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前夫有共同婚内债务协议怎么写,协议上写了由男方个人偿还,离了婚可以贷公积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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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房,房产证上只写男方一个人的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男方公积金还贷。
婚后买房,房产证上只写男方一个人的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男方公积金还贷。
提问者:wl0489***时间: 14:55:37地点:8个回答
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过新婚姻法出台后,还要看房屋的出资等具体的情况
没有其他约定的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你好:属于共同财产,更保险一些可以加女方名字为共有人。
你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希望可以帮到你。&
你好,如果是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属于共同财产
原则上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另有约定!
您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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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夫妻债务到底要不要共同偿还,最高法明确了
作者:之家哥
摘要:网贷之家小编根据舆情频道的相关数据,精心整理的关于《【普法】夫妻债务到底要不要共同偿还,最高法明确了》的精选文章10篇,希望对您的投资理财能有帮助。
《【普法】夫妻债务到底要不要共同偿还,最高法明确了》 精选一夫妻共同借款需要共同还债吗?夫妻以其中一人名义借钱,另一人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如果一方想坑另一方,擅自举债,夫妻需要共同还款吗?已婚、未婚的都来了解下,看看,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怎么说?法释〔2018〕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四条本解释自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送台历啦!迎接2018年,你缺的是本“台历”!? 热烈祝贺起创金服与富滇银行?1号投失信曝光台!!!? 1号投啦!只上半天班,还有底薪哦!? 关于组合标产品费用调整的通知!《【普法】夫妻债务到底要不要共同偿还,最高法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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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介绍说,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签”原则,具有引导民事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的深刻用意。司法解释明确,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程新文说,司法解释旨在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引导民事商事主体规范交易行为,加强事前风险防范,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准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司法解释自日起施行,最高法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以此指导各级法院准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近年来,围绕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债到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还是应由举债一方承担的争议持续不休,有人也由此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提出质疑。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基于司法实践现状,有关“二十四条”存废之争一直持续至今。澎湃新闻注意到,上述《解释》共四条,主要涉及以下方面内容:一、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二、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三、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四、适用范围。“《解释》没有就夫妻共同债务作出新的全面系统规定,是在既有法律框架内和现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本着密织法网、查缺堵漏的原则,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排除以及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细化和完善,最大限度地防止极端案例的发生。”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解释》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有效解决了目前争议的债权人权益保护和未举债夫妻一方权益保护的两难问题,“就是既不能让夫妻一方承担不应该承担的债务,也不能让本该承担债务的夫妻一方逃避责任。”比如,上述《解释》第三条明确指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前述民一庭负责人解释说,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类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和认定难度都比较大。”这位负责人补充表示,这一规定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强调在夫妻一方具名举债的情况下,尤其是大额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可以有效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护。”不过,对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有关夫妻债务问题。比如,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第三人知道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句将此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除外情形,司法实践中没有发现理解适用不当的问题,《解释》对此亦并未涉及。