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征收农民土地征收代劳,因支付什么什么和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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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地补偿款的支付主体有哪些
我们都知道,城市土地都是国家所有,农村土地都是集体所有,我们只是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并不能长期占有。所以国家在建设公共场所或者是公共事业的时候需要用地的时候就会征收土地,哪怕土地正在被使用。那么国家征地补偿款的支付主体有哪些?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征地补偿款应当是直接发给被征地农民和农民集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有条件的地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中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可以根据征地补偿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具体名单,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的方式直接发放给农民。征地补偿支付计算方法国家建设依法征用集体土地时付给被征地者补偿所丧失的土地权利的费用。其计算方法是:①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②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③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④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参照建筑造价折多少,补偿多少。⑤征用城市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归属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征地补偿的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要求在征地补偿中要做到多措并举,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补偿水平要求《通知》指出,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通知要求各地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各地还应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通知规定,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农民社会保障要求《通知》要求,要采取多元安置途径,优先进行农业安置,规范留地安置,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本着“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鼓励各地结合征地补偿安置积极拓展资金渠道。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农保的,还应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得以新农保代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在一些通过土地整治增加了耕地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机动地较多的农村地区,征地时应优先采取农业安置方式,将新增耕地或机动地安排给被征地农民,使其拥有一定面积的耕作土地,维持基本的生产条件和收入来源。&同时,还应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当前,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保问题的关键在于落实社保资金,本着“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鼓励各地结合征地补偿安置积极拓展社保资金渠道。 《通知》强调,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工作。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农保的,还应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得以新农保代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时候,国家征收的土地会是人们正在居住的住房区,这时候人们多少是会有些抵触情绪的,因为谁也不想自己的家园被拆,。但是我们要牺牲个人的小利益来成全国家的大利益。了解更多的请上华律网进行专业的咨询。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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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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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为了避免就分配问题产生纠纷,需要进行统一管理对被征地人做出的征地补偿款。那么,在征地补偿款管理办法中具体涉及到哪些管理措施呢?估计大部分的人都是不清楚的,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就来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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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相关专题政府征收农民土地需要出示哪些文件_百度知道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需要出示哪些文件
请问一下政府协助一私人砖厂征收农民土地,请问政府需要向农民出示些什么文件才能说明政府的征收合法?砖厂又要出示些什么文件才能说明砖厂的征地申请得到了合法的许可?请说具体点谢谢
  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两公告一登记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10 号 第一条 为规范征用土地公告工作,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  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用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者实施中问题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编辑本段第十五条  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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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问题其实涉及到了征地和供地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关于征地,只有县(市)政府才有权代表国家征地,征地经过合法审批,即经过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后,当地政府及国土资源局应当依法书面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此即两公告,老百姓通过此两公告得知土地被征收以及相关补偿安置标准等事实。关于供地,砖厂要拿出土地使用证。要明白的是,砖厂无权直接征地,只有政府把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后,才可以供给砖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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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首先需要确定砖厂的合法性,也就是必须由办企业的合法手续和批文。其次,如果合法还需要与被占地达成征地补偿协议,如果没与村民达成协议是不允许的。如果政府帮助没有手续的企业或没与村民达成协议就强制征地,属于非法的。建议土地所有人到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或到信访部门上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祝福你
政府要做的事就是国家大事,你得支持,你得妥协。你要看那些东西吗,你想捞政府的油水吗,你不相信自己在天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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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青苗主要指正生长尚未成熟的农作物或正在生长的经济林木。地上附着物是指除青苗以个依附于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品,如房屋、其他固定设施及一般林木等。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指由用地单位对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被毁掉而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与个人及附着物所有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财产损失的补偿,归属的原则是谁种植归谁所有。如承包方已将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有所有。至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只要征地协议签订以前就已存在的附着物,征地单位均应对地上附着物所有者给予一定的补偿。实际中,关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在村民和村委会之间的分配争议不大,在此不多论述。
  二、征地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是指用地单位对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后造成的多余劳动力所需之费用而支付的补助金额。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及《最爱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或租赁经营权的补偿,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它必须专款专用,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如被征地的农民放弃统一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收到的征地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
