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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当事人要注意什么,律师会见当事人不能做什么
律师会见当事人要注意什么,律师会见当事人不能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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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谱中国】关联企业、集团公司之间的外国人就业证...
主讲嘉宾:邢洋律师
一、律师会见当事人要注意什么1、会见前的准备工作要做得充分,在前往会见之前应进一步检查委托手续填写是否完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公函领取和填写得是否规范、随同人员(协办人员)是否持有执业律师证或实习律师证、律师助理证、本次会见的重点内容如果较多还应列出提纲。2、现金、物品等,要特别注意被会见人的精神状态和心理动向,一个人在押状态下对律师的信任和依赖是无可替代的,律师如果发现异常应及时与看押机关或司法机关沟通,律师要想获得别人的尊重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证明自己,而不应成天抱怨灾“这难”“那难”,其实世界上最难的事是克服自己、管好自己。3、每一次常规的会见之后,承办律师都应对会见获得的当事人(被告人)陈述进行研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线索、案情线索要认真分析,该取证的应取证、该申请取证的应及时申请,因为只有“证据”才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利器。二、律师会见当事人不能做什么根据《法》第96条、第36条规定,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其亲友委托以后,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律师刑事辩护业务的基本工作,甚至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主要工作。但是有的律师会见时却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有的律师会见变成了流于形式的履行公事。律师会见不单单是好让客户看到你在工作的公式化的客套,成功的会见会对律师澄清案件疑点,发现新的辩护要点,大有裨益。律师会见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律师会见由那些禁忌?其一、律师会见前应列出会见提纲,不应漫无目的。接受委托以后,不去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仅客户不答应,而且肯定有悖职业道德。但是有些律师却是为了会见而会见,没有目的,没有中心。实际上,在侦查阶段会见之前,律师已经见过主办案件的警官,可以了解到涉嫌的罪名,可以了解到部分案情。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之前,律师已经查阅复制了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资料,应当对案件有了一个大概了解。在法院阶段会见之前,律师已经查阅复制了全部的卷宗证据材料。律师只要仔细分析研究,完全可以发现案件的疑点难点,完全可以列出详尽的发问提纲,完全可以避免无益的流于外表的会见徒劳。其二、律师会见不要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作为家属肯定非常关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活情况、身体情况,当然更关心自己家人的未来前景。家属一听说律师要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肯定格外兴奋。尽管律师告诫多次,律师会见时不允许家属在场,但是有的家属就是死活不听。有的看守所,可能把守不严,有的家属可能给看守所打过招呼,所以在律师会见时,他们可能尾随而进。家属一旦见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又哭又闹,又楼又抱,甚至递送钱物。一旦败漏,律师的麻烦就大了。若被监管人员或者住看守所检察室发现,律师净跟着给自己辩护了。其三、律师会见不可单枪匹马,应二人以上。律师会见必须二人以上,并没有由《律师法》作出强制规定。刑事案件也可能由一个律师做,有的律师不想麻烦其他律师,或者不想让不多的律师费用外流,可能出现一个律师会见的情形。有的看守所已经明确要求律师会见必须二人,有的看守所并没有这方面的禁止要求。但是笔者建议律师会见一定二人以上。二人以上会见,既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机外逃,又可以使律师不发生意外伤害,还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时有个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时心怀叵测,防不胜防,趁律师会见之机,突然外逃,律师被追究者有;精神失常,突然攻击律师的有;被司法严惩,倒打一耙,说律师叫他翻供的有。