似漫长,但它常常是达到目的的最佳捷径,只有通过含而不露,引而不发,点而不破等心战战术的巧妙运用,改变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完成对其的心理钳制,迂回曲折地向其进攻,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技巧五:负重加压,挖窝带串巧用谋
负重加压法,就是在犯罪嫌疑人已交待部分犯罪事实(负重)的情况下,利用其想卸下已背上的包袱的心理,通过作思想工作,迫使犯罪嫌疑人交待余罪,检举立功,迫使行贿犯罪嫌疑人交待其他行贿问题。
(一)交待余罪。犯罪嫌疑人出于畏罪心理,出于自卫的本能,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总是遮遮盖盖,能不交待尽量不交待,实在没有办法,就避重就轻交待一部分,这时办案人员一是不要被其假像所迷惑,不深挖余罪;二是不要产生急燥情绪,要知道犯罪嫌疑人已没有了任何退路,他只要一开口,审讯工作就胜利了一半,这时就要利用犯罪嫌疑人的畏罪心理,作思想工作,打消其心理顾虑,鼓励其彻底交待问题。
(二)检举立功。犯罪嫌疑人如果的确没有余罪可挖,利用其想从轻处理的心理,鼓励其检举他人的问题立功,从而达到“办一案挖一片”的效果。
(三)迫使行贿犯罪嫌疑人交待其他行贿问题。在办理贿赂案件中,行贿犯罪嫌疑人往往比受贿犯罪嫌疑人更难突破,因此,行贿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办理自侦案件的宝贵资源,切不可就案办案,浪费了这一宝贵资源,如何利用这一资源,通常有两种作法:一是当行贿犯罪嫌疑人交待某一行贿事实后,利用其已背上包袱的心理,通过作思想工作,要求其交待他向其他人行贿的事实,这时办案人员耐心细致,底气十足,因为这时办案人员有对其作立案和采取刑事措施的“本钱”,向其施压。二是行贿犯罪嫌疑人交待行贿事实后,当时并未对其立案,等待该案中的受贿案被人民法院判决后,再传行贿人,迫使其交待其他行贿问题,这时他再想翻案已不可能了,如其拒不交待,对其以行贿罪立案,并视情况对其采取强制措施,面对牢狱之灾的犯罪嫌疑人往往这时改变主意,被迫交待其他行贿事实。这样滚动办案,不断深挖,就能达到“办一案而带一串,刑一罪而挖一窝”的效果。
技巧六:分化瓦解,借刀求得渔翁利
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并不是孤立一人存在的,总要与其他人有着某种联系,这是分化瓦解的基础。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是利已主义者,都有求生恶死的本能,这是分化瓦解成功的思想根源。同案犯之间,作案时相互利用,案发时彼此猜疑,这是分化瓦解成功的保证。因此,办案中只要方法得当,是能够分化瓦解,一一击破的。
2004年,我院在办理原随州市蔬菜公司经理饶某受贿一案中,就成功地采用了这种方法。2004年春,饶某因受贿被我院传唤,同时被传唤的还有行贿人徐某,到案后饶、徐二人拒不交待,由于办案人员方法得当,使饶某对徐某的抗审意志产生了怀疑,这为下一步运用计谋打下了基础。在此基础上,办案人员对徐某作了一个三页纸的笔录,内容无非是徐某的简历等等,笔录由徐某签名并盖手印后,由一名办案人员交给审讯饶某的另一名办案人员,并说:“徐某全部交待了,这是徐某的笔录,你看一看。”说这话时要让饶某隐约听到,办案人员看着笔录,神态越来越欣慰,越来越自信,这些都被饶某偷看在眼里,办案人员看完笔录,轻蔑地对饶讲:“你还有什么可抵赖的?你看这是不是徐某的签名?”并把徐某的签名指给饶某看,饶某看到有徐某的签名盖印,误认为徐某某已作交待,精神瞬间崩溃,如实交待了自己收受徐某5万元贿赂的犯罪事实。此后,办案人员又运用此法,拿下了徐某的口供。
技巧七:以假示真,审讯室里演“空城”
审讯桌上应该放些什么东西?
