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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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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尚??等为与东营黄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机构: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1)东民初字第?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人员:王建民;李贯英;纪红广;周爱辉
原始文档:无&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东民初字第?号
原告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楼。原告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楼。原告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楼。原告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楼。原告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胜中社区工作人员,住:???楼。原告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楼。原告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楼。原告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机关工作人员,住:???楼。原告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楼。原告张??,男,????年??月20日,汉族,公司经理,住:???楼。原告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机关工作人员,住:???楼。原告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运输总公司工作人员,系从晓红之夫,住:???楼。原告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楼。原告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机关工作人员,住:???楼。原告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楼。诉讼代表人:尚??、缪??。委托代理人:郝某,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某,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黄河?????有限公司,地址:东营市东城金水小区14号楼法定代表人王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东营黄河?????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某,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尚??等为与被告东营黄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年??月27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表人尚??、缪??及委托代理人郝某、徐某,被告东营黄河?????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文书还有434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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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等为与东营黄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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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泾刑初字第00156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XX,男,住安徽省泾县。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日经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泾县人民检察院以泾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XX犯故意伤害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泾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日7时许,被告人汪XX和被害人万XX在泾县法院新大楼工地,因石料摆放问题发生争吵,后两人相互揪打在一起。揪打过程中,万XX用手抓了汪XX的脖子,汪XX用拳头打了万XX的头面部,致使万XX倒地,鼻子流血,万XX遂打电话报警。经泾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属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交并出示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汪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日7时许,被告人汪XX与被害人万XX在泾县法院新大楼工地,因石料摆放问题发生争吵,后两人相互揪打在一起。揪打过程中,万XX用手抓了汪XX的脖子,汪XX用拳头打了万XX的头面部,致使万XX倒地,鼻子流血,万XX遂打电话报警。
