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装修房子安全协议口头协议可有效造成工人死亡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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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装修房屋口头协议承包给另一方有收款字剧但承包方想悔约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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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未支付价金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约定违约金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有定金的: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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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甲方口头协议承包钢结构安装制作,因甲方人员粗心落物造成乙方人员骨折受伤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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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你是否有责任要结合具体案情来确定。
我是在九滨路一家餐厅厨房的厨师长,在五月份前都是口头协议承包厨房,六月份和老板商量就不承包了由公司统一管理发放工资,到了七月十五老板无故解雇我们,但是厨房全部员工工资还是打给我一个人的,但是工资没给完差三万多,现在这种情况我们怎么办?注,我们厨房员工没有签任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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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工资及赔偿,收集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作服,工作牌等,建议当面咨询,可代理你们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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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咨询装修不签合同&纠纷难以化解
原标题:装修不签合同 纠纷难以化解  房屋装修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无疑是件大事,面对装修公司高昂的装修费,不少人为了"花小钱办大事",会选择私人装修队。而双方在装修前,基本不签订合同或协议,只是口头约定,这样一来,因装修引发的纠纷就很难得到解决。市民韩女士便遇到这样一件令她苦恼的事。   家中“被盗”报警   2013年,韩女士在胜利东街的富力云栖谷 B2 楼1单元买了一套房子。去年4月份,她请一名装修工对屋子进行装修。经过4个月的施工,装修工作已经完成了一大半。但由于工人家中有事,在韩女士结完工钱后,这名工人便回了老家。装修还未结束,剩下的装修工作该怎么办呢?对此,韩女士十分发愁。去年11月份,她在东兴装饰城一家名为“亿诺热水器”的商铺购买热水器时,在与该店老板赵先生的闲聊中谈到此事。赵先生一听,称他认识不少装修工人,可以帮韩女士找一个。韩女士一听十分高兴,便委托赵先生代为寻找。   今年1月9日,韩女士和赵先生推荐的装修工侯师傅来到富力云栖谷的新房内。看完屋内的装修情况后,韩女士和侯师傅口头约定好了装修价格,并按照侯师傅提出的要求,韩女士预先支付了装修费1000元。1月12日,侯师傅认为与韩女士约定的装修工作已经结束,要求韩女士支付剩下的工钱。但韩女士认为,侯师傅并没有将约定的活干完,而且认为侯师傅干活不仔细,装修工作有很多瑕疵。就此,双方产生纠纷。2月6日下午,当韩女士来到富力云栖谷的新房时,惊讶地发现,家里的热水器、天然气灶和晾衣杆不见了踪影。“家里进小偷了!”韩女士立即报警。之后,韩女士才弄明白,原来是侯师傅因拿不到工钱,竟将这些物品“盗走”了。   双方“疙瘩”难解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富力云栖谷韩女士家的新房。只见屋内十分杂乱,衣柜、橱柜等家具还没有上漆,墙角还堆放着不少木工板。“我当时和侯师傅约定的是吊顶、门套、装饰电视墙等五项工作,费用为5000元,但他只做了其中两项,便向我要4000元。”韩女士气愤地说,侯师傅曾经给她打过电话,还发短信威胁她,“如果不给工钱就将之前做的活拆掉”。而令韩女士没想到的是,侯师傅竟然一气之下,将新房内的热水器、天然气灶和晾衣杆“盗走”。“我发现家里被‘盗’后就报了警,但敦化坊派出所的民警称这是经济纠纷,答应给我调解。”韩女士郁闷地说,民警也联系到了侯师傅,但经过调解,双方还是各执一词,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当韩女士再次联系侯师傅时,侯师傅称,他回了老家,可能暂时不来太原了。   随后,记者联系到了侯师傅。