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换老板了,我干了三年工作总结干部考察多就给四个月保险别的没有,我的保险,基本生活费,双倍工资还能找回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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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也可以访问: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宏大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吉民初字第1440号原告田某某委托代理人邓某某委托代理人聂毅涛,律师。被告法定代表人谭湘益,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柳泉,律师。原告田某某与被告(以下简称宏大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田某某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8年6月入职被告公司,岗位为锰粉加工作业,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日,原告被湘西州疾控中心诊断为职业性慢性锰中毒(中度)职业病。日,原告被湘西州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职业性慢性锰中毒(中度)”。日,原告被湘西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日,湘西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州劳鉴伤字(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原告为四级伤残。原告认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获得劳动报酬,依法享受工伤待遇是工伤职工的基本权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4条的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交通费、快递费、住宿费等费用。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据此,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5373元;2、被告从2015年5月起每月支付原告伤残津贴2334.8元;3、被告支付原告工伤医疗费5634.7元、护理费920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96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1111元、交通费4371元、快递费54.5元;4、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12月至2013年11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74712元;5、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1月至2011年11月及2013年12月至2015年4月的劳动报酬87164元;6、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4243元;7、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0元;8、被告支付原告后续治疗费800000元。原告田某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拟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2、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拟证明原告已经进行司法前置程序。3、湘西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拟证明原告患职业性中度慢性锰中毒;4、湘西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书》,拟证明原告职业病属于工伤;5、日湘西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拟证明原告劳动能力伤残为四级;6、病案单8份及医疗发票9份,拟证明原告住院8次,住院天数为596天及医疗费用5634.7元。7、鉴定发票3张,拟证明原告劳动能力鉴定费1111元;8、护理人田满玉身份证复印件、劳务合同、收入证明,拟证明护理人员基本情况及收入情况;9、交通费发票22份,拟证明原告治疗和鉴定期间花去交通费4371元;10、快递单及发票3张,拟证明原告向相关部门邮寄相关资料花去邮寄费54.5元。被告宏大公司辩称:一、原告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计算的标准错误。原告于2008年6月—2010年12月在答辩处间断性的从事锰粉加工,实际参加生产313天,工资按计件方式支付,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730.42元。原告于日被诊断为职业性慢性锰中毒(中度),同年12月12日被湘西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日被湘西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四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一款第(一)项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级伤残的标准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第(二)项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四级伤残的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5%。因此,原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36338.82元,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为:%=1297.8元。二、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计算错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四款规定,并结合《湖南省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和到外地就医途中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规定》,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10元发放;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的交通费按规定的标准支付。本案中,原告到长沙住院共计689天,往还长沙16单次。因此,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元×689天=6890元,交通费按150元/单次计算共2400元。同时,工伤职工是否需要护理及护理级别,应当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证据。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三、原告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错误,且已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本案原告于日被诊断为:职业性慢性锰中毒(中度),同年12月12日被湘西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且被答辩人未提供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的证据。