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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网文[4号济宁乔羽学校校长田冰横遭牢狱之灾
十年漫长申诉终获山东高院立案再审
文图/石野在线
日,一份发自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决定书”,打破了孔孟之乡济宁的平静,更令本案冤屈当事人——山东济宁乔羽学校校长兼法人代表田冰感慨激动,这位在当地家喻户晓、时年66岁的老教育家,因扩建乔羽学校而被合作方诬陷,最后竟莫明被当地司法部门以“挪用资金罪”“抽逃出资罪”锒铛入狱时,没有哭;在拖着满身病痛四处依法求助喊冤,历尽种种艰辛和屈辱的十年里,她没有哭;然而,这天上午,当她接到此份发自山东省高院的“再审决定”时,终于忍不住失声痛哭起来……
乔羽学校扩建招资引商
道亦不同合作埋下祸根
日,记者在田冰家中看到此份发自山东省高院的(2017)鲁刑申21号《再审决定书》上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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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田冰犯挪用资金罪、抽逃出资罪一案,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于二OO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2007)济任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冰犯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犯抽逃出资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宣判后,田冰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济宁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07)济刑终字第1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田冰继续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并委托北京市易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姜暘、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国山为其代理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百七十九条、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指令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谁也想不到,导致田冰牢狱之灾的,源于济宁乔羽学校的扩建。
1999年1月,以《我的祖国》、《难忘今霄》和《思念》等歌词闻名于世的著名词作家乔羽先生,致信济宁市领导,表达了欲在家乡济宁创办一所以其名字命名学校的美好愿望。乔老的想法很快就得到了时任济宁市市委书记贾万志的回复,贾书记当即批示有关部门抓紧办好这件事。
2000年初,乔羽先生决定委托并授权时任国有重点小学校长的田冰为校长,创办乔羽学校。随后,济宁市教委领导要求田冰参与市中区洸河花园小区校舍的办学招标,田冰中标后申请用此校舍创办乔羽学校。市教委批复定性为社会力量办学。校舍是国有的,学校由田冰承办、经费自筹,办学自主,除租贷的校舍外,乔羽学校的人、财、物均享有自主权。
乔羽学校2000年9月开学以来,在社会享有很高的声誉,学生入校需求量剧增。急于学校发展,乔羽先生与田冰在2002年至2003年不到两年间先后在兖州、里能集团的“六四”农场、任城开发区多处考察校址。为此,乔羽先生曾在2002年给时任省长张高丽同志和济宁市有关领导写信请求给予支持。
田冰创办乔羽学校,一直得到乔老的亲笔授权和大力支持,但令已九十高龄的乔老没有想到的是,以自己命令、特意在故乡创办的这所民办学校竟连遭厄运,最后又被人强占
日,任城开发区与乔羽学校签协议以土地入股的方式联合办学。据此,乔羽先生与田冰专程去上海拜会同济大学名誉校长李国豪院士,委托新校的规划。但事出意外,任城开发区韩风坤主任突发心脏病去世,任城区区长卢兆河提出需重新论证建校合作方案,事情拖至2002年底尚无果,田冰心急如焚。因为此时,租贷校舍就读的初中学生亟待2004年暑假入新校学习,乔羽学校建新校的消息也已在《济宁日报》发布,定址建校刻不容缓。
