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人口迁移判断依据死亡下户需要费用吗?费用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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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A4栋6楼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死亡人农村户口要赔多少钱_百度拇指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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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死亡人农村户口要赔多少钱
我家是河南焦作农村户口,我爸是货车半挂司机,11月初在山西省国道发生交通事故,对方也是半挂车(空车,没有拉货),我爸的车是重车(拉有货物),对方车辆为了超自己车道的车,驶入左侧道路(我爸行驶的车道),对方车并没有减速,在快要撞到我爸车辆时,对方车头右转驶入自己车道,半挂车斗左前方装向我爸车辆,导致车祸,我爸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现在责任认定书下来,对方是主要责任(占到会车),我受害方是次要责任(鉴定我爸驾驶车辆超速54km/h,国道规定大车不能超过40km/h)。我想咨询的是:1,为什么没有鉴定对方车速,并且交警告诉我们对方并没有超速,为什么在超车情况下,对方车速竟然不会超过40km/h。2,我受害方如果提起复核,能让对方车辆负全责的几率是多少。3,这样划分的主次责任是不是会对对方肇事司机的判刑,还有我方的赔偿是否会有影响。麻烦有相关事宜处理经验的专业人士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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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您所述,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司机已涉嫌交通肇事犯罪;
复核的意义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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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医生提问在交通事故中农村户籍按城镇人口判决的法律依据的形式和内容是什么?应提供什么样的证明?_百度知道
在交通事故中农村户籍按城镇人口判决的法律依据的形式和内容是什么?应提供什么样的证明?
在交通事故中农村户籍按城镇人口判决的法律依据的形式和内容是什么?应提供什么样的证明?希望真正懂的人回答。我是河北的.
我有更好的答案
1、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一他字第25号)。2、您应当提供比如,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购买合同,劳动合同,工资收入证明,证人证实,暂住证等。
采纳率:45%
来自团队:
农村户籍按照城镇居民标准的话,应提供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证明,比如租房合同、购房合同,或者当地居委会(或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等。
具体的法律条文或批复是什么时间、什么形式、什么内容。你说的太笼统了。
法律条文很多。给你找了一个,你可以看下。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日 [2005]民他字第25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另外,在民法通则中有规定,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的按城镇居民。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你。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目前在交通事故中有农村户籍人员受伤或死亡的按照城镇人员计算赔偿的标准或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单一事故中,受伤或死亡的为一人而且圴是农村户籍的,如果按照城镇户籍确定各项赔偿的,受伤人员或死亡家属在赔偿中在提供以下证明:提供在城镇为经常居住地满一年以上或主要生活来源在城市的证明,这里包括如果打工可以提供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如经商,可以提供有关的工商登记资料,或有关承包合同,承揽、定作合同等,另外还要提供住房如有没有租房协议,有没有购房合同,有没有在城镇生活的一切费用开支证明,如水费、煤气费、暖气费支出证明等,在提供相关居住、生活证明时,最好提供当地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这此规定主要依据最高院人民法院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另外还参照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相关规定。另一种是,在同事故中造成多人死亡的,如果在死亡人员在既有农村户籍,也有城镇户籍的,按照城镇户籍的标准确定死亡赔偿金,如矿难事故,交通事故等,这里的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解释》和所在地事故发生当年的交通事故赔偿数据进行计算的,如果是农村户口又想获得城市户口赔偿,应准备事故发生之日前一年以上的城镇居住证明(加盖社区、街道办事处印章和辖区派出所印章),有条件还得准备城镇租房协议。
如事故发生日为日,那么开具证明时间应在日以前,建议时间往前计。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司法解释,交通事故中赔偿标准:一,如果在城市连续务工一年并继续在继续在城市生活的按城市赔偿标准,户口不是赔偿的依据,需要强调是,
1 “一年”是指只要在事故前任一年都行,2,要在城市居住,证据可以是租房证明,工资证明,交水电费的证明等书面形式的都可以
必须是连续工作一年对吗?