因此,停工留薪期工资为:1730.42元×12个月=20765.04元,但因原告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未主张权利而丧失胜诉权。四、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12月底已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再支付没有劳动关系期间的劳动报酬,原告主张的2011年1月至2011年11月及2013年12月至2015年4月的劳动报酬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无事实依据,且已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五、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无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且主张的后续治疗费无证据支持,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被告宏大公司为支持自己的答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2010年1月至2010年12月工资表,拟证明原告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730.42元,田某某在公司报名为田小红,后面是其本人签字。原、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原告所举10组证据,被告对证据1-5,证据7中的鉴定费200元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6的部分医疗费发票有异议,对证据7中的检查费600元和打印费311元有异议,认为不属于鉴定费,对证据8-10的关联性有异议;被告提交了1组证据,原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本院综合分析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5,证据7中的鉴定费200元和检查费600元,被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证据6中的医疗费发票,其中有2张金额为227元的,名字与原告不符,不予采信,对于其中在中南大学湘雅医院的门诊收费凭证和挂号单9张金额为1379.2元,不是正式医药费收据,不予采信,本院采信的正式有效发票金额为4028.5元,除上述以外的其他证据,不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和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于2008年6月入职被告公司,岗位为锰粉加工作业,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0年12月后,原告因身体不适就医,就未再到被告处上班。原告停工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730.42元。原告自2011年1月起先后到多家医院治疗检查,日,原告被湘西自治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慢性锰中毒(中度)。同年11月11日,原告被湘西自治州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职业性慢性锰中毒(中度)。同年12月12日,原告被湘西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日,湘西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州劳鉴伤字(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四级伤残。原告为治疗职业病先后8次到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具体情况如下:(1)日至日,在湖南省劳卫所附属医院住院共计127天;(2)日至日,在湖南省劳卫所附属医院住院共计95天;(3)日至日,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住院共计83天;(4)日至日,在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住院共计91天;(5)日至日,在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住院共计93天;(6)日至日,在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附属医院住院共计97天;(7)日至日,在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附属医院住院共计93天。上述住院治疗费用共花去医疗费元,均是由湘西自治州工伤保险管理局先行支付的;(8)日至日,在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住院10天。2010年12月至2014年9月期间,原告自行就医个人花去医疗费4028.5元。原告为做伤残鉴定花去鉴定费200元,及因鉴定所作的检查费600元。原告认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获得劳动报酬,依法享受工伤待遇是工伤职工的基本权利,据此,于2015年8月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未提交任何证据,该委员会于日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如诉。另查,被告宏大公司早已停业,无营业场所。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范畴中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对于原告的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认定的事实,双方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其主张未在岗的劳动报酬是否成立;2、原告各项伤残待遇的认定;3、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及停工留薪的主张是否超过的时效?1、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其主张未在岗的劳动报酬是否成立。原告于2008年6月入职被告处从事锰粉加工作业,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原告自2010年12月后离开岗位,未再到被告处上班的原因是一直在治疗职业病,双方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原告已经主张了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再主张没有上班期间的劳动报酬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原告各项伤残待遇的认定。原告在工作期间患上职业病,依法被认定为工伤,并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四级伤残,因原告未参加工伤保险,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按照2013年湘西自治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工伤待遇的诉请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工伤保险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平均月缴费工资,即原告在2010年12月之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730.42元。