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银行担保公司在银行保证金下面的代理,主要做车贷业务,贷款都是平进平出,走公户会有税务问题吗?

公司因合同出现有问题了,就要改变货物的单价,但总额不变,我们的业务真实,增值税票就要开成平进平出,金额还不小,这样有啥说法?
你能向税务局解释清楚就可以了,只要尊重事实,不会有事的
其他答案(共1个回答)
增加了,肯定到时候得交税负的啊!
要看你单位的税种。如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除了交3%的增值税外,还要按应缴增值税的7%计算缴纳城建税、按应缴增值税的3%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及地方附加费。
这样做不属于虚开发票,但是会影响税负,引起税务部门注意,尽量少做.
回答不全面。
普通发票,如运输业发票、收购农副产品发票在符合相关政策前提下,依然能按规定的税率低扣增值税。
而对于某类企业、或支出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记载的税...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的规定,房产税按年计征,分季缴纳。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房产,纳税人应于季度末月(3、6、9、12月)缴纳,也可在纳税期限...
铝属于两性金属,遇到酸性或碱性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腐蚀,尤其是铝合金铸件的孔隙较多,成分中还含有硅和几种重金属,其防腐蚀性能比其他铝合金更差,没有进行防护处理的铝铸件只要遇到稍带碱性或稍带酸性的水,甚至淋雨、水气、露水等就会受到腐蚀,产生白锈。
解决的办法。
铝铸件完成铸造后,在机械加工前,先要进行表面预处理,如预先对铸件进行喷砂,涂上一道底漆(如锌铬黄底漆),在此基础上再进行机械加工,以避免铸铝件在没有保护的情况下放久了被腐蚀。
目前我们的生活水平必竟非同以往.吃得好休息得好,能量消耗慢,食欲比较旺盛,活动又少,不知不觉脂肪堆积开始胖啦。                                                                                         减肥诀窍:一.注意调整生活习惯,二。科学合理饮食结构,三。坚持不懈适量运动。
   具体说来:不要暴饮暴食。宜细嚼慢咽。忌辛辣油腻,清淡为好。多喝水,多吃脆平果青香焦,芹菜,冬瓜,黄瓜,罗卜,番茄,既助减肥,又益养颜,两全其美!
有减肥史或顽固型症状则需经药物治疗.
如有其他问题,请发电子邮件:jiaoaozihao53@ .或新浪QQ: 1
你用的是工行的卡吗?到工行网站问了一下,下面是它们版主的回答——您好~
1、您可以拨打95588或通过网上银行等渠道查询消费明细。
2、若您的信用卡开通了网上银行。请您按照以下地址进行登录。工行网站地址: 点击“个人网上银行登录”或工行个人网上银行地址: 按照系统提示输入相关信息后即可登录。
“网页错误”请您进行以下操作:
(1)打开IE浏览器,选择“工具”菜单--&“Internet选项”--&“高级”标签--&点击“还原默认设置”,点击“确定”后关闭所有IE浏览器窗口;
(2)打开IE浏览器,选择“工具”菜单--&“Internet选项”--&“常规”标签--&Internet临时文件设置中的“检查所存网页的较新版本”选择“每次访问此页时检查”。并在Internet临时文件设置中点击“删除文件”,在“删除所有脱机内容”前打勾后点击确定关闭对话框,关闭所有IE窗口;
(3)打开IE浏览器,选择“工具”菜单--&“Internet选项”--&“安全”标签,在“请为不同区域的Web内容制定安全设置(z)”窗口内选择“Internet”,然后选择“自定义级别”,将“Activex控件和插件”中“下载已签名的Activex控件”、“运行Activex控件”等设置为“启用”或“提示”,点击确定后,请重新启动电脑;
(4)若您安装了3721上网助手之类的软件,请您将其完全卸载;
(5)请登录工行门户网站 ,点击“个人网上银行登录”下方的“下载”。进入下一个页面后,下载并安装控件程序。
(6)若仍无法正常使用,建议您重新安装IE6.0或以上版本的IE浏览器,并使用WINDOWS系统的UPDATE功能安装补丁。
3、您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查看对账单进行还款。
4、是可以的。您需要通过网上银行办理跨行转账业务。
如果您想在网上办理跨行汇款,请使用“工行与他行转账汇款”功能,您除了需要申请开通网上银行对外转账功能,还需要您所在地区开通网上跨行汇款功能。若未开通,那么在操作时系统会提示您的(国际卡及香港信用卡无法使用此功能)。
从日起,柜台注册且未申请U盾或口令卡的客户,单笔交易限额、日累计限额以及总支付交易限额均为300元,9月1日前支付额度已经达到300元的客户需到网点申请电子口令卡或U盾(从注册日起计算支付额)。
若目前已达到交易限额但急需支付,建议您可通过下列方法变更交易限额:
1.申请U盾。u盾客户不再受交易限额和支付次数的限制。此外,使用u盾,您可以享受签订理财协议等服务项目,并在您原有使用基础上大大加强了安全性。如需办理U盾,请您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网上银行注册卡到当地指定网点办理U盾,办理手续及网点信息请您当地95588服务热线联系咨询。
2.申办口令卡。您本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网上银行注册卡到当地指定网点申办口令卡。申办电子口令卡后,个人网上银行单笔交易限额1000元;日累计交易限额5000元,没有总支付额度控制;电子银行口令卡的使用次数为1000次(以客户输入正确的密码字符并通过系统验证为一次),达到使用次数后即不能使用,请及时到我行营业网点办理申领新卡手续。
有可能搓纸轮需要清洗一下了,如果清洗了还是不行的话,那估计需要更换搓纸组件了
致电快递公司(快递单上有联系方式),转人工服务询问客服你所在区域的网点电话号码(需要你的地址),致电当地网点告诉他们你收件有问题希望联系到派件给你的快递员本人,他们可能会询问你的详细地址以确认具体人员,一般会直接查到,如果你住在商圈等繁华地段,也会给你找到负责该区域的两或三人,你只要再自己确认就好。
