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男方父母出资买房房 离婚后该如何要回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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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给儿子媳妇买房,但是父母出资买房的钱小两口写了借条,小两口离婚时媳妇有分到房子吗
父母出资给儿子媳妇买房,房本上是儿子媳妇名字,但是父母出资买房的钱小两口写了借条,小两口离婚时媳妇有分到房子吗
提问者:wl2073***时间: 21:58:18地点:2个回答
你好,有权分割,借款作为共同债务
离婚时可以分到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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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离婚买房跟普通买房是一样的,不会有任何的贷款优惠政策。如果你是非公职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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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写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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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孩子的医疗费属孩子的抚养费范围,双方都有义务承担。房产应一人一半,如双方都无钱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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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法律知识:由父母出资购房,房产证上是写儿媳妇的名字,如果有婚变,能要回房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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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买房房产证署应进行充分协商根据《新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为各自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前购买的房产如果双方都有出钱而只有一方姓名,另一方因为不好意思或者怕影响两个人的感情而未在房产证或者相关证件中体现自已的房屋所有权利,那么一旦双方反目,在分割财产时难免会发生争执并使得这一方处于不利位置。在买房时无论是购买新房还是二手房,房产证上都可以体现出两个人的名字,只不过双方要事先协商好房产份额配比。因为当房产证上同时出现两个业主名称时是要分大、小产权的,事先按份共有分好产权后双方即可以按各自享有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受权利或者承担义务,这样也不会产生纠纷。二、各方出资赞助买房钱款约定清楚年青人买房可能积蓄不足需要借助父母的力量来达成,在这种情况下买房时如已在房产证上同时写明两个人的名字,那么还要再另外签署一份协议。因为如果双方分手,在无任何协议或者凭证的条件下,父母的出资将被认定为赠予两人归双方共有,父母也无追回这笔出资钱款,岂非不公平。所以,无论是父母出资还是其它亲友赞助,在贷款买房前对于出资一方的钱款一定要划分清楚,最好,跟父母或者亲友打个借条,以免不能结婚分手时反目成仇。三、婚前财产公证或协议十分必要婚前情侣买房要慎重,财产公证或者签署协议是共同买房的必要前提。感情甜蜜稳定时不要充昏头脑,明天会发生什么事谁也无法预料,万一最后婚没结成怎么办?所以,在爱的承诺前加上一份法律保护会更加牢固。在双方还未确定夫妻关系前,可以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或者共同签署一份协议。如果发生纠纷时能够及时找出证据来证明,也好避免日后的房产纠纷。四、贷款买房后还贷月供务最好签协议现在银行在为个人办理购房贷款按揭时审批的格外严格。未婚情侣贷款买房,一方有不良记录(如刷爆信用卡,又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不能贷款就只能依靠另外一方,如果日后感情不合分手的话,那么贷款的这一方就得独自承担这笔庞大的“外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贷款买房双方在非配偶关系下,应该签署一个协议,明确双方的贷款权利与义务,一旦一方不能还贷或者负担不起,另外一方仍需要对银行承担还贷义务。五、对于婚前买房后决定转让的情况,如果经过以上途径,那么要求双方同意才可以依法处分。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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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到底归谁?【各种情况大汇总】
作者:杨天泰声明:本文经作者授权发布,转载需注明作者及来源,并附本公号二维码。投稿邮箱:,欢迎提供高质量的案例分析或法律时事评论原创稿件。多希望你们能一直好下去。——题记&当两个单身汪终于打算或者已经走进婚姻殿堂之时,催婚已久的父母老泪纵横,激动地拿出多年的积蓄:“拿去买房吧……”对,这是现代生活中的常见景象。倘若小两口能一直好下去,大概没有多少父母想要把这些给孩子买房的钱拿回来。但在离婚已是寻常事的当下,万一小两口闹掰了,又有多少父母甘心多年积蓄让一个从此以后不相干的人拿走呢?于是,如何分割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的出资款,成为离婚时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一、法律依据&1.《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二、不同情形的不同处理&一般来说,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的出资款需要从三个维度区别不同的情形适用不同的法条作出不同的认定,三个维度分别为:婚前or婚后;出资情况:全额出资or部分出资;产权证登记情况:一方or双方名下。这三个维度大致可以组合出以下情形:1.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证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依《婚姻法》第十八条,为婚前个人财产2.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证登记在对方或双方名下呃,此种情形大概是出资方父母被自己未来的儿媳/女婿所征服,所以将产权证登记在对方或双方名下……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的规定,则此时不管产权证如何登记,首先默认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如果明确表示赠与对方的(有没有考虑自己孩子感受……),则认定为对方个人财产;如果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3.婚前,一方/双方父母部分出资,产权证登记在一方或者双方子女名下同上一情形,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此时不管产权证如何登记,首先默认为出资方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如果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4.婚前,双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证登记在一方或者双方子女名下此种情形,可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依上一情形处理;如果房产证上已载明房产份额的,亦可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按照份额由双方按份共有。5.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证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6.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证登记在对方或双方子女名下此种情形,如果产权证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可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认定为出资方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如果产权证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出资方诚意满满啊),则已不符合《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需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规定,此时优先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则为一方财产。7.婚后,一方/双方父母部分出资,产权证登记在一方或者双方子女名下此种情形是各种情形中争议最大的情形,在法院审判实践中,该情形既有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理的,亦有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处理的。如果双方父母均有出资,则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认定为夫妻双方按份共有,争议尚不算大;但如果只有一方父母出资,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出资方父母则可能会心理失衡,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为出资方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是个人财产,则另一方又会提出异议。《人民司法?