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每月几号扣款扣押了参保人15个月的养老金。经参保人上诉,法庭一审,社保局每月几号扣款不服上诉中院,中院再审,仍然判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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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 && &&&性别:& & 住址:& && && && &&&
身份证号:& && && && && && && && & 电话号码:
被上诉人1: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曾思克&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5楼
被上诉人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定代表人:王卫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7楼
福田区法院(2015)深福法行初字第& && &号判决,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上诉人不服,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 & & & 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二、支持我们一审的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撤销《2015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书》,重新作出决定,按深圳市2014年人均基本养老金3459元的5%计发173元定额,从2015年1月开始补发少算的每月60元基本养老金差额。
& & 2、请求一并审查被告2作出的深人社规[2015]9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的合法性,判定其不合法。
& & 3、判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诉理由:
一:《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
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一审判决对上诉人提供的不利于被上诉人的证据,均没有说明是否予以采信,违反法律规定。只根据一方证据作出判决,事实不清。上诉人24份证据证明如下主要事实:
1、《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对深圳特区范围内的养老金调整有明确的规定,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制定养老金调整方案时必须遵循其规定。
原告提供了证据1证明,深圳存在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该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的规定,由深圳市人大立法通过,成为深圳社会保障部门日常征收、发放、管理、调整养老保险的法律依据。在《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没有废除或更改之前,深圳市人社局在制定养老金调整方案时必须依据该条例二十九条规定作出。
2、国家养老金调整政策2010年至2015年没有任何改变,广东省历年实施方案也没有变化,深圳市人社局在2015年前,是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授权和人社部发当年的通知,作出适用深圳市的养老金调整实施方案。
原告提供了证据1-12以及23、24 共14份证据,证明以上事实。
3、深圳市养老保险缴交基数和计发等均与广东省有不同的法律依据和参数,各自形成独立的体系。
原告提供了证据13、14、15证明以上事实。
4、2015年全国各地都按10%比例增加养老金,深圳市2014年经济社会发展等状况良好,没理由按不到8.3%比例增加
原告提供了证据14、17、18证明深圳市2014年全年本地生产总值增加8.8%,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加20.3%;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结余913.763亿元,比上年度增加218.741亿元;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也从2013年的5218元增长到2014年的6054元,增加16%。
5、唯一与深圳同是特区、同是计划单列市的厦门市,是按厦门上年基本养老金的10%标准调整养老金的,厦门也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
原告提供了证据16证明厦门按厦门市上年基本养老金的10%标准调整养老金,而非福建省的10%,说明国家政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上涨、工资增长等实际情况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有立法权的经济特区“实际情况”是例外。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1、一审认为《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并未规定具体的调整方法”,所以深人社规[2015]9号通知不违法的判定是错误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此案判案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虽然并未规定养老金具体的调整方法,但第二十九条对如何调整定了规则,首先授予深圳市有权制定特区范围内实施方案,然后要根据国家政策,同时要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情况来确定调整方案。
深人社规[2015]9号通知其第一条:“每人每月按照113元定额、加上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的5%计发”中113元定额,是根据广东省养老金数据计算出来的,而非根据深圳市养老金计算的,所以该通知表面符合深圳市制定,内容不符合本市自己制定的规则,不合法。
国家相关政策是经国务院批准的人社部发【2015】6号通知,该通知明确要求各地2015年养老金“调整水平按照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国家政策对调10%是确定的,没有左右的,这是一个被上诉人无权更改的民生硬指标,深人社规[2015]9号实施方案调整幅度不到8.3%,违反了国家调整政策。
前面有列举具体数据表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情况良好,深人社规[2015]9号通知降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幅度没有正当理由。
& & 行政管理有法规就必须遵循,不然何为依法行政?&&
2、粤人社发【2015】64号通知是广东省人社厅制定的养老金调整实施方案不是国家政策,不是深圳市制定养老金调整实施方案的依据。也不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判案依据
粤人社发【2015】64号通知,是广东省人社厅制定的实施方案,其没有按人社部发【2015】6号通知要求、根据深圳执行《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与省内其它地区不同、这一实际情况制定方案,造成冲突,但其不是行政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判案依据,法院有权判定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适当。广东省调整数据113元显然更不是国家政策,因此,不能作为深圳市制定养老金调整实施方案的数据。
