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绿色东莞台商子弟学校捷安特GIANT董事长刘金标搞台毒资助蔡蝇蚊哪里来的那么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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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绿色台商捷安特GIANT董事长刘金标搞台赌资助蔡蝇蚊哪里来的那么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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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开台毒企业捷安特的发家史便知,捷安特公司早年就是靠中国大陆的优惠政策和廉价劳动力在中国大陆昆山靠替trek崔克等自行车品牌代工赚了很多钱发家的,捞到很多钱后回到台湾就不断资助蔡蝇蚊搞台毒,是个彻头彻尾最大的台毒企业之一。捷安捷安特公司心狠手辣,一方面靠中国政府政策对台商的大力支持谋取更多暴利,另一方面却在中国大陆市场通过各种手段,无不使用其极,不断打压崔克、美利达、永久、凤凰等同行自行车品牌以获...
翻开台毒企业捷安特的发家史便知,捷安特公司早年就是靠中国大陆的优惠政策和廉价劳动力在中国大陆昆山靠替trek崔克等自行车品牌代工赚了很多钱发家的,捞到很多钱后回到台湾就不断资助蔡蝇蚊搞台毒,是个彻头彻尾最大的台毒企业之一。捷安捷安特公司心狠手辣,一方面靠中国政府政策对台商的大力支持谋取更多暴利,另一方面却在中国大陆市场通过各种手段,无不使用其极,不断打压崔克、美利达、永久、凤凰等同行自行车品牌以获取更多利润,这个是有目共睹的。捷安特公司过河拆桥,数典忘祖,恩将仇报,不仁不义,为人不屑!美利达是一家具有良知的中国自行车企业,而且产品比捷安特更好一些。作为一个有良知的中国人,建议大家选择支持一个中国的良心企业美利达,大家共同抵制台毒捷安特的卑劣行径!抵制老毒捷安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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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捷安特创始人刘金标计划2017年退休 接班人已有属意
年过八旬的业内标杆捷安特创办人暨董事长刘金标先生日前表示计划在2017年退休,结束四十多年的商业生涯。他还称捷安特届时会有新的董事长及执行长接任,最终人选计划在2016年底前宣布,目前担任中国区总裁的独子刘涌昌应该会接任,但具体会担任的职务则未得到透露。现年81岁的标哥白手起家打造了,据数据估计,以营收计,巨大在全球自行车市场的市占率约8-10%,居全球首位。集团今年营收率为5.1%,相比去年的10.4%低了近一半,主要受中国经济放缓及竞争激烈等因素影响。这次也是该公司1988年以来首度更换管理高层,现在每天仍坚持骑行两个小时上下班的刘金标认为“安排接班人计划也是希望给年轻人更多机会”“在健康的时候要考虑接班问题,不这么做就无法与时俱进”,他对接班人的要求也相当严格――必须了解公司业务(根据公司年报,截至日,刘金标家族为最大股东,持有巨大股份约19%)。他还表示会在新人上任后继续“护航”一段时间,希望接班人继续朝自主品牌与代工业务并重的策略目标前进,此外还要“新人有新政”,不要照搬现有模式经营。早年专注产品制造工艺及销售的标哥这些年在自行车文化推广上不遗余力,他甚至表示护航期间会确保巨大在台湾与县市政府合作的公共自行车服务计划YouBike持续,他还称在研究未来到中国大陆、日本经营公共自行车服务。“老骥伏枥,志在千里”,他甚至身体力行参与骑行活动,宣导骑行文化。去年,他成功挑战12天完成,在八十高龄向世人展现骑行之乐。他在经营中秉持“不和别人走一样的路”的理念,多次经历大的变革,从OEM代工到自创品牌、发展女性品牌等做法,他在接受记者采访及个人传记中多次说明“不喜欢跟人家一样”,要做市场唯一。通过他的新书可以了解到更多他的经营理念。关于独子刘涌昌他多年来一直参与巨大公司的管理。1992年带领团队前往中国大陆,负责投资设厂及经营中国内需市场,并将捷安特打造成中国知名品牌。责任编辑: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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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当益壮!也该是时候休息休息享受一下人生了
富不过三代 穷不过三代
该放手时就放手
这么多年还不退,有他的道理,还没合适的接斑人????
