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强制执行冻结账户期限人的社保卡账户可以冻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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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账户法院能冻结吗
&&&&&&社保是每个人在工作当中都会接触的,社保的缴纳多少和自己的工资水平所在地区有一定的联系,个人和单位应该依法缴纳社保,社保的用途也是比较多的,除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还有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社保账户法院能冻结吗-攻略
社保账户法院能冻结吗
1、法院不可以查封社会保险中心的社保账户;2、法院也可以不查封个人的社会保险账户。......
1、法院不可以查封社会保险中心的社保账户;2、法院也可以不查封个人的社会保险账户。
法院能冻结个人银行贷款还款账户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当然有权依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你妈妈的银行账户。如果原告败诉,则原告而不是法院应承担保全错误的法律责任。至于“离婚前我爸爸欠了别人的钱,事情过去十多年了”,债权人是否过了诉讼时效,得看不同情况:如果借条有明确的还款期限,且期限不是特别长,债权人又没有证据证明这些年来一直向你爸讨债,则债权人已过二年的诉讼期限而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当然你爸还愿意还的除外;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则不过诉讼期限。另外,你爸离婚前的欠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你妈妈完全可以依法抗辩,即使抗辩不成功,你妈也可以事后追究你爸的法律责任。如果法院判决你妈应承担共同债务,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可申请执行,法院从你妈的账户中扣款。冻结银行账户的期限为六个月,届满前可依申请延长三个月。纵横法律网辜洪程律师
不会,银行只对贷款人或担保人的帐户处理。
法院在接到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后,可以暂时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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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账户法院能冻结吗-问答
我因交通事故,账户被法院冻结了,能办信用卡吗?
您好,账户冻结和信用卡的申请并没有太大的关联性。你可以直接来融360平台的信用卡中心筛选适合自己的信用卡,提交相关资料,按征程流程申请等待审核即可。
法院扣划银行存款规定是什么样的呢,我朋友的账户被法院冻结扣划了。
法院扣划银行存款规定,法院扣划银行存款规定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目前,确定查冻扣权力及权限的最重要依据是日起开始施行的《商业银行法》。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各机关的权限如下:有权查询单位: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机关、监察、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海关、税务、审计、证监会。有权冻结单位: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海关、税务。有权扣划单位:法院、海关、税务。
银行卡被法院冻结的话,会提示吗
银行卡如果被法院冻结的话,是不会短信或电话提示的。只是在使用的时候会发现状态不正常,冻结支付。不会提示,银行卡被冻结要咨询银行的。可以打银行客服电话问一下的。
银行卡取款密码错误3次即被锁卡,银行卡被锁不会提醒的。如果有钱但是取不出来钱,一般情况就是锁住了。如果这样的话本人带上身份证和卡去银行激活就行。还有司法纠纷被法院冻结,这种情况,纠纷解决了就会解除冻结。如果卡被冻结,你只能本人持身份证到原发卡银行去解冻.
法院能冻结几张银行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可以续冻,冻结以后,账户可以进账,支付的时候必须在查封数额范围内支付。  1.银行冻结系统是半年后自动解冻。一般如果没结案,法院持相关文件会在“续冻”  2.若满6个月后,银行系统会自动解冻,若没有相关文件银行不会再冻结.  3. 法院继续冻结肯定会未结案之类文件.如果未满6个月结案,法院会持“解冻通知书”去银行解冻。按照规定是应该通知当事人的.再次续冻要看案件进展情况,银行系统最长是6个月.  4.如果解除法院的冻结账户,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帐户是因何被冻结的,简单点来说,只要冻结的原因消失(解决)后,当事人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冻结的申请,法院核查后,属实的,就会解除冻结账户。不一定。一般都是冻结工资卡或银行卡余额比较多的。如果其他银行卡发生比较频繁,而已冻结的卡不再有款项进入,法院就会冻结其他账户。建议及时还款。一般这种情况是对方应该支付你的钱一直是逾期未付才导致冻结银行卡的吧?一般来说几个工作日银行就会干涉,对方账户里面有足够支付你的情况下,会自动扣除
信用卡法院能冻结吗?
 信用卡法院可以冻结,如因办案或司法需要,法院有权冻结涉案相关银行账户。  信用卡被冻结的几个原因:  1、涉嫌套现导致冻结  如果频繁的使用pos机大额消费,或频繁的大额取现等原因,造成了银联对你的信用产生怀疑,银联会通知银行怀疑你的账户有套现的嫌疑。信用卡会以涉嫌套现为理由被冻结。  2、多次逾期还款  如果多次逾期还款,银行将会认为您没有偿还能力而冻结信用卡。此时您全额还款,打电话给客服,要求解冻,结果可能被降额度,但如果逾期次数不多,一般客服会给解冻的。  3、财产被法院冻结的  财产因各种纠纷被冻结或没收的,信用卡也会被冻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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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法院有权冻结医保卡吗?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法院有权冻结医保卡吗?
提问者:wl2310***时间: 20:03:46地点:1个回答
你好,法院有权冻结你的所有银行卡,包括有储蓄功能的医保卡。
追问:我爱人退休了,国家给发了一个独生子女费共计17460元,这个钱法院也能冻结吗?我孩子现在还上大学,如果没有学费可以申请这个钱吗?