前述负责人还表示,《解释》施行后,诸如上述未涉及的夫妻债务认定、防范夫妻双方恶意串通逃废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等问题,应当按照法律和其他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对话澎湃新闻:《解释》第一条就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共债共签”原则,有何目的、意义?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这一规定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解释》第一条规定在现行婚姻法规定范围内,实现了保障交易安全和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双赢,体现了二者权利保护的“最大公约数”。澎湃新闻:如何确定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问题?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事务而与第三人交往时所为的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并由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里所指的平等处理权既包括对积极财产的处理,也包括对消极财产即债务的处理。因此,在夫妻未约定财产分别制或者虽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澎湃新闻:如何认定日常家事代理范围之外的夫妻共同债务?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很广,既包括前述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开支,也包括超出家庭日常生活但由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形成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债务等情形。《解释》第三条中所称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就是指夫妻一方为上述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生产经管,情形更为复杂,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得到另一方授权的情形。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澎湃新闻: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看,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共同债务;二是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共同债务。对于前者,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配偶一方如果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对于后者,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的,需要举证证明。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上述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澎湃新闻:实践中,既有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的情形,也有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另一方的情形,法律制度上如何防范这“二坑”风险?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防范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风险,法律和司法解释有所规定。对于夫妻个人债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在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转让或者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协议明显不利于举债一方,导致举债一方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该协议无效或者予以撤销。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本《解释》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即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举债但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与本《解释》配套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离婚时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或者夫妻一方死亡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或者生存一方主张权利。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密织第一张法网,防范了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风险,保护了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了“一坑”问题。防范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风险,法律和司法解释也有所规定。婚姻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上述规定表明对于较大数额举债等重大事项夫妻应当共同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日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明确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不受保护;又向全国法院发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调了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要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原则、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把握不同阶段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保护被执行夫妻双方基本生存权益不受影响、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等7个要求,对于司法实践甄别和排除非法债务、虚假债务具有重要意义。