这个细节可能不被正常的人所注意和研究,但对犯罪嫌疑人的影响力却不是一般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其身份和处境有别于常人,他进了审讯室后,首先就要观察办案人员的神态和审讯桌上的物品,并对此加以揣摩和研究,以此找出抗审的对策。如果犯罪嫌疑人一走进审讯室一眼就看到审讯桌上放着的材料很少,他就会感觉到检察机关还没有掌握其多少犯罪事实,于是乎就产生了相对稳定的定式心理来与审讯人员周旋。但是如果审讯桌上的材料很多(这些材料大部分是其它案件的材料,一定不要使犯罪嫌疑人偷看到),就会使犯罪嫌疑人联想到检察机关掌握其很多证据,这时办案人员再时不时送一些笔录、账据等材料进来,作进一步的造势,犯罪嫌疑人原先抗审的定式心理必将产生动摇,这对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将产生很大的帮助。
如2003年初,我院运用此法,成功地办理了原随州市化肥厂业务员余某受贿11万元的受贿大案。2002年底,群众举报原随州市化肥厂业务员余某利用采购本厂燃煤的职务之便,收受山西省晋城市煤炭供应商常某的贿赂20余万元。我院受理此案后,派出一组办案人员赴晋城向常某地取证,常某否认行贿一事,取证受阻。这时余某也听到了一些风声,有潜逃的可能,本院迅速决定传唤余某!这样本案成功的希望,就寄托在审讯这个环节上。
为使审讯取得预期的效果,审讯人员制定了周密的审讯预案,余某被带进审讯室时,4名审讯人员正襟危坐,表情坚定严肃,审讯桌上放着一摞厚厚的材料,审讯人员语气肯定地向余某指出:你已涉嫌犯罪,检察机关已证据在握,希望你主动交待,争取从轻处理!思想工作进行了二、三个小时,余不为所动。此时,办案人员接到晋城取证人员的电话(预先设定):取证已成功,正在往回赶,现已到郑州,下午2点到家。说这话时隐约让余听到。接完电话后,只留下一名办案人员在场,其他人离开审讯室,留下的审讯人员“借”他人离开之机,向余融通感情,以便取得余的信任。下午2点,几名到到晋城取证的人员,“风尘仆仆”地来到审讯室,拿出一匝笔录和账据,交给在家的审讯人员,大家互相传看,情态自信,这些都被余某偷看眼里,大家看完后,审讯人员轻蔑地对余讲:“你还有什么可抵赖的,”说完后,仍留下先前的那个审讯人员一人在审讯室。此前,由于先前的那个审讯人员已基本上取得了余的信任,余借机向高打探案情,高“偷偷地”向余透露,问题较大,余问:“会不会关押我?”高说:“看态度,我帮忙说话。”余向那个审讯人员作揖打恭,那个审讯人员把此此信息向大家通报后,大家非常振奋,同时也摸清了余的“软肋”——怕关押。于是再由先前的那个审讯人员向余传递一个信息:晚饭后再不讲就被关押!吃罢晚饭,办案组负责人再次问余:“你的问题你到底讲不讲?!”余迟疑不决,负责人一挥手:“送进去!”其他办案人员把余拉进车往看守所押送。到了看守所,叫余下车时,余交待了自己受贿11万元的经济问题,此案获得重大突破。
审讯中用“惑”的方法还有很多,审讯时要根据各案件的特点和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自由调遣,灵活运用,审讯工件是能够达到预期目的的。
浅析贪污贿赂案件审讯中犯罪嫌疑人心理特征及其利用
审讯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是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心理战,它是突破贪污贿赂案件的一个重要手段。随着我们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深入,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也更加警觉、敏感,作案手段更加诡秘,其反审讯能力也在增强。特别是一些“智能型”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更是狡猾诡诈。古人云:“用兵之道,攻心为上”,用兵如此,审讯亦然。因此,摸索、总结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的心理,并针对其心理特征针锋相对打破其防御体系,成为突破口供、扩大线索、查清案件的重要前提和手段。
笔者结合从事近20年的反贪工作实践,对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征及如何掌握其心理变化,有针对性地开展审讯工作,谈点浅见。
  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从被初审到彻底交待罪行的整个过程中,其心理活动大致经历三个阶段:(1)防御阶段;(2)动摇反复阶段;(3)供述交代阶段。在这三个阶段,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也是不同的。
  1、防御阶段:
  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传讯后,无法与外界联系而感到震惊、恐慌,这时他们最关心的问题是自己为什么被传讯,犯罪问题的纰露在哪里,由于其侥幸心理,畏罪心理的作用,其往往错误地认为不交代也许可以蒙混过关,交待了则会受到的处罚。他们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在经历了一阵恐慌之后,逐渐平静下来,自觉地组织起抗拒行为,积极设防,想方设法地对抗审讯。这一阶段,他们主要心理表现有:
  (1)害怕心理。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传讯后首先是害怕心理,恐怕罪行败露受到处罚。特别是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的犯罪嫌疑人,被传讯后对自己的前途命运考虑得较多,害怕一旦罪行败露,其苦心经营的荣誉地位金钱等都会付诸东流。为了保住这一切,其心理逐步变化到其他心理状态。
  (2)侥幸心理。就是幻想能够逃避罪责的心理状态。一些贪污贿赂罪犯在对其罪行暴露程度进行周密的回忆和思考之后产生了侥幸心理。如受贿人凭回忆推测,自信自己犯罪手段诡秘,“一对一”不会留下证据,认为既使行贿方供认,自己不承认,没有证据也定不了他的罪,有的被告人幻想凭借其关系网,获得外力的干扰和庇护,因此拒不认罪。
  (3)戒备心理。就是犯罪分子为防范罪行被揭露而产生的一种自卫反应。是有这种心理的罪犯对审讯保持高度的戒备和和警觉,一方面,对审讯人员提出的问题一一搪塞或极力回避,另一方面又疑神疑鬼,草木皆兵,把审讯员的一举一动跟自己的罪行是否败露联系起来。
