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农村办理土地使用证证几年一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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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土地产权证什么时候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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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为大产权房很容易判断:1,我们所说的商品房(大产权房)是要&五证&俱全的,可以按揭,而小产权的房子不会在交易市场备案和交易的,也不可按揭贷款购买的。2,大产权的商品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性质的(可以办理出《国有土地使用证》),小产权多为集体土地性质的(办理不出《国有土地使用证》的)。3,大产权房是可以办理出预售证的,而小产权房是明令禁止买卖的,更不用说没有预售证了。4,大产权房是可以网签,在房管局做备案的,小产权不能在房管局做备案的。5,大产权房是可以支持银行按揭贷款的,小产权房是不能做银行抵押贷款的。二、所谓“小产权”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又叫“小产权”。三、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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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加大扶贫力度,农村迎来一波又一波利好政策。很多人说农村的机遇来了。
11月初,河南省六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河南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予以规范,对超面积、权属来源证明不齐全的宅基地如何确权提出了具体处理办法。又勾起了不少人的乡愁!
农村土地确权能带来哪些利好?工作多年能回村分宅基地吗? 土改时发的土地证还有用吗?现在好多城里人在农村买房子,这个能买吗?11月17日,记者专门走访了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负责人,你关心的问题都在这里↓↓↓
农村大变革!宅基地也要确权发证啦!
记者从省国土资源厅方面获得消息,为推进和规范全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落实农民财产权利,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省国土资源厅、省委农办、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民政厅等六部门联合签发了《关于河南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中明确提出,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并经有关机关批准易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意见,请注意下面这些时间点:
超面积宅基地: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
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2)自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时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
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照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
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按照批准面积填写使用权面积,实际占用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可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批准的面积,宗地图按实际占用范围绘制,能确定超占范围的,要在宗地图上用虚线标注超占部分。
无权属来源证明或权属来源证明不齐全的宅基地:
《意见》规定,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束之前已建成使用、并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的村庄和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出具证明,对土地权利人、面积、范围、取得时间等进行确认,并公告30天,公告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提醒:《意见》还重申了“一户一宅”原则,并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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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意见全文 ↓
关于河南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确权登记发证的指导意见
为加快推进和规范全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落实农民财产权利,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二、切实落实“一户一宅”的规定
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应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通过继承房屋等其他合法形式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三、妥善处理已有的土地登记成果
原有证书记载内容、登记资料与实地一致的,新旧登记资料合并归档,可以换发新证。
原有权利证书记载内容、登记资料与实地不一致的,原有登记资料可作为权属来源证明,并依规重新登记发证。
原有权利证书没有登记资料的,证书有关记载信息可参考使用,应依规重新登记发证。
原有权利证书换发新证书或领取新证书的,原有权利证书应同时废止。
四、按照不同历史阶段对超面积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按照批准面积填写使用权面积。实际占用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可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批准的面积,宗地图按实际占用范围绘制,能确定超占范围的,要在宗地图上用虚线标注超占部分。
五、认真做好无权属来源证明或权属来源证明不齐全的宅基地确权工作
无权属来源证明或权属来源证明不齐全的宅基地,在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束之前已建成使用、并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的村庄和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出具证明,对土地权利人、面积、范围、取得时间等进行确认,并公告30天。公告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六、充分发挥村民组织作用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应发挥村委会、村民小组的重要作用,通过“村民自治”方式,妥善解决农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使用宅基地年代、土地权属认定、是否经过处理等历史遗留问题。
七、严格规范宅基地登记发证行为
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八、持续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各项工作
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争议。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做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强化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土地登记档案资料的数字化管理。
②权威解读
工作多年能回村分宅基地吗?
李先生大学毕业后在郑州某事业单位上班已有10多年,李先生能回老家要一块宅基地盖房子吗?
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我省规定,具备五种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是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二是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三是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四是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五是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由此看来,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李先生不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如果李先生退休后回乡落户,则可以申请宅基地,但回乡落户影响村民集体权益,需要大多数村民同意才可以。当然,李先生如果父母在老家有房屋,则可以通过继承房屋所有权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外出务工后宅基地能确权吗?
驻马店泌阳县农民杜先生来郑州经商10多年,由于生意不错,在郑州已购买房屋,户口也迁到了郑州,在泌阳县老家的宅基地和房屋还能确权发证吗?
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说,河南省此次出台的意见提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杜先生进城落户之前,在农村已经合法取得宅基地并建有房屋的,至今仍然占用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目前,我国正在试点地区探索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不愿继续拥有宅基地的村民,今后或许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
土改时发的土地证还有用吗?
前不久,安阳网友邵先生晒出了上世纪50年代初期家里珍藏的土地证,那时候的土地证还有用吗?
