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高管减持不可能减持,原因很简单,10送10分红都没

所谓的3个月不超过1%,只是对在二级市场直接交易的说辞而已
机构可不傻,明天当利好去抓反弹的散户仍然大概率被埋
为维护证券市场稳定,日,我会发布证监会公告〔2015〕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目前,《18号文》已近到期。为实现监管政策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市场自我调节作用,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自日起施行。
  一、出台《减持规定》的主要考虑
  《18号文》出台后,因及时暂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有效缓解了集中抛售压力,对引导股票交易恢复供需平衡、重塑投资者信心产生了正面作用。
  同时看到,《18号文》是为应对市场非理性下跌发布的临时性措施,随着市场由剧烈异常波动逐步趋向常态化波动,有必要总结经验,尽快出台监管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的长效机制。为防范大股东、董监高集中、大规模减持冲击市场,并依法保障其转让股份的权利,我会遵循“疏堵结合”的思路制定了《减持规定》,通过完善配套机制,引导大股东、董监高依法、透明、有序减持。
  为既避免《18号文》到期后出现减持高峰,稳定市场预期,又兼顾中长期供求平衡,满足大股东持股适度合理流动的需求,《减持规定》要求: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减持规定》重点就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这一特定途径减持股份作出细化要求,且受限范围不包括其通过二级市场购入的股份。董监高减持股份,完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严格执行。
  二、《减持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是区分拟减持股份的来源,明确了《减持规定》的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减持规定》,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二是遵循“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设置大股东减持预披露制度。《减持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三是根据各种股份转让方式对市场的影响,划分不同路径,引导有序减持。《减持规定》在针对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设置减持比例的同时,为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多种减持途径。
  四是完善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约束机制。一方面,为切实强化大股东对公司、中小股东所负责任,《减持规定》从上市公司及大股东自身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两个角度设置限售条件。另一方面,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减持规定》从董监高自身违法违规情况的角度,规定了不得减持的若干情形。
  五是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合法、有序减持。一者,《减持规定》设置“防规避”条款,专门遏制相关主体通过协议转让“化整为零”、“曲线减持”。再者,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减持规定》区分不同情形,从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和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两个层面,明确了监管措施和罚则。
  三、执行《减持规定》的有关事项
  由于《减持规定》在现行证券法律体系下,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进行了规定,有利于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化解恐慌情绪。因此,《减持规定》出台后将不会出现“减持潮”;引发市场大幅下跌的说法没有根据,投资者应当理性看待、审慎甄别。出台《减持规定》,并不意味着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等“国家队”即将退出,其稳定市场的职能也不会发生改变。今后,我会将继续把稳定市场、稳定人心、防范系统性风险作为目标,全力做好相关工作。
  为落实《减持规定》,沪深交易所将于近期陆续出台相关配套细则,为大股东依法、有序减持提供规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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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圈里最懂金融的,金融圈里最懂IT的
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减持规定》重点就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这一特定途径减持股份作出细化要求,且受限范围不包括其通过二级市场购入的股份。
还可以发行可交换债变相减持。
中小创那些对大股东近似0成本,却被游资和基金坐庄爆炒的妖股们,估值已经炒到天上,两次熔断庄都没跑掉,大股东就要出来了,腰斩个好几次的话毫不奇怪
既然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没有关闭,那无非就是多一道手续,找个马甲协议转让后,再倾倒给二级市场,这漏洞没有堵住,还不是然并卵?
除了大股东,还有二股东,三股东,……,他们都可以肆无忌惮的逃跑了?
- 枫叶教育+福寿园
中小创的大股东,股价现在腰斩再腰斩都暴利,一个公司一年盈利才1000多万,大股东却可以把原始股卖了十几个亿,也真是醉了
学点技术还是有用的,今天这种暴跌不可能产生1分钟或者5分钟级别的背离,也就不值得做T+1机制下的抄底。
管理层难道不知道,借道大宗交易减持后洗白,最终还是冲击二级市场,不过是愚弄百姓而已。
- 枫叶教育+福寿园
骗骗老百姓的把戏而已
要依靠限制大非套现来维持股价的股市,也只有A股了。‘
大股东都不相信现在股价,可想而知是多么高估。
我一直认为最近股市下行 受汇率影响最大 许多资金需要外流
可怜的机构知道内幕消息后准备逃跑,发现熔断了,也蛮郁闷的,ZJH现在还拿这个当亡羊补牢的手段来忽悠
管理层难道不知道,借道大宗交易减持后洗白,最终还是冲击二级市场,不过是愚弄百姓而已。
- 曲则全,枉则直,洼则盈,敝则新,少则得,多则惑。不自见,故明;不自是,故彰;不自伐,故有功;不自矜,故长。夫唯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
不可能一直不让减持啊,都停了六个月,有的企业都快揭不开锅,想贷款发工资银行都不给贷了
A股本来就是给困难企业输液用的,六个月断粮真不短了,亲儿子上市央企亏损比例超过3成
- 守株待兔
协议转让以后有没有限售期
大小非都是暴利,
2000点他们减持都是暴利,
这就是不公平!
