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有双什么村机动驾房屋拆迁双项补偿怎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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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红山区新一轮房屋征收公告和补偿方案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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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本平台招聘实习生 微信:1铁南棚户区 市政道路建设再提速记者日前在红山区棚改办了解到,2017年,红山区加大重点民生工程推进力度,铁南棚户区市政道路建设将再提速。今年10月到年底将有多条道路建成完工,开始通车通行。
& & & & & & & & & & & & & & & & 棚改办工作人员白国浩介绍说,在2017年新建项目中,文联路下穿京通铁路地道桥是一项重要工程。此项工程北起站前街,南至铁南大街,道路红线宽度为35米,道路全长66.2米。该项工程计划3月份开工建设,10月份完工。
2017年,铁南一期、二期支线路网建设是续建项目。一期包含道路10条,道路总长6.4公里,包含雨污水管道、路灯、交通安全设施等项目建设。目前,宁澜南路、园林南路、城郊北街、八里铺东路、八里铺中路和八里铺北街主路已通车,其他附属工程计划年内全部完工。铁南二期支线路网建设项目包含道路5条,道路总长2.9公里,包含雨污水管道、路灯、交通安全设施等建设项目。眼下,完成站南一路、站南二路和生态园路具备施工条件的雨污水管道。同样,道路建设计划年内全部完工。
市政道路是城市的窗口,事关市容市貌的改善,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铁南棚改是重大民生工程,围绕铁南棚户区改造的市政道路建设更具特殊意义。近三年来,市、红山区两级党委、政府把铁南棚改放在尤为突出的位置,加大“真金白银”投入,强力推动了民生事业发展。红山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肩负重任、迎难而上,加快推进铁南棚户区市政道路和公共设施建设。群众出行环境改善,城市市容市貌美化,一幅增进民生福祉的蓝图正逐渐展现在我们眼前。来源:赤峰交通广播2赤峰红山区新一轮房屋征收公告和补偿方案出炉红山区棚户区改造艾美国际小区A、B区建设项目是区政府组织实施重点项目。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该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并于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现将本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东至昭乌达路、南至王朝宾馆、西至土产家属院、北至解放街(具体范围详见规划图)。& && &&&二、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 &&&三、征收部门是赤峰市红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实施单位是赤峰市红山区站前街道办事处,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 &&&四、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公告。
& & & & & & & & & & & & & & & & 附:红山区棚户区改造艾美国际小区A、B区
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确保红山区棚户区改造艾美国际小区A、B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顺利实施,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简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解决被征收人补偿和安置问题,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制定本方案。一、适用范围本方案仅适用于红山区棚户区改造艾美国际小区A、B区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二、征收范围东至昭乌达路、南至王朝宾馆、西至土产家属院、北至解放街(具体范围详见规划图)。三、征收主体:红山区人民政府。征收部门:红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实施单位:红山区站前街道办事处。四、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五、征收补偿内容及方式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不享受产权调换相关政策。六、房屋征收评估(一)评估机构确定。由被征收人从不少于3家的备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自房屋征收部门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之日起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通过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并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票。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二)房屋评估实施。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入户实地查勘,保存影像资料,被征收人应在查勘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的,由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被征收人拒绝入户评估的,由征收实施单位通知被征收人入户时间等具体事项后,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下进行实地查勘,出具评估报告,有关情况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7日。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七、住宅房屋补偿住宅房屋是指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有证房屋及其附属房屋。有证房屋是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房产部门依法登记,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为“住宅”的房屋。住宅有证房屋建筑面积以该房屋初始登记簿记载的面积为准。附属房屋是指未依法登记,在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建设的檐高2.2米以上,跨度4米以上,承重墙体独立,门窗齐全的建筑物。(一)货币补偿1.有证房屋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同等建筑面积、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予以评估确定。2.附属房屋补偿。楼下小棚按红山区旧小区改造的相关补偿标准给予地上小棚每个1万元的补偿。3.附着物及设施补偿。按《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标准执行。(二)产权调换由多层住宅调换至多层住宅按照有证建筑面积1:1的比例调换,由多层住宅调换至中高层住宅按照有证建筑面积1:1.1的比例调换,互相不找差价。被征收人增加安置房面积的按市场价格结算。(三)装修装饰补偿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标准按有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一般不超过300元/平方米。(四)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1.