律师确实应慎之又慎。其四、律师会见不可传递证据与信件。看守所的大门就是警戒线,就是红灯,就是雷区。无论何种证据,何种信件,律师均没有权利私自传递。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材料、上诉状最好通过看守所审查以后传入传出。不怕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如果律师私自传递证据与信件,那么《》第306条可能已经对您张网以待。有的律师收取高额律师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最后被以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追究者不是没有。其五、律师会见不可不征求其是否同意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不管是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也好,还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一审二审担任辩护人也好,尽管律师事务所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签订了《委托协议》、其亲属也出具了《委托书》,但是由于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对象始终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以律师必须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看是否同意自己给其提供法律帮助。同时告知谁为其聘请的律师,已取得信任感。征求被告人意见,不仅是对被告人辩护权的尊重,同时也与法律规定相协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如果自己费尽心机辩护,却被被告人当庭拒绝,不单单是难堪,而且还作了无用之功,也就是在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自己瞎忙活。其六、律师不可以放过案件任何疑点、难点。一个案件总有一些疑点、难点,亟待律师去破解。事实上,只要攻克了案件的疑点难点,其他问题可能迎刃而解。你为何要杀人?有没有作案时间?贪污款项是否既遂?采用了什么手段?为何能采用肢解尸体的方法?为何捅被害人20刀?踩点是什么意思?什么叫贩毒中的“以贩养吸”? “黑了谁”是什么意思?“出出气”是什么意思?为何供词前后反复?律师一定要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取得答案。有时涉及到专业比较强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是该领域的专家,起码比较熟悉该专业流程,比如贴现、远期信用证、汇票、本票、支票等等金融专业知识,律师不妨请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可以了解他们对该流程知识的熟悉程度,同时也可以发现他们犯罪的根源。其七、律师会见不可以放过任何辩护要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过程,也是从他们身上捕捉辩护思路的过程。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一审判决书,可能没有认定的法定从轻情节,可能没有发现的酌定从轻情节,在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时,律师可能会发现。比如,被告人先投信声明自己是杀人凶手,而后被侦查机关抓获,应当是自首。被告人协同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二人,应为立功。被告人不是希望被害人死亡,没有极力追求,而是采用了放任态度,应为间接故意杀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被告人之所以捅被害人20多刀,是因为被害人了他,对他肆意进行了凌辱,被害人有过错。如果供词前后反复,是由于在侦查阶段存在情况,自己就应当详细询问刑讯逼供的具体情节,看是否留下证据。如果供词确系刑讯逼供所得,那么作为毒树之果取得的供词,将应当排除在定案证据之外。其八、律师会见不要不告知其诉讼权利与义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律师,不可能对其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全面了解,否则也不会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给自己辩解属不属于不老实?检察官与其有过节该怎么办?律师应当告知其享有辩护权、申请回避权。开庭时有几个阶段?注意哪些问题?律师应当告知一般审判的几个阶段,即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评议宣判。应当告知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以后,会征求其对起诉书的看法,会对其进行讯问,在宣读每份证据以后,其有质证的权利。