  除了上述三种主要心理外,罪犯还存在着对立、抵触、悲观等消极情绪和抗拒意志,这也是阻碍贪污贿赂罪犯供述罪行的心理障碍,它们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形成了对抗审讯的防御体系。一旦其心理防御体系形成之后,有其相对稳定性和持久性,不同的罪犯由于性格、阅历、文化程度不同,经历这一阶段的时间长短也不相同。因此。把握贪污贿赂罪犯可能具有的心理状态及其产生的原因,是审讯员采取审讯对策的前提。如果审讯员能针对其主导心理因素,因人施审,同时保持必胜的信心,从意志上、体力上、耐力上压倒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便可以有效地击跨其心理防御体系,促其产生交待罪行供述的动机,从而向动摇、反复的阶段转化。
  2、动摇、反复阶段
  这一阶段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的防御心理开始崩溃。由于在审讯人员坚决的态度,强大的政策攻心和适时使用证据的追讯下,攻破了被告人心理防御体系,使他们意识到罪行已经不同程度暴露了,继续抵抗下去,对自己不利,遂产生了交待罪行的动机。但由于其侥幸、畏罪心理仍没有完全被打消,还不时地起着作用,被告人极力在供与不供的利弊之间权衡再三。这一阶段的主要心理特征是:
  (1)犹豫不决心理。就是犯罪嫌疑人在交代与继续抗拒之间踌躇徘徊的一种心理现象。他们既交待罪行以摆脱追讯,又怕交待罪行后受到惩罚。
  (2)反悔心理。在趋利避害心理支配下,犯罪嫌疑人在供与不供的利弊之间一再权衡,时而作一些供述,时而又反悔,其外在主要表现为时翻时供。从实践中看,不看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主观目的上时时翻供,也有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重要情节上,次数上时翻时供,反反复复。这些都是贪污贿赂罪犯矛盾的心理的反映。
  这时,审讯员应注意捕捉被告人的这种矛盾,动摇心理状态,有的放矢地采取对策,一方面彻底消除其侥幸、畏罪等障碍供述的心理,另一方面,启发、培养其交罪供述的动机,引导其在权衡利弊时,选择交待罪行的道路。
  3、交罪供述阶段
  在审讯员反复的心理攻势和证据面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御体系已经全部崩溃,并深感除了交罪别无出路,遂开始供述交待罪行。但是,由于残存的侥幸心理,畏罪心理仍没有完全退出其心理舞台,在此阶段犯罪嫌疑人仍抱有一定程度的幻想,其交待罪行也是断断续续,由轻向重,由少到多。这一阶段,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主要有以下几种:
  (1)投机心理。主要表现为避重就轻,就是指交待罪时回避重大事实或重要情节不供,采取供小不供大,供少不供多,供轻不供重的办法。
  没有把罪行交待彻底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做贼心虚,生怕暴露余罪,终日提心吊胆,对审讯员一举一动十分警觉保持戒备。
  (2)悔罪心理。不少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交待罪行过程中,逐渐矫正了自己的那种反审讯的歪曲心理状态,恢复了人所有的理智和道德感,对犯罪有了一定的悔悟,交待问题也比较彻底,彻底交罪的犯罪嫌疑人,因摆脱了连日的讯问带来的心里压力和激烈的思想斗争,其紧张心理,矛盾心理得以缓解,变得轻松,有如释重负之感。
  (3)渴望从宽心理。犯罪嫌疑人交待罪行之后,估测自己将受到法律制裁,情绪悲观,渴望得到法律的从轻处理。
  在这一阶段,审讯人员要敏感捕捉到犯罪嫌疑人由反复动摇向试探供述转化的信息,要及时鼓励其积极性,利用其悔罪以及趋利心理,正确引导其交待罪行;同时要及时打掉其侥幸心理,否则犯罪嫌疑人又会回到动摇阶段,为审讯设置了障碍。
浅谈反贪侦查中的审讯谋略与技巧
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 罗高军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工作的主要方法之一,也是检察机关侦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一种基本手段。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法定证据形式之一,在证明关系和证明力上又属于直接证据和主要证据,能够最直接有效地证明犯罪的客观方面和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因此熟练运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这一侦查方法是检察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功,对侦查破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具有重大意义。本文笔者结合办案实际,对侦查审讯中常用的谋略和方法进行总结,以促进反贪侦查人员审讯水平的提高。
一、审讯前的准备工作
&&& 审讯犯罪嫌疑人前要作好充分的准备,有计划地进行。为了做到“有的放矢”,审讯前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准备工作:
&&& (一)熟悉案件材料。熟悉案件材料可以让审讯员弄清案件的进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明确审讯的目标和方向,为制订审讯计划,确定审讯策略提供依据。熟悉案件材料要全面细致,每个情节每个证据都应认真审查分析。哪些犯罪事实还不清楚,哪些证据有矛盾,还有哪些线索需要查清楚,哪些疑点要弄清楚。根据先易后难排出审讯顺序,找好突破口,做到审讯时心中有数。
&&& (二)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审讯前应当全面掌握犯罪嫌疑人身份、文化程度、社会经历、一贯表现、性格爱好、家庭成员、亲友、犯罪原因和羁押后的心态变化。通过了解审讯对象的个体情况,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可以帮助审讯人员寻找审讯中的突破点,确定审讯中的技巧、方法,审讯节奏和使用证据的时机。
&&& 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常见的心理障碍有:
&&& 1、畏罪心理