案发当日,汪XX主动到泾县公安局泾川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泾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万XX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日,汪XX和万XX达成了和解协议,汪XX一次性赔偿了万X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万元,取得了万XX的谅解。庭审中,汪XX自愿认罪。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信息表、到案经过、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人汪XX、高XX、卫X保、卫X海、郭XX、罗XX的证言;被害人万XX的陈述;泾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XX不能正确处理石料堆放问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汪XX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有责任,且被告人具有自首、赔偿损失等情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朱木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 玲
附:相关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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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荣县故事 | 荣州女英烈 鼎新张二娘
千古荣州,历史悠久.史海钩沉,如诉如泣,革命历程,如颂如歌。
翻开荣县历史的扉页,展现给我们的是一幅波澜壮阔的画卷.秦代,荣地属蜀郡南安县。隋开皇十三年(593)置大牢县,唐贞观元年627分大牢县一部分置旭川县,明洪武九年1376始称荣县,宋代时期,荣县几度成为”西南一大都会”。
几千年的沧海桑田,勤劳勇敢的荣县人民,在这块并不富饶的土地上创造了灿烂的文明:举世闻名的世界如来大佛,美名远播的诗书之乡,引以为豪的玉章故里,雄浑壮烈的辛亥首义!
荣县人民富于斗争精神,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鸦片战争后,由于帝国主义入侵,荣县和全国一样,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荣县人民和全国人民一道,从此开始了漫长的反侵略、反压迫的伟大斗争。
据史书记载:1859年10月,李永和、兰朝鼎在云南起义后,立即向四川进军,六天之中,连克筠连、高县、庆符,乘胜攻占贡井盐场,进入五宝镇,广大盐工和农民纷纷加入义军,不到三个月义军由入川时700人发展到10余万。义军在荣县坚持斗争达四年之久。1905年,部分义和团战士由北方入川,经犍为进入荣县老龙、董家坝等地活动。荣县人民大力支持,积极参加,以“红灯教”名义起事,开展抗粮、抗捐、捣毁洋人教堂、“吃大户”等斗争,搞得轰轰烈烈。
在这个暗流涌动,兵荒马乱的年代,十六七岁的张二娘已出落得亭亭玉立,张二娘本姓曹,出生在荣县鼎新乡甘蔗沟一个姓曹的贫苦农民家庭,贫穷、苦难并没有影响到她天生的丽质。更使她从小养成了朴实节俭,种田下地,抛粮下种,勤劳能干的优良品质。
1908年,张二娘已是十九岁的大姑娘了,她衣裳虽破旧,但却墨发如瀑,面庞素颜清雅,身材苗条匀称,貌美如仙。当地地主张保三年近五十了,刚死了老婆,这人长期抽鸦片玩女人,面色焦黄、牙巴黢黑、枯瘦如柴。他对本乡的农家大美女张二娘早已垂涎三尺,于是杖着自己的权势,对其父母威逼利诱,强其续弦。从此张二娘又成了封建婚姻的牺牲品。她不仅生儿育女,当牛做马,还倍受张保三及其儿子张子华的欺凌虐待。张保三好逸恶劳,还有抽鸦片烟的恶习。日子不长,祖业耗尽。1922年张保三病死,此时二娘33岁,张二娘和膝下两儿两女的生活更加悲惨,张子华变本加厉地折磨她们母子五人。张二娘真可谓是思想压抑,日子维艰,忍气吞声,寄人篱下。这样的日子她实在过不下去了,在小女儿才两岁那年,她带着四个孩子愤然搬出张家,住进了土地贫瘠的甘蔗沟,一人承担起养家糊口的家庭重担。
在那军阀混战,苛捐杂税多如牛毛,连年天旱,粮食欠收的年代,一个普普通通的农村妇女,要养活四个孩子,她付出了多少艰辛和努力。白天,张二娘开荒种地糊口;晚上,她帮人做针线贴补家用;有时,还不得不到亲友处去借点粮食度日。到后来无论她怎样勤巴苦挣,也难度日。常常缺粮断顿,忍饥挨饿,在走投无路之时,只好以芭蕉头、“观音粉”(白色泥土)充饥。生活的艰难且不说,还要时常提防张子华对他们母子下毒手,断“祸根”。在天灾人祸的摧残下,张二娘和所有穷苦人一样,过着饥寒交迫的生活。
大革命时期,军阀、贪官污吏横征暴敛,苛捐杂税层出不穷,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对国民党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更是深恶痛绝,怨声载道。
中共荣县地下党组织,贯彻上级指示,抓住全县民怨沸腾的大好时机,组织发动群众,开展了各种小型的经济斗争和大规模的政治斗争。
