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用地,农产品加工,办环评需要不是工业用地环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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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需要工业用地证明,事项建设用地预审文件能够吗
环评审批:环评审批是指对新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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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0今日解答农业设施用地环保局要什么手续_百度知道
农业设施用地环保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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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一些地方在发展现代农业的过程中,出现了在设施农业用地幌子下的房地产开发,5月28日本报《生态大棚里竟然“长出”农家别墅》一文报道的北京城郊农村出现的一些“生态园”、 “农业生态房”等,就是这样的违法违规用地现象。那么,在发展现代农业过程中,如何严格执法,防止假借设施农业建设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本期《法制周刊》围绕规范设施农业用地这一话题展开探讨,以期为基层执法实践中正确理解把握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所裨益。
当前设施农业建设中的一些苗头性问题,应引起高度警惕
主持人:设施农业用地是怎样进行分类管理的?对类似于北京郊区的这种用于出租、转让的所谓豪华“设施农业用房”,我们该如何定性和把握?
侯福志:设施农业用地与设施农业的快速发展有着密切联系,设施农业是综合应用工程装备技术、生物技术和环境技术,按照动植物生长发育所要求的最佳环境,进行动植物生产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包括设施养殖业和设施种植业。应当说,设施农业建设是提升农业生产力、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需要,也是农村城市化发展进程中的一种必然选择。
但当前在设施农业建设问题上,也存在一些苗头性问题,最突出的是以设施农业建设或者新农村建设为名,擅自占用农用地甚至耕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一些行政村的基层组织或者农民个人,打着发展观光农业、旅游农业、生态农业、采摘农业、绿色农业的旗号,与不法开发商相勾结,在没有履行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以出让或者出租方式,非法占有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特别是房地产开发。生态大棚里“长出”农家别墅,就是这种以设施农业建设为名进行非法占地建设活动的典型写照。
谭立华:设施农业用地包括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种植大棚或水产养殖舍、农科试验基地、排灌渠、机耕路和畜禽养殖场内的道路等。而农业产业化配套设施用地是指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相关附属设施的用地,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未将地面硬化可恢复为农用地的农产品加工、临时交易的用地,例如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晒场、堆场、绿化隔离带、简易的农资仓库和农具棚舍等配套设施,不属于永久性建筑物,土地非永久性固化,对耕作层不造成破坏,可视为农业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由农业部门审核,国土部门备案。第二类是将土地永久固化的附属设施,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厂房、疾病防控设施、仓储用房、农产品质量检测用房、科普培训场地等,其用地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可不征收为国有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布置,经农业部门审核后,到国土部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张学奇: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生产同时,有些精明的经营者在农村发展了“旅游观光农业”,诸如“特色农庄厨房”、“自摘品尝菜园”、“农家乐庄园”等名目繁多的经营项目,受到了城里人的欢迎。这种刚刚兴起的介于传统农业、现代农业与旅游、商业服务业中间地带的新产业,其用地如何定性和管理,值得认真研究。
卢志强:按照法律规定,无论是何种用途,只要是永久性建设,包括修建房屋、车间等建筑物和围墙、水池、道路等构筑物,都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否则应当依法查处。因此,是否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对耕地造成永久性毁坏而难以复耕,是按农用地管理和建设用地管理的标准和界限。
设施农业用地出现的违法问题,除了利益驱动、多头管理等原因之外,还与对违法行为查处乏力有关
主持人:目前在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面比较常见的违法形式有哪些?在管理和执法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谭立华:目前,设施农业用房建设方面比较常见的违法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是以发展畜禽养殖建设畜禽舍为名,圈占农用地包括耕地建住宅用房;二是以发展畜禽养殖为名,圈占农用地包括耕地,先建设畜禽舍院,然后改建成住宅楼房用于居住或者转让、出租,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三是以发展观光农业名义,圈占农用地包括耕地,建设旅游休闲度假村,从事餐饮住宿娱乐等服务经营项目;四是以发展水产养殖为名,圈占农用地包括耕地,挖塘养鱼,供游人垂钓,休闲娱乐等。
宋雅建:设施农业用地方面出现的违法问题,其最根本的原因是利益驱动。实施农业项目一般都需要建设一定比例的附属设施,对部分项目来说,这些附属设施产生的直接经济价值要远远超过所经营农产品的价值,如果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获得这部分土地,将大大增加企业成本。所以不少企业在投产建设时,往往多占用土地,特别是多占土地搞生活类、管理类设施建设,以寻求更多的增值空间。最为典型的就是打着“生态园艺”、“生态农业”等旗号,从事餐饮、宾馆等非农业生产的商业服务业生产,规避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制度。
