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公账户要交税吗交税问题

别以为用对公账户收款就要交税,会增加成本!
作者: 花熊妹
来源:跨境电商鹰熊汇
近日,亚马逊欧洲站收款信息将进行调整的信息又引起卖家们的哀鸣怒骂:
近日,亚马逊欧洲站收款信息将进行调整的信息又引起卖家们的哀鸣怒骂:鹰熊汇电商学院也接到了不少卖家的疑虑,为此培训部同事特意跟亚马逊官方招商团队进行了确认:大家应该都关心这政策到底什么时候会明文出台,可是更让花熊妹疑惑的是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说停用个人账户收款就没有利润了?并且需要欧洲也缴税,国内也缴税?在花熊妹准备收集资料来分析这个现象时发现了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所在,很少跨境人有退税的概念——至于退税的好处,这里就不再展开说了,请参考近期文总分享的内容《》。回归我们的主要问题:亚马逊欧洲站将不接受个人账户收款,必须是公司账户!很明显,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化是一种趋势,所以这个收款账户要对公化估计也是迟早的事。速卖通就已经把平台卖家帐号全部企业化了,亚马逊虽然还没有明文通告要求过,但是现在个人注册美国站也很难通过了。其实,2014年时花熊妹还帮朋友结合美国银行账户资料个人注册成功过英国站,但是在不到半年的时间时就收到了平台通知说他们目前的Business状况需要以公司身份运营,于是不得不申请公司后进行帐号信息企业化升级,后期的KYC审核又提到需要公司银行账户资料,于是又去银行开对公账户,但是目前为止收款账户还是个人的富国银行,也不知道会不会什么时候收到通知要求改为对公账户……本着对朋友负责的态度,也带着鹰熊汇的使命,花熊妹特意又从对公账户收款结汇的方式方面进行了一番咨询与研究。结果发现,即使你不做退税,对于Payoneer来说,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一样都是可以结汇到个人银行账户上的,并且也不会多出什么手续费用;对于World First来说,虽然只能私对私,公对公结汇,但是你也可以先转到离岸银行,比如香港银行也还可以获得更多的操作空间。另外,对于款项大的卖家来讲,我们建议去开通本地化的企业银行账户进行收款,这样既可以免去汇损,又能使税务财务更加合理的优化。所以,用公司账户收款根本不会使利润变少,反而是利好的!鹰熊汇网站所发布部分文章与图片仅供参考学习使用,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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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科极达盛投资有限公司版权所有&建立企业债柜台业务个人利息所得税代扣代缴机制的思考
&&& 一、发达国家已经形成完善的债券投资税收代扣代缴机制
&&&&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有效的债券市场税收体系,其中在居民债券投资收益的个人所得税方面,探索形成了不同的代扣代缴机制及税收返还机制,有关经验可为我国柜台债市场所借鉴。
&&&&第一,关于债券投资收入应缴纳所得税的征收。
&&&&投资者从一国(地区)境内取得债券利息收入应缴纳所得税,是国际普遍做法。根据投资者是否为“居民”,在所得税征收环节主要有两种方式。
&&&&其一,对于境内居民投资者,多采用汇算清缴的征收方式。即投资者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并入其当期收入,全额汇总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其二,对于境外投资者,国际上通行做法是“预提税”原则(withholding&tax),即由扣缴机构对境外投资者的债券利息收入所得进行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即预提),境外投资者直接获得扣税后的净利息。从国际经验看,扣缴机构多由中央证券托管机构(CSD)担任,如欧清银行(Euroclear)、明讯银行(ClearStream)、美国证券存管结算公司(DTCC)、韩国预托结算院(KSD)等均将境外投资者预提税服务作为其托管业务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关于债券投资收入应缴纳所得税的减免。
&&&&各国对于鼓励发展的债券品种,如国债、市政债、甚至于绿色发展的信用债等领域往往有税收减免政策。在操作环节,税收减免往往由代扣代缴机构执行,以提高效率并确保执行到位。
