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填报说明表中,应收款填过的,来个图片借鉴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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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遥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摸清农村集体家底,理顺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关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按时全面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任务,夯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础,根据《平遥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平发(2017)38&号)要求,现就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对象是:历史沿革的、实行独立核算的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含其所办集体企业),&&&&&&&&&&&&&&&&&&&&&&&&&&&&&&&&&&&&&&&&&&&&&&&&&&&&&&&&&&&&&&&&&&&&&&&&&&&&&&&&&&&&&&&&&&&&&&&&&&&&&&&&&&&&&&&&&&&&&&&&&&&&村(原生产大队)集体经济组织(含其所办集体企业),组(原生产队)集体经济组织(含其所办集体企业)。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和政府拨款、减免税费形成的尚未移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程项目资产等。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主要任务是:全面清查核实农村各类集体资产,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台账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快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建设。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具体工作目标是:
&&&&(一)通过清查农村集体各类资产,特别是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
&&&&(二)通过把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理顺产权关系,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农村集体资产产权要在县乡农经部门登记备案。
&&&&(三)通过对清查出的未登记资产入账、核算不准确(账实不符)、长期借出、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资产,以及被侵占的资产等重新核实,确定集体资产价值总额。
&&&&(四)通过将各类集体资产所有权情况登记在册,建立健全集体资产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严格的台账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五)通过将清产核资数据统一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加强集体资产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工作步骤: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自年6月日开始,8年3月31日结束。年月日为资产清查登记时点。
(一)准备阶段(年10月31日前完成)。主要是根据《意见》及有关政策精神,研究拟定实施方案、工作细则等配套文件;全面开展业务培训,为清产核资工作奠定基础。
(二)实施阶段(年3月15日前完成)。主要是根据《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清查登记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汇总表》的具体规定,全面核实农村集体资产,逐项清理集体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确认资产所有权,调整处理会计账务。乡(镇)、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填报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清查登记表;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乡(镇)、县农经部门要对清查结果进行审核,形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汇总表,并逐级上报省市,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进行管理。
(三)总结和制度建设阶段(8年3月31日前完成)。主要是校验核对数据,指导集体经济组织上报数据;编写工作总结报告;针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完善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验收审核清产核资成果。
第七条&清产核资工作要按照成立工作组,做好前期准备;清查资产,处理问题;资产评估,核实资金;界定产权,全面登记;整理数据,填制报表;健全平台,规范管理;检查验收,及时总结等操作程序进行。
第八条&清产核资工作要坚持民主公开,依靠和发动群众,组织农民参与、接受农民监督、得到农民认可。清查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核确认。清产核资结果公示期间,要安排专人解惑答疑。
第九条&本次清产核资工作,登记时点定为年月日。
第十条&清产核资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乡镇组织落实,村组具体实施。
第二章 集体资产清查
第十一条&流动资产清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
第十二条&现金。清查核对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清查发现有现金长款或短款的,要查明原因,据实编制凭证,调整账簿。
第十三条&银行存款。清查核对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是否相符。余额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对由未达账项引起的,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短期投资。清查核对各种短期投资账面余额与短期投资原始凭证记载是否相符,查清各种短期投资的投资对象、投资金额、投资时间、投资协议等。
第十五条&应收款。清查核对单位和个人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根据应收款账面余额,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外部单位和个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务人、金额、产生时间、到期时间和经办人等,并以双方记账凭证金额一致为准。对登记日应收未收的款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依据合同、协议或政策文件确认,并取得债务人同意;对有争议的债权,要查证、核实,明确债权关系;对因债务单位撤销,或债务人死亡,且既无遗产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要明确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销。因诉讼等原因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债权,须单独说明。
第十六条&内部往来。清查核对内部所属单位及农户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根据内部往来明细账余额,采取公示、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所属单位和农户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应收及暂付款项单位或个人、应收及暂付款项金额、产生时间、到期时间等。
第十七条&存货。清查核对存货账面余额及明细账与农业生产资料(化肥、农药等)、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等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库存物资的类别、数量、金额、存放地点、保管人员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保管员必须在场并参加盘点工作。对清查中发现的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存货,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农业资产清查,包括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等。
