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转让后地址要变吗如何规避风险

风险规避办法:在合同中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收款账户,只要付款至对方指定账户,即可视为对方收款无误。 十、股权或公司资产权益被处分,或需承担重大责任的风险 在受让公司大部分以上股权的情况下,要防止原股东将公司信用对外提供担保、将公司资产设置抵押、质押、赠予、出租、出借或以其它方式处分公司资产权益的风险,以及公司被追究重大违法责任(如拖欠税费、土地出让金等)或重大违约责任(如重大诉讼)的风险。 风险规避办法:1、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列明公司的主要资产权益及债务和担保情况,批露公司经营及其资产权益的风险情况,并明确相关责任分担情况,以及未列明的资产债务的权利及责任主体(如约定:公司若存在属于本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以前的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债务,转让方应按该债务额赔偿受让方,以赔偿受让方因此造成的股权权益损失。);2、由转让方对股权变更前公司的资信情况进行承诺(如承诺公司在股权变更前没有债务,没有任何纠纷,公司主要资产权益没有限制或瘕疵等),并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3、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质押或作其它处分,没有权利限制或瘕疵,并免遭第三人的追索;4、对于涉及巨额转让款的股权转让之前,最好能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进行资信调查:(1)到公司注册登记的工商部门和公司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相关资信调查;(2)核查公司主要资产的现状,重点调查公司房地产权证及房地产资产的真实性,及其抵押、担保的情况;(3)向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银行或当地主要银行,调查了解公司的资信情况;(4)向公司的员工、主要客户、供应商调查公司经营和产品情况。 十一、税费约定不明造成的争议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号),股权转让方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在高溢价转让的情况下,该税额可能非常高。一旦对此约定不明,则可能为股权转让合同的顺利履行埋下隐患:虽然该个人所得税依法应由转让方缴纳,但是我国的转让方一般都没有承担转让所得税费的习惯或意识,一旦转让方发现需要缴纳巨额税负,就有可能出现争议,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顺利履行。
风险规避办法: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各方应依法纳税,但与股权转让相关的政府收费可由受让方承担。” 十二、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的风险 合同中虽然明确约定了各方的义务,但是若未约定违约责任或者违约责任的惩罚性不足,则合同义务的履行将缺乏有效的保障。 风险规避办法:对重要的违约行为均明确约定其违约金标准,以及是否授予守约方以合同解除权等救济途径。 十三、因当事人经济状况不好而难以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合同中虽然可以约定详尽的违约责任,但仍存在违约方难以承担违约责任的风:如无法按期付款,或无法退还已收取的巨额定金或转让款等;更为严重的是,出让方应承担的巨额补充出资风险;或者在股权全部或大部分转让的情况下,公司因拖欠土地出让金或税费等巨额债务而给公司及新股东带来的公司责任(股东权益减少)的风险。 风险规避办法:关于对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应有初步调查,尽可能了解其有无巨额债务(尤其是高利贷,若有高利贷,则说明其债务状况非常恶劣)、或者吸毒、赌博等恶习。对于受让方而言,应尽可能在合同中约定待外部股权变更手续完成后,才可始支付转让款。若确实需要先付一些定金的,定金应付至律师所、公证处等第三方监管的账户,或双方共管账户;或由收款方提供有效的担保。对于转让方,则应尽可能早地让受让方支付定金和转让款,或由受让方提供有效的担保。 十四、文书送达条款缺失将导致通知不能的风险 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需要通知对方履行合同义务。若未在合同中约定各方的文书送达地址,则一旦对方拒收信函,或由它人代收信函,则发件方将难以证明己方已尽通知送达义务,难以证明己方的守约与对方的违约。 风险规避办法:约定送达条款,如“有关本主合同签订、履行或纠纷处理的通知或文件,以本合同首部中各方指定的通讯地址为送达地址(若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一方向对方的上述地址发送邮政特快专递时,投邮后第三日即可视为送达(无论是否签收)。”若有必要,还可指定各方电子邮件的送达方式,以提高通知的效率。
【结束语】 本文通过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常见风险的分析与评价,结合笔者的法务实践及相关法律法规提出自己一些不成熟的见解,求教于同仁,同时也希望我国立法和司法机关,能够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公司股权转让制度体系。 (完) 【注释】 【注1】《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注2】《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3】在公司内部股权变更登记中,许多公司并无股东名册,也未将受让股权的第三人将名字记载于股东名册,因此,该日期通常难以确定或者根本就不存在;而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一般都有办理,该日期也较确定。 【注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
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5】《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三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咨询热线:400-676-8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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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一家公司要怎么规避风险
收购一家公司要怎么规避风险
提问者:wl5286***时间: 11:29:02地点:1个回答
约定收购前的债权债务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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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明确规定的,只是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应当经国资委、政府等监管部门批准,且应当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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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单位给你交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了,可以得到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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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购法律咨询:公司不当关联交易风险及防范措施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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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当关联交易风险及防范措施解读