利润收益降了一半多了。。。。
一看就不是骑车的人
儿子看起来就没那么精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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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子骑行二维码中国大陆绿色台商GIANT捷安特创始人刘金标搞台读资助空心_百度知道
中国大陆绿色台商GIANT捷安特创始人刘金标搞台读资助空心
中国大陆绿色台商GIANT捷安特创始人刘金标搞台读资助空心菜为何那么多人还是买捷安特,大陆没有想抵制台读艺人一样抵制呢?
我有更好的答案
自行车在我眼里就跟艺术品一样,捷安特我就不想多说了,服务真的差,坏了都不给修,要自己掏钱。。。还有可恨的是giant他们老板刘金标居然是台堵分子,我晕了,这样的车,我肯定不会再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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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上峰顶:捷安特与刘金标传奇
《骑上峰顶:捷安特与刘金标传奇》是2009年由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魏锡铃。
骑上峰顶:捷安特与刘金标传奇内容简介
作者采访巨大集团与刘金标10多年,通过敏锐观察、深度访谈,精心撰写其创业和发展历程,用心提炼经营管理思想和创业理念,揭开很多鲜为人知的内幕。很多人都听过“GIANT”(捷安特),甚至以为这是欧美国家的自行车品牌。事实上,“GIANT”是由台资企业——巨大集团所打造的品牌,在集团董事长刘金标带领下,成功将“GIANT”推向国际舞台,巨大也成为全球最大的自行车公司。2008年,产销自行车520万辆,集团营收达80多亿元人民币。2008年“GIANT”的品牌价值2.82亿美元。选骑“GIANT”自行车的选手,在至2006年四度勇夺环法自行车大赛团体总冠军。
骑上峰顶:捷安特与刘金标传奇作者简介
魏锡铃,中国台湾《经济日报》资深记者,追踪报道巨大集团10多年,曾与同仁共同获得“2001年花旗财经新闻奖”一等奖。
骑上峰顶:捷安特与刘金标传奇图书目录
第一章 不再驿动
出现人生与事业转折点
艰苦的创业历程
默默耕耘,等待峰回路转
第二章 创业维艰
自行车不继续踩,一停即倒
日商拒绝握手
通宵装箱,流汗五六年
第三章 台湾第一
30分钟的约会
中国台湾成为自行车王国
出口跃居台湾之冠
股票上市为重要里程碑
捷安特市占率持续提升
第四章 自创品牌
订单过度集中世稳公司
世稳公司突转往大陆投资
新品牌自行车乏人问津
捷安特造就巨大王国
GIANT品牌价值2.11亿美元
世稳公司两度申请破产
品牌要具有独特格调与价值
第五章 全球布局
实行全球运筹分工策略
赴荷设厂,抢攻欧洲商机
美国之路荆棘多又多
首度到东欧考察市场
投资收益有如金母鸡
赞助车队的营销策略
赞助德国T-Mobile车队
TCR碳纤维车是制胜武器
GIANT品牌与ODM并重
第六章 华东设厂
修筑国际竞争防波堤
评估决定落脚江苏昆山
内外销并重的经营策略
选派种子团队登陆打拼
捷安特品牌成为营销优势
泉新金属新兵入列
用伊的土,糊伊的壁
自行车业的未来在两岸
第七章 大陆商机
庞大新兴市场已形成
营销据点近个
以3个品牌区隔市场
再派刘涌昌去大陆打拼
举办两岸万人单车行
到成都、天津建立新基地
电动自行车商机可期
朝在上海挂牌努力
第八章 投资台湾
总部在大甲的跨国企业
两岸竞合,力求差异化
专注本业,分享市场大饼
巨瀚科技备受注目
世稳GT案,业界损失大
增值减量,顺利度小月
整合推展A-Team计划
导入丰田式生产管理
A-Team之道更加宽广
第九章 国际竞合
不能单看台湾厂的报表
取得日本穗高股权
曾与福特合制电动车
不选顶级对象合作
高盛证券曾为大股东
自行车成为台湾标志
美伊烽火中访东欧
林信义建议师法巨大
找对的人去做对的事
建构独特的“GIANTWay”
第十章 创新价值
舒适车设计突破传统
引导更多人骑乘自行车
一万美元的TCR纪念车
注重研发,不复制他人
连获国际或地区性产品形象等奖项
TCR碳纤维车设计受肯定
申设研发中心获准
巨大追求唯一,而非第一
“欢笑曲线”创造经营价值
第十一章 快意骑士
骑乘自行车,身心平衡
大力推展自行车运动
希望台湾成为自行车岛
让干部从错误中学习成长
业界巨人,谦谦君子
正派经营,股价稳健
曾说巨大股价委屈
获蒋震杰出企业领袖奖
第十二章 世代合作
在水都订创业飞跃计划
当年精简人员见真情
研读《杰克·韦尔奇领导词典》
英语成为公司语言
未来的动向受关注
世代交替的序曲
永续经营的核心价值
附录巨大集团大事记
.豆瓣读书[引用日期]
.当当网[引用日期]
清除历史记录关闭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广西梧州市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金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4民终6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长洲区西堤三路63-3号。法定代表人:叶桂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伟,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英军,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金标,男,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林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舒婷,女,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炳云,男,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江县拉堡镇新站路35号,现居住梧州市长洲区幸福社区。上诉人广西梧州市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骏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金标、陈舒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16)桂0405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海骏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伟、莫英军,被上诉人刘金标、陈舒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炳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海骏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法院判决;2.