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月职工养老保险每月怎么多了五十多元

今年五十四岁买断工龄灵活就业人员,没钱交社保,该怎么办?今年五十四岁买断工龄灵活就业人员,没钱交社保,该怎么办?水流云在草青青百家号54岁还没退休,应该是个男同志,男同志的法定退休年龄是60岁。今年54岁,离法定退休年龄还差6年。问题是如果你现在手头拮据,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有困难,怎么解决最后这六年的养老医疗缴费困扰问题呢?我曾经从事人事工作多年,在这儿给大家提供如下建议,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由于遇到这个问题的人不一定是在哪个地区,各地政策又有所不同,所以具体操作可能有所不同,但道理是一样的。我以北京地区为例,根据我对北京相关政策的了解,建议朋友们能参考我如下的建议去做。第一步:未来的第1年,建议你以失业人员身份,享受国家和北京地区相关优惠政策,免费参加医疗保险,中断养老保险,领取失业保险金。好处:没有任何支出,可以积累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生病可以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待遇,按你的情况,你每月还可以领取1300元左右的失业保险金(具体能领多少失业保险金,要看你交了多少年的失业保险,2017年的标准分别是,元,明年还会涨,你把这笔钱储存起来,然后按照我下面说的第二步的建议去做,基本可以解决你之后5年的社保缴费问题。弊端:养老保险要中断1年,未来退休领取养老金时每个月要少那么几十块钱。操作:马上杀到你户籍地的片区街道社保所和本区职介,跑完这两个地方,才能办完从灵活就业人员转成失业人员的所有手续。之后这一年,你不必交纳任何费用,照样可以享受医保待遇,生病时可以享受医保报销待遇。在门诊就医时,社区医院可以报销90%,非社区医院可以报销70%。生病住院就医时,可以报销85%以上。还有还有还有,每月你还可以领取1300元左右的失业保险金哦。12个月下来,大概16000元,也是一笔不算少的钱吧,你把这笔钱储存起来,解决你未来第2年~第6年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费用,这样你退休前这6年的问题就彻底圆满地解决了。第二步:也就是未来的第2年~第6年,你退休前的最后5年,建议你以40,50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积累相应的缴费年限。到60岁时,正常办退休。好处:你第一年领取的失业金,基本上就够你交这五年的钱了,即使不够,也就差那么一点点。你几乎不用花什么成本,就可以积累五年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我们来计算验证一下:第一年领到的失业金约为:00元未来5年需缴纳的养老事业和医疗费用是多少呢?北京2017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每月养老缴费金额为170.04元,失业5.67元,医疗保险49.60元,生育和工伤不需要交费,合计缴费金额为225.31元。未来5年需缴纳的养老事业和医疗费用至少为225.31*12*5=13518.60元(实际上要比这个数据多,因为每年缴费金额会涨那么一些)=2082元(应该差不多能抵得过未来5年的上涨金额)算完,你是不是有点美?弊端:如果未来五年里,养老和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每年增加过快,你还是多少要添一些钱,但不会太多,解决起来困难应该不大。操作:一年以后,你还是跑这两个部门,也就是跑片区街道社保所和本区职介,把自己的失业身份转成40,50灵活就业人员。根据你的描述,你完全符合政策规定,可以享受社保补贴,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积累最后5年的缴费年限(你的年龄可以享受五年这样的政策,一般情况只可以享受三年)。我猜,也许你不了解政策,不知道其实你是可以享受国家对灵活就业人员的优待政策的。其实你只需要交很少的一点钱,可以不中断养老保险缴费,6年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常办理退休,能享受相对理想的养老金。小成本撬动大杠杆。如果你是聪明人,就一定要这样做。如果这两步你都做到了,你就下了一盘高棋,在我看来,这是解决你未来6年之忧的最佳途径。将来可以顺利退休,领取较高的养老金,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待遇。另外,要对你说三点:1.如果你怎么都跑不明白,如果你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已经达到15年,你今年54岁,我猜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肯定够15年了,但不知你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是否够25年,如果都够,那么我建议你也可以先中断不交,快要退休的最后1年,再交几个月就行,其实这几个月可以不交,交的真正目的是为了让你的退休利益最大化,能领取相对最高的养老金。因为养老金的计算,是按你退休前,最后缴费的前一年的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的。花这几个月的钱很值得。2.如果有人建议你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成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我不建议你这样做。这是最差的一步棋。是万般无奈最臭的一步棋,领到的养老金比城镇职工少太多了。明白人不会这样做。北京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基础养老金(2017年一律为每人每月28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总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男139,女170】),一般每个月只有那么几百元。而北京城镇职工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现在最低也是1700多元。3.如果你不是在北京,建议你参考我上述建议的思路,结合当地政策,殊途同归。用最小的城成本甚至零成本解决你未来的六年之忧。希望你六年后能高高兴兴,顺顺利利地办理退休手续,赢取比较理想的养老金。愿天下不再有退休难,难退休之人,愿每一个人都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我是“水流云在草青青”,欢迎大家关注我。如果你对今天的话题有自己的想法和建议,请在评论区留言,大家一起交流探讨。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水流云在草青青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资深HRM,社科院经济学硕士,专注社保退休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五十岁职工公司破产养老保险怎么了办_百度知道
五十岁职工公司破产养老保险怎么了办
五十岁职工公司破产养老保险怎么了办
我有更好的答案
  公司破产,依法解除合同,给予经济补偿,缴纳失业保险的,可以领取失业金,自己再次参加工作,由新的工作单位接续缴费,或者自己以灵活就业方式接续缴费。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可以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按照个人参保。
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个人参加养老保险。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您可能关注的内容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_百度百科
清除历史记录关闭
声明:百科词条人人可编辑,词条创建和修改均免费,绝不存在官方及代理商付费代编,请勿上当受骗。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为了保障城镇在职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修改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决定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9号令发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修改为:
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按不低于同期居民1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利率计息。
二、第十九条修改为:
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三、删除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四、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日起施行。《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在职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是指经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单位和在职人员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退休人员按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人员、退休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养老保险实行国家、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费用,个人储存与统筹互济相结合,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与激励在职人员积极性相结合的原则。