★公司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明确公司不当关联交易的风险并采取正当合理的防范措施对公司进行安全高效的经营管理有着重要作用。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律师团队将对不当关联交易进行研究,并结合案例分析公司在面对不当关联交易时可以采取的救济途径,进而探讨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如何防范不当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不必要的法律纠纷。★1我国对公司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关联交易(Connected transaction),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依据上述定义可知,认定是否具有关联关系,除法律条文中明确列举的以外,还应根据是否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实质来认定。实务中,关联交易主体可能表现为多种形式,比如,母公司和子公司、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相互持股公司、因生产经营控制而形成的关联公司等。法律并非禁止所有的关联交易,正当的关联交易可以降低企业成本、分散经营风险,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发展。正当的关联交易具备以下三个特征:价格合理,即关联交易不会造成公司在经济上的损失;程序合法,公司进行关联交易之前,由股东会或董事会表决通过,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董事进行了回避,保障作出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不受关联方的影响;信息披露,公司财务报告对于关联交易进行披露,让所有公司股东、债权人乃至监管部门掌握完整信息进而作出判断。2不当关联交易与关联交易之间的划分尺度及主要类型解析(一)我国对不当关联交易主体的界定不当关联交易是关联方利用非公允的价格在关联方之间输送利益,导致公司遭受经济上的损失。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文对不当关联交易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罚则,是我国《公司法》关于不当关联交易最直接的法律规定。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以下五类主体不得利用与公司的关联关系侵害公司利益:(1)公司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2)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3)董事,是指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董事会成员。(4)监事,是指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监事会成员。(5)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该条规定的罚则部分则规定,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关联关系操纵交易侵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几种常见的不当关联交易类型资产转让将优质资产低价转让给给关联方,或以高价从关联方购买劣质资产。产品买卖关联方高价向公司出售产品,或公司低价向关联方购买产品。资产租赁与关联方签订租赁合同,租用公司土地、厂房、设备等,但不合理支付对价。资产重组用公司优质资产置换关联方劣质资产。资金占用公司为关联方提供借款,但关联方不支付利息。提供原料公司为关联方低价提供原料,或关联方高价为公司提供原料。提供劳务公司无偿为关联方提供劳务。提供担保公司无偿为关联方提供担保、股权质押等。对外投资关联方利用公司资金对外投资,但不承担亏损。股权转让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股权转让,但公司未获合理对价。以上表格中列举的关联交易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共同特点是关联方利用自身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等身份形成的优势地位,不经过法定程序,促使公司与关联方以不合理价格进行关联交易,将公司利益转移至关联方,实现自身获益,同时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引发诉讼纠纷。3不当关联交易相关案例及救济措施分析当今经济活动中,由公司不当关联交易引发的纠纷呈现高发态势,而我国对不当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性。下面我们通过案例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公司在面对不当关联交易引发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可以采取的救济途径。(一)大股东不当关联交易侵权案甲某与乙某分别是A公司的股东,甲某持有A公司65%的股权,乙某持有A公司35%的股权,由甲某担任A公司董事长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甲某作为担保人向A公司借款500万给甲某作为实际控制人的B公司,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B公司一年后没有按时偿还A公司借款,甲某与A公司签订《抵债协议》,约定甲某将其所有的一辆宝马汽车作价抵偿给A公司,作为B公司向A公司的还款。乙某不认可该协议内容,认为该宝马车辆实际价值远低于500万元,甲某利用大股东地位进行不当关联交易损害A公司利益。因此,乙某要对该宝马车辆进行评估,并要求A公司起诉B公司、甲某。在起诉文件准备过程中,由于甲某是A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肯在起诉自己的文书上签字,造成无法以A公司名义进行起诉。为解决诉讼过程中遇到的障碍,乙某以股东代表诉讼的方式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赔偿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并承担诉讼费。法院认为,甲某作为A公司控股股东为自己作为实际控制人的B公司借款提供担保,在明知宝马汽车价值远低于500万元的情况下与A公司签订《抵债协议》违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无效。经过法院委托评估,甲某用作抵债的宝马车辆实际价值270万元,显著低于B公司应当偿还的借款数额,给A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甲某与A公司以低于债务价值的车辆进行抵债的行为构成不当关联交易,该不当关联交易给A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B公司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30万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由甲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案例点评结合上述案例,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团队从如下四个方面对该大股东不当关联交易引发的诉讼纠纷及损害赔偿进行如下分析总结:第一,从不当关联交易的认定上看。A公司控股股东甲某先将属于A公司的现金资产转移至由其控制的B公司,再利用关联交易,通过人为提高宝马车辆价格的方法进行抵债,从而实现了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还间接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应认定为不当关联交易。第二,从法律性质看。甲某是A公司控股股东,同时又是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甲某明知其宝马车辆价值不足500万元,仍与A公司签订《抵债协议》,将车辆作价500万元为B公司抵债,使A公司遭受经济损失。表面上,A公司与甲某签订《抵债协议》为合同行为,但因违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该抵债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四个特征:有不当关联交易的行为;公司受到损害的事实;不当关联交易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关联方甲某有过错。因此,甲某与A公司之间的抵债行为构成侵权行为。第三,从不当关联交易的损害赔偿范围看。不当关联交易损害赔偿范围应包括间接损失。不当关联交易虽然是因有关联关系的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而发生,但是该协议因违反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被法院判定合同无效,并导致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受损,构成侵权行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中,不仅包括了直接损失,还包括诸如误工费等间接损失。在本案例中,法院不仅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直接损失230万元,而且也支持了利息间接损失,侵权责任法对于侵权行为的赔偿原则不同于合同法对于违约行为适用的损失填补原则,而是具有对侵权行为的惩罚的性质,让侵权者承担赔偿间接损失的责任即是对于侵权赔偿责任具有惩罚性质的体现。第四,从不当关联交易诉讼途径看。由于不当关联交易常常牵涉到公司内部特定主体以及形式上的多样化,导致公司作为原告起诉面临现实障碍,司法实践中可以采取变更原告的主体身份加以解决,本案中,乙某首先向A公司监事书面提出起诉大股东甲某与B公司的请求,遭到A公司监事的拒绝,在穷尽公司内部救济程序后,乙某以股东代表诉讼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解决了诉讼主体的问题。