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退休手续本人出境需要办理什么手续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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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如何办理健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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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失效)
答:(1)自日起将健在证明的形式由原健在公证书改为“出境定居离退休人员健在确认表”,该表分上下两联,上联由驻外使领馆留存,下联由申请人提交国内有关部门。  (2)申请人应持本人有效护照、居留证和离退休证到我驻其居住国使领馆申办并填写上述健在确认表。领事馆员审核认定后,在表上加盖使领馆印章(设有领事部的使馆可使用领事部印章)。该健在确认表即办即取,不收取费用。  (3)如申请人因年老体弱或路途遥远等原因,不能亲自前往使领馆申办,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理人须提交本人有效护照、居留证和申请人有效护照、居留证和离退休证的复印件及委托公证书(无委托公证书的,可提交申请人书面委托及信誉可靠的华侨华人社团证明)。连续3年委托他人办理的,第四年原则上应由申请人自行到使领馆办理一次。  (4)如申请人向居住国主管部门申办了健在证明公证、认证手续,我驻该国使领馆可为其办理领事认证。&  (5)居住在尚未与我国建交国家的申请人,由我驻该国有关机构(如:商代处等)或由有关代管馆办理上述健在确认表或领事认证。  (6)在国外生活的享受遗属补助人员以及短期在国外生活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如需办理健在证明,可参照上述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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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 Error 400. The request URL is invalid.个人因私出国(境)证件及签证(注)办理
一、持有厦门市常住户口的师生可凭本人身份证等到厦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个人普通护照、港澳通行证或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具体要求可查阅厦门公安公众服务网或咨询厦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电话:)二、具有副高或副处及以上职务的在职人员、退休前具有副厅及以上职务的离退休人员、涉密人员等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普通护照首次办理、遗失补办、到期更换、签注的:12218227221822433“”122182272218621431422182272218224332.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的:3.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2182272&&&&◆相关表格下载&&&◆厦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参考链接:普通护照签发、换发、补发办事指南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发及签注办事指南&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核发办事指南 厦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地址:厦门市镇海路64号之一 电话:)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00-12:00;14:30-17:30(夏令时15:00-18:00);星期六:上午9:00-下午16:00(中午不休息)厦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五缘湾服务处,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五缘湾商业街B区5栋,电话:592-2262815)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节假日除外):8:00-12:00;13:300-17:00温馨提示:自2015年10月起,厦门公安局出入境窗口推行预约办证.老师们可提前通过以下几种方式预约办证:拨打114号码进行电话预约\关注”厦门出入境”微信平台进行微信预约\登陆福建省公安厅出入境受理大厅门户网站进行网上预约以及对剩余的预约号进行现场预约。&关于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办理健在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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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办理健在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 交&&&& 部
财&&&& 政&&&& 部
人&&&& 事&&&& 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都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人事局,各驻外使、领馆、处,驻香港,澳门公署:
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出境定居。这些人员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或养老金仍由国内有关部门发放。为领取上述费用,当事人须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健在证明.为简化办证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贯彻“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对驻外使领馆健在证明办理方式做如下调整:
一、自2007年4月1日起将健在证明的形式由原健在公证书改为“出境定居离退休人员健在确认表”(式样见附件),该表分工下两联,上联由驻外使领馆留存,下联由申请人提交国内有关部门。
二、申请人应持本人有效护照、居留证和离退休证到我驻其居住国使领馆申办并填写上述健在确认表。领事官员审核认定后,在表上加盖使领馆印章(设有领事部的使馆可使用领事部印章)。该健在确认表即办即取,不收取费用。
三、如申请人因年老体弱或路途遥远等原因,不能亲自前往使领馆申办,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理人须提交本人有效护照、居留证和申请人有效护照、居留证和离退休证的复印件及委托公证书(无委托公证书的,可提交申请人书面委托及信誉可靠的华侨华人社团证明)。连续3年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第4年原则上应由申请人自行到使领馆办理一次。
四、如申请人向居住国主管部门申办了健在证明公证、认证手续,我驻该国使领馆可为其办理领事认证。
五、对居住在尚未与我国建交国家的申请人,由我驻该国有关机构(如:商代处等)或有关代管馆办理上述健在确认表或领事认证。
七、驻外使领馆可自行在当地印制上述健在确认表(应成册印制),无法在当地印制的馆可向外交部领事司申请调拨。
八、对办理健在证明的上述有关材料按规定单独立卷归档,保存期限为4年。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需与健在确认表(存根)合订,但为便于查核和管理,其申请材料上应编入与健在确认表上相一致的编号。
其他有关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仍按《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劳〔1982〕42号)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有关待遇的通知》(〔92〕侨内会字第20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健在确认表
二00七年二月十五日
健在确认表(存根)
现居住地址
代理人情况
(限委托办理时填写)
证件及号码: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使领馆人员填写)
审核人签署(使领馆人员填写)
(此处加盖骑缝章)
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健在确认表
离退休地或单位
现居住地址
确认机构公章: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转发外交部、财政部、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出境定居
离退休、退职人员办理健在证明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琼人劳保〔2007〕359号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外事侨务办、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外交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办理健在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外领函〔2007〕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出境定居的离退休、退职人员每年第三季度必须向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健在确认表》。
二、出境定居的离退休、退职人员逾期未提供《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健在确认表》的暂停发放养老金或离退休费。
二00七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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