3、关于冲突,深圳市人大曾明确回复人社局“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与广东省地方性法规不一致时,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应当优先适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是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远高于规范性文件的粤人社发【2015】64号通知;深圳市人社局曾给深圳人大去函《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法规与广东省地方性法规冲突适用问题的请示》,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日给予深常办函【2013】72号复函,明确回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与广东省地方性法规不一致时,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应当优先适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况且粤人社发【2015】64号通知只是规范性文件。
4、参保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该对等,按深圳标准交按广东省标准调,违反公平原则。
国家政策只统一了10%调整比例,而没有统一调整金额,是源于多缴多得政策,全国各地养老金缴交基数不同,所以养老金水平不同,调整数额也不同。深圳市的缴交基数全国最高,参保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履行了一系列缴交义务,到头来却要按广东省的基数调整养老金,造成权利和义务不对等,违反公平原则。
5、被上诉人制定的深人社规[2015]9号通知违反了《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根据该规定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必须“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根据该规定第十条,制定、修改规范性文件与市民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有确定管理相对人的,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征求大多数相对人的意见。人社局制定深人社规[2015]9号通知,在国家政策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即没有提供广东省对深圳2015年前历年调整实施方案有不同意见的证据,也没有说明2015年的更改的意图,更没有公开征求意见,直接暗箱操作减损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增加幅度,违反该规定。
6、一审法院不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判案,偏袒被上诉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人社局、社保局均把《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排除在作出深人社规[2015]9号通知和《2015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书》依据之外,违反了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上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要求一审法院对深人社规[2015]9号通知进行审查。一审法院明知人社局该通知没有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作出,降低了我们养老金增加幅度,却没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判决该通知不合法。也没有依据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判决。
一审法院如此判决,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立法宗旨,纵容行政机关理直气壮不依法行政,后果是社会失序,民众无所适从,此举非国家之福,非民众之福,二审法院应予纠正。此案直接关系到深圳20万企退人员的养老权益,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案。& &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 && && && && && &&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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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不是只有法官才懂的,老百姓也能看懂,法官明目张胆不按《行政诉讼法》判案,令法律失去尊严,行政机关失去纠错的机会,向社会传播法律已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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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可依,为企退老辈们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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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有据,说的太好了。坚决支持!!!
依法执政,是习主席的治国之本。深圳社保局降低退休人员调资幅度没有任何理由,任何时候都要按法办事,不可想当然办事。
希望中院的法官们能秉公执法,按法判案,还社会以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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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得好!有理有据!对于深圳的做法要有历史的判断,必须要用大尺度来衡量是非功过,对于民众的愿望,深圳政府及社保局领导要有宽阔的胸襟,要勇于担当责任,要把老百姓的疾苦与诉求放在第一位,要切合深圳特区的实际情况,让市民安享晚年。民师之所以不断上访,就是他们觉得中央有政策,只是地方官员不执行政策,对于民师来说不公正,不平等。由此引发全国性上访大军,四月五号约五千名民办教师再次汇聚北京维权,成为日趋严重的社会问题。有学者曾经说过这样令人深思的名言:“破坏了机会平等,这样隐含地排除了许多人进入这个领域的机会,造成了人们对机会享有平等权力的极大破坏力”,由此看来,民师上访事件是现代社会里的一种不正常现象,与情感与道理、论国策都说不通。打压的措施不足取,久拖不决非良策。深圳政府应该多倾听企业退休员工的心声,综合他们的愿望,拿出切合实际的具体政策,彻底解决他们的不公正的养老待遇问题,医治社会创伤,平复他们的怨气,使他们拥有与其他公民一样平等的地位和权力,充分享受改革开放的胜利成果,促进社会进一步稳定,这才是上上全策,他们合理的诉求及愿望理应得到政府的认同。目前企业员工退休金偏低,据说深圳还有一位民办教师退休金不到两千,去年十一月十六号的官司至今没有结果,其生活费远远不足以支配日益增加的开销,有人形象比如这点生活费就像全家盖了床不够尺寸的破被,盖了上头露下头;盖了下头露上头;盖了中间露两头。希望我们的父母官能体恤民情,努力将这一历史责任承接过来,尽快妥善解决深圳居民老无所养的民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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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顶!粉身碎骨也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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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篇“上诉状”写的非常好,有理有据。希望作者能运用自己的专业特长,经常就深圳一些社会现象做些深度剖析,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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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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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强烈支持一下,不然还有法律可言吗。法律岂不成了儿戏。