也就是此时,即2003年春节后不久,原济宁永胜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杜月野多次找到田冰,提议到济宁高新技术开发区选址,并称其永胜公司愿参与合作建校,乔羽学校要申请规划出六、七百亩地,先用其中一块建成学校,保证2004年暑假学生如期入学,新校资金投入和建设由永胜公司承担,不用乔老和田冰操心,但要规划出与新建乔羽学校配套的商业性开发项目,保证杜月野永胜公司的资金回笼和盈利。田冰与乔老及学校相关人员到济宁高新区考察后商议,同意了与杜合作。随后,双方开始协商合作筹建新校。
筹建公司时,杜坚持提出:双方要以杜月野和田冰个人的名义持股组成公司,他不与乔羽和乔羽学校发生关系,一是乔羽先生名气太大;二是乔羽学校(现乔羽小学)是国有的校舍,体制模糊。怕以后有麻烦。
田冰与乔羽先生的原则是:一、乔羽学校要控股,保证掌控办学;二、乔羽学校只要一个办学场所。既然永胜公司负责资金和建设,所以凡办学以外的商业经营性项目,由永胜公司投资、建设、经营、收益;三、乔羽学校所持51%的股权如何分配,待学校建成人员定位后再讨论决定,原则可向全校、社会通报,乔羽新校是乔羽学校教职工共同开创并拥有的事业。
在以谁的名义注册公司的问题上,双方各持己意。田冰要求应该由乔羽学校入股注册,但杜月野坚决反对,并告知田冰,乔羽学校没有资格以单位的名义注册。
田冰这时才知道,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关于“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和“教育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等法律规定,当时乔羽学校没有法人单位资格,是不能以学校名义注册公司的,最终只能以田冰个人的名义代乔羽学校注册和持股出资。这就促成了双方都要以自然人的身份代表单位入股。
日,乔羽学校(即现乔羽小学)才获得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取得法人资格。明德公司则是日成立的,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田冰510万元,占51%股份,杜月野490万元,占49%股份。明德公司与新建的乔羽学校均为独立的法人单位,两者系投资与被投资关系。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对乔羽新校的建设予以全力支持。日,济高新字【2003】45号文签发了<>。日乔羽学校与高管委签署了《关于乔羽学校(新校)建设协议》。乔羽先生亲自参加了市政府组织的新校建设规划论证会。高新区领导曾二次召开乔羽新校建设“特事特办”会议,以保证工程进度。
那些日子,田冰激动不已。作为在孔子“杏壇”下长大,早在青年时就入党且对教育事业无比忠诚的老校长,她在追寻着这样的一个梦想:“要将乔羽学校建成孔子故乡具有民族优秀文化灵魂的标杆学校”。
杜月野当然更是特别兴奋的。因为乔羽学校因法规限制以田冰的名义出资正中他意,乔羽新校规划也一次性审批通过,按《合作经营协议》精神,除200亩校舍用地外,其他项目是永胜公司用作配套经营开发的。这样既占有明德公司的股份,永胜公司又可独自在其余四百余亩地上开发谋利。
开发商坚持再收教育储备金受阻
抢先建公寓不成毁合约反目成仇
2004年5月,乔羽新校一期教学工程开工。就在工程快速进展时,《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明令禁止收取教育储备金。这一政策变化,打乱了杜月野将储备金作为流动资金使用的计划。但他要求继续收取储备金,田冰向教育局请示,回复是,决不能违法办学。因此田冰坚持不再收储备金,双方矛盾亦由此开始。
其实,杜月野没有多少自有资金,教育储备金不能再收取,他便单方终止了与乔羽学校的合作协议,在主体工程还未完成时就撤出了工地,乔羽学校建设一下子陷入困境。
紧接着发生的第二件事,令矛盾进一步激化。2004年8月初,杜单方撤出后,安排永胜公司擅自搭建工棚,开始动工进行房产开发,开发区领导下令停工:“教师公寓与教学楼不同,建设配套费用不在免收之列,要办齐手续才能开工。”
田冰向杜月野提议:先把学校建成开学,再申请建教师公寓的优惠政策,杜月野一口拒绝,随后便策划了一系列阻碍办学、企图独自占有新校和土地的非法活动。
令田冰和乔老十分着急的是,眼看9月1日就是开学之际了,而8月上旬学校仅只完成了主体工程建设,根本无法开学。为了不耽搁开学,乔羽学校紧急动员,教职工个人借款,并以教工个人的名义,用原乔羽学校自有房产抵押贷款,田冰向家人、亲友们借款400多万元投进学校。田冰的亲家把粮食卖了凑钱,大伯哥把20多只小羊也卖了,弟弟、妹妹的房子都抵押贷款,终于又凑出1000多万元。就这样,田冰带领教职工艰苦奋战,终于实现了对社会的承诺,于日正式开学。
杜月野见阻挠开学未成,从2004年10月下旬开始,向田冰紧逼要钱,“我不合作了,你还给永胜公司钱,拿不出钱来,就别想办学了。”
