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 图解金融下如何识别靠谱的金融产品

资管新规终于出来了,老百姓的影响如何?
千呼万唤始出来,靴子终于落地了!资管新规终于出来了!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对于此次意见,大白先给大家划一下重点。
先说下对行业的一些影响。(对我们普通投资者,老百姓的影响在文章下面。)
对公募基金的影响;
首先公募银行理财的投资范围大幅度受限制。
以往公募分级产品在牛市中疯狂发展,成为投资者青睐的产品之一。
但是,由于其自身机制的不完善和助长助跌的效应,在股灾期间引发巨大亏损,招致投资者厌弃。
分级产品或将面临转型或强制清盘可能。公募基金不得进行份额分级,该规定限制了公募基金重新发行分级产品的可能。
对券商资管的影响;
由于券商资产管理规模中超过70%以上为通道和资金池业务,因此通道和资金池业务若是受到限制。
券商资管行业的总资产规模的17万亿很难保住,对整个券商资产行业的总资管规模的影响会很大。
对私募的影响;
在信托、私募基金、资管计划、基金专户等产品中,其合格投资者门槛多为100万元-300万元,而现在要求是: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这可能会直接减少合格投资者数量,相关产品规模也会受到牵连,对一些业绩相对平庸、品牌效应偏弱的机构或将遭遇较大压力。
当然,提高私募产品的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意味着未来各类非公募资管产品都要遵守统一的投资者资质底线和认购规模底线,也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募集行为。
现在该说对普通投资人的影响了,抓紧坐好听大白唠叨。
资管新规对普通投资者来说,主要这几方面。
(1)打破刚性兑付。
受其冲击最大的将是银行理财和信托。
在该要求和央行其他破刚兑规定的叠加之下,后续两者再难刚兑,尤其是理财产品的直接或变相保本将成为历史。
也就是金融机构不允许承诺收益、不能拆东墙补西墙、出了问题不能兜底。
银行理财规模接近30万亿,如果打破刚兑肯定是好事。因为风险降低,成本也下降了。
为什么要打破刚性兑付?
大白看了央行领导的解释,非常赞同。
因为刚性兑付偏离了理财产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抬高无风险收益率水平,干扰资金价格。弱化了市场纪律,导致一些投资者冒险投机,金融机构不尽职尽责,道德风险较为严重。
(2)保本理财没了,银行保本理财已死!
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以后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全都是不保本,收益波动会变大,本金也有可能受损。
以前买银行理财可以闭着眼睛买,有人帮你兜底,以后不会再有人为了你的行为兜底了,风险自担。
现在保本保息这四个字将成为历史,如果还能看见,举报有奖!
接下来在回答2个我们普通投资人最关心的问题,也是粉丝们经常提及的问题。
投资理财根本上是向风险要收益。
风险和收益,两者永远成正比,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以后的理财产品,可能都会改成像基金一样的“净值型产品”,没有预期收益了。
我们普通投资人很自然地会想到,P2P网贷也这样?
这也是第一个问题。
答案是不会。
这次资管新规针对的是持牌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比如:银行理财、公私募基金、信托、券商和保险的资管计划等等。P2P目前还不属于持牌机构,不在范围内。
目前大白的观察,监管似乎就没打算给P2P发牌照,而是积极的履行备案制。P2P的属性就是“民间借贷的信息中介”,不会上升到持牌领域。
备案后,降息是铁定的事实!大家还是好好跟着大白,有肉吃!
没准儿那时给大家推荐的平台,年化收益高达7%... 大家千万不要不理我!
我已经买的理财产品还没到期怎么办呢?第二个问题来了!
大白告诉你,已经买的产品不用担心,等待产品到期即可,不会出现买的产品运行到一半就断掉。大白预测会有一波新的诈骗出来。
“您所购买的理财产品因资管新规而中断,请您转账退费”!