原告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为,一次性伤残赔偿金:1730.42元×21个月=36338.82元;根据《湖南省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和到外地就医途中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规定》,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10元发放,原告主张596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596天×10元=5960元;原告提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但没有医院证明其需要护理,也未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证据。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凭正式有效发票确认医疗费4028.52元、鉴定费及检查费800元;根据原告到长沙住院8次,往返长沙16单次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交通费3000元;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及第二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本案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伤情需要延长,故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为:1730.42元×12个月=20765.04元。原告提出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或者一次性发放伤残津贴,经本院明示要求原告明确作出选择,原告表示要求按月支付,即按月支付伤残津贴:1730.42元×75%=1298元;原告主张的80万元的后续治疗费,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关于精神损失费1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3、原告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及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超过的诉讼时效。原告主张2008年7月至2009年5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应当在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原告的主张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因原告自2011年8月被确诊为职业病,就一直长期住院接受工伤医疗,最后一次出院是在日,因此其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被告以其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成立。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湘西自治州宏大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田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338.82元,医疗费4028.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960元,鉴定费及检查费800元;交通费3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0765.04元,共计人民币70892.38元。二、被告湘西自治州宏大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自2015年5月起,每月支付原告田某某伤残津贴1298元,直至原告丧失领取条件为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湘西自治州宏大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蕾人民陪审员 龙 蓉人民陪审员 杨国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龙微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即将离职,老板让我十天把项目写完。
想起以前一份工作,去办离职手续的前天经理叫我去给他办事,我说去你?的
老哥你工作多久了,有的人就是这样,蹬鼻子上脸,你心软他当你是*河蟹*。
楼主是程序员么?太老实了。。。
引用63楼 @ 发表的:我回答你吧。
签了劳动合同,你可以仔细看一下合同,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即可。
至于你们老板说的让你赔偿一个月压根就不存在。或者说他的劳动合同不是标准版的话,那更加是无效的。
其次你说之前没签合同,只要你提供工资流水证据,qq聊天记录肯定没有了,银行流水记录要能证明是这个公司发给你的,完全可以告他,,没签合同时期双倍工资。
至于威胁啥的,估计也是嘴上说说,毕竟他是干公司的不是混的QQ上老板QQ号发过来的工资条截图我有保存,然后工资打银行卡上面记录肯定有的,不知道公司账户还是私人账户打给我,这个我没查,然后是这样的17年合同好像是17年5月签到18年5月,但是我拿回家看合同,家里人看了感觉里面很多条目不合理,然后就没签,后来也忘记了这事情。然后今年18年大概4 5月份,又给我签了新合同是18年6月到19年6月。如果要辞职提前15天申请,然后我今年3 4月份身体不好,老板就找我谈话说在请假就辞退我了,然后5月大概28号我身体又不太好,我在5月30号的时候找老板谈话。因为我做发货相关工作,然后我找老板谈话能不能转办公室文员岗位,老板不同意,然后5月30号我就提了辞职,老板说要求以合同一个月才放我走,还要我负责发货,我说我身体没办法继续发货,然后他就威胁了我说如果马上走赔偿公司一个月工资。
引用64楼 @ 发表的:可以要求, 如果你的工资还不错并且愿意的话, 你可以要求那一年没签合同的一年的双倍工资, 如果你申请仲裁, 由于举证责任倒置, 需要他们证明前一年跟你签了合同, 他们肯定拿不出, 只要他们后面忽悠你签其他合同你不签就ok. 其次为了防止他们无耻作假合同(永远不要低估资方的无耻程度.), 你最好录音留证据, 由他们自己说出没跟你签合同并且录下来还有就是自己走劳动仲裁心理不踏实的话, 请律师也花不了多少钱, 而且劳动仲裁的案子律师都愿意接, 基本接了必赢. 当然走仲裁还是律师这方面的时间及资金成本需要你自己评估了.
其实最后大概的结果应该是你威胁要走法律程序, 资方评估成本后会愿意跟你坐下来谈, 这个时候你不但可以顺利离职, 还可以要求赔偿, 当然肯定没有最后走法律流程赔偿的多, 但是能协商解决的话, 还是个不错的结果, 毕竟能节约时间, 也不至于把事情闹得太大QQ上老板QQ号发过来的工资条截图我有保存,然后工资打银行卡上面记录肯定有的,不知道公司账户还是私人账户打给我,这个我没查,然后是这样的17年合同好像是17年5月签到18年5月,但是我拿回家看合同,家里人看了感觉里面很多条目不合理,然后就没签,后来也忘记了这事情。然后今年18年大概4 5月份,又给我签了新合同是18年6月到19年6月。如果要辞职提前15天申请,然后我今年3 4月份身体不好,老板就找我谈话说在请假就辞退我了,然后5月大概28号我身体又不太好,我在5月30号的时候找老板谈话。因为我做发货相关工作,然后我找老板谈话能不能转办公室文员岗位,老板不同意,然后5月30号我就提了辞职,老板说要求以合同一个月才放我走,还要我负责发货,我说我身体没办法继续发货,然后他就威胁了我说如果马上走赔偿公司一个月工资。
引用76楼 @ 发表的:而且按照法律, 员工可以在合同期内离职, 而不用赔付赔偿
你给我的信息不太完整, 感觉是你准备当天提出离职然后当天走? 法律上讲劳动者是要提前一个月提交离职申请的, 当然也可以协商离职时间.
假设你资方是因为你未提前一个月申请离职而要求扣除你一个月工资, 在这种情况下是这样的:
如果劳动者没有按照正常的辞职程序辞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一定的赔偿的;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被迫辞职的,劳动者是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的,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很明显有两点你占据优势:
1, 由于举证倒置, 资方需证明你未提前一个月离职给公司造成了损失, 也就是说需要他们拿证据去找劳动仲裁, 在裁决下来之前他们没有任何理由克扣你的工资否则就是违法.
