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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居住证申领常见问题答疑
日 15:25  来源:  宋体
  海口警方自日印发《海口市居住证申领办法》,正式启动居住证申领工作已满1月,目前,全海口已制发居住证近2万张。但在居住证申领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现就一些比较常见的问题解答如下。
  1.可以到工作地派出所申领居住证吗?
  答:不可以,应当向居住地的派出所申领。
  2.在海口居住2天了,可以办居住证吗?
  答:不可以。非海口市户籍公民申领居住证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在海口居住后必须先登记。满三天后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居住地社区居(村)委会居住证明,到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第二,登记居住的时间满半年以后,方可正式申领居住证。
  3.我在海口居住8个多月了,但没到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怎么办?
  答:对于这类有在海口满半年以上居住事实的群众,海口市公安局也是可以申领居住证的,但申办时需额外提交居住满半年的证明。此证明可由居住地社区居(村)委会出具。
  4.申领时,提交身份证后,还要户口簿吗?
  答:不需要。申领居住证只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5.没到16岁的孩子怎么申领?
  答: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均可代为办理,但要提供申请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比如身份证、户口簿、出入境证件等。
  此外,警方特别提醒大家:如果这个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是没有本人照片的,申请人应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证中心)申请录入本人图象信息,或提交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带有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及刻有本人电子照片的光盘。其中,电子照片应为居民身份证的标准证件照(白底彩色照片)。
  6.临时居民身份证是否可以申领?
  答:可以。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7.频繁变动居住地址的非海口市户籍公民,应如何计算居住时间?
  答: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为:已居住海口市但尚未申领居住证并频繁变动居住地址的,以在海口市实际居住的时间为准,居住时间即为多个居住地址居住时间的总和。
  第二种为:拿到居住证后频繁变动居住地址的,及时到新的居住地派出所和社区居(村)委会登记变更居住信息即可。(田春宇 )
编辑:凌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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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流动人口、出租屋及居住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海南省公安厅是省政府主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重要职能部门,鉴于海南省直管市县的体制,在省公安厅建设统一的信息系统平台,由省公安厅统一管理,各市县公安机关不再设立信息系统,各种信息系统功能统一由省级信息平台一次性实现完成。
海南省公安厅是本项目的建设单位,主要负责本项目的总体设计、需求分析、资金筹措、组织实施、运行管理、标准提供和制订等任务。
(二)项目建设目标
1、基于现有的省级跨部门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数据采集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的公安派出所、流动人口服务站、计生的现有采集渠道,以及整合卫生、教育、民政、计生、社保等多部门的服务,通过服务采集和更新数据,保证数据的覆盖性、真实有效性和实时性,这是系统可用性的基础。
2、依托省级跨部门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涉及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的相关部门数据交换与共享,并与平台的现有人口库整合,建设具有扩展业务属性的共享流动人口综合主题库,为各职能部门提供数据和应用服务,为领导提供决策信息服务,实现我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底数清、管得住、服务好”。
3、根据公安系统建设的特点和要求,通过省级共享交换平台交换汇集公安治安管理所需的流动人口、出租屋等数据到政务网公安厅节点内,建设一套相对平台独立运行的公安流动人口管理系统,为流动人口、出租屋的治安管理和将要出台的居住证管理提供服务。
4、以流动人口、出租屋、居住证作为海南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信息化建设的支点,通过“人来登记,人走注销”的“旅业式”出租屋管理模式,实现公安牵头主导,工信厅统筹,房管、计生、劳动、卫生、民政、税务等职能部门协作共建, 真正将出租屋的治安管理落实到位。
5、优化基层街、镇、乡、城市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的各项业务,兼收并蓄,建立街(镇、乡)、社区核心业务的统一平台,实现需求转递,方便群众办证,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服务。
6、以“人、地、物、组织、事件”五要素整合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信息,依托政务网和互联网建立全省集中式一级数据库,实现数据集中存放、全省管理的建设模式和“多点采集,全省共享”的应用模式,减少信息采集的社会代价,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
7、建立统一的信息化服务系统,以村(居委)、社区为单位建立覆盖全省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体系,以信息化科技手段提升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水平。
8、整合物业管理、街道办事处、出租屋、居(村)委会、用人单位等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作用部门的管理模式,形成对流动人口、出租屋、居住证服务管理的行政合力,进一步提升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力度。
9、采集准确、有效、实时,符合《国家电子政务数据标准》的数据,并且提供标准数据接口。采集形式支持多样化:出租屋、企业单位、小区物业公司、大型出租户、工地工棚等等。
10、系统在功能、性能、系统管理和运行的效率等各方面应在国内同类管理系统中具有先进水平。
(三)项目性质、建设内容和规模
(1)项目性质
本项目将建设海南省以流动人口、出租屋为重点的实有人口、实有房屋网格化集中、统一的省级服务管理系统,能够全面实现为全省实有人口和实有房屋(重点是流动人口和出租屋及居住证的管理)的提供信息服务和实行动态登记管理的功能,实现“以屋管人、以证管人、以业管人”以及人-屋-证-企四个信息数据相关联,从而加强海南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功能。
(2)项目建设内容
1.部门业务数据桥接网关建设。构建与省级平台对接的各部门流动人口数据交换技术平台系统(即部门业务数据桥接网关),实现省级平台和相关厅局部门平台的分级(二级)管理模式下的“数据共享交换体系系统”。
2.数据整合、应用服务整合实施服务。基于省级数据共享交换体系平台接口、传输、交换流程服务等功能,分析各部门的相关业务的数据流,实现各部门业务系统与平台及部门之间的业务数据交换与整合,通过应用服务采集和更新数据,达到数据的鲜活可用,实现各部门的数据共享交换与业务协同。
