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付工人高温费吗

芝罘区环卫工人的高温和加班费为什么不发_百度知道
芝罘区环卫工人的高温和加班费为什么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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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工资按月发放,隔月发放违法,本月工资下月发合法。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论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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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高温补贴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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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通知:
1、要求各地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3℃或在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露天环境下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3、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还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
4、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高温津贴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中列支。其他相关高温天气的劳动保护措施,也按照新政策执行。如用人单位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也需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的劳动天数折算发放等。享受高温津贴的范围从以前露天作业且工作场所温度达33℃以上的人群扩大至所有劳动者;发放的时间从过去的7—9月,扩大至6—10月。也就是说,每年6—10月,就算劳动者没有在室外高温条件下工作且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这期间也可拿到100元/月的高温津贴。而高温天气下,工作场所温度高于33℃的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则可拿150元/月。
5、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都要并入个人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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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200元一个月,6,7,8,9,4个月,计800元
怎样才算高温?是不是适合每个单位?
劳动者在露天工作,气温33度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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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江苏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高温费属于违法行为
记者 王伟健 刘志强 王有佳 韩立群
  《人民日报》日02版 版面截图  
原题:防暑降温措施落地了吗(政策聚焦)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摘录)  
(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于日颁布)  
第三条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第八条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户外劳动强度减了没有  
7月份,南京连续多日气温高达37℃以上。  
7月31日中午,记者来到南京过江地铁隧道项目施工现场,工人们都在装有空调的房间里休息。现场值班室里,项目部给工人们准备了防暑降温应急医药箱,包括藿香正气水、龙虎人丹、酒精等医用品,每天还有免费的桶装矿泉水、热水甚至绿豆汤供应。项目部负责人说,中午12点到2点半严禁露天施工,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现场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杜绝发生中暑等高温疾病。  
7月31日,高温一如既往地侵袭重庆。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信息,当日最高气温超过40摄氏度。在渝北区洪湖西路,记者见到了48岁的环卫工黄宗英,她刚在附近小摊吃完午饭,正准备找荫凉地方歇脚。  
“早上4点半就出来扫街了,忙了一上午。”抬起衣袖擦着汗,黄宗英告诉记者,最近天气热,下午上班时间已推迟到4点钟,但由于回家不方便,她还是得在户外度过难熬的中午。工作时,黄宗英会斜挎上公司发的军用水壶,送水车一天送两次开水。她所在的环卫公司也给一线职工配备了人丹、清凉油、藿香正气水等防暑用药。黄宗英随身携带,“一感到胸闷头晕的迹象,就服用一些,到现在从没中过暑。”  
31日下午3点,上海市金山区教师进修学院的工地上,工人们顶着烈日准点开工。戴上安全帽、穿上工作服,站在不透风的水泥地上,不到5分钟便汗流浃背。  
梁小庆是木工,他每天都在4楼楼顶制模。“当然热了!今天又是40℃?楼顶肯定还要更热吧。”梁小庆抬头指着明晃晃的太阳说,衣服干了又湿、湿了再晒干。幸好我们可以每天早上5点半到10点半上班,然后午饭和午休,下午3点到6点半上班,这已经避开最热时段了。  
“从6月25日开始,工地实行错时上班,”工地项目经理樊平介绍说,除了每人发放一份清凉油、人丹等防暑用品外,每人每天供应两瓶盐汽水和无限量的大麦茶。  
高温津贴发了没有  
“以前到沿海工厂里打工,很少发高温补贴,现在企业要规矩得多了。”黄宗英说,前几天公司还发放了5、6月份两个月的高温津贴,大部分同事领到的是40元,自己由于休假5天,少领了15元,“我晓得高温补贴按天发,可到底该发多少,确实不太清楚。”  
对照2007年,重庆市如今高温津贴的发放范围更广了:在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外,又新增了事业单位;发放起点更低,标准更高:35℃—37℃,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37℃—40℃,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40℃以上,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  
此外,重庆还规定,除了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外,室内工作场所温度在33℃以上的,用人单位也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在发放办法上,重庆规定,高温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期限足额支付;没有约定的,每月支付一次,于次月与劳动者工资一并支付。  
江苏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相关负责人称,江苏对劳动者防暑降温工作一直抓得比较紧,前年,江苏省发布了高温补贴的标准,从6月到9月共4个月,每月发200元。  
新疆夏季高温津贴制度在2010年6月建立。自治区总工会有关同志介绍,目前,新疆给职工发放高温津贴的企业,多采用一次性发放或按月发放。享受高温津贴多为国有及大型企业职工,平均每月300元左右。但多数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职工的高温津贴并未落实。吐鲁番地区、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等地的企业给职工发放高温津贴相对较多,其他一些地方高温津贴并不普及。  
