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5号,销售假冒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产品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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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他人品牌商品的处罚及赔偿
有同行销售我品牌商品被我发现并举报到工商局,请问怎样对他进行处罚,并能否对我做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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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如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则侵犯了商标专用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工商机关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给相关利害关系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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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起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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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例分析
违约能否构成犯罪? ------一起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例分析
企业A系FH牌注册商标所有人,其与制造企业B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企业B制造并销售FH牌商品,企业B在经营活动中,违反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有关商品生产数量及销售方式的约定,向贸易企业C销售了FH牌商品,企业C将FH牌商品出口。随后,企业A发现了企业B与C销售FH牌商品的行为,遂向公安机关举报,要求司法机关按照假冒注册商标罪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企业B与C的刑事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企业B违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制造并销售FH品牌商品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应当依照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第三人企业C购买并销售该违约生产的商品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应当依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对此,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含义应当作广义解释,只要是违反了注册商标权所有人的意思表示,包括尽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违反该合同的情况,均应当视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故企业B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三人企业C购买并销售使用了该FH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应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含义不宜作扩大化解释,企业B与注册商标所有人企业A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先,随后违反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行为性质属于民事违约行为,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有本质的区别,其使用(制造并销售)该FH牌商标的行为不应当构成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第三人企业C购买并销售使用了该FH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行为。 还有一种折衷的观点认为,在双方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情况下,对该合同的违反是否视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形应当结合具体的案情分析而定,如违反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是违反了有关产品品质的约定还是关于生产数量、销售方式的约定?违约涉及金额在整个合同中所占的比重?该合同条文对此类违约行为如何定性?等等。同样,应当依据行为人的违约行为性质来判断第三人企业C购买并销售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是否属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其理由如下:
第一,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民事合同违约不应构成犯罪。 企业B使用FH牌注册商标是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企业A的许可,双方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合同是民事合同,违反商标许可合同的实质是违反民事合同,违反民事合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显然没有法律依据。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无论是刑法,还是民法通则及合同法,都没有违反民事合同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 。根据刑法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故被许可方违反商标许可合同,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企业B违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行为不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目前,在我国刑法学界,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定义有很多,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犯罪,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刑法分则将侵犯知识产权罪单独作为一节归类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知识产权犯罪不仅侵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如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还违反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管理制度、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了国家经济增长,即知识产权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属于伪劣商品,即行为人在自己生产、销售的同种类合格产品上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时又是伪劣商品,即行为人在自己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上,假冒他人同种类商品的注册商标。前述两种情况的假冒行为不仅侵害了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违反了国家商标管理制度、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即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本文讨论的案例中情形则明显不属于前述两种情况,企业A与企业B双方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制造生产FH牌商品的行为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企业A的许可,该授权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受法律保护的,同时企业B生产制造的商品是“真品”,并非“假冒品”,即商品的原始来源是合法的,即使后续存在违反许可合同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也只属于民事违约行为,这种违约行为没有违反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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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页28页69页34页97页67页38页17页83页56页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增补版) [平装]
著 译 者: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至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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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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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指导案例(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王洪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第8号)——对于生产、销售不具有生产者、销售者所许诺的使用性能的新产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刘泽均、王远凯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第47号)——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如何具体界定熊漓斌等生产、销售假药案(第115号)——生产、销售假药进行诈骗的行为如何定性韩俊杰、付安生、韩军生生产伪劣产品案(第143号)——为他人加工伪劣产品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陈建明等销售伪劣产品案(第118号)——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行为如何定