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说,20世纪50年代土改时期发给农民的土地证,是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土地改革法》的规定,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将所有征收来的土地分给农民,证明其土地所有权的凭证。1962年,国家将包括农民私有的宅基地在内的全部农村土地收归集体所有,农民从此不再拥有所有权。
如果村民一直在使用该宗宅基地,该如何确权?此次我省发布的指导意见对此也有了明确意见:“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城里人买农民住宅可行吗?
豫北济源王屋山附近的一个山村
这两年被带起了一波民居开发热
国土资源部门表示
这是违法,下一步还要进行清查
《意见》指出我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特别是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
明确不得发证
赶快告诉你的老乡们这个消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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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河南高人总结的《农村》
??太有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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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河报、河南日报、洛阳网、东方今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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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的有关规定收藏
河南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政策法规知识100问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日五、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56.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之前建房使用的宅基地,虽然超过规定的面积,但可维持现状。今后拆迁、改建、翻建房屋时,要严格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审批。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以后到198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宅基地超面积的,要经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政策处理后,再行确权。  (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4)符合规定分户建房标准而未分户,现宅基地不超过分户合计面积的,不作为超面积处理。  (5)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6)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7)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8)已经确权的宅基地,在以后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时,按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  (9)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58.农村村民宅基地超面积的应当如何登记发证?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如果宅基地超标,在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不进行改动的情况下,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一九八二年二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61.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有权要求重新分配宅基地。  65.城镇居民能否到农村购置宅基地?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66.使用农村宅基地是否要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也不得收取耕地开发费。  67.对城市规划区内与规划区外的农民住宅有什么不同要求?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住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69.你了解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流程吗?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是在已有调查成果的基础上,对村庄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权属调查(核查),依据省统一布设的控制点,运用野外数字测量法、解析法等对调查成果进行实测,采用1:500比例尺,获取村庄内部每宗宅基地和其他土地权属、界址、用途、面积、分布及土地利用情况等信息;将宅基地使用权地籍调查成果在行政村范围内公告,公告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使用情况和权利归属;在查清确认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并向使用权人发放土地证书。  70.此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发放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是免费的吗?  此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其中一个指导思想就是惠农、便农、利农,为了贯彻落实不增加农民负担,宅基地使用权证是由政府统一购置,免费发放。  71.对农村存在的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如何处理?  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经有批准权的单位批准并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准予进行登记发证。  72.“小产权房”可以发证吗?  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民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楼主你好!这个是最新的农村宅基地确权的有关规定吗?
不晓得 ~~~~~看完你的这个帖子后,我的心久久不能平静,震撼啊!为什么会有如此好的帖子!我纵横D8多年,自以为再也不会有任何帖子能打动我,没想到今天看到了如此精妙绝伦的这样一篇帖子。是你让我深深地理解了‘人外有人,天外有天’这句话。谢谢你!在看完这贴子以后,我没有立即回复,因为我生怕我庸俗不堪的回复会玷污了这D8少有的贴子。但是我还是回复了,因为我觉得如果不能在如此精彩的帖子后面留下 自己的足迹,那我死也不会瞑目的!能够在如此精彩的帖子后面留下自己的足迹是多么骄傲的一件事啊!请原谅我的自私!我知道无论用多么华丽的辞藻来形容楼主您帖子的精彩程度都是不够的,都是虚伪的,所以我只想说一句:您的贴太好了!我愿意一辈子的看下去L!这篇帖子构思新颖,题材独具匠心,段落清晰,情节诡异,跌宕起伏,主线分明,引人入胜,平淡中显示出不凡的文学功底,可谓是字字珠玑, 句句经典,是我辈应当学习之典范。就小说艺术的角度而言,这篇帖子可能不算太成功,但它的实验意义却远远大于成功本身。正所谓:“一马奔腾,射雕引弓,天地都在我心中!”唉。因为回复有500字限制。我就不再多说了。说多了都是泪啊【图片】
登录百度帐号农村确权是指农村居民为建造自有居住房屋对本集体土地的占用、使用的权利。使用权只有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能取得,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宅基地确权也相当的重要,2017年宅基地确权最新进展如何?小编搜集相关资料如下:
2017年河南省农村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结束。3年来,省财政累计筹措安排资金15.5亿元,全省完成实测1.055亿亩,确权到户面积8193.8万亩,84.04%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土地实现确权到户,发放新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502.2万册。
2016年11月《关于河南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指导意见》颁布,对于2017年河南省宅基地确权做了相关规定:
《意见》指出宅基地使用权应该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防治、(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意见》要求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应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通过继承房屋等其他合法形式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在确权登记发证的过程中,河南省要求充分发挥村民组织作用,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中通过&村民自治&方式,妥善解决农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使用宅基地年代、土地权属认定、是否经过处理等历史遗留问题。并严格规范宅基地登记发证行为,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禁止对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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