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关于“权属登记”条款的解释应仅指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6、7未证明“权属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内容;2.一审法院将上诉人提交的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梧民一第284号民事判决书仅以梧州市国土资源局的梧国土资函[号文作为认定该案事实的依据,明显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故该证据也不能作为认定上诉人未办理土地登记备案构成违约的证据,且上诉人已按期履行完毕《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第3项约定的义务;3.由于梧州市于日起正式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上诉人于日已将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需由上诉人提供的资料提交至梧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但具体完成时间应根据梧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实际的业务办理时间确定。上诉人海骏达公司在庭审时变更上诉请求为:一、撤销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16)桂0405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书;二、依法改判上诉人承担一审判决确认违约金的50%违约责任;三、判令上诉人承担相应的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交付了房屋后,因为房屋没有进行总验收,不能提交相关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手续给土地管理部门。且梧州市开始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手续,故不是因为上诉人自身的原因导致被上诉人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相应应当减少上诉人的违约责任,上诉人应承担50%的责任。2、由于梧州市于日起正式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颁发全国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停止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书。上诉人于日已将办理海骏达花园二期不动产统一登记所需由上诉人提供的资料提交至梧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但具体完成时间应根据梧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实际的业务办理时限确定。对于一审判决书第二项上诉人没有异议,但上诉人认为在十日内提交相关资料,实际上难以执行。被上诉人刘金标、陈舒婷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金标、陈舒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海骏达公司支付违约金4832.26元给原告;2.判令被告将办理梧州市红岭路10号第52幢2301房不动产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资料并提交到产权登记机构梧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日,原告刘金标、陈舒婷作为买受人与作为出卖人的被告海骏达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WZ的《梧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约定:1.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开发的位于梧州市红岭路10号第52幢2301房,房屋建筑面积共116.44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4150元,总价款为483226元;2.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于日前已付清首期款194226元,余下房款289000元于日前办妥银行按揭手续,其余款于10日内转入出卖人公司账户;3.出卖人应当在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4.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提交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导致上述手续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前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购房首期款194226元,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房款为289000元,两项合计原告共向被告支付了房屋总价款483226元,日被告将红岭路10号第52幢2301房交付给原告。被告至今没有将红岭路10号第52幢土地登记备案资料提交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原告至今也未能办理上述房屋的分户土地使用权证。日,梧州市国土资源局发布的梧州市国土资源局、梧州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载明自日起,在梧州市三城区范围内全面启动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被告于日向梧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不动产权籍调查。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金标、陈舒婷与被告海骏达公司签订的《梧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已向被告支付房价款,而被告已于日将商品房交付给原告使用,根据双方在《梧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提交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导致上述手续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经审理查明,被告至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土地登记备案材料提交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故原告要求被告按已付房价款483226元的1%支付违约金4832.26元的诉请,合理合法,该院予以支持。