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孚又停产了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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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资水平不限
自定义区间:~福利待遇不限
店铺介绍湖北中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集采矿、选矿、加工为一体的民营高科技企业,企业资产12亿元,年产值15亿元,利税1.5亿元。今年来,集团公司投资7.5亿元,在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建立循环经济园,已建成50万吨/年…地址: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一路52号私信沟通湖北中孚化工集团有限..宜昌 - 夷陵 - 鸦鹊岭镇…湖北中孚化工集团有限..宜昌 - 夷陵 - 鸦鹊岭镇…湖北中孚化工集团有限..宜昌 - 夷陵 - 鸦鹊岭镇…湖北中孚化工集团有限..宜昌 - 夷陵 - 鸦鹊岭镇…湖北中孚化工集团有限..宜昌 - 夷陵 - 鸦鹊岭镇…湖北中孚化工集团有限..宜昌 - 夷陵 - 鸦鹊岭镇…湖北中孚化工集团有限..宜昌 - 夷陵 - 鸦鹊岭镇…湖北中孚化工集团有限..宜昌 - 夷陵 - 鸦鹊岭…手机也能逛微店关注【湖北中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实时查看Ta的最新消息。您只需要:1 &用微信“扫一扫”右边的二维码2 &在微信中“关注”我们3 &点击公众号菜单“我的百姓-关注的微店”微信“扫一扫”,手机也能逛微店或点此直接查看
反馈建议描述:请填写描述手机号:请填写手机号请填写手机号7.证券代码:002588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
化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湖北中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增资后,可能存在湖北中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盈利不达预期,公司短期内无法获得
投资回报等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日召开的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湖北中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增资
的议案》,公司以自有资金人民币4,200万元对湖北中孚增资,其中1,200万元用
于增加湖北中孚注册资本,3,000万元计入湖北中孚资本公积金。
本次增资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增资未超出董事会的审批权限,无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增资标的原股东的基本情况
身份证号码:16****
住所: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140号
2、湖北中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组织性质:工会法人
成立时间:2005年3月
地址: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一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张培宽
公司与上述湖北中孚原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增资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湖北中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号:129
注册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一路52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4,000万元
经营范围:磷矿石开采、加工、销售;磷矿粉、钙镁磷肥、复混肥、过磷酸
钙、磷酸氢钙、黄磷、磷酸一铵及其系列产品制造、销售;水泥缓凝剂、轻质建
筑材料加工、销售;针纺织品、服装制造、销售;进出口业务;日用百货、汽车
配件、化工建材(不含危爆品)、矿产品(不含煤炭)销售;有毒气体(液氨)、
腐蚀品(硫酸、盐酸、磷酸)、易燃固体(硫磺)销售;磷酸、磷酸一铵、硫酸
的生产、销售;房屋出租;餐饮;住宿;磷矿选矿;普通机械设备维修。
财务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经审计)
(未经审计)
2,033,556,858.17
1,739,806,028.75
1,194,353,089.96
1,422,147,410.81
839,203,768.21
317,658,617.94
日-2014年12
月31日(经审计)
日-2015年9
月30日(未经审计)
1,413,661,095.30
889,453,986.25
33,191,820.56
-28,966,904.41
29,226,119.42
-26,545,150.2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29,738,094.68
18,442,154.00
四、增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湖北中孚于日签订了增资合同,公司以人民币4,200
万元对湖北中孚增资,其中人民币1,200万元计入湖北中孚的注册资本,其余人
民币3,000万元计入湖北中孚的资本公积金。
本次增资前,湖北中孚的股权结构为: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湖北中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在公司对湖北中孚进行增资的同时,湖北中孚原股东湖北中孚化工集团有限
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人民币2,800万元亦对湖北中孚增资,其中人民币800万元计
入湖北中孚的注册资本,其余人民币2,000万元计入湖北中孚的资本公积金。
本次增资后,湖北中孚的股权结构为: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湖北中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化肥股份有限公司
各方确认,无论湖北中孚原股东湖北中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是否
完成对湖北中孚增资,均不影响本次增资效力。
公司可以委派一人担任湖北中孚董事。
五、本次增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湖北中孚是一家集磷矿石采选、加工、运输、经销为一体的磷化工企业,下
辖桃坪河磷矿、丁东磷矿、丁东重选厂、平湖磷肥厂、磷铵厂、硫酸厂、复合肥
厂等“两矿五厂”和宜昌中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宜昌中孚肥业科技有限公司、
宜昌昊大中低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宜昌超亿建材有限公司等四个全资子公
司,并控股湖北福兴织业有限公司。目前湖北中孚具备年生产P2O5≥16%以上
磷矿石68万吨,重介质选矿50万吨,化学选矿50万吨,湿法磷酸10万吨,磷
酸一铵16万吨,硫酸20万吨,含钾钙镁磷肥10万吨,复合肥30万吨,水泥缓
凝剂15万吨,石膏板1200万平方米,无机复合材料砖1.2亿块的生产能力,并
设有港口和铁路专用货场。
公司通过此次增资,将借助湖北中孚的资源和技术优势,发挥资本联合的效
力,加快复合肥产业链的发展,提升公司技术水平,降低公司原材料成本,提高
公司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六、本次增资存在的风险
1、盈利风险。受宏观经济、行业、自身经营能力及技术等诸多因素影响,
磷矿及磷化工产品的市场价格具有一定的波动性。公司增资后,可能面临湖北中
孚盈利不达预期的风险。
2、投资风险。公司本次增资是基于战略发展,从长远利益考虑所作出的决
定,更多的是着眼于公司未来发展,因此存在短期内无法获得投资回报的风险。
3、公司持股比例降低的风险。湖北中孚未来可能会根据自身发展需求继续