行政命令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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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跟我无关,但道义上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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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无法无天,早就料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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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原告们为企业退休人员争取利益。那些人大代表不知道怎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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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楼主维护退休员工权益的行动。想不到深圳特区也存在着只保乌纱帽而不愿意主持正义的法官。看来在深圳要真正达到民告官,操掌审判大权的法官确实是一道难以逾越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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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返回顶部& @所有南昌人,社保只缴15年就亏了!缴社保的真相竟然是这样!@所有南昌人,社保只缴15年就亏了!缴社保的真相竟然是这样!在南昌小敏一直有个愿望那就是成为一个每天坐在家里不工作还有工资拿的人后来发现还真有这样的人那就是退休后的人by 长春蓝枫而且关于要不要缴社保这个问题相信大家已经没有太多争议了能缴的都尽量缴不能缴的想办法也得缴可是一缴就得缴15年?要不然白交?关于社保的问题,小敏给大家科普一下什么是社保和养老金?社保相信很多人都不陌生了就是每个月从工资里扣掉的那“几百块”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五险”“五险”里面有一项是“养老保险”等到你退休以后每个月都会发放一笔资金给你发的这笔钱就是退休金,也叫养老金用来保障你的老年生活为什么社保要缴满15年?养老金是可以无限期领取的!从你退休后,只要你一直活着就可以一直领养老金即使你个人账户的余额为零,依然可以继续领而且,养老金的标准会逐年上调你越长寿,每个月领取的钱会越多!可是,天上没有掉馅饼的好事儿这笔“财源滚滚”的资金不是所有人都能领只有缴满15年社保,才能领到这笔钱而且,现在的退休年龄是男性60周岁、女干部 55 岁、女工人 50 岁以后可能就不止这个年龄了因为,延迟退休的方案过几年可能实施...换句话来说,社会保险是强制性保险按照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单位不按规定参保缴费是违法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可对其查处也就是说,如果你是上班族参保后,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前都应该按时足额缴费只要你不是自由职业者假设你在正规的公司、单位上班不管你有没有缴满15年都得一直缴纳社保,直到退休为止缴满15年有什么用?我国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以及最低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激励约束机制因此参保人职工养老保险在累计缴满15年之后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如继续缴费则将来退休后可享受的养老金就越高!上面说的是企业职工缴纳社保那么参保的个人呢?事实上满足参保条件的个人也可以缴纳社保社保费用全部由自己承担缴纳的比例会高一些但个人和上班族的待遇是一样的可以通过延长缴纳期限来获取更多的收益所以如果经济条件允许缴纳养老保险时应该尽量延长缴费时间15年的社保必须连续交?很多小伙伴一定都有疑问社保缴费15年是不是都必须不间断?其实没有这种说法 社保中的养老保险只要在员工退休前累计缴纳15年即可养老保险最低交纳年限为180个月即15年时间可以多交,到时就可以多领取同时,养老保险可以累计计算交纳年限所有,断断续续交纳是允许的如果快到退休年龄了社保缴费还没有达到15年想要领取养老金,也可以只不过不是马上领而是继续缴费,直到满15年《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未满十五年,可以继续缴费至满十五年。不过,这个是有期限的!如果延长缴费5-10年后女职工已满60周岁,男职工满65周岁还是未满15年,那么亲爱的老宝宝们你们就得一次性补齐剩下的钱了...缴满15年之后要不要继续缴?按照规定,社会保险费不能减免中断缴费补缴的,要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而且,国家和各省市养老保险制度文件中从来没有说过缴满15年可以不缴不存在缴15年就可以随意中断缴费的说法缴满15年”后不缴费只能说是一种钻政策空子的行为而且“缴满15年”只是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而已社保缴满15年到底能领多少钱?对于大部分人来说除了把钱存银行、支付宝之类大家是没有什么好的投资理念而社保刚好就是这一类人的福音它除了是一种生活保障,还是一种长期投资by Aenon也就是你现在交钱,等退休后拿养老金并且你生病、生孩子、失业、工伤还有的报销单位给你交大头,自己交小头这么算算,其实还是挺划算的可能有些小伙伴内心还是拒绝的毕竟每个月到手的工资少了现在就让小敏从投资收益方面来给你们算一算缴满15年社保后能领到多少钱by 彻斯特_南昌市在职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及缴费基数表(注: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还无数据)养老金的计算公式每月到手的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所有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的余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可能一些数学不好的小伙伴看完还是一头雾水 举个例子 ▼小李,男,南昌人,2017年满60岁退休,退休前他刚好交了15年的社保,共缴费119340元,其中个人账户的余额是:47736元。2017南昌职工月平均工资约为5258元,假设小李的月平均工资为5258元,他在南昌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了60%作为缴费基数,所以他第一次领到的养老金是(1)月基础养老金:(×0.6)÷2×15年×1%=630.96元(2)个人账户养老金:47736元÷139=343.42元合计:630.96元+343.42元=974.38元,所以,小李第一个月的养老金是974.38元。根据2017年南昌市人均预期寿命(75岁),假设60岁的小明还能领养老金15年,领取的时长是:15×12个月=180个月。那么,小明退休后15年内,总共能领取的养老金总额是:974.38×180=元(注:举例仅供参考,每个人的养老金根据当地工资水平、缴费年限、缴费档次的不同,而不一样)看完这个例子后是不是心里有一本账了呢正所谓“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养老金的高低与个人的累计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直接相关缴费基数高、缴费时间长那你的养老待遇水平相对较高,反之就会越低社保怎么缴收益最大?看了上面算的这笔账是不是觉得缴社保还是挺划算那怎么缴才能让社保收益最大呢怎么缴才能让养老金收入更多呢养老金的影响因素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前三个因素与你个人有关第四个与你领取养老金所在地的工资水平有关正常情况下,每一年的平均工资水平都是越来越高的所以如果你想在退休后拿到更高的养老金你现在就要提高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也就是说,你现在按照高一点的工资去交养老保险,延长缴费年限你以后可以领的养老金就更高个人及单位在南昌如何缴纳社保如果是单位给你办理那你只需要出示单位办理所需的相关证件如果是个人办理,就去当地的社保局或者直接网上办理如果是异地人(非南昌户口)想在南昌办理需要申请“社保转移”手续如果你达到退休年龄并且养老保险累计交满15年就可以领取养老金办理社保所需材料初次缴费人员①本市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委托协议书》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③一寸证件照(一张)续费人员①携带初次缴费人员所需材料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申报单”或“基金转移清单”③《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登记证》(未办《手册》或《登记证》的出具缴费记载原始资料)由养老保险代办处(简称代办处)按现行规定办理缴费手续。