单位有为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在职人员有为自身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和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本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除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外,在有条件的单位,逐步推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鼓励有条件的职工参加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第二章
第六条 本市设立市社会保险委员会,负责审议养老保险的发展规划,研究和决定养老保险的重大政策,筹划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七条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市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养老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
(二)编制养老保险的发展规划;
(三)拟订养老保险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
(五)监督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养老金的支付和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
(六)领导市和区、县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的工作。
(七)执行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 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是具体承办养老保险事务的机构。其职责是:
(一)负责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和养老金的支付:
(二)管理个人养老保险帐户;
(三)接受单位和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对养老保险情况的查询;
(四)办理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委托或者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务。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九条 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单位、均应当向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指定的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单位和在职人员的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设立的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被撤销以及录用或者辞退在职人员(包括辞职、自动离职和开除、除名等情况)时,应当在1个月内向原受理登记的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时,应当为单位设立养老保险的编码,为在职人员设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并核发《养老保险手册》。
第十条 在职人员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终生不变,《养老保险手册》记录在职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前的连续工龄和本办法实施后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作为退休时计发养老金的依据。在职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养老保险手册》随同本人转移。
第十一条 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在职人员每月按规定期限缴纳,不得逾期缴纳或者漏缴、少缴。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一月全部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5.5%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职人员应当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3%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职人员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200%以上的,2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60%的。以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为缴费基数。
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的计算口径,应当与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的计算口径相一致。
单位和在职人员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的调整。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提出、报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渠道列支:
(一)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税前列支;
(二)机关和全额预算、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从行政费或者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养老保险费按以下办法缴纳:
(—)在职人员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其每月工资中代扣。在职人员工资收入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每月应当按规定时间到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定本单位和在职人员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按核定数额如数缴纳。
第十五条 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应当每年结算1次,并向在职人员出具养老保险费缴纳清单。
第十六条 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应当记入的养老保险费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分:
(1)按在职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不超过上一年度按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150%的部分)的一定比例(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为8%,机关、全额预算事业单位为10%,差额预算事业单位为9%)记入的数额;
(2)按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的5%记入的数额。
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应当随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除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部分外,均为社会统筹部分。
第十八条 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按不低于同期居民1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利率计息
第十九条 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险基金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
第二十条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本市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或者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满15年。