&&&&美国自1913年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已经执行100多年,其对市政债券(Municipal&Bond)采取免税(tax-exemption)或者补贴措施,就是联邦政府对州和地方政府发行的市政债券予以间接的财政补贴,通过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降低地方政府融资成本。在投资结构的导向方面,美国政府积极鼓励个人投资者参与相关债券投资。如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颁布之前,商业银行是政府类债券的主要投资人;税改重点是减少了对商业银行购买市政债的税收减免,这导致商业银行在市政债券中的投资比重从1971年的51%下降到2011年的7.6%,同期个人投资者占比上升至50%以上。在税收减免的具体规定方面,美国的市政债券利息收入税收规定较复杂,联邦层面主要是《国内税收法典》(IRC)的103、141-150条款,每个州也有各自关于市政债券税收的规定。
&&&&在操作环节,各国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处理方式大体可分为两种:源头减免(relief&at&source)或退税减免(relief&through&refund)。前者是代扣代缴机构(如欧清银行),核对持有人提交的税收优惠证明文件无误后,按照优惠税率计算持有人应缴税款。后者是代扣代缴机构按照最高税率计算持有人应缴税款,并向当地税收主管机关申报缴税,之后再接受持有人的退税申请并提交当地税收主管机关处理,具体流程为:(1)欧清银行在支付日向清算会员支付扣除税款后的净额,清算会员再向持有人拨付;(2)支付日后,持有人通过清算会员向欧清银行提交税收优惠信息及证明文件,欧清银行计算退税金额;(3)欧清银行将持有人税收优惠信息及应退税金额发送给税收主管机关(或发送给当地CSD,再由当地CSD发送给税收主管机关);(4)税收主管机关将退税款项支付给欧清银行(或通过当地CSD支付给欧清银行);欧清银行向清算会员支付退税款项,清算会员再向持有人拨付。整个退税减免处理通常在支付日后的半年内完成。
&&&&在税收服务收费方面,一些代扣代缴机构根据业务情况明确收费标准,如欧清银行按笔来收取退税服务费用:每笔退税减免收费50欧元,这个标准在投资标的较大的情况下平摊成本很低。
&&&&二、我国债券柜台业务发展情况
&&&&柜台业务通过柜台业务开办机构向个人和中小机构投资者提供债券产品和服务,是银行间债券市场向零售金融服务领域的延伸,包括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和柜台流通式债券业务。
&&&&柜台流通式债券业务自2002年起步发展,根据Wind所提供的分市场数据,截至2002年12月,中央结算公司的柜台流通债券托管金额为26.8亿元。2004年柜台债托管量出现显著增长,截至2004年12月,托管金额514.90亿元。此后几年柜台流通式债券业务交易清淡,发展缓慢。2006年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正式开展。截至2009年12月,柜台债[包括储蓄国债(电子式)及柜台流通式债券]托管金额达到1358.03亿元。随后稳步增长,截至2018年1月,托管柜台债金额达7301.48亿元。
&&&&自开办以来,流通式柜台债券长期以记账式国债为主。2014年人民银行发布公告,增加国家开发银行债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等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上柜台。2016年2月,人民银行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继承并丰富了十多年柜台业务运作的政策框架,全面扩充开办机构类型、债券品种和交易品种、投资者群体等。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柜台业务债券品种包括经发行人认可的已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国家开发银行债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和发行对象包括柜台业务投资者的新发行债券。
&&&&柜台市场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零售业务主阵地,拥有2000万客户群以及15年服务经验,应当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以增强银行间债券市场零售板块竞争力。
&&&&随着2016年新政策全面放开柜台债券品种,政策上明确了逐步放开高等级信用债上柜的趋势,可以预计,企业债将成为个人投资者丰富资产配置渠道的新选择。企业债柜台业务发展,将有利于企业提高投资者群体多元化、降低融资难度,助力实体经济发展。据此,完善企业债柜台业务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方式,将有利于规范银行间债市税收政策,为促进债券要素市场发展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三、探索建立我国企业债柜台业务个人利息所得税代扣代缴机制的意义