外埠转入人员①携带初次缴费人员所需材料②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金转移清单”③转移基金须到代办处按现行规定办理续保手续养老保险异地怎么领取?根据4种不同情况规定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养老保险在户籍地的当地领取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在累计缴费满10年的地区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年限不够转上一缴满年限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多地年限均不够资金归集户籍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现在是不是对养老金有了一个新的认识呢社会保险是国家制定的保障民生的措施很多人觉得,每月还要从工资中扣除部分来缴纳保险很不值得其实缴社保并不是什么亏本的事先不说,每月缴纳的金额并不多而且养老金的发放标准也是逐年升高对于理财小白来说社保绝对是一种“不亏的买卖”而且,缴纳社保的年限越长 我们受益就越多!oEndo图∣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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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劳动局、社保局不依法征缴社会保险费被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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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劳动局、社保局不依法征缴社会保险费被上诉劳务工上诉。深圳劳务工起诉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行政违法并诉求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履行(征缴社养老保险费)法定职责 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驳回 (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186号案)...... 行政(诉 讼 )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如下时有简称“上诉人”、“一审原告”、“原告”):刘xx,男,33岁,汉族,身份证号42xxxxxxxxxxxxxxx7,湖北省GS市人,现居广东东莞,务工。指定司法文书通信/邮寄送达地址为东莞市FGYT,邮编523xxx,电话13xxxxxxxx6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如下时简称“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被告”、“劳保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保局),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区三楼或深圳市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邮编8031,局负责人王敏,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如下时有简称“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被告”、“社保局”):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地址为深圳市彩田南路海天综合大厦,邮编518026,局负责人秦群力,联系电话6 被上诉人长期不依法征缴上诉人工伤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长期不履行征缴上诉人养老保险费法定职责、长期不履行监察职责、日接到上诉人对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永烽鸿五金制品厂(以下简称“永烽鸿”)未依法为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的举报诉求后不作为(不依法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不履行法定职责)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在(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4287号判决书下达、了解被上诉人征缴行为的内容进而知道上诉人权益受被上诉人侵犯后,特于日依法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了、提起了行政诉讼并于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霍敏院长送达了《案件受理催告函》,但至今为止,远远超过7日,作为司法机关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不公开立案也不公开裁定不予受理亦未以机关的名义公开立案阶段的信息”。 受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我无奈于日参加了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或“原审法院”)组织的关于(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186号案件的庭审并于日17:20收到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186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关于如下纠纷(仅为概述): 1、被上诉人于日至2012年5月期间长期向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永烽鸿五金制品厂及上诉人(一审原告)以不实工资为标准征缴上诉人工伤保险、医疗保险; 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辖下平湖山厦社区日接获上诉人的非法用工投诉和诉求后平湖劳动管理站于日以《案件受理一事一议表》书面方式告知上诉人仲裁信息。 3、被上诉人社保局于日至日期间长期不向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永烽鸿五金制品厂及上诉人征缴上诉人养老保险费; 4、被上诉人劳保局、社保局于日至日期间长期不对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永烽鸿五金制品厂为上诉人(一审原告)交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社保缴费工资情况自主自发采取有效措施作出有效稽查、监察行为; 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辖下平湖山厦社区日接获上诉人的非法用工投诉和诉求后平湖劳动管理站于日至日期间不依法采取具体有效措施包括但不局限于法定的惩戒、责令整改、整改跟进、效果确认、形成过程记录等以进行监察; 6、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管理局平湖社保站日接获上诉人的《举报书》、《投诉书》及上诉人口头要求被上诉人履行监察、征缴上诉人养老保险费职责诉求后,在日至日期间不履行征缴上诉人养老保险费的职责也不依法采取具体有效措施包括但不局限于法定的惩戒、责令整改、整改跟进、效果确认、限期缴保、适当的强制执行、形成过程记录等以进行监察,更不向上诉人送达案件处理的相关答复文书、答复反馈信息。 