本《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密织第二张法网,防范了夫妻一方串通第三人损害另一方利益的风险,更避免了夫妻一方在不知情、未受益的情况下“被负债”的风险,保障了未举债夫妻一方的知情权、同意权,解决了“二坑”问题。澎湃新闻:如何理解和把握《解释》的适用范围?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解释》第四条规定:“本解释自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解释》系针对社会关切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问题作出的细化和完善,这里所指的“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内容,主要是指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其他司法解释内容,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今后不再适用。对于《解释》施行前,经审查甄别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予以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同债。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四条本解释自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来源澎湃新闻相关阅读收入利润反差大最全|详解百家平台信披数据(名单)三大迹象表明P2P已走向良性道路过百亿平台中已有8家获得首批接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热点文章互金常务理事丨18家透明平台接入央行丨接入牌照资源平台丨互金协会成员一体化平台丨白名单朋友圈丨网贷巨头规模标杆案例丨三证齐全平台百亿平台丨低调CEO《【普法】夫妻债务到底要不要共同偿还,最高法明确了》 精选四买房是很多人的大事,有的人单身的时候买的房,有的人领到结婚证了才着手买房,那么,缴存的算夫妻共同财产吗?一、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收入、福利分房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此期间所得或者应得的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估计该有人问了,要是我没购买、建造、修理房屋,公积金就取不出来啊,不能实际控制的公积金怎么算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知道的是,住房公积金是住房货币化的资金,与工资等收入职能相同,对婚姻家庭的基本生活起着保障作用。因此,储存在公积金中心的公积金依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二、夫妻公积金01签约、过户、办房贷时一定要夫妻双方到场买房涉及了很多签约过程,如签购房合同、申请贷款的话要签,还要过户等等,在办理这些手续的时候,一定要夫妻双方都到场。因为通常情况下如果是夫妻共同买房,房产证上要写两个人的名字,双方都要到场。一方不能到场的,要办理授权委书,由配偶持公证过的委托书到场办理。申请公积金共同的夫妻,银行需要审核两个人的,也需要2人到场签字确认。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购买房产的,要在合同中体现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这些也要在产上体现出来,因此在办理过户的时候,同样需要夫妻二人确认签字。02选征信好的一方作为主贷人正如上面所说,夫妻申请公积金共同贷款,贷款银行需要审核两个人的资质,其中征信是较为重要的一项。如果主贷人征信有问题,会影响到,即便接受了,也会被提高。要是让征信好的一方当主贷人,虽然次贷人的征信也会影响贷款申请,但是贷款通过率相比前者会有所提高。03注意银行对年龄的限制公积金贷款对贷款人年龄和的要求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最长可算到贷款人70周岁,因此,年龄大的一方申请贷款,贷款期限也会缩短。所以最好以年龄较小的一方申请贷款比较好。三、离婚时公积金和房产债权怎么分?既然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的时候是可以分割公积金的,不过具体分割方法是不同的。01,离婚时房产分配情况案例小明和小丽结婚多年,婚前小明用公积金贷款买了一套房,产权证上写的是自己的名字,婚后自己还贷款。【分析】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房产是小明自己用公积金买的,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公积金还贷,双方可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判决房产归小明一方所有,剩余贷款债务也由小明承担,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小明要补偿给小丽。02对于离婚时公积金账户里的钱分割一般来说,法院判决思路如下:如果双方都有各自的公积金:先计算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账户中的资金总额,考虑到双方各自名下的公积金数额不均等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一定的条件,可以考虑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的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得资金相当。只有一方有公积金:算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账户中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为夫妻双方一人一半。但由于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一定的条件,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名下拥有公积金的一方当事人将公积金数额的一半以现金折价款的方式来直接支付给另一方。03公积金在离婚案件中的法律性质当然,还存在夫妻离婚不是可提取公积金的法定理由:虽然一方可以申请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公积金,但是在处理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婚姻法的规定,还要考虑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提取目的。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夫妻离婚并不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法定理由。近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相关通知,从今年9月1号起,国管公积金的提取流程将进行简化,今后缴存国管公积金的职工,提取公积金将更方便、更容易。——银泽通集团旗下品牌,一个(P2P)。建立互联网时代个人信用体系,实现更为快捷方便的网络、,用互联网的思维推动金融创新,创造更先进的金融服务平台。《【普法】夫妻债务到底要不要共同偿还,最高法明确了》 精选五导读夫妻共同买房,在银行的里,一般会把一方设为“贷款人”,另一方作为“共同贷款人”,那么到底夫妻二人谁来做主贷人最为合适呢?有什么样的规定和标准吗?