东莞时装城批发服装,东莞最大成品鞋子批发市场是大林山的那个,在107国道连平段,都靠近东城了,那里最齐全其次才是厚街祥鸿国际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厚街将军路旁边.虹桥市场。厚街公汽3路、6路始发站旁边。
好像有不少,运德物流友爱路营业厅、阿曼尼汽车运输公司、中铁特货运输、南宁创业运输公司、林业运输公司。。。。。
跑步机淘宝上是五六百,但是不能用的,大都是图片好看,东西不行,家用跑步机咋说也要一千八九,两千左右的,你最好去专卖店看看 跑步机面板设计是否人性化:当我们在跑步机上锻炼的时候,跑步上的信息是我们随时关注的。因此跑步机面板设计是否符合人体工学就显得比较重要了。跑步锻炼时的安全性如何:我们使用跑步机进行锻炼的目的就是为了身体的健康,因此跑步机的安全性是我们必须要考虑的。一般可以从跑步机扶手的设计是否方便的且舒适以及急停按钮是否容易触及和灵活。
一般8000多啊,我就是在塑美颜学的
海藻面膜也比较便宜,tao宝上搜搜一般400克也只要十元左右即可。油性皮肤面膜还有一个好的选择就是纳米珍珠粉,用纳米珍珠粉调成膏状做清水面膜。用法如洁面ru。平衡水大家对平衡水的认识存在yi定的误区,我也是一样,之前总以为平衡水用了别的护肤品就不用了,特别是夏天感觉用了水以后不想在用别的护肤品了,因为天气热容易出汗。
看你什么规模了,我是公司是65人,花了6000多。
北京现在学皮肤管理的学费也是看学校的,我学习塑美颜学费要8000多。干燥的面膜反而会吸收皮肤中的水份。揭除面膜的时间因种类不同而不尽相同,一般在15分钟左右。3:面膜别太“单薄” 优质的面膜,能够紧紧吸附、锁住zui大剂量的营养成分。面膜较厚既保证营养成分不会“单薄”,又可敷脸时,让肌肤温度会有效上升,促进血液循环,使渗入的养分在组织间更好地扩散开来。
员工人数在126-275人,初审最低限价为21000元 文件控制无程序书;.文件核发控制未bao括质量管理体系有关的所有文件及资料;无文件审核程序或由相关权责人员审核的规定;已发行文件的审查或核准人员不符规定要求;5.已发行文件上的编写、审核、核准或发行日期栏空白;两份文件的名称或编号重复.文件fen发对象没有登记控制.使用单位所持有文件与fen发单位登记不符;使用单位仍然使用或持有作废文件;.作业场所使用非经正式发行的文件或表单;作废文件仍保留在工作档案中,且没有任何识别;受控文件上未依规定盖发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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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财税【2016】36号文解读
& &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从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视同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缴纳6%的增值税,而直租和经营性租赁则根据标的物的不同,有形动产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不动产则按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内容接近五万字的36号文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的税收政策如何规定?为什么36号文要根据标的物的不同来区分不同税率?新的政策对融资租赁行业究竟有那些影响?本文将就以上内容展开论述。一、& 36号文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规定1、36号文的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的核心思想36号文的核心思想是将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属性和融物属性区分,售后回租业务和直租业务分别纳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更多的体现了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属性,按金融服务—贷款服务计税,税率为6%。直租是融资和融物的结合,税率区分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租赁税率为11%,动产租赁税率为17%,税率和物本身的税率一致。我们谈到融资租赁业务时,常说的一句话就是: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而以往的税收政策并未完全反应融资租赁集融资和融物于一体的属性,本次36号文较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融资性售后回租税率虽然低,但是租息进项税不得抵扣。36号文附件1《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而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贷款服务,因此租息不得抵扣,36号文颁布之前,承租人可以抵扣售后回租租息进项税。2、融资租赁差额征税政策继续保留,且不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2013年1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文),规定了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的差额征税政策,即借款利息和发债利息可以抵扣融资租赁业务销售额。