遇到疑难问题,公诉人、其他被告的辩护人询问时,一定不要紧张,一定听清以后再回答。如果没有听清或者听明白发问者的意图,一定让其再次陈述其发问内容,以便准备作答。若被告人熟悉了庭审过程,可能会减少紧张感,可能会与律师做到默契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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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刑事律师温馨提示: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此期限,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表明,追诉时效与刑罚权中的求刑权、量刑权有关,即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具有求刑和量刑权。此外,追诉时效与行刑权无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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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邦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法大大协办,重磅参与“2016中国律师发展论坛”
来源:法大大 发布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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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法大大创始人兼CEO黄翔与律界精英参与圆桌讨论)
在圆桌对话环节,法大大创始人兼CEO黄翔、天同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无讼传媒创始人蒋勇,法客帝国创始人、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舒,赢了网创始人李磊,无讼作者、威科先行高级劳动法律顾问焦勇,共同对“法律服务行业如何互联网化”这一焦点话题展开了充分的探讨和剖析。  通过观点展示、碰撞和观众提问环节,几位嘉宾达成共识,未来的法律行业和互联网拥有极高的粘合度,互联网即是工具又是平台。作为“互联网+”法律服务细分领域的实践者与探索者,法大大借助互联网工具实现的SaaS模式闭环法律服务受到了嘉宾的充分肯定。
(图为法大大创始人兼CEO黄翔活动期间的列席抓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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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参会嘉宾与法大大工作人员现场抓拍)
(图为法大大工作人员为嘉宾讲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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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办律师办案22步法 | iCourt
原创&&张国晗、陈敏&

协办律师办案22步法
作者:张国晗、陈敏
单位: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
微信:陈敏(ID:chenmin-dl)
编者按:今天推荐的文章来自辽宁智库律所张国晗律师、iCourt大连校友陈敏律师。本文分享了协办律师如何辅助主办律师做好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工作,从庭前、庭中到庭后,手把手的操作指引,值得收藏。
一、 诉讼准备的信念与责任
(一)“准备就是一切”的信念
(二)主办律师、协办律师的诉讼准备
二、庭审前的准备工作
(一)收案审查
(二)研究与诉讼有关的期限、管辖问题
(三)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四)制作工作安排表,建立网上共享文档
(五)了解事实、起草《大事记》
(六)研究法律依据,检索参考案例
(七)按照主办律师的意见,联系当事人补充证据
(八)起草案情分析报告
(九)制作诉讼图表
(十)起草有关诉讼材料
(十一)开庭前准备工作
(十二)模拟庭审
(十三)全程填写《案件进度表》
三、庭审中的协助工作
(一)记录庭审内容
(二)提交相关材料
(三)协助主办律师及时查找相关资料
(四)阅读核实庭审笔录
四、庭审后的协助工作
(一)起草庭审报告
(二)起草代理意见
(三)整理卷宗材料
本指引适用于协办律师辅助主办律师进行民事诉讼案件代理准备工作。
起草时间:2012年6月13日,起草人:刘刚、陈敏、邴玉娜。
修订时间:2015年5月28日,修订人:张国晗、陈敏、史杰。
一、诉讼准备信念与责任
(一)“准备就是一切”的信念