虽然,现在银行对于购买首套房的家庭给予的优惠变动不大,但给予的和优惠,还是因人而异的。所以,贷款时,选择谁做主贷人就非常重要了。如果你现在买房,你确定了谁做为主贷人了吗通俗的讲:信用好 贷款额度高 贷款时限长的 ,最好是主贷人。申请房贷、办理过户手续时,也需要双方亲自到场提醒购房者注意,在申请房贷时,有些时候会以夫妻名义共同申请,因此银行方面需同时考察两人的资质,办理相关手续时也必须同时签字。办理过户手续时,原则上要求同时到场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夫妻共同购置的房产,到底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需要在买卖合同中体现出来,进而在房产证上载明,因此,需要双方到场签字确认。但如果无法到场,也必须办理公证收取委托手续,并将相关事宜交代清。巧用主贷人可降低还贷风险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银行都要求贷款人购买一项,这项涵盖了两个方面,一是,当抵押的房产出现规定范围内的财产损失,例如火灾、暴风雨、坍塌等,将承担财产的损失;还有一项就是还贷保证责任险。但是,仔细查看,我们可以看到,还贷保证责任险只保障“主贷人”发生意外或是伤残的情况。要是贷款人发生意外导致死亡或是伤残的时候,公司也将承担剩余的还贷责任。所以在选择主贷方的时候一定要选择家里的顶梁柱为主贷方,这样在住房放遭遇意外时,可由保险公司承担剩余贷款。婚姻触礁房贷债务由于是夫妻共同贷款买房,财产所占份额各占多少的问题。但是,份额的确定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原则上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属于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配,也可以由双方协议去定份额。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就和婚后夫妻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一样,婚后他们的债务也是共同债务。无论是否身为“主贷人”,是否共同申请了住,夫妻都有偿还住房贷款的义务。只有当房产判定由离婚后的一方所有,作为“共同贷款人”的一方才可以提出变更住房贷款人的要求,解除自己偿还贷款的义务。如果单方面地认为自己没有参与贷款合同,就不用继续履行偿债的义务,无疑是他对住房贷款理解上的误区。最后想说,夫妻共同贷款首先要能理解共同贷款中的“主贷人”和“共同还款人”,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理解上的误区。然后要明白夫妻双方共同买房对于住房贷款的一些优势,不论是商业贷款还是公积金贷款,虽然比一个人做贷款手续上要麻烦多样一些。声明:每日会为您提供最新行业资讯,并打造了多种,真诚为您的财富升值保驾护航。点击“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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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干巴巴的法条是不是看不太明白?没关系,司法解释发布当天,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进行了解读,来看这几个关键问题:问题01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共债共签”原则,有何意义?答:这一规定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这种制度安排,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问题02如何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答:需要强调的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当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人们家庭观念、家庭生活方式的不断发展变化,在认定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支出时,也要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问题03如何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之外的夫妻共同债务?答: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很多夫妻的共同生活支出不再局限于以前传统的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开支,还包括大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支出,这些支出系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支出,性质上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更为复杂,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另一方进行了授权的情形。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问题04如何防范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或者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损害另一方?答:防范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风险,法律和司法解释有所规定。譬如,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该《解释》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即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举债但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防范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风险,法律和司法解释也有所规定。在此前相关规定基础上,该《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密织第二张法网,防范了夫妻一方串通债权人损害另一方利益的风险,更避免了夫妻一方在不知情、未受益的情况下“被负债”的风险,保障了未举债夫妻一方的知情权、同意权。最后,再爆个“大料”!对于婚姻家庭的人身财产问题,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会也没有袖手旁观。目前,准备在2020年出台的中国民法典,其中的分则各编正在加紧制定,包括夫妻债务在内的夫妻财产制问题作为“婚姻家庭编”中的重要内容,正在立法调查研究之中。长按解锁解锁更多精彩内幕贵州灵活年化率高达16%-18%100元起投,您的资金↓↓↓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更多信息】《【普法】夫妻债务到底要不要共同偿还,最高法明确了》 精选七最高人民法院17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法发布夫妻债务认定相关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司法解释自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表示,根据这部司法解释,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程新文说,“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据悉,该司法解释将自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让财富为您增值值得看看⊙:行稳致远,金九银十新征程⊙热烈祝贺:迅泊达2017年度第一季客户见面会圆满成功!⊙热烈祝贺:迅泊达2017年度第三季客户见面会圆满成功!⊙多地明确实施租售同权、租房落户
