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快速比对两份合同通用合同条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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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号令与2013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比较.xls 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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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号令与2013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比较.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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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3.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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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合同通用条款
招标文件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合同通用条款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1.1 定义 在本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列词及词句(除非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招标文件、投标书及其附件、以及其他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协议、往来信函、纪要、备忘等所 有合同文件的总称。 1.1.2 合同协议书 是指构成本合同一部分、需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签署且以此标志合同成立的文件。 1.1.3 合同专用条款 是指业主与承包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 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是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 1.1.4 合同通用条款 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是构成本 合同的一部分。 1.1.5 合同图纸 是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 明和有关资料) 是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 , 包括业主依据第 4.2 款发出的任何补充图 纸。 1.1.6 投标书 是指承包商根据合同的各项约定,为工程的实施、完成和修补任何缺陷,向业主提出并为中标通知 书接受的报价书及其附属文件。 1.1.7 投标书附件 是指附于投标书之后的、已填写完内容的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文件。 1.1.8 中标通知书1 招标文件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是指业主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 1.1.9 业主 是指协议书中约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承包商同意,不指此当事 人的任何受让人。 1.1.10 承包商 是指其投标书已为业主接受并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 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1.1.11 业主代表 是指由业主指定负责履行本合同第 9.1 款所提及工作的人。 1.1.12 项目经理 是指承包商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1.13 监理单位 是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1.14 监理工程师 是指监理单位委派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或是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当事人。 1.1.15 独立分包商 是指由业主直接发包的、从事承包商承包范围之外的、但却与本合同工程有关其它任何工作的任何 其他承包商。 1.1.16 指定分包商和供应商 是指第 48.1 款中提及的由业主指定或批准的但由承包商与其签订施工合同的分包商或供应商;在合 同中指明要求承包商向其分包某些工作的分包商或向其采购某些物资的供应商。 1.1.17 保修书 是指第 51 条提及的, 由甲、 乙双方签署的约定永久工程保修事宜及其双方的权利、 义务的保修协议。 1.1.18 保修期 是指投标书附件中注明的并且在保修书中约定的保修工作开始和结束的期间。 1.1.19 小时或天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天 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 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1.1.20 竣工验收2 招标文件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整体工程完工并按第 49.2 条规定的程序及在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四方”验收。 1.1.21 竣工验收证书 是指按照第 49.4 款由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和设计人四方共同签署、由监理工程师向承包商颁 发的证明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的文件。 1.1.22 竣工移交证书 “竣工移交证书” 是指按照第 49.8 款由业主向承包商颁发的证明承包商已向业主移交工程并且这种移 交行为已被业主接受的文件。 1.1.23 保修责任证书 是指保修书中提及的,表明承包商已经完全履行完毕保修书中的保修义务并完成任何工作的证明文 件。 1.1.24 合同价格 是指第 37.1 款中提及的合同价格,包括暂定金额。 1.1.25 保修金 是指业主根据第 38.9 款约定留存的所有金额的总和。 1.1.26 费用 是指现场之内或之外已正当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全部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合理分摊的其它支出,包 括利润、规费和税金。 1.1.27 工程 是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1.1.28 永久工程 是指根据合同将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 1.1.29 临时工程 是指各类为了实施和完成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临时性工程(但承包商的施工机械设备 除外) 。 1.1.30 材料、工程设备 是指合同中约定的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材料、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 1.1.31 施工机械设备 是指用于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装置、仪器和其他设备(临时工程 除外) ,但不包括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其他设备、材料和物品。 1.1.32 现场3 招标文件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是指由业主提供的用于实施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 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 1.1.33 总包配合费 承包商对专业分包商(独立分包商、指定分包商) 、指定供应商进行现场管理、协调、配合并对其进 度、安全、质量负责所发生的费用。 1.1.34 资金保证措施费 也称财务费,即为保障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1.2 标题 本合同条款及其他合同文件中出现的标题只起索引和内容提示作用,标题本身不构成合同文件的一 部分,在对合同文件进行解释时不应考虑。 1.3 解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企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单数形式的人称代词 也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可视上下文需要而定,表明一个性别的人称代词也包括其他性别。 1.4 书面形式 本合同条款任何地方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等,除非合同 中另有约定,一律应是书面形式,且不得无故扣押或拖延。此类书面表达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 证书及决定等的接收地址或传真号码,或邮寄地址等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 联系方式承包商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 7 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承包商的下述联系方式通告业主: 1、承包商公司的通信地址以及联系人; 2、承包商公司的电话以及传真; 3、承包商接受工程款项的法定名称; 4、承包商派驻本工程的主要工作人员的名单以及所承担的工作; 5、 承包商公司的主要领导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以及职务。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其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2.1 语言和文字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的拟定和解释使用中文(简体) 。如果本合同文件需要译成另一种或 几种语言文字,中文应为合同主导语言,具有优先解释权。 2.2 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法规。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国家及地方政府的建4 招标文件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 2.3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构成本合同的合同文件之间应是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的。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义或相互矛盾, 应以合同规定的法律解释顺序解决,或合同文件中出现明显错误时,承包商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业主 向承包商做出必要的书面解释及澄清。 受本款上述约定制约,合同文件的组成及法律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合同专用条款 4、业主制定的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及规定(包括《现场签证管理原则》《设计变更管理原则》《项目质 、 、 量管理制度》《项目质量奖惩措施》《项目工地形象管理规定》《项目工程进度管理制度》《项目工程 、 、 、 、 现场大检查制度》 、经发包方签字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经发包方签字确认的总进度计划、经发包方签 字确认的工程做法等) 5、合同通用条款 6、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7、合同图纸(含施工图纸和施工过程中设计院签发的工程洽商、变更等) 8、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签发、签收的与本合同订立和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 备忘、承诺等文件。 