田冰只好向乔羽先生当面汇报,并紧张地寻求新的合作方解决困局。此后,田冰先后多次与乔羽先生到上海、北京等地筹款,但杜月野坚决不同意以明德公司的名义向第三方融资,更拒绝他人参与入股增资。田冰这时才明白,杜月野的真实意图不是讨回建校的钱,而是要将学校占为己有。
杜月野采取各种手段逼迫乔羽学校停办。杜全权负责工程建设,他扣下资料,拒不办理工程验收手续,故意让学校成为“非法”工程,以致建工局通知停止办学;他指使人用二辆推土机将校门堵住,不仅不让师生进出,而且殴打学生,威胁师生人身安全;2005年3月,田冰和学校任何人在未收到法院通知的前提下,济宁市中区法院出动人员,鸣笛开着警车查封了教学楼、学生宿舍楼;日,杜指使会计蒋瑞平非法转移、藏匿了明德公司的会计账目;日,既非董事长又非控股方的杜月野,竟在《济宁日报》发表了完全违背事实的所谓“严正声明”,公然造谣滋事,且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济宁市各县区中小学寄发,并四处张贴恶毒诋毁乔羽学校声誉的传单。
2005年6月,杜月野向开发区、市教育局申请办学,理由是他能“解决非法工程,有经济实力保证办学”。为此,政府先后二次主持召开了协调会议,但杜月野坚决不同意外资注入,也拒绝与乔羽学校再合作,执意提出由他接管办学。
日,田冰按市教育局领导的意见向乔老请示,经校委会研究,为了乔羽学校师生安全,为解决乔羽小学投资、借资建新校几千万元的返还,保住经济危机中的乔羽小学,决定先退出新校。就这样,政府二次协调会形成了“谁办学,谁付给退出方钱”。“杜月野接管办学,乔羽学校在校学生不准分流,这是办学方必须做到的”的意见。
在接管办学后,杜首先向乔老要办学授权,当即遭到乔老严词拒绝:“你办学与我无关,但是你想用乔羽学校的名字我不同意,我在济宁只有一个授权,那是给田冰校长的。”乔羽先生的态度让杜月野心生怨恨,当即悍然将乔羽先生亲自题写的“乔羽学校”四个镏金大字铲了下来。
谁也没想到,政府协调为杜月野霸占学校打开通道后,乔羽学校的权益却成为一纸空文。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杜月野接管办学后,一分钱也没还给乔羽小学,且在不到一年的时间,他很快又单方停办了学校,遣散了所有师生,独自霸占着乔羽新校。一个开发商竟能如此神通广大地驾驶多家政府部门,并公然占有了学校。
维护学校权益田冰校长宁折不弯
侵吞学校资产无良商人制造假案
刚开始,面对杜月野的横行霸道,田冰还天真地四处找领导汇报,乔羽先生还给市委领导专门写了信,并与有关领导交流了意见。但田冰写的近百封情况反映信都石沉大海。那些日子,田冰心凉透了,为了保住乔羽小学,她一再退让,甚至有了死的打算。但看不到乔羽学校投入资金回收的保证,田冰拒不辞去明德公司董事长,坚持要求在法院主持下形成协议,让杜月野分期归还乔羽小学投入的资金,不能让家长、老师的钱落空。拼命保护乔羽小学的生存,这是田冰顽强坚守的唯一底线。
田冰不辞董事长,杜月野就无法单方卖掉乔羽学校资产。这自然令对方恼羞成怒,还动用公安逼迫田冰彻底放弃乔羽学校利益,不然就被当做绊脚石踢进监狱。自2006年6月起,杜月野组织人“闹访”,向政府施加压力,还指使亲属利诱、要挟一伙人以讨要工程材料款的名义打着横幅多次到市委、市政府上访;杜多次指使人在济宁交通要塞、市委市政府门前、乔羽新校门口扯起“向欺骗民工的田冰讨还血汗钱”、“田冰田冰不还钱,政府政府无人管”的大条幅……主持建校的是杜月野,霸占学校的也是杜月野,乔羽小学几千万分文未还,反而如此颠倒黑白,企图让田冰当“替罪羊”。
日,杜就向济宁市开发区公安分局举报“田冰挪用资金、抽逃资金”,警方从日立案,直至日侦察完毕,折腾了长达两年之久。
田冰代理律师之一的山东鲁兴律师事务所孔祥云指出:田冰一案,完全是济宁警方违法办案人为制造的。法律依据明确,账目来往清清楚楚,所有书证能清楚证明田冰无罪。但本案侦查人员故意虚构罗织田冰犯罪事实,将本是“三无产品”——无作案动机、无作案事实、无作案证据的普通民事纠纷捏造成一个刑事案件。特别是,当2005年5月底警方传讯田冰时,她多次控告杜月野“转移、藏匿会计账薄”,涉嫌“故意更改、销毁会计凭证罪”,并出示了主管会计蒋瑞平和陈磊的证言。本案负责人潘传生竟替杜月野开脱说,“他一开始就把账抱到公安局来了。”田冰随即要求在公安局看账簿,潘却又说,“账簿现在不在这里。”竟如此为杜月野违法开脱。
田冰另一位代理律师,北京华堂律师所的刘国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本案侦查人员程序严重违法,涉嫌制作虚假证据,相同的询问侦查人员,竟然能在同一时间不同地点制作询问笔录,或者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对不同的人制作笔录等,田冰案侦查人员涉嫌制作伪证竟有九份之多。在询问笔录中,多次出现与田冰所述不实的关键词。如,2005年一次问讯时,办案人员潘传生在笔录时竟预先写了——问:“你认为构成了抽逃资金罪吗?”答:“是。”“是您通知会计抽回来510万元吗?”答:“是。”恰恰与田冰所述事实相反,故意下“套子”。