搬迁费。按被征收有证房屋面积15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每户不低于10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两次。2.临时安置费。选择回迁安置的,房屋征收的过渡期暂定为3年,最终以被征收人搬迁完毕之日至通知其办理入住手续之日为准,临时安置费多退少补。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有证房屋面积每月15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每月每户不低于1000元。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多套安置房的,通知办理入住手续的安置房面积如未达到被征收房屋有证面积的,临时安置费按差额面积继续发放,但所选安置房均已通知办理入住手续的,差额面积临时安置费不再发放;如已达到或超出被征收房屋有证面积的,临时安置费不再发放。八、住宅房屋征收签约和搬迁奖励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15日)内搬迁完毕的,以住宅房屋所有权证为单位,每个房屋所有权证奖励2万元。31-60日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15日)内搬迁完毕,每个房屋所有权证奖励1万元。超出60日签订补偿协议,不予奖励。签订补偿协议后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九、回迁安置(一)回迁安置地点:在征收范围内安置。(二)回迁安置房为高层楼房,设计单户建筑面积大约为60-120平方米,最终以房屋产权测绘部门出具的实测面积为准。(三)产权调换过渡期:自被征收人搬迁完毕之日起至通知其办理入住手续之日止。(四)选房办法:被征收人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顺序先后选择安置房屋的房号,同时选择同一房号的抽签确定。(五)楼层差价:本方案所涉及楼层差价从第三层住宅至顶层住宅正负总和为零。具体楼层差价:高为29层的安置楼房楼层差价为3层与第29层每平方米减100元;4层—7层每平方米减50元;8—12层不加不减;13—24层每平方米加50元; 25层—28层每平方米减50元。(六)被征收人办理入住时需交纳的资金款项1.超出应安置面积以外部分的超面积购房款;2.楼层差价;3.大修基金;4.余热费、物业费,有线电视初装费、产权调换后超面积部分的契税等相关税费。(七)政府为被征收人承担的相关费用1.应调换面积需缴纳的契税;2.办证所发生的登记费、查档费、工本费、手续费。(八)办理入住时,被征收人到相关实施单位结算各项费用,多退少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需相关手续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出具,并协助被征收人办理。十、非住宅房屋补偿非住宅房屋是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为“商业”、“工业”或“仓储”等非住宅用途的房屋。(一)土地补偿标准1.出让用地的补偿标准依据《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赤峰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土地级别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2.划拨用地的补偿标准依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二)房屋补偿标准1.有证房屋按其重新建造成本价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予以货币补偿。2.附属房屋按其重新建造成本价值折旧,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予以货币补偿。3.对土地、房屋以外的不动产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予以货币补偿。(三)搬迁费生产用房的,为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1.5%;其他非住宅房屋的,为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1%。(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为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3%。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被征收人不能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五)附着物等其他项目补偿按《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标准执行。十一、保障制度(一)被征收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增加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且在人均3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由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安置房市场价格下浮20%结算,超出人均面积3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1.三代(或三户)以上家庭共同居住;2.户口簿记载常驻人口与实际居住人相符;3.共同居住人系直系亲属且本地区无其它住房;4.征收部门、街道办事处共同公示七日后无异议。(二)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且在本市城镇内只有该套住房的,产权调换面积不得低于50平方米,50平方米以内不找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最低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平均售价购买50平方米住宅的金额。享受征收住房保障政策的被征收人,因得到超面积补偿,对原住房装修部分及附属房屋、构筑物不再进行补偿。如被征收人认为补偿不到位,可不享受征收住房保障性补偿,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三)符合公租房、大病救助、残疾人救助等条件的,按相关政策优先办理。十二、相关政策(一)住宅房屋有证面积认定1.认定机构由区征收办牵头,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房产及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对住宅房屋有证面积进行认定。2.认定条件(1)因历史原因,被征收人住宅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及地上全部房屋所有权证均未办理或两项中一项未办理的。(2)檐高2.2米以上,跨度4米以上,承重墙体独立,门窗齐全,室内装修设施完善的建筑物。3.认定办法(1)对于有土地使用证但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认定居民住宅院落中初始建造的居住性主体住宅房屋一栋为有证房屋。一层以上不予认定。(2)对于无土地使用证的住宅房屋,对其土地使用权进行认定,如地上所有房屋也无房屋所有权证,按认定办法(1)的标准执行。(二)附属房屋认定有证房屋以外且符合第(一)款第2项认定条件的房屋按附属房屋予以补偿。(三)租赁公房的补偿被征收房屋属于公有住房,公有住房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的,可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被征收房屋,依照本方案对其按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四)住改非房屋的补偿征收范围内二层以下(含二层)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补偿,按经营状况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被征收人提供纳税证明材料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结合经营状况、净收益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纳税证明或按规定免税证明材料的,营业执照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的,一次性补偿元。