9、投标书及其附件 10、投标报价 11、招标文件及澄清合同履行中,经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进一步规定 如下: 1、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2、如果合同出现模糊、矛盾或不一致之处(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业主的解释和澄清为准;第三条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3.1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本项目工作范围、工程管理要求、报价要求和设计施工规范按“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中约定执行。 对于合同中可能出现的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按第 28.3 款执行。5 招标文件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第四条图纸4.1 合同图纸 业主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将免费向承包商提供晒印蓝图。承包人需要增加图 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使用国外或境外图纸,或购买标准图纸,其 复制、重新绘制、翻译或购买标准图纸等责任及费用均由承包商负责承担。 业主可以根据工程进度的实际需要而分批提供图纸。 4.2 补充图纸和指示 业主有权向承包商发出任何图纸或指令,承包商应遵照执行。 4.3 图纸供应计划 承包商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或进场开工后 7 天内(以其中较早的时间为准)向业主递交一份承包 商根据工程进度要求编制图纸需求计划,图纸需求计划应合理考虑施工准备时间和设计工作时间等综合 因素,该计划经业主审批同意后实施(下文简称为“图纸供应计划”。 ) 4.4 图纸中的问题 承包商应在上述第 4.3 款约定的图纸供应计划获得图纸后,将其认为相关图纸中可能存在的疏漏或 不足以书面方式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业主将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图纸会审。 承包商可以在书面报告中附上其关于弥补或修改此类疏漏、不足的建议或方案,以及按此建议或方案实 施对合同价格的影响;但不论承包商是否有此类建议或方案,承包商均必须按业主批准或指示的变更实 施,并按照合同条款第 41 条约定的变更计价方式与程序变更合同价格。如果承包商迟于上述期限提出 图纸的疏漏或不足,则其除必须按业主批准或指示的变更实施外,将不会得到任何费用的补偿和工期补 偿。第五条 文件版权5.1 业主使用承包商的文件 由承包商编制的施工文件的版权属于承包商所有,业主及其代理人为了与工程有关的目的,有权复 制、使用此类文件。在征得承包商同意之前,业主不得为了其他目使用、复制承包商的文件或将之提供 给第三方。 5.2 承包商使用业主的文件 业主发给承包商文件的版权应属于业主所有。承包商可以为了更好的履行合同而复制、使用此类文 件。在征得业主书面同意之前,承包商不得为了其他目的复制、使用业主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第三方。第六条 业主的责任和义务6.1 业主的一般责任和义务6 招标文件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业主应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包括: 1、按照工程进度及承包商图纸需求计划提供施工图纸; 2、委托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行监理; 3、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4、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5、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职责和义务。第七条 业主工作7.1 现场的准备和移交 业主完成现场准备工作,并向承包商移交现场。现场应具备以下施工条件,开工后继续负责以下事 项遗留问题: 1、清除现场内地面及空中障碍,包括房屋拆迁、青苗树木迁移(或赔偿) ,现场内场地平整; 2、 水源接口; 3、 雨水和污水排放接口; 4、电源接口; 5、水准点及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商,并进行现场交验; 对上述条件或工作的具体要求(如水源管径、电源的额定功率、接口的位置等),双方在《合同专用 条款》中约定。业主以书面形式移交施工现场,并进行交验。承包商应对上述设施妥善管理和保护,并 保证在整个施工期内处于可使用状态。业主承担与现场准备有关的上述工作的合理费用。 7.2 办理相关手续及证书 在开工前任何必要的批准、许可、证书及手续(承包商应取得的批准除外) ,业主将尽力在开工前 完成,承包商协助。根据相关规定,应该由业主承担的费用,业主将按照规定的金额或比例支付。第八条 业主的权利8.1 解除项目经理权利 如果项目经理的工作不能得到业主、监理工程师的满意,业主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但此等要求 需有半个月的宽限期,以便承包商物色新的项目经理,前述新的项目经理须得到业主的书面认可。 8.2 暂估价项目的采购权利 业主有权通过招标、指定等方式确定独立分包商、指定分包商、指定供应商,承包商应当接受并且 与之签订合同。 8.3 变更权利 业主有权发出书面指令对本工程进行变更,承包商必须遵守并执行每项变更指令。7 招标文件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8.4 对独立分包商、指定分包商和供应商的权利 投标报价所提供的所有分包合同(包括指定供应合同、指定分包工程和独立工程)尚未最后确定及不 能视为彻底全部之分包合同,业主有权删除、再分、合并以上任何供应合同而组成新供应合同,或增加 新的供应合同,承包商必须遵从业主的指示执行,工期不会延长。 总承包管理范围内的专业分包工程,业主有权取消或确定为由承包商自行负责完成,则承包商对该等项 目所报的总承包协调、管理、配合费需在结算时从合同总价内相应扣除。第九条 业主代表9.1 业主代表 在整个合同期内,业主应任命一名合格称职的代表进驻现场。业主代表应受理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 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 业主代表无权解除任何一方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任务、义务和职责。 业主代表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验收或类似行 动(包括未表示批准) ,不应减免合同规定的双方的任何职责。 对于本合同而言,经业主任命的并且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已经收到相应书面通知的业主代表应是业 主唯一的合法代表。 业主应在合同生效后 14 天内将任命的业主代表的姓名及其他详细资料通知给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 业主可能会随时更换其代表,但在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收到业主的相应通知之前,任何对业主代表的任 命或更换应不产生合同效力。 业主代表应能流利地使用第 2.1 款规定的语言进行日常书面和口头交流。 9.2 业主代表的权利委托 业主代表的权利和责任可委托给其他人员,并可随时撤销,委托或撤销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在监理 工程师和承包商收到由业主代表签发相应的书面通知之前,此类权利与职责的委托或撤销不应产生合同 效力。第十条 工程监理10.1 委托监理 业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对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监理。除非在合同条款中已经注 明,业主将在签约后 14 天内,在工程开工以前,业主将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详细资料、职责、权 限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第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11.1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利8 招标文件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业主委托的职权包括:批准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审核承包方的申请、 支付证书;审核承包方工期补偿。 监理工程师需要取得业主事先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发布开工、停工、复工指令,批准顺延工期、 合同价格、计量、计价、费用补偿和签署付款证书,未经业主审核并批准前,监理工程师发生的有关上 述范围的任何文件均不能成为对合同双方的有约束力的文件。 本合同约定,在必要时业主可直接向承包商发出任何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 其它通讯联络,但应同时抄送一份副本给监理工程师。 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各自的任何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它通讯联络之间出现 冲突、矛盾或不一致时,业主的决定应是最终的、权威的和具有合同约束力的。 合同中另有约定除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变更或增加合同中约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职责、义务和工作. 11.2 监理工程师 由监理单位任命的监理工程师驻现场的代表称为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受理与其有关的所有通 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监理人对监理工程师的任命应取得业主的书面批 准。监理单位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14 天内将已获取业主批准的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其他详细资料以书面 形式通知承包商。 11.3 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委托 监理工程师可以随时将他的任何权利或职责委托给他的助理,并可在任何时间撤回此委托。任何此 类委托或委托的撤回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且在其副本送达业主和承包商之前不应产生合同效力。 由监理工程师的任何此类助理按照上述委托内容做出的任何决定、指示、检查、审核、检验、同意、 批准或类似行为,应与监理工程师做出的具有同等效力。但是规定: 1、上述监理工程师的助理未对任何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提出否定意见,并不影响监理工程 师拒绝该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的权利; 2、如果承包商对上述监理工程师助理的任何决定和指示提出质疑,承包商可将此情况提交给监理工 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对决定或指示加以确认、否定或更改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 11.4 口头指示 正常情况下,如本合同第 1.4 款所述,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任何指示都应是书面的,但是由于某种 原因,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以口头形式发出这类指示,承包商也应同样遵照执行,但规定:监理工程 师应在该口头指示发出后 2 天内,以书面形式确认此类口头指示,并且书面确认和当时的口头指示在内 容上应当一致。 