在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和执法实践中,目前还存在一些具体操作层面的难题。比如,在某设施农业具体用地项目中,设施用地、生活用房占地、管理用房占地、内部基础设施用地等规模究竟多大,由谁来认定,或者说国土部门根据哪个部门核定的占地范围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在具体实施中还存在一定的困难。目前,设施农业缺乏全国性或地区性的统一技术标准,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涉及的用地规模、建设布局、集约节约、空间结构是否合理等方面,都缺乏明确的制度、标准或规范。另外,设施农业管理涉及农办、园艺、畜牧、生产、农林、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多头管理也对现行土地管理制度造成一定影响。例如,农林部门在发展设施农业时往往只考虑其技术层面问题,而对是否占用破坏耕地则考虑不多,但国土部门在耕地保护方面就必须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柴凤桐:设施农业用地方面出现的违法问题,除了利益驱动、多头管理等原因之外,还与对违法行为查处乏力有关。由于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原因,一些地方对土地管理的高压态势和良好执法环境始终难以建立和保持,从而使土地执法监察部门不敢动真碰硬,特别是国土资源执法在体制上受地方政府领导,执法手段上没有强制执行权,导致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时干扰多、阻力大。此外,一些媒体对通过土地流转在耕地或基本农田上搞花卉业、观光农业和养殖业的不恰当宣传,在一定程度上对耕地保护形成误导,也为农村土地流转后“非粮化”的现象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国土部门在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方面应当充分发挥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
主持人:如何解决当前设施农业用地中出现的问题?
侯福志:发展设施农业与占地建设之间看似矛盾,实际上正确处理好这个矛盾是完全可能的。国土部门在这方面应当充分发挥规范、引导和保障三个作用。
一是要发挥规范作用。设施农业与土地管理存在密切联系。在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上,如何分类,如何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均要有章可循。近几年,国土资源部曾经陆续印发过《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各地应结合上述文件精神和地方实际,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程序。
二是要发挥引导作用。设施农业建设由农业主管部门规划部署。多数情况下,农业部门在操作中并没有充分考虑国土部门对耕地保护的特殊要求。一些地方以上级政府倡导设施农业建设为口实,搭车进行与设施农业无关的非农建设,故意造成违法用地的事实。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通过扩大宣传、提早介入、调整规划等方式,对设施农业用地进行分类指导,科学配置建设用地,把现代农业与观光旅游产业有机结合起来,做到相辅相承、共同发展。
三是要发挥保障作用。对于以发展现代农业为目标的设施农业建设,国土部门要从规划、用地指标和供地审批上给予优先保障;相反,对于假借设施农业建设名义,进行违法占地建设的行为,要坚决给予打击。在设施农业用地问题上,要让守法者得实惠,让违法者付出高额成本。对于已经形成的历史性违法用地,应当区别情况分类治理。笔者建议,对于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建设,可以在进行处罚后补办相关手续;对于涉及面较宽、人数较多并且可以进行规划调整的,有计划、有步骤安排部分用地指标,在作出行政处罚后补办手续;对于违反两个规划并且也没有调整规划可能的,应当坚决拆除,不留后患。当然,上述处理方式还必须上升到省一级人民政府的政策范畴,做到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程序。
宋雅建:保障支持设施农业发展,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首先应将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有关政策上升到法律层次。其次应明确设施农业管理组织机构,建立设施农业协调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制定稳定、统一的设施农业发展规划及设施农业建设标准;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当地发展的产业政策,确定各类设施农业占地规模,特别是其中各类设施建设的占地比例。再其次,结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明确细化土地取得的过程、步骤,包括与土地规划协调等问题,对以设施农业建设为名开发的农村房地产项目等,必须依法予以查处。
柴凤桐:尽快起草制定设施农业用地的规范性文件或条例,从土地来源、投资强度、规模效益、用地标准、土地用途限制、设施房占地比例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使国土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有更直接、更管用、更易于操作的规定和规程。
建议在现有各种种粮直补政策的基础上,财政再列出一笔专项资金,对种粮的龙头企业、专业协会、种粮大户和农民给予更多的种粮补贴和奖励;同时建议尽快启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金”制度,给予种粮者和耕地保护者更多的实惠,以缩小种粮与种其他经济作物以及搞商业、工业、养殖业、花卉业、生态农业等产业的效益差距,从而调动种粮和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在舆论宣传方面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教育引导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知法懂法,在设施农业建设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坚持耕地用途不变的原则。