要小心了,这就是与时俱进的诈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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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几句话搞懂资管新规影响
所谓资管新规,就是2017年11月17日,央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之后不断在此稿基础上进行完善。那我们就对新规进行一下提炼,之后分析一下对金融行业有什么影响。
一、新规主要内容
1、 资产管理业务定义: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2、 受影响的资产管理产品范围:资金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保险资管、私募、基金公司、券商和期货资管。
3、 产品分类:
(1)&&&&& 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公募、私募。
(2)&&&&& 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
4、 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明示产品类型,并按照确定的产品性质进行投资。
5、 投资者分类:
(1)&&&&& 不特定社会公众。
(2)&&&&& 合格投资者。
6、 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要求:
(1)&&&&& 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
(2)&&&&& 企业: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7、 合格投资者投资要求:
(1)&&&&& 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金额不低于30万元。
(2)&&&&& 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金额不低于40万元。
(3)&&&&& 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4)&&&&& 同时投资多只不同产品的:投资金额按照其中最高标准执行。
8、 规范资金池,禁止期限错配,打破刚兑。
9、 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
10、&&&&&&&&&&& 过渡期安排:
(1)之前的产品:自然存续至所投资资产到期。
(2)-:不得新增不符合本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的净认购规模。
(3)之后:不得再发行或者续期违反本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对金融行业的影响
1、 在设计产品时,不能承诺保本保收益。
2、 不能通过循环发行产品,用后来投资者的资金兑付前面投资者的资金。
3、 要求产品在设计时要提及产品类型,这样投资者对自己资金的投资去向很清晰。
4、 短期的理财产品将会变少。因为不允许期限错配。
5、 由于回归了资产管理的本质,那些有资产管理能力的机构将充满机遇,劣质的资产管理公司将会被淘汰。
6、 以前设计个理财产品还要考虑优先、中间和劣后,现在简单了,直接理财产品对应相应的资金管理计划或是资产。
7、 产品更加透明,投资人可以在各种公开渠道查询管理人的资质,也很清楚了解产品的底层资产,便于风险控制。
以上分享就这么多,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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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关于资管新规,这些措施还需要继续讨论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指导意见》)下发后的第二天——11月18日,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旗下北方新金融研究院(NFI)举办了主题为“金融强监管时代下的资管行业发展与转型”的内部研讨会,组织专家学者第一时间对《指导意见》与未来资管行业的转型发展进行了讨论。与会嘉宾认为,《指导意见》对净值型管理、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等方面制定了严格的规定,凸显了当下监管层强调的统一性与穿透性。但是,《指导意见》的一些内容仍有进一步讨论的空间。从现实情况、落地操作、细化改进等角度出发,与会嘉宾提出:第一,在过渡期内完全消除刚性兑付的难度较大。原因在于,对于自带“隐形兑付”基因的银行业,现阶段打破刚性兑付很难实现。而围绕打破刚性兑付,《指导意见》提出了净值管理的概念,这需要对资产的公允价值有明确的规定,而“非标”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的公允估值,仍是一大难题。第二,《指导意见》禁止期限错配,这一点在实际操作中的难度也很大。《指导意见》鼓励资管产品对接“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领域,但是针对这些鼓励对象的产品大部分属于非标类产品,而且期限长,银行理财产品期限短,如果要一一对应,实际上很难操作。第三,一般来讲,理财产品的门槛要和老百姓的年收入相关,《指导意见》大幅提高不同类别资管产品的投资门槛,这对于资管业务规模增长的边际效应值得纳入考量范围。第四,《指导意见》规定,未经审批、没有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一律不许发行、代销资管产品。对此,应进一步明确由哪些监管机构对众多从事资管业务但并未持牌的中小非金融机构进行规范清理,取缔关闭。第五,应继续加强法律制度与税收政策方面的顶层设计。首先应在《指导意见》中明确资管业务的法律概念和法律依据。其次要将《指导意见》至少上升至法规层面,才能更好地解决资管行业发展中的一些实际问题,促进资管行业良性发展。对于税收政策,一方面要统一各类资管产品的税收政策,使各类产品站在统一的竞争起点;一方面要围绕投资者,从整体设计资管产品的税收抵扣政策,这样才能满足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愿望,让资管行业做大做强。第六,《指导意见》提到,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采用机器人投资顾问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目前我国规定目前智能投顾只能用做资产配置,不允许做投资。并且在经纪业务中不允许使用智能投顾,在证券市场中不允许做算法交易。因此《指导意见》的提法较为超前。近期,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管局发布《关于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监管规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这是金融强监管在资产管理行业的一次集中体现。