承包商可在监理工程师发出此类口头指示后以书面形式记录此类口头指示并报监理工程师确认,如9 招标文件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果 2 日内未被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形式同意,则此类由承包商准备的书面记录不应视为监理工程师的书面 指令。 11.5 监理工程师的批复 对于需要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给予澄清、解答或决定的情况,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 的时间内给予书面澄清、解答或决定。 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监理工程师应当做出上述任何批复、澄清、解答或决定的时间期限,承包商应在 呈报上述有关函件、文件、要求等的同时就监理工程师的批复、澄清、解答或决定的时间提出一个合理 时限(最少不少于 7 天,最多不超过 28 天) ,如监理工程师未对该时限提出书面异议,则应视为该时 限已被监理工程师接受,并受本款上述约定约束。 11.6 通知改正 如果承包商未能根据合同履行其义务或实施工程,监理工程师可通知承包商,要求其在约定时间内 改正过失或违约行为。第十二条 承包商的责任和义务12.1 承包商责任和义务 承包商应履行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1、总承包方须负责与当地政府及有关单位联系、安排及协调直至完成整个总承包工程。 2、承包商按照合同完成的工程应完全符合合同并达到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预期目标。承包商的工作 应包括约定全部合同工作内容; 3、承包商应按照保修条款的要求和约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和职责; 4、承包商应为工程的设计(如果合同中约定为承包商的工作)、实施、竣工及修补缺陷而提供所需的 全部工程照管、监督、劳务、工程设备、材料、施工机械、临时工程以及其他所有相关物品或工作。业 主供应或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情况应同时符合第 33.1 款; 5、如果合同中约定由承包商进行部分永久工程的设计,则在开始此类设计之前,承包商应完全理 解业主的要求及可能为此目的而向承包商提供的任何资料或文件。承包商应将业主的要求或上述的资 料、文件中可能出现的任何错误、失误或其他缺陷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收到此类通知后,应决 定是否按照第 40 条进行处理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 6、承包商必须确保本项目所有工程(包括其他承包商负责的工程)达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 构要求的竣工验收及备案条件,并完成所有法定的手续。 7、提供为保障现场安全所需的围墙、护网及护板等。 8、 总承包商须负责对整个工地的看管与保安工作。10 招标文件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9、安排整体项目(独立分包工程、指定分包工程)进度、安全和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其全面负责。 积极主动的了解各分包单位的工程细则尤其是影响总体项目竣工的关键工程 (包括但不限于工程作法、 技术要求、供货安排等),主动要求分包单位提供施工进度计划,协调不同分包工程呈矛盾地方,并主 动找出解决办法。 10、浇筑混凝土前主动与分包单位确定预留配件、预埋套筒、管子槽、孔洞、榫眼等的位置,并给 予分包单位足够时间去供应及放置由分包单位负责完成预埋工程之电缆、电线管、其它管道、预留配件 等于适当位置。 11、协调不同工种工作以确保在施工时形成配合。配合土建施工程序并召开机电统筹协调会议,以 确保各分包单位的施工情况能够满足及遵循总体施工进度计划表要求。 12、 制备合理工作程序,预留合理的分包工程工作时间于施工进度计划表内。 13、提供足够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执行上述的协调,以确保各项工程在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时 间内完成。 14、预留管槽、孔洞、榫眼等,预埋套筒,使用后予以填充密封,并用适当的填充包围电线、电缆、 管道的缝隙。对穿过混凝土结构之预埋套管之内外空隙的填充,必须满足消防规范要求。 15、竣工时执行全面清理,包括清洁所有已完成的分包工程及其设备,惟分包单位须在所负责工程 竣工和交付给总承包前须自行清洁完所负责的一切工程连设备。 16、在项目竣工日期起到项目入伙、开业之前,承包商仍然有责任和义务对所有专业分包工程及机 电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含业主直接发包项目)提供总承包管理、协调、配合和服务工作。 12.2 承包商对分包工程及指定供应材料设备的责任和义务 项目开工日期至项目竣工日期承担本项目工程(包括独立分包工程、指定分包工程、指定供应的材 料、设备)内的各项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工作。这些基本的设施包括以下所列项目(但不仅限于此): (1)、向分包商提供及安排场地让其建造自己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库房。在施工期间根据现场 实际情况,如需迁移已建造的分包商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库房,分包商应负责迁移的所有工作及 费用,总承包商不得提出工期及费用的索偿。当工程竣工时现场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库应全部拆 除,其中包括内部照明及配线,所有的拆除和清场的责任均应由分包商负责。 提供工地内的临时道路共同使用并提供施工场地,清除分包单位施工面内障碍,及为他们提供所需的工 作面。 (2)、提供工地上现有装置临时机械供分包单位作卸货、垂直运输之用; (3)、让分包商合理使用总承包商在工地内现有的爬梯、脚手架等附助设施。 (4)、允许分包商合理使用总承包商设在现场的卫生设施。11 招标文件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5)、允许分包商合理使用总承包商在工地现场的电话等通讯设施。但若分包商需要用长途电话或传 真设施,分包商需要向承包商缴付有关的费用。 (6)、工程进行期间每一层提供足够的照明及电力配电箱和所需电力负荷;每两层提供足够的工程用 水驳接点; (7)、向分包商提供生活照明用电和生活用水点,并在完成工程之后清除一切遗留在工地之垃圾和材 料。 (8)、向分包商提供在工地上现成有的机械、设备,将其运到现场的货物卸到指定位置,另外,利用 现有的机械设备帮助指定分包人将其材料,设备等吊放至作业现场。 (9)、向分包商提供其所需的标高、定位点、线等。 (10)、总承包商安排及指定分包商垃圾、废料堆放地点并负责清理由分包商指定地点的堆放垃圾与 废料。 (11)、其他未尽事宜按《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的规定进行管理、配合、协调等工作。 12.3 遵照合同工作 承包商严格按照合同进行施工、竣工和保修,在涉及该项工程任何事项,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 是否写明,承包商都要严格遵守和执行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工程合同价格、款项支付、计量、 计价、工期、工期延长、建筑使用功能、分包人和供应商等事项指令只能是业主发出。第十三条 承包商工作13.1 定位和放线(如有) 承包商应根据合同中所给定的(若未给定,则按监理工程师书面给出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红线 和基准标高对工程进行定位和放线,并承担与此有关的费用。本款中提及的定位和放线是指工程的初始 坐标定位、基准标高定位以及控制轴线的定位。此类定位和放线工作完成后,承包商应通知监理工程师 要求业主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复验并确认。如果此类复验发现承包商的定位或放线有误,承包 商应立即予以矫正并承担矫正的费用。与工程定位和放线的复验有关的正常费用由业主承担。监理工程 师的复验和确认并不免除或减轻承包商的责任。 保证本工程定位和放线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是承包商重要的合同责任和义务,承包商应为本工程所有 的分包人和其他承包商等提供所需的基准定位轴线、定位标高、控制轴线和控制标高,并在业主认为必 要时,提供主要轴线和其他控制或定位点,同时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13.2 现场施工和施工方法 承包商应对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面责任。对于合同第 4.2 款提及的由承包商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的情况,即使已经获取业主的批准,承包商也应对这部分工程负12 招标文件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全面责任。 13.3 组织机构和人员 承包商为完成合同而设置现场组织机构并为此雇佣的管理人员,必须事先获得业主的书面认可。承 包商不应从业主、监理工程师、设计人服务人员中招收或试图招收职员和工人。 事先获得业主书面批准除外,承包商不得更换或撤回本工程施工主要管理人员。 业主可要求承包商撤换其所有或任一人员。撤换条件为如下情况之一: 1、违法行为; 2、在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 3、不遵守合同的约定; 4、经常出现有损健康与安全,或有损环境保护的行为。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承包商应在业主提出要求后 14 天内选派合格的替代管理人员。 13.4 劳动力的组织及劳动保护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在不违反第 13.4 款约定的情况下,承包商应自行安排雇佣职员和劳务人员, 并支付他们的报酬、住宿、膳食和交通遣返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用工手续等,除此 以外,承包商还应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并承担相应费用: 1、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 条件的规定,向他们合理支付以及保障他们享有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承包商应按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 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和注册等; 2、承包商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保护、防 寒防雨、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身体检查等; 3、承包商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 于:住房、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的用水) 、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 供热、 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 承包商还应安排向其职员和工人供应足够的、 价格合理的、合适的食品并应考虑宗教或民族习惯。 13.5 特殊工种 特殊工种的工人、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培训并取得行业管理机构颁发的岗证书;特殊工种包括但不 限于:电工、焊工、锅炉工、塔吊司机、信号工、架子工、爆破作业人员、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等。 13.6 与其他承包商的配合与协调 承包商应为下述人员提供工作上的服务和配合,并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协调与管理工作: 1、业主直接雇佣的其他承包商;13 招标文件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2、业主的雇员; 3、业主指定分包商和供应商; 4、任何合法履行职责的国家公务人员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上文中提到的服务和配合包括: 1、将承包商负责修建、维修及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给上述人员使用; 2、允许上述人员使用承包商提供的临时工程或承包商在现场的垂直运输机械和设备; 3、为保证承包商和其他承包商的工作不发生冲突,承包商应对他们的工作场所或材料存放等负责 协调; 4、为上述人员提供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服务和配合。 