本次36号文延续了106的精神,并且将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差额增税政策扩展到所有融资租赁业务,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也可实行差额征税政策。此前,由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号)第三条第(一)2款将融资租赁定义为“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因此许多地方税务局并不认可不动产融资租赁,也不认可不动产融资租赁的差额征税政策。36号文明确了融资租赁差额征税政策也适用于不动产,解决了困扰行业的一大难题。3、关于过渡政策36号文附件2《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三)销售额第5条规定,试点纳税人根据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即按照106号文的规定继续按17%缴纳增值税,承租人也可抵扣租息的进项税额。而不动产售后回租则直接适用6%的增值税,并可进行差额征税政策。此外,36号文进一步明确了享受差额征税的前提条件是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人民币,此前106文规定为注册资本。困扰融资租赁业界的售后回租“本金发票”问题也随着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重新界定为贷款而成为历史。二、融资租赁业务税收政策回顾及以往政策的问题如前文所述,36号文的核心思想是将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属性和融物属性区分,直租和回租分别纳税。为什么36号文会这么改?之前的融资租赁税收政策如何?我们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政策做简要回顾,并分析以往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的一些问题。1、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简要回顾&&& 中国的融资租赁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一直实行营业税,并没有区分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属性和融物属性,这种政策在2009年增值税转型之前是符合融资租赁业务实际的。但2008年末,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我国实现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从日起,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但新的政策并不适用于融资租赁购进的设备。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虽然能缓解资金压力,但因为购进设备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反而增加了成本。因此,在2009年增值税转型开始,直租租赁业务陷入困境。在直租业务发展停滞的情况下,售后回租发展迅速,但部分税务机关将售后回租分解为出售和租赁两个环节来征税,给行业发展带来困扰。2010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该政策的出台,促进了售后回租业务的发展。2012年,国家推行营改增政策试点,有形动产租赁纳入“营改增”试点,税率为17%,自日起首先在上海试点,日起扩大到北京等8省市试点,日起进一步扩大至全国试点。2013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税[号文,确定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差额征税政策,即融资租赁企业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服务,允许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等以后的余额为销售额。106号文是营改增政策的阶段性成果,解决了营改增过程中融资租赁行业的许多问题,但政策也有一些不完善之处。2、用案例分析106号文潜在的问题106号文也未区分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和融物属性,售后回租更多体现的是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属性,本应和贷款服务适用一样的税收政策,而106号文规定售后回租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在金融业营改增并未推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实行差额征税政策的背景下,有形动产售后回租业务存在利用税率差异的套利空间,导致“贷转租”(运用售后回租的方式替换银行贷款,套取融资租赁行业差额征税优惠政策利润)业务的兴起。以下举例说明。2015年1月1日,A融资租赁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贷款期限1年,贷款年利率7%,年末一次还本付息1070亿元,并于当日与B公司签订1000万元售后回租合同,约定租赁年收益率7%(不含税),租赁期限1年,年末一次支付租赁本金和租息1070亿元。假定增值税率17%,增值税附加12%。不考虑其他因素。从出租人角度,A融资租赁公司取得年利率7%的借款融资,以7%的租赁收益率(不含税)向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名义上平进平出,但由于租赁公司借款利息70万元中的10.17万元可以视同进项税抵减销项税,实际列支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减少为59.83万元,获得了相当于7%下浮14.23%的毛利空间(参见表1)。