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但被告至今尚未将红岭路10号第52幢土地登记备案资料提交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此外,因日起,梧州市三城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备案,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将梧州市红岭路10号第52幢2301房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提交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至于被告辩解称双方签订的《梧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中所约定的“权属登记”应是仅指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的意见,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广西梧州市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金标、陈舒婷支付违约金4832.26元;二、被告广西梧州市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梧州市红岭路10号第52幢2301房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提交至梧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该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西梧州市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在二审期间,上诉人海骏达公司提供了以下两份证据材料:1、梧州市海骏达花园小区规划图,拟证明本案争议的商品房是处于小区规划的第二期工程;2、地下车库平面图,拟证明第二期工程总用地有六幢楼,按照规划图和地下车库平面图地下车库是一个整体,是无法分割的,本案争议的两栋房子是51幢、52幢,在二期六幢房屋没有全部建成之前,无法分割办证,买受人无法办理土地登记的相关手续,上诉人延期提交土地证的相关手续是事出有因,不是上诉人能够克服的,到现在为止,六幢已经全部建成,51幢、52幢是最先建成,现在具备办证条件,上诉人也于日向梧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不动产权籍调查。被上诉人兰新文在二审期间提供了以下六份证据材料:1、抵押权预告转现房登记;2、梧州市商品房转移登记;3、全额购房款发票;4、面积差异结算书;5、房产分户图;6、二手房买卖转移登记,均拟证明上诉人没有提交书面的办理土地证给相关部门,这个时间段已经超过了180天,同时证明了因上诉人迟迟不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权的分户,导致被上诉人至今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且上诉人也存在逾期交房事实。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上诉人刘金标、陈舒婷质证后认为,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证明房屋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上诉人所说因为地下车库的问题不能办理土地登记,不能免除上诉人违约责任,也不是逾期办理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证的理由,既然要综合验收才能交付,上诉人就不能将没有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被上诉人使用。上诉人海骏达公司质证后认为,对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1、2、6的三份证据,属于梧州市房产交易中心办证应提交的资料,对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对于证据3、4、5,只是梁炳云个人购买房屋的发票联,银行凭证及意见书,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梁炳云是本案被上诉人的代理人,梁炳云用自己的相关证据来作为其所代理的被上诉人的证据,上诉人认为不妥。本院认为,对于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不存在违约事实。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部分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对于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海骏达公司逾期提交相关办理权属登记材料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问题。上诉人海骏达公司与被上诉人刘金标、陈舒婷签订的《梧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关于上诉人主张其在履行合同有关权属登记备案义务过程中,出现了上诉人自身不能克服的困难,属无恶意违约,请求改判上诉人承担违约金总额的50%之主张。本院认为,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将红岭路10号第52幢权属登记备案资料提交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因上诉人自身无法克服的困难才逾期交付土地使用权手续,因此,本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述主张缺乏充足的证据予以印证,且于法不合,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广西梧州市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广西梧州市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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