承包商对其他承包商服务、配合还应包括的内容详见“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中有关规定。 13.7 施工扰民与民扰 承包商应采用适当的措施对施工现场周围的居民和公众进行安抚并在必要时支付补偿金,以避免因 其施工(包括夜间施工)所产生施工噪音、震动、光线等扰民因素导致的民扰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承 包商有责任和义务依据第 52 款采用适当的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施工扰民。承包商应 保证业主不会承担任何与施工扰民有关的费用,且不会遭受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费用和延长工 期的索赔。 13.8 承包商负责补遗工作 如果任何为本工程正常使用功能和设计使用寿命所必须的,或为本工程适用的规范、规程和标准所 要求的工作,既未以文字形式约定 为属于业主或任何其他承包商的工作,也未在本合同中以文字形式 明确提及,则此类工作应由作为承担本工程总承包责任和义务的承包商自行完成。承包商不得就此类潜 在责任和义务向业主提出任何费用和工期的索赔要求,且在任何情况下,承包商也不得就此提出有关其 投标价格考虑不周、有缺或漏、计算错误等的补偿要求。 13.9 文件接收与分包合同签署 承包商在收到业主指定分包工程的招标文件(含合同条款)后按要求完成审阅并提出合理意见,否则视 为同意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业主对是否采纳承包商的意见拥有最终决定权。 承包商在接收到业主提供的且需承包商签署或加签的合同文件后,如合同条款同总包招标文件内容 无实质性改变,则承包商无条件完成签署工作,如果逾期未签,承包商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见《合 同专用条款》第 13 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和监理单位发给承包商需签署或加签的合同文件、工作指令、现场技术变 更等有效文件,承包商无条件当日签收,如果拒绝签收,承包商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见《合同专14 招标文件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用条款》第 13 条。第十六条 进场开工16.1 进场开工 承包商应按业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通知约定的时间进场施工,该通知书上约定的进场施工 日期为该工程的法定开工日期。 合同中另有约定除外,业主在进场当日向承包商移交现场并填写现场移交记录。 为了保证进场后能尽快实施工程,承包商应在进场以前做好其认为必要和适当的任何准备工作,这 些准备工作应视为承包商为了完成合同而进行的工作的一部分。 双方签订合同,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递交履约保证,但业主没有发出开工通知,承包商不应就其进 场前的准备工作向业主索赔。第十七条 施工规划和施工方案17.1 施工规划和施工方案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承包商应在合同生效后 14 天内向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提交整个工程的施工规 划(也称施工组织设计或项目质量保证计划,视情况而定)和主要工序的施工方案。该施工规划和施工 方案不应对随投标文件提交的施工规划和施工方案(如果有)做实质性变动,而是对其进一步细化。在 施工过程中,业主有权要求承包商随时提交施工规划和施工方案的任何说明或文件。 承包商应按照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规划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在任何情况下,业主和监 理工程师对上述施工规划或施工方案的批准不解除承包商对其应负的责任。第十八条 合同工期和开、竣工日期18.1 开工日期 是指业主与承包商在协议书中约定或是业主(监理工程师)下发的工程开工令通知的日期。 18.2 各区段竣工日期 本区段内各单项工程全部竣工并完成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要求的所有单项验收或竣工条件, 并获得正式的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竣工备案通知的日期。 18.3 项目整体竣工日期 指整体项目全部通过竣工验收、完成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竣工备案通知的日期。 18.4 合同工期 指《合同协议书》第四条约定的开工日期和项目整体竣工日期之间的日历天数,也称为“绝对工 期” 。各区域的绝对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第四条约定的各区域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之间的日历天数。 18.5 工期节点时间15 招标文件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业主控制以下工期节点时间。 (1)、±0.00 结构完成时间; (2)、结构每完成 2 层; (3)、结构封顶; (6)、机电安装工程完成; (7)、内装修完成; (8)、外墙装修完成时间; (9)、工 程 全 部 竣 工 并 完 成 “ 四 方 验 收 ” 时间。 (10)、完成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竣工备案通知的日期。第十九条 进度计划19.1 提交进度计划 承包商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后的 14 天内,按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交完整的工程进度计划, 该计划应符合合同条款的约定,且不应对随投标文件提交的工程进度计划(如果有)做实质性变动,而 是对其进一步细化。 19.2 修订进度计划 无论何时,如果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进度与已经批准的进度计划不符,承包商应根据业 主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一份经过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工程按期竣工。 承包商无权要求因上述进度修订而引起的费用和工期进行索赔。 19.3 保证进度计划 承包商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证工程按照第 19.1 款中的进度计划或按照第 19.2 款经过修订的进度计 划进行施工,与此类措施有关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施工过程中出现关键线路的某些施工节点进度经过赶工还是滞后,招标人要求承包商加大力度继续赶 工,直至达到工程总进度要求为止,此类因赶工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第二十条 业主原因的延误20.1 由于业主原因延期开工 如果业主依据第 16.1 款已发出开工通知, 并且承包商已经依据此开工通知在约定的时间进场, 但由 于业主未能在承包商进场之前满足第 7.1 款或第 7.2 款的约定或由于业主其他原因导致承包商不能随后 实质性开工,承包商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业主并解释不能及时实质性开工的原因。由于业主原因致使 延期开工的,延期在 45 天之内的工期相应顺延,承包商如因此发生损失的,损失自行承担。延期超过 45 天除工期相应顺延外,承包商如因此发生损失的,业主同意支付 45 天之外的现场实际发生的塔吊、16 招标文件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脚手架的租赁费和统计每天实际管理人员人数但不超过 10 人的生活费用(计取标准每人每天 40 元) 。 如果业态已经确定,因部分技术条件的变化导致的任何工期索赔,业主均有权不接受。 上述的处理并不免除或减轻承包商在本合同下的任何责任。第二十一条 承包商误期责任21.1 承包商误期违约金 如果承包商未能全面履行《合同协议书》第四条的约定,承包商应向业主支付《合同专用条款》第 21.1 款约定的金额,作为误期竣工的误期违约金。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误期违约金按日计算,误期时 间(日)自《合同协议书》第四条中约定的(含据本条款第 27 条工期延长而调整的)竣工日期起,至 本条款第 49.6 款确定的实际竣工日期止。 业主可以根据承包商的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差异情况,在承包商出现阶段性进度滞后的情况下, 从任何支付款项中先行扣除误期违约金。 若业主认定承包商会发生工期拖延而由业主另外派人进行抢工,所发生的费用和抢工队资质,承包 商应无条件认可及承担(包括垃圾的及时清运,此事只需业主和监理公司同时认定即可) 。 误期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免除或减轻承包商在本合同内的责任。 21.2 误期违约金的减少 在整个工程或任何区段(如果有区段)的竣工日期之前,如果工程或区段的任何部分已经按第 49 条竣工并已签发移交证书,对于在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之后的任何延误所引起的误期违约金的计算, 应按照已经签发移交证书的工程或区段的价值占整个工程价值的百分比而相应地减少。第二十二条承包商误期赔偿22.1 承包商误期赔偿 如果承包商按第 21.1 款和第 21.2 款支付给业主的误期违约金总额不足以弥补因承包商误期竣工造 成的损失,承包商应另行向业主支付赔偿金。 承包商已经充分了解:关于本工程的完工交付,业主已经或必将与第三方达成相关协议,因此本工 程的误期完工将会给发包人带来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此类经济损失是承包商在订立合同之时预见到或 应当预见到的。因承包商原因导致本工程不能按期完工且承包商按第 21.1 款和第 21.2 款支付给发包人 的误期违约金总额不足以弥补因承包商误期完工给业主造成的损失的,承包商应另行向业主支付赔偿 金。第二十三条23.1 提前竣工提前竣工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或双方另外达成协议变更本合同,在本合同签订之后,业主不应要求承包商在17 招标文件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合同协议书》第四条约定的时间之前竣工。 业主不反对提前竣工,同时不支付相应的任何费用,业主将积极配合承包商提前竣工。 如果承包商应业主要求在《合同协议书》第四条约定的时间之前竣工,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二十四条24.1 暂时停工工程暂停业主可随时指示承包商暂停部分或全部工程施工。在工程部分或全部暂停期间,承包商应保护、照 管及保障该部分或全部工程免遭任何损蚀、损失或损害。 24.2 工程暂停时工程设备和材料的支付 如果在业主依据第 24.1 款发出部分或全部工程暂停指令之前,承包商已经订购有关工程设备或材 料,并且工程暂停已经超过 84 天,则承包商有权获得该未被运到现场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支付。承包 商有权得到的付款应为该工程设备或材料在停工日期时的价值。但以下列条件为前提: (1)、承包商根据业主的指示已将该工程设备或材料标记为业主的财产,且已明确复工后按期运到工地 使用; (2)、暂时停工不是由于承包商原因造成的。第二十五条25.1 长时间暂停长时间暂停如果第 24.1 款所述的暂停已持续 84 天以上,且此暂停不是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引起,则承包商可通 知业主,要求业主自接到该通知后 28 天内同意已中断的工程或其部分继续施工。第二十六条26.1 复工复工在收到业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继续施工的许可或指示后,承包商应在通知业主后并与业主一起 检查受到暂停影响的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承包商应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在工程中的任何损蚀、缺 陷或损失。