&&&&第一,有助于规范企业债柜台业务。
&&&&随着我国债券市场深入发展以及对外开放的逐渐深化,清晰的税收政策和便利的税收服务将成为提升市场运行效率,提升银行间市场对境内外投资者吸引力的重要因素。从国际同业经验来看,企业债柜台业务利息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服务已较为成熟普遍。在未来与国际债券市场的接轨过程中,规范企业债柜台业务的代扣代缴,不仅在理论上是促进制度本身完整性的重要环节,在实践中也是避免一系列法律风险的关键举措。
&&&&第二,有助于激活企业债柜台市场。
&&&&完善企业债柜台业务代扣代缴制度,是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一大突破,能有效激发税收领域的创新活力。中办、国办印发公布《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开启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大幕。债券市场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债券市场上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由证券中央托管机构为境外投资者提供利息所得税代扣代缴服务,是税务机关迈出的重要一步。梳理完善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所得税代扣代缴机制,化解业务开展中的障碍,尽快实现高等级企业债券上柜,将进一步推动柜台市场重新焕发生机。
&&&&第三,有助于规范金融秩序,为居民和企业资产配置提供多元化渠道。
&&&&近期柜台业务有加速创新趋势,如国开行于日至26日通过南京银行柜台等渠道发售1年期和3年期金融债券,这是我国政策性金融债首次登陆城市商业银行柜台,提供了较高的票面利率。在当前理财市场混乱的格局下,柜台业务既落实了国家普惠金融政策,又拓展了社会公众稳健投资新渠道,实现了商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优势资源的有效整合,为居民和企业资产配置提供了更为多元化的投资渠道。
&&&&第四,有助于完善债券市场税收制度,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完善企业债柜台业务代扣代缴制度,可提升我国的税务形象,扩大税收透明度,在日益开放的债券市场领域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并提升我国在国际上的税收话语权,可为我国参与G20国际税制改革奠定坚实基础;同时,也在日益国际化的进程中,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了较为稳定的政策预期,便于其遵从我国税收规定,增强我国债券市场的吸引力,推动债券市场国际化进程。此外,稳定的税收环境,也是金融能够持续、安全地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前提。
&&&&四、我国企业债柜台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企业债柜台业务发展存在的问题。
&&&&首先,与面向柜台的国债、地方债、金融债等利率债相比,即使债项评级为3A级的高等级信用债,其安全性与主权债或半主权债等利率债相比不占优势。其次,据可得数据,柜台企业债发行利率不高,与国债、地方债、政策性金融债柜台债等相比,收益无明显优势。再次,目前柜台市场流通的记账式国债、国开债、政策性金融债利息免除个人所得税,除铁道债利息所得减半征税外,其余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均适用税率20%.最后,现有企业债期限结构与投资者期限需求不匹配。出于保证流动性需要,柜台投资者更偏好短期限债券,但企业债券多为中长期限。以2017年新发企业债情况为例,5年期以下中短期债券发行期数占比不足5%.因此,柜台企业债与其他柜台业务相比,对投资者吸引力有待提升。
&&&&此外,由于企业债柜台业务处于发展初期,融资体量较小,且尚未见明显的政策扶持,对发行人的吸引力也有待提升。
&&&&第二,企业债柜台业务代扣代缴方面的问题。
&&&&我国对于境外投资者利息所得税的处理虽然初步借鉴了国际通行原则,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预提税。当前税制规定,境外投资者利息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制度,由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即发行人)为扣缴义务人。中证登对于境外投资者在交易所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实行的是“代扣不代缴”的处理模式。即向境外投资者支付扣除所得税税款后的净利息,将扣除的税款转回给发行人,再由发行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该方式迈出了托管机构代扣代缴的第一步,但未直接提供代扣代缴服务,不能避免发行人拿到税款后并不缴纳的风险。境外投资者需从多个发行人处获取税票也非常不便。
