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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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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其内容符合的各要素,则用工合同本质上就是劳动合同;如用工合同只是普通的,则区别如下:1、首先从性质上看,劳动合同是受到调整;而劳务合同是一个类似于提供劳务,实际上是一种,它是受到和的调整。2、劳动合同是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它是一个等价交换。3、劳动合同它的内容是由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这两部分,法定条款其中就有要为员工缴纳,而劳务合同,则不强制缴纳社会保险。4、劳动合同如果出现一些违法的情况,劳动部门是有权利管的,比如劳动局的执法大队。而劳务合同,如果发生纠纷的话,就直接到法院去起诉,劳动合同需要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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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的犯罪活动的通知》(
公发[199]10号]凡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的,应以追究刑事责任;盗窃、破坏铁路线路上的器材或者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危及行车安全的,应以追究刑事责任;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油田机器设备的,应以追究刑 事责任;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的,或者盗窃通讯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破坏通讯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通讯设备情节特别严重,罪该判处或者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处罚处理这类案件,要防上处罚偏轻的现象,更不得以代替刑事制裁
1.当事人陈述首先由原告口头陈述其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然后由被告陈述案件事实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见被告提出反诉的,应陈述反诉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有诉讼第三人的,先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再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当事人有诉讼人的,可以由诉讼代理人陈述或答辩,也可以在当事人陈述或答辩完后,再由诉讼代理人补充审判人员有权就案件事实进行询问,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2.出示和质证当事人陈述结束后,必须将案件的有关证据在法庭上展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但是,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必在法庭上质证质证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事诉讼阶段的重要环节它是指在法庭审理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组织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活动《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51条的规定,当事人质证的顺序是: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民事诉讼程序大致包括受理、调解、审理、执行四个阶段。我国实行登记制,凡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法院可在审理前组织调解,调解不成进行正式审理。判决后,若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则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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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用工和劳务用工有何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一定的区别:
1、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从属关系。而劳务合同则不具备上述特征。
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虽然合同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来调整。
6、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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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微信公众号【案例】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
日,陈某与福建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陈某被派遣至福建某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用工单位),从事维护岗位工作,工作地点福州。
日,陈某与劳务派遣公司续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日起至日止。陈某正常上班至日。
日起,陈某未经请假没有到福建某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上班。
日,劳务派遣公司向陈某作出《限期返岗通知书》,该通知书的主要内容是:陈某于日起未经单位领导批准,自行脱岗,现对陈某提出告诫,望接到本通知于日及时返回工作岗位。
陈某于日接到该通知。日,劳务派遣公司向陈某作出《旷工离职通知书》并送达陈某,该通知书的主要内容是:陈某自日至今未履行公司请假审批手续也未到公司上班,因无法联系到陈某,日向陈某发出返岗通知书,通知陈某于9月11日来公司报到,但是至今公司未见陈某来公司报到,也未收到任何回复。截至目前,陈某已经旷工达六个工作日,根据公司规定,陈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现根据《员工手册》第四十五条规定,员工无故旷工3日以上者属重大违规,将被解雇。公司决定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陈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自此通知到达之日起解除。
日,劳务派遣公司向其工会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的函》,劳务派遣公司工会盖章确认。劳务派遣公司和福建某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派遣协议约定,用工单位负责安排陈某的带薪年休假。2015年陈某在福建某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正常上班期间,没有安排休带薪年休假。因为劳务派遣公司的原因没有为陈某缴纳失业保险费。陈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
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向其支付2015年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
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向其支付失业金损失;
要求用工单位对各项仲裁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应对年休假工资、失业金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决劳务派遣公司向申请人支付2015年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
裁决劳务派遣向申请人支付失业金损失;
裁决用工单位对第1项裁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争议焦点,目前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
陈某主张其未休年假工资、失业金损失,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当得到支持。
主要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据此得出,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应当对陈某主张其未休年假工资、失业金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
陈某主张其未休年假工资、失业金损失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能否得到支持,应该根据案件实际,区分不同情形。