寻求战略合作,存在公司持股比例被稀释的可能。
七、备查文件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化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湖北工会网欢迎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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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孚化集团170余名女职工共庆“三八”
发布时间: 17:45&&来源:湖北工会网&&
近日,湖北中孚化工集团工会组织全体女职工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共庆&三八&。&
湖北中孚化工集团共有女职工170余名,工作在矿山、鸦鹊岭镇、樟村坪镇等各基层单位的占了一大半,为确保每位女职工都能分享节日的快乐,集团工会分部门、分区域开展了系列庆祝活动。
集团下辖的枝江福兴织业公司、化工事业部、循环经济园区工会分会组织110余名女职工,开展户外拓展训练,使广大女职工更好地融入到集体中,形成良好的团队精神和主人翁意识。集团位于樟村坪的矿山事业部组织矿山事业部全体女职工到大洪山玉龙温泉一日游,让矿山女员工切实感受到公司&以人为本&的理念。集团党委、工会还表彰一批爱岗敬业女标兵、先进女工工作、女劳动模范,并组织女职工和科技公司、昊大中低磷公司联合组织女职工襄阳踏春一日游活动。
通过开展系列喜闻乐见的庆祝活动,丰富了女职工的文化生活,提高广大女职工投身企业经济建设的热情,受到全体女职工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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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ICP备号-2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孙凤云与湖北中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5民终2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凤云,日出,保洁员。委托代理人孙培佳,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一路52号。法定代表人陈志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洋,中孚化工集团法律事务部副部长。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白玉果,中孚化工集团人力资源部部长。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孙凤云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中孚化工集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鄢睿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邓宜华、易正鑫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日,孙凤云(乙方)与(甲方)签订《劳务协议》,约定乙方在甲方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劳务费为850元/月包干,乙方不属于甲方公司在册员工,不享受其他任何待遇。劳务协议对双方权责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孙凤云开始在该公司从事保洁工作,该公司未为孙凤云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日,孙凤云在中孚化工集团结清2015年2月至5月劳务费4400元,并在公司《说明》上签名,该《说明》载明”中孚集团与孙凤云存在劳务关系,孙凤云为中孚集团提供保洁劳务,中孚集团按月支付孙凤云劳务费”。之后,孙凤云未到中孚化工集团工作。日,孙凤云向宜昌市夷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部门作出(2015)夷劳仲不受字第0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日,孙凤云诉至一审法院。一审审理中,孙凤云增加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其与中孚化工集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由中孚化工集团为其补交社会养老保险费28668元、补交医疗保险费24264元、支付失业保险5745元。同时认定,中孚化工集团系由变更而来。上述事实,有孙凤云提交的劳务协议、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务报酬单复印件、中孚化工集团提交的说明、领款凭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孙凤云与中孚化工集团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系《劳务协议》,从《劳务协议》的约定以及孙凤云在中孚化工集团领取的报酬情况看,孙凤云领取的报酬为劳务费而非职工薪酬。孙凤云也未能提供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需遵守中孚化工集团相关规章制度及接受公司管理的相关证据。孙凤云要求确认与中孚化工集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由中孚化工集团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参照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之规定,判决:一、孙凤云与中孚化工集团不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孙凤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孙凤云负担。孙凤云不服原审法院的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孙凤云与中孚化工集团虽然签订了劳务协议,中孚化工集团按月向其支付工资,其在工作期间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中孚化工集团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孙凤云系中孚化工集团聘用的保洁人员,中孚化工集团按协议向孙凤云支付劳动报酬,孙凤云上班不需要打考勤,不按正式员工进行管理。双方只存在劳务关系。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孙凤云在中孚化工集团从事保洁工作数年,双方之间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是本案争议焦点。从日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来看,明确约定孙凤云不属于中孚化工集团在册员工,中孚化工集团采取劳务费包干的方式向孙凤云每月定期支付劳务报酬。无论是协议约定还是实际履行过程中,中孚化工集团都没有为孙凤云缴纳社会保险,也没有按正式员工对孙凤云进行管理。孙凤云在工作期间按时按量完成保洁任务,按月领取劳务费,但不需要和正式员工一样接受考勤管理。综合双方的协议约定以及实际履行情况,孙凤云与中孚化工集团并未建立起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只存在劳务关系。孙凤云主张其与中孚化工集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经合议庭评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孙凤云已预交),由孙凤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鄢 睿审判员 邓宜华审判员 易正鑫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周宜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集团荣誉,湖北中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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