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村人的同村宅基地可以买卖吗用于增减挂钩三年了,我可以再建房吗

农村的老房子有点破旧,位置特别不好,想申请自家的耕地作为宅基地修建新房,这样可以吗?
最后更新时间: 06: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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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皮
现在农村的老房子多少钱可以买到?问题详情:我是单亲家庭,打算工作几年攒点钱想给我妈在农村买一处别人的老宅子养老用,打算在乡下买房了。推荐回答:首先赞赏你是一个有孝心的女孩,虽然年龄不大,但为了单身的母亲有一个安稳的居住地,考虑在农村买房既能照顾外公、外婆,又能让母亲长期养老居住。虽然国家宅基地政策不允许私下购买,但房屋的所有权是可以转让或购买,再说现在农村有不少人已到城里工作并买房长期生活,农村的空置房自然许多,而且价格便宜。如果你有这个愿望购买,建议买房屋的成色较新、非楼房,这样的房屋价格低,而且长久能居住,完全不用装修,一般数万元就能买到质量相当好的房屋。最后提醒你,购买时要鉴订明确的购房合同并予以公证,以避免以后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农村自家宅基地旧房翻新需要交钱吗?问题详情:农村自家房子20多年了,漏水严重,准备旧房翻新,需要交钱吗?推荐回答:感谢邀请,欢迎关注【爱农帮】!“农村自家的宅基地旧房翻新需要交钱吗国家颁布的宅基地政策从整体上来看,是对农民越来越有利了,但是还是有几个方面让农民感觉有些不知该如何处理;例如,2017年在农村不得随意翻建房屋,这项政策可能在今年会继续延续;除去翻建行为受到限制之外,很多农民还担心翻建旧房会不会收取额外费用?其实,是不会的,在你取到了相关的合法翻建许可后,除了自身房屋翻建费用之外,你不需要交额外的费用;但确实,目前来说,国家对于农村土地的政策越来越利好,尤其是在宅基地方面,因为宅基地在之前是不允许转让等买卖行为的,但是现在国家已经放开了政策,不过,依旧是禁止和非农业户口产生买卖关系;不过,与此同时,在红利不断显现的时间,关于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审批、使用等方面也愈加严格,这是必然的趋势,因为红利增加,不能随意就可以享受,这需要一定的要求;要知道,不仅是不允许随意翻建,连修建都是有严格规定的——在房屋面积、楼层要求等,各省市都有严格的划分,爱农帮就不一一举例阐述,大家可以自行了解清楚,不明白的,可以评论区留言;至于对房屋修建也有严格的限制,是因为不能够让农村宅基地处于一种缺乏管理的现象,任意地扩建、改建是不符合城乡规划建设要求的,所以,一定要有相关的规定予以限制;因此,大家不要觉得过于苛刻,从长远来看,是有利于农村发展,规范农村土地的使用,何尝不是一种保护农民土地利益的表现呢?关于上述内容,有任何观点,欢迎评论区畅所欲言!耕地可以盖房吗?为什么农村人到处都可以盖房子?问题详情:耕地可以盖房吗?为什么农村人到处都可以盖房子?推荐回答:你说农村随便盖房,纯属胡说八道,农村乱盖房,是分地域的,大城市近交乱盖房的不少,盖了租出去,能换钱,不是那人,盖了房,执法单位给你推倒,没头没脸你能盖,看别人盖。遍远农村地里有盖房的吗,有也是个别被逼的走头无路,土地3O年不动,宅基地没了,儿子结婚没房,怎么办,说什么得给儿子弄个窝吧?拿自己一亩地,换村边4分地给儿子盖房,不管怎吗办,孩子结婚是大事,可以说在遍远农村,地里盖房的不多,本身没钱。在地里盖房,又没收入,天天看房能看饱。看房能看饱肚子,你说的是真,看房看不饱肚孑,你说的农村乱在地里盖房,是胡说,误导群众,为什么自家的宅基地不得随意翻建?问题详情:国家颁布的宅基地政策从整体上来看是对农民朋友越来越有利了,但是还是有几个方面让农民朋友有些不知所措。2017年在农村房子不能随意翻盖了,究竟有哪几种情况不可以翻盖呢?推荐回答:逼农民买高价商品房!事实如此清晰,一看就懂!一天到晚,挖空心思整农民!米二十年前1.5元一斤!房价一千至一千五一平!现在米2.8元一斤,房价一万左右(南通房价)压粮价!抬房价!高房价没人接,逼农民接盘!是哪个畜牲搜肠刮肚出的主意?不让自家宅基地翻建的?站出来!口水淹不死你?农村老房子卖了能要回来吗?问题详情:我爸八年前吧老院子卖给了同村人,我爷爷去世十多年了,一直我爸住着,证上是爷爷名字,没有办理变更,现在要开发,我爸其他兄弟认为这个宅子属于遗产,想要回,买方很坚决不协商,他们想起诉,这种情况能要回吗?请专业人士指点,非常感谢。推荐回答:买给人家的东西怎么回来,没道理吧,这就是无赖现象,只有要回的理由没给你负请钱可以要回来,人面直千金,人心不足蛇吞象,知人知面不知心,画龙画虎难画骨,龙是龙凤是凤,老鼠下的儿子会打洞农村的老房子拆了建一栋新房好不好?还是在另外宅基地重建?推荐回答:谢谢邀请,至于拆了旧房重建,还是在新宅基地上另建,要有几个制约因素。一.旧房子位置是不是优越,比如水电暖,道路等等。二.另批宅基地是不是拆除旧房?三.盖房子要有长远观念,以后是不是搬迁。农村的年轻人跟父母分家,可向政府申请一块新的宅基地用于建房吗?问题详情:我是成都崇州这边的农村,想跟自己的父母分开居住,我们夫妻二人可以向当地政府或者大队重新申请一块宅基地建房吗?没有拆迁类似的消息。推荐回答:谢谢邀请,京尚律师很高兴为您解答这个问题。如果夫妻都在本村,村委会同意的话可以申请宅基地,本来您家现在的宅基地应该是您父亲名下的,你们只要符合条件是可以申请的,不过,建议您详细咨询村委会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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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闲置宅基地退出后土地及地上房屋利用问题的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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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闲置宅基地退出后土地及地上房屋利用问题的探讨
  摘 要: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许多农民迁往城镇购房居住,村内出现大面积废弃和空闲房屋,乡村建设用地“外延内空”,土地资源浪费极大。因此,加快改造农村闲置宅基地,合理开发利用土地,成为当前新农村建设必须面对和解决的突出问题。本文通过针对临潼区4个典型村庄的闲置宅基地的地理分布情况及农民意愿等问题的分析,探讨农村闲置宅基地退出后土地及地上房屋如何利用的问题。
  关键词:闲置;宅基地;房屋;合理利用
  一.农村宅基地利用现状
  根据国家统计局西安调查队和临潼调查队于2014年12月对临潼区10个行政村的调查,从中选出了4个比较典型的村庄,对这四个村庄的位置和现状情况进行统计,具体位置和数据见表1。
  这次所采用的数据缺乏多个时间点的对比,但从实际走访调查中也可了解到,因农村多年来未建立完善的宅基地管理制度,导致农村宅基地闲置率逐年增加,并呈现出数量多、面积大、时间长、质量差等特征。
  二、闲置宅基地土地利用途径