可怜的散户还希望股票大涨,
大涨,散户能赚几个钱?
只是养肥了大小非而已。
- 业余转债研究者
怕大股东减持就别买中小创啊。
既然打算享受中小创的高弹性,就得有代价。
行业分析师
说这句话就没意思了,
蓝筹股其实是更大的坑,
看看中国石油,中国中车,坑死多少散户。
- 慎思明辨
散户太没有理性了。减持这件事情又不是突发事件,六个月前就可以而且应该看到,就应该要知道中小创要躲开,结果创业板的反弹倒是最凶,庄家简单拉一拉就有大批跟风的。太没有理性了。
跌得可不止中小创
想想当年南航权证,最后一天的交易,
这些都不是事!
券商圈走几百亿。
目前市场才参与者,如果T+0,
不排除有些个股先跌停,再涨停,然后又跌停,再涨停,
玩死普通的散户。哈哈哈哈
- 曲则全,枉则直,洼则盈,敝则新,少则得,多则惑。不自见,故明;不自是,故彰;不自伐,故有功;不自矜,故长。夫唯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
说到底只是将股灾延迟了6个月而已,几万亿真金白银打水漂的效果呵呵了
现在终于知道了,大小非是天朝股市一个很大的问题!
- 曲则全,枉则直,洼则盈,敝则新,少则得,多则惑。不自见,故明;不自是,故彰;不自伐,故有功;不自矜,故长。夫唯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
08年最大利空就是大小非解禁潮
所以我隐约从这次暴跌中嗅到了2008年的危机。4万亿又如何,治标不治本的;限制大小非解禁又如何?别把股价炒得比天高啊。还4000点是牛市的起点,忽悠次数多了,信用就没了。
- 曲则全,枉则直,洼则盈,敝则新,少则得,多则惑。不自见,故明;不自是,故彰;不自伐,故有功;不自矜,故长。夫唯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
人造的东西长不了的
都是自己造的。人定胜天?国家胜规律?哈哈
救了六个月,花了几万亿,还抢救不过来的市场,还是欢迎侠客们为国接盘的,嘎嘎
减持应该和分红制度联系起来。
- 枫叶教育+福寿园
减持缴重税,按年递减税率
直白说是这个意思吗?右手不能减持,只能右手交到左手,左手才能减持。
- 债券也能波段
  第九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第十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统一制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场内场外股权质押登记要素标准,并负责采集相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当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发生平仓风险、解除股权质押等信息披露内容。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规定。
- 债券也能波段
通过协议转让的-------股权被质押的-------都要应当执行本规定!
何来的-----只能右手交到左手,左手才能减持??????
所有的漏洞都堵死了------只有1%这条路可走!
你自己在看下文字内容好了
- 债券也能波段
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 债券也能波段
右手交到左手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这是前提条件,也就是说这个大股东太激动了,不想继续当大股东的情况下
难道这句话很难懂?
只要他在减持后还是大股东,股票通过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想卖多少就卖多少
受让方也不受规定时限的限制
“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减持已经发生了,遵守什么规定有何关系?
“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规定。”
同上条,股份已被出售,信息披露又有何用?
- 感谢巨亏破梦幻,放下欲心立道心。诚恳地向大家道歉。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来股市就是被收割的……人性弱点有几个人能克服?
- 债券也能波段
接收方接受数量足够大——---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
接收方接受数量足够大--------自己也算大股东。
除非化整为零???????-------才有漏洞。
原来我有99.9%股份,现在找10个马甲,每个9%股份,我留9.9%当大股东,省下的股份全卖掉也不会失去大股东身份,那些马甲也不会因为成为新的大股东而限售
有任何难度吗?
