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股票如何缴纳营业税会计分录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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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炒股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实施后,对于企业“炒股”是否缴纳营业税争议不断,下面,我们就该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中国论文网 /3/view-6913754.htm   一、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以下简称旧条例)第五条第(五项)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以下简称旧细则)第三条对条例第五条第(五)项进行了具体规定,规定中明确:第五条第(五)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从上述条例及实施细则可以看出,旧条例及细则实施期间,金融企业炒股需缴纳营业税,但非金融企业炒股是不需缴纳营业税的。    新的实施细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以下简称新细则)不再区分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和个人,所有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的纳税人均应缴纳营业税。新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这就意味着,新条例及细则和旧条例及细则相比,扩大了转让金融商品的纳税人范围,把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也纳入了征税范围。具体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9〕》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从新条例及实施细则分析我们知道,从新条例及细则实施开始,所有企业,不论是金融企业还非金融企业,进行金融商品买卖业务都应该缴纳营业税。    二、企业“炒股”与“股权转让”的区别    企业“炒股”,是指股票转让行为而非股权转让。一般情况下,股票买卖与股权转让的区别主要在于转让对象是特定的还是不特定的。对于股票交易时没有特定对象的股票转让行为,属于股票买卖行为;对于股票交易时已确定特定对象的股票转让行为,属于股权转让行为。股票买卖以获取利差为目的,它属于金融业范围,因此被纳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对这点,《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已作出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股票属于有价证券,被列入营业税中金融商品的范围。    因股权不是能够在市场上流通的有价证券,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履行民法上规定的一系列要件,才能转让。股权转让不属于金融业范围,因此,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号)和《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都作出了规定。    三、企业炒股缴纳营业税的规定符合目前经济金融形势发展需要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过来作用于经济基础。经济决定税法,税法又反作用于经济,这是一条必须遵循的客观规律。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股票市场逐步成熟与壮大起来。在个人股民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很多企业因为逐利或资金管理的需要,也加入到炒股的队伍中来。在2008年以前,非金融企业充分享受了股市发展过程中因炒股“免征营业税”带来的成果,也充分经历了股市动荡过程中带来的风险。因企业资金庞大的特点,企业炒股行为不但扩大了股票市场的风险,同时也反过来对经济发展产生不稳定的因素。随着中国金融体系的国际化进程加快,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成为必然。有序、健康的资本市场,需要规范盲目逐利行为,需要保证资金的安全。因此,通过将企业炒股行为纳入到营业税征税范围,一方面控制本国企业资金对股市的影响,另一方面控制国外热钱对我国股市的影响。通过税制体系的完善反过来作用于经济体系是当前经济金融形势发展的必然。    四、企业炒股缴纳营业税符合“公平税负”的原则    纵观东西方税法,税收法制建设中“公平税负”原则都是非常重要的。所谓公平税负,就是以税收负担的公正、平等为目标的税收制度准则。“公平税负”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立法公平,二是执法公平。立法公平是起点,没有立法公平,就没有税收公平。这里的公平,是指相对的公平。    我们知道,在资本市场早期,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一般是由特定的机构或者企业去做的,也就是由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去做的,所以当时的营业税条例规定:金融企业进行金融商品转让需要缴纳营业税。而当前的资本市场已经变化,越来越多的企业有投资业务了,有些就是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及债券,并且不排除某些企业在市场行情向好的情况下以炒股谋利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原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存在税负不公平的地方就显现出来:(1)从纳税地位看,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同样作为资本市场参与者,在股市中权利义务是平等的;(2)从赋税分配看,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在股市中获取盈利的机会是相同的,都是受股市及投资对象经营情况的影响,两者都不能自己创造利润。既然两者处于平等地位,在原营业税条例中却被赋予不同的纳税义务,无疑这种税制体系不符合“公平税负”的原则。新条例及细则通过对这一点进行修改完善,真正体现了“公平税负”的立法原则。   (作者单位: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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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让股票取得收入缴不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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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企业转让股票取得收入缴不缴营业税?
请给出依据.
区别转让上市公司和转让非上市公司。前者缴,后者不缴。
是上市公司。为啥区别对待,可不可以给个依据?