(五) 征收范围确定后,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否则不予补偿。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十三、其它规定(一)对被征收人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依据,按“一证一户”的原则进行补偿和奖励。(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和领取补偿款时,被征收人必须亲自办理,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由被委托人代为办理。房屋产权人已故但尚未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的,应先确定房屋所有权继承人,再由房屋所有权继承人办理相关手续。(三)实施单位对被征收房屋及附着物验收合格且收取被征收房屋钥匙之前,被征收人不得有在外租赁房屋、转卖选定安置房屋、解除原租赁关系、变卖物品、停止商业经营等行为,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对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或设有抵押权的,自实施单位通知被征收人搬迁之日起,被征收人自行解除租赁或抵押关系,征收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15日内搬迁完毕的,实施单位收取被征收房屋的钥匙。逾期搬迁的不予奖励,所选安置房屋无效。(四)被征收房屋发生的水、电、煤、暖、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结清。签订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不得私自拆卸原房屋结构和附属设施,违者按协议补偿价格双倍赔偿并在征收补偿款中扣除。(五)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红山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红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六)如被征收人为享受相关政策而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七)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八)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执行。(九)本方案由红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综合:征收办 、赤峰广播电视台 3名单公布!自治区党委将对这些地方进行巡视整改专项督查(赤峰两旗县在名单内)
2月25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巡视整改专项督查工作动员部署会上获悉,为了解掌握被巡视党组织巡视整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一步推动巡视整改落到实处,促进巡视成果运用到位,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派出12个巡视整改专项督查组,于2月28日至3月28日对48个党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巡视整改专项督查。
& & & & & & & & & & & & & & & & (网络图)
名 单 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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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盟市:锡林郭勒盟盟委、乌海市市委、阿拉善盟盟委。& & 旗县(市、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区委、玉泉区区委,达茂旗旗委、固阳县县委,额尔古纳市市委、新巴尔虎左旗旗委、陈巴尔虎旗旗委,阿尔山市市委、扎赉特旗旗委、科右前旗旗委,开鲁县县委、扎鲁特旗旗委,林西县县委、克什克腾旗旗委,阿巴嘎旗旗委、西乌旗旗委,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区委、丰镇市市委、卓资县县委,鄂托克旗旗委、伊金霍洛旗旗委,乌拉特前旗旗委、磴口县县委,乌海市海南区区委,阿左旗旗委。& & 群团组织:自治区妇女联合会党组、科学技术协会党组。& & 政府部门: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党组、公安厅党委、文化厅党组、地方税务局党组、新闻出版广电局党组。& & 事业单位:内蒙古日报社党委、内蒙古社会科学院党委。& & 高等院校:内蒙古师范大学党委、内蒙古农业大学党委、内蒙古工业大学党委、内蒙古医科大学党委、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党委、内蒙古科技大学党委、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师范学院党委。& & 国有企业:包钢集团公司党委、内蒙古出版集团公司党委、电影集团公司党委、高路公司党委。来源:内蒙古新闻网、红山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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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t.cn/RxlBL8F 海外直播t.cn/RJAQWde 据说天朝互联网大会来了50多国部长级高官,一看名单,最重要20国(G20)来了2个,最穷50国(联合国LDCs)来了19个.一群局域网用户凑在一起开世界互联网大会,笑死了&赤峰房屋拆迁按土地使用证面积补偿还是房产证面积补偿?_百度知道
赤峰房屋拆迁按土地使用证面积补偿还是房产证面积补偿?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不知道您家的是住房还是厂房,根据《赤峰市城市房屋拆迁暂行规定》,第五条 经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拆迁房屋进行市场价值评估,拆迁当事人双方确定房屋补偿金额后,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一还一”补偿方式,即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如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应还迁同面积的住宅房屋;如选择货币化补偿方式,应按照同等地段的新建商品住宅平均售价乘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包括公摊面积)进行补偿。? 产权调换房实行“一价清”的结算方式,拆迁人不得再另行收取除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其它房屋增项款。? 非住宅房屋(有产权证)的拆迁补偿仍按房地产市场评估确定的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进行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 拆迁生产用房,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拆迁人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1.5%的补偿;对其他非住宅房屋的设施搬运费用,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的1%的补偿。通过第五条 您就可以看到是按照你的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房屋面积进行补偿的,也不知道您家是楼房还是平房,希望能帮到你!!!