第十九条&牲畜(禽)资产。清查核实牲畜(禽)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牲畜(禽)资产的类别、数量、金额、生长阶段,以及死亡、毁损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饲养员必须在场并参与盘点工作。对有死亡、毁损或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林木资产。清查核实林木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林木资产品种、数量、金额、生长阶段,以及死亡、毁损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护林员必须在场并参与盘点工作。对有死亡、毁损或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第二十一条&长期资产清查,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备在一年内(不含一年)变现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以及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等的投资。清查核实长期投资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将长期投资明细账与投资合同或协议、记录凭证、审批文件、投资权益证书等与投资对象逐一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长期投资的种类、对象(项目)、金额、方式、期限、股利(利息)等。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清查,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等。要按照固定资产用途,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进行清查核实。清查采取实地盘查方法,与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以及登记簿(卡片)逐一核对,清查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坐落位置或存放地点、原值、累计折旧、净值、使用状态等。
第二十三条&对出租的固定资产,与租入方进行核对。对租入的固定资产,要与出租方核对,并进行备查登记。对没有登记入账的固定资产,要将清查结果与出租(租入)方进行核对后登记入账。
第二十四条&对清查出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处置。
第二十五条&在建工程清查,包括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项目。清查核实在建工程明细账库存物资、一事一议资金等相关记录是否相符。清查采取实地盘查方法,依据在建工程明细账和在建工程合同等,查清在建工程进度和质量,在建工程名称、承建单位、建设时间、建设地点、预算投资额、已投入建设资金、项目负责人等。
第二十六条&在建工程部分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计入其他支出。
第二十七条&无形资产清查,包括各项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纳入账内核算的无形资产。依据无形资产明细账和相关记录,查清各种无形资产名称、取得时间、取得方式、使用年限、使用情况、原始价值等。
第二十八条&资源性资产清查,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清查按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分类进行,只登记面积、坐落位置、权属和经营情况等,一般不确认价值。清查要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集体林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相衔接,已经完成确权的可以直接登记入账,避免重复劳动。重点清查未承包到户的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商服用地等)。
第二十九条&政府拨款、减免税费形成的尚未移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程项目资产等的清查。
第三章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清查
第三十条&流动负债清查,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
第三十一条&短期借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银行、信用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借款,根据短期借款明细账余额,查清债权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及经办人员等。所有借款须取得合同、凭据,或债权人的确认。
第三十二条&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与外单位和外部个人发生的偿还期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应付及暂收款项等,根据应付款明细账余额,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债权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权人、金额、用途、产生时间、到期时间及经办人等。
第三十三条&应付工资。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应付给其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报酬,按照确定的工资标准,核对应付工资账面余额和工资表记录是否相符,查清领取工资人员的数量、姓名、金额等。
第三十四条&应付福利费。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福利费,查清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借贷方向及超支部分的使用项目、受益对象、支付时间、支付金额等。
第三十五条&长期负债清查,包括长期借款及应付款、一事一议资金和专项应付款等。
第三十六条&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银行、信用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种借款及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应付款项,根据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明细账,查清债权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及经办人员等。所有借款须取得合同、凭据,或债权人的确认。
第三十七条&一事一议资金。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生产、公益事业,按一事一议的形式筹集的专项资金,核对一事一议资金账面余额与筹资方案、备查账簿记录是否相符,查清一事一议筹资标准、应收金额、实收金额、使用金额、使用时间、结余或超支情况等。
第三十八条&专项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国家财政专项补助等资金,根据专项应付款明细账,查清专项应付款拨款单位、拨入金额、拨入时间、使用金额、具体用途等。
第三十九条&所有者权益清查,包括资本、公积公益金、未分配收益等。
第四十条&资本。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收到投入的资本。按照资本明细账余额向前追溯,对于记载清晰的,通过公示、问询和函证等方式,与投资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资本投资人、来源渠道、投资金额、投资时间等;对于记载不清的,可暂时将本集体经济组织列为投资人,记入本集体名下。清查出资本明细账记录与实际投资人不符时,要经当事人签字认可,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据实调整资本明细账。对投资单位撤销的,要将投资单位投入资本转为本集体资本,依据相关证明材料调整资本明细账;对投资人死亡且有继承人的,将其投入资本转给其继承人;对投资人死亡且无继承人的,将其投入资本转为本集体资本,依据相关证明材料调整资本明细账。对农业合作化时期社员入社股份基金,有条件的可以进行清查。
第四十一条&公积公益金。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收益中提取的和其他来源取得的公积公益金。根据公积公益金明细账,结合资产负债及资本账目调整,查清公积公益金账面余额。
第四十二条&未分配收益。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历年分配后的结存余额,根据收益分配明细账,结合资产负债及资本账目调整,查清未分配收益余额。
第四章资产估价与价值重估
第四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无原始凭证的资产要进行资产估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中,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要进行价值重估。
第四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一般按购建或调入时原始价值确定。对因账外调入或无偿划归等原因查不到原始价值凭证的固定资产,可比照同类资产现行购建价格确定。
第四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股权投资,一般按初始投资价值确定。对确有交易需求且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进行资产价值重估。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控股或者拥有控制权的子公司,按现值或公允价值重估入账集体经济组织参股的公司,一般不作价值重估。