与此类修复有关的费用的承担视情况而定:如果此类暂停不是由于承包商的某种违约或过失 造成,或(不论由于何种原因造成)承包商根据第 24.1 款承担了暂停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照管责任和风 险,则合理的修复费用由业主承担;如果此类暂停是由于承包商的某种违约或过失造成,或(不论由于 何种原因造成)承包商未能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争取适当保护和照管,则修复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如果业主根据第 24.1 款承担了暂停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照管责任和风险, 承包商在收到继续工作的许可 或指示后 14 天,该责任和风险应重新归属承包商。第二十七条27.1 延长工期延长工期18 招标文件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如果由于下述任何原因,工期准予延长: 1、不可抗力事件(如第 44 条所述) ; 2、业主正式书面同意延长工期。 27.2 延长工期的程序 承包商为了获准第 27.1 款所述的延长工期,其必须: 1、在此类事件开始发生后的 28 天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 2、上述通知之后的 28 天内,向业主提交承包商认为他有权要求的任何延期的详情报告,以便业主 可以及时对他申述的情况进行研究。 否则,业主可以不必就延期事宜做出任何决定。 如果某一事件有持续性的影响,致使承包商难以按本款所述,在 28 天之内提交全面而切合实际的 详情报告时,承包商应当以不超过 28 天的间隔向业主提交临时和阶段性的详情报告,并在事件影响结 束后 28 天之内提交最终的详情申述报告。业主在收到上述临时性和阶段性详情报告后,不得无故拖延, 应做出关于延长工期的临时决定。在收到最终的详情申述报告后,业主应复查全部情况,并做出有关该 事件所需的全部延期时间的最终决定。但此类最终决定不应减少业主已经按本条而决定的任何临时延长 工期的时间。如果承包商未按照本条约定提交临时和阶段性的详情报告以及最终详情报告,则业主可以 不必就延期事宜做出任何决定。第二十八条28.1 质量标准质量标准和质量等级本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及地方(为本合同目的,不包含港、澳、台地区) 标准,当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按标准高的执行。若本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 家标准及地方标准,则按国家标准执行及地方标准;若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及 地方标准,则按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执行。 28.2 质量等级 本工程质量等级约定为合格标准,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后的相关结论为准。 28.3 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 对于合同中可能出现的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合同文件可能只对其施工技术或验收标准做出约 定,或者合同中对某类材料、技术、工艺未约定制造的标准或实施的方法,在业主认为必要的时候,承 包商应按业主的要求提出施工工艺以及任何业主认为必要的资料和文件,并在取得业主的批准后执行。 28.4 质量违约赔偿 保证本合同下工程的质量达到本合同本条第 28.2 款约定的质量等级是承包商的最起码的合同责任19 招标文件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和义务, 如因承包商原因不能达到本条 28.2 款的质量等级, 由承包商承担由此给业主带来的所有损失 (含 直接损失及业主因本项目而对他人承担的合同/协议项下的责任等) 。第二十九条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29.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一切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 1、符合合同约定; 2、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 3、按照国家规定的材料、工程设备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已明确指明或约定必须进行检验的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在经过检验并获得业主批准以前,不得用 于任何永久工程。 29.2 为检验创造条件和委托试验室 承包商应为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装置和仪器 及任何必要的协助。承包商为达到本款的约定可以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并事先经过业主批准的试验室 进行有关检查、检测、检验和试验工作。任何经由上述试验室得出的检查、检测、检验和试验的结果应 视为自动得到业主的承认。 业主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及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或工程设备 的所有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他们认为必要的检查。不管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商,承包商都应提 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利或许可。 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任何工程设备、材料、设计(如果合同中约定为承包商 的工作)或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业主可拒收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承包商应 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 若业主要求对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再度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 新进行。 如果此类拒收和再度检验致使业主产生了附加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承包商支付给业主,或从任何 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 29.4 责任的不减免 业主对此批准或经试验室检验等,均不减免承包商的任何责任。以下有类似批准、检验条款,如没 有前述约定的,则均按前述约定执行。第三十条样品30.1 样品报送20 招标文件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对于在《合同专用条款》或其它合同文件中约定报送样品的材料、设备,承包商应在使用前 56 天, 向业主提交样品并附上说明书、证书、出厂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 样品按业主要求送达指定地点、数量及报送单格式填写应按业主要求填写并递交,业主指定专人签 收。 30.2 样品批复 业主收到样品后 14 天内给出书面批复,通知承包商对此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示。 如果业主未能在收到样品 14 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承包商应书面提醒业主 尽快批复,在收到此类提醒 7 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业主已经批准。 30.3 样品存放 得到批准的样品由承包商负责存放。因存放不当而造成样品的任何破损、变性、变形或丢失等应属 承包商责任。承包商应保证业主及其授权人能随时进入样品存放场所。 按第 30.1 款提供样品和按第 30.3 款在施工现场为保存样品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第三十一条工艺检验31.1 施工过程中对工序工艺的检验 对于按合同约定必须进行检查和检验的施工工序及其工艺,承包商应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商定对其检 查和检验的时间。承包商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准备参加此类检查和检验。 ,经验收合格后, 1、所有分项工程、工序(除主体结构)全面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做“施工样板” 方可大面积施工; 2、施工样板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允许大面积施工,未经验收擅自进行下道工序者,扣罚人 民币 10000 元,在工程款支付时扣除;施工样板必须要有验收记录; 业主在约定的时间未能参加检验,承包商必须会同监理工程师进行检验,检验记录和结果经监理工 程师签字确认后报送业主。 本工程检验记录格式使用地方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程》中规定的格式。 31.2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任何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在隐蔽之前必须经过检验并得到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批准。 在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合同中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商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24 小时通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参加检验。 此类通知应包括承包商自检的记录、 隐蔽或中间验收部位和内 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后,应按约定的时间参加检验,如果业主不能参加检验时,则按 第 31.1 款中的相应约定执行。21 招标文件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检验过程中由承包商填写并准备检验记录。如检验结果表明其施工符合合同约定,业主和监理工程 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承包商可进行隐蔽工程施工,如不符合合同约定则执行第 31.4 款。 31.3 重新检验 无论业主是否参加检验, 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 承包商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 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如果检验结果表明符合合同要求,则业主与承包商进行适当协商之后应将 因此而发生的费用总额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其他任何情况下,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31.4 不合格品的处理 上述任何检验表明被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工艺质量或工程不合格时,则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有权 指示承包商: (1)、 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将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 运出现场; (2)、用合格的、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取代; (3)、拆除不合格工程,并进行重新施工。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指示规定的时间内执行上述指示工作,则业主有权委托他人执行该项指示工作, 发生的费用可由承包商直接向业主支付或业主直接从承包商的应支付(或将支付)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同时,业主有权按第 55.1 款处理。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工程试车 业主供应材料、设备33.1 业主供应材料、设备 凡招标文件中注明的或在工程履约期内依合同约定的由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根据本合同第 48 条指定分包和指定供应的相关规定执行。