&& &从承租人角度,融资成本相同时,承租人从银行取得的是营业税票,不能抵扣,而从融资租赁企业取得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减销项税额,少交增值税附加。因此,选择与融资租赁企业合作更优。本例中,名义贷款利率和租赁利率都是7%,但若与A租赁公司合作,实际利率为6.857%,相当于在7%基础上下浮了2.04%(参见表2)。& & & &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对于融资租赁企业来说,即使融资租赁企业以相当于自身融资成本的租赁利率(不含税)向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在售后回租模式下仍可获得相当于融资成本14.23%的毛利空间;同时,从承租人角度,在融资成本相同的情况下,承租人从银行取得的是营业税票,不能抵扣,而从融资租赁企业取得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减销项税额,少交增值税附加,实际融资成本相当于在原融资成本基础上下浮2.04%。因此,选择与融资租赁企业合作更优。可见,由于融资租赁业务差额征税政策和增值税可抵扣的共同影响,一笔名义上平进平出售后回租业务,可以为租赁合同双方带来相当于融资成本16.27%的毛利。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三、36号文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影响政策制定者显然意识到了106号文的问题,在36号文中,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重新划分为贷款服务,体现其融资的属性。全面营改增之后,以上案例原来在售后回租模式相当于融资成本14.23%的毛利空间将下降为5.62%;借款利息70万元中的3.96万元可以视同进项税抵减销项税,实际列支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减少为66.04万元,融资租赁公司“平进平出”毛利空间降为5.62%。(参见表3)。&综合来看,全面营改增之后,一笔名义上平进平出的售后回租业务,之前可以为租赁合同双方带来相当于融资成本16.27%的毛利,下降为5.62%。36号文基本堵住了“贷转租”业务的套利空间。从承租人角度,贷款业务增值税进项不得抵扣,融资性售后回租视同贷款服务,进项税也不得抵扣。因此,选择与融资租赁企业合作在成本上并无优势。另外,36号文下直租、回租税率不同,抵扣方式不同,是否会导致套利空间?短期内,因为直租能抵扣利息的进项税,实际成本低,可能更多的承租人选择直租。直租也更符合租赁业务的本源,有利于引导融资租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政策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影响还需要实际的检验。& & 贷款服务进项税不得抵扣应该也只是过渡性政策,如果将来贷款服务租金进项税可以抵扣,因为回租税率低,则可能会有更多的承租人选择回租。这也是将来政策制定需要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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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平进平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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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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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公司为控制成本,在对外报价时争取主动,在原料低价时往往动用资金购入,然后给工厂加工(非关联企业)。再包含加工费成品出口。销售给加工厂是以我们采购的价格,这样的平进平出可以吗,税务上有何说法?答复:您好,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财税〔2012〕39号规定:...(五)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如果您单位的该业务属于委托加工业务,这样操作是可以的;如果不属于委托加工业务,根据《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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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平进平出”,增值税方面有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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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异地注册了分支机构B(一般纳税人),B独立核算并报税,管理(结算)模式为:
1、B(分支机构)向客户收款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B(分支机构)收的货款全额汇回总公司A,A根据B(分支机构)的开票额,向B(分支机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按内部规定计算B应得的代理收益,由B(分支机构)向A开具代理发票(营业税),A向B(分支机构)汇款。
这样一来,B这个“一般纳税人”一分增值税都不缴,这在实务中,增值税方面有何风险?相关的文件是什么?