第四十六条&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须经成员(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一般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展,民主讨论确定估价方法,作为记账凭证入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估价处置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成员意愿,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资产评估,其结果需经成员(代表)会议民主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多估或少估。评估方法和评估结果要在乡镇农经部门备案。
第五章资产所有权确权和登记
第四十八条&根据有关规定,要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要保持集体资产的完整性,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要充分考虑不同资产的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从有利于管理实际出发,从兼顾国家与集体利益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地进行。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确权,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
第五十条&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要根据资产形成的实际情况,把所有权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五十一条&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区分不同层级进行。
第五十二条&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要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五十三条&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要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五十四条&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要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乡镇集体经济组织。
第五十五条&县级农经部门和乡(镇)要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对农村集体资产存量和变动情况要以登记簿形式按照集体经济组织分别登记。
第五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发生纠纷的,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列为待界定资产,也可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
第五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六章账目调整与资产监管
第五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账款不符、账实不符、账证不符等问题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十九条&对存货、农业资产、固定资产的盘盈或盘亏,在建工程的报废或毁损等,必须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农经部门审核备案,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盘亏计入其他支出,盘盈计入其他收入,同时调整相应的账簿记录。
第六十条&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对外投资,预期不能带来收益的无形资产,确实无法支付的债务等核销事项,必须进行严格的实质性审核,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农经部门审核备案,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债权核销计入其他支出,债务核销计入其他收入,投资净损失计入其他支出,同时调整相应的账簿记录。
第六十一条&不符合条件或未履行规定程序的,不得进行账目调整。
第六十二条&建立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至少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次年月日前将清查结果报送县级农经部门。
第六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清产核资后,乡(镇)要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建立集体资产监管平台,使用全省统一的农村集体资产监管软件,将清产核资数据统一纳入平台管理;村内有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的要分别反映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不准合并建立台账,不准合并会计报表,不准以汇总数据建立监管平台。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各乡(镇)要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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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产负债表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的填列,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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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才问了我们的主管,他说我们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应收款包括了其他应付款。
然后我自己算了下,其他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的期初+其他应收款的贷方发生额+其他应付款的借方发生额。
其他应付款=其他应付的的期初+其他应收款的借方发生额+其他应付款的贷方发生额。
我不懂为什么啊,我总觉得这两个式子应该是相反的才对。
求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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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其他应付款的余额为借方余额(余额为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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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kuaijiabc 发表于
是不是其他应付款的余额为借方余额(余额为红字)?
不是的。都是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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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收款贷方余额就是其他应付款
其他应付款借方余额就是其他应收款
原理与应收预收应付预付同一个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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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查看了一下会计实务对会计报表填写的要求、
摘录如下:
资产负债表的编制方法中规定:资产负债表各项数据的来源,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取得:其中(二)根据明细科目的余额编制,如“其他应收款”项目,根据“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计算编制
(所以根据编制原则看、你的公式是反了)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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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你要理解为什么,你只是照搬公式。欠别人钱是其他应付款,是负债,余额在贷方,但你单位很可能多给对方钱,就变成借方余额了,这样在借方的话就是其他应收款性质了,但做账时你不能老变来变去,所以在报表时把余额在借方的单位金额转到其他应收款里,同理,其他应收款的贷方也会转到其他应付款。应收和应付账款也是这样的。当然有的企业简便化也不这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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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 发表于
我查看了一下会计实务对会计报表填写的要求、
摘录如下:
资产负债表的编制方法中规定:资产负债表各项数 ...