凡符合前款条件的退休人员,可以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经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定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失业人员,可以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到达退休年龄时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人员。应该退职;连续工龄满5年、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的在职人员,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退职。退职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不满5年或者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不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四条 凡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其养老金可以终生领取。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已领完的,其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部分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 在职人员、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属于个人缴纳部分的余额,可以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第二十六条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可以要求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规定时间到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复核手续;对不办理复核手续的。可以停止支付养老金。
退休人员出国、出境或者因其他原因。本人不能办理复核手续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出具证明其生存的证书。
退休人员出国、出境或者因其他原因,本人不能领取养老金,需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应当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代理书。
第二十七条 凡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其退休后的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养老金=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120
第二十八条 凡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1995年底前退休和退职的人员,先按原办法计算月养老金,再按个人累计缴费额的一定比例增发月养老金。增发比例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企业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加上本办法实施前的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增发11%;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年相应增加1个百分点,但增发比例最高不超过16%。
(二)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加上本办法实施前的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增发2%;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年相应增加1个百分点,但增发比例最高不超过7%。
(三)企业退职人员增发10%;机关和事业单位退职人员增发1%。
前款所述人员不论在哪个月份到达退休年龄,退休当年按12个月缴费,并按前款规定增发养老金。
离休干部、劳动模范、高级专家以及按国家规定可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人员等所享受的优惠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按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乘上规定系数、推算为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其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
月养老金=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系数÷120
按前款规定计发的养老金,如果低于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办法计算的养老金标准的,可以改按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办法计发。
第三十条 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按月支付退休人员养老金,不能移作他用。
向退休人员支付养老金时,应当按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个人缴费额与单位缴费额的比例相应扣减储存额。
第三十一条 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最低标准由市社会保险委员会规定。按规定领取的养老金低于最低标准的,可以按最低标准发给。
养老金的最低标准,随经济发展和本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升的情况作调整。
第三十二条 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每年根据本市上一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升幅度进行调整,于当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当年退休的人员的养老金自下一年度起调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上一年度下降时不作调整。
第三十三条 本市将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参照在职人员实际工资的增长情况,不定期给予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对有特殊困难的退休人员增加特殊生活补贴。
第三十四条 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救济金等,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支付。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第五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单位和在职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收入;
(四)依照本办法规定所收取的滞纳金。
第三十六条 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用于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不敷支付时。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
养老保险基金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三十七条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是:
(一)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死亡后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支付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救济金等;
(三)在职人员、退休人员死亡后应当发给其法定继承人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属于个人缴纳部分的余额;
(四)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
经市社会保险委员会核准。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可以按养老保险费实际征集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按前款规定提取的管理费免征税、费。
第三十八条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在保证正常支付和安全的前提下增值运营,不得进行回收期长、风险大或者投机性的投资。运营后归入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部分免征税、费。
第三十九条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应当定期或者根据市社会保险委员会的要求。及时对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汇总、核实、向市社会保险委员会汇报。
第四十条 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支付和增值运营,应当每年编制预算和决算。