B这个“一般纳税人”一分增值税都不缴,税务系统肯定是盯上的
它就是个代理商,销项等于进项,不需要缴啊,缴营业税和所得税就可以了。而且就是按市场价在交易啊,税局也不会进行调整
这个方式不太好
直接作为代理销售的模式就好了,平时不开票,按照b的代销清单由a直接开票就好
原帖由 无意随风 于
22:51 发表
直接作为代理销售的模式就好了,平时不开票,按照b的代销清单由a直接开票就好
很难说的,一句“满足市场要求”砸过来,很难招架。
业务员说:分公司开票,能体现分公司的实力,提升形象,方便业务,所以,是不能作为代理模式来操作的。分公司要能开票。
我想了下,不知对不对,请大家指点:
1、分公司平进平出,开代理发票给总公司,总公司付代理费。
那么,分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连续零申报的话,现在各地都在争抢税源,肯定是会引起税务局关注的。
2、总公司开票价低于分公司实际售价。分公司按售价全额回款。
那么,增值税应该是没问题了的,但一是分公司形成的预付账款和总公司形成的预收账款,各自难于处理;二是毛利在总公司反映一部分,在分公司反映一部分,不利于管理分析。
3、总公司开票价低于分公司实际售价。分公司按总公司开票价回款,差额部分用作分公司费用。
那么,增值税和往来都没有问题,但这违背公司必须坚持的“收支两条线”原则,不被接受;同样毛利反映分裂的问题依然存在。
请各位指点,可有其他模式,在实务上行得通,又有利于企业内部管理的。谢谢!
鄙人愚见:
平进平出只是说明你月末零库存,并不代表你税务为0。
比如,你当月进货100件,不含税单价10元,那么进项税为170元;当月100件全出售,不含税单价20元,那么销项税则为340元,那么当月应交增值税则为1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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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设计费涉税解析
香港设计公司乙公司为甲房地产公司提供概念设计服务,甲房地产公司需要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乙公司共计派员来内地一次,时间为日~日。
问题1:乙公司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第二十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因此,应由甲房地产公司代扣代交增值税,缴纳增值税=×0.06=56.60万元。由于境外企业在中国无法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无法适用简易征收3%的税率,只能按照6%的税率交纳增值税。
问题2:乙公司是否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及其议定书,派雇员构成常设机构的标准是“以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为限”,超过183天构成常设机构,不超过183天不构成常设机构。由于乙公司共计派员来内地一次,时间为日~日,不超过183天不构成常设机构,因而乙公司在中国境内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常情况下,项目公司聘请的境外设计公司以美国、日本、德国、中国香港为主,这些国家或地区与中国内地都签订有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提供的概念设计派员来中国内地时间较短,不会构成常设机构。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在税收实践中起着“税盾”的作用,一项业务应先根据境内法规判定纳税义务,然后当事人根据税收协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减免税。在实践过程中,有一些税务机关通过不受理减免税申请来侵害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权利。
涉外税收是税收中一个复杂的分支,当初级操作者遇到复杂的涉外税收问题时,建议聘请专业人士协助沟通。
甲供材的避税空间
甲供材是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材料供应、管理和核算的一种方法,即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施工招投标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开发方为甲方,合同中规定该工程项目中所使用的特定材料由甲方(开发方)统一购入,甲方(开发方)根据施工图计算施工所需的材料量,列出材料供应清单,各个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预算所需要的材料量提前上报计划,开发单位统一购入管理,在工程款结算时将这部分材料款从结算总额中剔除。
对于甲供材的税收征管曾一度非常混乱与严格,苏地税发〔号曾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计税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甲供材料应全额计入工程造价,一并计征营业税”,明确发文要求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甲供材应一并征收营业税,根据省局文件,江苏部分地税机关要求“建设单位每一次支付工程价款必须取得当地地税部门监制的工程发票”。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引起了建筑企业与房地产企业的质疑,也违反了“上位法”文件精神,部分地区房地产企业通过行政复议等方式改变了税务机关原来对于甲供材的粗暴征管方式,征纳双方的互动推动甲供材的问题从隐晦到明了。随着税收征管向依法治税逐步渐进,对于甲供材的征收管理也改变了过去一刀切的做法。
甲公司是一个特级资质的建筑集团公司,注册地在N市H区,具有丰富的建筑经验,是许多著名地产商的总包单位,在与房地产公司接触的过程中,学习了房地产开发的间接经验,因而自己组建房地产公司乙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从整个集团层面,建筑商与开发商合二为一,同时建筑公司的管理能力很强,许多部门都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问题1:哪些材料进行甲供可以实现甲公司从集团层面的节税?