采纳率:50%
有证的面积补偿高,没证的部分补偿要低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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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安装浏览器,或使用别的浏览器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赵长红与赤峰市红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房屋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红行初字第88号原告赵长红,男,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赵红光,男,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吕国华,律师。被告赤峰市红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赵志新,主任。委托代理人祖圣亮,赤峰市红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陶志刚,内蒙古善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红光不服被告赤峰市红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红山区征收办)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行政行为,于日以邮寄的方式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原告赵红光诉称,因赤峰市红山区东南关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赤峰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我的房屋。2015年,被告与我的哥哥赵红光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后我自赵红光处了解此事。但被告拒绝向我提供该补偿协议。我的房屋系我母亲赠与,并经公证处依法公证,且已经实际取得。被告根据该赠与合同约定的房屋的位置、面积,与我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赠与合同系双方征收补偿的基础,但被告又以我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为由,拒绝按照《红山区棚户区改造东南关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关于”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同一宗土地使用权范围的被征收住宅有证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增加到50平方米”的规定对我进行安置补偿。被告一方面根据赠与合同与我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另一方面又以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为由拒绝按照统一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对我补偿安置,明显相互矛盾,缺乏法律依据,对我显失公平。被告如认为我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就不应承认我为被征收人,而应与我的母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告否定我因赠与合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就否定了与我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基础。虽然我接受赠与的房屋并未单独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无证房屋,也不属于《红山区棚户区改造东南关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无证房屋。实际上,我与兄弟姐妹接受赠与的房屋在征收之前共属一个房地产权证、一个国有土地使用证,完全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有证房屋。被告不顾及我与兄弟姐妹身患重病的实际情况,不但不予以优先保障和照顾,而且曲解具有法律效力的政策规定,剥夺了我应享有的基本权益。故被诉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根据,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红山区棚户区改造东南关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结果公正的法律原则。另外,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我的哥哥赵振林是我的监护人,并非是赵红光。赵红光无权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方式处分我的财产。综上被告做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属于无效。故我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就征收原告位于赤峰市的房屋签订的东南关棚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经审查,原告其父赵玉祥与其母吴桂英共有一处坐落于赤峰市的房屋。日,赵玉祥去世。后吴桂英将上述部分房屋赠与其子女赵振海、赵金枝、赵振林、赵长江、赵长红及赵红光,并经(2011)赤松证字第282号公证书予以公证。经有关部门批准,原告被赠与的房屋在棚改房屋征收范围内。日,赵红光代原告与负责组织房屋征收工作的被告签订东南关棚改项目房屋征收(产权置换)补偿协议一份。后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确认被告就征收原告位于赤峰市的房屋与原告签订的东南关棚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庭审后,本院向原告的母亲吴桂英核实提起诉讼事宜,吴桂英称原告无配偶,对本案诉讼亦不知情。另查明,日,原告被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精神残疾人(等级为三级),该证件中注明监护人为赵振林。本院认为,原告确为精神残疾三级,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原告的残疾人证中虽注明监护人为赵振林,且在本次诉讼中赵振林也列为法定监护人,但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之规定,原告的法定监护人应为其母亲吴桂英。吴桂英并不清楚原告提起诉讼,应视为此次诉讼并非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长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长红承担。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赵长红、被告赤峰市红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各承担2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国兴审 判 员  李建坡人民陪审员  孙玉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冰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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