其实,警方对田冰移交检方时的三个主要证据:《关于高新区投资筹建新校的意见》;关于晨曦会计事务所的鉴定报告;关于乔羽学校510万借款的财务凭证及其附件。对以上证据,田冰多次书面要求申请司法鉴定,开发区公安局不仅违反程序回避规定,而且不予鉴定和故意躲避实质问题鉴定。其中,《关于高新区投资筹建新校的意见》是办案人员认为涉及田冰罪与非罪的重要书证。田冰多次申请对制作时间进行鉴定,但警方只出具了一个“无法鉴定”的说明,其中讲到鉴定机关认为“盖章时间鉴定需要提供、2005年段中盖“济宁乔羽学校”章的检材。”这对侦办人员来讲,明明是很容易做到的,这种最有力证明确定田冰罪与非罪的鉴定,却被他们弃之不用,且故意做出“无法鉴定”的说明,可见办案机关不是无法鉴定,而是怕查实而故意避开。
与此同时,警方认为“乔羽学校日第0015号记账凭证及其6份附件系日后伪造,是构成田冰挪用资金罪的主要证据之一”。对此,田冰坚持申请对凭证形成时间的鉴定。但侦查人员还是无视田冰的合法要求,有意将以上本可通过鉴定清清白白证明田冰无罪的财务凭证不予鉴定。
孔律师指出:正如几乎所有的冤案背后都有非法取证的问题一样,开发区公安局剥夺了田冰申请书证鉴定的要求,为制造田冰有罪的虚假证词留出空间。
日,田冰被逮捕的当天上午,济宁市教育局公开发函,称终止与田冰签订的“委托办学协议书”,并宣布解聘其乔羽学校校长职务,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当晚,市教育局派出以副局长莫成伟为首的工作组进驻学校,以“维护乔羽学校正常办学秩序”为由,强行接管了学校。
教育局的非法之举遭到田冰老伴邱昭生等人的强烈抗议:乔羽学校是民办学校,只是属市教育局领导,并非其投资,教职工都是学校独立招聘。教育局根本没有任命,怎么有权撤销田的职务呢?但胳膊哪扭得过大腿呢,很快,邱及家人被迫离开学校,此后长达十几年的时间里,再也没有回去过。
日,中国第10个教师节。在市里个别领导的安排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特意选择在教师节这一天,开庭审理血压达220以上的高危病人田冰。其时,田冰刚刚从附属医院抢救出院,血压还没稳定就被押上审判席。
记者与北京另一记者何红亲历了此走过场的虚拟庭审,法官一再阻止律师辩护,没有一个证人出庭,等待出庭证明田冰无罪的教师被堵在门外,不让出庭作证,田冰的两位辩护人提交无罪辩护及大量书证和鉴定申请一律不予回复……
当年9月28日,任城区人民法院在(2007)任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中,作出判决:被告人田冰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从教了长达37年的田冰,在当地深受家长和学生的爱戴,此时为了保护乔羽学校合法利益,为了创办乔羽学校举债几百万元,连全家仅有的一套房子也抵押出去了,至今两位儿子都没钱买房,只能带着妻儿租房住,就是这样一位爱校如命的老校长,最后却硬被人判处7年有期徒刑。
面对枉法的一审裁判,田冰及其代理律师均不服,当即提出上诉,但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未再开庭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满怀悲愤的田冰被投入监狱。
五位著名刑法学家论证无罪
众多律师均为田冰无罪辩护
日,由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疑难刑事问题研究咨询专家委员会主持,高铭暄、赵秉志、冯军、陈兴良、张明楷五位中国刑法学专家,对田冰是否构成犯罪进行了论证。最后,五位专家一致指出:
1、田冰早在日,就已经代表乔羽学校缴纳了成立明德公司的510万元注册资本金;该笔款项是用原乔羽学校办学积累的资金支付的,此后从来没有抽回过。因此,田冰根本没有实施过抽逃出资行为,更不可能犯抽逃出资罪。
2、田冰代表原乔羽学校用该校办学积累的510万元资金投资,与杜月野合作成立明德公司的行为,属于原乔羽学校这一单位自己使用自己的资金,该行为既不具备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要件,也不具备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要件,不可能构成这两个罪。
3、明德公司将1000万元贷款中的510万转给原乔羽学校,田冰是否知情目前尚不明确。即便田冰参与了此事,她也是在与杜月野商量后,双方共同决定的,属于由明德公司这一单位将本单位资金转借给另一单位即原乔羽学校,她只是单位行为的决策人之一,其行为既不具备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要件,也不具备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要件,不可能构成这两个罪。
4、田冰在本案中也不存在任何其他犯罪行为。