&&&&同时,代扣代缴资格的认定需要在法律法规层面进一步明确。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提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但该《通知》并未就企业债柜台业务进行细化规定,后者是否应按照《通知》所规定的主体进行代扣代缴尚不明确;进一步而言,企业债柜台业务的委托代征人和扣缴义务人仍需要明确。
&&&&五、相关建议
&&&&第一,关于模式选择。
&&&&从当下企业债柜台业务发展情况来看,有三种缴纳模式可供选择:一是由柜台开办机构为个人投资者统一代扣代缴。该模式具备多种优势:银行信息充分,能够掌握柜台交易的全流程;以存款利息所得税代扣代缴经验作参考,扣缴操作相对便捷、灵活;商业银行多一块增量业务,可调动其发展企业债柜台业务的积极性。二是个人投资者自行申报,不会额外增加发行人或柜台开办机构工作量,但需要有相关税收政策支持。三是由中央结算公司为个人投资者代扣代缴,国际上有中央证券托管机构提供利息所得税代扣代缴服务的先例,但在柜台市场的具体扣缴操作还有待探索。综合分析三种模式的利弊,结合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现状,建议现阶段优先考虑第一种模式,即由柜台开办机构代扣代缴;随着企业柜台债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可以逐步向第三种模式过渡,以提高代扣代缴效率。
&&&&第二,关于操作主体。
&&&&在具体操作层面,各个商业银行可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自身管理特点,设置税款专户,专户专用,开立“利息所得税代扣税款专用账户”,专用于保管代扣企业债柜台业务投资者的税款;开展投资者税务信息收集和税务登记。投资者向商业银行报送税务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商业银行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登记。税务机关审核信息后,商业银行根据不同的债券类别、发行人类别、投资者机构类别和税收优惠政策设定不同的税基和税率参数;代扣税款。系统处理兼容计息期计税原则和分段计税原则,适应不同税制的需要。
&&&&第三,关于税项安排。
&&&&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税&2011&76号》以及《财税&201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可以总结出,个人投资者投资的铁路债券税率为减半征收,其他类型企业债券税率为20%.第四,关于在上海等发达地区先行开展的考虑。
&&&&上海自贸区是金融创新和开放的“国家实验室”,债市开放是自贸区金融开放的先行者。自贸区债券业务是我国债券市场开放发展的重要尝试,可以拓宽离岸人民币资金的回流渠道,提高国际市场人民币持有意愿。作为中国债市对外开放的窗口,上海等发达地区可以成为完善企业债柜台业务税收制度的前沿阵地,并通过试点经验的总结,逐步推广到其他省市,为企业柜台债市场繁荣提供条件。
&&&&总体来看,中国多层次债券市场发展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其间相关税收制度的完善应加快推进,从而为市场公平、有序发展保驾护航。通过选取特定地区进行先行先试,逐步推广成熟将是可行的;在税项安排上,可从具有市场吸引力的企业债券种入手,将更多高评级企业债券纳入柜台市场业务。因为高评级债券的收益率具备一定优势,容易激活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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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只是你存放资金的地方,对公账户也一样,征税多少取决于你的营业额或所得额等因素,与账户无关,不会因为对公账户而多征税
客户要求开发票,按照开票金额交税。估计你是想问怎么平货款账。
最好是现金收款,不然可能有隐患。
可以。但是对公账户的开立要求提供税务登记证,所以你即便不交税,那也得办税务登记证。
不需要,就开个现金支票直接去银行兑现就行了
不需要但是账目要做平
只要是收入,不管是收现金、还是银行一般账户收款、还是不开发票的,都用交税的。第二个问题,如果不用交税,那么我能够用一般账户的钱,进货吗?并且供货单位肯定要给我们开增值税的发票!!!可以这样做吗?这样做会不会税务局会查啊?是的。第三个问题,如果我们不用一般账户的钱进货,而是把一般账户的钱导入我公司基本账户里面,这样做可以吗?是不是还是在税务局那里过不去?还得交税啊???是的还是在税务局那里过不去,还得交税的。