这和连续工作没有关系,只要证明城市是你的经常居住地就行了,关于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户口所在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住院就医的除外,主要证明你在城市连续居住一年就行
1.出事故前一年的居住证明,如暂住证或劳动合同及相应的工资清单就可以了
就是看你的生活环境在城市那还是在农村,你一个农村户口在城市工作的话,可以按照城市标准来赔偿的。
呵呵。不知道跟你问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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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征用前户口已迁出和死亡的人是否有权分到补偿费?如果有权分到补偿费,是应该全额付给还是付给土地承包期内的损失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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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专业人士回答;谢谢正在初始化报价器2016四川南充征地补偿标准哪位清楚?3个回答漪鷊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南充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系指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转为国有土地,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并依法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迁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五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六条 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人民政府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具体工作;负责做好被拆迁人的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国土资源管理局、建设、规划、房管、劳动保障、农业、民政、财政、城管、公安等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负责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涉及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协助,共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需要拆迁房屋,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交验下列文件资料。
  (一)拆迁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用地红线图;
  (四)征收土地批准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额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的资金证明或财政资金证明;
  (七)需要委托拆迁的,需提供委托拆迁协议。
  第八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九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补偿方式、安置地点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住宅房产权分割及交易;
  (四)租赁房屋;
  (五)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六)水、电、气、广播电视、通讯线路等管线安装。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拆迁申请并审查同意后,应当就前款事项书面通知规划、国土、工商、房地产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即拆迁冻结。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 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拆除房屋进行评估。货币补偿的金额依据房屋拆迁公告时本地域内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十三条 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按下列办法实施拆迁补偿安置:
  (一)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区域内,原人均产权建筑面积不足30㎡的(含无房户),按30㎡/人的安置面积套相近户型还房安置。被拆迁人在30㎡/人之内不支付安置房补差费用;实际还房面积超出30㎡/人部分按建安造价(参考价760元/㎡)补差,实际还房面积不足原产权面积部分由拆迁人按本地域内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二)原人均产权建筑面积超过30㎡而不足45㎡的,按原产权建筑面积套相近户型还房安置。被拆迁人在原产权面积之内不支付安置房补差费用;实际还房面积超出原产权面积部分按建安造价(参考价760元/㎡)补差,实际还房面积不足原产权面积部分由拆迁人按本地域内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三)原人均产权建筑面积超过45㎡的,按45㎡/人的安置面积套相近户型还房安置。被拆迁人在45㎡/人之内不支付安置房补差费用;实际还房面积超出45㎡/人部分按建安造价(参考价760元/㎡)补差;原产权面积超出45㎡/人面积部分或实际还房面积不足45㎡/人部分,由拆迁人按本地域内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被拆迁房屋未取得合法产权的超安置面积部分原则上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还房参考户型为:一室户建筑面积为55㎡左右;两室户建筑面积为85㎡左右;三室户建筑面积为105㎡左右。
  第十五条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住宅房楼层价差浮动比例为:一楼下浮5%、二楼上浮3%、三楼上浮5%、四楼上浮5%、五楼上浮3%、六楼下浮11%。浮动比例基数为建安造价(参考价760元/㎡)。
  第十六条 选择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偿还建筑面积与原房产权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对安置房屋与被拆除房屋以房屋拆迁公告时间为评估时点分别进行评估,按新旧房评估价差结算;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房产权建筑面积部分,按安置房评估单价结算补差;不足部分,按被拆除房屋评估单价结算补差。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的提前搬迁奖金:按搬迁通知书发布的搬家时间之日起15天内,每提前一天按2元/㎡计发奖金,逾期不享受提前搬迁奖金。
  选择产权调换的搬家补助费、住宅房过渡补助费、非住宅房停产、停业补助费等按照南充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对住宅房被拆迁人,应当给予45日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住宅房过渡费标准执行);对非住宅房被拆迁人,应当给予45日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十八条 拆迁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12个月),过渡期限以拆迁范围内的最后一户搬迁完毕之日起计算。过渡费从被拆迁人交房之日起计算,超过一年及其以上的加倍支付。