侯师傅称他在老家,对于韩女士所说的情况,他表示不能认同。“干活之前我和她已经口头约定好了,否则她不会将家门钥匙给我让我装修。”侯师傅称,韩女士之所以不给工钱,是因为后悔当时约定的“工钱太高”。对此,他曾多次给韩女士打电话、发短信,但韩女士态度强硬不予理睬。无奈,他只好报警,但警方称这是经济纠纷,让他和韩女士协商解决此事。见钱无法要回,他一气之下便将韩女士新房内的物品搬走,希望韩女士能给工钱,没想到韩女士竟然报了警。   在采访中,当记者询问韩女士为何当时不签订合同时,韩女士说:“钱数不多,其他人家找工人装潢也是这样口头约定的。”   “协议”落到纸面   对此,记者通过街头“小广告”联系到了几名装修师傅。经过采访了解到,这些私人装修队主要是靠熟人、朋友、客户之间介绍生意。他们之所以能生存下来,很大程度上是利用了有些人贪便宜的心理。而这些私人装修队往往不会和客户签订合同。即便是签订了合同,当发生问题时,由于这些私人装修队无固定办公场所,客户也很难维权。   那么侯师傅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对此,山西得天利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认为,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而如果按照侯师傅的说法,其事先告知对方,并以讨要工钱为目的,显然不构成盗窃。但以这种方式讨要工钱实在欠妥。对于韩女士和侯师傅的“口头协议”,李律师则表示,“口头协议”也是合同形式中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是受法律保护的。但由于“口头协议”存在认定难、举证难等问题,使得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会显得非常棘手,面对这种局面要么双方协商解决,实在无法协商只有请第三方鉴定机构来判定。他建议广大市民,在沟通交易前,一定要谈好具体事宜,签订正规合同,依照合同办事,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本报记者郭晓华韩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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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协议吃亏投诉无门路 - 土巴兔新闻中心
坑的就是你!装修贪便宜
口头协议吃亏投诉无门路
17:08:08&&来源:太原晚报
  业主拿到的第一件事就是,但高额的对一个家庭来说无疑是一笔巨资,因此很多业主对自己新房的装修都很重视。但是面对高昂的装修费,不少人为了&花小钱办大事&,会选择私人装修队。而双方在装修前,基本不签订合同或协议,只是口头约定,相对和正规的装修公司签订协议来说,这样简单的口头协议无非给业主带来的困扰所导致的维权纠纷就很难得到解决。市民韩女士便遇到这样一件令她苦恼的事。  家中“被盗”报警  2013年,韩女士在胜利东街的富力云栖谷&B2&楼1单元买了一套房子。去年4月份,她请一名装修工对屋子进行装修。经过4个月的施工,装修工作已经完成了一大半。但由于工人家中有事,在韩女士结完工钱后,这名工人便回了老家。装修还未结束,剩下的装修工作该怎么办呢?对此,韩女士十分发愁。去年11月份,她在东兴装饰城一家名为“亿诺”的商铺购买热水器时,在与该店老板赵先生的闲聊中谈到此事。赵先生一听,称他认识不少装修工人,可以帮韩女士找一个。韩女士一听十分高兴,便委托赵先生代为寻找。  今年1月9日,韩女士和赵先生推荐的装修工侯师傅来到富力云栖谷的新房内。看完屋内的装修情况后,韩女士和侯师傅口头约定好了,并按照侯师傅提出的要求,韩女士预先支付了装修费1000元。1月12日,侯师傅认为与韩女士约定的装修工作已经结束,要求韩女士支付剩下的工钱。但韩女士认为,侯师傅并没有将约定的活干完,而且认为侯师傅干活不仔细,装修工作有很多瑕疵。就此,双方产生纠纷。2月6日下午,当韩女士来到富力云栖谷的新房时,惊讶地发现,家里的热水器、灶和不见了踪影。“家里进小偷了!”韩女士立即报警。之后,韩女士才弄明白,原来是侯师傅因拿不到工钱,竟将这些物品“盗走”了。  双方“疙瘩”难解  15日下午,记者来到富力云栖谷韩女士家的新房。只见屋内十分杂乱,、等还没有上漆,墙角还堆放着不少木工板。“我当时和侯师傅约定的是、套、装饰等五项工作,费用为5000元,但他只做了其中两项,便向我要4000元。”韩女士气愤地说,侯师傅曾经给她打过电话,还发短信威胁她,“如果不给工钱就将之前做的活拆掉”。而令韩女士没想到的是,侯师傅竟然一气之下,将新房内的热水器、天然气灶和晾衣杆“盗走”。“我发现家里被‘盗’后就报了警,但敦化坊派出所的民警称这是经济纠纷,答应给我调解。”韩女士郁闷地说,民警也联系到了侯师傅,但经过调解,双方还是各执一词,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当韩女士再次联系侯师傅时,侯师傅称,他回了老家,可能暂时不来太原了。  随后,记者联系到了侯师傅。侯师傅称他在老家,对于韩女士所说的情况,他表示不能认同。“干活之前我和她已经口头约定好了,否则她不会将家门钥匙给我让我装修。”侯师傅称,韩女士之所以不给工钱,是因为后悔当时约定的“工钱太高”。对此,他曾多次给韩女士打电话、发短信,但韩女士态度强硬不予理睬。无奈,他只好报警,但警方称这是经济纠纷,让他和韩女士协商解决此事。见钱无法要回,他一气之下便将韩女士新房内的物品搬走,希望韩女士能给工钱,没想到韩女士竟然报了警。  在采访中,当记者询问韩女士为何当时不签订合同时,韩女士说:“钱数不多,其他人家找工人装潢也是这样口头约定的。”  “协议”落到纸面  对此,记者通过街头“小广告”联系到了几名装修师傅。经过采访了解到,这些私人装修队主要是靠熟人、朋友、客户之间介绍生意。