3.流动人口综合主题库建设。整合现有的省级平台人口基础库资源及各部门的流动人口数据,进行数据的转换、比对、整合等处理,建设集中部署于政务网中心的具有人口业务扩展属性的流动人口综合主题库。
4.人口数据服务平台建设。基于平台的人口基础库及流动人口综合主题库,开发建设人口(含流动人口)数据服务平台,通过平台的服务调度和管理,支撑各部门的业务系统应用。
5.扩展平台领导决策服务信息系统功能。基于建设的流动人口综合主题库,集成平台现有的领导决策系统门户,实现相关的查询、统计分析功能,为领导提供综合决策信息服务。
6.公安全省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系统建设。通过省级共享交换平台交换汇集公安治安管理和居住证管理所需的流动人口、出租屋等数据到政务网公安厅节点内,建设一套相对平台独立运行的公安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系统,为流动人口、出租屋的治安管理和居住证管理提供服务。
(3)项目建设规模
本项目将依托全省电子政务外网及省级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基础设施,构建与省级平台对接的各部门流动人口数据交换技术平台系统(即部门业务数据桥接网关),实现省级平台和厅局部门平台的分级(二级)管理模式下的“数据共享交换体系系统”。 在一体化建设的框架内实施各项流动人口业务数据共享交换与整合。建设部署于政务网平台中心的流动人口综合主题库,及建设服务于各职能部门的中心人口数据平台系统,覆盖主要工作环节,覆盖相关部门机构。
项目建设由海南省公安厅牵头,省工信厅统筹、相关部门协作共建。涉及的相关部门还包括:流管办、消防、计生、卫生、教育、民政、人社、住建、工商、地税等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与交换。全省流动人口、出租屋及居住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业务点覆盖到全省办事处,镇,乡和部分城市社区和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码头等中心(站)应用。
(4)项目建设的用途
1、为海南省建设国际旅游岛提供服务保障。随着国际旅游岛建设进程的加快,流动人口将大量涌入到海南全省各地务工、投资等社会活动,给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带来巨大的压力,本次项目开发的信息系统将为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提供先进的信息化管理手段。
2、流动人口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管理的需要。流动人口虽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是其负面影响也日渐突出,大量人口流动严重冲击了原有的社会秩序,影响了一些区域的社会稳定,致使治安恶化和严重刑事犯罪剧增,给治安管理带来了许多新问题。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需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数量庞大、来源复杂、信息模糊,目前没有针对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造成育龄妇女计生及随儿童服务管理工作实施困难。
4、流动人口的城市管理和交通规划管理需要。随着流动人口的持续增长,城市常住人口增加,城市住宅、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环境卫生、饮食服务等基础设施一直处于超负荷运转,给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的衣食住行都带来了诸多不便,也给城市规划和市镇建设带来了巨大压力,加大了城市管理的难度。过猛、过量增长的流动人口,也加剧了铁路、公路、航运和市内公共交通的紧张状况,如旅游季节或者长假时期的巨大客流,引发了交通运输等方面的困难等,在加上海南省是一个旅游经济发达地区,一但城市管理和交通出问题会严重影响到海南省旅游经济。
5、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流动学龄儿童失学、子女教育得不到保障等情况是当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的突出问题,将直接影响流动人口随行子女的教育质量,影响国民质量和人口素质的提高。
6、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需要。流动人口常年在外,管理部门很难准确掌握其基本信息状况,如这些人员的计生情况、务工情况以及子女受教育情况等。如此大量的流动人口处于情况未知状态,造成政府管理部门无法根据当前全省人口现状安排公共资源分配,例如教育资源预留、医疗卫生供应等等,导致有些资源供给不足,有些资源配备浪费的现象。
7、为行政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准确的数据依据。以往未能实现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和实时动态管理,当需要各部门及时协调管理时,各部门需要的数据和信息反馈主要还是依靠纸质材料进行。数据的不准确、不及时、以及相互矛盾等问题会拖延行政管理与政府决策的力度和效率。如所登记的信息不能自动生成业务所需的统计表格。现阶段大部分的统计数据都是依靠各基层单位人工进行统计,导致基层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收集、整理数据和统计分析。无法快捷的从大量流动人口基础数据中迅速、精确的定位具体信息或模糊查找不同类型的信息。
总体表现出运用传统手工的管理方式和方法已无法满足当前对流动人口和出租屋、居住证的管理要求,难以发挥各级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机构的作用,造成了各级政府大量管理成本的投入,加大了流动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的难度。
二、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一)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分析。2011年10月17日,我厅向省工信厅报送了《关于请求审核海南省流动人口、出租屋及居住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方案的函》,省工信厅组织专家评审通过,于10月26日给我厅《海南省流动人口、出租屋及居住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审核意见的函》(琼工信信推函〔2011〕705号),同意建设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项目总体投资估算核为2489.40万元,其中1805.4万由省公安厅作为系统主体建设经费。2011年11月21日,我厅专门向省财政厅报送了《关于解决建设全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经费问题的函》(琼公函〔2011〕823号),2012年2月16日贵厅同意安排500万元作为此项目启动资金,列入2012年省级预算,后续资金1305.4万元列入2013年省级预算。
(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根据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工作需要,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先在陵水、琼中两县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试点工作,2012年省财政下拨500万元中,其中131万作为两县试点工作使用资金,目前软件19.98万元招标工作已完成,已与中标公司签订合同,首批付款5万多元。剩余款项等软件验收完成后再付。另外硬件设备购置108.85万已完成招标工作,已与中标公司签订合同,正在准备付款阶段。另外剩余369万,已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完成了对全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招标,目前正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阶段。