  停产、停业补助费逾期一年内的再增加一季度的停产、停业补助费;逾期一年以上的再增加两个季度的停产、停业补助费。
  具备还房安置条件时终止过渡费和停产、停业补助费的发放。
  第十九条 附属设施及自拆自建的房屋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见附件)。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原有的水、电、气、闭路线、通讯设施,按安置面积套相近户型选择的还房为一套的,水、电、气、闭路线、通讯安装费按物价局核定的标准减半缴纳;选择的还房为两套及以上的,新增套数的水、电、气安装费按物价局核定的标准缴纳。
  被拆迁房屋的装饰装修费用作价补偿。
  第二十一条 建设征收、使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
  第二十二条 村(居)委会拆迁后的办公用房等,在还房修建及回迁时已统筹安排的,不予补偿。拆迁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办公用房、公益事业用房,优先采用货币补偿,支付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三条 对取得合法批准手续属历史遗留问题的乡镇企业,按照货币补偿的政策进行补偿。
  第四章 房屋权属确认
  第二十四条 征地被拆迁的房屋产权确认的主管部门为市房地产管理局,符合登记条件的经确认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不得确认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合法有效的土地、房产权属证件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无上述证件的,按以下方法进行办理:
  征地公告之前,因离婚、分割等需要分户确认房屋权属的,以及还房安置人口计算时间截至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止。正常结婚迁入、出生的征地安置人员应享受宅基地而未审批的,经国土、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按全家现有应享受宅基地的总人数与新出生、迁入、迁出和死亡相抵扣后,在现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内,不足部分不超过人均25平方米的宅基地面积两层(只限于楼房)的90%确定房屋建筑面积,其确认房屋产权面积总和不得超过该户实有房屋面积。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能享受宅基地及房屋:
  (一)城镇居民在农村集体组织内建房或购买房的;
  (二)户口不在本村组(拆迁地),且未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件的;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住房转让、赠与;
  (四)在本市已享受过政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
  (五)擅自占用城市“五线”(红、黄、绿、紫、蓝)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建房的;
  (六)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
  (七)擅自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八)建筑物和构筑物超过临时用地批准期限的;
  (九)经批准已建新房,旧房应拆除而未拆除的;
  (十)其他依法应予拆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夫妻双方分户的不能重复享受宅基地及房屋。
  原已享受法律规定的宅基地面积而离婚放弃、法院判决的,不能重复享受宅基地及房屋。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涉及的移民拆迁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城市规划区外的征地拆迁政策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本市制定的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政策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和建设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倪世韵一)征用水田、专业菜地、专业鱼池(塘)的,按土地所在区位、类别以及等级进行补偿。其中: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资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和各县城规划区内,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9倍;各县(市、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8倍;各县(市、区)乡集镇规划区内,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 7倍。征用旱地,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征用其他区域内的耕地,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只宜种植单季稻产粮区,征用水田的,按该水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的60%分类计算土地补偿费。
(二)征用园地的,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80%补偿;征用经济林地的,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50%至70%补偿;征用其他林地的,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30%至50%补偿。
(三)征用荒山、荒地及其他未利用土地的,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20%补偿。
(四)征用水塘、渠、坝等农田水利用地以及专业渔池(塘)以外鱼塘用地的,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补偿;征用水库用地的,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60%补偿。
(五)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如道路、桥梁)、公益事业(如学校、卫生所、幼儿园、敬老院等)、企业用地和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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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书仪按照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国家征收农民土地补偿款法律上参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山东天诚国土规划院整理出有如下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有三部分组成:分别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征收耕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分为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①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②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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