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14000分12期还19500算网贷高利贷合法吗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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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有分期网贷借了14000要还25000每月还1478逾期了一个月后说要还1841吓死我
即有分期网贷借了14000要还25000每月还1478逾期了一个月后说要还1841吓死我了,这算是高利贷么?我说我有钱在还这明显是坑人的怎么办之还本金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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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欠的债,那么都是要还的,自己当时办理业务的时候就应该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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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讯 今天下午,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四部委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促进网贷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此前备受市场关注的借款设上限在发布会上被确认。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在会上介绍,《办法》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个平台的借款上限为20万,同一个企业组织在同一个平台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同一借款人在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同一个企业组织在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上限为500万。
  《办法》明确“双负责”监管安排、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防止信贷集中度风等方面做出规定。此外,《办法》作出12个月过渡期安排,避免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
  《办法》明确“双负责”监管安排,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的机构监管,具体监管职责包括备案管理、规范指引、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
  同时,《办法》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办法》落实有关要求,规定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防范平台道德风险,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严守风险底线。
  记者了解到,下一步,银监会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络借贷资金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存管银行的条件等,更好地满足当前网贷行业资金存管的市场需求。
  《办法》还明确,为防止信贷集中度风险,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实现《办法》与刑事法律中非法集资有关规定衔接,引导网贷机构遵循小额分散原则,避免刑事执法混乱,规范行业乱象,《办法》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
  此外,《办法》作出12个月过渡期安排,避免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近几年来,网贷行业快速发展,行业乱象丛生。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两项数据比2014年末分别增长了49.1%、499.7%。
  业界观点
  小牛金服执行总裁刘金科:如果《暂行办法》真的落地,会对一些做大额标的平台有很大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存在与发展就是弥补现有金融体系的不足,其业务模式从大额向小额调整是未来的趋势。好在《暂行办法》考虑到避免给平台造成较大的冲击,给出了12个月的过渡期安排,并且要求过渡期内网络借贷平台需要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从而促进行业的规范发展,这个再次说明了监管层对这个行业的态度是支持和理解的。
  神仙有财CEO惠轶:本次监管意见明确对限额的规定,体现了监管部门在当前经济和金融形势下,整体监管的一致性,在过去几年相对比较宽松的金融环境和货币环境下,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过度信贷化的趋势非常明显,各种机构采用各种手段和方法,都在从事本质上的银行信贷业务,这给整体金融环境带来了风险,而本次网贷监管意见对于限额的明确规定,实际上是与不久前限定银行理财资金、资管资金进入非标投资的思路是一致的,就是让银行的归银行,传统信贷业务,特别是大额信贷业务是银行的强项,那就让银行把这部分做好,把风险管住,而小微信贷、普惠金融银行没有精力做,就放开给互联网企业做,但前提是不产生系统性的风险。
  豆蔓理财CEO唐培鑫:控制借款规模,在现阶段对遏制一人多贷的情况必然产生积极影响。但从长远来看,建立借贷数据库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才是彻底防范一人多贷情况最佳解决办法。财路通豆蔓理财此前就已介入支付清算协会的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从实践来看,此举对平台的风险把控非常有帮助。
  首金网常务副总裁戈矛锐:政策的出台对于行业和投资者都是一件好事,有效控制了风险,对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行业来说,有效减小了平台自融的可能性,对于用户而言,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资金的安全,有效防止前期出现的平台欺诈事件。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为了解决小微用户、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关于办法中额度的限定,对比小微用户的实际需求,我们认为还是趋于合理的。对于从业机构来说,以二手车为主的平台来说冲击较小,但对于以不动产抵押借款的平台会是一个严峻的问题,如何设计产品,如何在办法规定内做出改革是重中之重。
  美利金融相关负责人: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银行的补充,银行主要以服务大中型企业为主,500万以上贷款,作为补充,互联网金融平台则更多应该将服务下沉,服务到大多数没有被银行覆盖的人群,比如年轻白领、蓝领、工人、个人工商户等,他们没有完善的个人信用数据,或者难以提供银行所要求的多项信息。所以,小额分散必然是互联网金融首要坚持的服务原则,从风控的角度来看,小额分散也更利于风险控制,这也是行业自发展以来一直强调的。
责任编辑:王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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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政府长期以来以投资和GDP增长为政绩,政府投资过量,挤压了民营经济。我们现行的征地制度,卖地制度,使得地方政府过度的依赖土地收入,鼓励高地价高房价,挤压了居民消费。