没错了,终于明白了。谢谢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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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phie 发表于
没错了,终于明白了。谢谢哈。
昨天我是想给你回复的,由于工作的关系,没有顾及到,
因为找根据需要翻书本的,今天你有提出这个问题,没有办法,我只能放下工作先找书本了。(不用客气,欢迎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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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是公式反了,看上去已经怪怪的
中国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会计通。应城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指导意见_【快资讯】
应城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指导意见
《应城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履行,规范操作。日应城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指导意见为规范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摸清“家底”,夯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础,根据农业部、财政部等九部委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湖北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鄂农产权办〔2017〕3号)、《孝感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孝办发电[2017]65号)和《应城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应办发电[2018]32号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一、坚持基本原则(一)实事求是。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筹考虑历史原因和现实情况,明确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保持集体资产的完整性,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财产权益。(二)有序推进。坚持有序推进,先将农村集体资产现状摸清查实,记录在册。对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政策和财经制度,确保清查核实结果合理合法,真实准确。(三)群众路线。坚持依靠和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充分参与。清查结果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确保群众公认。二、明确工作目标本次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主要目标任务:一是全面摸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三资”的存量、结构、分布、运用效益等情况。二是明晰资产所有权。三是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有力的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三、把握对象范围清产核资的对象是: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未建立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代行其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其他单位,撤村建居后代行原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等。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四、掌握方法步骤清产核资工作政策业务性强,必须在乡镇(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和财政所(分局)政策业务指导下,由村(居)组建的清产核资专项工作组,依据民主协商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三个试点村清产核资工作于日实质性启动,必须在日以前完成;全市清产核资工作于日实质性启动,必须在日以前完成。(一)充分组织准备1、组建工作专班。各村(居)要组建由村组干部、财务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等参加的清产核资专项工作组,具体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清产核资工作。2、制定实施方案。各村(居)要因地制宜制定操作性强的清产核资专项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对象范围、方法步骤、措施进度等。清产核资具体实施方案,须经民主协商通过,并报乡镇(区)财政审核、乡镇(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组织实施。3、组织宣传发动。清产核资工作要坚持依靠和发动群众,通过宣传栏、公开信、座谈会、媒体等形式,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宣传,使广大农民群众充分了解和支持配合清产核资工作。对参与清产核资的工作人员,要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系统性、阶段性政策业务培训,明确清产核资的有关政策规定、工作要求、操作流程、报表口径等事项。(二)认真开展清产核资清产核资工作要按照全面清理、规范登记、核实调整、公示公开、结果确认、建立台账、汇总上报、纳入平台管理等操作程序进行。1、全面清理。清产核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具体内容和相关要求,对集体“三资”分类分项进行全面清查盘点。(1)流动资产清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现金。清查核对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清查发现有现金长款或短款的,要查明原因,据实编制凭证,调整账簿。银行存款。清查核对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是否相符。余额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对由未达账项引起的,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短期投资。清查核对各种短期投资账面余额与短期投资原始凭证记载是否相符,查清各种短期投资的投资对象、投资时间、投资金额、投资协议等。应收款。清查核对单位和个人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根据应收款账面余额,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外部单位和个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务人、金额、形成原因、到期时间和审批人等,并以双方记账凭证金额一致为准。对登记日应收未收的款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依据合同、协议或政策文件确认,并取得债务人书面同意;对有争议的债权,要查证、核实,明确债权关系;对因债务单位撤销,或债务人死亡,且既无遗产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要明确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销。因诉讼等原因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债权,须单独说明。内部往来。清查核对内部所属单位和农户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根据内部往来明细账余额,采取公示、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所属单位和农户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权债务单位或个人、债权债务金额、形成原因、到期时间等。存货。清查核对存货账面余额及明细账与农业生产资料、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等实际数是否相符, 查清库存物资的类别、数量、金额、存放地点、保管人员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保管员必须在场并参加盘点工作。对清查中发现的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存货,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2)农业资产清查。包括集体经济组织购入、培育或营造的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畜禽资产。清查核实畜禽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畜禽资产的品种、数量、金额、生长阶段,以及死亡等情况。林木资产。