  在闲置宅基地如何利用的问题上个人认为应遵守三个基本原则。首先,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利;其次,充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形成有序的使用秩序;再次,因地制宜,最大限度的尊重农民意愿。政府应采取引导性措施及给予必要的财政补助,鼓励农民或农村集体盘活现有闲置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美丽乡村,向着土地集约利用的路子发展。下面就通过上述4个村子的地理分布情况及对农民意愿的分析具体谈谈农村闲置宅基地退出后土地及地上房屋利用问题。
  1.A村距城区较近,人均耕地少,农民平时就在城区或附近工作,村落发展一般为向外扩展,村中心的房屋闲置情况分布比较分散。这种情况下,我们有以下几种做法可进行参考。
  (1)政府引导村民尽量在其原宅基地上进行翻修,新批宅基地时也应优先考虑村中长期无人居住且房屋破旧的宅基地,防止宅基地向外扩张,优质耕地资源减少的问题。
  (2)出租其闲置宅基地和房屋。农民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希望利用闲置房屋来收益,如果政府倡导,并进行一些引导性宣传,一定能够打消农民的顾虑,激活农村的房屋租赁市场。这样即能够帮助城市中大量无力购房者摆脱暂时的困境,也可以增加农民的收入。
  (3)在农村开办养殖场、种植花卉、加工厂等家庭企业。这是农民致富的一条经典道路,但是场地和资金的不足是家庭企业发展的瓶颈。农民可以通过租赁同村的闲置房屋来发展家庭企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收自身收入。农民租赁房屋开办家庭企业并不违反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
  (4)农村闲置的房屋可以用作公共设施场所,如用作医院、老年活动中心、健身房等。在我国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阶段,提高村民的精神文化素养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现实中,农村往往因为缺乏资金或者场所而将这些公共设施项目搁置。而如果由村委会出面租用本村闲置的房屋,并支付一定的租金,可以有效地解决场地方面的难题,也能降低建设公共设施的成本。这对于充分合理利用农村的土地,加强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非常有益。
  2. B村距所在乡镇中心较近,地形平整,居住较集中,交通便利,生活基本稳定,年轻人平时在外打工或在本地做生意,家中空房间较多,村庄发展向外延发展,有与所在乡镇商服中心连城片的趋势。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可以借鉴A村的利用方式,因为其也有向外租赁或搞养殖等市场条件;另一方面,这个地方离所在商服中心较近,可以将一些长期不住老旧危房进行拆除,进行水果或蔬菜大棚等的种植。原则上,闲置宅基地复垦后,谁家的地,依然由谁家管理。不能管理的,可交由村集体代管;另外,村集体还可以对一些坑地、烂地进行整治,节约出空间,进行种植或造林进行环境的美化。
  3. C村距商服中心较远,所在村庄平坦,距河流或山区较近,村落稍显破旧,空心村现象有所显现,生态条件较好。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进行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利用,它是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主要抓手,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一是保障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内有新增宅基地需求的,优先利用闲置宅基地。二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村内零星分散的闲置宅基地,整治后用于体育、文化、卫生、养老、休闲绿地等公共基础和服务设施建设。三是原址建设新村。对区位条件和交通条件相对较好的闲置空心村落,整体拆除,采用新设计新标准,科学规划,在原址上新建公益设施、基础设施配套等,实现节约集约用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四是保护开发古村古镇、宗祠寺庙。对具有文化历史价值的予以保留和保护,鼓励引进社会资本,也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建设,用于文化、旅游产业开发运营;五是因地制宜,复垦为耕地、林地或园地等农用地,复垦后原则上由村集体组织优先承包给原宅基地使用权人耕种,原宅基地使用权人不耕种的,由村集体组织承包给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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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其他公文/全社会
铜梁区政府
关于明确农村宅基地退出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铜府〔2013〕2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户籍改革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利用等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2〕255号)和市国土房管局的相关政策,现就我县农村宅基地退出过程中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退出及处置的问题
(一)关于转户居民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办理时限及价款拔付问题
各镇(街)及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铜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退出暨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有关政策的通知》(铜府发〔2011〕10号)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转户居民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退出的初审及审核工作,并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转户居民自愿申请退出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符合复垦条件并移交铜梁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的,以农村房地产权证或农村土地使用权证证载面积为依据,按 9.6万元/亩的标准支付首期价款;待复垦形成地票交易后,按有关规定结清价款。转户居民可凭首次领取价款相关手续申请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二)关于夹心房、连体房等暂不能复垦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退出及处置问题