个体工商户没有公司那么严格!只要你扣税账户不是你公账就不会影响到你经营业,因为个体工商户是定说征收的!税局也不会查你的账号
企业是否要交税与是否开立对公账号是无关的。1、如果你是个体户,被核定了税,每个月都要按时申报及缴纳的,如果你开了对公账号就能否在对公账号上扣款,如果没有对公账号,就要去到税务机关刷卡扣款。2、如果你是公司性质的企业,即便你开了对公账号,由于没有核定税,所以每个月都是不用担心要缴税的。除非企业有收入,就要按照规定申报税款,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虽然对公账号与是否交税关系不大,但必须提醒你的,企业开立对公账号,银行要收取你的对公账号管理费,费用收取根据每家银行规定而各有区别(一般一年大概360-700元不等)。
那可能是你大意了 工
银行肯定不会给你做申请
如果交税可以要回这笔钱就算不错了
货物税收不等
对公规定应该是货物价格的百分之0.7到百分之1
以后谨记做事要谨慎 多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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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作品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与本站立场无关,如用户分享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告知,我们将做删除处理!关于CRS的常见问题都在这里了!关于CRS的常见问题都在这里了!慢谈微博百家号Q: 最近一直听到银行,金融机构,甚至税务部门都在宣传CRS,这到底是什么东西?A:CRS是英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s,共同申报准则由OECD经合组织牵头,旨在要求全球的金融机构统一按 照CRS的要求,向各国税务机关提供该国纳税义务人的帐户资讯的框架协议。比FATCA更加严格。现在可以那么定义,中国的税务居民是有义务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其全球的收入的。中国属于全球征税的税制体系。Q: 哦,基本概念我清楚了,但是好像还是有点抽象,能否举个例子来说明呢?A: 好的。举个简单的例子,有个高资产客户:我们就称呼他为王先生吧。他在境内招商银行有200万人民币存款和相关理财,在境外的HSBC汇丰银行又有100万美金的存款和相关理财。现在就可以分别有CRS和无CRS的区别了:无CRS时:国内税务机关只会知道王先生在境内的招商银行有200万人民币的存款。有CRS时:王先生在境外HSBC汇丰银行会自动申报王先生在其银行内有的100万美金的存款余额。所以:王先生名下境内的200万民币和境外的100万美金都将报告给国内税务机关。结论:有了CRS后,某些高资产人士的海外金融资产将无所遁形,其所在的境外金融机构会自动申报给国内的税务机关。其原理示意图如下所示:Q:我有国外的绿卡和居留权,是否就不需要遵从CRS了?A:不是!CRS是根据金融账户持有人的国籍或税务居民身份(中国国籍人士一定就是中国的税务居民了)来定义是否需要申报的。因此,您所说的绿卡也好,居留权也罢,其实您的国籍并没有变化,仍旧是中国公民和中国税务居民,并持有中国护照。在境外开的金融机构账户,也是用中国护照(港澳通行证、身份证)等表明中国公民身份的方式开启的,所申报的主体对象仍旧是中国税务居民身份,所以还是在CRS的规则管理下。只有新增第二国籍并转变成该第二国籍下的税务居民身份后(境外银行户头用第二身份护照开设)才能不向国内税务机关申报。Q:那什么是中国的税务居民呢?A:简单来说,我们这些出生在中国的公民(持有中国身份证或护照或户口),自动地,都是中国的税务居民,应该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其当年在全球的收入。而在法律上有如下两点定义: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Q:我在境外有一些股票,有一些基金,还有一些存款和房产,哪些是需要以后被CRS披露并予以追究的呢?A:CRS规定需要自动申报和被披露对象是金融账户,包括4大类:存款账户,托管账户、投资账户、特定保险账户。因此,如果您在境外持有的是不动产或股权投资等非金融账户资产,可以不被交换信息。但是一旦不动产出售或股权分红套现后,仍旧需要被申报。Q:我现在境外账户有2个,都在香港,每个账户里大约有20万美金,以后申报是联合申报还是只会取其中一个?A:申报的主体是中国国籍的税务居民,因此无论您在境外有多少银行账户,都会被联合起来报告给国内的有关税务机关。Q:听说这个政策是需要成员国内互相签署同意书才会执行的,现在中国和哪些国家签署了呢?A:现在根据CRS实施时间表,我们可以看到:日前,将开始报告特定账户信息了并完成签署成员国之间的匹配同意书-多边主管部门协议MCAA;日,成员国之间开始正式首次交换新账户和高净值账户信息;日,成员国之间开始交换存量低价值的个人账户信息;换句话可以理解为,到2018年的9月30日之前,都还有规划和调整的时间和空间。