国家调控房价决心初显!⊙孙宏斌的造钱之法⊙惊艳丨中国风 国际范儿!这场“千年之约”真的如诗如画!(附视频)部分图文源自网络迅泊达整理发布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普法】夫妻债务到底要不要共同偿还,最高法明确了》 精选八点击上方【】关注我们,更多等着你!▲婚姻法“24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众多人士呼吁修法。丈夫瞒着妻子借下高额债务的,妻子要担责吗?妻子借钱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算不算“共同债务”?关于这一争论不休的问题,最高法终于站出来说明白了。答案最高法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17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表示,根据这部司法解释,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程新文说,“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据悉,该司法解释将自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新华社)解读“共债共签”原则 杜绝“被负债”前述民一庭负责人认为,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一方面,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此外,《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意味着,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举债的夫妻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新解释保障了婚姻当事人对共同债务的决定权和同意权,有效防范了无辜者‘被负债’现象,有利于消除当事人陷于‘被负债’的恐惧,较好地平衡了婚姻安全与交易安全。”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认为,新解释虽然解决了审判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标准,并对举证责任进行了相应分配,但问题的彻底解决还需通过立法对相关制度进行完善。(澎湃新闻)▲“24条受害者”呼吁婚姻法能“规范债权,共债共签”。疑问欠债后靠离婚转移财产 可行吗?近日,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与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对济南中院审理的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进行采访报道。该案运用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及时、合理地解决了原被告债务纠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了解,2010年,该案上诉人肖某向被上诉人周某借款30万元,且并未在约定时间内偿还所欠债务,债权人周某多次催讨无果后,起诉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肖某偿还周某欠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肖某仍然没有偿还债务,周某遂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结果在进入执行阶段后,申请执行人和执行法官遇到了棘手的问题。原来,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肖某名下已经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通过调查发现在生效判决作出之后肖某与前妻去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双方约定夫妻双方所共有的一套房产归前妻所有,而且房屋也过户到前妻的名下。追讨债务无果的周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历下法院审理后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无效。肖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4年4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肖某夫妻双方在男方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通过离婚的方式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转移给女方,致使判决无法得到执行,损害了债权人周某的利益。因此离婚协议中的房产约定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双方离婚转移财产的约定无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齐鲁网)案例海归女结婚两月“被负债”500万结婚第四天,丈夫王某即对外大额举债,两月内举债500余万后消失不见。此后,债权人将董女士作为共同被告推上被告席,因前述债务产生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院判决,董女士需承担连带责任。最终,不光董女士婚前住房被执行,人也被法院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此前成都商报曾独家关注此案并引发全国关注,现在该案又有了新进展。经董女士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杭州市中院现已决定对该案立案审查。(成都商报)企业家去世遗孀背债2亿日,小马奔腾创始人李明意外离世。李明去世前两天,正是他与建银(天津)有限公司所签“”到期的日子。小马奔腾由于没在日前成功上市,所以“对赌”失败了。按照“对赌协议”,李明、李萍和李莉三兄妹,需共同承担共6.35亿。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里(简称“24条”)的规定,遗孀金燕替代了李明的位置,成为被负债人。去年9月,金燕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被判负债2亿元。(每日经济新闻)女子离婚6年突然“被负债”340万日,独自在深圳打拼的王娟(化名)突然收到两条短信,几乎在同一时间内,她多张里的现金被扣空,而她完全不清楚究竟是谁扣转了她的钱。