1.营业税制下处理
(1)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第十六条规定两条例外原则,即细则第七条规定与装饰劳务,下面对细则第七条与装饰劳务进行分析。
《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对《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七条又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补充规定。
装饰劳务不适用于《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是因为对装饰劳务有的特殊规定。财税〔号规定:“近期,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报来《关于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清包工形式开展的家装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沪地税流〔2006〕41号),反映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在征收营业税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将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的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因而营业税对于装饰劳务、建设方提供的设备、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存在优惠,营业额可以不包括装饰中的甲供材料、建筑方提供的设备及自产货物的金额。
(2)处理原则。根据以上分析,我们知道对于设备、装饰中的材料、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该采用甲供的方式,由房地产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以减少总包方的营业税,从集团层面实现节税。其余的材料、物资、动力可采取总包方采购的方式减少管理成本。
(3)操作关键点。
1)设备与材料的区分。对于设备与材料的区分标准,江苏、山东等省发布了省级的文件进行明确,如苏地税规〔2011〕11号文件对设备与材料的区分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更详细的规定只能参照GB/T 50531——2009,但是GB/T 50531——2009也没有穷尽所有设备与材料的区别,仍然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2)装饰与其他建筑业的区别。国税发〔号规定:装饰,是指对建筑、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这仅是一个原则性规定,实际操作中无法掌握。
《建筑法释义》规定:建筑装修活动,如果是建筑过程中的装修,则属于建造活动的组成部分,适用本法规定,不必单独列出。对已建成的建筑进行装修,如果涉及建筑物的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则应按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执行;不涉及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不属于本法调整范围。此外,对不包括建筑装修内容的建筑装饰活动,因其不涉及建筑物的安全性和基本使用功能,完全可以因使用者的爱好和审美情趣的不同而各有不同,不需要以法律强制规范,因此本法的调整范围不包括建筑装饰活动。
因而根据《建筑法释义》,一次性完成的装修,属于建筑;不涉及建筑物的安全性和基本使用功能的装修,属于装饰;涉及建筑物的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属于建筑。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税务机关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GB 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对装饰的分类进行区分。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建筑装饰业指对建筑工程后期的装饰、装修和清理活动,以及对居室的装修活动。
《GB 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对建筑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分类如表5-1所示。
表5-1 建筑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表
《GB 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对装饰的外延做了更多的定义,江苏某市的税务机关就是以《GB 50300——200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关于装饰业的列举项目作为装饰业的实际操作标准,对于外墙的面砖、幕墙都作为装饰材料处理。
3)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自产货物必须由供贷方提供其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自产货物证明;同时必须在合同中分别注明货物与建筑业劳务的金额。部分省份税务机关(如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要求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方必须具有建安资质。
2.现增值税规定
营改增以后,因增值税链条式抵扣、消除重复征税的特征,甲供材不再是困扰如何计税的焦点。由于建安、不动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都是11%,材料、设备、动力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一般为17%,典型的低征高扣,从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税负的角度出发,房地产公司和建筑企业都会倾向于材料、设备由自己采购,是否实行甲供材、甲方采购哪些材料、多少材料,是甲乙双方博弈、谈判的一个重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规定,“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即在有甲供材的情况下,作为承建方的建筑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供应多少材料才是甲供材,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是只要甲方提供了材料或者动力如电力等,不论数量、金额多少,都是甲供材。虽然建筑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但还得看甲方是否同意。显然甲方不愿意接受乙方开具的3%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要求乙方提供11%的专用发票;而乙方由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少了,税负也会上升,这样双方必然就如何平衡进行协商,最终才能达成一致。营改增之后,不少房地产公司都增加了2%~5%的工程价款给乙方,以取得11%的专用发票。
问题2: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孰优孰劣?