  三、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指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占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是,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二00四年十一月三日《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也明确&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案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几点:一是土地补偿费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二是土地补偿费虽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法律、法规允许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三是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虽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务,但不得同法律、法规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对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对被征地村民请求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收到的土地征地补偿费支付给其的请求一般不应支持。但是,如果被征收土地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的,则另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物权来规定,该规定将国家征收土地的行为对农民进行补偿提供了一个法律上的基础,如果农民享有的只是债权,如果土地被征收了,理论上讲补偿的就是集体,而不是农民,最多就是水渠等等生产设施,但现在把它作为物权来对待,意味着除了对上面的直接损失进行补偿之外,还要对农民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补偿。同时《物权法》对丧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也进行了规定,如《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农村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承包经营户有权获得关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方面的补偿。这里的补偿是基于承包经营权丧失而获得的,与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获得的补偿有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如放弃统一安置的,有权获得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至于土地补偿费虽然法律规定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土地承包经营户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丧失有权从村委会获得一定的土地补偿费,该补偿标准是多少,各省具体规定不一致。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被征用的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可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且又未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应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活出路。&;
  《福建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的集体管理单位。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综上所述,土地补偿费虽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程序即应当有本村过半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的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但如果被征用的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相应土地给其承包或者对其丧失承包经营权进行进行补偿即支付一定的土地补偿费。
补偿不合理,提高拆迁补偿,请拨打全国征地拆迁法律咨询热线:热门推荐:分享到:123人有用137人有用248人有用354人有用2018年5月底,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公布了越城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对住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王毅宣布,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将于6月9日至10日在山东省青岛律师专业解读:农民土地被征收可获得哪些补偿?
本期导读:
房子越盖越多,可房价却越来越贵,为啥?你想知道吗?对了,根本原因就是土地越来越少!目前房地产土地供应来源有两类,一是城市棚改或者旧改,二是征收集体土地。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自然就越用越少了,物以稀为贵!地珍贵了,房子呢!
社会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然后就拔地而起了鳞次栉比的高楼大厦,然而,在这动辄数万元一平米的豪宅背后,农民会获得什么样的补偿呢?本期将由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邓振海律师为您解读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应当给予农民哪些补偿的相关法律常识。
首先,要说一下我们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
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我们国家实行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这是使用权。
知道了吧,平时拿在手里的什么土地证、房产证,通通都是使用权,所有权是不会成为私有的!
记住,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的房子是“小产权”,要拆的(这里说的是开发,不是指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集体土地只有被国家征收变成国有之后,再经过层层审批,这样盖起的房子才是“大产权”!
那么,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农民会获得哪些补偿呢?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应当支付的补偿费用分以下三部分:
(1)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补偿标准为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六到十倍。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过法定程序表决后是可以直接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然而,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就土地补偿费发生纠纷的情形大量而普遍存在,特别是突出的就是“外嫁女”“入赘婿”,这些年因此状告村集体的案件越来越多。
(2)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是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四到六倍,最高可以到十五倍。安置补助费应该用于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3)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所有者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等的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等造成的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国家征收土地时,必然会对承包经营户的财产造成损失,为了弥补被征地农户在农田基本建设中投入的损失,理应对被征地农户予以补偿。当发包方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收到上述费用后,有义务将这些费用支付给相关的农户。如果拒不支付,则构成对这些农户的侵权。当然,现在政府征收土地时,基本都是确认了青苗和附着物的权利人之后,直接拨付给权利人,即使这样有些山林还是因权属有争议,发生了大量的纠纷。
以上就是国家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变成国有土地时政府给予农民的补偿。现在国家对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管理越来越严,标准越来越高,况且严格把控耕地红线,也就是说未来土地供应会越来越紧张,农民兄弟手里的土地会越来越值钱。
作者简介:
邓振海,1965年生,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人,曾长期从事检察工作,2005年辞职成为专职律师,2008年8月申请设立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并担任主任至今,2012年设立三亚知识产权研究所,兼任所长。
主要社会兼职:
三亚市人大代表
中共三亚市司法局机关党委委员
三亚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秘书长
海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兼三亚工作站站长
海南省法学会理事
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海南省党风廉政建设清理领导小组特邀社会评价代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本栏目言论只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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