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对于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做如下进一步约定: (1)、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应完全符合合同约定。承包商应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产品合格证明及其他 必要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2)、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经业主、承包人、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后由承包商妥善保管,相应的 保管费用应含在承包商的合同价格中。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商负责赔偿。 (3)、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如果交货地点、交货时间或交货数量与指定供应的合同不符,或检验 结果表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商应就此书面通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业主在收到此 类通知并与承包商适当协商之后应决定: (4)、由业主(责令指定分包商和指定供应商)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出现场并重新22 招标文件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采购; (5)、如果有,为承包商追加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 (6)、如果承包商不及时通知业主或监理,则承担相应责任。 (7)、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在车子能开到的室外施工场地内的任何场所,进行车上验收。承包商负 责卸货,且在货到 6 小时内完成卸货。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商负责赔偿。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除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外,用于本合同工程承包商施工范围内工程材料 和设备的采购权或供应权,应认为属承包商所有,业主不得干涉承包商对此权利的行使。但第 48 条中 约定的“指定供应”除外。 二、 业主供应材料/设备的暂估价包含在直接费定额子目固定单价里, 承包商按照暂估价进行组价, 子目单价固定不变, 不论业主实际采购价与暂估材料/设备价的差价有多大, 子目单价不予调整且业主供 应材料/设备的暂估价按以下方法扣除: (1)、当承包商领用业主供应材料/设备的数量少于约定消耗量,支付进度款和结算时按照承包商领 用量乘投标时计入材料/设备暂估价加上税金进行计算,并从合同总价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2)、当承包商所领用的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数量超出约定消耗量,支付进度款和结算时: 1) 在约定的消耗量以内部分,按照投标暂定材料/设备价加上税 金,从合同总价中扣除; 2)超出约定的消耗量时,按照业主实际供应价加上税费,从合同总价中扣除。第三十四条 材料代换34.1 材料设备的代换 对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市场上无供应或在一定时间内突然供应短缺; (2)、任何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的后继规章、规定禁止使用; (3)、业主要求使用其他替代品; (4)、任何其他可能的原因使得使用其他替代品成为必要。 承包商可以按第 34.2 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业主按第 34.2 款对使 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商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解除承包商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 34.2 使用代换品的程序 如果根据第 34.1 款使用替代品,承包商应至少在被代换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将被用于永久工程前 56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1)、拟被替代的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 他任何详细资料;23 招标文件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详细资料; (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及与之有关的所有合同文件索引; (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申述; (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方面的影响; (6)、价格上差异; (7)、业主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商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业主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 28 天内向承包商给出书面指示.如果 28 天内业主未给出书 面指示, 承包商应立即以书面通知业主代表,若业主代表于接收通知的 7 天内未表异议或另有书面指示, 则应视为业主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商可以据此使用该替代品。 任何情况下,使用任何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其他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任何约定。 34.3 使用替代品后业主的决定(一) 如果是业主的原因以及发生有经验的承包商不可预见事件发生所导致承包商根据第 34.1 款和 34.2 款使用了替代品,业主应在与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之后,在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 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值差值,并决定: (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高出部分的价 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 (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节余部分的价 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 34.4 使用替代品后业主的决定(二) 如果是非业主的原因导致承包商根据第 34.1 款和第 34.2 款使用了替代品,业主应在与承包商适当 协商之后,在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值差值, 并决定: (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高出部分的价 值由承包商承担; 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节余部分的价值从 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 34.5 使用替代品结算办法 依据第 34.3 款和第 34.4 款,由于使用替代品,合同价款的调整计算办法为: 价格调整金额=数量×(替代品价格-投标材料/设备单价)×(1+税率)24 招标文件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第三十五条无进口材料和设备 计量及计价第三十六条36.1 业主要求的工程计量 当业主要求对承包商范围内的工程量或任何部位进行计量时,应及时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应: (1)、立即派出相关专业人员协助业主进行上述计量; (2)、提供业主所要求的一切详细资料。 如果承包商 7 天内未能参加上述计量工作,则以业主自行计量结果为准。 对于永久工程的工程量计量,承包商应准备好相应的施工图纸及其他必要的设计文件。这些图纸和 其他设计文件应事先提请业主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为对上述永久工程进行计量的依据, 任何以该图纸和其 他设计文件为依据所得出的计量结果,业主和承包商代表确认无误后进行签字。 36.2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是指按照“报价说明”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工作内容说明,以及《投标报价》和 《投标报价附件》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规则适用于本合同下任何性质的计量。 如果工程量计算规则中缺少或不适用,则业主应与承包商商定补充规则。 36.3 投标报价计价 按照前款 36.1、36.2、计量结果和本款确定的直接费定额子目固定单价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计价。 直接费定额子目固定单价确定的方式: 1、只要合同中已经包含和存在同样的项目并已标明子目固定单价,则应直接按照此类合同中列明 的子目固定单价进行计价; 2、如涉及的工作内容在合同中无相应子目固定单价,应取类似工作的单价、价格或费率。 3、下述有关工作内容宜采用新的单价、价格或费率: (1)合同中没有规定该项工作属于“固定总价项目” ; (2)合同中没有规定该项工作的子目固定单价、价格或费率。 新的单价、价格或费率应考虑(1)和(或) (2)项中描述的有关事项对合同中相关子目固定单价、 价格或费率加以合理调整后得出。如果没有相关的子目固定单价、价格或费率可供推算新的子目固定单 价、价格或费率,工料机单价和费率以及计价程序按照投标报价时的基础数据进行组价,人工、材料、 机械的含量按照净量测量。 (3)如果合同内没有相应的材料价格,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可能需要的证实所付款额的收据或 其它凭证,并且在订购材料之前,向发包人提交订货报价单供批准。25 招标文件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第三十七条合同价格37.1 合同价格的组成 包括总包工程费暂估金额、让利点及暂定让利金额、措施项目费及总包配合费包干金额、税金等部 分。除合同其他约定以外:措施项目费、总包配合费包干 所谓措施项目费和总包配合费(包干) ,应按照以下含义理解: (1)、承包商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承包商应当充分理解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所有义务、 责任和条件。对于措施项目与总包配合费所要求的需要承包方投入的所有资源,承包方应以满足其全面 履行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合同义务、责任和条件为原则,并结合其自身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进行充 分和全面地考虑,承包方措施项目和总包配合费的报价固定包死、不得调整( 《合同专用条款》41.5 款 约定的除外) 。进一步约定,无论、发包方可能发布的洽商变更对合同内工作内容或工程量造成任何形 式或任何程度的改变,都不构成承包商修改其措施项目费和总包配合费提出索赔的理由。 (2)、业主不接受由于承包商对招标范围的理解存在偏差而导致的任何索赔; (3)、措施项目费和总包配合费不因施工方案调整而调整。 37.2 货币 本合同下的计价、支付和结算均采用人民币。 37.3 暂定合同价格的调整 本合同总价是以投标报价为基础的暂定价格。暂定合同总价是中标通知书中填写的中标金额,包括 所有专业分包工程及指定供应项目的暂估价。 37.4 合同价格逐步确定第三十八条 支付38.1 月度报告 承包商应编制月度报告,并作为第 38.6 款所述的请款单的附件或证明文件提交给业主。第一份月度 报告应在开工次月 1 日起 14 日前提交,所包含的期间应从开工日期起至开工日期所在月历的最后一天 止;此后的每份月度报告均应在次月 14 日前提交,所包含的期间应从当月的第一天起至当月的最后一 天止,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为止。