一综合纠纷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或“原审法院”)【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186号判决书的判决,一审人民法院公然捏造案由、在诉讼期间竟然进行调解、不依法审查被诉具体行为是否合法、在(一审)被告举证期限已过的情况下公然违背行政诉讼证据规则采信被他人提供所谓的且毫无证明力的“证据资料”、举证责任分配错误、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律、有法不依、适用法律错误、抛弃公平正义原则作出了不利于上诉人的判决,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判决,依法改判,特依《中华民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等等规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依法保障上诉人充分行使诉权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办案。 基于一审法院存在违规和捏造事项的情形且并最终以司法机关的名义作出了不利于上诉人的判决,上诉人不希望看到一审法院重审,上诉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申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全体审判人员)回避且申请直接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基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曾经的(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4287号及(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4288号案(二审)审理中公然在有旁听人员及视频影像的情况下不顾上诉人坚决反对和警示捍然安派一个审判员进行法庭调查、审理案件,审判程序严重违法,法庭调查、审理案件等过程不向其他审判员公开且在一审人民法院未依上诉人法庭调查申请履行调查职责的情况下连续开庭最终于两个案子中均做出了不利于上诉人的判决,故在此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在审理本案中依据国家司法公开、法发(2010)33号、庭审录像等规定对本案的庭审活动全程影音录像并依法记录在案。 同时申请并强烈请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调阅【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186号案的所有案卷资料、所有相关送达签收记录以及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中的庭审活动影音录像以充分审查一审合法性以及人民法官行使司法权的正当性。(基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不利于上诉人的判决,上诉人在二审中要公开对所有相关资料、影音、笔迹等进行适当的目测和验实、时机适当时当庭揭露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违规情形以维护上诉人相关权益。 诉讼请求: 诉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且改判以支持上诉人如下诉求: 一、请求判决确认被上诉人于日至2012年5月期间长期不向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永烽鸿五金制品厂及上诉人依法征缴上诉人养老保险等险种险的(行政不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并判决被上诉人限期履行(向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永烽鸿五金制品厂)(补)征缴上诉人养老保险的职责。 二、请求判决确认被上诉人于日至2012年5月期间长期向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永烽鸿五金制品厂及上诉人以不实工资为标准征缴上诉人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却不依上诉人实际工资为标准征缴上诉人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决撤销被上诉人的该违法行政行为且判决被上诉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重新作出具体、合法之(向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永烽鸿五金制品厂)征缴上诉人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行政行为。(特别说明:该行为指被上诉人于日至2012年5月期间长期向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永烽鸿五金制品厂及原告以不实工资为标准征缴上诉人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行为) 三、请求判决确认被上诉人于日至2012年5月期间长期对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永烽鸿五金制品厂为上诉人交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社保缴费工资情况不稽查、监察的(行政不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并判决被上诉人限期履行(对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永烽鸿五金制品厂为上诉人缴交保情况)稽查、监察职责。 四、请求判决确认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获上诉人的非法用工投诉和诉求后告知上诉人仲裁构成行政不作为,是应为而不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一审时,一审原告在《诉讼补充意见书》中已明确提出) 五、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依法承担一审案的诉讼费用和诉讼相关费用(包括因被上诉人违法致诉,导使上诉人因本案诉讼额外支出的交通费用、误工费用,诉讼文书费用等,前述所有费用由人民法院判定)。
六、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依法承担本(二审)案的诉讼费用和诉讼相关费用(包括因被上诉人违法致诉,导使上诉人因本案诉讼额外支出的交通费用、误工费用,诉讼文书费用等,前述所有费用由人民法院判定)。
事实和理由:
一、基本事实和理由(一审时,上诉人当庭提到并宣读过《行政诉讼起诉状》、《诉讼补充意见书》,发表过诉讼意见,一审庭审当天已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全程视频影音录像庭审全部过程): 1、日至日期间,上诉人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永烽鸿五金制品厂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期间签过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明确了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永烽鸿五金制品厂为上诉人缴交社会保险的义务。日至日期间,上诉人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永烽鸿五金制品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期间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永烽鸿五金制品厂未与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上事实,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深圳市龙岗区人民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均已查证认可属实,分别有深龙劳人仲(平湖)案【号仲裁裁决书及对应仲裁笔录、【2012】深龙法劳初字第2099号判决书及对应庭审笔录、(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4287号判决书及笔录为证。 2、上诉人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永烽鸿五金制品厂劳动关系期间,上诉人的实际工资远高于1000元、1100元、1320元、1500元,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永烽鸿五金制品厂承认为上诉人交纳了工伤保险。