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保全申请书怎么写被申请了保全,还可以买卖吗

我去年买了个二手房,由于房价涨了很多,卖家要求毁约,我当然不答应了,起诉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但是因为没有财产去担保诉前保全,就没有保全这套房子。现在好了,这边法院还没有开庭,卖家找人起诉他欠钱不还,另外一个法院查封了这套房子,由于我已经付了部分房款,房子也交付并且我已经装修了,我能申请保全异议吗,保全异议可以写我起诉在先查封在后吗?还有就是房屋被保全会不会影响法官判决继续履行呢?请有经验的律师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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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被查封是不是属于事实上不能履行的范围呢,如果这样做就能达到毁约的目的,那以后只要想毁约就找人把自己告了就能毁了吗。买房的人本来就没有房,拿什么去保全财产,打官司真的是有钱人的游戏吗,国家只让我们买一套房,遇到这种情况却要有相应的财产做担保,那不是人人都要有2套房才能打官司了?
  如果房子被保全了,虽然可以要求法院判继续履行,但是执行会有一定困难,不过另一起是欠款纠纷,你们付了房款,对方应该也可以解决问题了,可能最后也不会很麻烦,先等法院判决吧,现在房子被保全了,也就意味着房东不能转卖给其他人了,您可以暂时放心。
  谢谢楼上的律师,只有等判决了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法院不能强制拍卖被保全的被告的唯一房产吗? - 知乎20被浏览<strong class="NumberBoard-itemValue" title="3分享邀请回答76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0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写回答被出售的保全房(一)保全房产被买卖 问题出在哪儿?
淮海网消息:市民胡先生是一起经济纠纷案件的原告,并且他对被告房屋申请了保全,但是这处法院保全房产却在保全期间,莫名其妙地被出售了,按理说保全房产是无法进行买卖的,问题究竟出在哪儿了呢?胡先生说,2011年,周某向他借了13万5千元借款,由于一直拖着不还,2012年6月,他将周某告上了法庭,法院当时判决胡先生胜诉。市民 胡先生:法院就判他把我的钱还了,他败诉。结果法院一直联系不上他,最后强制执行。由于一直联系不上被告,自己的钱拿不回来,胡先生当时向法院申请,将周某天山绿洲的房产进行保全,而法院也依法对该房产进行了财产保全,并且将《协助执行通知书》下达到了徐州市房产登记交易中心。市民 胡先生:把他的房子保全了,我的钱能拍卖能要回来,也是我的利益,我就这点利益。&原本保全房产被拍卖后,胡先生就可以拿回借款,但事情突然发生变化,今年9月份,法院发现该保全房产已经被正常出售。市民 胡先生:到那儿想给他贴封条封房子,结果一看住的是一个新户,人才买的房子。&而且新房主是通过产权处的合法手续够得,房产证、土地证两证齐全,限制买卖的保全房产为什么会被合法出售呢?胡先生和法院当时就找到了徐州市房产登记交易中心,在电脑系统中查询得知,这处保全房产于今年4月进行交易,被告周某委托他人通过产权处将房屋出售给了第三人。一边是法院对房产登记交易中心下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周某名下房产,一边却是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核表上,显示此房无查封、无抵押的复审意见,对此,房产登记交易中心的解释是,系统程序出现的纰漏。市民 胡先生:他说程序问题,新程序和老程序没显示房子被封哪个地方没显示,他们交易大厅的电脑系统里边没显示房子被封。房产登记交易中心 房处长:现在我们新老程序并用,主要是在整个当中有一些情况,之前的个别地方细节上面考得不全。房产登记交易中心的房处长解释说,由于旧的房产登记系统是相互独立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正确性,他们正在投入使用新系统,将测绘、档案等各部分都统一到一个系统里,但是在信息挂接时,由于牵扯到人工再录入,才导致了个别信息出现失误,房产登记交易中心 房处长:他是我们两个系统,其中有一个系统就忽略了一下,他原来查封规定是期房按道理说登记完以后 到这边来以后我们应该继续走查封,他初始登记完以后过来以后查封信息没有跟着过来。编辑 & &尚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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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诉前保全了我一套房产,请问我名下别的房产还能正常交易吗?