各镇(街道)作为已退出的夹心房、连体房等暂不能复垦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加强监管,张贴安全告示,组织人员巡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并通过加大对周围宅基地复垦来创造可复垦条件。同时,要引导转户居民通过继续保留、转户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自行置换等多种方式处置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4号)的要求,做好农转城户口办理相关手续的审批工作。县公安局、县国土房管局要规范农村居民分户、分房工作,严格把握分户、分房条件,特别要严格审核在户籍制度改革实施以来分房分宅基地的类型,原则上分开的房屋应以一宗宅基地为单元且有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相关设施,对突击分房、分宅基地的行为要予以纠正并严格制止。
(三)关于转户居民宅基地改建、迁建的问题
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未退出宅基地,并在原宅基地实际居住的,在其农村房屋因地质灾害等原因出现安全隐患时,经县城乡建委或县国土房管局等部门认定,可以按相关规定及标准在原宅基地范围内申请办理改(扩)建或异地迁建,或者参加农民新村建设。
(四)关于户籍制度改革已退出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相关问题
1.按原政策补偿复垦形成地票后出现资金缺口的解决方式
自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启动后申请退出符合复垦条件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统一按地票价款政策,以宅基地加附属设施用地面积计算价款。已按照《铜梁县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铜府发〔2010〕13 号)文件要求,对房屋及构(附)着物实行合并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购房补助三项进行补偿的这部分,如退出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形成地票后,按地票价款结算时存在资金缺口的,可在地票价款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部分中平衡。
2.对已退出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中可复垦部分的处置
各镇(街)应加大对户籍制度改革已退出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中可复垦部分的复垦力度,确保户改退宅户在获得补偿后一年内,将退出的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复垦形成地票。从2013年开始,县政府将把户改退宅的复垦工作纳入各镇(街)年终考核。户改退宅户在获得补偿后一年内,用于支付户改退宅户的补偿周转金利息由铜梁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承担,超过一年以后的,补偿周转金利息由各镇(街)承担,从应支付给各镇(街)的宅基地复垦工作经费中扣除。
3. 对已退出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中不可复垦部分的处置
各镇(街)应创造条件将户籍制度改革已退出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中的不可复垦部分进行复垦。户改退宅户自签订《铜梁县转户农村居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自愿退出协议(不可复垦版)》或《铜梁县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协议(不可复垦)》之日起,各镇(街)在一年半内实现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并验收合格形成地票的,各镇(街)地票价款管理成本按 3 万元/亩核算;自签订退出协议之日起一年半以上三年以内实施复垦并验收合格形成地票的,其管理成本按 2 万元/亩核算;自签订退出协议之日起三年以上五年以内实施复垦并验收合格形成地票的,其管理成本按1 万元/亩核算。管理成本待复垦验收并经地票交易后计入复垦成本兑现。
二、关于农村宅基地退出并复垦后用于地票交易的有关问题
(一)农村宅基地退出并复垦后用于地票交易的补偿标准
复垦农户按规定自愿退出&一户一宅&或通过继承、赠予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有偿流转等合法途径取得的&一户多宅&的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以农村房地产权证或农村土地使用权证证载面积为依据,按9.6万元/亩的标准预付价款;待复垦验收合格并交易后,按实际交易面积和同期地票价款,由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直拔地票结算价款至复垦农户。
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其他&一户多宅&复垦,该宗宅基地使用权人明确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复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相应地票价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复垦时我县征地拆迁农村房屋补偿标准向原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补助。
(二)农村宅基地复垦面积的分配
复垦农户按规定自愿退出&一户一宅&或通过继承、赠予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有偿流转等合法途径取得的&一户多宅&的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待复垦验收合格并发证后,按《重庆市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证载对应片块面积,由各镇(街)组织本镇(街)工作人员、村干部、社干部、复垦农户和该片块涉及的附属用地权利人,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到复垦片块实地指界后,对该片块证载面积据实分摊。对面积分摊存在争议时,先由各镇(街)组织相关权利人协调、解决,当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后确定分配原则。