每一份月度报告应包括: (1)、设计(如果合同中约定为承包商的工作) 、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调试及试运 行的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照片与详细说明; (2)、反映工程进展情况的任何必要的图表; (3)、 (与每一项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有关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百分比、以及开始 制造、承包商的检查、检验与运达的实际日期或期望日期;26 招标文件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4)、承包商在现场的人员及施工机械的记录; (5)、必要的质量证明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 (6)、安全统计,包括涉及环境和公共关系方面的任何事件或活动的详情; (7)、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工程按照进度计划进行的任何因素之详情,以及为 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38.2 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支付 以 36 条计量计价为依据确定的合同价格按约定的工期节点和《合同专用条款》38.2、38.5 款支付。 备注:劳务队进场 30 个工作日内承包商应提交劳务分包合同报业主备案,如不按时报业主备案,业 主有权延期支付工程款,直到提交后再支付,且承包商应妥善做好劳务工人工资发放工作,不能以任何 借口推迟或不支付工人工资,如因承包商不按时或不支付工人工资而引发工人聚众讨薪事件,业主将对 承包商处以扣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不足部分业主将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如仍不能弥补业主 损失的,业主有权继续向承包商追偿。 38.3 措施项目费的支付 措施项目费按《合同专用条款》38.2 款约定工期节点和已完工作量占合同价格的比例进行支付, 累计支付至 80%时停止支付,剩余的措施项目费待竣工结算后同分部分项工程费一起支付。 38.4 总包配合费的支付 总承包配合费待工程竣工“四方验收”合格及工程结算完成后随结算价款一起支付。 38.5 付款申请 在承包商按照第 46.1 款提交了履约保函并得到业主批准以前, 业主没有义务向承包商颁发任何付款 单。 在不违背上述前提条件的情况下, 承包商依据约定的付款时间表和工程实际进度, 申请相应的款项, 由监理工程师和业主进行审核和批准。 38.6 工程保修金的支付 业主应: (1)、在批准承包商按照第 38.5 款提交的请款单后 28 天内向承包商支付经业主审核后的工程款; (2)、在承包商依据第 39.1 款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承包商支付业主审核后的竣工结算付款单应付 的款额; (3)、依据第 38.9 款向承包商支付保修金。 承包商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 7 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承包商接受任何上述支付的合法银行帐户通知 业主,以便业主将任何承包商依合同应得的款项汇入该银行帐户。27 招标文件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承包商于获知每笔应得的款项金额前,须向业主提交其认可的完税建安发票后, 业主方会汇出承包商 应得的款项。 38.7 延期支付的补偿 业主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根据第 38.6 款应支付的任何款额,则合同双方协商解决。 38.8 保修金的扣留与支付 承包商施工范围内的工程竣工结算总价的 3%作为工程保修金扣留。 在承包商提交请款单以及业主开具付款单时,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依照本合同第 51.1 款关于质 量保修期的约定,保修金的返还额度如下: (1)进入保修期后满两年,扣除承包商的质量缺陷造成的索赔和雇佣其他施工单位修复费用后,支付 剩余全部保修金(防水工程除外) ; (2)防水工程进入保修期后满五年,扣除承包商的质量缺陷造成的索赔及雇佣其他施工单位修复费用 后,支付剩余全部防水工程保修金。第三十九条竣工结算39.1 竣工结算报告 在获颁发竣工验收证书后 84 天之内,承包商应按批准的格式向业主呈报竣工结算报告(草案)一 式三份,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详细说明以下内容: 结算资料的要求: 具体根据工程施工的情况,在过程中,由业主发给承包商。 (1)到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为止,承包商根据合同所完成的所有工作的价值; (2)除保修金外(按第 38.8 款办理) ,承包商认为作为竣工结算,根据合同或其他约定,承包商应得 到的任何应付未付款额总计。 业主将对承包商呈报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核。 如果业主不同意或不能证实该竣工结算报告 (草案) 中的某些部分,承包商应根据业主的合理要求进一步提供任何必要的资料,并就双方所达成的一致意见 (经业主同意后)对该竣工结算报告(草案)进行修改,随后,承包商应编制并向业主提交这种经双方 同意的竣工结算报告(在本合同条款中称为“ 最终结算报告”。 ) 最终结算报告的内容包括: 1、合同总价。 2、设计变更。 3、现场签证。 4、合同范围内允许调整的材料、设备28 招标文件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5、甲供材料、设备 6、奖惩费用 上述竣工结算资料最终将由业主与承包商确定完成,业主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后原则上在 90 天内完 成审批,超过上述期限,双方可另行协商。 39.2 工程竣工结算 经过分段计量确定的合同总价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加合同范围内允许调整的材料、设备价扣减甲 供材料、设备价加合同索赔金额和奖惩费用为竣工结算价。第四十条40.1 变更变更如果业主认为有必要对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做出任何变更,业主应有权指示承 包商进行下述任何工作,承包商应遵照执行: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2、省略任何这类工作(但被省略的工作由业主或其他承包商实施者除外) ; 3、改变任何这类工作的性质、类型; 4、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或尺寸; 5、实施为工程竣工所必需的任何性质的附加工作; 6、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上述变更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失效,但对所有上述变更对工程价值的影响(如果有的话) 应按第 41 条估价。如果业主发出指示进行工程变更完全是因为承包商的违约或毁约或应由他对此负责 任的原因造成,则任何由此类违约造成的变更的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 在任何情况下,业主应保证按本款发出的上述变更符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果需要, 监理工程师还应通知业主办理与此有关的任何手续、许可和证书等。 40.2 变更的指示 没有业主的书面指示,承包商不得作任何变更。因承包商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业主 的损失,由承包商承担,合同工期不予顺延。第四十一条变更计价及变更影响41.1 变更的计量和计价 1、当业主发出书面指令的情况下,承包商必须根据该指令对本工程做出更改,承包商将获得根据 相应合同条款而计算的费用增减。 2、在业主发出修改本项目的指示后,承包商须根据该指示对本项目进行修改,无论其工程量是增29 招标文件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加、减少,还是因承包商的原因而导致的变更指示,承包商均不得因任何理由而拒绝执行该指示;如果 承包商拒绝执行业主所发出的指示,业主将委托其它分包商执行该指示,但所发生的费用将由承包商承 担。对于一些业主认可的变更工程,如果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该变更部分的报价,承包商必须在2 日内提供该变更工程的详细且是最终的报价给业主。如果承包商不能在2日内提供该变更工程的报价,则 被视为承包商认为该变更工程对工程造价没有增加,如果该变更工程对工程造价有减少的经业主、 承包商 确认后扣除。 3、承包商不得擅自变更本工程,否则业主将不承担该更改费用,并且承包商必须自费将变更过的 部分恢复到本来发包人要求的状态。 4、因承包商原因,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而对原先的工程所作的修缮不属于工程变更范围。 5、对于由其它承包商已完成但与本工程相关的工程,承包商须在收到进场通知的3天内,按设计图 纸或由负责完成此项工程的分包商所绘制的实际施工图纸复核所有尺寸、标高、定位、质量等,并在正 式开工前3天向业主书面报告复核结果。若承包商在复核时发现任何问题,须在正式开工前书面提出, 并协助业主解决问题。若承包商在正式开工前未提供复核报告或在正式开工后再向业主提出问题或矛 盾,则承包商不会获得业主准许的工期延长\成本增减,并且所有需要解决的问题都由承包商自行承担。 6、工程变更的计量和计价 (1)没经过业主同意审核通过的施工图、大样图、配合图和竣工图不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不 允许用于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变更的计量和计价。 (2)经过业主同意的任何变更指示,承包商应遵照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3)承包商被要求在投标报价中包括的计日工清单中填入完成工程所可能需要的各工种的人工单 价、机械、设备和工器具的台班价格,该投标报价中的价格将用于业主可能指示的零星工作的计价和工 程变更的计价。 (4)如果工程变更所包含的项目在投标报价中存在相同的和相似的项目,变更的计价将直接引用 已有的价格或对已有价格做合理换算;如果投标报价中无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变更的计价将依下列方式 处理: 1)由承包商根据合同文件的约定和承包商投标书中的基础原则,以独立报价的方式,报业主审批, 如果承包商选择这种方式, 他应在接到相应变更文件或指示后24小时内, 以书面方式将其意向通知业主; 2)以计日工价格进行计价;为此,承包商应在变更实施时,按经业主批准的格式,作好变更所实 际耗费人工、材料和机械设备和工器具纪录,并经业主及其代表确认,在进行计价时,出示这类纪录; 其中的有关材料的价格应是市场最具竞争力的价格,材料价格应经过发包人的预先批准,承包商在计价 时,应同时向业主出示发票,发票中的价格不允许超过经业主批准的价格。30 招标文件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3)承包商递交的关于任何变更的估价或报价应包括相应变更的工程量计算书;计算书应具有充分的 可追溯性,用于计算的原始数字仅能来源于有关图纸、洽商或指示中的标注或技术说明中的约定;计算 书应注明计算所依据的图纸、洽商或指示的编号、区段位置(轴线和标高) 、构件或房间号等索引信息, 且应写明算术运算的过程,以便业主能方便和快捷的根据合同文件进行追溯校核;变更工程量计量书和 报价书的格式应统一并须经过业主的认可。 4)如果业主要求,承包商应确保他的工程量计算人员在业主要求的任何合理时间就其工程量计算的 过程、 计算书和投标报价价格明细等向业主作必要解释, 以确保变更计量和计价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1.2 计日工 不在总包范围内的工作,如果业主认为必要或可取时,可以直接发出指示,规定以计日工的形式实 施任何变更工作。对这类变更工作,应以合同中包括的计日工价格清单中所列明的人工、材料和机械的 价格为基础计价。 对这类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工程,承包商应在该工程持续进行过程中,每天向业主提交: 受雇从事该工作的所有工人的姓名、工种和工时的确切清单,一式两份; 表明所有该项工作所用和所需材料以及承包商设备的种类和数量的报表,一式两份。 如内容正确或经业主同意后,业主应在上述清单和报表的一份上签字并退还给承包商。业主不应无 故拒绝签字。 承包商应将当月发生的所有以计日工形式实施的工作汇总为一份报表,在当月的 25 日前呈交给业 主,以便业主进行最终认定。