在耕地上建设农业设施,尽量不要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主持人:在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方面,怎样依法依规建设设施农业用房?
卢志强:要依法建设设施农业用房需要把握三点:一是在选址时尽量不占用耕地,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用地单位和个人在选址时,要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获得批准后再依法建设农业设施。二是在耕地上建设农业设施,尽量不要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无论是种植业还是养殖业,都会受市场的影响,规模和效益都有一定周期性,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投资大,且土地难以恢复耕种,最终容易造成耕地和建设资金的浪费,侵害农民自身的长久利益。因此,在建设农业设施时,要尽量使用易于恢复地貌又能满足农业生产需要的围栏、板房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三是要及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凡是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都超出了按农用地管理的范畴,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谭立华:申请兴办农业产业化项目的单位或者个人,须提交项目地址和面积、四至范围图、土地权属、项目类型、生产品种、配套设施用地布局等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农业产业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国土部门备案或报批农地转用手续。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对按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配套设施用地,应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农用地转用和供地报批,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业产业化项目生产用地要依据《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县级国土部门在农业产业化配套设施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
执法人员要定期跟踪检查,对照现场建设情况及时核实其真实用途
主持人:如何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执法监察,及时发现和正确查处农业设施建设中的违法行为,这方面有什么好的经验和做法?
张学奇:根据多年从事基层执法监察工作的经验与体会,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的规范管理。
首先,要有针对性地进行依法用地的法律法规宣传,提供优质服务。市县级国土局、国土所按照分片包村责任制,走进农家院落,深入田间地头,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尽快服务到位,完善用地手续;对不符合政策的要明确告知,及时警示,并指出应该如何规范办理用地手续。其次,要把握标准,跟踪检查。在实践中,有的设施农业用地刚开始建设,监管人员一时还难以搞清楚到底在建设什么,只能由用地者申请自报,但在建设中要定期到现场跟踪检查,对照现场建设情况及时核实其真实用途。笔者曾经在查处一起农业科技园区的违法占地案件时深有体会。刚开始修建时,经营者自称是修建高科技养殖房,后来却修建成了较高档次接待住房,最终被依法查处。再其次,要依照规定,严格管理。在办理农业结构调整用地的备案与审批手续时,就应该依据初期规划设计对用地进行区别鉴定,根据用地类型办理相关手续。最后,各级执法监察人员要按照执法责任制,强化动态巡查,及时掌握管辖区域各种建设动工苗头,要在第一时间及时发现,及时处置违法用地。
卢志强:在执法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识别真假设施农用地。一是注意当事人的主体特征。一般来说,当事人为农民、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业企业的,发展设施农业的可能性较大。当事人为与农业不相关企业、个人的,发展设施农业的可能性不大。我们曾遇到过电力公司、钢结构公司谎称进行种植和养殖逃避查处的情况。二是查看现场区位的特征。地处交通便利的城乡接合部或主干公路两侧的,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可能性较大。这样的位置土地取得成本较高,对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也不利,一般适合发展工商业,真正发展设施农业的可能性较小。三是查看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特点。现场只圈大院,迟迟不建设畜禽舍,不对土地进行平整、不建设灌溉等设施的,或建筑物明显为车间、住宅结构特点的,大量硬化路面、地面的,基本上可判断为虚假的农业设施建设。四是查看项目前期准备情况。当事人表示要进行农业设施建设的,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发展什么项目、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农产品产销合同、设施农业项目设计方案、平面布置图等。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能积极提供证明材料,甚至故意推托的,搞虚假农业设施建设的可能性较大。五是查看当事人与土地承包方或土地所有权人签订的有关土地使用的协议。如果明确了发展农业用途的,可信度较高;如果没有明确任何用途,用于非农建设的可能性大;如果明确作为非农建设用地,则可直接认定为非农业建设。
谭立华:及时发现和严查处农业设施建设中的违法用地行为,需要国土部门切实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
加强土地执法信息联络员队伍建设,为土地执法监察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积极争取农业、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采取部门联动、各司其职、相互协调的办法,对农业设施建设用地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管理,联合执法。对农业产业化用地的转让、转租等严格依法办理手续;对擅自改变用途,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豪华住宅和餐饮娱乐场所等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严格依法查处;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经依法查处后,从严从高全额追缴土地出让价款,以出让方式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对农业设施建设违法用地案件,要采取事前早介入,会同司法部门到违法用地现场实施证据保全,制止违法用地行为继续实施,尽可能减少违法用地者的经济损失和执法成本。