- 债券也能波段
你接手了,你也是大股东,一样受限制。除非化整为零。
多找两个接盘侠不就行了 没什么难的
过桥之法感觉只在理论上有机会,逻辑如下:
大股东减持比例超过1%的(无论是大宗还是集中竞价),要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在这两个工作日内可以继续减持。
1、关注大宗交易公告。
2、一旦手头股票发送大宗交易,关注大股东减持公告。
如果大股东使用过桥之法,在通过大宗减持后,两日要进行公告。
一旦公告股价我相信至少几个跌停吧。也就是说过桥的资金必须在2日内卖出。
而大宗交易当天公告的,所以,为了避免被大股东坑,各位小韭菜们第二天要跑在大股东前面。或者过桥的资金根本卖不出直接跌停,而大股东还要按大宗交易价格缴纳税费。账面损失就呵呵了。
从现在起关注大宗交易公告,小韭菜就不要博弈那些刚刚完成大额大宗交易的股票了,超过1%股本的。个人感觉,前期是会出现大宗完后,股价不跌反涨的,用来吸引散户,但是最终的结果你懂得。
文字很清楚的内容,今天跌停说明一切了,自我安慰的文字还是去起点比较好
减持不费吹灰之力,我不想再解释了,也不打算说服那些由心中的贪恐障带来眼障的
- 我爱分级
看样子明天继续早上收盘了
- 曲则全,枉则直,洼则盈,敝则新,少则得,多则惑。不自见,故明;不自是,故彰;不自伐,故有功;不自矜,故长。夫唯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
搞不好9点25分就收盘了
 五是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合法、有序减持。一者,《减持规定》设置“防规避”条款,专门遏制相关主体通过协议转让“化整为零”、“曲线减持”。再者,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减持规定》区分不同情形,从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和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两个层面,明确了监管措施和罚则。
 为落实《减持规定》,沪深交易所将于近期陆续出台相关配套细则,为大股东依法、有序减持提供规范指引。
- 我爱分级
实行T+0和降低期权准入来减少抛压才是正道
核心还是他们的成本太低了,
除非对他们征收80%的资本利得税,
收到的税,让国家队买股票。
- 我爱分级
实行T+0和降低期权准入来减少抛压才是正道
实际证明,这些 散户死更快。
散户自做孽,凭什么把股票炒这么高?
是机构炒高,诱惑散户高位接盘。
散户都是善良的。
散户也非善类,2015你要是劝人远离股票,都是笑话你嘲笑你的,
现在大跌的一个原因
没找到接盘侠呀。
国家队3800点买的
也想找接盘侠去买呀。
那个时候搞笑,券商居然说炒到4000点上方可以激活人气,它以为韭菜还有那么多。
确实是,我在4000上攻5000的时候,跟身边朋友说要小心了,我在布局空单。他们嘲笑我,
说肯定要突破6000点的。
现在不给任何人建议。
对了没人感谢你,错了还骂你。
- 慎思明辨
散户谈不上什么善良,散户大部分是智商不够高罢了。
其实劝人别做也是对的,
可是小散能理解?
做好自己的
赚到自己口袋才是真
- 在正确的方向上坚守
文字漏洞,估计会堵上的。
管理者是怎么起家的?天生缺乏市场基因,在股市这个最市场化的领域,又蠢又笨,一直都是捉襟见肘,动辄得咎。
往好的方面想,正因为漏洞百出,给了很多聪明人套利的机会。
- 同等价格比,溢价偏低;同等溢价比,价格偏低 — 你确定?最靠谱的投资逻辑是等待确定性,你却总认为和不确定性博弈显现投资水平
弱弱地问一句, 8号怎么办
大宗交易漏洞就看他们堵不堵了,不堵就是故意的,堵的话还算有点诚意。应该1%也要包括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
- 80后IT男-话不投机一律拉黑,jsl现在垃圾信息多了,拉一个清静一个
大宗交易堵了,国家队怎么减持?
我就想知道06年规定的大宗交易必须公告而且受让方锁定6个月的规定还在吗?原来规定的协议转让必须要公告和审批的规定还执行吗?
PS。证监会的公告上也明文说了鼓励大股东走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这个水龙头的阀门在证监会手里啊。
《减持规定》设置“防规避”条款,专门遏制相关主体通过协议转让“化整为零”、“曲线减持”。
不是有限制吗????