保罗-克鲁格曼说过“房地产泡沫是内置于经济系统中的。泡沫严重时,房地产崩溃并非黑天鹅,而是房间里的大象,看上去显而易见却总被人们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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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合同编号:WAGYL18-114.1-5-245404-【债权成立后生成】  出借方:【债权成立后生成】  身份证号码:【债权成立后生成】  借款方:深******司  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607H  居间服务方: 国鼎文化科技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1. 居间服务方是一家依法设立于浙江省杭州市并有效存续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发并运营"可溯金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网址为:www.kesucorp.com,下文简称"可溯金融"),并为本合同各主体在"可溯金融"上达成的借贷交易提供信息服务。  2. 借款方有借款需求,为缓解资金压力,借款方或通过其代理人将其借款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信息、担保人信息、担保物信息)提供给"可溯金融",经"可溯金融"必要审查后由"可溯金融"发布。  3. 出借方已在"可溯金融"上完成注册程序,对"可溯金融"运营模式和借款方的借款需求及其存在的风险有充分认知,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通过"可溯金融"将其自有资金出借给借款方。  4. 出借方同意通过"可溯金融"签署本合同并完成全部借款交易。本合同储存于"可溯金融"指定服务器当中,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一经生成,任何一方或多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合同内容。  据此,各方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圆整,(小写)¥元。第二条 借款期限:30天,从【债权成立后生成】到【债权成立后生成】止。实际放款日期与上述约定不一致的,以放款账户出账日或借款借据为准。出借方和借款方不可撤销地授权委托 "可溯金融"和为"可溯金融"、出借方、借款方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银行(以下简称:"资金存管银行"),将本合同项下出借方出借资金划转至借款方在资金存管银行开立的存管账户:,划转完毕即视为借款发放成功。  借款方"存管账户"是指资金存管银行为借款方单独开立的、管理借款方用于网络交易用途的结算资金管理账户。该账户中记载借款方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并与借款方的银行账户建立绑定关系。借款发放至借款方"存管账户"后,由借款方自行完成资金提现至建立绑定关系的借款方银行账户。  第三条 借款用途:支付采购款。  第四条 借款利率:本合同执行利率为年利率8.00%,起息日为本合同生效次日。  第五条 还款方式:还款和付息方式按以下第( 1 )项进行:  1. 按月付息,借款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  2. 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借款方应于付息日/还款日(不得迟于15:00时,遇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则提前至休息日之前的一个工作日或法定节假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充值的方式还款至借款方"存管账户",并授权"可溯金融"和资金存管银行划扣至出借方账户。付息日/还款日以"可溯金融"通知(还款计划表)或公示为准。  第六条 提前还款  1. 借款方提前还款,应提前15天提出,并支付截至提前还款日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方应付款项。提前还款只能以月为单位,提前还款当月所付利息如不足一个月的,需按一个月计付利息。出借方在此确认,若借款方按本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了上述全部款项,则视为出借方同意借款方提前还款。  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规定外,出借方提前收回借款应征得借款方同意,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七条 借款方的权利义务  1.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及融资信息。应"可溯金融"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如实回答出借方或"可溯金融"提出的与借款有关的合理问题,配合"可溯金融"核实及补充所需之各项资料文件,并接受出借方及"可溯金融"的监督和检查。  2. 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3.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和支付相关费用。  4. 出借方授权委托"可溯金融"或"可溯金融"指定人员代为办理相关手续(如相关合同的公证、抵(质)押登记),借款方承诺届时予以积极配合。  5. 借款方同意向"可溯金融"支付居间服务费,居间服务费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约定。  6. 按照约定向出借方和"可溯金融"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方权益的重大信息。  7. 授权"可溯金融"在借款方逾期还款时通过短信、电话、函件或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向借款方、借款方保证人、垫资人等对借款人逾期未偿还的本息和/或居间服务费进行催收。  第八条 出借方的权利义务  1. 向"可溯金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2. 保证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3. 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4. 有权对借款方相关信息、抵(质)押的财产、担保情况等进行查询和核实。  5. 按本合同约定足额向借款方发放借款;  6. 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有权按照相关协议约定行使担保权。  7. 自主判断和评估履行本合同的风险,自行承担借款方可能发生的违约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未能清偿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风险。  8. 授权"可溯金融"在借款方逾期还款时通过短信、电话、上门催收或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向借款方、借款方保证人、垫资人等对借款人逾期未偿还的本息进行催收。  第九条 居间服务方的权利义务  1. 根据本合同、用户注册服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协议和规则,为出借方和借款方之间借贷交易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居间撮合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  2. 对出借方与借款方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3. 保管和存储出借方与借款方的资料和交易信息。  4. 不对借款方或借款标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对借款方的履约能力作任何保证或承诺,不向出借方承诺保本保息。  5. 在借款方逾期还款时有权通过短信、电话、上门催收或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向借款方、借款方保证人、垫资人等对借款人逾期未偿还的本息进行催收。  第十条 违约事件  借款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视为借款方违约且借款已立即提前到期,出借方有权要求借款方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的利息和费用:  1. 向出借方或"可溯金融"提供虚假的资料、信息或隐瞒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不配合出借方或"可溯金融"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2. 