主要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也是就是说,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并给劳动者造成损害是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两个必不可少的重要前提。由此,用工单位只有在劳务派遣中存在过错并因该过错造成劳动者损害,才会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陈某的2015年带薪年休假未休是因为用工单位没有安排,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陈某主张2015年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要求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能得到支持。陈某主张的失业金损失是因劳务派遣单位的原因造成的,据此陈某主张的失业金损失要求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能得到支持。
启示与思考
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中,由于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并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但作为用工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实际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双方关系紧密,因此,用工单位应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的连带责任只能通过法律规定产生,而无法通过当事人合同约定产生。同时,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虽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但该协议仅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能通过协议约定排除法律规定应由用工单位承担的连带责任。在劳动仲裁实务中,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之间连带责任的确定和承担是十分必要的。
用工单位连带责任的范围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承担的连带责任是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其前提是用工单位存在过错,并且该过错与劳动者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里的过错,除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法定义务外,是否包括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合同约定义务,理论上存在一定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据民事合同相对原则,即使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协议,仅需向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即可;在无违反劳务派遣规定情形下,无需向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劳务派遣协议中,除劳务派遣服务费等约定外,其他凡是与劳动者利益相关的合同义务,用工单位如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而造成劳动者损害,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既有利于督促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全面履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又体现了雇佣与使用两个主体之间义务和责任相对应的原则,对于规范明晰劳务派遣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用工单位连带责任的具体承担
如上所述,用工单位存在过错,并因此单独或者共同与劳务派遣单位造成劳动者损害,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连带赔偿责任。具体细分如下:
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
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或者未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支付劳务派遣期间工资、加班费、绩效奖金、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及各项福利待遇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用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退回劳动者,导致其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就赔偿金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工单位依照上述规定退回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据此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用工单位应就经济补偿承担连带责任。劳务派遣单位非因用工单位原因自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待遇
用工单位未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支付社会保险费造成劳动者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用工单位已依法支付了社会保险费,并且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支付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相关待遇以及第十条规定双方约定的工伤保险等补偿,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其他由派遣单位
独立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因此,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未依法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未妥善保管档案造成的损失以及用工单位并未参与实际也无过错等其他情形,均由派遣单位独立承担责任,用工单位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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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里什么人该签订劳务用工合同?
我今年刚毕业,是一所二本院校的毕业生,专业是英语。找了一个月的工作,终于找到了一家翻译公司。去面试的时候老总说可以签订劳务用工合同,但是期限必须是三年。如果觉得时间太长,可以不签,但是就享受不到公司的某些福利。我现在很迷茫,很纠结,不是很清楚这个劳务合同。我该怎样决定啊?
公众采纳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400-帮助网友:12960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77 人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6:55
律师回答地区:内蒙古-阿拉善盟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2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在企业里,每一个员工如果满足这些条件,就要签订劳务用工合同。一、全日制的是必需签订劳动合同的。也是法律规定必需由单位交纳保险的人群。二、非全日制,即小时工,象平时经常见到的,保洁的、钟点工签订劳务协议,属于劳务性质,是不需要单位为其交保险的。是个人自行交保的。但是合同是可以签的。 17:46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59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每一个劳动者都需要签订用工合同。《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样导致了实践中出现一部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时借故不签订劳动合同想获取双倍工资的现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这样,给了用人单位一个终止劳动关系的选择权。当然,这里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合同,而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具有证据意识,在书面通知送达时应当有劳动者的签收证据或其它可证明已经向劳动者送达书面通知的证据。
所以说对员工来说,签订合同是一种保障,对企业来说也是。 17:47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咨询电话:13474***帮助网友:73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只要进入企业工作,每一个员工都需要签订的。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哪些方面,可参照《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的规定进行,一般情况下,签约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大多属于格式条文,有时会根据单位需要增删内容,因此,签约时你应睁大眼睛,尤其是遇到一个很不正规的公司。公司拖欠工资违法,并不可怕。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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