除了股东代表诉讼外,还可以提起撤销权之诉。例如,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表决程序及方式进行了规定,而股东会或董事会违反了前述规定,则公司股东可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4如何防范公司可能出现的不当关联交易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为防范不当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和法务人员除需了解《公司法》关于不当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定之外,还应加强企业内部制度建设,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制定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风控措施:(一)通过完善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可实现对公司利益的基本保证判断公司间的关联交易是否属于不当关联交易以及是否给公司造成损失,交易价格是一个关键的判断标准。如果交易价格公允,也基本上能够保证公司不会受到经济损失。至于如何判断交易价格是否公允,一般应遵守市场价格确定原则,如果市场价格不明确,则应聘请评估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从而科学合理的确定交易价格。(二)规范关联交易审批流程,降低不当关联交易几率对于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要依照交易金额的大小以及重要性程度,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进行审批,在股东会、董事会对于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或董事应当回避。对于重大的关联交易,还应请公司独立董事对交易合规性和价格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三)强化外部监管措施,建立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在公司作出重大关联交易的决定后,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的程序和方式,及时、完整、准确地向监管部门和社会大众披露,披露的内容应包括关联交易的主体、关联交易类型、关联交易标的、定价依据等,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只有在披露信息真实完整情况下,才能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公平,价格是否公允,是否侵害了公司利益。5不当关联交易相关问题的归纳总结我国《公司法》对公司不当关联交易规定较为原则,对于不当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和侵权赔偿责任范围并无明文规定,司法实务中,这就需要司法机关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判断,并依据《侵权责任法》对于侵权行为包含惩罚性质的原则确定赔偿责任范围。如上文所述,价格公允、程序合法、信息披露为认定关联交易是否正当的关键因素。在构成不当关联交易前提下,公司可能需要面对起诉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尴尬局面,在公司法定代表人拒不配合,无法以公司本身名义起诉的情况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或法务人员可以结合《公司法》有关股东代表诉讼、关于股东撤销权的规定进行起诉。在不当关联交易引起的诉讼中,损害赔偿范围不仅包括给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还应包括间接损失。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律师团队认为,为了避免公司利益和公司小股东、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通过关联交易方式的侵害,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法务人员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干预公司的经营,规范关联交易的定价机制、审批流程及信息披露机制,如果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以避免或减少给公司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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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风险的合同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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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通常都要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股东要成功地转让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受让方要成功地取得该全部或部分股权而成为新股东,都必须遵守《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任何规避法律的合同安排都是法律禁止和否定的。股权转让风险存在于交易的整个过程,有法律风险,有市场风险,也有道德风险,这里我们只讨论法律风险,下面按交易中不同的阶段分述如下:
  一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风险的防范
  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合同的订立应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未经上述程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会因程序的瑕疵被认定为无效或撤销。
  转让方在交易过程中可能提供虚假的资料和信息,为防范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虚假的资料和信息的风险,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对其欺诈行为可能引起的未来债务做出保证或提供担保,例如向公证机关提存保证金。
  二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风险的防范
  除法律、法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以外,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要办理批准手续后才能生效的,主要限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和公司中的国有股权转让。现有法律并无股权转让合同必须在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的规定。因此,登记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转让方和受让方可以附合同生效的条件,例如,约定本合同经转让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或约定本合同自公司其他股东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时起生效,但所附条件应当合理,不能将合同履行后的结果作为所附的生效条件,这种附条件在逻辑上是荒谬的,所附条件也就失去了合同法上的意义。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是对已经发生的股权转让事实的确认,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履行后才可进行。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未生效,就不可能发生股权转让的后果,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就不可能进行,因此,不得以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为附条件。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不同于股权转让的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合同约定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实际转移的问题,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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