(三)项目资金管理情况。项目资金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和省公安厅财务制度执行。该资金使用不虚列,支出依据合规,开支不超标。并严格按财务流程报项目用款计划申请,资金指标下达和主管厅长审批后按采购流程报批,招标成功后按合同规定报核算站审批支付,严格遵守财务规章制度。
三、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一)项目组织情况
1、陵水、琼中两县试点项目组织情况
为更好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省政府及时成立了海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暨推进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省公安厅多次召开会议部署指导两县做好试点工作。前期试点项目资金投入预算316万元,其中陵水县出资185万元,省公安厅出资131万元。省公安厅召开厅长办公室专门对试点工作进行研究,并决定试点招标工作由陵水县公安局组织招标,省公安厅出资部分由省厅与中标公司签订合同。其中省厅出资131万元中两县试点流动人口居住软件建设19.98万,符合政府自行采购方式,已通过政府自行采购方式与公司签订合同。其余省厅出资108万在陵水县公安局招标完成后与中标公司签订合同,目前合同已签订完成,正在付款阶段。
2、全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组织情况。
按照省工信厅批准全省流动人口建设项目总资金1804.5万元。但由于前期省财政只下拨50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前期在两县试点工作中已投入131万元,剩余369万作为全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系统项目建设资金,已按照相关招标程序完成招标工作,已确定中标公司,目前正在签订合同阶段。
四、项目绩效情况
(一)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
1.项目的经济性分析。
(1)项目成本(预算)控制情况;该项目总预算资金为1805.4万元,目前已全面启动此项目,前期我厅从财政下拨的500万中用于在两县推行试点投入131万元。剩余369万作为此项目全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建设。严格控制在预算资金内。
(2)项目成本(预算)节约情况。
项目应用软件开发预算450万元,目前已通过政府采购招标完成中标价格为369万元,此前在陵水、琼中两县试点应用软件开发投入19.98万元,合计388.98万元,比预算节省了13.6个百分点。
2. 项目的效率性分析。
(1)该项目经工信厅评审同意后,我厅作了大量工作。在项目实施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目前两县试点项目已基本完成,去年年底已经投入使用,并在两县先行推行了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下一步将在此基础上全省逐步铺开。
(2)项目完成质量。项目目前进展情况良好,在两县试点过程中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为下一步全省铺开奠定良好基础,由于试点阶段项目产出量较小,效果发挥不是很明显。全省项目推开后,将对流动人口的管理起到很好的作用。
3. 项目的效益性分析。
(1)项目预期目标完成程度。目前该项目已经在陵水、琼中两县先行推行试点工作,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已经初步成效,2012年12月已经在两县颁发了首批居住证。此后我厅将在两县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全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需求书。争取在2013年完成全省系统建设项目。
(2)项目实施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该系统的建立加强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行政效率,节约行政成本,改善治安环境、推动经济发展、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为政府各领导层和各职能部门提供决策依据。推动海南省地区全面信息化建设的步伐。
4. 项目的可持续性分析。
该项目后续资金1305.4万元2013年已经全部到位,我厅正在加紧筹备全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目前已完成该系统软件招标工作。由于该系统涉及政府职能部门较多,在系统运行后将结合各职能部门实际运行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进一步的加强和完善,后续阶段可能额外费用。因此在此过程要依靠后续政策、资金等予以保障。
(二)项目绩效目标未完成原因分析。2011年底经工信厅评审同意建设该项目,建设资金1805.4万元。2012年省财政下拨500万元作为该项目启动资金,目前由于省政府决定先行在陵水、琼中两县推行试点工作,试点投入经费预算131万已全部招标完成,正在付款阶段,后续资金369万用于全省软件系统应用开发费用,目前已按招标程序完成招标工作。由于项目正在试点总结经验阶段。流动人口信息录入量较少,效果发挥不是很明显。
五、综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论
该项目建设过程中我厅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省政府以及公安部的相关部署要求,按照社会发展规划和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并制定中长期实施规划。严格按照项目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申报、批复程序。在项目管理重合理分配结果,不存在支出依据不合规、虚列项目支出的情况;不存在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情况;不存在超标准开支情况。严格执行公安厅资金管理、费用支出等制度。该项目绩效自我评价指标评分87.8分,等级良。
六、主要经验及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为积极稳妥地推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我厅将从省财政厅下拨建设海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专项经费中,拨出部分经费支持两县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试点单位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全省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制度,以避免全省同时推行该项制度时出现不必要的资金浪费。主要问题,项目总资金不能全部及时到位影响了工作整体进度,2012年底由于该项目后续资金不能到位,我厅在该项目整体招标当中不能同时进行,只能将项目拆分成两块进行招标。建议经省财政能在此方面给予的保障。
七、后续工作计划
全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是一个整体项目,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先行在陵水、琼中两县推行试点工作,在试点工作积累经验基础上再全省铺开。目前组要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先在投入131万用于陵水、琼中试点工作。第二阶段在两县试点基础上全省逐步推开,剩余369万作为软件招标费用,2013年省财政下拨的后续资金1305.4万用于全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配套相关设备招标。第三阶段在完成全省系统建设的基础上,由工信厅统筹负责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系统建设。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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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声明&&&&|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琼ICP备号关于转发《琼海市流动人口居住证服务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镇属有关单位:
现将《琼海市流动人口居住证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塔洋镇人民政府
&&&&&&&&&&&&&&&&&&&&&&& &&&&&2015年1月9日
琼海市流动人口居住证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社会秩序,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海南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居住登记和申领、发放、使用《居住证》等相关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县级市、地级市,在本市居住的中国公民。
在本市居住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及申领居住证。
  在旅馆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的人员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本市居住和享有居住地公共服务的合法凭证。
  第五条& 市各相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将制作《居住证》所需费用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公安局是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制作、发放以及居住信息管理等相关工作。
  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市综治、发改、科工信、教育、民政、司法、财政、卫生、规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人口和计生、外事办、妇联、总工会、团委、人行、房管、交通、工商等相关部门以及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的有关工作。
  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应当在本辖区内通过公告等方式,告知居住登记、居住证的办理方式和办理地点。
第七条& 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知悉的流动人口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八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城市市区或者农村、镇,到其他地区拟暂住3日以上的人员,应当自到达之日起3日内,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申报居住登记:1、在本市旅馆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并已经办理住宿登记;2、住院就医已经办理住院登记;3、已经在民政部门的救助机构办理救助登记。
  第九条 &居住登记由受理机构负责办理。办理、变更居住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居住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政治面貌、婚姻状况、服务处所、居住事由、联系方式、本人相片,随行家庭成员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及与申报人的关系,计划生育、卫生防疫、社会保险、服兵役情况等。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或者学校提供住所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或者学校分别到用人单位、学校所在地或者住所所在地的受理机构办理居住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员,由本人到居住地的受理机构办理居住登记。
  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为流动人口提供居住条件的,应当督促流动人口在3日内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居住满3日仍未办理居住登记的,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向受理机构报告居住人员的情况。
  第十三条 &办理居住登记后,受理机构应当出具登记证明。
第十四条 &年满16周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务工、经商、就业等,拟在本市连续居住30日以上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办理居住证。
来本市探亲、访友、旅游、出差、就医、就学的,按照本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住宿、住院登记的,不办理居住证。
  居住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本人相片、签发日期、签发机关。
第十五条 &居住证申领
(一)用人单位应当自招(聘)用人员之日起30日内,到受理机构为其申请办理居住证,被招(聘)用人员也可以自行申请办理居住证;
  (二)居住在出租屋里的流动人口,应当主动按时申报登记和办理居住证;
(三)其他人员由本人按时申报登记和申领居住证。
第十六条& 申报居住登记或者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交下列有效证件:
  (一)居住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容留居住人的单位、企业或者个人的合法资格证件、证明。居住人是育龄妇女的,还应当提交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海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查验证明书。
  第十七条 &已满16周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连续居住满30日仍未申请办理居住证的,为其提供居住条件的房屋所有人应当报告受理机构。
  第十八条& 受理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第十九条& 居住地住址发生变动的,持证人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居住证一人一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用,首次申领免收证件工本费。丢失补领、损坏换领居住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第二十一条& 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当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的最后10日内办理签注手续。
第二十二条& 居住证损坏不能辨认的,持证人应当办理换领手续;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居住证丢失的,原持证人应当办理补办手续。
 第二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待遇:
(一)居住证可作为流动人口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提交的证件材料。