&&& 畏罪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害怕罪行被揭露而受到刑罚处罚的一种心理,是犯罪嫌疑人普遍存在的最基本的心理状态。其原因在于职务犯罪嫌疑人有着一定的社会地位和职权,面对将要受到处罚,害怕失去前途和家庭。在审讯中表现为:一是拒绝回答审讯人员的问题。认为如实供述就会受到处罚,担心言多必失,有时甚至连与犯罪无直接关系的一般性问题也拒绝回答。二是反复无常,供述时供、时翻,供词不稳定。这类犯罪嫌疑人知道自己行为的触犯了法律,将会受到惩处,但又不愿面对现实,常以反复无常的方式逃避审讯人员的审讯。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畏罪心理,审讯人员可以用“减压”的方式来淡化和消除畏罪心理对审讯工作的不利影响。对于认为供认后将承担严厉惩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为其减轻压力,使其认识到只要自己坦白交代就有比自己的想象要好得多的出路,让其正视现实,丢掉不切实际的幻想,深刻认识到只有交代罪行,才是唯一出路。
&&& 2、侥幸心理
&&& 侥幸心理是犯罪嫌疑人自认为可以逃避罪责的一种自信心理。贪污贿赂犯罪中的犯罪主体一般都具有较丰富的文化知识和社会经验,甚至还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应变能力和反侦查意识都比较强,同时,利用掌握的职权,他们攀附了复杂的“上层关系”,建立了稳固的“保护势力”。有的关系人甚至还与案件有一定的关联,因此形成了犯罪嫌疑人对这类关系网的心理依托,过高的评价了自己的保护伞。这是犯罪嫌疑人侥幸心理产生的根源。在审讯中表现为漫不经心,情绪比较稳定,把注意力放在其他事物上,不愿去想自己的犯罪问题。认为自己关系多,路子广,只要自己坚决不供,就会有人为自己脱案。针对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审讯人员应加强心理攻势,向犯罪嫌疑人讲明检察机关查清案件事实的决心和信心,以瓦解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也可以利用制造错觉的方法加重犯罪嫌疑人的猜疑心理使其认为检察机关已经掌握其犯罪的证据,还可以直接出示证据来瓦解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
&&& 3、对抗心理
&&& 对抗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对检察机关和审讯人员一种不信任和敌视的心理。此种心理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由于人际关系的缘故,犯罪嫌疑人认为检察机关在帮别人整自己;二是因为审讯人员在审讯中不注意方式,人为的造成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审讯中对抗心理一般表现为:情绪激动,行为暴躁缺乏理智。时而公开对抗,出言不逊;时而矢口否认,极力狡辩;时而喊冤叫屈,发泄不满;时而反映冷淡,懒懒散散,使审讯工作陷入僵局。因此,审讯人员面对僵局,态度要沉着冷静,不能感情用事。先不与犯罪嫌疑人正面交锋,不急于追讯案件情节和实质性内容,以缓解其对抗情绪。待犯罪嫌疑人情绪稳定后再从其最感兴趣的话题入手,通过平和的审讯语言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和尊重,使其愿意同审讯人员进行对话,进而将其对抗心理逐步转化到供述交罪上。
&&&&4、悲观心理
&&& 悲观心理,是犯罪嫌疑人自知罪行将被揭露,面对法律的惩罚而对自己的前途未来丧失了信心的一种心理。力求生存是人类的本能。悲观心理的出现只是暂时现象,一旦审讯情况发生变化,悲观心理依然可以恢复到稳定平衡状态。关键是审讯人员要有极大的耐心和热情,唤起犯罪人对人生的留恋和对新生活的向往,激发争取光明前途的信心。悲观心理实际上是畏罪心理的极端化,因此畏罪心理的应对策略也适用于悲观心理。
&&& (三)制定审讯计划。每次审讯前都应制定计划。本次审讯要解决什么问题,达到什么目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回答的各种情况估计,运用何材料加以佐证等都要计划周到。计划周全,往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成效。如果审讯人员没有制定审讯计划,仓促上阵,随意发问,往往会使审讯工作陷入被动,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 二、选择审讯突破口
&&& 审讯的突破口,是指在审讯时容易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薄弱环节。如何选择审讯突破口,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发展和进程,突破口选准了,对案件的突破势必形成破竹之势,甚至会达到不攻自破的效果,而且能把案件做大。审讯中侦查人员要善于捕捉和挖掘犯罪嫌疑人防线的薄弱环节进行突破。要结合案情,根据不同阶段已获取的情况和审讯要达到的目标有针对性地进行,不可盲目随意,下面就结合自己在办案中的做法和体会谈谈如何选择突破口。
&&& (一)从犯罪嫌疑人性格、心理上选择突破口
&&& 1、从侥幸心理选择突破口
&&& 办案当中经常会碰到各式各样的犯罪嫌疑人,有的认为自己的犯罪活动策划周密,检察机关根本无从查明;有的则认为自己有“靠山”、有“背景”,会将自己活动出去等等。这种侥幸心理是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的精神支柱。他们把逃避打击的全部希望都寄托在这种侥幸心理上,从而增加了审讯的难度。因此对于进行传唤的调查对象如在12小时内拒不交待自己的问题,应果断采取拘留措施。侦查人员应充分利用此时犯罪嫌疑人的紧张、恐惧状态,打破其侥幸心理,趁其惊魂未定之时,抓紧进行审讯,迫其交代罪行。
&&& 2、从畏罪心理选择突破口
&&& 犯罪嫌疑人一般都认为自己一旦招供,就会失去既得的一切,包括权力、地位、工作、名誉、家庭、自由等等。这是一种普遍的畏罪心理,这种畏罪心理后面隐含了一种“早日出去”、“从轻处罚”的心理期待,正确把握犯罪嫌疑人的这种心理,适时进行法律政策上的宣传,就能促使犯罪嫌疑人由畏罪心理向交罪心理转化。
&&& (二)从关键犯罪情节着手选择突破口