以上事实,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深圳市龙岗区人民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均已查证认可属实,分别有深龙劳人仲(平湖)案【号仲裁裁决书及对应仲裁笔录、【2012】深龙法劳初字第2099号判决书及对应庭审笔录、(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4287号判决书及笔录为证。 3、被上诉人向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永烽鸿五金制品厂(单位编号:254212)和上诉人征缴了上诉人部分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但不征缴上诉人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费征缴额分别为:2010年3月-2010年6月每月各4元(征缴基数1000元),2010年7月-2011年1月每月各4.4元(征缴基数1100元),2011年2月-4月每月各8.25元(征缴基数1100元),2011年5月-2011年6月每月各9.9元(征缴基数1320元),2011年7月-2012年1月每月各19.8元(征缴基数1320元),2012年2月-4月每月各22.5元(征缴基数1500元)。医疗保险费额同样有征缴(在此不再赘述)。被上诉人长期不以上诉人实际工资为基数标准征缴工伤保险等险。以上事实,深圳市社会基金管理管理局官方网站上上诉人的个人社保系统网页()征缴记录为证。被上诉人不以上诉人实际工资为标准征缴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违法,被上诉人不征缴上诉人养老保险是不履行法定职责。 4、被上诉人向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永烽鸿五金制品厂和上诉人征缴了部分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表明被上诉人已收到了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永烽鸿五金制品厂(单位编号:254212)及上诉人(委托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永烽鸿五金制品厂代为提交个人信息资料) 向被上诉人提出要求履行征缴上诉人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法定职责的请求(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被上诉人向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永烽鸿五金制品厂和上诉人不依法规只征缴了部分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事实也表明被上诉人已确认了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永烽鸿五金制品厂及上诉人提交社保资料以提出要求履行征缴上诉人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法定职责的请求事项符合法定条件。被上诉人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履行依法征缴上诉人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的行政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对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永烽鸿五金制品厂及上诉人提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请求,被上诉人应为而不为、不履行法定职责,被上诉人行为也是实质不为的违法行为。 5、上诉人因所在单位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永烽鸿五金制品厂未为上诉人缴全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于日在江晖先生的陪同下向被上诉人辖下平湖社保站提交了《举报书》(一张)并表明了要求被上诉人履行监察、征缴上诉人养老保险费职责的真实本意。被上诉人至今长达7个多月不依法行使监察、征缴上诉人养老保险费之职,也至今长达7个多月不向上诉人送达案件处理文书(反馈信息),被上诉人应为而不为实质就是不履行法定职责,亦违法。 6、日至今,在等待被上诉人响应上诉人举报、请求进而履行法定征缴社会保险费职责的同时,上诉人一直在劳动保障部门的告知处理下寻求社会救济、司法救济等以维护个人相关包括养老保险等权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劳动管理站针对上诉人的劳动投诉不履行法定劳动监察、责令职责以《案件受理一事一议表》形式作出“我组已告知申诉人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处理结果草草了事,至今7个多月不履行对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永烽鸿五金制品厂劳动监察、责令整改等法定职责)。 7、根据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五类,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根据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社会保险费由社保机构(主动)征缴,社会保险中个人应缴部分由用人单位(主动)代缴代交,社保机构直接向劳动者征缴将可能超越法定权限。被上诉人长期以来不(向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永烽鸿五金制品厂)依法履行法定征缴上诉人之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职责是实质不为的违法行为。 8、依法,被上诉人具有主动稽查、监察职责。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永烽鸿五金制品厂长期为上诉人缴交工伤保险却未为上诉人代缴代交养老保险持续两年多是不争的事实,被上诉人向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永烽鸿五金制品厂和上诉人征缴了工伤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也是不争的事实,两件事实,被上诉人作为国家公法性质的劳动保障部门明明知道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处于侵害状态之中,被上诉人具有法定征缴社会保险费、稽查、监察职权却视而不见,足以证实被上诉人长期不主动履行法定稽查、监察职责,被上诉人不履行法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职责是实质不为的违法行为。 9、上诉人以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永烽鸿五金制品厂每月向被上诉人提交社保名单及相关资料是要求被上诉人履行法定征缴社会保险费真实意思的表示,上诉人从未明确放弃要求被上诉人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永烽鸿五金制品厂分别依法征缴、代交社会费的主张,也未放弃享受社会保险保障的权益,更未明确表示不缴交应缴社会保险费。根据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劳动者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是劳动者的权利,不是劳动者的义务,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公民行使投诉、举报、请求权一定要履行,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公民不行使投诉、举报、请求权就是放弃公民相关权益。 10、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4287号判决书中称“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社暂行条例》第二十六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部门的职责”是对“征缴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部门法定职责”的司法确认。被上诉人征缴上诉人养老保险于法有据,被上诉人于日至2012年5月期间长期不履行(向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永烽鸿五金制品厂及上诉人)征缴上诉人养老保险费之法定职责违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持“征缴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部门法定职责”的司法立场。 