- 持有新中国交易旧中国
这算发现漏洞?券商以前一直是这样干的,那暴跌的理由太多了
- 不参与关键点位争夺,动手之前预估最坏情况和风险收益比,决不以抢反弹为目的而买入
下周开卖!
- 强者恒强
如果各位都是大股东,二股东,三股东,大家会如何做??
现在就是比谁跑得快。散户唯一优势就是船小好调头。国家给你逃命机会你不跑,那就别怪政府了。大股东每股成本才1块钱,六个月后跌倒多少点他们减持也是赚钱的。跑吧散户们,让国家队替咱们站7年岗。我是经历过6124的,我替国家站过7年岗,无怨无悔,不过别想让我再有第二次。
写着很清楚 大股东协议减持必须大于5%,所以你接受以后 也是大股东
- 酱油豆豆
南航权证,我最后一天买了一万份,40块钱。
想着,如果不能维权,也留个纪念。
谁知,事后交易软件里直接就把这一万权证给删了,留个纪念的愿望都落空了。
狠啊,做事很干净。
- 酱油豆豆
我才大股东都会玩命减持的,然后到低位再从市场上买回来。
既是高抛低吸,赚足利润,而且以后再想减持也不会受到约束了,因为这些股份是从二级市场上买回来的,哈哈,洗白了!
协议转让和大宗交易是两种截然不同的交易方式。。搞清楚再讨论吧,漏掉大宗交易是故意的,本来就是希望用大宗交易减持。
有些根本就是财务投资的公司,必须减持,然后再投资别的公司上市,这是一种顶层套利交易。
【安妮股份战略转型 控股股东向王亚伟、方向生旗下基金共转让600万股】财联社10日讯,安妮股份公告,公司与方略资本签署了《战略合作与资本顾问服务协议》,控股股东张杰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向方略资本(方向生)、千合资本(王亚伟)转让持有的安妮股份600万股,占总股本的3.08%。
第一家来了。
真是大大的利好。
要回复问题请先或减持新规十问十答:谁受限 怎么限 有何影响?(图解)
  这个端午,亿万散户可以安康了,但有几类股东可能失眠,因为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的减持新规力度空前。  日,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随后,两大交易所相继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新规力度如何?为您整理了相关细则,请看下图。  重磅!证监会发布减持新规旧规对比(细则一图看懂)    太深奥?再为您一一梳理。  1、新规真的是一场微博公开喊话+一顿饭局倒逼的仓促之举?  别开玩笑了。如此完善、专业,且被市场各方高度认可的规范性文件明显是经过长时间准备的。早在去年11月,新华社便连发三篇带有显著信号的关于规范股东减持的文章,具体包括《减持前“高送转” 减持后“就变脸”——透视股市减持乱象》、《为何减持?伤害了谁?该不该管?——追问股市减持潮》、《永大创始家族为何在集团一股不留一人不剩?》。  记者梳理发现,三篇文章已经揭示市场存在的减持乱象。另外,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也提到,此前减持制度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一些上市公司股东集中减持套现”、“上市公司股东和相关主体利用“高送转”推高股价配合减持”、“利用大宗交易规则空白过桥减持”、“产业资本的大规模减持”。  可以看出,本次减持新规及相应细则就是针对上述问题的对症下药。  2、旧规中受限的主体范围主要是大股东,新规有什么新的变化呢?新规扩大了受限制主体范围,具体包括:控股股东/实控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特定股东,如pre-IPO股东、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东(包括受让方);董监高;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须注意的是,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并不受本次新规限制。  除对上述股东的减持行为进行规范外,新规不涉及对其他投资者股票交易的限制,中小投资者的正常交易不受任何影响。  3、竞价交易新旧规都是不能在90日内卖超过总股份的1%,具体有什么新的变化呢?虽然限定时间内的减持比例没有变更,但是新规从大股东变成了大股东+pre-IPO股东+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东。另外,对于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东的减持限制:其持有的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解除限售后的12个月内,不能减持超过50%。  须注意的是,减持比例的规定,大股东与一致行动人是合并计算的。  4、那股东能不能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然后让受让方在二级市场大量抛售呢?  不能。之前大宗交易就是个大漏洞,所有的清仓式减持,基本是通过大宗交易出掉的。  而现在利用大宗交易规则空白过桥减持的套路已经不能再用了。  具体限制包括,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在任意连续90日内最多减持2%,另外受让方须锁仓6个月。  同样地,减持比例的规定,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结合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两个方面来看,这就意味着在90日内,大股东或特定股东最多只能减持3%的股份,其中大宗交易的2%接盘方要锁仓6个月,也就是说,市场承受的抛压也就是1%。  竞价交易走不通、大宗交易走不通,那协议转让呢?不好意思,这个路子此前已经被限制了,新规基本延续同样的要求。  5、倘若股东持有受限的股份,又持有不受限的股份,那减持的时候,怎么认定是否违规呢?  上文提到,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并不受本次新规限制。在具体执行中将按照以下原则认定股东减持的股份性质。  一是在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内,视为优先减持受到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例如,大股东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所减持的股份均视为受到减持限制规定的股份。  二是在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外,视为优先减持不受到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例如,大股东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超出部分视为减持不受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  三是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视为优先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进行减持。即股东同时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情形,在计算相应减持比例时,其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将优先计入减持份额。  例如,股东持有5%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同时持有4%的竞价交易买入股份,依照前述原则,若股东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竞价交易总共减持4%,则视为减持了1%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和3%的竞价交易买入股份,也就是还剩余4%的首发股份以及1%的竞价交易买入股份。  