“我不知道我的智商如何,我想它不很高。但是我可以说,无论我作为起诉人或是辩护律师,假如给我一个黄皮本,一支笔,给我一二百个小时的时间,我不在乎我的对手如何聪明,不在乎他是《哈佛法律评论》的总编,也不在乎他是全美模拟法庭竞赛的获胜者,倘若他在办理一个复杂的案件时在其辩论上只投入了少量的准备,尽管我并非一个赌徒,我也十有八九要在最后裁决上赢他。很明显,你同样能做到。”美国著名律师布格里奥西如是说。充分的准备给人底气和信心。
(二)主办律师、协办律师的诉讼准备
1.主办律师对民事案件诉讼代理工作全面负责,负责指导协办律师完成开庭前后的各项诉讼代理辅助工作。
2.协办律师应按照本指引的操作规程,在主办律师的指导下,协助主办律师完成诉讼准备工作,承担各项辅助工作,并向主办律师负责。
3.主办律师和协办律师分工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主办律师负责法律观点和应诉方案的确定,最终的诉讼文件定稿及出庭应诉;协办律师负责各项法律文件的草稿准备,法律论证分析以及各项程序性准备工作。
4.协办律师的定位:在工作安排上,协办律师应及时与主办律师沟通、请示,按照主办律师的工作节奏,合理安排自己的工作时间;在案件准备过程中,应以“自己就是主办律师”的心态,全局性、细致性、主动性开展案件准备工作,避免出现完全等待主办律师工作指示的“一步一动”的方式;对于案件观点与主办律师不统一时,应直接表达自己观点,在充分沟通的前提下,按照主办律师确定的意见执行。
二、庭审前的准备工作
(一)收案审查
1.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
2.利益冲突的查询。
(二)研究与诉讼有关的期限、管辖问题
1.研究与诉讼有关的期限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时效期限以及诉讼所涉程序的举证期限等事项,具体详见本所《一审原、被告诉讼代理业务指引》)。
2.研究管辖问题
详见本所《一审原、被告诉讼代理业务指引》。
(三)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1.根据主办律师的意见,准备《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所函》。
2.准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注意事项:对于需要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手续,应当专门列明具体的份数、盖章件等要求。
3.根据案件争议标的计算诉讼(仲裁)受理费、保全费用(如需)及律师代理费等。
(四)制作工作安排表,建立网上共享文档
1.按照《工作安排表》,逐项填写需完成的工作、已完成的工作,并在办案过程中不断更新。
2.使用有关网络云协作等软件,建立线上文档共享。
(五)了解事实并起草《大事记》
1.初步审核
初步审核当事人提供的诉讼材料、其他材料后,向主办律师汇报基本案情,并根据与主办律师沟通的意见起草《联系函》,列明需要当事人补充提供的相关资料、核对的事实或需说明的情况等事项。
2.查阅、复制法院卷宗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应尽快到法院查阅并复印、复制、摘抄已有案卷材料,并重点查阅以下事项:
(1)诉讼文件,包括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申请书等;
(2)案件证据及各方的质证意见,如有鉴定事项,要复制包括鉴定申请、鉴定委托书、鉴定报告、各方的异议、鉴定机构答复意见、庭审质询笔录等;
(3)法庭笔录,包括庭审笔录、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等;
(4)已有判决书、裁定书等;
(5)其他卷宗材料。
3.起草《大事记》
按时间顺序或逻辑顺序依次排列案件主要事实,便于主办律师了解案件事实,便于庭审时应对法官关于事实的提问。
(六)研究法律依据,检索参考案例
1.初步了解事实后,要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途径进行法律依据、法律观点的研究,包括但不限于从书籍、网络、本所法律资源库中等查找相关资料。根据检索情况形成初步意见,及时与主办律师沟通意见。
2.研究过程中搜集的材料要单设一个电子文件夹分类保存(规定、案例、文章),并将重点内容归纳成文后与原文一并提交给主办律师。
(1)查找案件相关的法律规定
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含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回复意见、会议精神、答记者问等),经济发达地区省级高院的规定,与该案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以及当地省市级法院相关案件审判业务指导、会议纪要等。
查找到的规定,应按颁布机关的层级由高至低列明,所列事项包括规定的名称、颁布时间、主要内容等。防止在各法律文件发生冲突时,引用失效或法律效力较低的相关法律条款而导致败诉,确保在诉讼过程中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准确无误。
(2)查找文章
对于需作为案件代理意见依据的学术文章,应选用该领域知名学者、权威或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的法官、庭长撰写的文章。
(3)查找生效裁判
充分利用已公开的裁判文书资源,对类似案件的裁判观点进行归纳,对己方有利或不利的观点均需向主办律师汇报、沟通。