&&& 审讯的核心任务就是让犯罪嫌疑人交待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而犯罪嫌疑人则千方百计地否认犯罪事实和情节。有时甚至只交代结果,不讲细节,甚至有的犯罪嫌疑人会故意交待虚假的情节来反过来试探审讯人员的底细,看其犯罪行为到底有没有被审讯人员所掌握。因此,在选择突破口时,应当紧紧抓住已查明的关键犯罪事实和情节,从细节处着手进行突破。
&&& 1、选择犯罪嫌疑人最担心的事实或情节为突破口
&&& 犯罪嫌疑人对审讯的心理反映很大程度上受到其最担心的事实或情节的影响,对此,审讯人员要准确判断,牵一发而动全身,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突破。在审讯中,如果审讯人员掌握了犯罪嫌疑人最关心、最担心的事实和情节,比如犯罪的地点、赃款的去向,攻守同盟订立的情节和同案人及知情人的证言等等,就能以此作为查清全案的突破口。
&&& 2、选择犯罪嫌疑人犯罪过程中的一些特殊细节为突破口
&&& 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的过程中,有时为了掩人耳目、逃避侦查,或者出于其他因素的考虑,实施了一些与犯罪活动密切相关的特殊细节。如果掌握了这些特殊细节,就会使犯罪嫌疑人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作出错误的判断,认为连这样的细节都掌握了,其他的事实就更容易查清了,从而交待犯罪事实。
&&& (三)从矛盾中选择突破口
&&& 审讯的过程,就是发现矛盾,利用矛盾,解决矛盾的过程。在审讯中,侦查人员要自觉运用矛盾论的观点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并贯穿审讯工作的全过程。要善于发现嫌疑人口供的矛盾、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企图规避法律制裁的心理,使嫌疑人为掩盖犯罪事实或减轻罪责而胡编乱造,以虚假的事实来蒙骗侦查人员。但是既然是编造出来的事实,就一定会有破绽,侦查人员只要善于发现这些矛盾,利用这些矛盾,并在审讯时向嫌疑人发起攻势,就能起到查清犯罪事实的目的。
&&& 在共同犯罪中,还要善于利用嫌疑人之间“互相猜忌”和“自保”的心理,利用他们之间的矛盾,分化、瓦解共同犯罪人之间订立的攻守同盟,使犯罪嫌疑人之间互相猜疑、指责、仇恨而发生激烈的冲突。在审讯中,犯罪嫌疑人最担心的是被同伙出卖,也最怕落在同伙的后面成了"替罪羊"而受到从重打击。因此,发现、利用、制造和扩大他们之间的矛盾,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是打开审讯的突破口之一。
&&& 在审讯过程中,侦查人员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多个突破口。在办案中,往往一个突破口只是查清了某一事实、情节,但对案件的全面突破,则需要侦查人员多次进行突破口的选择或者同时选择多个突破口,这样才能彻底瓦解其抗审心理,深挖窝案串案。
三、审讯谋略与方法
&&& 审讯谋略是指审讯人员根据犯罪嫌疑人个体的性格、情感、意志等心理状态变化的趋向性,对其心理活动进行干预,以引导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策略和技巧。
&&& 在审讯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谋略方法:
&&& (一)攻心法
&&& 攻心法就是侦查审讯人员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通过攻其心,达到泄其气,消其势,乱其谋,夺其心的作用。使犯罪嫌疑人不想、不能、不敢对抗审讯,从而取得“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常用的攻心法有:
&&& 1、政治思想攻心。这是最常用的解决犯罪嫌疑人认识问题、观念问题、情感问题的审讯谋略。审讯人员利用正确的思想观念、政治立场和观点去揭露犯罪嫌疑人的错误观念、观点和立场,以达到使犯罪嫌疑人转变思想认识的目的。它主要通过强化审讯力量,适当加快审讯频率和宣讲国家形势来完成,具体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是情攻心,是指以真挚的情感唤起犯罪嫌疑人仅存的良知,用真情打动犯罪嫌疑人,使其向有利于如实供述罪行方面转化;二是理攻心,是指运用道德和公理来转变犯罪嫌疑人的思想,促其如实供述;三是势攻心,是指在侦查审讯中,运用和形成有利的形势、局势和声势,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
&&& 2、政策法律攻心。就是运用党的有关刑事政策和法律规定的震慑力,去影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审讯人员通过宣讲党的政策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运用真实案例和真人真事去启发教育犯罪嫌疑人,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
攻心法由于在审讯中显著作用,它不仅避免了对案件事实进行每件事每个情节的追讯,能够省时省力、保证审讯质量,还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思想改造。攻心法是以积极的心理影响促使犯罪嫌疑人转变思想的,运用时应当审时度势,宽严适度。要根据审讯的具体情境,有节奏地调整审讯的气氛,既不能从头到尾只有平和的规劝,不给适当压力;也不能一味施加压力,不作启发诱导。宽和严交替使用,才能达到攻心的目的。
&&& (二) 威慑法
&&& 威慑法就是在审讯中,审讯人员发出能产生强烈效应和刺激的信息,使犯罪嫌疑人慑于国家专政机关的威力,深感自己的卑微,无力与国家法律抗衡,从而削弱或消除其对抗心理,如实交待罪行。常用的震慑法有:
&&& 1、最后通牒。就是直接将犯罪嫌疑人推向绝境,以强迫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时间内对自己的行为做出选择,展开决战的态势,迫其按照审讯人员的意图作出行动。虽然容易导致僵局,具有很大的风险,但是成功的比例也很大。因此审讯人员要有充分的准备,在出现僵局后应寻找方法化解,重新组织力量,寻机再次发起攻击。
&&& 2、敲山震虎。此法常用在深挖犯罪嫌疑人还没有交待的余罪上。在审讯中,犯罪嫌疑人往往见机行事,审讯人员知道多少就交待多少,能交待轻的就不交待重的。一些没有经验的审讯人员看到犯罪嫌疑人已经交待了自己的罪行,认为可以收场了,实不知假象的背后还隐藏着更大的罪行。此时,运用敲山震虎的谋略,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审讯人员通过不同的侧面进行迂回攻击,从不同的线索,如与犯罪有关的人员,某一事件、某些物品,与犯罪有关的具体时间、地点来进行深挖,扩大战果。比如对犯罪嫌疑人讲:“你以为你讲了一点就完了吗?其他的事你打算怎么办?”便是典型的敲山震虎。