这个问题没有统一的答案,只能说整体税负低的好、不含税成本低的好。不同公司的相同业务、同一公司的不同项目、同一公司同一项目的不同时期,受管理水平、资金周转、销售情况、采购进度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其增值税税负都可能不同。所以,只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简易计税的特点是计算简便,核算简单,税负率就是征收率,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一般计税的特点是计算麻烦,核算复杂,税负率不固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它们区别的关键就是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简易计税的增值税其实和营业税没有什么区别,重复征税的问题一样存在。如老项目,营改增后按简易计税的情况下,建筑企业按3%计税,房地产企业按5%计税,房地产企业并不能抵扣承建方的3%,取得了专用发票也不行,和营业税一样存在重复征税。但在这种情形下并非简易计税就没有一般计税好,如果一般计税的税负高于3%或者5%,当然简易计税划算。在案例5-2中,税负要从整个集团层面来考量,建筑公司的销项税额就是房地产公司的进项税额,集团层面进销相抵,关键在于其他进项税额的取得和销售毛利的大小。
问题3:外墙面砖、门窗、幕墙是否是装饰材料?
根据《GB 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外墙面砖、门窗、幕墙都属于装饰材料,甲集团所在地H区的主管税务机关采信甲集团的主张,对该部分甲供材没有征收建筑方营业税。但笔者在另外一个城市,相同的情况,主管税务机关认为一次性完成的装修,属于建筑,外墙面砖、门窗、幕墙都不属于装饰材料。税收并不是科学,受主管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影响而具有不确定性再次得到验证。
统借统还的法律形式
接案例5-2,2011年房地产受金融调控影响严重,融资困难,甲集团公司以集团公司名义并以流动贷款的形式从银行借款3亿元,然后转贷给乙房地产公司使用。当年甲集团公司产生600万元银行利息费用,甲集团公司向乙公司收取600万元利息。
问题1:甲集团公司向乙公司收取600万元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税函〔号文件第10条,“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在一般情况下,甲集团公司向乙公司收取600万元利息会被认为是转贷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问题2:如何才能做到集团统借统还免除甲集团公司转贷给乙公司的营业税?