11、作为不具备法律知识的原告日始陆续前往深圳市龙岗区山厦社区劳动管理部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管理站对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永烽鸿五金制品厂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并表示了诉求劳动保障部门(履行劳动监察法定职责)行政执法处理以维护个人权益的真实意思是不争的事实(日原告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了《劳动投诉状》贰张并填写了《案件受理一事一议表》(该表单记录已经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查证属实),《案件受理一事一议表》附件《劳动投诉状》上明确了写明了投诉的事实及“主要投诉之诉求(一)、结清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期间未结清薪资;(二)、退还投诉方2011年6月因未穿公司所谓的“工衣”罚款20元并赔礼道歉;(三)、依同期利率标准,支付投诉方因被诉方不法克扣投诉方之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未结清薪资的滞纳金;(四)、依法一次性补交齐投诉方2010年5月至2012年4月期间应缴纳社会保险或一次性赔偿投诉方个人保障损失;(五)、被诉方承担因其侵权而引起劳动纠纷进而导致投诉方投诉相关的活动开支、交通费用等及正常的劳动收入;(六)、停止侵权并保障被投诉方正常工作的权利”)。深圳市龙岗区平湖管理站最终采取协调协商的行为并作出“已告知投诉人通过仲裁”的告知行为是不争的事实。 12、作为不具备法律知识的原告前往被告辖下单位处提交书面诉状并表达诉求实质就是请求被告(履行劳动监察法定职责)依法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原告投诉反应的事实客观,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资料均由深圳市永烽鸿五金制品厂持有并依法由其举证,原告投诉案之案情简单,诉求项目不仅仅涉及“赔偿”,不完全属于“对赔偿有争议”的范围,被告下属单位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劳动劳动管理站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永烽鸿五金制品厂存在违法的事实下仍然不依法主动监察、责令等处理而采取安排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永烽鸿五金制品厂同原告“协商”的行为且作出“已告知投诉人通过仲裁”的行为处理原告的投诉和诉求是不折不扣的不作为、误导原告的行为,被告辖下单位虽然履行了“告知”义务,但并未依法履行法定劳动监察职责和义务,实质是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是实质不为的违法行为。 13、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有法律条文来看,“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事项与劳动监察职责范围的事项存在重合是不争的事实,没有任何一部全国人大制订的法律明确规定“劳动争议必须通过仲裁、诉讼解决”、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确规定“劳动争议禁止通过劳动监察等行政救济措施来解决”、亦没有任何一部全国人大制订的法律明确规定“应通过仲裁、诉讼解决的劳动争议禁止通过劳动监察等行政救济措施来解决”,更没有任何一部全国人大制订的法律确规定“既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又属于劳动监察职责范围的事项必须通过仲裁、诉讼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法未禁止则自由是法学公理,劳动法规产生历史背景是资产阶级剥削工人阶级,倾斜保护劳动者权益是全世界劳动法规的优先立法本意,原告前往被告处提交书面诉求并表达诉求实质上就是选择了请求被告(履行劳动监察等法定职责)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作为救济维权的方式,既然选择了劳动部门监察处理,被告就必须在劳动监察、保障程序中对劳动纠纷进行解决,而不能引导(引导不排除误导的可能)劳动者通过仲裁、诉讼的方式对自已的监察职责予以推脱,否则,将构成行政不作为。显然,被告下属单位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劳动劳动管理站以“已告知投诉人通过仲裁”作为处理结果且至今没有其它处理结果(文书)明显构成行政不作为。 14、从国家机构、机构功能、法律的社会效果来看,设置劳动行政保障部门的目的包括但不局限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监察是劳动行政部门和人员代表国家对劳动法的执行遵守情况所进行的检查、处罚等一系列执法活动,其主要通过责令改正和予以处罚的手段来实现其管理职能,带有明显的公法性质。假若劳动行政部门不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或推脱法定职责和义务岂不是徒有虚名、浪费财政?假若我15亿人民的央央大国之劳动争议全通过仲裁、诉讼解决,那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岂不是门庭若市,国法岂有威慑和公信可言? 15、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及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官方网站对外公开的政府信息显示:1、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是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直属机构、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局负责人是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成员;2、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是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受托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委托机关;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均负有社保管理、劳动管理、监察管理等劳动保障职责,均为国家劳动保障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是领导与被领导、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基层部门不守法,上级部门同样负有管理不力的责任,应承提法律后果,基层工作人员不守法,上级工作人员同样负有管理不力的责任,应承提法律后果。 16、支持上诉人一审时主张及诉求的相关法律法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5、6、12、13、16条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5、10、13条等;《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3、4、6、7、10、13、14、15条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等;日实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四十九条等;日实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五十一条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六条等;国家、广东、深圳相关法律法规等等。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国家、广东、深圳有关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 17、一审起诉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等;相关法律法规等。 