设施农业用地申请到什么时候可以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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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土资发〔2015〕35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级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切实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分类和范围
  根据我市农业生产的发展特点和要求,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并分别界定范围如下:
  (一)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蚕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菌种与菌包(菌棒)生产与培育、出菇场所(棚、房)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栽培后废料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池和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产品分级处理场所(含自用饲料加工、包装、晾晒、烘干等)、小型冷库(保鲜储藏)用地、农资和农机具(含渔业机械)临时存放场所,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及维护保养场所等用地。
严格掌握设施农用地范围,严禁随意扩大。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以及农业生产附属的永久性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用地,必须严格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二、积极支持设施农业节约集约用地
  (一)设施农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需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二)严格控制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按照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结合我市农业生产实际,具体确定如下:
  1.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食用菌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基地面积的2%以内,最多不超过7亩;土地流转期限5年以上、经营面积100亩以上的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0.5%以内,最多不超过7亩;山地种植基地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控制在上述标准的80%以内;规模化畜禽蚕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6%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其中养蚕附属设施用地最多不超过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6亩。
  2.配套设施用地规模。10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0.6%以内,最多不超过3亩;超过上述种植面积的,原则上仍控制在0.6%以内,但最多不超过7亩。对为粮食生产提供纯农机作业服务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作业服务公司等农机服务组织,在上述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规定内保障其粮食烘干库房和农机库棚设施用地,用地规模可按实际拥有农机具数量情况合理确定。
  (三)积极开展生态循环农业设施用地试点。在平原地区和粮食产区,探索培育农牧结合模式等生态循环农业设施用地试点。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按照每150亩左右粮田配套占地2-3亩、存栏生猪500头左右的适度规模养殖场(其他畜禽可按畜禽排泄物产生量换算规模),实现畜禽排泄物零排放和资源化利用。纳入生态循环农业试点的各类畜禽蚕养殖、水产养殖也可按照一定生态消纳比例在耕地上建设设施农业,提升设施农业生态循环水平。
  (四)鼓励集中兴建公共设施。各镇(街道)要因地制宜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互相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五)引导农业设施建设合理选址。各镇(街道)要按照严格保护耕地的要求,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设施农用地应符合农业相关产业规划,在农业生产所在地就近选址,严禁选址在国道、省道等主要道路两侧100米范围内。设施农用地的使用期限按照设施农业和规模化养殖业的经营期限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积极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尽量利用未利用地、荒山荒坡、滩涂等非耕地或质量较差的土地发展设施农业,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通过采取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对于从事规模化种植涉及的附属设施、配套设施及各类生态循环农业试点设施用地,如确实无法避占基本农田的,经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等相关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的,统筹补划同等数量质量的基本农田,或安排使用基本农田预留指标,并按规定办理预留指标落实手续,确保基本农田面积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三、切实做好设施农用地审批管理