《指导意见》与今年年初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金融行业的总体要求是一致的。《指导意见》对净值型管理、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等方面做出了严格规定,凸显了监管统一性与穿透性的思路。在此之前,资产管理不同行业的产品在具体条款、契约和监管政策上不同,导致监管套利严重。统一监管规制的做法打通了资产管理行业的市场结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这五个经批准的金融机构可以展开全面竞争。从内部来看,资产管理机构为了适应监管,必须进行垂直化管理,成立专门的资产管理或者财富管理部门,负责产品的开发、发行、投资、合规、退出等一揽子事宜,或设立子公司。但是,《指导意见》的一些内容仍有进一步讨论的空间。第一,在过渡期内完全消除刚性兑付的难度较大。首先,对于自带“隐形兑付”基因的银行业,现阶段打破刚性兑付很难实现。银行天生具有资金池特征,在公众心目中的商誉很高。银行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具有天然优势,反过来,打破刚兑的难度很高。其次,围绕打破刚性兑付,《指导意见》提出了净值管理的概念。定期公布净值使资管产品更为透明,但这需要对资产的公允价值有明确的规定,而“非标”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的公允估值,仍是一大难题。第二,《指导意见》禁止期限错配,这一点在实际操作中的难度也很大。比如,“非标”产品是银行参与债转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传统运作模式之一。《指导意见》鼓励资管产品对接“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领域,但是针对这些鼓励对象的产品大部分属于非标类产品,而且期限长,银行理财产品期限短,如果要一一对应,实际上很难操作。第三,一般来讲,理财产品的门槛要和老百姓的年收入相关。《指导意见》大幅提高不同类别资管产品的投资门槛,可能导致投资者减少,进而影响资管产品销售规模。投资门槛提高对于资管业务规模增长的边际效应值得纳入考量范围。第四,《指导意见》规定,未经审批、没有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一律不许发行、代销资管产品。对此,应进一步明确由哪些监管机构对众多从事资管业务但并未持牌的中小非金融机构进行规范清理,取缔关闭。这需要大量人力物力,工作量很大,同时考验有关政府部门的执行力。第五,应继续加强法律制度与税收政策方面的顶层设计。首先应在《指导意见》中明确资管业务的法律概念和法律依据。其次要将《指导意见》至少上升至法规层面,才能更好地解决资管行业发展中的一些实际问题,促进资管行业良性发展。对于税收政策,一方面要统一各类资管产品的税收政策,使各类产品站在统一的竞争起点;一方面要围绕投资者,从整体设计资管产品的税收抵扣政策,这样才能满足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愿望,让资管行业做大做强。第六,《指导意见》提到,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采用机器人投资顾问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目前我国规定目前智能投顾只能用做资产配置,不允许做投资。并且在经纪业务中不允许使用智能投顾,在证券市场中不允许做算法交易。因此《指导意见》的提法较为超前。事实上,早在《指导意见》出台之前,自去年开始的一系列的金融强监管、去杠杆政策已经给资产管理行业带来了很大的影响,资管行业的增速已经有所下降。比如,今年上半年,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存续金额减少,业务增速放缓,与过去的高速增长形成对比。银行理财是国内非标和委外投资的主力军,银行理财受到严格监管,也会影响到其他资管机构的管理规模。可以说,即使没有《指导意见》的出台,在金融强监管的大环境下,资产管理机构的部分业务也难以为继。典型的如基金子公司的通道类业务、保险资管机构的债权投资计划。此外,从中国资产管理体系的变化趋势中可以看到,资管行业内在也有转型的需要。在最底部的资本市场层,资管业发达的国家底层工具都很丰富,而国内则缺乏量大、多样、长期、优质的标准化资产,缺乏风险对冲工具,未来发展趋势将是投资工具逐渐丰富,风险对冲工具增加。在中间的资管产品层,目前国内的资管产品同质化严重,产品的投资策略、风格缺乏多样性,存在刚性兑付等问题,未来趋势应该是打破刚兑,推动多样化的产品需求和供给。在最上面的资产管理层,国内的现状是资管机构业务差异性小,竞争白热化,短期资金为主、资管机构核心优势尚待发挥。因此,无论是从监管导向出发,还是从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趋势出发,资管机构应积极主动地应对投资者不断变化的投资需求,让资管业回归本源。从长远看,资管行业需要提高投资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营销能力,打造为此提供支持的由机构的组织管理、人才队伍和企业文化构成的整个系统平台。资管行业还要正视金融资本的不足,推动产融结合,与细分行业中最优秀的产业龙头企业展开长期战略合作,形成排他性竞争优势,通过推动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超额收益。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一些投资可能对权益资产的需求量很大,权益资产比例可能不够。但是如果有很强的稳定现金流,回报是可以略低的。创新领域的机会也值得关注。改革向纵深处推进,会带来新的投资机会,资产管理机构要敏锐的洞察政策走向,发现市场机会,寻找新的投资方向和市场机会。典型例子如不良资产、REITs等,后者在中国的发展原本面临多重困难,但政策鼓励租赁住房市场发展,为其发展提供了良机。近期文章精选:蔡鄂生剖析“资管新规”五大影响白重恩独家解读:十九大报告首提“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有何深意?北大教授谈“现金贷”监管:助贷模式的潜在金融风险值得深入研究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成立于日,是中国最具影响力的非官方、非营利性金融专业智库平台,专注于经济金融领域的政策研究与交流。CF40旗下有四十人和新金融两大实体型智库系列,分别包括四十人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四十人金融研究院和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北方新金融研究院、上海浦山新金融发展基金会、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此外,CF40与国家开发银行、清华大学、丝路基金、中国开发性金融促进会共同发起成立了“丝路规划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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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40人论坛金融机构如何 应对资管新规