清查核实林木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林木资产的品种、数量、金额、生长阶段,以及死亡、毁损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管理员必须在场并参与盘点工作。对有死亡、毁损或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3)长期投资清查。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备在一年内(不含一年)变现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以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等的投资。清查核对长期投资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将长期投资明细账与投资合同或协议、记录凭证、审批文件、投资有关权益证书等与投资对象逐一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长期投资的对象(项目)、金额、方式、期限、股利(利息)等。(4)固定资产清查。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含小型水利工程)等。按照固定资产用途,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进行清查核实。清查采取实地盘查方法,与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以及登记簿逐一核对,清查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坐落位置或存放地点、原值、累计折旧、净值、使用状态等。对出租的固定资产,由出租方负责清查,并与租入方进行核对。对租入的固定资产,要与出租方核对,并进行账外备查登记。对没有登记入账的固定资产,要将清查结果登记入账。对清查出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处置。(5)在建工程清查。包括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工程项目。按照在建工程未来形成资产的用途,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进行清查核实。清查核对在建工程明细账与银行存款、库存物资、一事一议资金等相关记录是否相符。清查采取实地盘查方法,依据在建工程明细账和在建工程合同等,查清在建工程进度和质量,在建工程名称、承建单位、建设时间、建设地点、预算投资额、已投入建设资金等。(6)无形资产清查。包括各项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纳入账内核算的无形资产。依据无形资产明细账和相关记录,查清各种无形资产名称、取得时间、取得方式、使用年限、使用情况、原始价值、摊余价值等。(7)资源性资产清查。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清查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分类进行,只登记面积、权属和经营情况等,一般不确认价值。清查要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集体林权确权登记颁证、草原确权登记颁证等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森林资源档案等,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8)流动负债清查。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短期借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银行、信用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借款,根据短期借款明细账余额,查清债权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及审批人等。所有借款须取得合同、凭据,无法取得的,由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签订确认书。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与外单位和外部个人发生的偿还期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应付及暂收款等,根据应付款明细账余额,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债权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权人、金额、用途、产生时间、到期时间及审批人等。应付工资。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应付给其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报酬,按照确定的工资标准,核对应付工资账面余额和工资表记录是否相符,查清领取工资人员的数量、姓名、金额等。应付福利费。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福利费,查清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借贷方向及使用项目、受益对象、支付时间等。(9)长期负债清查。包括长期借款及应付款、一事一议资金和专项应付款等。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银行、信用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种借款及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应付款项,根据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明细账,查清债权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及审批人等。所有借款须取得合同、凭据,无法取得的,由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签订确认书。一事一议资金。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生产、公益事业,按一事一议的形式筹集的专项资金,核对一事一议资金账面余额与筹资方案、备查账簿记录是否相符,查清一事一议项目预算、资金来源、已使用金额、结余情况等。专项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征地补偿费、国家财政专项补助等资金,根据专项应付款明细账,查清专项应付款拨款单位、拨入金额、拨入时间、使用金额、具体用途等。(10)所有者权益清查。包括资本、公积公益金、未分配收益等。资本。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收到投入的资本。按照资本明细账余额向前追溯,对于记载清晰的,通过公示、问询和函证等方式,与投资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资本账面余额;对于记载不清的,可暂时将本集体经济组织列为投资人,记入本集体名下。清查出资本明细账记录与实际投资人不符时,要经当事人签字认可,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据实调整资本明细账。对投资单位撤销的,要将投资单位投入资本转为本集体资本,依据相关证明材料调整资本明细账;对投资人死亡且有继承人的,将其投入资本转给其继承人;对投资人死亡且无继承人的,将其投入资本转为本集体资本,依据相关证明材料调整资本明细账。对农业合作化时期社员入社股份基金,有条件的可以进行深入查清。公积公益金。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收益中提取的和其他来源取得的公积公益金。根据公积公益金明细账,结合资产、负债及资本账目调整,查清公积公益金账面余额。未分配收益。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历年分配后的结存余额,根据收益分配明细账,结合资产、负债及资本账目调整,查清未分配收益余额。2、规范登记。在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逐项清查的基础上,分类填写《货币资金清查登记表》、《短期投资清查登记表》等各项农村集体资产登记表;同时收集整理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协议、合同,整理债权债务发生的有关书面证明资料,做到登记的内容全面、事实清楚、数字准确,确保登记规范。清产核资登记时点定为日。3、核实调整。核实工作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具体负责,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积极配合。按照“三资”登记资料,重点核实“三资”数额、权属、台账与实物、处置与管理等情况,做到数额无误、产权明确、现状清楚。对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未纳入会计核算或无原始凭证的资产,要进行资产估价。对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中,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应进行价值重估。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须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一般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展,民主讨论确定估价方法,作为记账凭证入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估价处置资产。