财税字〔号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再根据国税函〔号:接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关于中国农资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税前列支借款利息有关问题的请示》(〔2002〕中农财字第114号),申请对其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的银行信贷资金支付的利息在税前全额扣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为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加快公司集团化经营战略的步伐,不断提高集团公司信贷资金管理水平,准备逐步实施“集团公司统一贷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的资金管理模式,以改变原实行的‘集团担保,各自贷款’模式带来的种种弊端。即中农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的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的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因此,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限制。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因而以集团公司名义统借统还,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将贷款资金转贷给最终用款公司并收取的利息,免征营业税。
笔者曾经接触过三个案例,都以统借统还的名义免征营业税,但是操作方法差异较大,甚至有税务机关认为统借统还只是针对国有企业的特殊优惠文件,民营与外资企业不属于适用范围。但是没有一份统借统还文件做了以上限定,明确统借统还规定仅适用于国有企业。一些省级地税机关根据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的相关规定认为,最被接受的统借统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集团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集团公司名称上有“集团”字样。
(2)统借统还人是集团公司核心企业。核心企业的认定,可以根据收入、资产、利润、人员等指标。
(3)集团公司实行资金统借统还制度。
(4)借款利息必须平进平出,不得加价。
在案例中,甲集团公司满足(1)(2)(4)项的规定,甲集团公司将已经实施的统借统还制度制成了文件出台,并且通过集团内资金统借统还合同约定每笔资金的借款与转贷的对应关系,经过沟通,获得了当地税务机关的认可。
统借统还在国家层面没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因而要特别尊重各地税务机关的规定与征管习惯,如山东省地税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号)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属于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对企业集团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1)企业集团的贷款必须是从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2)贷款使用单位必须是企业集团所属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3)企业集团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的利率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其中并没有将工商企字〔1998〕第59号中关于集团公司的一些细则规定作为集团内资金往来满足统借统还的形式要件,但是越来越多的税务机关倾向于将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的规定作为满足统借统还的条件,以减少满足统借统还的企业数量。
问题4:如果营改增后发生统借统还,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项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统借统还业务,只要不高于(低于或等于均可)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即可免征增值税。该利息收入还可以开具免税发票,用作利息支付凭证。
母子公司往来涉及的流转税
2011年房地产受金融调控影响严重,融资困难,甲集团公司以集团公司名义并以流动贷款的形式从银行借款3亿元,然后转贷给乙房地产公司使用,同时从丙公司抽调资金2亿元给乙公司使用。当年甲集团公司3亿元流动贷款产生600万元银行利息费用,甲集团公司与丙公司未向乙公司收取利息。甲、乙、丙三家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也不享受税收优惠。
问题1:丙公司未向乙公司收取利息,是否要被核定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
关联公司资金往来而不收取利息,是房地产集团公司的常态。但是经常有税务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根据第6项“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可以认定,关联公司资金往来不收取利息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交易价格为零,属于一种利益输送,适用“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应该核定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
(1)征税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有偿提供应税劳务,同时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以上条款清楚表明,视同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只适用上述两种情形。营业税就列举行为征税,无偿融通资金行为不属于所列举行为,没有征收营业税依据。
(2)纳税义务时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因而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时点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由于丙公司没有收取款项,那么丙公司的纳税义务时点只能是“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或者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丙公司未与乙公司签订收取利息的合同,也没有进行贷款行为,因而丙公司不具有纳税义务。在税收实践中,许多税务机关滥用税收的征管权,对相当一部分的房地产公司核定了营业税,企业财税人员由于缺少税法的基本功,不知道依据税法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企业增加了冤枉税。
(3)实体法与程序法如何协调。税务机关通常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中,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从我国税收实践来看,《税收征管法》与《营业税暂行条例》均属于法律法规,一个属于程序法,另一个属于实体法。但从法律惯例来说,具体计算征收税款一般适用实体法,程序法是为保证实体法实施而设立的,实体法是目的,程序法是手段,直接采用《税收征管法》规定计算征收税款,而无视实体法明确规定,并且通过程序法修改实体法的实质内容,违反了司法实践的原则。
2.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在案例5-4中,甲、乙、丙三家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也不享受税收优惠,因而丙公司与乙公司的资金往来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因而属于“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范围,税务机关以程序法《税收征管法》改变实体法的实际内容,违反了税法的原理,也属于为了增加税收而进行的滥用税法解释权。
问题2:若营改增后发生该行为,丙公司未向乙公司收取利息,是否要被核定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丙公司向乙公司无偿提供贷款服务,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公司股东个人提供的无偿贷款,由于股东是自然人,不是个体工商户,则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问题3:甲集团公司3亿元流动贷款产生的600万元银行利息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往往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甲集团公司3亿元流动贷款产生的600万元银行利息费用属于与甲集团公司不直接相关的支出,因而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是现在的房地产公司税收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由于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因而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属于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行为,税务机关以不直接相关为由不让甲集团公司对600万元银行利息费用进行企业所得税扣除,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是相互矛盾的。
从正面来分析,为关联公司提供的担保损失尚且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扣除,那么甲集团公司为关联方借款3亿元流动贷款产生的600万元银行利息费用也是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扣除的。
本文摘自:房地产税收面对面:实务与案例(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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