(二)免费享受相关部门提供的法律服务和援助,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休假等;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四)适龄儿童少年需要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凭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居住证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到具备接收条件的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具有我市学籍的初中毕业生需要在我市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可凭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居住证在就读学校报名参海南省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可填报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公费生计划志愿;具有高中毕业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人员需要在我市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年满18周岁的凭本人居住证、未满18周岁的凭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居住证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到居住地招生考试机构咨询。报名条件和报考范围按照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收入和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流动人口,可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可凭居住证申请办理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六)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参加本市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职业(执业)资格考试、登记;按照规定参加本市相关荣誉称号的评选.
(七)享有与常住居民同等的传染病防治服务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
(八)免费享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服务;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可办理失业登记,免费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登记失业后,可在常住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九)妇女儿童可以作为“妇女之家”和“儿童之家”的服务对象和妇联维权服务、济困帮扶对象;可以流动人口中妇女儿童的人口数为基准,按照人均一元钱的标准增拨工作经费;流动人口中的妇女可参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的评选。
(十)对在本省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埠老年人,凭居住证可申办老年人优待证,凭核发的优待证享受相应待遇;对因实行优待老年人政策造成相关单位政策性亏损的,由市政府给予补助或减免有关费用。
(十一)按照规定可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
   (十二)持有居住证后在本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人员办理下列出国(境)申请手续时可以免提交派出所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
&&&& 在我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本省户籍居民(含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可在我市办理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赴台湾地区签注、《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往香港、澳门地区旅游签注;
60周岁(含)以上,且在我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内地居民(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可在我市办理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在我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外省户籍居民(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可在我市办理换、补发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申请再次赴台湾地区的同类签注。
   (十三)居住证持有人符合海南省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十四)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参加建筑工地上举办的各种技术、安全知识培训班、农民工夜校和市有关机构提供的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居住证持有人需要证明居住身份时,应当出示居住证。
第二十五条& 居住证持有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居住证。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住证,持证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八条&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居住证。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居住地住址变更的。
第三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居住证的;
(二)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的;
(三)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
第三十一条& 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居住证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组织、单位及其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二)利用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住证的;
(四)泄露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知悉的流动人口身份信息,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
(五)在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中,有其他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四条& 居住证和《海南省流动人员信息登记表》的式样和制作,按照省公安厅的式样确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琼海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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