复垦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其他&一户多宅&的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待复垦验收合并发证后,由各镇(街)按复垦&一户一宅&或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一户多宅&的面积分摊方法,对该片块面积的组成进行明确。原则上该片块所复垦面积应归属该集体经济组织,并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政策进行处置。
三、关于农村宅基地退出并复垦后用于&增减挂钩&的有关问题
&(一)农村宅基地退出并复垦后用于&增减挂钩&的补偿标准
复垦农户按规定自愿退出&一户一宅&或通过继承、赠予、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有偿流转等合法途径取得的&一户多宅&或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其他&一户多宅&的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所产生指标用于&增减挂钩&时, 其补偿标准按我县同期农村宅基地退出复垦后用于地票的补偿标准执行。
(二)农村宅基地退出并复垦后用于&增减挂钩&的资金来源
农村宅基地退出复垦后的指标用于&增减挂钩&所发生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执行。用于&增减挂钩&的复垦项目实施费用,由指标的使用人按地票成交起步价17.8万元/亩,在项目实施前全额支付到铜梁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待复垦验收合格并发证后,&增减挂钩&指标的使用人应按农村宅基地退出复垦后用于&增减挂钩&的补偿标准,向铜梁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额支付复垦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的结算价款。
铜梁县人民政府
2013年2月1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县纪委、法院、检察院、武装部。
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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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确权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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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二、2011年11月,《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凡有条件的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宗地面积;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采用图上量算或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牧区等特殊地区在报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地籍图比例尺可以放宽至1:50000。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和计算宗地面积,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使用勘丈法等其他方法已发证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在变更登记时,应采用解析法重新测量并计算宗地面积。四、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хх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五、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依法确定。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七、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八、认真做好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九、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结合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工作,全面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十一、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各地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十二、规范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凡是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资料以及不规范的,尽快补正完善;对于发现登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各地要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标准,统一规范管理土地登记资料。十三、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要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等技术标准,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设,提升土地监管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为参与宏观调控提供支撑,有效发挥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各省(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制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政策。(请注意查询你们当地的相关具体实施细则或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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