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接受或逃避出借方、出借方的委托代理人对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  3. 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或支付利息及其他任何应付款项的。  4. 在其他金融机构出现违约行为或信用出现问题的。  5. 对外有资金拆借行为或涉及高利贷的。  6. 擅自将本合同项下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  7. 有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放弃到期债权、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其他逃避债务行为之一的。  8. 借款方或者借款方的实际控制人存在其他资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出借方依其自主判断认为足以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情形。  9. 合同连带责任保证人,被宣告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采取强制措施,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被发现有赌博或吸毒等恶习等其它情况,或担保企业出现本条前8种情形的,依出借方自主判断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行为。  10. 出借方认为会影响到债权和债权担保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 借款方未能按时(包括提前还款情形)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并按年利率24%按日向出借方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出借方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诉讼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2. 如借款方的还款金额不足以足额清偿全部到期应还款项的,其还款金额应按照如下顺序清偿:(1) 出借方为实现本协议项下债权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诉讼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差旅费);(2) 逾期利息;(3) 到期利息;(4) 借款本金。  第十二条 生效与终止  1. 本合同的生效:本合同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当天生效:(1) 在借款筹集期间内全体出借方累计出借的资金达到借款方计划借款总额的;(2) "可溯金融"根据本合同约定将出借方的出借资金支付给借款方。  2. 借款筹集期间及合同生效日不计息,若本合同未最终生效,则借款方已确认出借的资金将无息返还给出借方。  3. 借款方将本合同下全部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全部偿还完毕之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4.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提前解除,应由合同各方共同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通知  1. 出借方和借款方应向"可溯金融"如实提供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各方关于本合同履行及相关事宜的通知,应当按照载明或提供的地址发出。通知一般以对方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为准。如果通过快递的形式寄送的,只要发往以上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在快递上载明的内容即为对方邮寄的内容。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发送变化的,应当及时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仍认可原通讯地址的有效性。  2. 借款方在此确认因其提供或者确认的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地址、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出借方、借款方本人或者其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快递未能被实际接收的,快递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若发生诉讼,以上约定同时适用于法院司法送达,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通知、举证通知、开庭通知、判决书(裁定书)等送达,以上司法文件只要发往以上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  3. 出借方和借款方其应当在以下相关信息发生变更三日内将更新后的信息提供给可溯金融:本方、本方的家庭联系人及紧急联系人、工作单位、居住地址、住所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银行账户的变更。若因任何一方不及时提供上述变更信息而带来的损失或额外费用应由该方自行承担。  4. "可溯金融"根据本合同发出的通知可以选择向出借方、借款方向"可溯金融"提供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发出,也可以选择通过"可溯金融"及相关平台发送站内短信、平台公示等方式进行通知。出借方和借款方有义务经常登录"可溯金融"及相关平台查看相关通知。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和纠纷,各方应当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  1. 本合同以电子文本形式生成。本合同各方可以以网络点击或勾选"同意接受"、签署电子签名、书面声明确认、签章确认等方式进行签署确认,一旦各方以以上任一方式进行签署确认则本合同成立并生效,同时即视为各方已阅读并同意受本合同的约束。本合同各方确认并同意,本合同文本由"可溯金融"负责保管,各方均可通过可溯金融下载本合同。  2. 本合同项下各方同意并承诺,本合同项下各方提供的信息均应在提供给本合同其他方的同时提供给"可溯金融"。本合同各方授权"可溯金融"根据本合同任一方的要求向其提供本合同各方向"可溯金融"提供的所有信息。  3. 各方了解,借款方除与出借方签署了本合同、向出借方借款外,借款方亦根据相关合同向其他提供资金的人("其他出借方",与"出借方"合称"全体出借方")借款。全体出借方确认并同意,如借款方可用于偿还债务的资金不足以偿付全部到期应付款项,则借款方可用于偿还债务的资金应按照应付每一出借方的到期应付款项占应付各出借方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的比例("受偿比例")偿还给各出借方;出借方承诺不会就此提出不同主张或要求。如借款方逾期未清偿部分或全部当期应付款项和/或全部应付款项,各出借方有权根据本合同单独就未清偿的部分或全部还款向借款方追索。  4. 本合同中部分条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成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该等无效不影响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的效力,各方仍应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  5. 各方同意,不可撤销地委托授权"可溯金融"和资金存管银行划付本合同项下所有资金往来,包括但不限于:出借方向借款方放款、借款方向出借方支付本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借款方向可溯金融支付服务费等。  6. 各方同意,出借方可以在出借过程中可以根据"可溯金融"奖励规则使用或享受"可溯金融"发放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券、加息券、红包等)。奖励规则按照"可溯金融"公布的定义执行,同时"可溯金融"保留根据自身经营需要而对该规则进行调整的权利。  7. 各方均同意"可溯金融"上的相关规则、说明及其他相关资料都属于本协议的一部分,"可溯金融"对相关规则说明及其他相关资料的资料的修改、删减或补充视为对本合同作出的变更,各方应当遵守。  8. 各方均确认,本合同的签约地点为杭州市上城区。