  □王&倩&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涉及所有形式的资产管理业务。新规生效后,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应当如何在资管新规的框架下管理投资者资产资本投资?更具体些说,银行理财怎么投?小型私募路又在何方?所有这些无不需要各类金融机构确立新的投资认知和理财定位。  金融机构对投资者负责,首先要弄清投资者的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同时应向投资者按要求披露资管业务产品的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者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针对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在购买资管业务产品时,都要签署一份风险协议书。这相当于金融机构通过问卷形式了解了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在此基础上,向投资人销售适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资管业务产品。无疑,银行理财、保险、券商资管等资管产品只有在原有“产品说明书”的基础上,大力完善相关投资政策的条款,才能满足新规的要求。例如,资金投向(可列举其投资主要头寸的列表;投资定位与策略;投资头寸的限制条件;投资头寸分配比率;定向投资行业的图表等)、杠杆水平(可制定定期杠杆比率报告,涵盖净杠杆比率、总杠杆比率等)、主要投资风险(涵盖定期风险指标内容,如在险价值、压力测试、回溯测试等。对于固定收益产品,可以制定利率敏感度报告、息差敏感度报告、久期与凸度的定期报告等相关内容。目的是加强对金融产品风险的监控)、大事件(定期发表针对发生大事件时关于收益和风险的报告,此报告的风格和内容类似于压力测试,只不过其牵涉的维度略有差异)、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指数报告)等其他披露信息。新规还对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提出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与提示相应风险的要求。按照投资风险越高、分级杠杆约束越严的原则,设定不同的分级比例限制,各类产品的信息披露重点也不同。  对投资者与金融市场负责,金融机构的重头戏在对资管业务产品的监管上。这涵盖了资管业务产品的分类、经营流程、设计流程、对投资的金融产品的要求等。概而言之,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在当前加强监管的大环境下,这一部分尤其符合有效防控金融风险的穿透式监管的大监管思想理念。  依据资管业务产品类型不同,其产品与风险特征相互区别,因而所采取的监管措施也相异。从大方向上,公募产品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公募产品可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私募产品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并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从经营流程的角度,金融机构管理业务时要经由资产管理与风险控制、产品销售的流程。新规对这些方面做了大篇幅规定。例如针对资产组合的管理,提出了金融机构要确保每只资管产品的风险特征与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并且其所投资资产的风险可识别。尤其提出了金融机构应控制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在这里的集中度控制主要针对的是单个头寸不同维度的集中度。  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要得到有效控制,在当前情形下,尤为要注意的是集中性风险。对此,笔者建议金融机构与投资者相互认可的“投资政策”文件中,专门提出风险揭示与报告的条款,按此要求定期生成各种维度的风险报告。可借鉴公募基金的风险揭示报告的形式,评估和分析所有资管业务产品的各类风险,例如风险报告:在险价值、压力测试、回溯测试、跟踪误差等;专门针对投资债券的利率、息差、汇率等敏感度的报告;针对资管产品的宏观控制的宏观审慎报告;以及一些特殊的风险集中性报告(集中性报告涵盖的内容应该包括单个原产品的头寸集中、行业集中、地域集中、金融产品的种类集中)等。至于计提风险准备金,可在资产管理过程中特别设立一个风险审核流程:在具体管理资产时,先审核其所投资的头寸风险是否可被识别与可测。如果投资的产品达不到这个要求,就要采取相应的回避措施。  回望我国基金业20年来走过的历程,无论复制、拆分,还是中短债基金产品、短期理财型基金、分级基金产品等的诞生、发展和逐步萎缩,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基金产品的创新仍是同质化创新,资管新规发布后,要求基金产品创新更有针对性。基金产品创新,绝不是仅指独辟蹊径,而要求能更好地传承基金理财文化,适应新时代投资者的理财需求,不在于复杂的结构化设计,不求形式上的创新,模式上的猎奇,而要求朝文化上更丰富、机制上更完善、流程上更规范的方向努力。这对各类金融机构而言,充满了挑战。  (作者系同济大学副教授,F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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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360公布的4月份理财报告显示,4月银行理财发行数量环比下降20.4%,除季节因素外,资管新规出台亦产生一定影响。图/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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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的4月份理财报告显示,4月银行理财发行数量环比下降20.4%,除季节因素外,资管新规出台亦产生一定影响。其中,4月28日至4月30日,即资管新规公布三天内,理财发行数量不足100只,下降幅度较大;保本理财发行数量减少明显,4月新发行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环比减少25.81%,保本浮动类理财产品环比减少22.36%。
责任编辑:霍侃 | 版面编辑:吴秋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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