1928年,中共鼎新乡党支部以鞍子冲小学为据点开展活动,创办农民夜校,中共荣县县委先后派来了中共党员程觉远、曾莱(农王,补充讲一下)、傅开阳等同志到鼎新乡一带指导农民运动,先后组织成立农协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
鞍子冲小学许多来自农民家庭的学生,都被吸收参加了共产主义青年团。当时,张二娘的次子张敦竹正在鞍子冲学校读书,他聪明活泼,学习用功;年龄虽小,思想进步。他接受革命道理,积极参加党在学校领导的各种活动,很快加入了共产主义青年团,担任农村儿童团团长。张二娘在儿子的进步思想影响下,渐渐地懂得许多革命道理。她逐渐地改变了封建旧礼教的俗念,参加了鞍子冲夜校。当时,国民党对共产党实行镇压屠杀,共产党的一切活动转入地下。张二娘这个纯朴的农村妇女对共产党的主张打心眼里拥护,她不畏强暴,面对国民党和军阀的镇压屠杀,积极参加党的活动。每天晚上安顿三个孩子睡下以后,她便和小儿子敦竹到夜校去上课。帮助儿童团搅浆糊,张贴革命标语。在这些活动中,她越来越多地接触到地下共产党员和进步人士。
不久,张二娘加入了农民协会,她积极参加活动,组织劳动妇女团,被群众选为妇女组组长。
张二娘带领妇女参加了轰轰烈烈地“二五”减租,反对加租加押,反对大利盘剥,反对添钱夺佃,反对苛捐杂税,率领群众攻打花生市和米市等斗争。张二娘始终站在斗争前例,由于她阶级觉悟提高很快,革命意志坚定,1929年光荣地加入了中国共产党。从此,她更是舍生忘死地为党工作。
1930年荣县“八一三”农民起义运动中,中共荣县行动委员(即县委)决定张二娘不参加军事行动,交给她的任务是保存组织,牵制敌人。张二娘坚决执行县委决定,在这场席卷全县的“八一三”起义风暴中,她宣传发动群众,侦察敌情,监视土劣,巩固和加强农协组织,并做好战斗准备,一旦斗争需要,即可率领当地群众起义。
那时的甘蔗沟是一片草山树林,利于掩蔽,群众基础又好。为保存革命力量和继续开展革命斗争,1930年秋,荣县县委党、团机关迁设张二娘家。从此,甘蔗沟、菜子沟、杨家罐一带,成为领导全县革命活动的中心,成为工农红军游击队的后方基地。
张二娘在全家生活十分艰苦的情况下,更加省吃俭用,尽量为县委工作提供方便。她平常多是煮红苕汤、搅包谷糊、麦糊给孩子们吃。省下大米给县委同志们吃。在张二娘家住的同志,多半是由张二娘免费供给伙食。张二娘的住房虽不宽余,她还是腾出一间屋子,专门给同志办公和住宿。由于县委的直接领导和具体指挥,张二娘带领妇女、儿童多次出色地完成了侦察敌情,送消息联络和秘密掩护的任务。
1930年农历10月,中共荣县县委了解到李子桥团防武装薄弱,认为可以一举把武器夺取过来,充实游击队力量。当时荣县县委为了迅速扭转全县起义失败后,群众斗争士气低落的局面,根据中共自贡特委不久前作出的开展小型武装斗争的决定,作出了夺取李子桥团务公所武器的决定,并将这个战斗任务交给了鼎新乡游击队。游击队长龚子华、副队长张二娘愉快地接受了任务,立即召集游击队员研究了行动计划。
12月28日这天,李子桥逢赶集,上午,鼎新甘蔗沟和附近杨家罐的农协游击队员在队长龚子华、副队长张二娘的带领下,以腰栓白帕、卷袖为标记,暗藏仅有的两三支手枪,化装成赶集的群众来到李子桥。有的坐茶馆、酒店,有的沿街游逛,有的佯装买东西,分布在场镇内外,上午十时许,赶场的群众齐集,在一阵急促的哨音指挥下,游击队员们按计划行动,出敌不意地迅速冲进李子桥团务公所,焚烧了封建地主剥削农民的各种证券、税据和债册,缴获步枪二十余支。
张二娘带领游击队员沿街张贴标语,高呼革命口号“打倒土豪劣绅”、“不准另佃加租”、“不准添钱夺佃!”“乡亲们不要怕,打倒土豪劣绅才活得下去”并向赶场的群众宣传:我们是农协会派来提团务公所枪的。游击队员还将场上豪绅们开的绸缎铺和典当铺的东西分给赶场农民。游击队冲进团务公所时,平时骑在农民头上作威作福、不可一世的李子桥团正刘秉章,吓得直往后房跑,顾头不顾尾的躲进草堆里,直到游击队撤走后,团丁才把他从草堆里拖出来。只见他满身是草,一副狼狈相,声嘶力竭地喊叫:“活捉张二娘,消灭游击队。”
李子桥团务公所被农协武装袭击的消息,使荣县县政当局大为震惊,驻荣县军阀部队24军的一个旅,第二天即派出一个营的武装到李子桥、鼎新乡实行大清乡、大搜捕。在当地团阀、土劣的告密和怂拥下,张二娘和部分农协会员,相继被捕。
张二娘等人被驻军关押在鼎新团务公所。敌人得知张二娘、龚子华是游击队负责人,昼夜对他们进行审讯和酷刑拷打,要张二娘、龚子华交待出地下党组织、农协会干部名单以及农协会游击队活动情况。张二娘和全体被捕同志严守机密誓死不屈。敌人恼羞成怒,残忍地让张二娘背“火背兜”,(即背烧红的煤油桶)用竹签钉进她的十指,用猪鬃通乳头、用绳子吊乳头,用烧红的铁钉从割伤的乳房穿过。张二娘被打得皮开肉绽,遍体鳞伤。但她大义凛然,坚贞不屈。当敌人审问她是谁指使他参加暴动时,她一口咬定是豪绅纨绔子弟张伯祥、张壬林指使她参加打李子桥团防的。给敌人内部造成了一场猜忌和恐慌,保护了隐蔽在她家的党团县委组织。最后,恶霸张子华贿赂驻军,要求驻军务必杀害张二娘。于是24军旅长下达了“就地正法”张二娘的命令。
1930年冬月初二,天空阴霾四布,寒风凛冽,四十一岁的张二娘及马五、张义舟、杨富兴、杨德兴等八人,被绑赴鼎新河坝准备枪杀。这时张二娘的十四岁的儿子,共青团员张敦竹跑去抱住张二娘生死不放。母子生离死别令人目不忍睹。惨无人道的刽子手开枪了,张二娘、张敦竹等九人倒在血泊中。
张二娘虽然牺牲了,她在激烈的革命斗争中说过“少数人的牺牲将唤起成千上万的人起来革命。穷苦人一定要翻身得解放”。这铿锵有力的声音,始终回荡在旭水河畔,激励着荣县人民不屈不挠、前赴后继的进行革命斗争。日,荣县解放了,荣县人民翻身得解放,张二娘烈士生前的愿望实现了,烈士的鲜血没有白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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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荣州第一美女张二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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