出借风险提示及禁止性行为说明书  尊敬的出借人:  您在做出接受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服务和出借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提示及禁止行为告知书,全面认识网络借贷的风险和特性,认真考虑本服务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做出接受服务和出借的决策。同时,您须确认投出借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不得存在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一、风险  1. 信用风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提供增信服务,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如借款人因经营不善、资金周转不灵或主观故意而出现无法或未能正常还款的情况,出借人需自行承担借贷风险,接受本息损失。  2. 延期风险  在借款到期日,借款人因自身原因无法按期足额还款,导致出借人的出借本金和利息无法按时回收。当借款人未按期足额还款时,可溯金融将根据出借人的授权采用适当的方式代表出借人对借款人进行追索(包括但不限于仲裁和诉讼),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在此过程中,出借人均有可能延期收到出借本金和利息。  3. 交易失败的风险  本次交易的促成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导致交易失败的风险。  4. 操作风险  (1) 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将有可能给出借人造成一定损失。因上述事故造成交易或交易数据中断,恢复交易时以事故发生前系统最终记录的交易数据为有效数据;  (2) 由于出借人密码失密、操作不当、决策失误、黑客攻击等原因可能会造成出借人损失;  (3) 网上交易热键操作完毕未及时退出,委托他人代理交易,或长期不关注账户变化等致使他人进行恶意操作均将可能造成出借人损失。  5. 经营风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运营及管理,但会存在因法律法规根据社会需求调整而无法保证符合相关法律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的现象。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无法继续经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或发生重大业务调整,或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则可能会对出借人产生不利影响。  6. 其他风险  (1) 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法律法规或政策等无法避免或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出现,将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还款资金损失,甚至影响该借款的成立、运行、偿付等的正常进行;  (2) 因宏观经济形势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价格等方面的异常波动,出借人有可能遭受损失。以上并不能揭示从事交易的全部风险及市场的全部情形。出借人在做出交易决策前,应通过可溯金融公布的信息及其他相关公告了解拟操作交易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交易目标、风险承受能力和债权状况等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全部风险。  二、禁止性行为  根据《反洗钱法》规定,禁止洗钱、信用卡套现、虚假交易等行为。可溯金融对有上述可疑行为的出借人发起的出借行为将终止服务并终止该账户的使用  三、其他提示  在您以网络点击方式点击确认本风险提示及禁止行为告知书时,您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独立作出是否接受服务和出借的决定。您已知悉并理解出借的全部风险,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国鼎文化科技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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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用风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提供增信服务,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如借款人因经营不善、资金周转不灵或主观故意而出现无法或未能正常还款的情况,出借人需自行承担借贷风险,接受本息损失。
2. 延期风险
在借款到期日,借款人因自身原因无法按期足额还款,导致出借人的出借本金和利息无法按时回收。当借款人未按期足额还款时,可溯金融将根据出借人的授权采用适当的方式代表出借人对借款人进行追索(包括但不限于仲裁和诉讼),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在此过程中,出借人均有可能延期收到出借本金和利息。
3. 交易失败的风险
本次交易的促成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导致交易失败的风险。
4. 操作风险
(1) 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将有可能给出借人造成一定损失。因上述事故造成交易或交易数据中断,恢复交易时以事故发生前系统最终记录的交易数据为有效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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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网上交易热键操作完毕未及时退出,委托他人代理交易,或长期不关注账户变化等致使他人进行恶意操作均将可能造成出借人损失。
5. 经营风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运营及管理,但会存在因法律法规根据社会需求调整而无法保证符合相关法律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的现象。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无法继续经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或发生重大业务调整,或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则可能会对出借人产生不利影响。
6. 其他风险
(1) 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法律法规或政策等无法避免或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出现,将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还款资金损失,甚至影响该借款的成立、运行、偿付等的正常进行;
(2) 因宏观经济形势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价格等方面的异常波动,出借人有可能遭受损失。以上并不能揭示从事交易的全部风险及市场的全部情形。出借人在做出交易决策前,应通过可溯金融公布的信息及其他相关公告了解拟操作交易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交易目标、风险承受能力和债权状况等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全部风险。
二、禁止性行为
根据《反洗钱法》规定,禁止洗钱、信用卡套现、虚假交易等行为。可溯金融对有上述可疑行为的出借人发起的出借行为将终止服务并终止该账户的使用 。
三、其他提示
在您以网络点击方式点击确认本风险提示及禁止行为告知书时,您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独立作出是否接受服务和出借的决定。您已知悉并理解出借的全部风险,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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