&&& 3、先发制人。就是在充分掌握犯罪嫌疑人心理,掌握其防御体系的部分或全部之后,以自己具有的优势,主动向犯罪嫌疑人发起局部或整体进攻的审讯谋略。实施先发制人谋略时,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使用措辞强烈、节奏性强的发问语句;二是出示强有力的证据,主动揭露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三是发现有谎供、狡辩的意向,就先行一步,揭穿可能说出的谎言,不给犯罪嫌疑人以喘息的机会,堵塞其退路,迫其供述。
&&& 4、攻其不备。就是在犯罪嫌疑人对某一问题没有防备,或来不及防备的情况下,集中力量,对该问题进行突然追讯的一种审讯谋略。实施该谋略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审讯人员在与犯罪嫌疑人的对攻中,要善于捕捉其没有防备的问题;二是一旦发现了没有防备的问题,要迅速果断地进攻,切不可因优柔寡断贻误战机。
&&& (三)制造错觉法
&&& 制造错觉法就是通过一定的语言、行为和气氛的影响,调动犯罪嫌疑人的情绪、情感和认识,使犯罪嫌疑人产生一种错觉,形成罪行已经被审讯人员所掌握的错误认识,从而如实供述罪行。
制造错觉法是利用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特定的心理状态和特定的环境所造成的思维的片面性。在审讯中,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或减轻罪责,总是希望达到某种愿望或不愿出现某种结果。但处在羁押的环境中,又不可能知道自己的罪行暴露的程度、审讯人员掌握了哪些证据,因此,不仅急于探听虚实,而且对外界信息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在这种心理状态下,向犯罪嫌疑人输入一定的信息,他就会依据自己的主观愿望对所获得的信息进行判断,权衡利弊。在没有其他信息来源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往往产生错觉,认为检察机关已经掌握了案件的事实真相,自己无法继续抵赖下去,从而作出供述罪行的选择。
&&& 在审讯中,审讯人员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制造错觉:
&&& 1、对审讯目标的错觉
在审讯过程中,不能暴露审讯的目标,让犯罪嫌疑人产生错觉,麻痹对方,声东击西,隐蔽审讯的主攻方向和目标,削弱对方的防御强度,避强击弱,使得犯罪嫌疑人首尾难顾,方寸大乱,最后不得不交待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 2、对证据掌握程度的错觉
在审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并不了解检察机关到底掌握了多少证据。被审讯中的犯罪嫌疑人知道检察机关不会凭白无故乱抓人,由此会产生一种错觉,认为检察机关至少是掌握了一定的证据才来调查自己,但又不知道到底掌握了多少证据,因此审讯人员在使用证据时应注意技巧性和隐蔽性,尽量少出示证据,不到关键时刻不轻易出示证据。出示证据时应注意其效果,每出示一次证据就应令犯罪嫌疑人对审讯人员掌握证据程度的错觉进一步扩大和加深。审讯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犯罪嫌疑人的错觉,错觉越大,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压力就越大。因为证据已被掌握,抗拒已失去意义,在权衡利弊后,就会选择供述。
&&& 3、对利害关系人的错觉
利害关系人顾名思义就是与案件有关联的人,这些人掌握了犯罪嫌疑人一定的犯罪事实,往往对案件事实起着重要的证明作用,因而也是犯罪嫌疑人的较为关心的问题。如在受贿案件中受贿人最担心的是行贿人的情况,是否被抓了?是否已经交待了犯罪事实?交待了哪些犯罪事实?等等。这些都是犯罪嫌疑人急于想知道的问题,因此犯罪嫌疑人总是试图从审讯人员口中、表情及行为上了解猜测利害关系人的情况。审讯人员在审讯中应注意隐蔽自己语言、表情和行为,要会“演戏”,那犯罪嫌疑人就会根据自己主观臆测产生各种错觉,如审讯人员在审讯中抛出同案人的点滴信息,“别人已经说了,你还在这里顽抗。”犯罪嫌疑人就会产生他人已供述的错觉,从而加速犯罪嫌疑人心理证据的形成。
&&& 4、对事实存在的错觉
职务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后,一般很少留下痕迹,这对于审讯工作是很不利的。对于这类犯罪,隐蔽性强,有时多年后才发现,大量的犯罪痕迹都无法查证,因此成为犯罪嫌疑人赖以顽抗的基础。为了应对这种情况,审讯人员故意在审讯中假设一些情节,使犯罪嫌疑人产生错觉,例如对于一些将财务帐目隐匿和烧毁的犯罪嫌疑人,审讯人员就可以制造一些虚假的情节:“你认为你不提供财务帐目就无据可查了吗?你们的会计怕日后说不清楚,自己私下又记了一本帐,这一点你没有想到的吧?”此话一出犯罪嫌疑人便会顿时乱了阵脚,不得不交待自己的罪行。
制造错觉的特点是引而不发,很适合在只有嫌疑根据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使用。在这种情况下,使审讯传递的信息量很少,但信息扩张力很大。因此利于隐蔽,情不外露。制造错觉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 (1)提出的问题必须是真实的,或者建立在一定证据的基础上。引而不发和“诈唬”有本质区别。“诈唬”是凭主观臆断提出问题,并附以虚张声势的渲染。引而不发则是凭客观事实和对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点、心理状态进行合乎逻辑的分析而提出问题。
&&& (2)审讯中要沉着、坚定,表现出自信而胸有成竹的样子。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对案情和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有透彻的分析,弄清他最关心的问题,希望出现什么结果,担心发生什么情况。只有摸清了症结,才能对审讯充满信心。