性胡廷蛟、唐洪文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第144号)——如何认定非法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林烈群、何华平等销售有害食品案(第94号)——以工业用猪油冒充食用猪油予以销售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李云平销售伪劣种子案(第109号)——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犯罪的法律适用鞠春香、张志明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第165号)——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定罪量刑俞亚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第166号)——销售以“瘦肉精”饲养的内猪致多人中毒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二)走私罪北京太子纺织工业有限公司、姚志俊等走私普通货物案(第1号)——单位走私犯罪在法律文书中如何表述林春华等走私普通货物案(第18号)——以公司名义进行走私,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是个人犯罪陈德福走私普通货物案(第151号)——犯罪单位的自首如何认定宋世璋被控走私普通货物案(第267号)——在代理转口贸易中未如实报关的行为不构成走私罪上海华源伊龙实业发展公司等走私普通货物案(第268号)——擅自将“进料加工”的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行为的定性王红梅、王宏斌、陈一平走私普通货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336号)——以单位名义实施走私犯罪,现有证据只能证实少量违法所得用于单位的经营活动,绝大部分违法所得的去向无法查清的,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蓑口义则走私文物案(第416号)——走私古脊椎动物、古人类化石的行为应以走私文物罪定罪处罚,走私古脊椎动物、古人类化石以外的其他古生物化石的行为不能以走私文物罪定罪处罚林永杰、卢志强走私普通货物案(第423号)——走私仿真枪犯罪案件中的有关鉴定和计税依据问题张俊等走私普通货物案(第455号)——单位责任人员在实施单位犯罪的同时,其个人又犯与单位犯罪相同之罪的,应数罪并罚(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管桦虚报注册资本案(第70号)——虚报注册资本构成犯罪的标准如何掌握周云华虚报注册资本案(第102号)——检察机关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单位犯罪案件应如何正确处理薛玉泉虚报注册资本案(第130号)——开具假银行进账单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如何定性杨文康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第187号)——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之区分沈卫国等挪用资金、妨害清算案(第269号)——妨害清算罪的具体认定高原、梁汉钊信用证诈骗,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270号)——如何理解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客观条件董博等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第285号)——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杨志华企业人员受贿案(第320号)——筹建中的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财物的能否以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杨吉茂伪造货币案(第23号)——伪造美元的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赵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第48号)——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抬高股票价格获利的行为如何处理张顺发持有、使用假币案(第188号)——购买并使用假币行为应以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高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第56号)——利用经济互助会非法集资的行为如何定性王昌和变造金融票证案(第71号)——涂改、变造存折后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的行为如何定性汪照洗钱案(第286号)——洗钱罪主观明知要件的理解与认定张炯、李培骏妨害信用卡管理案(第386号)——刑法修正案(五)第一条的适用潘儒民、祝素贞、李大明、龚媛洗钱案(第471号)——上游犯罪行为人尚未定罪判刑的如何认定洗钱罪姚凯高利转贷案(第487号)——套取银行的承兑汇票是否属于套取银行信贷资金惠庆祥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第488号)——如何认定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五)金融诈骗罪曹娅莎金融凭证诈骗案(第4号)——使用变造的金融凭证进行诈骗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朱成芳等金融凭证诈骗、贷款诈骗案(第33号)——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作抵押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河南省三星实业公司集资诈骗案(第72号)——犯罪后单位被注销如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郭建升被控贷款诈骗案(第88号)——贷款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如何把握陈玉泉、邹臻荣贷款诈骗案(第103号)——对于1997年刑法施行前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应如何处理吴晓丽贷款诈骗案(第95号)——如何区分贷款诈骗罪和贷款纠纷季某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案(第96号)——骗取货物后以空头支票付款的行为如何定罪姚建林票据诈骗案(第145号)——票据诈骗罪是否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袁鹰、欧阳湘、李巍集资诈骗案(第167号)——非法传销过程中携传销款潜逃的行为如何处理刘岗、王小军、庄志德金融凭证诈骗案(第168号)——犯罪故意内容不一致的能否构成共同犯罪马汝方等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案(第305号)——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罪名适用张福顺贷款诈骗案(第306号)——贷款诈骗罪与贷款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分周大伟票据诈骗(未遂)案(第277号)——盗取空白现金支票伪造后使用的应如何定性李兰香票据诈骗案(第307号)——利用保管他公司工商登记、经营证章的便利条件,以他公司名义申领、签发支票并非法占有他公司财物行为的定性曾劲青、黄剑新保险诈骗、故意伤害案(第296号)——保险诈骗罪主体、犯罪形态的认定王世清票据诈骗、刘耀挪用资金案(第387号)——勾结银行工作人员使用已贴现的真实票据质押贷款的行为如何处理田成志集资诈骗案(第464号)——亲属提供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能否认定自首张北海等人贷款诈骗、金融凭证诈骗案(第424号)——伪造企业网上银行转账授权书骗取资金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李路军金融凭证诈骗案(第425号)——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以换折方式支取储户资金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金融凭证诈骗罪张国涛信用卡诈骗案(第472号)——如何认定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范围徐开雷保险诈骗案(第479号)——被保险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利用挂靠单位的名义实施保险诈骗行为的,构成保险诈骗罪张平票据诈骗案(第653号)——盗窃银行承兑汇票并使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票据诈骗罪(六)危害税收征管罪张贞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89号)——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别如何界定芦才兴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案(第110号)——虚开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冲减营业额偷逃税款的行为如何定性何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119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何计算吴彩森、郭家春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31号)——税务机关利用代管监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高开低征”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普宁市流沙经济发展公司等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32号)——单位共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定罪处罚北京匡达制药厂偷税案(第251号)——如何认定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曾珠玉等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52号)——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中国包装进出口陕西公司、侯万万骗取出口退税案(第287号)——“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出口退税款”的司法认定杨康林、曹培强等骗取出口退税案(第329号)——如何认定明知他人具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主观故意邓冬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337号)——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