应用》2011年第17期所载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杜万华、程新文、吴晓芳《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提出了较为理想的解决办法,姑且摘录如下:“现在房价问题困扰着许多人,年轻人结婚时仅凭自己的收入,一般没有能力买房,只得依靠父母的资助。父母为了子女结婚买房,可能倾其所有,透支了准备养老的积蓄,如果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按照父母的内心本意,应该认定为明确只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有人认为,只有父母明确表示不赠与对方,才能认定为只向自己子女赠与。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符合中国国情的,极少有父母会在子女结婚时签署书面协议,明确房屋与子女的配偶无关,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父母的利益。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如果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可能更符合实际情况。制定司法解释要考虑到中国的国情,畸高房价和高离婚增长率并存,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毕生积蓄,从这次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来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一半。本条规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进行链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客观化,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结婚的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值得注意的是,父母婚后给子女买房的规定,是指父母支付全款给子女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情形。如果父母只是在子女婚后支付首付款,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父母的子女,离婚时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款部分应认定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由于个人财产婚后的自然增值仍然归个人所有,故离婚时首付款的增值部分也应判归一方所有。”8.婚后,双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证登记在一方或者双方子女名下此种情形,可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亦可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份额由双方按份共有。&三、案例参考&值得一提的是,裁判文书网上,诸多法院因对《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与《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理解不尽相同,导致对父母为子女购房的首付款的分割的判决不尽一致,相当一部分案件都经历了一审二审甚至再审,以下为随机选择的几个案例。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5)三中民终字第1030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规定所适用的情形应为双方父母出全资所购得的不动产,而本案涉诉房屋系由双方父母出资支付了绝大部分首付款,剩余购房款由双方贷款并由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故本案所属情形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涉诉房屋系双方婚后购买并登记在伊名下,未有证据证明张的父母出资支付首付款时明确表示单方赠与张,故张的父母出资所支付的首付款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裁判观点认为《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只适用于父母出全资购买不动产的情形,因此首付款只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申字第18号《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从本案贾宏的母亲杨青乐主动要求参加到本案的诉讼中来及原审中明确表示争议的房产与袁秀清无关情况看,杨青乐并没有将其购置房屋的出资赠于袁秀清的意思表示。《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规定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不矛盾,无论适用哪一条法律规定,均不能支持袁秀清提出的“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杨青乐的出资48000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该裁判观点认为,出资方父母参加诉讼已表明该首付款无赠与对方子女的意思表示,该情形既可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也可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应认定为出资方对自己子女的赠与。】3.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203号位于武汉市青山区119街坊1门18号的房屋虽系宋某、舒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所得,但日,宋全兴(宋某之父)向卖房人熊照恒账户中支付购房款75000元的事实属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规定,宋全兴支付的75000元首付购房款,应视为对宋某一方的赠与,所以涉案房屋应按双方支付购房款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该裁判观点认为,首付款为出资方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应按双方支付购房款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四、小结&1.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时,是否明确表示赠与以及赠与谁很重要。2.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时,是否有证据证明该出资为借贷很重要。3.产权证登记名字很重要,产权证是表明产权人的重要证据,因此,若无重要的相反证据,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判决该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4.离婚很麻烦,法官也很累,能不离就别离了!5.真要离婚的话,给父母留点养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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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时父母给的一部分钱离婚后该怎么要回
买房时由男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一套,由于当时其它原因房产证只有女方名字,没男方名字(有共有权证),婚后有一子女,离婚后房产归女方,此后不久女方写了一纸证明,证明买房前男方父母所出资购房款数,并且写明在男方父母有生之年可居住,而今女方要求男方父母搬离该房产,请问男方父母可要到当时购房款吗?一纸证明至今己有九年,还有法律时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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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仍有效,因为女方已经承诺男方父母可以生前有居住权,其无权要求男方父母搬离该房子
房天下知识为您分享了一条干货
你好,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你好,此案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一、父母的出资购房其实是对儿子及媳妇夫妻双方的赠与,房子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离婚时约定房子归女方,女方写的证明有效,并将自己获得的房子添加了附条件——即直到男方的父母居住到去世;三、如现在女方要求男方父母搬出房子,则违反附条件的约定,男方父母可以要求女方支付购房款。如协商不成,可起诉由法院依法判决。
可以要回,无法协商的,可起诉要回
你好: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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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财产分割后房屋需要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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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婚前买房子,且过户了,那么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当然必须有转账凭证,父母不用要法院也会判给父母的亲生子女,要不要回就是另一场官司了。婚后买的房子,一般视为对夫妻的共同赠与,只能要回一半,没有受赠夫妻共同签字的个人赠与合同无效,所以婚后买的房子想要全部要回几乎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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