但是根据进度表,建议最好是在日前就完成规划。Q: 社长,经您这么一举例,我就明白了,那具体会对我们这些中国籍的税务居民但是在境外又有账户的人群产生什么样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呢?A:简单来说,会有如下4点直接或间接影响:境外所有金融账户会被披露并进行账户信息交换;境外金融账户内的外币资金会被追究是否是合法合规的换汇行为所转移出去的?境外金融账户内的资金的合法来源(是否是合法收入所得并予以了完税)?为将来征收遗产税做铺垫,可以较为全面的掌握遗产捐赠人其所在金融机构内的资金情况。Q:我的境外收入已经在当地合法纳税了,是否仍旧需要被CRS交换?A:是的。前面已经分析过,CRS申报的主体是中国籍税务居民,因此您的海外合法收入,只要是存放在中国国籍(中国税务居民)所开设的境外银行账户内,都要被进行披露和交换。由于这部分收入,您已经在境外合法纳税,所以这些信息经得起被交换后的调查,不怕非法换汇和无完税证明的指控。另外,全世界大多国家都已经互相签署了免除重复征税协议,所以您境外的收入如果已经缴纳了税金,无需再重复向国内税务机关进行交税。Q:我和我几个朋友,都有加拿大或澳大利亚等国的绿卡,我们以后到底要向哪个国家缴纳税款?A:这是一个常见而比较复杂的问题。这个问题取决于您是哪个国家的税务居民。大致分析如下:由于您和您朋友虽然持有国外绿卡,但是仍是中国籍税务居民(也是中国公民),收入主要来自于国内,因此您们的境外账户信息一定是会根据CRS规定被交换给国内的税务机关。如果您们移民国银行账户内的资金收入已经在移民国缴纳了税款,可以抵免国内的重复交税;如果您这部分资金收入就是国内合法转移过去的,而您又不是移民国的税务居民,可以不用向移民国进行税务申报。*由于每个国家的税务居民的法律定义不同,因此还需要个别案例个别分析。Q: 经您这么一分析,那确实我们过去麻痹大意了,觉得这个和我们无关,那接下来应该如何应对呢?A:有治标和治本2个应对措施。治标的方法:由于CRS交换的对象是境外金融账户信息,因此可以在日前,把账户内的资金变成相关不动产投资或股权投资。但是,缺点也显而易见,就是投资的最终目的还是需要盈利和套现,一旦套现,仍旧需要遵从CRS规定予以申报和交换。治本的方法:因为根据CRS的申报主体是某国籍下的税务居民身份,因此可以选择第二个免税国家的税务居民(公民护照)身份作为备用和筹划,并用这个第二公民身份去开银行账户,并持有相关资金。这样就不用向国内税务机关申报此第二税务居民(公民护照)身份下的账户信息了。Q:中国不是不允许双重国籍吗?那这个身份有什么作用呢?A:现在国际上被普遍使用的那些免税岛国的公民身份,法律上都是允许双重国籍的,因此申请后,不会通知国内相关机构,也不会要求您放弃国内公民身份。完全实现了 1+1=2的效果。这个身份获取后,至少有如下3大作用:用这个第二公民身份开设境外银行账户,并持有境外资金。可以避免CRS的规定,向国内进行申报,同时该国又是免税天堂(无个人所得税税制)和非全球征税的税制体系,因此所持有的境外资金可以合法合规的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开设BVI离岸公司。用第二公民身份作为股东开设BVI公司,可以起到隐藏股东身份同时无企业所得税、无股东分红税,无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全球旅行。免税岛国的第二身份护照基本可以免签覆盖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比如新加坡,日本,欧盟,南美洲等等。Q:这个第二身份获得后,有什么副作用吗?A:只要不主动暴露,即在国内不使用该护照,并没有其他任何副作用。(只用该第二公民身份的护照在境外开设账户用或开办BVI企业用)Q: 这种合规避税的岛国似乎不少,那应该如何正确选择呢?A:是的,有不少这样的国家,在税务体制上都非常有吸引力,但是在选择上还是需要注意如下几个要点:该国的国情稳定,社会秩序良好;第二公民身份的给予,是基于宪法或移民法律的颁布,而非领导人个人行为或所谓的一时政策。政策容易颠覆,而法律不会被追溯。该移民法律的颁布历史悠久,可靠稳定。参考国际上普遍使用的解决方案。通过第二公民身份获取后进行合规合法的税务规划,在发达国家,比如美国等,已经进行了二十几年了,因此根据这些先进经验来选择第二身份国家是非常稳妥的。Q:有了这个避税国的护照身份后,接下来,我可以做些什么重要规划?A: 通过拥有第二公民身份,并持有该国护照后,可以做如下规划:开设境外银行账户用这个身份作为股东去开设BVI公司设立信托购买保险进行财富传承管理。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慢谈微博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每天提供大量热点原创新闻,各种有趣信息!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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