和票面额分别达到不同的量刑档次的如何量刑樟树市大京九加油城、黄春发等偷税案(第447号)——行为人购进货物时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未索要,销售货物后没有按照增值税征管规定纳税,从而偷逃应纳税款的,在计算偷税数额时,应当减除按照增值税征管规定可以申报抵扣的税额(七)侵犯知识产权罪朱某、卢某假冒注册商标案(第65号)——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能成为再审的理由戴恩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第57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认定标准昌达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第67号)——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如何认定姚伟林、刘宗培、庄晓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第66号)——举报同案犯并如实交代自己参与共同犯罪事实的应否认定为自首王化新、唐文涛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第111号)——如何认定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朱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第131号)——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就被查获的能否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王安涛侵犯著作权案(第120号)——未经许可将非法获得的计算机软件修改后出售牟利的行为如何定性舒亚眉、陈宝华侵犯著作权案(第146号)——侵犯著作权罪如何认定项军、孙晓斌侵犯商业秘密案(第233号)——非法披露计算机软件源代码的行为是否属于侵犯商业秘密孟祥国、李桂英、金利杰侵犯著作权案(第253号)——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竞合的法律适用原则谭慧渊、蒋菊香侵犯著作权案(第417号)——对于司法解释是否需要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杨永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第456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的是否作为犯罪处理李宁侵犯商业秘密案(第519号)——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经营信息与重大损失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第576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的应依何标准进行处罚杨俊杰、周智平侵犯商业秘密案(第609号)——自诉案件中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要构成要件(八)扰乱市场秩序罪朱奕骥投机倒把案(第3号)——承包经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构成单位犯罪王建军等非法经营案(第34号)——骗购国家外汇的犯罪行为如何适用法律刘振杰等非法经营案(第2号)——倒卖骗购的外汇额度行为如何定罪王作武非法经营案(第73号)——印刷、发行宣扬邪教内容的出版物如何适用法律王宗达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第85号)——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中的“重大损失”如何认定俞辉合同诈骗案(第169号)——刑法修订后审理的实施于刑法修订前的单位贷款诈骗案件如何处理赵志刚伪造有价票证案(第170号)——伪造洗澡票的行为如何定性程庆合同诈骗案(第211号)——通过欺骗手段兼并企业后恶意处分企业财产的行为如何定性高秋生、林适应等非法经营案(第212号)——运输假冒台湾产香烟的行为如何定性董佳、岑炯等伪造有价票证、职务侵占案(第213号)——以假充真侵占门票收入款行为的定性李柏庭非法经营案(第234号)——如何区分有奖销售与以变相传销方式实施的非法经营罪黄志奋合同诈骗案(第271号)——如何认定诈骗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宋德明合同诈骗案(第308号)——如何理解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宋东亮、陈二永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案(第278号)——在共同强迫交易过程中,一人突发持刀重伤他人,对其他参与共同强迫交易的被告人应如何定罪处罚秦文虚报注册资本、合同诈骗案(第352号)——骗取他人担保申请贷款的是贷款诈骗还是合同诈骗高国华非法经营案(第330号)——非法从事外汇按金交易的行为如何处理王贺军合同诈骗案(第403号)——以签订虚假的工程施x_-ffN为诱饵骗取钱财的行为是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郭金元、肖东梅非法经营案(第378号)——被行政处罚过的非法经营数额应否计入犯罪数额刘建场、李向华倒卖车票案(第379号)——以出售牟利为目的购买大量车票尚未售出的行为如何处理宗爽合同诈骗案(第457号)——以签订出国“聘请顾问协议书”为名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如何定性王珂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蔡明喜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第426号)——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中的“其他有价票证”如何认定古展群等非法经营案(第448号)——如何认定非法买卖、运输盐酸氯胺酮注射液行为的性质谈文明等非法经营案(第473号)——擅自制作网络游戏外挂出售牟利构成犯罪的应当如何适用法律陈宗纬、王文泽、郑淳中非法经营案(第489号)——超越经营范围向社会公众代理转让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是否构成犯罪李洪生强迫交易案(第520号)——使用暴力强行向他人当场“借款”并致人轻伤的如何定罪处罚周新桥等非法经营案(第564号)——刑法修正案颁布实施前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谭某合同诈骗案(第577号)——业务员冒用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违规收取货款的行为如何定性沈容焕合同诈骗案(第578号)——涉外刑事案件中境外证据的审查与认定訾北佳损害商品声誉案(第597号)——如何认定损害商品声誉罪中的“他人”薛洽煌非法经营联邦止咳露案(第632号)——非法经营药品犯罪案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曹戈合同诈骗案(第645号)——伪造购销合同,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承兑合同,将获取的银行资金用于偿还其他个人债务,后因合同到期无力偿还银行债务而逃匿,致使反担保人遭受巨额财产损失的行为,如何定性刘恺基合同诈骗案(第646号)——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刑事立法、司法规范专题论谈实务探讨热点问题审判实务释疑问题探讨疑案争鸣大案传真裁判文书这登附:高法公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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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节录)
(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 23号)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第八十九条
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九十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2004年12月22日
法释[2004] 19号)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2010年3月26日
法释[2010] 7号)
第一条(第三款)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
(2011年1月10日
法发[2011] 3号)
八、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
(2003年12月23日
高检会[2003] 4号)
二、关于销售明知是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行为中的“明知”问题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销售金额较大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1、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的;
2、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的;
3、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被发现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4、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四、关于共犯问题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本《纪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仍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直接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或者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或者直接参与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2、提供房屋、场地、设备、车辆、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技术等设施和条件,用于帮助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
3、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
上述人员中有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实施本《纪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处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实施本《纪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节录)
(1983年3月1日)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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