  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审批效率,各镇(街道)要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批的内容与要件,对设施农用地主体准入、受理条件、审批材料、审批流程和审批内容进行固化。
  (一)用地申请
  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经营者可持申请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向当地村经济合作社提出用地申请,经村组织初步审查后,填写《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批表》,初审通过后报所在镇(街道)审查。
  (二)部门联合审查
  受理用地申请后,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经营者需向各镇(街道)提交土地流转承包协议、土地复耕承诺书、土地耕作层保护措施和《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各镇(街道)由镇农业部门牵头,会同镇国土、环保等部门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联合踏勘、集体会审。相关部门的职责是:农业部门对项目内容、土地流转面积、耕作层保护措施及农机数量等情况进行审查;环保部门对养殖业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审查;国土部门对设施农业建设条件、用地规模、基本农田占用情况和选址情况等内容进行审查。
  (三)市级部门论证
  设施农用地若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需报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论证,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是否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等情况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进一步审批。
  (四)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
  各镇(街道)对设施农用地用地申请条件、用途、选址等内容进行审核,并对设施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并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批准后,由镇(街道)出具设施农用地批准意见书并报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五)备案
  各镇(街道)于批准设施农用地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市农业局和国土资源局根据各自职能核实备案信息。
  市现代农业开发区的设施农用地建设由市现代农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审批,具体参照镇(街道)审批执行。
  四、加强设施农用地服务与监管
  各镇(街道)要按照严格保护耕地的要求,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引导农业设施建设合理选址,有效控制设施农用地规模。
  (一)严格遵守设施农用地使用原则
  统一标识原则,设施农业用房建筑物形式为临时建筑,应体现农业用房特色,并确保生产安全。在属地辖区范围内尽可能采用统一式样、统一标准、统一外观颜色,建筑物层数为一层。严禁改变用途原则,设施农用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出租,终止农业生产的应自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为切实保护耕地,对占用耕地的设施农用地,农业生产经营者须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复耕协议书。
  (二)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
  各镇(街道)要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要采取施工放样、工程监管、竣工验收等措施,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全程管理,确保设施农业建设规范用地、安全生产。各镇(街道)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跟踪监管,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批准情况实施农业设施建设,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市国土资源局将会同市农业局做好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抽查。对发现设施农用地违规审批的镇(街道),暂停该镇(街道)设施农用地审批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到位后方可继续审批。
  (三)严格设施农用地执法
  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各镇(街道)要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日常执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于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切实把耕地保护政策落到实处。同时,市政府将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各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并定期开展检查和考核。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与本《通知》精神和要求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慈溪市国土资源局
                &&&&&&&&&&&&&&&&&&&&&&&&&&&&&&&&&&&&&&&&&&&慈溪市农业局
                 &&&&&&&&&&&&&&&&&&&&&&&&&&&&&&&&&&&&&&&&2015年11月23日
 抄送:市环保局、市农机局。
 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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