(七)按照主办律师的意见,联系当事人补充证据
对案件进行深入研究后,如需进一步了解事实或需补充证据的,应予再次起草《联系函》,列明需当事人说明的情况或提供的材料。
对于当事人不能提供的证据,经与主办律师沟通后,应及时到工商局等相关部门调取,需申请法院调取的,申请书应及时递交法院。
(八)起草案情分析报告
根据案件主办律师确定的观点、意见和要求,起草《案情分析报告》。该报告分为本所内部报告和提交委托人的报告,不同的报告其内容、重点不同。
向委托人出具《案情分析报告》,侧重于根据证据材料及案件情况,从法律层面对案件存在的问题、应对方案、胜诉率推测等进行分析、判断;内部案情分析重点应从对方当事人的立场、角度提出问题和预案,供主办律师作进一步的庭审准备使用。
(九)制作诉讼图表
利用思维导图、Excel、PPT、Visio等软件,根据案件需要,制作时间轴图、法律关系图、重要法律事实结构图、交易流程图等。制图前,应画草图并与主办律师充分沟通意见。
(十)起草有关诉讼材料
1.补充《大事记》
根据进一步了解的事实和材料,补充《大事记》。
2.起草有关文书
起草《起诉状》《反诉状》《答辩状》《上诉状》《(初步)代理词》等诉讼文书。
3.证据分析
对于当事人已搜集的全部材料,从证据的角度进行分析其适用性,起草《证据分析意见》,包括两部分:
(1)本方证据分析
拟采用的证据列明其证明目的,拟不采用的证据列明其存在的问题,对于部分内容对本方当事人有利但恐存在瑕疵的证据,也应列明有利和不利之处。
(2)对方证据分析
对于对方提供的证据,对其进行质证性质的分析,包括对方证据的证明目的分析、反驳意见、反驳证据准备等。
4.准备《证据目录》
(1)对拟提交证据进行审查
证据的来源,证据的形成和制作,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和周围环境,证据的种类,证据的内容和形式,证明的事实及其与本案的关联性,证据间的关系,证据提供者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的关系,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证据的证明力大小。
(2)整理证据及编制证据目录
整理证据材料,并按分组、分类要求编制证据目录。如根据诉讼策略,证据拟分次分批提交的,应当按证据目录顺序统一编号,即后续提交的证据编号应自此前已提交证据编号后继续排序。证据目录或清单应当编制页码,并编制证据序号。
证据目录应当列明组号、序号、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据形成时间、证据内容、证明事项、页码等。
证据目录应当制作三版,第一版为提供给法官的书式证据目录,应以表格方式(详见本所法律资源库参考文本);第二版为自用版本,需预留用于庭审记录对方质证意见的空白位置;第三版为文字版,用于将电子版提供给法庭书记员直接拷贝为庭审笔录。
二审证据目录,还需单列一列用于说明该证据是新证据还是一审证据,如系一审证据,还应注明一审的提供方及对应的一审证据序号,方便二审法官了解证据提供情况。
(3)申请证人出庭注意事项
如需申请证人出庭的,应注意证人出庭申请书应在法定期限内提交法院。
5.起草《质证意见》
针对对方当事人已提供或可能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大小等进行分析,并结合双方的证据材料及案件事实情况进行阐明观点。
6.起草《庭审准备》
需充分考虑庭审过程中对方代理人及法官可能提出的问题,并据此拟定答复意见。
(十一)开庭前准备工作
1.与当事人核对证据原件;
2.与法官沟通确认证据交付,对方是否提供了新证据,是否有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等情况;
3.提醒开庭时间;
4.诉讼材料的分装。
(十二)模拟庭审
(十三)全程填写《案件进度表》
列明案件自当事人提供诉讼材料之后的各节点的事件及时间信息,包括会见当事人时间、收到诉讼文件及补充证据材料的时间、举证期限、开庭日期、主审法官、电话等信息。
三、庭审中的协助工作
(一)记录庭审内容
1.合议庭成员、书记员。
2.对方代理人及单位。
3.各方诉讼主张,包括诉讼请求、答辩意见、质证意见、辩论观点等。其中特别需要记明的事项:
(1)对方针对我方证据的真实性质证意见;
(2)法庭要求我方补充的材料;
(3)法庭要求的相关时间期限。
(二)提交相关材料
可根据庭审的情况,由协办律师向对方出示证据,向法官提交材料等。
(三)协助主办律师及时查找相关资料
协办律师应当熟悉文件的分类、分装情况,在庭审过程中,当主办律师需要使用某项材料时,协办律师应当做到能立即提供给主办律师。
(四)阅读核实庭审笔录
庭审结束后,协办律师应当负责核实庭审笔录,无误后提示主办律师可予签字。
四、庭审后的协助工作
(一)起草庭审报告
(二)起草代理意见
根据庭审情况,在主办律师的指导下,联系当事人补充证据、起草代理意见。原则上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三日内完成代理意见。内容重点是需围绕庭审争议焦点问题进行论述,而不是对起诉状、答辩状、反诉状等已有诉讼文件中观点及内容的重复,代理词应有论点、论据,阐明事实、说明依据。
(三)整理卷宗材料
包括案件诉讼过程中及结案后,均须及时进行卷宗整理,具体按照本所《诉讼业务档案归档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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