18、上诉人一审时已向人民法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资料、以及证据来源: 1、上诉人陈述;2、深龙劳人仲(平湖)案【号仲裁裁决书及对应仲裁笔录、【2012】深龙法劳初字第2099号判决书及对应庭审笔录、(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4287号判决书承载的证据;3、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劳动管理站《案件受理一事一议表》及其附件(上诉人提交的);4、深圳市社会基金管理管理局官方网站上上诉人的个人社保系统网页()社会保险征缴记录(上诉人在一审时提出了当庭进入该系统以固定证据的请求);5、其它可以证实上诉人所述事实属实的证据。 资料、事实及费用具体包括如下(如下所提及的材料均已提交给了一审人民法院): 1、刘xx《行政诉讼起诉状》快递费13元(单号为:EVCS的中国邮政《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1张为证)。 2、《案件受理催告函》快递费13元(单号为:EVCS的中国邮政《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1张为证)。 3、案件受理《送达回证》快递费23元(单号为:1的中国邮政《国内标准快递》单1张为证)。 4、开庭传票回证快递费14元(单号为:0的中国邮政《国内标准快递》单及单号为N的《交寄邮件收据》各1张为证)。 5、案件受理费50元及案件受理费汇缴费、手续费7元合共57元(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及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缴费回单》各1张为证)。 6、诉讼相关文书及打印费、复印费: A、《行政诉讼起诉状》3张打印费15元=5元/张*3张 B、《行政诉讼起诉状》9张复印费9元=1元/张*9张 C、身份证复印费1元=1元/张*1张 D、《行政诉讼案件证据清单》2张打印费10元=5元/张*2张 E、(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4287号判决书4张复印费4元=1元/张*4张 F、【2012】深龙法劳初字第2099号判决书及深龙劳人仲(平湖)案【号仲裁书6张复印费6元=1元/张*6张 G、《案件受理一事一议表》2张复印费2元=1元/张*2张 H、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1张打印费5元=5元/张*1张 I、《诉讼补充意见书》3张打印费15元=5元/张*3张 J、《(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186号案诉讼相关费用明细》1张打印费5元=5元/张*1张 K、《(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186号案之原告实际工资情况》1张打印费5元=5元/张*1张 L、前往福田法院出庭单程车票原件五张(共34元) M、深圳市社保局、劳动局官方网站对外公开的机构职能和机构关系信息等公开信息截图打印件5张25元=5元/张*5张 上诉人一审出庭时产生的基本事实如下(上诉人在一审时已明确提出了诉求): A、参加庭审往返的事实有产生交通费的事实 B、日休庭后午餐误餐的基本事实。 C、日受法庭传唤参加庭审误工1天并产生了的误工费。 D、案件信息咨询、沟通相关话费及其它与案件有关的活动、取证产生的相关费用(上诉人在一审中放弃诉求了) 二、必须揭发的是,【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186号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存在严重违规及捏造事项的情形,直接导致了错误的判决结论!其判决结果根本就是人为造成的!存在此情形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之合法性、正确性有待其上级人民法院、相关职能司法机关进一步监督审查! 1、上诉人最初于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从未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铁定的基本事实(有《行政诉讼起诉状》送达及签收记录为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186号判决书第1页第14-15行自称自认“上列原告刘xx……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是完全错误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然捏造事项有目共睹。 2、深圳市福田区人民院于【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186号判决书第1页第15行自称自认“本院于日受理后,于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及应诉通知书”。而全国人大制订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显然,深圳市福田区人民院违规了。全国人大制订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显然,人民法院又违规了。 3、事实上,上诉人刘xx从未向人民法院亦从未向被上诉人公开明确示称“不服被告劳动监察行为”,在刘xx反应的事项中,原审被告根本没有作出过任何“劳动监察行为”,而且告知信息、传达信息行为不等同于劳动监察行为,何来“刘xx不服被告劳动监察行为”一说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院【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186号判决书第1页第14行公然称“刘xx不服被告劳动监察行为”,这一认称纯属公然捏造案由!没有事实根据。 刘xx于一审起诉时于《行政诉讼起诉状》、《诉讼补充意见书》中向人民法院公开诉称:“被告长期不依法征缴原告工伤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长期不履行征缴原告养老保险费法定职责、长期不履行监察职责,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一、请求判决确认被告于日至2012年5月期间长期不向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永烽鸿五金制品厂及原告依法征缴原告养老保险等险种险的(行政不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并判决被告限期履行(向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永烽鸿五金制品厂(补)征缴原告养老保险的职责。二、请求判决确认被告于日至2012年5月期间长期向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永烽鸿五金制品厂及原告以不实工资为标准征缴原告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却不依原告实际工资为标准征缴原告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决撤销被告的该违法行政行为且判决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重新作出具体、合法之(向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永烽鸿五金制品厂)征缴原告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行政行为。三、请求判决确认被告于日至2012年5月期间长期对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永烽鸿五金制品厂为原告交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社保缴费工资情况不稽查、监察的(行政不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并判决被告限期履行(对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永烽鸿五金制品厂为原告缴交保情况)稽查、监察职责。四、请求判令被告依法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诉讼相关费用(包括原告因本案诉讼额外支出的交通费用、误工费用,费用由人民法院确定)”、“四、请求判决确认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获上诉人的非法用工投诉和诉求后告知上诉人仲裁构成行政不作为,是应为而不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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