以计日工形式实施的工作如果归于变更的范畴,则依本条 41.1 款进行计量 和计价的认定, 特别是第 41.1 款约定的变更包干金额适用于以计日工形式实施的变更的计价。 除非已完 整按时地提交了此类计日工报表,否则承包商无权获得与此有关的任何款项。 41.3 暂估材料、设备及独立项目 暂估材料、设备、独立项的品牌、价格由发包方现场认定、封样后,方可施工 41.4 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在相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下,由于设计变更导致建筑面积与原招标时建筑面积相比较,变化不超过 5%,措施项目费不调整,如果超过 5%,与建筑面积有关的措施项目费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调整。 (当增 加或者减少单独楼体时,所增加或减少的楼体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合同中相类似的楼体的单位面积措施项 目费指标调整. A2=B2*[(C2-D2)/D2-5%] A2:结算时调整的措施项目费 B2:经评审的合同的措施项目费31 招标文件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C2:设计变更后的建筑面积 D2:招标图纸的建筑面积 41.5 总包配合费 业主直接分包项目(除桩基、护坡、降水、土方工程外)给总承包商计取 1%分包工程配合费,所 有需配合的一切内容全部包括在配合费中,此费用为包干费用,任何情况下都不进行调整。总包配合费 仅计取税金,不再单独计取其它费用。 配合费内容主要包括: 为完成本工程 (达到竣工验收条件) 业主所有分包项目所需配合的全部费用, 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工作内容:对工程总体质量负责,确保总承包商管理目标不因指定分包单位的延误 而受任何影响;负责向指定分包人提供其所需的一切已有的设施如脚手架、垂直运输等;负责对不同单 位施工程序矛盾的地方做出协调,找出解决办法,确保总承包目标实现;为指定分包人的工程进行配合 预留、预埋、修补、清理等工作;负责总承包工程和指定分包工程向政府主管质量监督部门的备案等。 所有项目的现场管理 (并负责监督各分包单位施工垃圾清运, 如监督不到位此部分费用由总承包商负责, 不得向业主再计取此项费用) 、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治安管理以及施工相关手续(分包单位自身的资 质除外)等均由乙方负责。分包方所需水电费用由分包方自行承担。 41.6 变更工程总价的确定 根据第 41.1 款和第 41.2 款计算的变更工程造价,业主在确认后应发出变更工程造价确认单。所有 经业主确认后的变更工程造价在结算中汇总进入结算总造价内。在结算之前,所有的变更工程造价不进 入合同总价款内。 41.7 制度规定 双方确认,在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所有签证均应执行业主制度规定。第四十二条42.1 索赔通知索赔不论本合同有无任何其它约定,如果承包商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其它有关约定希望索赔任何追 加付款的话,承包商都应在引起索赔的事件第一次发生之后的 28 天内,将索赔意向通知业主,同时将 一份同期记录副本呈交业主。 42.2 同期记录 当第 42.1 款所指的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商应做同期记录,用以支持和证明其索赔理由。根据第 42.1 款, 业主收到此类通知后, 应对此类同期记录进行审查并可以指示承包商继续保持合理的同期记录, 但这种审查和指示本身并不表明业主确认承包商的索赔理由。这种进一步的同期记录可作为对支持和证 明索赔理由的补充材料。承包商应允许业主审查所有根据本款保存的记录,并在业主要求时,向业主提32 招标文件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供记录的副本。 42.3 索赔报告 根据第 42.1 款发出通知后 28 天内,或在业主可能同意的其它合理的时间内,承包商应报送给业主 一份说明索赔款额、索赔理由和索赔证据的详情材料。 当据其提出索赔的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时,上述 详情报告应视为阶段性详细报告,承包商应按不少于 28 天或业主可能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发出阶段 性详情报告作为进一步提出索赔的依据。在向业主持续发出阶段性详细报告情况下,承包商应在索赔事 件所产生的影响结束后 28 天之内发出一份最终详细报告,并在该报告中阐明承包商的全部索赔要求。 如业主要求,承包商应将所有根据本款送交业主的详细报告复印送交业主。 42.5 索赔的确认与支付 在与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之后,如果业主认为根据承包商所提供的足够充分的细节(包括详情报 告和同期记录) ,业主已经可以确定出应索赔事项的金额时,业主应发出一份确认通知给承包商,在确 认通知内应有明确的索赔事项、最后确定的索赔金额。该索赔通知内确定的金额,将在结算时计入结算 总价。 如果承包商提供的细节不足以证实全部的索赔,则承包商有权得到已满足业主要求的那部分细节所 证明的有关部分的索赔金额。业主应将按本款所作的任何决定及时通知承包商。 对于任何存在的争议部分的支付,执行通用条款第 56 条解决。 42.6 避免损失扩大 当据其提出索赔的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时,承包商应采取有效措施阻止事件进一步发展,因承包商没有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事件扩展,业主不给予索赔,同时对事件扩展的损失由承包商赔偿。 42.7 反索赔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业主向承包商的索赔同样适用于上述索赔程序。第四十三条风险责任的划分43.1 工程的照管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从工程开工日期起直到获颁发整个工程的竣工移交证书日期止,承包商应对 工程以及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等的照管负完全责任。这种照管的责任应随竣工移交证书一起移交给 业主。但是: (1)如果业主为永久工程的某一区段或部分颁发了移交证书,则承包商从获颁发该移交证书之日起, 即应停止该区段或部分的照管责任,此时对该区段或部分的照管责任应移交给业主及业主的合作伙伴; (2)如果业主的合作伙伴需要提前进入尚未移交的永久工程, 承包商需要完全配合业主的合作伙伴并 照管好相应的工程与设备;承包商不得因任何借口、理由拒绝或推迟业主的合作伙伴进入尚未移交的永33 招标文件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久工程。如果承包商拒绝或推迟业主的合作伙伴进入尚未移交的永久工程,则视为承包商违约,承担违 约责任。 (3)承包商应对那些在保修期内应予完成的任何未完成的工程及供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照 管负完全责任,直至此类未完成的工程根据第 51 条中提及的保修书中的约定而完工为止。 43.2 弥补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在承包商负责照管期间,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待用的材料、设备出现任何损失或损坏,除第 43 条约定的业主风险和第 44 条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外,不论出于其他任何原因,承包商均应自费弥补此 类损失或损坏,以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符合合同的约定,并达到业主满意的程度。承包商还应对他在进 行作业过程中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43.3 业主风险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业主风险是指: (1)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合同第 4.2 款约定的承包商负责设计永久工程的设计除外,其他永 久工程的设计不当导致损失、损害和延误属业主风险; (2)业主提前使用或占有工程或其任何区段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由业主承担责任,但并不免除承包 商对工程照管、质量、进行验收等责任。 (3)业主提供的地勘报告或地表以下资料实质性有误;如果由于业主提供的地勘报告或地表以下资料 实质性有误致使承包商不得不实质性地改变依据该地勘报告或地表以下资料而设定的施工方案并由此 产生损失或延误,当属业主风险; (4)业主为本工程直接雇佣的其他方的违约或过失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43.4 业主风险造成的后果 承包商应将他预见到或得知上述业主的风险及时通知给业主。如果业主风险导致损失或损害,承包 商应按业主的要求弥补此类损失或修复此类损害。对于弥补、修复此类损失、损害的费用,以及由于业 主的风险使承包商延误工期、承担了费用或造成损失,由业主承担。 43.5 承包商风险 承包商风险是指除第 43.3 款中所列的业主风险以及第 44.1 款定义的不可抗力以外的所有风险。 承包商被认为已经对业主在招标文件中为其设定的责任、义务以及按照合同约定由承包商承担的风 险有了充分的了解和考虑,并在此基础上已经在其合同价格中包含了足够的费用用以涵盖其应承担的全 部风险。 43.6 承包商风险后果 承包商风险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商承担。34 招标文件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43.7 由于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 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承包商根据合同对业主的全部责任 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第四十四条44.1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在合同中,不可抗力系指业主和承包商都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 超出认识控制和防范能力的事件。这类事件使合同一方的履约已变得不可能或非法。不可抗力包括(但 不限于)下列情形: (1)自然灾害(地震、洪水、海啸、飓风、超强台风、雷击等) ; (2)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 、入侵、外敌行动; (3)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4)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5)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飞行器坠落; (6)暴乱、骚乱或混乱,但对于完全局限在承包商或其分包商雇用人员罢工、闹事或其内部并且是由 于从事本工程而发生的事件除外; (7)由于适用法律的变更或任何适用的后继法规的颁布导致本合同的履行不再合法。 合同任何一方应在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的 7 天内,相应地通知合同对方,并提供相应的为 认定该类事件性质所必要的任何证明材料。 44.2 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如果在合同生效日期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从而阻止合同中义务的履行,在该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 内,业主和承包商均不应被认为违约或毁约。但是规定,如果业主或承包商延迟履行其合同义务以后发 生不可抗力事件,则不能免除其相应的责任。 44.3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承包商的责任 如果承包商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则在此事件发生时,他应立即通 知业主、监理,并且只要合理可行,他应尽力继续履行其合同中的义务。承包商还应将他的建议通知监 理工程师、业主,包括任何合理的履约替代方法。但未经监理工程师的同意,承包商不得实施此类建议。 44.4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业主的责任 如果业主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则在此事件发生时,业主应立即通 知承包商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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