一度以为自己遇上电信诈骗的她,赶紧来到银行查询,结果银行告诉她,是武汉某银行分行扣划了她的钱,是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之后得知,自己正背负着340余万元的债务,而这借债人,不是别人,而是2011年就已和她协议离婚的前夫,因为这笔钱是在她和前夫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的,那么她和前夫就要共同承担这笔债务,但更令她措手不及的是,前夫早就消失得无影无踪,找不到前夫还债的债主,将矛头一齐指向了她。(武汉晚报)离婚后法院仍判他替前妻还赌债前妻曾“赌”进女子监狱,丈夫多次为其还了赌债。可是,仅仅一年后,卷土重赌的郑明明让王文汉跌入了深渊,这一次,他倾家荡产也还不起前妻欠下的巨债了。丈夫净身出户,拿所有资产还债,而且婚也离了,打算开始新生活。但没想到,这只是噩梦的开始。再婚后,前妻的债主多次找上门要求还债。男子月薪月薪仅为5000元,法院判决其为前妻偿还所欠800万元债务。(长江日报)争议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该废除吗?近年来,围绕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债到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还是应由举债一方承担的争议持续不休,有人也由此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提出质疑。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基于司法实践现状,有关“二十四条”存废之争一直持续至今。由于过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二十四条”从出台起就伴随着质疑。“忽视了家事代理权的有限性”是质疑的主要焦点。家事代理权全称“日常家事代理权”,通俗地说,是指在婚姻中,夫妻双方可以互为代表,与第三方发生利益关系、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不过,这种权利仅适用于日常事务。“二十四条 的缺陷在于,默认了夫妻在所有事情上都能互相代表,而忽略了婚姻中存在许多超出日常事务范围的债务,配偶确实可能是不知情的。”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理事郭建梅则认为,仅从立法原则上来看,作为《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十四条”与婚姻法的原则是冲突的。“婚姻法的原则,是保护没有过错的一方,谴责和惩罚有过错的一方。”郭建梅说,“比如家暴、第三者等等,在离婚时,从财产判决都会倾斜向没有过错的一方,但 二十四条 却是只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方的债务,只要没有特殊的约定,就要按共同债务分割。”日,全国人大**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正在推进问题的解决,未来最高法有可能通过新的司法解释对此进行完善。”温馨提示: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立场,登载文章内容仅供分享;感谢您的阅读。欢迎关注德成贷微信公众号,“德成贷”为客户搭建全新的、科学的互联网中介平台;为资金提供方和资金需求方搭建的一个专业、高效、透明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德成贷-打造中国领先的机构。德行天下,成就未来。德成贷全国服务热线:400-990-5087:www.dechengdai.com地址:中国常州中吴大道1318号 富邦广场 徽熳大厦乙座14~15层长按二维码,关注德成贷微信公众号德成贷,您身边的财富管家安全|品质|服务↓↓↓猛戳“阅读全文”,微信也能理财!《【普法】夫妻债务到底要不要共同偿还,最高法明确了》 精选九融惠之家【房产资讯】许多夫妻为了减轻还贷压力往往会选择双方共同贷款谁做“主贷人”更合适?夫妻共同贷款买房时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一起来看看吧!一、“”的定义“主贷款人”指的是借款主体人,即贷款的主要负责人,通常来说,房贷都是从贷款人中的中扣除。“共同贷款人”也叫做“参贷人”,其首先要求“贷款人”需是直系亲属,即需要是夫妻、子女、父母关系。同时,还必须是住房的房产所有者之一。不过,对于夫妻而言,即使房产证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另一方也可作为住房贷款的“共同贷款人”。二、为什么要选择一个“主贷人”?因为这将直接关系到以后的还款。因此,当夫妻二人共同去贷款的时,银行都要求贷款人购买一项综合保险。这项综合保险涵盖了两个方面:1、财产损失保险当抵押的房产出现规定范围内的财产损失,例如火灾、暴风雨、坍塌等,保险公司将承担财产的损失。2、还贷保证责任险这项保险主要是为了保护“主贷人”,如果贷款人在还款期间发生意外导致死亡或伤残时,保险公司也将承担剩余的还贷责任。但有些人会说,贷款合同上没有自己的名字,房子是否就与自己无关?是否参与还贷财产都不属于自己?答案是否定的。这属于婚后夫妻取得的共同财产,婚后他们的债务也是共同债务。无论是否是“主贷人”,是否共同申请了住房贷款,他都有偿还住房贷款的义务。三、确定“主贷款人”的注意事项但是,选择谁来做主贷人,则需要注意以下几条:1、选择夫妻间收入较高且稳定的那一方一般来说,选择夫妻共同贷款,一方面可以减轻还款压力,另一方面可以到更高的额度。现在不少银行在审批住房贷款的时候,都要求每个月的还贷额不能超过贷款人月收入的一半。举例来说,如果一个家庭每个月需还贷款3500元,而一方的收入只有5000,则无法满足银行的这项要求。但如果另一方的收入有3000元,则选择共同贷款的话,这个问题就解决了。因为,两人的共同收入有8000元,超过了每月还贷额的两倍,即7000元。因此符合银行发放贷款的基本要求,也可以**提高审批通过率。2、选择征信良好的一方作为主贷人由于夫妻办理房贷将会以家庭为单位,所以哪怕有一方征信存在问题都会影响到。但需注意的是,如果主贷人有问题,银行一般是不会受理贷款申请,即便受理了,贷款额度及利率也可能会受到影响。3、注意年龄限制大多数银行规定,在我国的年龄限制是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如果其中一方的年龄较大,那么在办理时可能会超出银行规定年限。因为在我国,无论是商贷还是公积金贷款,较高贷款年限均为30年,而大多数银行的规定是,的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70岁。怎么样?现在你知道谁更适合当主贷人了吧小平君祝大家都能买到称心如意的好房子“0元购”火热进行中购物不花钱还能赚钱!本文部分素材来源于网络由融惠之家编辑整理赶快点击“阅读原文”,iphone8↓↓↓《【普法】夫妻债务到底要不要共同偿还,最高法明确了》 精选十已经结婚的和即将结婚的亲们,你们知道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如果离婚财产又该如何分割?婚前投20万到,婚后属于双方所有吗?今天小编要给大家普及一下有关婚姻财产的法律规定!1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后是否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具体的应包括: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性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后都不会转化为共同财产。例如,婚前个人全资购买的房产归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了婚前的个人财产外,一方在体育竞赛中获得的奖牌、奖金,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例如人身险)等都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个人的投资及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利息和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举个栗子:A在婚前买入20万艺的债权,结婚后,查看到婚前的投资产生了很多收益,那么这些增值的部分应当视为一方,属于A的个人财产。