回答:您好!关于申请独生子女费的流程手续,建议您到相关部门了解。
答:周一至周五,但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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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到房管局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产权。2、委托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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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法律知识:法院解冻社保账户 被执行人送锦旗致谢法院解冻社保账户 被执行人送锦旗致谢想走多远百家号近日,被执行人刘某来到湘东区法院将一面印有“一心为民 廉洁奉公”的锦旗送到执行法官手中,以表其感激之情。事情源于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某银行与被执行人刘某等人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某的社保账户予以冻结。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被执行人生活困难,且无其他固定收入,经执行法官做双方当事人工作,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依据申请及时解除冻结,保障了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经济来源。之后,充满感激之情的刘某送来了锦旗,感谢执行法官细致、人性化的工作态度和执法方式。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想走多远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努力工作,不懈追求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被执行人更改冻结工资卡违法吗__工资福利知识_社保知识_社保频道(WAP手机版)
被执行人更改冻结工资卡违法吗作者:&&来源:&&阅读:138
  被执行人更改冻结工资卡违法吗
  违法,而且行不通。银行是根据法院的裁决进行冻结的,在解除冻结之前,不会根据你的要求重新办卡的。
  法院冻结工资卡后,如果再次办卡,而上次实际冻结的金额不足的,则法院仍然可以依法进行冻结;如果上次已经足额冻结的,则不会再冻结。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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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
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
(2014)执他字第22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14]29号《关于请求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废止劳社厅函[2002]27号复函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本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也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依照前述规定,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三、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应当注意向社会保障机构做好解释工作,讲清法律规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绝协助的,可以依法制裁。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该批复作出的背景是,2014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以《关于请求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废止劳社厅函[2002]27号复函的报告》,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废止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答复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关于对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债务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27号函)(以下简称劳办函),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浙江高院所请事项不属于协调事项,而是审判执行中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经过研究后以函文形式直接答复浙江高院。
一、浙江高院请求协调的原因
多年来,浙江高院在执行涉及退休人员的民事案件,需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各地社保机构以劳办函对此问题有明确规定为由,拒绝协助人民法院协助冻结、扣划养老金,导致不少案件无法执行。劳办函认为:“基本养老金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养命钱’,离退休人员能否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直接关系到其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同时基本养老金在发放给离退休人员之前,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对此也做出了相应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法定授权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机构,承担着将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职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直接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法院判决的债务。”
二、浙江高院的意见
浙江高院认为:(一)劳办函意见于法无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以下简称《通知》),针对的是社保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与其他企业发生纠纷的情况,《通知》要求“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这是考虑到社保机构只是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者、而非所有者,当社保机构作为债务人时,只能以其自有财产偿还债务,不能动用其所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但退休人员作为债务人的情况与上述《通知》针对的情况完全不同。
(二)社保机构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养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我国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制度后,退休人员工资发放方式由原工作单位发放,改为由政府社保机构统一发放养老金。当退休人员作为被执行人时,其可以领取的养老金无疑属于责任财产,可以用于清偿债务。社保机构作为养老金的管理和发放部门,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养老金。考虑到退体人员属于特殊群体,最高法院法研[2002]13号答复,对人民法院执行养老金已经在执行顺位和限度上作出了保护性规定,体现了公平、正义原则。实践中,很多申请执行人的境遇远比作为被执行人的退休人员困难。故社保机构于法于理于情都应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养老金。
最高法院函复意见的理由
被执行人的养老金能不能执行的问题,实际上涉及两个问题:(一)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是否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二)社保机构应否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
(一)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是否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
依照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同时,依照该规定第五条第八项的规定,除非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明确禁止,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均可以作为责任财产由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在性质上属于资金请求权,是被执行人所有一类特殊债权,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一部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当然可以冻结、扣划。但是,由于养老金涉及的群体比较特殊,其谋生的能力相对较差,所以在冻结、扣划前,依照查封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必须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所必须的生活费用。”
(二)社保机构应否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也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依据前述规定,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至于劳办函中提到的《通知》不得查封社保基金的规定,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社保机构所欠债务时,不得对社保机构管理的社保基金进行执行,其逻辑前提是社保基金不属于社保机构所有,而特定化到被执行人名下的养老金则属于其财产的一部分,不在《通知》限制之列。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早在日在法研[2002
]13号答复中认为:“为公平保护债权人和离退休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上述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予以协助。”我院应当重申该答复精神。
另外,还涉及对浙江高院请求协调事项的处理方式问题。如果按照浙江高院的思路,由最高法院去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行废止劳办函,从实践看程序比较复杂,弄不好协而不调,徒费周折。而且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没有法律依据且没有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的情况下,直接下发限制人民法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其妥当性有待商榷,该文件自然也不能成为限制人民法院执行的依据。因此,人民法院在需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一方面,当然要讲究工作方式,多做解释和说服工作,最好能够取得社保机构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对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社保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否则,一旦某一机构出台了非法限制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就去协调,显然是自缚手脚,自损权威。所以,经过研究,最高法院直接以函文形式答复了浙江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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