但是,济宁市两级法院对专家意见根本不予理睬,且面对众多无罪铁证、诸多疑点,依然判决田冰有罪。
最早介入田冰一案的山东九洲苑律师事务所郝传洞律师,为田冰无罪辩护并向任城区检察院致函(郝律师因突发脑溢血未能出庭)。郝律师认为:田冰不构成任何犯罪。首先:济宁市教委文件、市教育局书面意见和经登记机构核准的登记申请表均载明:乔羽小学的承办者、校长和法定人均为田冰;其次,乔羽小学是按《民办教育促进法》举办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并非“国有民营”教育机构,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第三,《乔羽学校章程》规定:“学校的经费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章程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具有“合理使用学校经费和各种资金”的财务决策权。田冰以校长兼法定代表人身份,决定将乔羽学校资金用于教育再投资,即注册登记明德公司后,再由公司投资创办开发区乔羽新校的决策及资金调拔行为,是依据《章程》和法律规定行使校长职权的职务行为,而不是挪用资金犯罪。第四,经查位于长青路26号的乔羽学校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时间为日:开发区管委会日以(2003)45号文,同意在开发区征地650亩建设乔羽学校新校,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在办手续过程中,田冰发现乔羽学校未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既不能以学校名义征地,也不能以学校名义申办公司,而开发区又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在此情况下,田冰以个人名义代尚未取得法人资格的乔羽学校与杜月野合资申办公司,然后以公司名义在开发区建设新乔羽学校,是合理合法的。乔羽学校以田冰个人名义出资510万元和以借款形式交付明德公司的1100余万元,全部用于乔羽学校新校建设的教育再投资项目。因此,田冰决定将乔羽小学资金以个人出资和借款形式支付给明德公司的行为,不具有刑法规定的挪用资金归个人或借给他人使用的法定犯罪构成要件。
另外,日,从明德公司转乔羽学校的510万元认为田冰构成抽逃资本金罪与事实不符:第一,在乔羽小学账目中,以田冰名义投资办明德公司510万元款,在日由乔羽小学转出;第二,该510万元日通过验资入明德公司账户后,已于7月29日转开发区财政局用于购买土地使用权,无法从明德公司帐户上抽逃;第三,日,由明德公司转乔羽小学510万元,在明德公司帐上,是记乔羽小学借款的应收帐款科目;而不是记返还田冰投资款。上述事实说明,日由明德公司转乔羽小学的510万元,是两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
北京高朋律师事务所的刘国山律师系田冰一审案的代理人。十多年来,他一直通过多种方式为冤屈的田冰呼吁。日,他在北京接受采访时,依然坚持自己的辩护意见:田冰根本不构成任何犯罪。济宁市两级法院是枉法裁判。他从刑法角度对田冰案情进行了分析,认为田冰不具备挪用资金罪和抽逃出资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这是因为:田冰没有实施挪用资金犯罪行为。
1、乔羽学校在办理各类与扩建新校相关的事项时,均是以学校为申办主体,以校长田冰为载体完成的。从动意、选址、申报、征地,到投资注册明德公司(为了成立新校并规避法律规制而设立的项目公司),再到建设、筹集建设款,以及垫付各类款项等等环节,乔羽学校所实施的行为均是通过乔羽学校校长田冰的行为完成,而且这些行为是一系列的,是一个整体,是不能割裂的完整的职务行为。另外,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相关批复及规划局的建设用地许可到高新区新校建设协议都是针对乔羽学校,田冰的职务行为亦得到了官方文件的印证。所以乔羽学校扩建的所有行为均不是田冰的个人行为。
