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的采购人实施采购是依法行使权利课件私权利还是公权利?

政府采购中集中采购,分散采购,代理采购和自行采购的区别是什么_百度知道
政府采购中集中采购,分散采购,代理采购和自行采购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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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代理采购和自行采购是方式同,如果通过了代理机构采购,那就是代理采购,如果通过了政府采购审批方式,允许自采的,就是自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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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论三种评标定标分离的异和同
摘要:本文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深圳的评标定标分离进行了分析。经分析表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评标定标分离背离了《招标投标法》;深圳的评标定标分离是对《招标投标法》的回归,是合法违规的评标定标分离,将对中国招标产生深远的影响。 前 言 日,深圳市住建局在《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行评标定标分离的通知》(深建市[号)中提出“试行评标与定标分离”,即“将专家评标和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评审或推荐基础上,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定标,确定中标人。” 2012年的2月21日,《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提出了“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即“采购人根据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在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范围内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对评审委员会根据授权确定的中标供应商予以确认”。 深圳市住建局提出的“试行评标与定标分离”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提出的“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在中国招标采购业内引起了很大反响,褒贬不一。 为便于叙述,笔者将深圳市住建局深建市[号文中的“评标与定标分离”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中的“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合称为“深圳评标定标分离”。 实际上,评标定标分离并非是深圳的首创,《招标投标法》本来就是评标定标分离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也是评标定标分离的。因此,评标和定标是否分离并不需要分析和讨论,需要分析和讨论的是,评标与定标是如何分离的,分离后由谁来定标及如何定标的。 一、《招标投标法》的评标定标分离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人们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可以清楚地看到:
1.第一款规定的是评标,第二款规定的是定标。
2.评标和定标分别由两个不同的主体完成: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定标由招标人负责。可见,《招标投标法》的评标和定标是分离的。 3.第二款赋予了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的权利。为便于叙述,笔者将《招标投标法》赋予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权利简称为招标人的“定标权”。 4.《招标投标法》赋予招标人的定标权是有限的,即,只能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非是没有限制的所谓“自由选择”。但除此以外,没有其他附加条件。
5.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是合格的,并没有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对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 6.赋予招标人定标权,但没有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7.凡招标人都享有定标权,与招标项目的性质和资金性质及来源均无关。 8.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在没有招标人授权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无权确定中标人。 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到,评标和定标是分离的,并赋予了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的权利,即赋予了招标人定标权,其概念和内涵是十分明确和清晰的。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评标定标分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分别规定: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 “第五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从《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 1.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是评标;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是定标。 2.《实施条例》的评标和定标也是分离的,即评标和定标是由两个不同的主体完成: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定标由《实施条例》规定(负责),即统一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实施条例》是行政法规,是政府的公权力。《实施条例》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是政府的公权力在定标,从而剥夺了《招标投标法》赋予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的权利,即公权力剥夺了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私权利――定标权。 4.显然,上述《实施条例》的标明排序―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规定,越过了《招标投标法》的边界,违背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正如列宁所说,“只要再多走一小步,仿佛是向同一方向迈的一小步,真理就会变成错误。” 5.众所周知,招标人的定标权被剥夺,不是从《实施条例》开始的,这要追溯到日七部委颁布的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12号令”)。 12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12号令第四十八条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笔者曾寄希望于《实施条例》,希望《实施条例》能回归《招标投标法》,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但是,遗憾的是,在定标权的规定上,《实施条例》完全拷贝了12号令,继续违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并且由部门规章升级为国务院行政法规。 三、深圳的评标定标分离 如上所述,深圳市住建局深建市[号文中提出的评标与定标分离, 是“将专家评标和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评审或推荐基础上,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定标,确定中标人。”《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提出的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是“采购人根据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在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范围内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对评审委员会根据授权确定的中标供应商予以确认”。 深圳这两个部门对评标定标分离的规定有如下特征: 1.评标和定标分别由两个不同的主体完成:评标由评标(审)委员会负责,定标由招标人(采购人)负责。 2.赋予招标人(采购人)的定标权是有限的,即,只能在评标(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非是没有限制的所谓“自由选择”。 3.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一样,评标(审)委员会无需对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深建市住建局[号文明确规定,“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所确定的评标方法评审后,按评标方法推荐3至5名无排序的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得分或评标价不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排序依据)??”。《深圳评标定标分离办法》规定,“评审总得分排名前列的投标人,作为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该规定也未要求排序。 4.凡招标人(采购人)都享有定标权,与招标项目的性质和资金性质及来源均无关。 5. 采购人有“对评审委员会根据授权确定的中标供应商予以确认”的权利。 人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深圳的评标定标分离与《招标投标法》的评标定标分离是一致的,是对《招标投标法》的回归。但是,深圳的评标定标分离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评标定标分离是相悖的。因此,可以说,深圳的评标定标分离是“合法违规”的评标定标分离。 四、评标定标分离后的定标 如上所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都是评标定标分离的,所不同的是评标定标分离后由谁定标。 (一)《招标投标法》的定标 如上所述,《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对定标的规定已非常明确,“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在此不再赘述。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定标 如上所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对定标的规定也是十分明确的,“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此规定剥夺了招标人的定标权,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定标,是公权力在定标,其后果是,窒息了中国招标,导致了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详见笔者的《论定标权的归属》一文,在此也不再赘述。 (三)深圳评标定标分离的定标 笔者认真阅读了深圳市住建局文件《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行评标定标分离的通知》(深建市[号)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49号《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及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日颁布的《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深财购规[2014]4号)。现将深圳评标定标分离后的定标概述如下: 1. 定标委员会由谁负责组建 深建市住建局[号文明确规定,“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采购人组织定标委员会,由定标委员会在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2. 定标委员会成员组成 深建市住建局[号文规定,“定标委员会成员可由招标人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本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建设领域中级以上职称的专家(投标单位人员除外)等组成。”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定标委员会的成员由采购人的管理人员和所采购项目管理人员组成,并规定,“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活动实行行政首长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制,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第一责任人,采购人的采购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直接责任人。” 