2, 你的公司显然有违背了38条的地方, 那就是前一年未签劳动合同, 这个前面说了, 可要求一年的双倍工资. 即使没有这一点, 你也可以找下其他违背第38条的地方, 比如加班无加班工资, 五险没给交之类的,
综上两点你没有任何理由赔偿资方QQ上老板QQ号发过来的工资条截图我有保存,然后工资打银行卡上面记录肯定有的,不知道公司账户还是私人账户打给我,这个我没查,然后是这样的17年合同好像是17年5月签到18年5月,但是我拿回家看合同,家里人看了感觉里面很多条目不合理,然后就没签,后来也忘记了这事情。然后今年18年大概4 5月份,又给我签了新合同是18年6月到19年6月。如果要辞职提前15天申请,然后我今年3 4月份身体不好,老板就找我谈话说在请假就辞退我了,然后5月大概28号我身体又不太好,我在5月30号的时候找老板谈话。因为我做发货相关工作,然后我找老板谈话能不能转办公室文员岗位,老板不同意,然后5月30号我就提了辞职,老板说要求以合同一个月才放我走,还要我负责发货,我说我身体没办法继续发货,然后他就威胁了我说如果马上走赔偿公司一个月工资。
做好分内的,其他的就不是你的事了
提了离职后那段时间不是最轻松的吗?有需求都不会给你开发了。
和我公司一个吊样,我去办离职那天还让和运行的一起开会给他们解决需求。
真的,程序员大多老实人,我可能会加班做完...
引用26楼 @ 发表的:仲裁不要钱的 直接去单位所在劳动局就行行了 没到那一步 该上班上班 正常上下班 如果让你加班 去找人事问下加班费怎么算 没有准确说法 就别加 到日子走人我想问下,我公司在杭州,但是我现在是一直在广州做项目的,假如是要仲裁的话,我是要去到杭州去仲裁吗?
引用91楼 @ 发表的:我想问下,我公司在杭州,但是我现在是一直在广州做项目的,假如是要仲裁的话,我是要去到杭州去仲裁吗?合同盖章公司是哪的 保险缴纳是哪个公司
引用59楼 @ 发表的:完啦。主管开始喊我周末加班了!!!还要让我下周加班。。。直接说「不」不行么?成年人成熟的一个里程碑就是知道说「不」
问这问题我也是服了。。。你不会不加班吗?我真是服服的了。。。。你快离职的人还怕老板让你加班?
引用92楼 @ 发表的:合同盖章公司是哪的 保险缴纳是哪个公司合同是盖的公司的章,但是社保是广州这边前程无忧人事外包服务部(第三方)给交的
引用12楼 @ 发表的:这个项目要想做完估计至少还有一个多月。但是我已经不想呆这里了。我想回老家种地。那就上班的时候 多科普科普种地的知识 一个月时间科普 肯定能把地种好
我也遇到过跟你一样的情况 离职交接期 给了一大堆任务给我 就是榨干我那最后一点点价值 这些套路太多了 工作没有什么大仁大义 就一个金钱关系 你给我钱 我替你干活 简单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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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老人未签劳动合同 被辞退能否获得双倍工资赔偿?
60岁老人未签劳动合同 被辞退能否获得双倍工资赔偿?
原标题:60岁老人未签劳动合同 被辞退能否获得双倍工资赔偿? 1957年出生的荣某某,因为没有退休金也没有养老保险,为了生活只能继续工作,找了份在某服装店做营业员的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荣某某基本工资1050元,满勤奖200元,依据服装销售额给予相应提成。 九个月后,服装店将荣某某辞退。荣某某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等理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荣某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其仲裁范围。 荣某某又将服装店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其双倍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员,若其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属于劳务关系,若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则属于劳动关系。荣某某在某服装店处工作期间已满55周岁,系属于已达退休年龄人员,但其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及退休待遇,双方之间属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服装店向荣某某支付双倍工资11200元、赔偿金2000元,合计13200元。 服装店不服一审判决,向宿迁中院提起上诉。 宿迁中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劳动者请求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等应予支持。但劳动者请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及社会保险待遇的不予支持。本案中,荣某某与服装店之间发生用工争议,应按劳动关系的特殊情形处理。荣某某关于支付双倍工资及赔偿金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宿迁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荣某某一审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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