他们之所以能生存下来,很大程度上是利用了有些人贪便宜的心理。而这些私人装修队往往不会和客户签订合同。即便是签订了合同,当发生问题时,由于这些私人装修队无固定办公场所,客户也很难维权。  那么侯师傅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对此,山西得天利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认为,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而如果按照侯师傅的说法,其事先告知对方,并以讨要工钱为目的,显然不构成盗窃。但以这种方式讨要工钱实在欠妥。对于韩女士和侯师傅的“口头协议”,李律师则表示,“口头协议”也是合同形式中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是受法律保护的。但由于“口头协议”存在认定难、举证难等问题,使得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会显得非常棘手,面对这种局面要么双方协商解决,实在无法协商只有请第三方鉴定机构来判定。他建议广大市民,在沟通交易前,一定要谈好具体事宜,签订正规合同,依照合同办事,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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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装修不签合同 工人病亡房主担责10%
  编前语:装修、喝酒、买菜、上学……这些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事,时不时会出意外,甚至会危及生命,而事后往往牵涉赔偿事宜。不管你是受害人还是加害人,你只有懂得分清责任,才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
  重庆晚报讯(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刘非燕) 新房装修找亲属帮忙,哪知请来的装修工突发疾病死亡,死者家属索赔50余万元。近日,市二中院终审判决房主承担10%的责任,赔偿5万元。
  法院介绍,家住万州区的崔某是搞建筑的砖工。表弟小陈在万州买了一套新房,由于要跑车没有时间,便请崔某帮忙装修。崔某找到早前认识的史某去做木工,双方商定工价为每天180元。
  日下午5点钟左右,史某干活时突然倒地,在场的人立即拨打120,并与小区保安一同将史某抬到楼下,但史某仍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死亡医学证明称,死亡原因为心脏猝死。此前,史某曾两次因心脏问题住院治疗。
  房主小陈为死者家属预付了3万元丧葬费安排后事。
  死者家属索赔无果,便将崔某、小陈告上万州区法院,索赔5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陈与崔某之间没签合同,也不构成承包关系。崔某邀请史某当木工,应当认定为受小陈委托,小陈也认可,故此认定史某与小陈形成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小陈享有和承担。
  经鉴定,死者系自身疾病身亡,而非劳务造成。根据《侵权责任法》,结合本案实际,小陈作为劳务的接受方、房屋装修的受益人,应当分担史某的死亡损失10%。
  法院一审判决,小陈赔偿5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近4万元,小陈还应给付死者家属1万余元。
  死者家属对判决不服,向市二中院上诉。
  市二中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即个人之间提供劳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司法鉴定,可以认定史某系因扩张型心肌病致心功能衰竭而亡,其家属未提供证据证明史某的死亡系接受劳务一方的过错所致。法院终审判决,死者家属要求调整赔偿比例和鉴定费用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闻延伸
  六成装修找熟人
  买了新房要装修,究竟是找装修公司,还是找私人装修队,重庆晚报记者在市区部分住宅小区调查走访,发现近六成市民选择私人装修队,主要原因是价格便宜,而且大多由熟人或朋友介绍,比较有信任感。
  记者也发现,装修中大多没有签订书面的承包合同,只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履行,很容易产生纠纷和矛盾,最终吃亏的是房主。
  如果请公司,房主会免责
  品众装饰公司工程师李兵称,装饰公司进场为房主装修前,都会先与房主签订装修合同。抛开装修质量问题,从装修工发生受伤或者死亡后果来看,作为装修公司,如果是员工工伤,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房主会免责。
  如果请私人,应事先签合同
  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葛斌律师表示,私人装修工人在私人房主家受伤或者出事死亡,房主要承担全部的责任。如果房主与包工人员签订了书面装修合同,一旦雇员发生意外,则由包工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房主则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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