2、乔羽学校从2000年创建到日前,一直没有法人资格,依照当时的法规,即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至)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第十九条规定:“教育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山东省实施&&/span&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办学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上述关于民办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均限制了乔羽学校无法直接注册公司,即不能直接以自身名义设立公司。学校急需扩大规模,自身力量不足,只能与他方合作。为合法登记注册也就只能以个人的名义与杜月野合作,这就是田冰代表学校持股与杜月野代表永胜公司持股合作办学的原因。双方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可直接证实田冰只是乔羽学校的代持股人。政府批文中明确指示是“乔羽学校成立明德公司”。田冰以个人名义与杜月野合作设立明德公司,是在当时法律环境下采取的一种不得已的变通措施。田冰的行为没有侵害乔羽学校的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具备挪用资金罪的客观要件。
3、田冰没有进行营利活动。
大量铁证表明,所有投资建校资金均发生在两个单位账目上,田冰个人未经手一分钱。
众所周知,经济案件中,关键在于来往账面上、及交易中留下的轨迹,但公诉方提交的所有交易轨迹都没有指向申诉人田冰。乔羽小学只是借用田冰个人的名义出资,因此所有往来的账目都发生在明德公司与乔羽学校之间。
明德公司是为建设乔羽学校新校而注册的专门企业。济宁高新区管委会与乔羽学校签署的《乔羽新校建设协议》中明确指定“学校注册成立明德教育服务有限公司”。故,乔羽学校以田冰的名义出资,成立明德公司的目的,只是为了办学,根本不存在营利的目的,更不可能是田冰个人营利,且公司自成立之日起至清算之日止,只做了一件未完成的项目——扩建乔羽学校新校。在整个过程中,明德公司和乔羽学校都没有营利,最终的获利方是股东杜月野,他将乔羽学校非法卖掉独自侵吞。田冰唯一的收获是负债(本人负债、家人负债、朋友负债)以及锒铛入狱。由此可见,田冰的行为不符合刑法关于挪用资金罪“进行营利活动”的法定构成要件。
同时,田冰没有实施抽逃出资犯罪行为。
日,乔羽学校向明德公司借款510万元,且用其中的500万元上交了财政局。在日明德公司向乔羽学校支付510万之后,根据明德公司其它应付款明细账,“03.8.28收乔羽学校借款元”、“03.12.26日收到乔羽学校借款元”、“04.1.5日收到乔羽学校借款元”,“04.1.12日收到元”,即四个多月的时间里,乔羽学校又分四次转入明德公司600万元,第六笔记账合计为“付借款,收回借款”。
明德公司与乔羽学校之间这一借款与还款事实,是一组独立的付借款和收回借款的会计资料,是乔羽学校与明德公司之间借款和还款的客观证据,它最直接、最真实证实了申诉人没有实施抽逃出资的犯罪行为。
刘国山还特别指出:田冰根本没有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故意。其一,田冰代表乔羽学校和乔羽向各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请示、报告,向乔羽先生、乔羽学校校委会、教职员工及合作伙伴的汇报、通报,以及乔羽学校(新校)选址、规划、报批、建设、招生和招聘教师等相关情况,均是履行校长的职务行为。申诉人上述的一系列行为,不能、也不可能带有主观上挪用资金的故意,也没有事实和证据证实这一点。从政府,到主管领导,到学校,到校委会、董事会,到教职员工,到乔羽及其授权,到合作伙伴等, 一切与扩建乔羽学校相关的事项均处于阳光下,乔羽学校校长田冰如实披露建设新校相关信息,这些外在的表现也充分证明了田冰在主观上没有挪用资金的故意。其二,纵观全案,田冰是代表乔羽学校持股,正当行使校长的职务行为。田冰既没有将510万元用于个人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也没有用于个人的其他用途,而是全部用于投资注册明德公司并由该公司投资举办乔羽学校新校。田冰的主观用意是扩大乔羽学校规模,建设新校,不存在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故意。
田冰亦没有抽逃出资罪的犯罪故意。这从明德公司设立初期资金流程可以看出: 日明德公司依法注册成立;日明德公司付土地款1000万元;日明德公司从信用社贷款1000万元到账。恰逢乔羽学校因学生储备金急需上缴财政局,田冰与杜月野协商从永胜公司或明德公司暂借几百万元(当时并未确定具体数额),待财政返还后偿还;后由财务人员办理具体的借款和还款手续。日,明德公司借给乔羽学校510万元;同年8月28日、12月26日、04年1月5日、1月12日,明德公司从乔羽学校四次共收回(借款)600万元。至此,乔羽学校与明德公司这次因学生储备金事宜而产生的借款往来全部履行完毕,510万元又回到了明德公司帐上,不存在资金所有权永久转移之情形,而是资金使用权的临时转移,是单位间正常的经济往来,因此,田冰没有非法抽逃出资并长期占有资金的故意。
老校长十年申诉艰辛坎坷
省高院发回重审拭目以待
田冰被判刑入狱后,一直不服,艰难地行走在申诉路上。其冤情引起了中国法学界众多专家关注,得到了十几位律师援助,大家深入论证,结论是一致的;田冰无罪!