6、我是上市公司董监高,新规对我限制了,那我辞职再减持。  别以为辞职就能随意减持。新规则要求上市公司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仍按其原任期时间,适用公司法规定的减持比例要求。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董监高在三年任期的第一年辞职,其不仅在离职半年内不得减持股份,在剩余未满任期及其后的半年内也还应遵守每年减持不得超过25%的比例要求。  例如,某上市公司董事日任职,原定任期三年,但其于日即提前离职。按照《实施细则》,其离职后6个月内,即自日至日前不得转让股份;自日起,至日前,即离职董事原定任期及其后的6个月内,其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每年不得超过25%的规定。  7、总股份的1%也不是少数目啊,对股价还是会影响,散户怎么办呢?  紧盯上市公司公告。新规除了延续以往事前披露规定外,还新增了事中和事后的披露规定:  一是大股东、董监高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1%时,2日内须公告;  若发生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大股东、董监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减持与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于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减持计划终止日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减持情况。  8、那新规何时实行呢?会不会有股东在端午节开盘后趁机突击减持?  完全不用担心,规则中已经特别强调,细则将自发布之日,即5月27日起施行。对于是否存在新老划断安排的问题,规则也明确了:对于细则发布前已经解除限售但尚未卖出的特定股份,其减持同样应当遵守本次细则的要求。  9、若违规减持,会受到哪些处罚呢?  对于违规减持行为,沪市交易所将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对相关股东、董监高予以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二是对导致股价异常波动、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违规减持行为,从重从快予以处分。  三是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减持行为,上报中国证监会予以查处。  10、新规究竟带来哪些影响呢?  证监会指出,此次修改完善减持制度,基于“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合理规制、有序引导”的原则,对当前实践中存在的、社会反响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在完善具体制度规则时,通盘考虑、平衡兼顾,既维护二级市场稳定,也关注市场的流动性;既关注资本退出渠道是否正常,也保障资本形成功能的发挥;既保障股东转让股份的应有权利,也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既考虑资本市场的顶层制度设计,也关注市场面临的现实问题,着眼于堵塞现有制度的漏洞,避免集中、大幅、无序减持扰乱二级市场秩序、冲击市场信心。  另外,证监会还表示,修改后的减持制度将更有利于引导产业资本专注实业,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对投资者预期的影响,应该说都是正面的。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表示,在修改完善减持制度时,对创业投资基金的退出问题作出了专门的制度安排。在下一步工作中,证监会会将进一步研究创业投资基金所投资企业上市解禁期与上市前投资期限长短反向挂钩机制,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市场化退出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相关阅读>>>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答记者问   券商解读>>>      名家解读>>>      官方解读>>>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就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有关股东减持股份行为答记者问   一、问:此次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有关股东减持股份行为的背景是什么?  答: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对于稳定上市公司治理、维护二级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在内的一套规制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公司股份的规则体系,确立了以锁定期安排和后续减持比例限制、信息披露要求为基础的减持制度。在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下,现行减持制度在稳定市场秩序,引导上市公司股东规范、理性、有序减持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市场情况的不断变化,现行减持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些上市公司股东集中减持套现问题比较突出,市场反映强烈。上市公司股东和相关主体利用“高送转”推高股价配合减持、以及利用大宗交易规则空白过桥减持等行为时有发生,等等。这些无序减持、违规减持等问题,不但严重影响中小股东对公司经营的预期,也对二级市场尤其是对投资者信心造成了非常负面的影响。同时,产业资本的大规模减持,不但会令股市承压,危害股市健康发展,也会给整个宏观经济带来危害,使实体经济面临“失血”风险。如果任由这种现象存在,将会严重扰乱市场正常秩序,扭曲公平的市场交易机制,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利于证券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必须依法予以规范。  二、问:修改后的减持制度从减持数量、减持方式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对上市公司股东的减持股份行为作出了要求,是否限制了股东正常转让股份的合法权利?  答:总的来看,上市公司股东减持问题既涉及股东正常转让股份,也涉及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维护。一方面,股份转让是上市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必须予以尊重和维护;另一方面,股份转让又直接涉及市场秩序稳定与其他投资者权益保障,必须进行规范,确保有序转让。