&&& (3)力争速战速决,切忌久攻不下。这种谋略的成功,在于输入的信息显示将使用证据,造成犯罪嫌疑人心理失常而发生判断错误。如果对证据总是引而不发、总是作出跃跃欲试的架势,时间长了就易被识破。为了不至于暴露,使用时应与其他谋略结合起来,虚虚实实地进行。
从刑事诉讼的角度看,审讯是侦查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使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斗争从隐蔽转入公开。审讯人员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直接讯问,听取犯罪嫌疑人关于自己有罪的供述和无罪的辩解,为检验已取得的侦查成果及进一步揭露和证实犯罪提供依据。从心理学的角度看,审讯过程又是审讯人员通过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地直接交往活动,对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认识过程。
一、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的不同心理状态
审讯过程是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一种特殊交往活动。由于交往的特殊环境氛围、交往双方的不同角色地位、交往的不同动机与目的,导致双方在交往中的不同心理状态。
(一)审讯人员的心理状态
审讯人员是审讯活动的主体,在审讯中处于主导的主动进攻的地位,其积极心理状态占主导地位。
1. 责任感、使命感
审讯人员的高度责任感和神圣使命感,使其在审讯中时刻牢记自己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诘问,目的在于获取犯罪嫌疑人关于自己有罪的真实口供和无罪的辩解,为进一步查清犯罪事实,收集犯罪证据提供依据。使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追究,无罪的犯罪嫌疑人得到解脱。这种高尚的情感体验,使审讯人员对审讯工作具有严肃、认真和一丝不苟的精神。
2. 自信、沉着
审讯人员由于在审讯以前对案件及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审查与研究,对于审讯的内容、步骤、策略与方法等都做了充分的心理准备,因此自信在审讯中能够攻破被审讯人的心理防线,取得审讯的成功。在审讯与反审讯的激烈心理交锋中,绝大多数审讯人员都能牢牢掌握审讯的主动权,沉着冷静、不急不躁,既不被犯罪嫌疑人的强硬对抗态度所激怒,也不被他们的花言巧语所迷惑,始终头脑清醒,思维、联想活跃,应变能力强,运用审讯策略针对性强。
有些审讯人员由于缺乏经验,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反审讯活动缺乏充分的心理准备,往往被他们的花言巧语和种种假象所迷惑,轻信他们的不真实的口供,造成工作失误。
4. 急躁易怒
有少数审讯人员有时会被某些犯罪嫌疑人的顽固抗拒的反审讯态度所激怒,产生消极激情,出现打骂、体罚、刑讯逼供等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行为。
(二)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
犯罪嫌疑人是被审讯的对象,在审讯中处于被动防守的地位,其消极心理状态占主导地位。
1. 恐惧心理
恐惧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逮捕以后,在监所环境刺激下普遍存在的一种心理状态。特别是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害怕其罪行被揭露受到法律追究,恐惧心理更为突出。表现为忧心忡忡、焦虑不安、疑神疑鬼。由于不了解侦查人员对于自己的犯罪证据掌握的程度以及与外界信息的隔离,对外界的信息及侦查人员的动态反应极为敏感。即使是无罪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对监所环境的不适应,也会产生程度不同的恐惧心理。
2. 侥幸心理
侥幸心理是犯罪嫌疑人自认为可以逃脱法律追究的一种自信感。有的自信犯罪手段高明、行为诡秘、无人知晓;有的藐视或过低估计侦查人员的侦查能力,认为难以搜集到犯罪证据;有的相信同伙之间的攻守同盟;有的认为自己有某些“关系网”“权势”的庇护……在侥幸心理的支配下,敢于大胆设置种种应付审讯的心理防线,对抗审讯活动。
3. 顽抗心理
有些罪行重大的犯罪嫌疑人,顽固抵抗,拒不认罪。
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在侥幸、顽抗心理的支配下,往往以拒供、谎供等手段对抗审讯活动,大胆设置对抗审讯的心理防线。其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
沉默不语,拒不供述。有些犯罪嫌疑人认为,“只要不开口,神仙难下手”“没有口供定不了案”。故以沉默不语或一问三不知的策略,顽固对抗审讯。
编造谎言,掩盖罪行。有些犯罪嫌疑人,编造种种掩盖罪行的谎言,欺骗审讯人员,以实现金蝉脱壳之计。
捶胸顿足,赌咒发誓。有些犯罪嫌疑人为了隐瞒其罪行,欺骗审讯人员,往往以捶胸顿足、赌咒发誓的手段,妄图使审讯人员相信他的谎言。
推脱罪责,嫁祸于人。有些犯罪嫌疑人为了逃脱罪责,以提供假口供、假证据、假证言的手段,将自己的罪责嫁祸于犯罪同伙或他人。
无理狡辩,撒泼耍赖。有些犯罪嫌疑人,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在没有任何理由隐瞒、抵赖罪行的情况下,仍然以无理狡辩、撒泼耍赖、拒不认账的手段对抗审讯。
审讯人员只有准确地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和反审讯策略,才能有针对性地选择审讯对策。
二、审讯过程中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接触