婚后A在债权到期后继续投资,并以婚后财产追加投入,其后续的增值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3父母遗产算夫妻共同财产吗?遗产分配时,配偶和子女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如果在遗嘱中指定,除配偶外,只给自己子女一个人,就是个人继承的遗产,否则是夫妻双方共同继承的。举个栗子:“母亲去世后,父亲再婚,只有小A一个孩子,如果父亲去世,继母能分多少比例的房产?”这种情况下,母亲去世后,1/2房产作为遗产,小A和父亲一人一半,父亲手中3/4,小A实际拿到1/4。父亲去世后,他的3/4份额将进行法定继承,小A的继母和小A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在没有其他兄弟姐妹的前提下,小A总共应当拿到5/8的房产份额。4拆迁所得、父母参与出资的房子又该怎么算?对于拆迁所得的房子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一方婚前的房产,婚后拆迁转化的,就应该还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一方父母出资买的房子拆迁后所得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上又写了父母的名字,就是父母的财产,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父母参与出资的房子,这种情况很复杂,分为以下多种情况:1、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产可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婚后买房,一方父母出首付,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子,首付部分会被认为是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共同还贷,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父母出资一部分,子或女出资一部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父母名下。在这种情况下,房屋的所有权属于父母,该房屋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对购买该房屋的出资应视为夫妻的共同债权,在离婚时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中关于债权分割的规定处理。5夫妻之前的债务怎么界定?夫妻关系存续期内,如果一方产生债务,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也会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根据这份补充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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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你李颖我很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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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的不清楚a,不过米.族金融的这个真的投了。之前进入了上海备案前100,挺火的,感觉比较稳,继续支持。
我是熊猫BABY品牌运营部负责人,该篇帖子所编写内容完全属于与事实不符,是对我品牌的恶意中伤诋毁,本企业属于合法经营中的正规企业,从未做过以上文章所写的骗人的事,发布该篇不实文章的个人我们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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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很XX的平台,客服打了四遍电话没人接,手机app告诉我在更新不能用手机操作买标,等了一天没有新手标提现手续费5万扣款250,重点是提现时候系统非常卡,提现到账才发现被扣了250元
楼主明显是用标题敲诈平台,目前有些人利用互联网传播功能,以不适过期信息,危害企业的声誉,达到拿钱删帖之目的。具有刑事犯罪之嫌疑。
张佳笳你拉黑我仲叫我唔好揾你,旺角送你走时你话最迟初十五拎俾我,我答应你的事做了,但你答应我的事肯定冇做,丽江返来唔講声全部拉黑我,自己冇做到仲恶人先告状起屈到我度,点会唔揾你呢一定揾你
“现金贷”高利贷应当退还借款人高于36%的那部分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判定合法现金贷及非法高利贷的监管红线应当是实际年化利率是否超过36%,实际年化利率不超过36%的现金贷业务应当认定为合法现金贷,实际年化利率超过36%的的现金贷业务应当认定为非法高利贷。
例如XX金融平台,借款4000,分期三个月,每月还款1553.11,实际利率99%,明显是非法高利贷。尽管平台以各种“费用”为辨辞,但终究掩盖不了高利贷的实质,因为法律认定很明确:借款人的还款金额与借款金额的差额就是利息,这个利息当然包括网贷平台巧立名目的各种各样的所谓“费用”。
违反国家法律的借款合同,一开始就是无效合同!借款人只需还本金和合理利息!
要讨回高于36%的高利贷利息,现在就立刻投诉网贷高利贷!
(如何投诉网贷高利贷,百度一下就知道)
“现金贷”高利贷应当退还借款人高于36%的那部分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判定合法现金贷及非法高利贷的监管红线应当是实际年化利率是否超过36%,实际年化利率不超过36%的现金贷业务应当认定为合法现金贷,实际年化利率超过36%的的现金贷业务应当认定为非法高利贷。
例如XX金融平台,借款4000,分期三个月,每月还款1553.11,实际利率99%,明显是非法高利贷。尽管平台以各种“费用”为辨辞,但终究掩盖不了高利贷的实质,因为法律认定很明确:借款人的还款金额与借款金额的差额就是利息,这个利息当然包括网贷平台巧立名目的各种各样的所谓“费用”。
违反国家法律的借款合同,一开始就是无效合同!借款人只需还本金和合理利息!
要讨回高于36%的高利贷利息,现在就立刻投诉网贷高利贷!
(如何投诉网贷高利贷,百度一下就知道)
小骗的老母真好操
我们在选购短期理财产品的时候,需要根据你的投入期限,资金用途,以及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等综合考虑来做出最终决定。只有通过这样层层的筛选,才会让你购买到更加靠谱的短期理财产品。现在监管都不让平台有风险保证金了,履约险应该是现在安全等级最高的了。就是保险公司和平台合作,给借款人买保险,保借款人能履约还钱。如果借款人不还钱,就有保费了呗。不过这个也不是一般平台能谈下来的,得是资产风控都非常好的平台才有可能做,不然谁都不还钱让保险公司赔保险公司又不傻。不过也要警惕有平台上假的履约险,要擦亮双眼。目前履约险我买过和信贷,XXXXX,米缸金融都还可以,合作的都是大公司。不过网贷有风险,不管是什么保证都要擦亮双眼比较好。
就是都是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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