法院诉前保全了我一套房产,请问我名下别的房产还能正常交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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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被查封的财产是可以正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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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签订买卖合同后,房屋被保全查封,怎么办
【裁判要点】
  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被法院查封保全的,房屋买卖合同依然有效。但因我国是以不动产物权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只有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后果。买卖房屋处于司法查封状态,构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出卖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协助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买房人无法实际取得房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基本案情】
  李吉(人物名称均为化名)系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某公寓某号楼251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日,李吉与王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李吉将涉案房屋出卖给王杰,房屋总价款149万元(含家具家电等)。同日,王杰支付李吉定金2万元,李吉将涉案房屋交付王杰居住使用。日,王杰支付首付款43万元。日,王杰支付首付款40万元。双方约定上述定金及首付款共计85万元应当用于解除涉案房屋原有的抵押贷款手续。
  日,因李吉与案外人高翔的民间借贷纠纷案,高翔申请财产保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通民初字第093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涉案房屋进行查封。王杰向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被驳回。
  王杰起诉至法院称:我和李吉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我已经支付了85万元购房款,现因李吉的原因导致房屋被查封,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李吉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协助我办理过户手续。
  李吉辩称:我同意王杰的诉讼请求,上述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涉案房屋现已被司法查封,我无法继续履行。
  一审法院庭审过程中释明王杰:涉案房屋处于司法查封状态,其与李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着履行不能的情形,其可以于履行不能的情形消除后另行主张或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王杰仍坚持其诉讼主张。
  【裁判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判决(2013)通民初字第09926号民事判决:一、确认王杰与李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二、驳回王杰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王杰不服,持一审意见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对于王杰要求确认王杰、李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履行不能,是指实际给付的内容为不能,给付不能发生不履行(原)债务的效力。该案中,王杰要求李吉继续履行合同,协助王杰办理过户手续。而涉案房屋处于司法查封的状态,李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协助王杰办理过户手续,构成履行不能。经法院释明王杰,王杰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故对于王杰要求李吉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注解】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买受人买卖房屋后,房屋被法院查封保全的,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买受人能否要求办理过户手续,买受人的权益如何得到保护。
  (一)买房后被查封,《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房屋查封是指人民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把被查封人的房产贴上封条,或者通过登记机关对有权属登记的房屋进行权属限制,禁止被查封人对房屋权属进行转移或变更。在现实生活中,根据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与房屋被查封的时间顺序,可分为“签前查封”(房屋买卖之前查封)与“签后查封”(房屋买卖之后查封)两种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可知,双方买卖房屋之后被法院查封的,房屋买卖合同依然有效。在房屋被查封后或者在明知房产被法院查封,买卖双方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无效。本案中,王杰与李吉签订买卖合同在前,法院采取查封措施在后,该合同不违反前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第三人权益,合法有效。虽然双方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之前,法院对房屋进行了查封,但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依然不受影响。
  (二)房屋被查封,能否办理过户手续。
  我国《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知,我国以不动产物权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当事人订立了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只有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后果;不经登记,法律不认为发生了房屋所有权的变动。这既是不动产物权交易安全性和公正性的需要,也是不动产物权公示原则的必然要求。本案中,王杰与李吉虽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王杰也交纳了首付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但双方未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从法律上来讲,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李吉所有,买房人王杰并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履行不能,又称“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履行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债权人无法请求继续履行。学术上,以债务成立时是否有履行不能的事实存在,履行不能被分为“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自始履行不能,是指在给付义务成立之时给付即为不可能。与自始不能相对的是嗣后不能,即债务成立后发生的给付不可能。本案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被查封,即属于“嗣后不能”。“嗣后不能”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而是根据是否可归责于当事人分别处理。如果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则作为一种风险,依风险负担的规则处理;如果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则作为债务不履行(违约),由责任人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嗣后不能体现在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本案中,王杰与李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在履行合同方面,王杰依约支付了部分购房款,李吉也交付了房屋,如果房屋没有被法院查封保全,王杰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要求李吉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但由于李吉因他案的债务问题涉讼,诉争房屋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前被法院查封,在诉争房屋权利存有瑕疵、无法办理过户的现实状况下,王杰要求李吉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即属于客观履行不能的情形,王杰坚持要求李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请求,法院无法支持。
  (三)签订买卖合同后房屋被查封,买房人的权益如何维护?
  司法实践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被法院司法查封的,笔者认为可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
  1、对查封执行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由此可知,满足三个条件(查封时房屋价款已经付清,查封时房屋已经由买受人占有,买受人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没有过错),购房人可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查封法院对该房产予以解封,解封之后可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本案中王杰在法院查封时实际占有房屋,其对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没有过错,但因王杰仅支付了部分购房款,而未付清全款,故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其查封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
  2、等待房屋解封。房屋查封作为一种执行措施,是有一定期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申请查封人有案件败诉的风险。因此在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购房人购买房屋后被人民法院查封的,可以等待解除查封后要求出卖人履行房屋过户的合同义务。
  3、提供担保财产、解除查封。如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则可与查封法院协商,由出卖人或买受人自己提供其他担保财产申请解除查封。提供担保财产后,法院解除查封,,双方可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可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如解除查封担保是由买方自行提供的,其可以向出卖人进行追偿。
  4、解除买卖合同,要求卖房人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查封可能是一个长时间的过程,而且房产很有可能被案外人申请执行。为避免损失扩大,买房人可以出卖人存在违约、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行使合同解除权,要求卖房人返还购房款,并要求卖房人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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