第四十一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支付和增值运营,应当同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金融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市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代表参加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组织、监督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第六章
争议处理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 在职人员与单位之间因缴纳养老保险发生争议的,以及在职人员、退休人员或者单位与养老保事业管理中心因养老保险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申请裁决。
第四十四条 在职人员、退休人员或者单位可以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要求核查个人或者单位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和养老金的支付情况。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应当无偿提供服务。
第四十五条 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缴、漏缴或者少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可以通过银行扣缴,并可处以未缴纳金额1至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3万元。
第四十六条 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逾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按日增收应缴纳金额2‰ 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归入养老保险基金。
第四十七条 退休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到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注销手续。违反前款规定,以伪造有关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应当追回其多领、冒领的金额;情节严重的,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可处以多领、冒领金额1至5倍的罚款。其中,对单位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个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 对扰乱养老保险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第七章
第五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过渡办法、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养老保险办法,按本办法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本市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日至本办法施行以前尚未实施《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按该方案的要求履行应当承担的义务。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引用日期]
清除历史记录关闭职工养老保险如何缴纳
是按月缴纳吗
09-02-18 &匿名提问
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后养老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下岗、失业职工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继续保留,个人账户储存额照常计算。下岗、失业人员由企业招用再就业的,新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自谋职业的,可以依托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理接续和缴费手续,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照规定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5.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我省规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不含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的)及其职工,可按不低于1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逐步过渡到与国有企业相同的比例。其中,职工个人执行全省统一的缴费比例(今年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企业部分由企业缴纳。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采取灵活方式就业和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员,原则上按1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体工商户雇工本人按8%的比例缴纳,其余部分由业主缴纳。 6.农民工与企业中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算利息。重新就业的,应按规定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未重新就业的,对本省籍的农民工,可根据本人申请,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到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对外省籍的农民工,可根据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7.职工失业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失业后,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断缴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参保人员除领取失业金期间以外的中断缴费时间,在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按零计算缴费基数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我是一名下岗人员,从下岗后交纳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一年比一年高,2008年交纳到4500多元,2007年交3600多元,仅医疗保险就上涨500多元。   如此高的社保费用,对摇摇无期才能领退休工资的下岗人员来说,是不是有点高了呢!   我们不知道这些保险费用数据是如何计算出来的,也不能知道真正等到退休的时候能够领到多少退休工资,甚至怀疑能否将交出的保险费本金领得回来!!!!!!!   对这一切的未知数,不交吧,以前已交了十多年了,加上未实行养老统筹之前的十多年工龄,近三十年了,如果终断交纳保险费,以后老了养老问题怎么办!   交吧,下岗后近五十岁的人了,没有那个单位要,只有在外打点零工,生活都较困难,挣的工资一半拿来交了保险,无法谈什么养家、更无说创业发展。   如今公务员拿的高工资,享受各种优惠的待遇,既不交养老保险,也不交医疗保险,退休后工资比其他退休人员工资高得多。   事业单位这么多年来同样享受公务员的待遇,这次国家仅提出养老保险改革,要不要个人交一点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费,还要试行,而这群人就到处叫开了,说白了,就是不愿自已交钱。   企业单位职工自已交一部分,其余大部分单位承担,这部分是保险的主流,政策都因他而定,无法怨言。   而企业下岗人员,所有的各种保险就得自已全部买单,谁也依赖不到。企业下岗人员本来就为国家或企业承担了一次改制下岗减负的责任,可后来所交纳各种名目繁多的高额保险费,这实在让人难以承受。而现在这部份人员中,大多在45岁以上,找工作,很多单位不愿接收这个年龄段以上的人员,而其自身条件也限制了自已很多就业机会,他们没有条件,没有能力再进行二次或三次创业,只能靠干些零工来维持生活,可这高额的各项保险费用却占去了一大半工资,无法养育家人及子女。   在中国现阶段,谁是真正的弱势群体?企业下岗人员!他们与农民工比,农民工有其自身生存的条件-土地,他们挣钱是为了生活得更好,能比吗?还敢与其他的包括在职员工、公务员比吗?谁能为下岗人员说话!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如果你有单位的话,是由单位代扣代交的,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是按月交纳.如果你没有单位,是自己在人才交流中心交纳,那是一年交纳一次.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职工养老保险计算器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