3.定标方法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不同的项目选用自定法、抽签法、竞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供应商。”并进一步对自定法、抽取法、竞价法作了详细的规定。深建市住建局[号文也对定标方法作了相应的规定。 (1)自定法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对自定法的定义是,“自定法是指采购人组织定标委员会,由定标委员会在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深圳市住建局深建市[号文将该方法称为“有推荐定标”,即“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所确定的评标方法评审后,按评标方法推荐3 至5 名无排序的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得分或评标价不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排序依据),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一名中标人。” 该定标方法与《招标投标法》一致,无需做任何诠释。 (2)抽签法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对抽签法的定义为,“抽签法是指候选中标供应商产生后,由采购人委托招标机构按照随机抽签的方式在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深圳市住建局深建市[号文将该方法称为“先评后抽”,即“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所确定的评标方法评审后,按评标方法推荐三名无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一名中标人。” 抽签、摇号等方式常用于博彩活动中。人们普遍认为,抽签、摇号等方式是最公平、公正的。但笔者认为,若要使抽签、摇号等成为最公平、公正的一种方式,必须符合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第一个基本条件:抽取对象(或号码载体)是无差异的。例如,双色球的所有球体必须是无差异的,无论是材质、质量、形状等都必须是无差异的。 第二个基本条件:抽取主体(参与博彩的人)是自愿的。 在招投标活动中,凡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也都应该满足上述两个基本条件:抽取对象是无差异的;抽取主体是自愿的。否则,就是不公平、不公正的,或是不负责任的。 例如,随机抽取中标人,必须满足: ①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格和非价格因素基本上无差异,或存在一些非实质性差异,但都在招标人(采购人)可以接受的范围内。②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人是招标人(采购人)自觉自愿的行为,并对抽签结果负责。如果随机抽取中标人不具备上述两个基本条件,则不可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人。在满足上述两个基本条件的情况下,招标人(采购人)采用抽签法确定中标人是无可非议的。 (3)竞价法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对竞价法的定义是,“竞价法是指候选中标供应商产生后,由采购人委托招标机构组织候选中标供应商进行二次竞价,最终报价最低的为中标供应商。”并规定,不管采用何种评标方法,均可选择竞价法定标(深圳市住建局深建市[号文中未提及竞价法)。 该定标方法的“二次竞价”即二次报价,显然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但笔者认为,《招标投标法》的上述规定应该是有条件的,即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应该是经过充分竞争的,基本上是不含水分的。但现实的情况是,如今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有几个是不含水分的,特别是在串标、围标情况下,或当评标基准价采用有效投标的中间价时,更是“水淋淋”的。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采购人)架起一台甩干机,甩掉水分,是完全必要的。因此,人们没有必要去责怪“二次竞价”。 4.定标方法的选择 上述深圳市两个部门的文件都规定,均由招标人(采购人)自主选择定标方法。 深圳市住建局深建市[号文规定,“试行评定分离的,招标人可自主选择以下定标方式??”;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不同的项目选用自定法、抽签法、竞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后 语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无论是《招标投标法》,还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都是评标定标分离的,所不同的是,评标定标分离后由谁定标。深圳特区招标界的有识之士在当下提出了回归《招标投标法》的评标定标分离原则,使人们看到了中国招标健康发展的希望。坚冰已经打破,中国招标的航船必将沿着《招标投标法》的航道不断前进!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作者:钱忠宝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公示_网易新闻
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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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于日起正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和《实施条例》的主要精神,结合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的总体要求,现将济南市市级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予以公开。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原市政府采购中心)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监管部门是指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
政府采购流程:
1.采购人根据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选择代理机构。 2.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计划进行备案。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4.采购人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履约验收。
第一部分采购人主要职责
一、预算编制
《采购法》第三十三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编制采购计划拟定采购方式并报备
1.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2.拟定政府采购方式
《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不少于20日);
(二)邀请招标(不少于20日);
(三)竞争性谈判(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询价(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3.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确定代理机构并签订代理协议
《采购法》第二十条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实施采购活动
1.编制采购文件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2.确定中标供应商和公告
《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3.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履约验收
《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五、询问和质疑
《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六、法律责任
《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见第二部分采购代理机构主要职责第六项法律责任)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第二部分采购代理机构主要职责一、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范围
采购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原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
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两者的属性和业务范围
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属性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盈利事业法人,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受采购人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代理非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组织有关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纳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业务范围代理采购“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
二、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要求
《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三、签订代理协议
《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四、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1.编制采购文件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见第一部分采购人主要职责第四项实施采购活动)
《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
2.抽取评审专家
《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3.组织评审
《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4.提交评审报告
《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见第一部分采购人主要职责第四项实施采购活动)
五、询问与质疑
《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六、法律责任
《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见第一部分采购人主要职责第六项法律责任)
《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
(二)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从事营利活动。
第三部分监管部门主要职责
监管主体《采购法》 《实施条例》监督重点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十条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综合监督
第八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责任审计机关
第六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十九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六十五条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财政部门。审计监督
监察机关监察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
《采购法》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社会监督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采购人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改正。采购代理机构拒不改正的,采购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互相监督
作为全市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管部门,市财政局将以《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的颁发为契机,认真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效能;继续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优化采购方式,简化采购流程,整合采购环节,制定限时办结等政府采购标准化工作程序,不断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请社会各界给予监督。公开电话:1
本文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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