转让股权和股票不需缴纳营业税& &因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转让股票应该属于转让金融产品,要交营业税的
应该要分行业,如果是金融业转让股票应该要缴营业税,非金融业应该不用缴
向各位学习了
呵呵呵,前久刚好有人问到:
企业缴,个人不缴,基金公司不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财税[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自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a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关键是搞清楚何为“股票”,如果是指A股、B股这类的东西,其实质属于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自然无需缴纳营业税,还分什么上市与非上市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普通的股票不在上述范围之列。
当然缴~~~~~~不过很多企业没缴:@:@:@:@:@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2〕9号 ,其中规定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仅限于管理办法中列明的金融企业
嗯,营业税中“金融保险业”纳税主体包括:
2. 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 保险公司
6. 其他经人行、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不在上述范围之类的如:一般的投资公司,应该是不用缴纳的。
第10楼是对的,其他的有误导嫌疑。。。日前,非金融企业是不用缴纳营业税的,但新的营业税出台后,只要是纳税企业(个人仍不需要)在转让股票时都要缴纳营业税。
我之前所在集团公司,其中有家投资公司,在买卖股票时就已贡献了很多营业税费。
福建省金融业营业税政策研讨会会议纪要
& & 根据省地税局劳务税处2010年调研工作安排,由厦门市地税局牵头,福州市地税局、莆田市地税局共同参与,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进行调研。日在厦门召开专题政策研讨会,省地税局劳务税处、福州地税局和莆田地税局税政部门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省地税局叶木凯副局长到会指导。现就研讨会议纪要如下:
& & 一、关于应收未收贷款利息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 &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十四条规定,对金融企业应收未收贷款利息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明确如下:
& &(一)凡贷款合同(或合约,下同)已约定应付利息日期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以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日期,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二)对没有约定应付利息日期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以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 二、关于转让股票营业税问题
& &(一)纳税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转让股票,应当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中“金融商品(有价证券)转让”缴纳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为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
& & 对个人转让股票按照财税〔号文件规定暂免征营业税。
& &(二)纳税人转让股票按其取得股票的不同渠道分别确定计算营业税的买入价:
& & 1.纳税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购买股票,以实际购买成交价为买入价;
& & 2.纳税人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以该公司获准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买入价的扣除凭证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
& & 3.纳税人以可转债转股方式取得的股票,以购买可转债的实际价格为买入价。
& &(三)单位或者个人将可转债转换为股票的行为不缴纳营业税。
Powered by原创|股票(股权)转让的增值税(原营业税)该如何缴纳?“
文章来源: 邹菁律师
自日起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原营业税被增值税全面取代。股票(股权)转让的营业税也将按照新的增值税规定,计征缴纳增值税。那么,在增值税新规下,股票(股权)转让的增值税该如何缴纳呢?下面带来由国浩律师基金团队的路银雷律师撰写的原创文章,以供参考。
一、股权转让的增值税
对单位和个人的股权转让行为,原营业税和增值税均未将其纳入征税范围。具体而言,
(一)原营业税:《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营业税。也即,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实施的股权转让行为,均不属于原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二)增值税:《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延续了原有营业税规定,也未将股权转让行为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股权转让亦无需缴纳增值税。
二、股票转让的增值税
对单位或个人的股票转让行为,原营业税和增值税均将其纳入征税范围。个人与单位的税收政策主要区别在于,针对个人的股票转让行为,实行暂不征税的安排;对于单位的股票转让行为,按照规定正常缴税。
(一)个人
《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与股权转让税收政策不同的是,个人转让股票原则上应当缴纳营业税,但是国家出于鼓励股票交易、加速股票流通的考虑,实行暂不征税的安排。
营改增之后,对个人股票转让行为,仍然沿袭原营业税的规定,暂不征收增值税。
(二)单位
(1)原营业税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同时,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但是,对股票的买入价如何确定,财政部与国税总局并未出台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实践操作中,各个地方的把握标准有所差异。
例如,《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上市公司股票转让缴纳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股票转让缴纳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公告》均规定,1)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以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买入价;2)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后取得的股票,以实际购买成交价为买入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的购入价减去股票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股票转让缴纳营业税买入价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提出,1)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购买的股票,以实际购买成交价为买入价。2)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以该公司获准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买入价的扣除凭证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
(2)增值税规定
在增值税项下,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对于限售股股票的买入价,提出了明确的计算标准。
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a)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b)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c)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股票(股权)转让的增值税(原营业税)具体内容
不征营业税
政策延续,不征增值税
不征营业税
政策延续,不征增值税
暂免征营业税
政策延续,暂免征增值税
征收营业税
征收增值税
营业税税率为5%
增值税税率为6%
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营业额(销售额)
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未明确买入价标准,各个地方的执行标准不一
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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