阿瓦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同志告诉记者,这几天37℃的高温持续快一个星期了。但高温津贴在这难以落实。主要是政策宣传不到位,许多劳动者根本不知道有这项政策。另外政策强制性不够,企业自然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便钻空子,打擦边球。  
防护措施做了没有  
江苏镇江市人社局办公室主任刘菁介绍,按照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费属于违法行为。劳动指导性文件已经变成了强制执行的文件。  
南京市劳动监察支队有关人士表示,随着《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防暑降温措施还是较以往要重视。不过,他仍然觉得这两个规定还是太笼统。“有一些岗位是否享受相关福利,没有刚性的、可操作的规定。比如,上午在办公室工作,下午出去了这怎么算?都没有规定。”他希望,立法机构能够作进一步的司法解释,方便执法部门执行。  
记者从重庆市安监局了解到,为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有关权益,重庆于7月上旬正式下发了新制定的《重庆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重庆市安监局劳动健康处负责人表示,从目前情况看,重庆的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对防暑降温措施更为重视,执行得较好。像长安汽车一家公司,每个车间里都配备了绿豆汤、酸梅汤等清凉饮料,供工人随时饮用;凡气温超过40℃,当日放假半天;公司的高温津贴,也执行较高标准。一些效益不好的中小企业做得相对较差,“接到的举报中,建筑行业较多。”  
据上海市金山区建交委建筑管理署署长吴瑜忠介绍,从6月底起,全区260多个工地全部执行高温季节“做两头、歇中间”的错峰作息表,对于实在要赶工期的工地可合理加班,但不能影响工人的睡眠,并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上海市总工会日前就夏季职工防暑降温工作发出通知。通知强调,各级工会要针对高温季节特点,合理安排职工的作业时间,露天作业要避开烈日高温时段,有条件的要倡导“做两头、歇中间”,防止职工中暑事故发生。同时,抓紧在入暑前对高温作业职工进行健康体检,对患有高温禁忌症的职工应及时调整工作岗位,生产作业现场保证有质优、量足的清凉饮料供应。  
《人民日报》日02版
编辑:唐璐&田伟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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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公司不给员工发高温费和法吗?_百度知道
公司不给员工发高温费和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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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给员工发高温费是否合法,需要根据员工的工作条件进行具体的分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符合上述条件的员工应该享受高温津贴,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时,公司不发高温费是算不上违法的。在规定了高温费的条件以外,该《办法》还规定了企业应该落实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以下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一)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二)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保证其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四)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五)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更多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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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团队:
论干什么类型的活,如果是室外体力劳动显然公司不合法,一般室外体力劳动都应享有高温补贴。1.根据规定,高温补贴发放时间为4个月,即从6月至9月。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3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10元。2.用工单位必须在工资以外额外支付高温费。用工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工作时间缩短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由于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因此,凡暑期不在岗工作的人员,不能享受防暑降温费待遇。
你是在室外高温下工作吗?
不是不是不是,在车间流水线上工作
国家法律规定的P事太多,具体执行起来太难了
就是,国家的法律是为没权没势的人定的,对有权有势有钱人是没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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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付高温费,违法
  本报讯昨日,修订后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正式公布。劳动者关注的高温费正式纳入《条例》。《条例》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今年夏天如果用人单位再不支付高温费,将属违法行为。
  长期以来,有关高温费规定只是地方政府指导性文件,没有法律效力。有的企业不按规定办事。每到夏季,关涉高温费的投诉、咨询,是各地劳动监察部门的工作重点。
  目前我省高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全年按4个月计发。新《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岗位津贴。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2008年《劳动合同法》提出保护老员工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如果劳动者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10年,或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必须为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些企业为了减轻负担,往往在合同期满前,提前与劳动者解约。为此,《条例》对这一做法予以约束,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违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30天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针对这几年的劳务派遣滥用状况,《条例》单独列出一章“特别规定”对之进行规范,要求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人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社会保险。 (黄红芳)
稿源: 新华日报
编辑: 张麒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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