确有需求的,要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参与,其结果需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表决通过。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多估或少估。核实应当以登记时点为基点,在核实日采取倒轧的方式对核实结果进行调整。4、公示公开。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核实后,及时公示“三资”清理登记核实的初步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保存好相应的影像资料。公示期间,群众对“三资”清查登记核实结果有异议的,村清产核资小组要组织复核,直至群众认可。对核查不清或有权属争议的“三资”,不得进入确认程序,列为“待处理问题”,上报乡镇(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协调处理。5、结果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问题已解决,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集体“三资”清理登记核实结果进行确认。6、建立台账。在明确村(居)集体资产权属、数量、价值等情况的基础上,乡镇(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要依据清产核资结果,分类设立各村(居)“三资”管理台账。7、汇总上报。各村(居)的清产核资结果经核实、确认无误后,编写规范的清产核资报表和报告,上报乡镇(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乡镇(区)要及时汇总各村(居)清产核资报表,编写规范的清产核资汇总表和报告,经乡镇(区)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8、纳入平台管理。进一步规范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录入、校验、审核清产核资数据,逐级进行电子数据汇总上报;同时,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农村集体财务会计核算、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相关内容纳入平台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三)规范完善按照《应城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应办发电【2018】 号)要求,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后续规范完善工作。1、明确产权归属。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根据不同集体资产的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通过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将所有权权属明晰的资产,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2、妥善化解纠纷。对集体资产所有权有争议的,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列为待界定资产,也可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3、规范调整账目。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账款不符、账实不符、账证不符等问题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存货、农业资产、固定资产的盘盈或盘亏,在建工程的报废或毁损等,必须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财政(经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盘盈计入其他收入,盘亏计入其他支出;数额较大的,可作为增减公积公益金处理,同时调整账簿记录。对清产核资前没有纳入账内核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农业资产等,包括政府拨款、税费减免等形成的资产,社会团体、个人捐赠的资产等,有原始凭证的,按记载价值入账;无法取得原始凭证的,通过资产估价确认价值入账,作为增加公积公益金处理,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可转增资本(并按股权比例量化给成员或集体),同时调整账簿记录。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对外投资,预期不能带来收益的无形资产,确实无法支付的债务等核销,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财政(经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债权核销计入其他支出,债务核销计入其他收入,投资净损失计入投资收益,同时调整账簿记录。对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持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其资产要进行清产核资,并登记入账。对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要将其清产核资后生成的资产负债表,与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负债表相关科目进行合并,同时集体经济组织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债权和债务项目要相互抵消;并调减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和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差额计入公积公益金。对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在清产核资后,将所有者权益按投资比例对应调整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差额计入公积公益金。五、工作要求清产核资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的前期基础性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乡镇(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清产核资及“三资”管理工作作为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和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抓实抓好,全面完成预期目标任务。(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要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建立资产保管制度,明确资产管理和维护方式,以及责任主体等;建立资产使用制度,明确资产发包、租赁等经营行为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实行公开协商或招标投标,强化经济合同管理,清理纠正不合法、不合理的合同;建立资产处置制度,明确资产处置流程,规范收益分配管理。建立健全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以后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掌握资产变动情况,清查结果及时上报。(二)妥善处理问题纠纷。各乡镇(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对清产核资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制定对策措施,统一政策界限,统一标准口径,形成政策体系和操作规范,加强分类指导。各村(居)对清产核资工作中遇到的政策把握不准的问题以及重大紧急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对没有登记入账或核算不准确的,要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登记入账或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涉及清产核资的信访举报,要及时受理、稳妥处置,确保清产核资工作稳步实施。要结合此次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力量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进行集中清理整顿,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三)把握政策因地制宜。本意见所涉事项,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未做出明确规定前,暂适用本意见。由于本意见不可能涵盖全县的具体情况,各乡镇(区)及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意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依据民主协商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或具体事项处理意见,因地制宜组织实施。本意见不作为追溯以前权利的依据。附件:1、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2、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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