《公司法》第144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美国、香港等有关境外证券市场大多也从限售期、减持方式、减持数量、信息披露等多个方面,以“疏堵结合”的方式对大股东及董事、高管的减持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  此次修改完善减持制度,基于“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合理规制、有序引导”的原则,对当前实践中存在的、社会反响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在完善具体制度规则时,通盘考虑、平衡兼顾,既维护二级市场稳定,也关注市场的流动性;既关注资本退出渠道是否正常,也保障资本形成功能的发挥;既保障股东转让股份的应有权利,也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既考虑资本市场的顶层制度设计,也关注市场面临的现实问题,着眼于堵塞现有制度的漏洞,避免集中、大幅、无序减持扰乱二级市场秩序、冲击市场信心。  三、问:此次修改减持制度,对上市公司股东在一定期限内减持股份的数量作出了限制,是否会对市场流动性和投资者预期产生负面影响?  答:在现行证券法律体系下,完善后的减持制度进一步引导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规范、理性、有序减持股份,有利于进一步健全上市公司治理,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因此,修改后的减持制度将更有利于引导产业资本专注实业,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对投资者预期的影响,应该说皆是正面的。下一步,我会将继续贯彻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要求,加大对违法违规减持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对于减持过程中涉嫌虚假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法,从严惩处,确保市场主体严格遵守制度规范,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  四、问:此次完善减持制度,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有何修改?  答:本次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大宗交易“过桥减持”监管安排。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出让方与受让方,都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等规定。二是完善非公开发行股份解禁后的减持规范。持有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在锁定期届满后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三是完善适用范围。对于虽然不是大股东,但如果其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每3个月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该部分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四是完善减持信息披露制度。增加了董监高的减持预披露要求,从事前、事中、事后全面细化完善大股东和董监高的披露规则。五是完善协议转让规则。明确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类似协议转让的行为应遵守《减持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在一定期限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限制。六是规定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与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七是明确股东减持应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有违反的将依法查处;为维护交易秩序、防范市场风险,证券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可以依法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  五、问:证监会在2015年7月、2016年1月相继发布了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这次又出台了新的制度规则,规则变动是否过于频繁,不利于市场形成稳定的预期?  答:2015年7月,为维护证券市场稳定,我会发布了证监会公告〔2015〕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的行为予以限制。2016年1月,在《18号文》到期后,为实现监管政策有效衔接,我会制定了《减持规定》,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的减持行为作了较为系统的规范。此次修改减持制度,是在充分总结前期经验,并保持现行持股锁定期、减持数量比例规范等相关制度规则不变的基础上,结合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现行减持制度作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  六、问:修改后的减持制度是否会增加创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成本,不利于支持创业投资基金投早投小?  答: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我会在修改完善减持制度时,对创业投资基金的退出问题作出了专门的制度安排。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会将进一步研究创业投资基金所投资企业上市解禁期与上市前投资期限长短反向挂钩机制,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市场化退出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七、问:减持政策调整对锁定期有无影响?  答:减持政策调整不涉及首发锁定期问题,首发锁定期继续执行现有规定。根据《公司法》第141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根据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此次减持政策调整也不涉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问题,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继续执行现有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以及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通过竞价方式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有关主体应当遵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有关锁定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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