2015年8月,国内著名老律师孔祥荣接受采访时感慨地指出:田冰为了创建乔羽学校,却被人设局令其含冤入狱!她为扩建新校负债如山,把家人都拖垮了。十多年来,她拖着病身,一次次找教育局讨说法,但无人理睬。她多病缠身,身无分文,动了脊椎和膝关节两个大手术,坐着轮椅一次次上访。我十分理解她,申诉并非是要追究哪个人或哪个单位的责任,而是要讨回教师的尊严,讨回工作的权利。田冰的案子不翻,真是没王法了!
日,在北京易理律师事务所主任姜暘律师的主持下,北京众多著名刑法学家、刑辩律师及多家媒体共29人,举行了一场田冰和乔羽学校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的研讨会:田冰是否构成犯罪?田冰案件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杜月野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乔羽学校资产去向以及如何追索,乔羽学校的出路和未来?时逢中共中央国务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出台了有关产权保护意见,田冰案件所涉及的正是民营单位、民办教育、民营权利受到侵犯的典型案例。此会以法律为准绳,以正义为目标,最终目的是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推动中国的法治进步。
乔羽先生因为年事已高而无法参会,特意委托其长子乔鲸参加了座谈。乔鲸激动地说:我首先感谢乔羽学校的名称使用者给我们提供一个传播正能量的机会,让我能够看到中国法律界、法学界及新闻界对乔羽学校案件的关心。我代表乔羽,代表乔羽学校,代表田冰校长感谢你们。希望这次研讨会能成为一个过滤器,希望法律能还乔羽学校一池清水。
今年经山东鲁兴律师事务所老律师孔祥荣一直大力为田冰冤情呼吁,多次致信山东省司法部门,要求山东省高院对此重新审理。日,他电话中对记者直言:我今年80岁了,作为同乡人及代理人,我十分敬重田冰校长。她受同乡人乔老的委托,在孔孟之乡创建乔羽学校,完全是为了民办教育的发展。多年来,她为了教育事业而呕心沥血,理应是我们济宁的功臣呀,可是,她最后却被含冤入狱!她负债累累而创办的民办学校,不但莫明地被市教育局强行接管,且出狱后多病缠身,动了脊椎和膝关节置换两个大手术,还坐了三年轮椅。更可悲的是,有关部门强行剥夺了她奉献教育的资格,以致浪费了十几年美好时光啊!在难以想象的煎熬中,她魂牵梦萦的依然是教育!我理解田冰,她这十年来的苦苦申诉并非是要追究哪个人或哪个单位的责任,而是要讨回自己作为一个教育人的崇高尊严。她现在还是乔羽小学的法人代表。她和乔羽先生一样,特别渴望能在有生之年,重返学校,能在阳光下带着孩子们,在知识的海洋中‘荡起绿色的双桨’……
日,在北京易理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姜扬的主持下,以“法治济宁还是颠覆法治”为题,召集北京众多著名刑法家、刑辩律师及多家媒体,举行了一场有关乔羽学校的研讨会,主要探讨的问题是关于乔羽学校田冰校长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田冰是否构成犯罪?田冰案件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杜月野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乔羽学校资产去向以及如何追索,以及济宁调频教育局等有关单位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时逢中共中央国务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出台了有关产权保护意见,而乔羽学校案件所涉及的正是民营单位、民办教育、民营权利受到侵犯的典型案例。此会以法律为准绳,以正义为目标,最终目的是为改善营商环境,推动中国的法治进步。
乔羽先生因为年事已高而无法参会,特意委托其长子乔鲸参加了座谈。他激动地说:我首先感谢乔羽学校的名称使用者给我们提供一个传播正能量的机会,让我能够看到中国法律界、法学界及新闻界对乔羽学校的关心。我希望此次研讨会能成为一个过滤器,能把乔羽学校的灰尘吸干净,希望法律能还乔羽学校一池清水。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王文华教授指出:对于田冰是否构成犯罪,早在十多年前第一次专家论证中,我国五位法学界的重量级教授的论证意见当中早有很明确意见。我同意这一论证意见,即田冰的行为不构成抽逃出资和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中,最重要的构成要件就是为个人使用,但本案中田冰所步及的两次510万元,并非抽逃或个人拿去使用,相反,她身为学校法人只是行使职权。但令我奇怪和不解的是,一审二审包括申诉中,都没有采纳专家的意见。当然,现在的司法环境愈来愈好,现在的依法治国时代,应是有错必改有错必究的。因此我对田冰的案件的重审,很有信心。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法治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主任熊文钊一针见血地指出:田冰案件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件。