审讯过程是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进攻与防守的特殊交往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审讯人员为了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处于主动进攻的态势;而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惩罚,处于被动防守的态势,对审讯人员怀有戒心和强烈的对立、排斥心理。审讯人员为了取得审讯的成功,必须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和个性特点,施加积极的心理影响,消除或削弱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心理隔阂,使二者之间建立起心理联系。这种建立心理联系的过程,称为心理接触。审讯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施加积极的心理影响,进行心理接触的一般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创造良好的心理接触气氛
对于那些既是害人者又是被害者的犯罪嫌疑人,审讯人员应有意引导其回忆自己历史上闪光的一面等感兴趣的话题,以拉家常等不拘形式的谈话方式,以关心其生活和个人前途,倾听和同情其生活中的不幸遭遇的态度,缩短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心理距离,消除和缓和其恐惧、紧张、对立情绪及对审讯人员的戒备心理,从而创造施加积极心理影响,建立心理接触的良好气氛。
(二)审讯人员人格力量的感染
审讯人员应以自己实事求是、公正执法、廉洁无私的高尚品质,关心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健康、生活困难的人道主义精神等人格力量,感化被审讯人,博得其尊重和信任,从而获得其真实的口供。
(三)选择心理接触的突破口
审讯人员应针对犯罪嫌疑人的气质、性格等个性特点和心理状态,选择心理接触的突破口,施加积极的心理影响。例如,胆汁质气质、情绪型性格的人,一般比较重感情,采用感化作为心理接触的突破口容易奏效。粘液质气质、理智型性格的人,采用晓之以理的方法作为心理接触的突破口容易奏效。当被审讯人特别挂念家中的老人、孩子,处于十分焦虑不安的心理状态时,主动向其传递家中老人、孩子平安的信息,以缓解其焦虑不安的心理状态,容易成为其心理接触的突破口。
(四)帮助被审讯人恢复记忆
有些犯罪嫌疑人本想作如实供述,但对案件的某些事实或情节记忆不清,这时,审讯人员应通过耐心启发其联想的方法,使被审讯人恢复对有关案件事实和情节的记忆。
三、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在不同审讯阶段的心理
审讯过程是审讯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审讯与反审讯的激烈心理交锋过程。这个过程主要经历以下四个阶段。
(一)试探摸底阶段
审讯初期,是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在心理上的相互摸底阶段。在这个阶段,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双方通过语言、面部表情、身体动作、眼神等直接信息交流,相互了解对方的心理状态和个性特点。审讯人一般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年龄、民族、职业、家庭情况、个人经历等一般情况,观察其心理状态、个性特点和影响其如实供述的心理障碍。犯罪嫌疑人也通过审讯人员的问话、表情、眼神、身体动作等,观察其气质、性格、审讯能力以及对自己案件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掌握程度。在这个阶段的交往中,审讯人员要利用首因效应的积极作用,有意识地控制自己的言语、面部表情、身体动作等交往信息,要使犯罪嫌疑人对审讯人员产生威严、沉着、自信、老练、精明的印象,避免暴露自己气质、性格上的某些弱点,使犯罪嫌疑人对审讯人员产生畏惧心理。同时,审讯人员还要注意避免因犯罪嫌疑人为掩盖自己的罪行所表演的种种假象而产生消极的首因效应,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的正确认知。
(二)对抗相持阶段
这一阶段是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审讯与反审讯心理交锋最激烈的阶段。是对双方的智力、情绪和意志的考验。双方通过试探摸底,都对对方的心理状态、个性特点等形成了初步印象。犯罪嫌疑人根据对审讯人员的心理活动的判断,构筑自己反审讯的心理防线,实施反审讯的策略。审讯人员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个性特点、供述障碍及其反审讯策略的判断,运用审讯策略,力图攻克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消除影响其供述的心理障碍。要取得这个阶段审讯的最后胜利,审讯人员必须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判断准确,审讯策略运用得当;情绪要稳定、不急不躁、沉着、自信;意志要顽强,既不被其强硬的反审讯态度所激怒,也不被其所施展的痛哭流涕、赌咒发誓等反审讯策略所动摇,在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智慧、情绪、意志的较量中,始终占据主导的地位。
(三)动摇反复阶段
在这一阶段,随着审讯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个性特点、影响供述的心理障碍了解的深入和准确,不断调整审讯策略,加大审讯力度。由于犯罪嫌疑人的反审讯策略不能奏效,其心理防线有所动摇,有时被迫交待一些罪行,有时又翻供,侥幸心理尚未完全消除,心理处于矛盾、动摇、供与不供的权衡利弊的动机斗争之中。
(四)被迫供述阶段
在这个阶段,审讯人员一方面揭露犯罪嫌疑人对抗审讯的种种策略和手段,打击其反审讯的嚣张气焰,另一方面或晓之以理,交待政策,指明出路;或动之以情,进行感化;或在关键时刻使用证据,彻底破除其侥幸心理。使犯罪嫌疑人感到抗拒没有出路,交待罪行或许能得到从宽处理。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被迫供述罪行。
四、审讯心理对策
审讯心理对策,是审讯的心理学方法和策略的总称。审讯活动是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的心理交锋,是一场心理战,因此,审讯方法和策略的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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