因为既牵涉到刑事,亦牵涉到主体是民事的问题,涉及到股权的争议。我认为本案的刑事判决显然是有问题的,首先是公安机关的介入是违法的,是非法介入经济纠纷。警方的介入是有案外因素的,但对此案的方向起了非常坏的作用,造成了本案的结果。另外,济宁市教育部门以行政去干预一个民办学校,非法干预了人家的经营自主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导师湛中乐则指出:在田冰案件中,济宁有关公权力机构,包括公检法,地方政府,特别是市教委,在其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所以最终导致一出冤假错案。众所周知,中国的民办教育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需要国家以法律,人大以法规的形式,真正全方位的去扶持。如果民办学校在经营中出现了某些问题,政府可以监督,指导,而不应粗暴的以权力去干扰,更不可粗暴地侵吞民办学校的财产。发生在济宁的有关乔羽学校事件,就是公私合谋,简单地不负责地否定了一家民办学校。
著名学者、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星水刚认为,田冰的案情令我的心情很沉重,这样一位痴迷于教育的名家,竟因为办学而锒铛入狱,令人深感悲哀。这是山东悚地的悲剧!田冰校长由于得罪了某些商人和地方势力,遭人构陷报复。田冰根本不构成犯罪,而济宁司法部门完全是对其: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我们敦促山东省高院能尽快重审本案,还申诉人田冰一个公正的裁决,以彰显司法的正义。而首都经贸在学法学博士翟业虎更是沉重地指出,田冰的案情令我感到难过。令我愤怒的是,在本案中,追求公益的人最终失败了,百追逐私利者却成为了胜利者,这是什么原因?自然有很深刻的社会原因在里头。在济宁,法律似乎已经沦落成助纣为虐的工具,行政干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地方公安机关,公然插手经济纠纷。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教授周孝正认真分析了案情后,从社会学角度发表独特见解:习总书记在中央全会上指出,中国迅速到了现代高风险的社会,不确定性急剧增加,可以预见的和难以预见的风险明显增加。田冰校对于这些风险估计不足。我认为发生在乔羽学校和田冰身上的,不仅是一个案子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话题。这是土地财政问题,几百亩地当然是大肥肉,其背后自然有利益驱动。为了挣钱,竟把民办学校校长送入监狱。这是一个有组织的犯罪集团。我相信此案很快能翻转过来。
主持人姜扬律师最后总结呼吁:大理证据表明,田冰校不构成任何犯罪。我们不仅要依法为田冰喊冤,要为中国民办教育做出应有的贡献,更重要的是,要让90高龄的乔羽先生实现乔羽学校复校的心愿。我坚信在“依法治国”的今天,田冰校长的冤情能早日翻案,相信乔羽学校能早日合法回归到法人代表和乔羽先生手中。
从2007年开始,国内著名维权网站“石野焦点网”作为唯一采访并跟踪田冰案的记录者,一直密切关注田冰的蹊跷案。日,石野与同行记者在济宁旁听了田冰一审开庭情况,随后独家发表了长篇报道,旋即被国内多家媒体转载;2008年2月,由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正式出版的长篇报告文学《我为人民说真话:人大代表王维忠传奇》一书第十五章中,以“教师节,谁在孔孟之乡审判女老师”为题,以长达两万字的篇幅再一次披露了此案的冤屈,并引起多位全国人大代表的关注;新浪、搜狐、腾讯等多家门户网,在读书频道连载了全部内容。
由于此案背景复杂,阻力重重,2016年3月,此案又一次引起多位全国人大代表的关注。山东省高院接到田冰的申诉决定调卷后长时间未能从济宁法院调出案卷。
面对田冰冤屈的事实,面对乔羽老先生委托田冰创办的民办学校一直被市教育局强行接管,从2015年开始,石野焦点网又联同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社科院副院长钱念孙先生等人,在北京“两会”期间就田冰案向全国人大、向山东省高院发出呼吁,终于于日接到省高院“再审决定书”。
获悉田冰案情发回济宁重审后,多位一直关注此案进展的全国人大代表和法学专家向记者表示:为山东省高院对田冰一案的重视,依法纠正冤假错案的决心点赞,并对再审予以期待!一位献身教育的老校长遭受如此劫难,乔羽学校资产被非法侵吞,至今民办乔羽小学还被他人强行管理。这是一个典型的推动法制建设具有正能量意义和代表性的案件。山东省高院已经决定发回重审,这让我们看到了法制的进步。我们希望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能排除各种干扰,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撤销错判,改判田冰无罪。依法还乔羽学校、还民办教育一个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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